[转帖] 汪晖回答本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

汪晖回答本报记者:“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

(2010-08-02)

早报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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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抄袭门”话题   问:您自己如何回应关于“抄袭”的批评?为什么至今不公开回应?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   坦白地说,我在阅读了王彬彬文章后,的确感到很惊讶。根据研究,王文对于《反抗绝望》的指控共计十条,其中六条原著提供了注释,但他忽略或掩盖这些注释,或者将所谓参见式注释曲解为抄袭。这些做法只要稍加核查就可以发现。有两处原著提供注释,但重版时由于编辑分段,而将原注释与分段后的引文脱节,但注释仍然存在,属于技术性的失误。另外的例子则用完全不能成立的‘偷意’概念来指控,有很强的随意性。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反抗绝望》是22年前的著作,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   如果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批评,我不但愿意接受,而且一定持欢迎态度,并在再版时吸纳这些意见。但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刻意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用莫须有的定义对早期作品进行攻击和构陷,就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http://www.zaobao.com/zg/zg100802_004.shtml








问:您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
答:学术规范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也有其复杂性,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八十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氛围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我是这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之一。在倡导学术史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我和我周围的朋友们曾对我们自己在八十年代的学术方式做过深入的自我批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从不拒绝批判和自我批判——但这个批判应该是真正的学术批判,也应该是从历史的观点展开的学术批评。 问:您对这次争论的评价? 答:在今天中国社会的大转变中,有争论是好事情,但如果为了达到打倒论敌而采取捏造证据、向国内或国外大规模寄送匿名信等方式,这样的争论就会走向反面。如果媒体以学术规范的名义展开批评,那么至少自己也应该遵守基本规范;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http://www.zaobao.com/zg/zg100802_004_1.shtml
这是最简单的办法,把所有的反对者一股脑儿贬低个遍,自己再把好话揽尽。
用最高调的言词来掩饰最胆怯的居心,真是可怜。
本帖最后由 灵枢 于 2010-8-2 12:49 编辑

在其他地方看到的一个回帖,引用过来。
我擅自(给这篇访谈)起了一个名字,叫“汪晖表态了”,因为这篇访谈确实是“表态”,仍然不是正面回应。汪晖指责林毓生的以下几句话,放在他自己身上是完全合适的,比如汪晖在这篇访谈里也没有“核查”,没有“引证”,没有“上下文的关联”。
引用: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没有正面回应,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这篇访谈中汪晖有两个转移:第一,断言王彬彬的“批判”不是“真正的学术批判”;第二,把矛头指向“媒体”去了。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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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把他是否抄袭寄托于规章和法律,换一种简单的说法便是,如果他抄袭的字数没达到一些规章和法律所要求的比例,他就可以声称自己没抄袭。
...
没有正面回应,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这篇访谈中汪晖有两个转移:第一,断言王彬彬的“批判”不是“真正的学术批判”;第二,把矛头指向“媒体”去了。
灵枢 发表于 2010-8-2 12:48
呵呵,同意灵枢兄的看法,不过更准确点说,汪晖还没到“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的程度,只是“妄图模仿打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罢了。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8-2 15:49 编辑
...汪把他是否抄袭寄托于规章和法律,换一种简单的说法便是,如果他抄袭的字数没达到一些规章和法律所要求的比例,他就可以声称自己没抄袭。
姚宏越 发表于 2010-8-2 13:11
姚兄,汪晖是先自己不说到底算不算抄袭了,请搞法律的人帮着技术性地挡一把,看能不能找出些理由来论证不算抄袭,论证成功了。其实抄袭不抄袭的,真要搅进了法律这个大酱缸里头,说不定就有了争议。汪晖说中国学术界分裂了,其实中国法学界比学术界厉害,一直分裂着。

比方说有一首诗,全文四行:“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俺哪怕斗胆把作者写成有刀,还是不构成抄袭的,因为谁信啊!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基本上吧,小汪的套路就是,关于"读书人窃书算不算偷"的问题,先得拎拎清楚,什么叫做"偷",刑法是如何界定的,这种界定是否考虑了对于"偷"的概念的历史演变,如"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合理性,然后,才可以讨论,"读书人窃书算不算偷"的问题,哈哈!
唉 我们指责一个人 说他是盗窃嫌疑犯 隔了四个月 这个嫌疑犯说:你们应该要在法律上认定什么是盗窃行为,还有我哪些行为属于道歉 你们的行为才算正确。——难道这几个月来倒汪派搜集的各种材料“不属于指证盗窃行为”吗?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

——需要记者查实,什么机构在做“专门的调查报告”。
——北大认定抄袭,是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的,这首先是学术道德问题。认定学术不端,对于汪晖,应该可以适用《诚实做学业》一书的三个原则。按照这三个原则,汪晖已经被揭露的情况,属于严重违背。至于三原则,除了书之外,也可以网上查到。
——汪晖律师以律师函形式向豆瓣施加压力(律师函其实根本可以不管),正在删除重要抄袭证据的帖子。好在有人已经都备份了。
让人感叹的是,运动的弦繃得比谁都紧,动不动就假设别人是“有组织的”。有证据吗?如果具有学者的起码素养,如此说话是需要严格证据支撑的。
但看来他什么都不需要,只要声称对方是在社会动员,自己就可以无辜到底了。
仅据我凑巧知道的一些事,我至少可以部分证明:事情正好相反。汪晖关于社会动员的说词,只是他运动神经过度发达的臆测。看来,汪晖做学问虽然丢人现眼,“讲政治”却无师自通,天然一把好手。还是弃学从政为好,反正在中国为官不需要选民同意,“讲政治”即可。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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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的整人套路,已经臭名昭著了。方舟子拿到了证据,又能怎样?
媒体为什么要整他?他抄袭了,被揭露了,还不承认。不引起公愤才怪呢! 11# 天边外
现在还把抄袭当“整人”的差不多无药可救了。
另外,抄袭家汪晖虽然装大师地摆谱“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判”,但又唆使人在豆瓣大肆删帖,把“不利于”他的批判帖全部删了,呵呵,这种“不拒绝”的姿态真是高~~~
奇怪,他有什么权力让人删帖呢?
总有一些丑闻,让人大惊失色。阳光底下,还是有点新事的。
据说是他的律师要求豆瓣的管理员删的,把揭露他抄袭的N多帖子全删了。
题目可以改为,汪晖回答本报记者: 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抄袭!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不懂,不懂。俺太落伍了。律师有这个权力吗?这是律师还是中宣部大员?
本坛的法律达人,请有以教之。
当然,为了保留一点残存的信心,我还是希望,这是不实的传闻。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10-8-2 22:32 编辑

偶刚刚学习了新《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估计律师动用了这一法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压力和咋呼,把豆瓣吓住了。豆瓣在乎的是它自己的利益,为此是不在乎删帖的。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偶刚刚学习了新《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估计律师动用了这一法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 ...
何萍 发表于 2010-8-2 22:29
何萍真专业啊,佩服。
当然,具体到这条法规,我完全看不懂,因为,我没有看到限制条件:谁有资格判定侵权?谁有权力勒令停止侵权?
假如,只要具有“被侵权人”这个条件就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可以想见的后果是:世上将不存在批评和揭露。任何人在遭到批评和揭露时,只要祭出“被侵权人”的身份,就可以追杀批评和揭露了。
我相信,实情肯定不会是这样的。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请各位给wangiarism的MediaWiki站提意见”的回应“目前《反抗绝望》一书已经发现的抄袭例证是40个,那么大略估计,全书剽窃的地方也许不下100处,可谓洋洋大...”,作者 vivo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到底谁该举报汪晖涉嫌抄袭?”的回应“调查委员会成立不了,学风委员会摆摆样子,司法途径,大家又怕进法院,真是无语。 难道就让汪、朱这样的学...”,作者 民防卫士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社区管理员 删除了小组话题“汪晖抄袭的一些恐怖新证据(转帖)”的回应“一个彻头彻尾的抄袭大师,无耻小人”,作者 哲学农民 。
附注:因汪晖的律师认定该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故作删除处理。

…………
媒体为什么要整他?他抄袭了,被揭露了,还不承认。不引起公愤才怪呢! 11# 天边外
心岳 发表于 2010-8-2 20:50
媒体“整人”,是破坏程序正义在先,借口目的正义在后。

你该问的是,为何要耍整人的套路?
22# 天边外

《联合早报》除了采访汪晖,还采访了其他人,下面是郑也夫和李小磊的,你的问题部分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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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合早报2010-08-02
郑也夫:联署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这是了断争议的最好方法"
(2010-08-02)
● 韩咏红
"汪晖抄袭门"话题
"汪晖抄袭门"成为中国内外学术界与舆论界的争议课题,两个阵营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本报也采访了支持清华大学进行调查,并参与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学术调查委员会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
对于海外学者将"抄袭门"视为"媒体攻击"、政治迫害,郑也夫有截然不同的意见。
他说:"参加联署的有些海外学者看不懂中文,他们解释联署的理由时说:怀疑中国发生了政治迫害。我不认为迫害行动会选择诬陷剽窃这样最难得逞的领域。而王彬彬的文章是个体行为,是突发的。"
他说,这些天他的朋友与若干签名者有过沟通,其中一些不赞同给清华校长的这封信公开,另一些态度已经有变。
"媒体是公平的,他们只是提供平台,上面基本是学者的文章,两派都有。钱理群、靳大成、杨念群、舒炜、李陀等'挺汪'的言论一点不少。《南方周末》原计划发表舒炜的长文,是他自己撤稿转投别处。我驳斥了舒炜文章中对王彬彬证据的驳斥,他未答复。且不止一家媒体联系采访汪晖而未果。"
受访时,郑也夫也对汪晖四个月来不接受中国媒体采访,第一次发声却选择境外媒体表示"很不理解"。
他认为,涉嫌人所在学术单位组织调查是了断"抄袭门"争议的最好方式。
"今天是这样,以后应该成为学界的常规,事情发生了,不经外界敦促就自动履行。国内名牌大学中多有相关机构,但他们常常拖延、无作为。我们是在事发后三个月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毫无作为的情况下,搞出了致两机构的63人签名信。"
事实上,面对着官办机构的无作为,一些关心此事的学界中人也议论过成立民间学术机构来裁定此事的可能性,但郑也夫认为这是下策,可能惹起更多争议。
他说:"我邀请公开挺汪的几个朋友(也是我的朋友)签名,因为我认为,涉嫌剽窃事件最终要通过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裁决。很遗憾,他们拒绝了,他们认为学术机构开始受理就意味着汪晖有问题。这很荒诞,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啊。我们63人签名信是中性的,没有对汪晖剽窃与否表态,没有攻击,自然也就不是'有组织的攻击'。相反,我觉得90余海外学者的签名信是'有组织的包庇',不懂中文就参与辩护。"
他对比了汪晖和上海学者朱学勤(不久前也被惹上抄袭争议)。两个人都认为自己没有剽窃,但是在态度和处理方式上天差地别。汪晖面对实名人揭发,四个月不答复。朱学勤遭到匿名揭发后,在第一时间主动找复旦大学,要求审理,甚至上交学位证书。郑也夫认为,汪晖、朱学勤都各有不少"粉丝"(支持者),但两件事的态势大不相同,围绕汪晖的争论甚嚣尘上,"汪粉"们一直在抱怨媒体;而朱学勤的事情迅速走入学术调查机构,过程要平静许多,两种不同的演变方式,恐怕与二人的态度相关。
郑也夫认为,事情的症结还在于需要对"抄袭"问题调查清楚,对此,他寄望清华大学以及汪晖本人对此也有积极的表态。
他说:"我对清华和社科院(汪晖博士论文的授予单位)总体上很失望,但对清华还抱希望。明年是清华百年校庆,庭院打扫干净才能迎接海内外的宾客吧。我觉得作为当事人,汪晖的态度可以促进清华开始审理,他们的态度将是这件事接下来如何发展的变量。"
反之,郑也夫说,他唯一确定的是:"我知道很多学界朋友的态度是坚定的:此事不可以不了了之。"
《南方周末》编辑刘小磊的回应
(2010-08-02)
"汪晖抄袭门"话题
针对汪晖对《南方周末》的批评,该报编辑刘小磊在回答本报求证时说,在直接联系汪晖以前,他曾经通过多个渠道试图间接联系汪晖请他回应未果。
刘小磊也表示,除了王彬彬的文章,该报也刊登了批评王彬彬的项义华文章,他相信这体现出公共话题在大众媒体中的被讨论接着自我修正的过程。
刘小磊澄清说,他并没有表示要等两周才刊登舒炜文章,但最终因为字数关系舒文转投了《北京青年报》。
至于群发邮件清华大学公示获政府特殊津贴名单,刘小磊说,那是官方的公开文件,他认为可以转发给朋友当中关心此事的人。
本帖最后由 天边外 于 2010-8-2 23:51 编辑

23# 心岳

实际上,汪晖是否抄袭的话题?作为读者之一,俺的兴趣不大。但俺感兴趣的是汪晖以学术立足如何政治作为?这比读韦伯所著《学术与政治》更有价值。
汪晖学问很成问题,但确实是会搞政治的人。一方面歌颂国党、在西/藏问题上帮闲,另一方面挟海外学者和媒体自重,深谙大多数国人拜权崇洋之心。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25# 李大兴

以前有个传统,说这人会“搞政治”,就是会做官,会整人。

但是,汪晖的文章给俺的第一印象,比较有震撼的,是其以书生意气卷入政治风云之势,这点比较令人佩服。要知道,坛子里多的是清谈家,文以娱己娱人而已。
24# 天边外

真正的学者,与现实政治保持距离。西语politics和political会有区分。

真正研究政治的哲人,对一个社会的自我解释会持批评态度,但不是要用理性的解释去取代那种自我解释(self-interpretation),而是补充。

汪晖式研究政治,可以归到自我解释一类,不属于理性解释(noetic interpretation)。这是沃格林的观点。
27# 心岳

俺并不反对你的认识,尤其是拿西方学者对照的例子。

但是,就俺所了解的现实而言,中国的学者能否传承士大夫意识而零距离占有政治地位,从而理性的实践政治,即便是对与错的结果可能性,都该是一种值得称道的生存抉择。
说句题外的话,中国的现状一直欠缺的是“创造性”,“道德”不是问题,但“知识”总是问题。所以,看到秀才点兵,总赛过流氓与无赖把握兵权的历史俗套。

这也是俺欣赏汪晖的一面。
何萍真专业啊,佩服。
当然,具体到这条法规,我完全看不懂,因为,我没有看到限制条件:谁有资格判定侵权?谁有权力勒令停止侵权?
假如,只要具有“被侵权人”这个条件就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可以想见的后果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2 22:50
学习到这个法条时,我的确想到了燕谈。
我认为摆事实不会出问题,但是如果有明显的侮辱言辞的话,恐怕有麻烦。
虽然判断是否侵权最后得由法官判定,但是,真的被判侵权的话,就有损失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关删帖要求后可能会比较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