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沉默权的边界

不久前,针对汪晖先生被揭抄袭后迟迟不愿公开表明态度一事,易中天先生在博文《汪晖只是“不够漂亮”,我愿说声抱歉先》里,提出了一个严肃问题。他说:

     我们要问,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有,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无限的,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如果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他们出来“认话”,那么请问谁有呢?好像又总得有吧?

虽然汪晖先生数日前金口已开,易中天的询问依然值得重视。假如听任这个提问随着汪晖的无趣答复一并作古,倒是一种损失。是故,我且拾起话头。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缺乏“权利”意识,仅仅二十年前,中国学者里“权利”“权力”不分者,尚大有人在;今日虽有改观,但进展有限,说及权利,仍有不少国人陷入非东即西的两极迷障,要么无视权利,要么走向另一极端,不由分说地把一切扯得上私权利的东西神圣化。

实际上,私权利的神圣性,带有修辞意味,仅限于警告公权力,勒令其不得介入。对公权力来说,它必须把一切“法无明令禁止”的私人行为(哪怕是夫妻在家里看毛片),视为不可侵犯的神圣雷池,不得逾越一步。但回到私权利本身,夫妻在家看毛片,有何神圣可言?法律只是不可干涉而已,在“不可干涉”与“神圣”之间,尚有几千万里的太虚空间呢。可见,这里的“神圣”,指向非一,不可作囫囵观。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强调“权利的神圣性”,说好听点也是胶柱鼓瑟。比如学者通过媒体质疑攻讦,由于并不存在公权力的干涉(媒体不是公权力),这当儿,强调某一方的沉默权,轻则显得无知,重则还会显出粗暴和阴险来,因为言下之意好像是:批评者正在践踏他人的权利。且不说学术发展原本含有鼓励争鸣、倡导批评的内在趋力,激浊扬清、惩恶罚劣历来就是捍卫学术尊严的正当需求。

具体到汪晖的例子,尚须上溯一层:当一种权利(比如沉默权)同时关联着职责,权利就不应优先得到声张。理由是,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只要对沉默权的强调有可能导致责任的怠疏,声张沉默权与逃避责任,就会生成令人不安的因果。比如,汪晖先生除了一些江湖诨号性质的可疑声誉外(如“新左领袖”之类),还是清华大学的教授,更是某种国家级学术津贴的领取者,之前还长期担任《读书》杂志的执行主编,此外,由于他被揭抄袭的著作之一还是博士论文,因而除了牵连相关出版社的名誉,还势所必至地缠结着当年评审专家的学术声誉,就是说,在明知汪晖先生身负多种社会和学术身份之后,仍然主张汪晖作为个体的沉默权,客观上就等于纵容其对于他人声誉的玩忽权和损害权。易先生提及的“诈捐”“造假”等公共事件,也是如此,事发者由于牵连甚广,涉及的责任也较为庞大,同样无权装聋作哑。——读者明鉴,这里的权利,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诉诸自然人的权利了,因为我们面对的,根本不是一个自然人。

在法律原则上,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但结合社会人的特征,权利就是一个变项。个人可以享受的权利,随他拥有的社会地位和职责而有高下之别。世人惯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盖因这句短语道破了公权力不能干涉私权利的本质,但民主国家的政府机构却无权如法炮制地声称“风能进,雨能进,公民不能进”。同理,让一个拥有相当社会职责和学术声望的人,与一个“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的老农共享相同的“沉默权”,类似让一个频频成为封面人物的明星拥有与寻常百姓相同的隐私权,其思维方式只能说是史前的。

再换个角度,假如本人被揭抄袭,效法金人三缄其口,他人或许拿我没辙。毕竟,小可一介白身,既不配指导研究生,亦不曾拿过政府津贴,所思所言,更不会牵连一所著名学府的声誉,故无论长脸丢脸,都不妨到我为止,批评者“恶恶止其身”,可矣。老话所谓“无官一身轻”,对应的正是“有职一身重”。

回到当前的事态,我们看到汪晖先生作出了回应。从他雷霆万钧的表白语“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评”里,我至少可以看出,他同样不认为自己有权保持沉默。这很好,小文要说的也无非如此。至于他的反驳是否成立,就是另话了。我当然记得,余秋雨先生在大量学术硬伤被人拿获之后,说过与汪晖如出一辙的话,单单比较豪气,两人不相上下,正可比翼颉颃。可惜,“致仕”不是“做官”,却是一个无可更改的事实。我在王彬彬等人文章里——尤其是在汪袭网上(http://jflycn.com/wangiarism/)——读到的大量证据,白纸黑字,斑斑俱在,同样不会因为汪晖先生的冲天一吼,而不复存在。依我小见,低水准的抄袭,最不易引发无端攻击,揭露一旦发生,两虎必有一伤。在这个领域,读者的眼睛倒是个个雪亮无比的,无中生不出有,老母鸡更是变不成鸭子。谓予不信,去揭露钱锺书先生试试。众所周知,论引用之繁,钱先生迥出众人之上,成书年代还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又何曾授人以柄。这也附带说明,对于身具学术尊严的人来说,摆脱抄袭,从来不是什么难事;再差劲的学术规范,也不会沦为抄袭者的借口。人们之所以寄望相关学术机构出面,只是出于捍卫学界尊严,并非他们缺乏辨别能力,期盼学术界大佬惠予指点。

将简单的事实判断捣鼓出“百家争鸣”的宏大阵势来,也许是喜剧,兴许是闹剧,八成是悲剧,永远不会成为正剧。

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8月8日,发表时标题改为《汪晖被揭抄袭有沉默权吗?》
“中国学者里“权利”“权力”不分者,尚大有人在;”俺也分不清,当然,俺不是学者。有谁能帮着分清分清吗?
汪晖继续迂回地不知所云地处理问题了,如其文风。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回小玉:
给你提供个链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2144124.html?fr=ala0
另外,邵建兄的文章,大多不离权利、权力,阐述极详,小玉兄感兴趣,不妨去邵建博客转转。网上一搜就有。
假如本人被揭抄袭,效法金人三缄其口,他人或许拿我没辙。毕竟,小可一介白身,既不配指导研究生,亦不曾拿过政府津贴,所思所言,更不会牵连一所著名学府的声誉,故无论长脸丢脸,都不妨到我为止,批评者“恶恶止其身”,可矣。老话所谓“无官一身轻”,对应的正是“有职一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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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泽雄兄潇洒。
上天可陪玉皇大帝,下地可伴田舍乞儿
“具体到汪晖的例子,尚须上溯一层:当一种权利(比如沉默权)同时关联着职责,权利就不应优先得到声张。理由是,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只要对沉默权的强调有可能导致责任的怠疏,声张沉默权与逃避责任,就会生成令人不安的因果。比如,汪晖先生除了一些江湖诨号性质的可疑声誉外(如‘新左领袖’之类),还是清华大学的教授,更是某种国家级学术津贴的领取者,之前还长期担任《读书》杂志的执行主编,此外,由于他被揭抄袭的著作之一还是博士论文,因而除了牵连相关出版社的名誉,还势所必至地缠结着当年评审专家的学术声誉,就是说,在明知汪晖先生身负多种社会和学术身份之后,仍然主张汪晖作为个体的沉默权,客观上就等于纵容其对于他人声誉的玩忽权和损害权。”

——我认为一个副县长在很多时候无权沉默,比如事关其全力范围内的职责问题的时候,但作为大学教授的旺晖在被指抄袭时,面对媒体和网络,他应具有无限沉默权。他的责任只在大学里,所以只有当他面临所在大学某委员会的询问时,他的责任才与他的沉默权挂钩,而不得不开口回答问题。旺晖现在已经没有“主编”的身份所以也不能承担所谓主编的责任,而他拿政府津贴同样不能因此减少他的沉默权,我以为,这个津贴类似固定奖金,并不附带责任。

同时,我还认为强调“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弊大于利,因为这会给公权力以借口,从而在更多情况下逼迫本可沉默的人被迫表态,当年“文革”时期,当有人祭出“捍卫党中央、批判走资派就是你的职责”时,打破沉默宣布向父母开火、揭发同事邻居就难免成为了一时风尚。

汪晖为什么无权沉默?我觉得老周提供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我以为事实上就不存在汪晖不能沉默的理由。当汪晖打破沉默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万众首肯的一幕,也就是说,我们其实可以预计到打破沉默后会有一些怎样的解说,难道有人天真地认为会有别样的发言?朱学勤在第一时候就选择了不沉默,难道否认所有指控并要求专家委员去定性的举动,跟沉默的汪晖有什么区别吗?假如“你”是汪晖,“你”坚定地认为那些被揭“事实”并非属于抄袭,而且“你”还坚信专家委员会会给出不同说法,“你”为什么不该选择沉默?他如果一直沉默,那就意味着他选择了不辩解,选择了等待直接的判决,这注明会不是他的权利呢?难道我们的“职责”竟然是强烈要求他辩解?
回老童:
“我认为一个副县长在很多时候无权沉默,比如事关其全力范围内的职责问题的时候,但作为大学教授的旺晖在被指抄袭时,面对媒体和网络,他应具有无限沉默权。他的责任只在大学里,所以只有当他面临所在大学某委员会的询问时,他的责任才与他的沉默权挂钩,而不得不开口回答问题。旺晖现在已经没有“主编”的身份所以也不能承担所谓主编的责任,而他拿政府津贴同样不能因此减少他的沉默权,我以为,这个津贴类似固定奖金,并不附带责任。”
——对学者来说,抄袭是一件可以左右其学者身份的指控,抄袭一旦坐实,在一个良性学术秩序里,汪晖的教授身份及相关学术津贴,就会被剥夺(中国实际上奉行另一套,则当别论),所以,两者的关联是密切的。
“同时,我还认为强调“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弊大于利,因为这会给公权力以借口,从而在更多情况下逼迫本可沉默的人被迫表态,当年“文革”时期,当有人祭出“捍卫党中央、批判走资派就是你的职责”时,打破沉默宣布向父母开火、揭发同事邻居就难免成为了一时风尚。”
——老童的顾虑也是我的顾虑,但是,我已经在小文里明明白白地排除了这种情况,我一直是在排除公权力的前提下谈论汪晖抄袭的。
发表前,我曾把小文给一位朋友看,友人也曾提醒我注意“司法上的沉默权”。司法上的沉默权,哪怕中国司法里还没有系统引入,但看多了美国电视连续剧的人,对那句美国警察面对罪犯时必说的开首语,也已不陌生。这个问题并非我没有想到,而是认为自己谈论的话题与它无关,担心引入后反而使小文另生枝节。因为,小文里的沉默权,完全不同于司法上的沉默权。司法上的沉默权是无限的,但面临学术责难时的沉默权,牵涉的乃是学术道义,它不带有司法上的强制性。老童联想到文革时期,我看不出有何必要,更看不出小文会引向这个我最为提防的地方。
“当汪晖打破沉默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万众首肯的一幕,……”
——这个嘛,我也没有期待过,在小文里,甚至汪晖仅仅说出“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评”,我都算作他放弃沉默了,就是说,我没有把他的发言预设为令自己满意的立场上。他可以拒绝指控,也可以反戈一击,但在学术道义和社会责任上,他没有权利沉默。
  易文的题目是《汪晖只是“不够漂亮”,我愿说声抱歉先》,可他却提了一个他自己不作答的问题: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我们或许也可以问:易中天有点名批评再道歉、然后提出一个事关对当事人的评价的问题、自己却退到评价结论之后的权利?他真的是退身其后吗?
  不回答某人、某些人,或者,不在某些场合下回答,并不等于就是沉默。某些时候,对某些人,我们只能选择沉默。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下问我:你拥护某某主义、拥护某某党吗?我不作答,可能比我作答还要勇敢。我生活在那个主义指导下和那个党领导下的国家,我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如果有人在公开场合逼问我:你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你有权利对你身处其中的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不作答吗?我还将选择不作答。
  
哲学就是教育
7# 周泽雄


泽兄既然知道连一个命案在身的罪犯都有权沉默,为啥还认为汪晖无权沉默呢?汪晖沉默会给学术界带来损失吗?
我相信易中天周泽雄等人关注汪晖事件其实是在关注学术风气,但也有人关注汪晖事件却是幸灾乐祸,唯恐天下不乱,有点文革中打倒一个人再踏上一只脚的快感。所以他们非逼着汪晖低头认罪,我觉得这是一种舆论暴力。
俺是灭绝师太
7# 周泽雄  


泽兄既然知道连一个命案在身的罪犯都有权沉默,为啥还认为汪晖无权沉默呢?汪晖沉默会给学术界带来损失吗?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1:21
因为前者是司法上的沉默权,后者不是。这类基本界限分不清,金秋是否可以减少“我觉得”的频率?比如说,连“媒体的实际恶意”都弄不明白,谈论“舆论暴力”是没有价值的——娱乐价值除外。
  易文的题目是《汪晖只是“不够漂亮”,我愿说声抱歉先》,可他却提了一个他自己不作答的问题: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我们或许也可以问:易中天有点名批评再道歉、然后提出一个事关对当事人的评价的问题 ...
蝈蝈 发表于 2010-8-8 11:19
易中天文章的缘起,蝈蝈兄不妨去了解一下,网络世界,一搜即得。得,我再做回好人,替你把链接弄过来,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大可继续上溯到张建群先生的相关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e068a0100k49d.html
你后面的举例,类比不当,拿一个很容易得到他人认可的无关态度,来比附另一个与之缺乏内在关联的特定事例,两者针锋不接,所以,你由此获得的信心,只能寄托于错觉了。
你的某某主义、某某党,在中国语境里,是最明确的公权力符号,而小文设置的前提,恰恰是“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
因为前者是司法上的沉默权,后者不是。这类基本界限分不清,金秋是否可以减少“我觉得”的频率?比如说,连“媒体的实际恶意”都弄不明白,谈论“舆论暴力”是没有价值的——娱乐价值除外。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1:33
看来,汪晖不被公安局逮捕,他是无权沉默的了。当然在中国他即便是逮捕也是无权沉默的,他“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他现在没有逮捕,应该如实回答网民们的提问。
俺是灭绝师太
只是,“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而如实回答网民们的提问,看来只有等易中天们来规定了。
俺是灭绝师太
易中天文章的缘起,蝈蝈兄不妨去了解一下,网络世界,一搜即得。得,我再做回好人,替你把链接弄过来,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大可继续上溯到张建群先生的相关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e068a0100k49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1:41
老周,你转给我的那篇博文我看过的,前面已有人在燕谈转帖了。我是跟在你的文章后面,说说我对易中天博文的看法。我觉得张建群说的是对的,我想易中天如果认为张建群说的都是错的,他是不会用“道歉”这个词的。
哲学就是教育
我觉得汪晖可以沉默,因为他不说,你总不见得打开他的嘴巴强要他说。但按照学者的职分,他无权沉默,他不一定通过媒体表明态度,但他必须向所任职的清华大学表明态度(想必已经有,但清华大学的沉默或信息流堵塞导致人们误以为汪晖沉默)。因此,目前需要清华大学向公众说明。

汪晖也可以彻底沉默(即不向校方做任何说明),但校方可以为此马上开除他(当然,有一种情况不能开除:汪晖有医生证明,表明他已经不具有行为能力)。
我觉得汪晖可以沉默,因为他不说,你总不见得打开他的嘴巴强要他说。但按照学者的职分,他无权沉默,他不一定通过媒体表明态度,但他必须向所任职的清华大学表明态度(想必已经有,但清华大学的沉默或信息流堵塞导致 ...
心岳 发表于 2010-8-8 12:18
同意。
小文所谓“权利”,正是围绕学者的职分展开的。至于司法上的沉默权,何劳相告,理应成为文明人的共识和前提。
一个以学术安身立命的人,在面对对其学术真伪的质疑时,如果他真正在乎其学术操守,相信他不会选择沉默!
老周此文确实会引发口水战。老周要把刑事司法制度上当事人的沉默权与学术上的沉默权区分开来,以说明其间性质的不同。但理由似乎确实不太令人信服。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由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后果将对公民的私权利的剥夺产生最严重的后果,从自由权直至生命权,故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也就更为严格。其结果是增加了作为公权力的控方的举证难度。一旦控方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沉默权就没有什么用了。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使沉默权还会带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

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行使沉默权。只是民事裁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应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一般人不会这么做。

可见,有权利,和是否该行使权利,其实是两回事。

回到本文,汪晖有没有沉默权,我以为是有的,事实上他也行使了。后果则是,如果指控方证据成立,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因为沉默权行使到底,也就是放弃辩护权。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也许题目改为沉默的边界,就不易唤起法律意义上关于沉默权的联想了!
多谢阿吕指正,有道理。下午外出,回来时信箱里有一信,一位朋友也向我指出了这一点,即,在民事领域,汪晖行使沉默权,只能“意味着他对抄袭的默认。因为任何民事法院都会这样认为,因此会直接判他败诉。”——这是我之前没有想到的,也是我法律知识缺乏的表现。
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我倒是一直知道的,本文没有涉及,仅仅是避免横生枝节,因为我从来没有把汪晖视为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其他人这么看。如果讨论者都能遵守讨论范围,这个问题不应该发生。既然不会发生,且我已经把话题约束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自以为就不必涉及了。
当然,想象读者都能自觉约束话题,恪守论域,往往是一个苛求,也许还是应该涉及,至少,一笔带过也好。再次感谢阿吕指正。
补充一句,想起电影《佐罗》里有个台词,“无声就是默许”。虽然我没能在小文里涉及阿吕提到的内容,确属行文上的疏忽,可惜,汪晖仍然不能从中得到什么。
老周此文确实会引发口水战。老周要把刑事司法制度上当事人的沉默权与学术上的沉默权区分开来,以说明其间性质的不同。但理由似乎确实不太令人信服。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由 ...
阿吕 发表于 2010-8-8 16:35
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我也以为,既然说是沉默权,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泽雄应当论证的是,汪某具有说明的义务,但是我看不出,此项义务的来源。一般而言,必须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来源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其他的,可能是道义上的义务吧。
谢谢何萍,我也认为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关于义务的来源,小文有所涉及,虽然不是用规范的司法表述,但实际强调的,正是你提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此外,还包括“道义上的义务”。详“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只要对沉默权的强调有可能导致责任的怠疏,声张沉默权与逃避责任,就会生成令人不安的因果”以下。
谢谢何萍,我也认为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关于义务的来源,小文有所涉及,虽然不是用规范的司法表述,但实际强调的,正是你提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此外,还包括“道义上的义务”。详“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8 17:04
我们一般讲“文责自负”,因此,虽然汪某是名牌大学教授,名牌杂志主编,但是其被指控抄袭的博士论文与其职位、职务等都没有直接关系。可能还是“道义上的义务”说得通一些。
18# 阿吕


佩服阿吕兄!你一说,泽兄就欣然接受了,俺就没这个本事,俺如论怎么说,他都是不接受滴。
不过阿吕兄说“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行使沉默权。只是民事裁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应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一般人不会这么做。”俺对此有点不同滴看法。我认为您说的这个沉默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当事人行使后会得到处罚,即你说的承担不利的后果,这说明他没有这个权利,如果有,何以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比如我们没有权利伤害他人,但是有人伤害了,这不等于他有这个权利,他必须接受处罚,说以他没有这个权利。
但是对待抄袭的指责,汪晖完全有权保持沉默,他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也就是说,学术委员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假如这事儿应该由学术委员会来处理的话),不会因为汪晖沉默,就加重处罚,也不会因为汪晖辩护或者认错,就不认为他是抄袭。
俺是灭绝师太
谢谢老周的肯定。
不过我以为你并未理解何萍的意思。呵呵。

实际上,沉默权可以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即人享有不被迫讲话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并非总对自己有利。例如你被诬蔑诽谤时。这时,你该行使的是辩驳权而不是沉默权。当然对指控荒唐的,你依然可以选择沉默而放弃辩驳---所谓不值一驳是也。但不能得出结论——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是司法制度进步的结果。以前认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犯,也应该被剥夺该权利。所以特别规定人犯有沉默权,只是把权利还给他而已,而非增加了其权利。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我们一般讲“文责自负”,因此,虽然汪某是名牌大学教授,名牌杂志主编,但是其被指控抄袭的博士论文与其职位、职务等都没有直接关系。可能还是“道义上的义务”说得通一些。
何萍 发表于 2010-8-8 17:17
何萍,小文“再换个角度”一段以下,说的正是你提到的“文责自负”,但我认为,让身负多种社会和学术身份的汪晖先生,与任何类似身份都不具备的本人共享相同的“文责自负”权,是说不过去的。
汪晖被人揭露的抄袭著作,早已不限于最初的博士论文了,而汪晖之有今天,与这几本书关系密切。这种关系,即使说成“直接”略有勉强,说成“间接”则更为牵强。
18# 阿吕  


佩服阿吕兄!你一说,泽兄就欣然接受了,俺就没这个本事,俺如论怎么说,他都是不接受滴。
不过阿吕兄说“民事诉讼上虽然没有沉默权一说,但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如果你被人告了,不去应诉,其实就是 ...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7:30
金秋:
我前面已经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例子。如果被告人选择沉默,就导致对他不利的后果。你是否就此认为被告因此不享有沉默权了?
可见,权利依然存在,只是不当行使权利也会有不利后果罢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金秋:
我前面已经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例子。如果被告人选择沉默,就导致对他不利的后果。你是否就此认为被告因此不享有沉默权了?
可见,权利依然存在,只是不当行使权利也会有不利后果罢了。
阿吕 发表于 2010-8-8 17:55
是啊,我们国家没有司法沉默权,被告沉默,是应该加重处罚的。
俺是灭绝师太
刚才在网上搜了一下:“根据各国立法和理论,所谓沉默权,主要具有以下含义: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我们国家没有司法沉默权,被告应该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如果不回答,就是认罪态度恶劣,会加重处罚。而有司法沉默权的国家是不会加重处罚的。但是有司法沉默权的国家好像也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感觉这个罪名不是对沉默的处罚,处罚的是其他方面。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