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4:21 编辑

谢谢何萍,这个话题如果能够向纵深发展,我感激不尽。
我很早就知道,有一本专门讲述剽窃的书,书名就叫《论剽窃》,作者是美国的法学权威理查德·波斯纳。出于一种不必要的自信,我一直没有找来读。不必要的自信是指:我确信自己对于何谓抄袭,具有可靠的常识和判断力,不需要再进补了。前几天我意识到:哪怕我的自信有道理,但了解一下专家对这类问题的法理阐释和精当归纳,免得我笨嘴笨舌,也大有必要。所以,我把它买来了,今天正在读。
结合何萍的问题,我可以现学现卖的是:波斯纳把剽窃初步概括成“欺诈性抄袭”,而欲判断这种欺诈的后果,不妨结合“有害信赖”的概念。
一个作者因为抄袭获得的荣誉,难免会使另一些人受到损害。他之前获得的荣誉,是在别人误以为悉出原创的前提下获得的,就是说,他曾经骗取了别人的信赖。假如别人(比如指导汪晖博士论文的专家)事先知道真相,那些荣誉就未必会获得,包括汪晖的博士学位可能不会获得,汪晖的博士论文可能也不会出版,汪晖的教授身份也未必也轻易得到。就此而言,他损害了这些专家的声誉,损害了大学的声誉,损害了出版社的声誉,假如有读者因此向出版社提出索赔,出版社的经济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汪晖后来获得的教职及教授职称,也是建立在人们假设他的著作悉出原创的基础上的,人们误信他具有他实际上未必具有的学术能力,而学生听他的课,也同样是误信了他具有符合其学术地位的能力,事后却证明,这份学术能力至少是打了折扣的。那么,学生也成为受损害者。汪晖后来成为《读书》主编,同样是在考察者确信他具有相当学术能力的基础上获得的。此外,还存在一个对同行竞争者的伤害。以何萍为例,假如存在一个重要职位,本来该职位有可能属于你,而另一个人却借助未被发现的剽窃著作所获得的声誉,挤掉了你的位置,这是否也是一种伤害?当然是的。类比下去,还有很多。我们很自然地发现,一个名声相对更大的抄袭者,他在获得非正当的学术声誉和利益的同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相应更大。所以,东窗事发后让他承受相应更大的责难,最是公平。
我还是认为何萍以嫖娼之类东西为例,缺乏说服力。如果非要类比,教授抄袭与运动员服用禁药,倒是极为相似。运动员服用禁药,并非违背了日常道德(普通人为了向女友炫耀肌肉而服用禁药,几乎不会受到处罚),而是违背了竞技体育道德。他借助禁药之力取得的成绩,不仅抽象地损害了奥林匹克精神,还具体地损害了与他同场竞争的对手。一个虽然服用禁药但成绩稀松平常的人,与一个因为服用禁药而获得冠军并打破世界纪录的人,对竞技体育的损害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对前者,也许别人都懒得发现它,他赛后甚至都没有接受药检,对后者,奥委会可能对他终身禁赛。剽窃者也是如此。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4:32 编辑

附带一说,面对抄袭时,为什么法学工作者反而表现漠然?《论剽窃》告诉我,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行业特性问题。假如以原创性为考察项目,在所有学科中,法学界是最不强调原创性的,实际上,法学家群体在引用的规范和抄袭的回避方面,相对最为疏忽。比如,众所周知,美国法官们的司法意见书,往往是他的助理撰写的,他所做的,只是签上自己的大名。但几乎没有人因此指责法官。理由是:法学是这样一种学科,它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捍卫。抄一段波斯纳的原文:“司法意见的原创性也没什么价值——实际上有时候这甚至是不被允许的,理由是这可能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法官并不为自己翻转了多少先例、推翻了原则、创设了原则而自夸。他们更愿意给别人留下稳健而非创新的印象,更愿意自己被看作是法律的适用者而非创造者。法官们发现,要假装自己是法律的奴仆,永远不要做法律的主人或者立法者的竞争对手,这样才算得上精明。”因此,身为法官同时却对学术原创性缺乏敏感,对学术抄袭缺乏愤慨,确实是一种职业素质优异的表现,哪怕乍看起来有点讽刺。法律是一个捍卫文明基石的学科,只要这个基石是可靠的,哪怕出自《摩西十诫》,人们也照样恪守秉遵,不会因为其渊源久古而嫌其原创性不足。
有了网络,很多东西查起来方便多了,不像没有网之前,那难度的确大了点,尤其抄得精打细算的时候。
好,波斯纳一语点醒梦中人,如果我早看过波斯纳上面这段话,上次就不会去和何萍辩论了,甚至还扯到了大学形式逻辑课的考分,简直是莫名其妙。现在来看,何萍所说的,两位法学界人士,在相互间不知晓的情况下,写出一长段排列次序相同的文字,这种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是由法律这个行当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而强调承袭、不提倡原创,不过是其行业特性的具体表现而已。
贺卫方先生就是这个观点,在他看来,我们某某法院又搞了某种司法创新举措,也许短期效果不错,但根本上是背离法律精神的,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看来泽雄兄是有备而来,引经据典,头头是道,很理性、很哲学啊。很受益,谢谢!
波斯纳将法学这门学科的特征归纳得很好,的确是这样,法律很强调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学总体上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我们经常以美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可以生效数百年而对其肃然起敬的。

旧苗没有必要否定以前的辩论,偶对你的形式逻辑100分印象很深刻啊。呵呵。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7:09 编辑

何萍真会鼓励俺,多谢多谢。
也许,与波斯纳具有多种司法实务经验和法学身份有关,在这本小书里,他以超出必要的篇幅,谈论法学工作者的行业特征,令每一个读者都会印象深刻。在他眼里,法官们岂止是缺少原创力,他们对“智识创新”还抱有“蔑视”。
我很早就知道,有一本专门讲述剽窃的书,书名就叫《论剽窃》,作者是美国的法学权威理查德·波斯纳……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10 14:08
突然放出一只波斯纳猫,别人还敢说啥哩?算你狠。
俺是灭绝师太
突然放出一只波斯纳猫,别人还敢说啥哩?算你狠。
金秋 发表于 2010-8-10 21:03
金秋自称写帖子只是为了玩,从玩的角度,“波斯纳猫”的说法很俏皮,玩得好,尽管俺不是专家,还是想偷偷地给你加10分。
但话说回来,俺之前的帖子与波斯纳猫的说法,有冲突吗?你的名人崇拜癖能否改改呢?实际上,俺已经再三说明剽窃者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也再三强调剽窃者的沉默权不等于司法上的沉默权,可你还是像背口号一样,把下面这些话吼得震天响。你说得越响亮,俺越为你难受。替你复制过来。
汪晖保持沉默,这是他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除非法律要求他必须说话。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8:27
看来,汪晖不被公安局逮捕,他是无权沉默的了。当然在中国他即便是逮捕也是无权沉默的,他“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他现在没有逮捕,应该如实回答网民们的提问。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2:05
知道波斯纳猫是怎么说的吗?再替你抄一句斩钉截铁的话:“剽窃应该被归入犯罪或者侵权吗?不应该。”
本帖最后由 童志刚 于 2010-8-10 21:40 编辑

我还是有意见。泽雄写道:“……他之前获得的荣誉,是在别人误以为悉出原创的前提下获得的……”“悉”这个次泽雄用了不止一次,但我认为作为读者这样“悉以为”是有问题的,秦少游的词好不好,三国演义妙不妙,甚至易中天的品读系列精彩不精彩,读者的判断是完全不必以是否“悉出原创”为前提的。一个“悉”字反映的仍然是泽雄在这个问题上的苛刻态度,你这样较真,我觉得中国三十年来根本都没有人能当教授——就算那人博士的时候没抄,他可能学时学位论文或硕士论文却是抄了的,如果假如……假如……那然后他大学就没毕业,还谈什么教授呢。总之,一码归一码,某人写了10本书,2本有抄袭现象,不能因此否定他在另外8本里面所显示出来的学术能力,在这个问题上,林教授、朱教授和汪教授就不该有两个标准。
● 悉

xī ㄒㄧˉ

◎ 知道:洞~(很清楚地知道)。尽~。获~。来函敬~。

◎ 尽,全:~力。~心。~数(shǔ)(完全列举,如“不可~~”)。
邹兄弄了个名词解释跟上,不会是要说这个“悉”字我理解错了吧?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2:04 编辑
邹兄弄了个名词解释跟上,不会是要说这个“悉”字我理解错了吧?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1:49
因为你用了一个“悉以为”,在泽雄兄的文字里没有这个词。我以为我对悉的用法了解不全,就到网上查一下看“悉”的意思,顺手粘贴过来。

泽雄兄的“悉出原创”是“以为都”,你的“悉以为”就是“都以为”,还是有区别的。

另:你说“某人写了10本书,2本有抄袭现象,不能因此否定他在另外8本里面所显示出来的学术能力”,对汪晖来说,这个比例,我看悬。
实际上,俺已经再三说明剽窃者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也再三强调剽窃者的沉默权不等于司法上的沉默权,可你还是像背口号一样,把下面这些话吼得震天响。你说得越响亮,俺越为你难受……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10 21:36
汪晖连个犯罪嫌疑人都不如,好惨啊!
俺是灭绝师太
我还是有意见。泽雄写道:“……他之前获得的荣誉,是在别人误以为悉出原创的前提下获得的……”“悉”这个次泽雄用了不止一次,但我认为作为读者这样“悉以为”是有问题的,秦少游的词好不好,三国演义妙不妙,甚至易中天的品读系列精彩不精彩,读者的判断是完全不必以是否“悉出原创”为前提的。一个“悉”字反映的仍然是泽雄在这个问题上的苛刻态度,你这样较真,我觉得中国三十年来根本都没有人能当教授——就算那人博士的时候没抄,他可能学时学位论文或硕士论文却是抄了的,如果假如……假如……那然后他大学就没毕业,还谈什么教授呢。总之,一码归一码,某人写了10本书,2本有抄袭现象,不能因此否定他在另外8本里面所显示出来的学术能力,在这个问题上,林教授、朱教授和汪教授就不该有两个标准。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1:38
多谢老童的意见。关于“悉”字,我看到邹峰给出了释义,这里当然作“全部”解,但这个全部,却是部分中的全部,即,汪晖已经用注解声明了来源的段落,不在其中。所以,将“悉”理解成汪晖的每一个文字,对我就有曲解。另外,就学术著作而论,所谓“原创”,当然仅指构成其核心学术观点的地方,至于那些原本谈不上原创的东西,比如时代背景介绍,就不在其中了。学术著作里的文字也有“干货”“水货”之别,这是由体裁及叙述结构决定的,我所谓的“悉”,应该限于其中的“干货”,至于“水货”部分,无论是不是作者所写,都与原创无关,也根本没有人计较。学术著作里的原创,必须与原创性结合。作者写出了看上去极富原创性的观点或特别有表现力的语句,事后却证明攘自他人,即是污点。
不同的作品很难比较,在讨论现代学术作品时,尤其不应引入完全缺乏著作权概念的古代作品。古人不仅有剽窃者,还有将自己的作品伪托他人者,与今人如何比较呢?古人有古人的传统和习惯,今人在有些地方与他们完全不同。比如,像波斯纳提到的,谁都知道《马太福音》不是圣马太所撰,《摩西五经》也非摩西所写,但没有人指责他们剽窃他人。由于《摩西五经》里还有摩西下葬的内容,更可反证此事与摩西无关,而古人也根本不以为意。
老童提到了我的苛刻。老童的依据是什么呢?比较项是什么呢?我说过,今天正在读波斯纳的《论剽窃》,在该书的开头,作为引子,他提供了一个哈佛两年级女生的抄袭故事。该女生的小说先是被《哈佛红报》揭露抄袭,后来也引起了美国主流媒体的大面积跟进。《哈佛红报》也像王彬彬那样,提供了十三对抄袭段落,波斯纳援引了其中一个。按常理,波斯纳援引的例子,应该是其中情节较为严重、性质相对恶劣的,因为波斯纳并不认为该女生是无辜的。那么,我抄给老童看看。反正,我当时的感想是,假如这也算抄袭——且不说人家还是个二年级女生——中国的抄袭现象就洪水滔天了。这种等级的抄袭,我相信中国的揭露者根本不好意思拿出来说。
下面是一对文字,抄袭者维斯瓦纳坦写道:
普丽西拉(Priscilla)与我同岁,住在两个街区远的地方。在我生命的前十五年当中,成为我最好的朋友的条件就是这些。最初把我们吸引到一起的是在天才儿童游戏组的时候,我们都对算盘十分着迷。但那是在上中学之前,那之后,普丽西拉摘掉了眼镜,一连串男朋友开始接踵而至。
被抄袭的文字是这样的:
布丽奇特(Bridget)与我同岁,住在街对面。在我生命的前十二年当中,成为我最好的朋友只需要这些条件。但那是在布丽奇特去掉牙齿矫正器并交上男朋友伯克之前,在霍普和我相识于七年级优等生班级之前。

两相对照,美国人的标准实在近乎苛酷了。
我们还应该想到,揭露抄袭,本身也是件极不容易的事。已经被揭露出来的抄袭,于情于理,都很难相信构成了全部,更符合实情的理解是,那只是冰山一角。具体到不同的人,当然得个别分析,比如汪晖先生已经在多部作品里出现了大面积的抄袭,再要别人相信,凡是未经揭露的都属原创,也太不合情理了。
因为你用了一个“悉以为”,在泽雄兄的文字里没有这个词。我以为我对悉的用法了解不全,就到网上查一下看“悉”的意思,顺手粘贴过来。

泽雄兄的“悉出原创”是“以为都”,你的“悉以为”就是“都以为”,还是有区别的。

另:你说“某人写了10本书,2本有抄袭现象,不能因此否定他在另外8本里面所显示出来的学术能力”,对汪晖来说,这个比例,我看悬。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10 21:58
本来就有区别,泽雄认为读者以为都是原创,我说的是读者不能都这样以为。

悬不悬的事儿,还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求证出结果之前,首先无罪推定,然后给点你经常说的宽容,别因为讨厌他就断定他10本里抄了8本。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2:31 编辑

我记得老童有一次逮住菜农网上搜来的未加说明的文字用词严厉,而对顶着大名东抄西抄的汪教授很宽容。一个是民间哲学爱好者泡论坛玩,一个哲学博导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老童未免太双重标准而且宽严倒错了。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2:43 编辑
本来就有区别,泽雄认为读者以为都是原创,我说的是读者不能都这样以为。

悬不悬的事儿,还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求证出结果之前,首先无罪推定,然后给点你经常说的宽容,别因为讨厌他就断定他10本里抄了8本。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2:23
关于“悉”的问题老周已经说了。

宽容和怀疑求证没有关系。怀疑不代表不宽容,宽容不意味放弃怀疑。

怀疑和求证是针对事情,宽容是针对人。

只有把事情搞清了,才能谈宽容。汪教授要是不认为自己有抄袭行为,他能接受大家的宽容吗?
很不一样的。如过你在第77楼贴出800个字的单独帖子,其文字“悉出他人”,但你传递的信息却是这800个字都是你自己的所思所得,这时候给你一个词——抄袭,这一点都不严厉。

如果你在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20万字的专著且不乏新见,后来被揭出有部分文字“系出他人”,这个时候,我仍然要首先肯定你的新见,然后分析写作年代的注释特点,最后我可能会得出瑕不掩瑜的结论。

两个事都是“你”干的,我还就只能双重标准来对待你。
关于“悉”的问题老周已经说了。

宽容和怀疑求证没有关系。怀疑不代表不宽容,宽容不意味放弃怀疑。

怀疑和求证是针对事情,宽容是针对人。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10 22:40
理论上你说得挺好,但你看看自己的帖子,你恰恰怀疑的是人,你对“左王”的恨渗透在字里行间了。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2:55 编辑
理论上你说得挺好,但你看看自己的帖子,你恰恰怀疑的是人,你对“左王”的恨渗透在字里行间了。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2:45
谢谢你夸我说得好。

我记得我提到“左王”是谁要大家分析一下为啥汪晖的事情特别引人注目,而且我的分析还得到了你的肯定。怎么就弄出个“恨渗透在字里行间”呢?

那么反之从这个“恨渗透在字里行间”,我是不是也可以同样推测:你对“左王”的爱洒遍了每个跟帖呢?
哈哈,区别就在于:我我说你恨是从字里行间看出来的,你说我爱却是猜的。告诉你,你又猜错了。
就算汪晖的观点再怎么荒谬,也只是一个学院中人而已,和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邓力群可以相提并论吗?汪在学界有那么大的权力吗?童版的确是搞文学出身的,观察力很敏锐哈。
80# 童志刚

这个诛心得厉害。前面老童好像还挺主张一定要加“涉嫌”之类的。

汪晖招人恨,主要原因是触犯众怒。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3:07 编辑
哈哈,区别就在于:我我说你恨是从字里行间看出来的,你说我爱却是猜的。告诉你,你又猜错了。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2:57
哈哈,告诉你,你也又看错了。

顺便说一下,邓力群退下来后毫无生杀大权可言,想出本书都不行,自费还是不行,只好自己印了送人。一个是政治左王,一个学术左王,二王不冲突。
邓力群退休之前情况如何呢?汪晖现在退休了?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8-10 23:15 编辑
邓力群退休之前情况如何呢?汪晖现在退休了?
三苗 发表于 2010-8-10 23:09
我觉得他可以退休了,二王一起聊聊天,发发牢骚,多好。

突然觉得应该向老周道个歉,是我来这里把气氛给搅了。
哈哈,告诉你,你也又看错了。

顺便说一下,邓力群退下来后毫无生杀大权可言,想出本书都不行,自费还是不行,只好自己印了送人。一个是政治左王,一个学术左王,二王不冲突。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10 23:04
你对人这么恨下去,什么时候才像你老师胡适先生那样真正心怀宽容而不是只在嘴上说说呢?
至于汪晖的“触犯众怒”,我倒觉得这是他不甘于平庸的体现。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我觉得他可以退休了,二王一起聊聊天,发发牢骚,多好。

突然觉得应该向老周道个歉,是我来这里把气氛给搅了。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8-10 23:10
没事儿,我觉得老周谈这个抄袭的事儿也谈烦了。汪晖犯了众怒,但群众一直怒下去会很辛苦的。都轻松轻松,多大点事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