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沉默权的边界

不久前,针对汪晖先生被揭抄袭后迟迟不愿公开表明态度一事,易中天先生在博文《汪晖只是“不够漂亮”,我愿说声抱歉先》里,提出了一个严肃问题。他说:

     我们要问,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有,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无限的,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如果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他们出来“认话”,那么请问谁有呢?好像又总得有吧?

虽然汪晖先生数日前金口已开,易中天的询问依然值得重视。假如听任这个提问随着汪晖的无趣答复一并作古,倒是一种损失。是故,我且拾起话头。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缺乏“权利”意识,仅仅二十年前,中国学者里“权利”“权力”不分者,尚大有人在;今日虽有改观,但进展有限,说及权利,仍有不少国人陷入非东即西的两极迷障,要么无视权利,要么走向另一极端,不由分说地把一切扯得上私权利的东西神圣化。

实际上,私权利的神圣性,带有修辞意味,仅限于警告公权力,勒令其不得介入。对公权力来说,它必须把一切“法无明令禁止”的私人行为(哪怕是夫妻在家里看毛片),视为不可侵犯的神圣雷池,不得逾越一步。但回到私权利本身,夫妻在家看毛片,有何神圣可言?法律只是不可干涉而已,在“不可干涉”与“神圣”之间,尚有几千万里的太虚空间呢。可见,这里的“神圣”,指向非一,不可作囫囵观。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强调“权利的神圣性”,说好听点也是胶柱鼓瑟。比如学者通过媒体质疑攻讦,由于并不存在公权力的干涉(媒体不是公权力),这当儿,强调某一方的沉默权,轻则显得无知,重则还会显出粗暴和阴险来,因为言下之意好像是:批评者正在践踏他人的权利。且不说学术发展原本含有鼓励争鸣、倡导批评的内在趋力,激浊扬清、惩恶罚劣历来就是捍卫学术尊严的正当需求。

具体到汪晖的例子,尚须上溯一层:当一种权利(比如沉默权)同时关联着职责,权利就不应优先得到声张。理由是,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只要对沉默权的强调有可能导致责任的怠疏,声张沉默权与逃避责任,就会生成令人不安的因果。比如,汪晖先生除了一些江湖诨号性质的可疑声誉外(如“新左领袖”之类),还是清华大学的教授,更是某种国家级学术津贴的领取者,之前还长期担任《读书》杂志的执行主编,此外,由于他被揭抄袭的著作之一还是博士论文,因而除了牵连相关出版社的名誉,还势所必至地缠结着当年评审专家的学术声誉,就是说,在明知汪晖先生身负多种社会和学术身份之后,仍然主张汪晖作为个体的沉默权,客观上就等于纵容其对于他人声誉的玩忽权和损害权。易先生提及的“诈捐”“造假”等公共事件,也是如此,事发者由于牵连甚广,涉及的责任也较为庞大,同样无权装聋作哑。——读者明鉴,这里的权利,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诉诸自然人的权利了,因为我们面对的,根本不是一个自然人。

在法律原则上,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但结合社会人的特征,权利就是一个变项。个人可以享受的权利,随他拥有的社会地位和职责而有高下之别。世人惯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盖因这句短语道破了公权力不能干涉私权利的本质,但民主国家的政府机构却无权如法炮制地声称“风能进,雨能进,公民不能进”。同理,让一个拥有相当社会职责和学术声望的人,与一个“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的老农共享相同的“沉默权”,类似让一个频频成为封面人物的明星拥有与寻常百姓相同的隐私权,其思维方式只能说是史前的。

再换个角度,假如本人被揭抄袭,效法金人三缄其口,他人或许拿我没辙。毕竟,小可一介白身,既不配指导研究生,亦不曾拿过政府津贴,所思所言,更不会牵连一所著名学府的声誉,故无论长脸丢脸,都不妨到我为止,批评者“恶恶止其身”,可矣。老话所谓“无官一身轻”,对应的正是“有职一身重”。

回到当前的事态,我们看到汪晖先生作出了回应。从他雷霆万钧的表白语“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评”里,我至少可以看出,他同样不认为自己有权保持沉默。这很好,小文要说的也无非如此。至于他的反驳是否成立,就是另话了。我当然记得,余秋雨先生在大量学术硬伤被人拿获之后,说过与汪晖如出一辙的话,单单比较豪气,两人不相上下,正可比翼颉颃。可惜,“致仕”不是“做官”,却是一个无可更改的事实。我在王彬彬等人文章里——尤其是在汪袭网上(http://jflycn.com/wangiarism/)——读到的大量证据,白纸黑字,斑斑俱在,同样不会因为汪晖先生的冲天一吼,而不复存在。依我小见,低水准的抄袭,最不易引发无端攻击,揭露一旦发生,两虎必有一伤。在这个领域,读者的眼睛倒是个个雪亮无比的,无中生不出有,老母鸡更是变不成鸭子。谓予不信,去揭露钱锺书先生试试。众所周知,论引用之繁,钱先生迥出众人之上,成书年代还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又何曾授人以柄。这也附带说明,对于身具学术尊严的人来说,摆脱抄袭,从来不是什么难事;再差劲的学术规范,也不会沦为抄袭者的借口。人们之所以寄望相关学术机构出面,只是出于捍卫学界尊严,并非他们缺乏辨别能力,期盼学术界大佬惠予指点。

将简单的事实判断捣鼓出“百家争鸣”的宏大阵势来,也许是喜剧,兴许是闹剧,八成是悲剧,永远不会成为正剧。

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8月8日,发表时标题改为《汪晖被揭抄袭有沉默权吗?》
回小玉:
给你提供个链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2144124.html?fr=ala0
另外,邵建兄的文章,大多不离权利、权力,阐述极详,小玉兄感兴趣,不妨去邵建博客转转。网上一搜就有。
回老童:
“我认为一个副县长在很多时候无权沉默,比如事关其全力范围内的职责问题的时候,但作为大学教授的旺晖在被指抄袭时,面对媒体和网络,他应具有无限沉默权。他的责任只在大学里,所以只有当他面临所在大学某委员会的询问时,他的责任才与他的沉默权挂钩,而不得不开口回答问题。旺晖现在已经没有“主编”的身份所以也不能承担所谓主编的责任,而他拿政府津贴同样不能因此减少他的沉默权,我以为,这个津贴类似固定奖金,并不附带责任。”
——对学者来说,抄袭是一件可以左右其学者身份的指控,抄袭一旦坐实,在一个良性学术秩序里,汪晖的教授身份及相关学术津贴,就会被剥夺(中国实际上奉行另一套,则当别论),所以,两者的关联是密切的。
“同时,我还认为强调“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弊大于利,因为这会给公权力以借口,从而在更多情况下逼迫本可沉默的人被迫表态,当年“文革”时期,当有人祭出“捍卫党中央、批判走资派就是你的职责”时,打破沉默宣布向父母开火、揭发同事邻居就难免成为了一时风尚。”
——老童的顾虑也是我的顾虑,但是,我已经在小文里明明白白地排除了这种情况,我一直是在排除公权力的前提下谈论汪晖抄袭的。
发表前,我曾把小文给一位朋友看,友人也曾提醒我注意“司法上的沉默权”。司法上的沉默权,哪怕中国司法里还没有系统引入,但看多了美国电视连续剧的人,对那句美国警察面对罪犯时必说的开首语,也已不陌生。这个问题并非我没有想到,而是认为自己谈论的话题与它无关,担心引入后反而使小文另生枝节。因为,小文里的沉默权,完全不同于司法上的沉默权。司法上的沉默权是无限的,但面临学术责难时的沉默权,牵涉的乃是学术道义,它不带有司法上的强制性。老童联想到文革时期,我看不出有何必要,更看不出小文会引向这个我最为提防的地方。
“当汪晖打破沉默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万众首肯的一幕,……”
——这个嘛,我也没有期待过,在小文里,甚至汪晖仅仅说出“我从不拒绝真正的学术批评”,我都算作他放弃沉默了,就是说,我没有把他的发言预设为令自己满意的立场上。他可以拒绝指控,也可以反戈一击,但在学术道义和社会责任上,他没有权利沉默。
7# 周泽雄  


泽兄既然知道连一个命案在身的罪犯都有权沉默,为啥还认为汪晖无权沉默呢?汪晖沉默会给学术界带来损失吗?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1:21
因为前者是司法上的沉默权,后者不是。这类基本界限分不清,金秋是否可以减少“我觉得”的频率?比如说,连“媒体的实际恶意”都弄不明白,谈论“舆论暴力”是没有价值的——娱乐价值除外。
  易文的题目是《汪晖只是“不够漂亮”,我愿说声抱歉先》,可他却提了一个他自己不作答的问题: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我们或许也可以问:易中天有点名批评再道歉、然后提出一个事关对当事人的评价的问题 ...
蝈蝈 发表于 2010-8-8 11:19
易中天文章的缘起,蝈蝈兄不妨去了解一下,网络世界,一搜即得。得,我再做回好人,替你把链接弄过来,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大可继续上溯到张建群先生的相关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e068a0100k49d.html
你后面的举例,类比不当,拿一个很容易得到他人认可的无关态度,来比附另一个与之缺乏内在关联的特定事例,两者针锋不接,所以,你由此获得的信心,只能寄托于错觉了。
你的某某主义、某某党,在中国语境里,是最明确的公权力符号,而小文设置的前提,恰恰是“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
我觉得汪晖可以沉默,因为他不说,你总不见得打开他的嘴巴强要他说。但按照学者的职分,他无权沉默,他不一定通过媒体表明态度,但他必须向所任职的清华大学表明态度(想必已经有,但清华大学的沉默或信息流堵塞导致 ...
心岳 发表于 2010-8-8 12:18
同意。
小文所谓“权利”,正是围绕学者的职分展开的。至于司法上的沉默权,何劳相告,理应成为文明人的共识和前提。
多谢阿吕指正,有道理。下午外出,回来时信箱里有一信,一位朋友也向我指出了这一点,即,在民事领域,汪晖行使沉默权,只能“意味着他对抄袭的默认。因为任何民事法院都会这样认为,因此会直接判他败诉。”——这是我之前没有想到的,也是我法律知识缺乏的表现。
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基于被控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法理”,我倒是一直知道的,本文没有涉及,仅仅是避免横生枝节,因为我从来没有把汪晖视为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其他人这么看。如果讨论者都能遵守讨论范围,这个问题不应该发生。既然不会发生,且我已经把话题约束在“公权力的强制并不存在之际”,自以为就不必涉及了。
当然,想象读者都能自觉约束话题,恪守论域,往往是一个苛求,也许还是应该涉及,至少,一笔带过也好。再次感谢阿吕指正。
补充一句,想起电影《佐罗》里有个台词,“无声就是默许”。虽然我没能在小文里涉及阿吕提到的内容,确属行文上的疏忽,可惜,汪晖仍然不能从中得到什么。
谢谢何萍,我也认为阿吕论述得很到位。
关于义务的来源,小文有所涉及,虽然不是用规范的司法表述,但实际强调的,正是你提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此外,还包括“道义上的义务”。详“职责位居沉默权的上游,只要对沉默权的强调有可能导致责任的怠疏,声张沉默权与逃避责任,就会生成令人不安的因果”以下。
我们一般讲“文责自负”,因此,虽然汪某是名牌大学教授,名牌杂志主编,但是其被指控抄袭的博士论文与其职位、职务等都没有直接关系。可能还是“道义上的义务”说得通一些。
何萍 发表于 2010-8-8 17:17
何萍,小文“再换个角度”一段以下,说的正是你提到的“文责自负”,但我认为,让身负多种社会和学术身份的汪晖先生,与任何类似身份都不具备的本人共享相同的“文责自负”权,是说不过去的。
汪晖被人揭露的抄袭著作,早已不限于最初的博士论文了,而汪晖之有今天,与这几本书关系密切。这种关系,即使说成“直接”略有勉强,说成“间接”则更为牵强。
谢谢老周的肯定。
不过我以为你并未理解何萍的意思。呵呵。

实际上,沉默权可以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即人享有不被迫讲话的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并非总对自己有利。例如你被诬蔑诽谤时。这时,你该行使的是辩驳权而不是沉默权。当然对指控荒唐的,你依然可以选择沉默而放弃辩驳---所谓不值一驳是也。但不能得出结论——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是司法制度进步的结果。以前认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犯,也应该被剥夺该权利。所以特别规定人犯有沉默权,只是把权利还给他而已,而非增加了其权利。
阿吕 发表于 2010-8-8 17:39
阿吕的表述依旧很到位。关于辩驳权的说法,尤其让我受益。
想起田兄的一句话,小文标题如果径直叫“沉默的边界”,就好些了。看来确乎如此,而小文提及“沉默权”,仅仅是顺着小文的引子——易中天先生的博文而来的。
由于阿吕和何萍都有充分的法律敏感,只要表述中出现疑似法律术语的内容,相关条文立即会从大脑里涌现。这是二位法律素养卓越的显现,也是让我频频受教之处,但我检点了自己的文章,发现自己自始至终就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的,就是说,你们的观点让我受到启发,但未必适用于我们正在谈论的内容。事实上,没有人把汪晖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小文没有,小文试图批评的对象,同样没有。易中天先生的博文,也不曾在法律层面展开,他和我一样认为,任何人无权逼迫对方发言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乃是不容置疑的。我所谓的“无权”,也不是试图否认汪晖丧失了基本人权意义上的沉默权。
汪晖事件是一件学术丑闻,由于学术自身的特点及尊严,这要求我们在谈论它时,最好一刻不忘记这个特点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类比式驳难,都不应导致我们淡化乃至取消这份特点和尊严,同样不应淡化的,还包括汪晖的身份地位。一旦淡化了,讨论难免由个论转为泛论。
简单地说,在汪晖事件中,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之类概念,因此,从紧扣题旨的角度,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内容,似乎不必介入,除非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但在一个常识普遍缺乏的社会,准确的表达还是很重要。”
——非常认同,俺的表达不够准确,难辞其咎。
如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定权利,不是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那么易中天提出的问题,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蝈蝈 发表于 2010-8-9 11:42
不得不说,至少小文涉及的不是法定权利,易中天先生涉及的,也不像是法定权利,而正是结合了学术自身特点的道德权利和职责权利,也就是必须随着学术道德和职务责任而不得不有所消减的权利。
汪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谈米拉达规则中的沉默权。但是,“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享有沉默权,那么对于职业操守有问题的学者为什么就不能享有沉默权呢?其实享有沉默权并不表明就不能认定他的抄袭或者剽窃,只要有事实和证据,依照一定程序,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想谈“汪某不应当沉默”,这是从道德层面上要求的,鉴于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但是我觉得,我们有时过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了,其实,抄袭就是抄袭,管他是谁在抄袭,大学者的抄袭与平凡人的抄袭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想起来,以前媒体会热衷于说“教授嫖娼”,其实在实施嫖娼的是一个男人,教授是他的学术地位,学术与道德本来就不是一家。
呵呵,瞎说的。
何萍 发表于 2010-8-9 17:20
第一段话,俺很认同,如果指的是由犯罪嫌疑人所延伸的那种沉默权的话。
第二段话俺持不同意见。
揭露名头很大的学者,与揭露一个普通教授,区别也许是程度上的,对学术的影响则可能是本质上的。世界上最清明廉洁的学术界,也不会纯洁得连一个抄袭者都没有,所以,揭露一个普通教授,只是那个教授倒霉,对学术界毫无影响。媒体的揭露不过是告诉大家,其中一个抄袭教授名叫“张三”罢了。就此而言,哪怕另一位李彬彬写出了揭露文章,媒体也未必刊登,他们也许会建议他直接把稿子寄给该教授所在学校的相关学术机构。大学者就不同了,他的身上寄托着人们对学术的挂念和尊重,他的一言一行往往会左右人们对学术界现状的评价。实际上,人们肯定或否定一国的学术界,都是依据大学者而定的,一个时代出现了王国维、陈寅恪这样的学术龙凤,仿佛该时代的所有学者都会与焉有荣,一旦出现了李森科之流,人们很容易认为该国的科学家都不是好东西。虽然拿汪晖与王国维等人相比是不伦不类的,但假设我们发现王国维是个剽窃高手,对学术界的杀伤力该有多大。
所以,意在捍卫学术界声誉并努力阻止其下滑的,大都会把对著名伪学者的揭露批评,视为当然的义务。
“教授嫖娼”与教授抄袭,看上去倒是两个问题。教授抄袭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他的学术能力,从而取消他的学术资格,教授嫖娼不过反映该教授的学术外道德及里比多水平,与他的学术能力毫不相干。
这次的抄袭风波持续的时间够久的,这么久以来我一直觉得泽雄把“抄袭”二字看得太重。“教授抄袭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他的学术能力,从而取消他的学术资格。”这句话代表了老周的一个贯穿性的基本观点。但我以为这是不必的——老周说“有可能”,其实是没可能,除非抄袭者的教授证是偷来的,学界内的影响是买来的,或者他干脆就是个跳大神儿的。历史上的教授抄袭例子不少,但因此就被否定了“学术能力”的几乎没有,现实的汪晖和朱学勤也一样,即便常识和专家最后一致认定了抄袭,甚至两人都被取消了博士学位,他们的学术能力仍然是不可以否定的——汪晖可能有点特殊,似乎很多人根本就不认为他有学术能力,那么他抄袭不抄袭也会被否定,所以他的学术能力就又跟抄袭没有关系了——作家叶蔚林曾经有篇小说被明确判定为抄袭,但他的其他作品并不能因此被否定,他的创作能力也不能因此被否定,在这里,他们的情况是一样的。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9 23:47
回老童:
诚然,但也正在反思中。
先说诚然。“抄袭”又叫“剽窃”,落脚点在“窃”上。如果我们认为偷邻居东西是可耻的,偷别人的文字,就没有理由减少可耻(除非奉行孔乙己理论)。而在经验上,任何一个具有起码道德感的人,都会把“不偷窃”看成一种自然的行为,我们中大概没有人非要经过艰苦的思想斗争,才能中止对邻居的偷窃。对学者来说,仅仅不偷窃根本算不上一种美德,甚至连恪守底线都谈不上。一个学者竟然会养成剽窃他人的恶习,无论这种现象在中国多么普遍,站在学者的原初身份上考察,永远是卑劣的。
次言反思。我想到了去年批过的林国荣先生,相比较汪晖等人,他被揭抄袭的只是一篇文章(虽然我曾指出他另一篇文章也存在抄袭),不是著作,更不是会直接带来学术身份的博士论文;此外,他确实还很年轻,前途尚可展望。假如我们用相同的标准来对待汪晖和林国荣,汪固然属咎由自取,对林或许就过苛了。汪晖现在被揭抄袭的文字,已经包括他各类著作了,时间跨度也早已不限于八十年代了。
关于抄袭与学术能力的问题,我确实说了个“有可能”,当时想的是,对有些人“有可能”,对另一些人则未必。当时脑子里出现的例子,前者是汪晖,后者是朱学勤。
对汪晖,我从来认为他缺乏学术能力,实际上,我觉得“学术能力”一语用在他身上,都是抬举,他是个连基本语言表达能力都不具备的人,个别地方,他甚至是个语言感知残疾症患者。对此,我很早就有自己的发现,自以为是经得起检验的,只是一直懒得说而已。而朱学勤先生,目前涉嫌抄袭的那本书《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我没有读过,但我读过他的《书斋里的革命》,以我的阅读经验,我不相信那里面的文章存在抄袭,就是说,朱学勤已经向我表明,哪怕他曾经抄袭过,他也可以用不抄袭的方式写出相当漂亮的文章。至于汪晖,无论是否抄袭,都是平庸的,大范围的抄袭只是向别人验证了他的平庸罢了,我本人不需要通过抄袭来判明他的庸劣。他笔下几乎每一个观点,都在追随另一个观点。说实话,西方汉学家的学术水准大抵平庸,他们只是在方法上相当先进,具体的研究则很难向纵深掘进。汪晖竟然连普通西方汉学家的文章都如获至宝地大肆劫掠,只能说明他思想的寒伧陋俗。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4:21 编辑

谢谢何萍,这个话题如果能够向纵深发展,我感激不尽。
我很早就知道,有一本专门讲述剽窃的书,书名就叫《论剽窃》,作者是美国的法学权威理查德·波斯纳。出于一种不必要的自信,我一直没有找来读。不必要的自信是指:我确信自己对于何谓抄袭,具有可靠的常识和判断力,不需要再进补了。前几天我意识到:哪怕我的自信有道理,但了解一下专家对这类问题的法理阐释和精当归纳,免得我笨嘴笨舌,也大有必要。所以,我把它买来了,今天正在读。
结合何萍的问题,我可以现学现卖的是:波斯纳把剽窃初步概括成“欺诈性抄袭”,而欲判断这种欺诈的后果,不妨结合“有害信赖”的概念。
一个作者因为抄袭获得的荣誉,难免会使另一些人受到损害。他之前获得的荣誉,是在别人误以为悉出原创的前提下获得的,就是说,他曾经骗取了别人的信赖。假如别人(比如指导汪晖博士论文的专家)事先知道真相,那些荣誉就未必会获得,包括汪晖的博士学位可能不会获得,汪晖的博士论文可能也不会出版,汪晖的教授身份也未必也轻易得到。就此而言,他损害了这些专家的声誉,损害了大学的声誉,损害了出版社的声誉,假如有读者因此向出版社提出索赔,出版社的经济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汪晖后来获得的教职及教授职称,也是建立在人们假设他的著作悉出原创的基础上的,人们误信他具有他实际上未必具有的学术能力,而学生听他的课,也同样是误信了他具有符合其学术地位的能力,事后却证明,这份学术能力至少是打了折扣的。那么,学生也成为受损害者。汪晖后来成为《读书》主编,同样是在考察者确信他具有相当学术能力的基础上获得的。此外,还存在一个对同行竞争者的伤害。以何萍为例,假如存在一个重要职位,本来该职位有可能属于你,而另一个人却借助未被发现的剽窃著作所获得的声誉,挤掉了你的位置,这是否也是一种伤害?当然是的。类比下去,还有很多。我们很自然地发现,一个名声相对更大的抄袭者,他在获得非正当的学术声誉和利益的同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相应更大。所以,东窗事发后让他承受相应更大的责难,最是公平。
我还是认为何萍以嫖娼之类东西为例,缺乏说服力。如果非要类比,教授抄袭与运动员服用禁药,倒是极为相似。运动员服用禁药,并非违背了日常道德(普通人为了向女友炫耀肌肉而服用禁药,几乎不会受到处罚),而是违背了竞技体育道德。他借助禁药之力取得的成绩,不仅抽象地损害了奥林匹克精神,还具体地损害了与他同场竞争的对手。一个虽然服用禁药但成绩稀松平常的人,与一个因为服用禁药而获得冠军并打破世界纪录的人,对竞技体育的损害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对前者,也许别人都懒得发现它,他赛后甚至都没有接受药检,对后者,奥委会可能对他终身禁赛。剽窃者也是如此。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4:32 编辑

附带一说,面对抄袭时,为什么法学工作者反而表现漠然?《论剽窃》告诉我,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行业特性问题。假如以原创性为考察项目,在所有学科中,法学界是最不强调原创性的,实际上,法学家群体在引用的规范和抄袭的回避方面,相对最为疏忽。比如,众所周知,美国法官们的司法意见书,往往是他的助理撰写的,他所做的,只是签上自己的大名。但几乎没有人因此指责法官。理由是:法学是这样一种学科,它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捍卫。抄一段波斯纳的原文:“司法意见的原创性也没什么价值——实际上有时候这甚至是不被允许的,理由是这可能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法官并不为自己翻转了多少先例、推翻了原则、创设了原则而自夸。他们更愿意给别人留下稳健而非创新的印象,更愿意自己被看作是法律的适用者而非创造者。法官们发现,要假装自己是法律的奴仆,永远不要做法律的主人或者立法者的竞争对手,这样才算得上精明。”因此,身为法官同时却对学术原创性缺乏敏感,对学术抄袭缺乏愤慨,确实是一种职业素质优异的表现,哪怕乍看起来有点讽刺。法律是一个捍卫文明基石的学科,只要这个基石是可靠的,哪怕出自《摩西十诫》,人们也照样恪守秉遵,不会因为其渊源久古而嫌其原创性不足。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8-10 17:09 编辑

何萍真会鼓励俺,多谢多谢。
也许,与波斯纳具有多种司法实务经验和法学身份有关,在这本小书里,他以超出必要的篇幅,谈论法学工作者的行业特征,令每一个读者都会印象深刻。在他眼里,法官们岂止是缺少原创力,他们对“智识创新”还抱有“蔑视”。
突然放出一只波斯纳猫,别人还敢说啥哩?算你狠。
金秋 发表于 2010-8-10 21:03
金秋自称写帖子只是为了玩,从玩的角度,“波斯纳猫”的说法很俏皮,玩得好,尽管俺不是专家,还是想偷偷地给你加10分。
但话说回来,俺之前的帖子与波斯纳猫的说法,有冲突吗?你的名人崇拜癖能否改改呢?实际上,俺已经再三说明剽窃者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也再三强调剽窃者的沉默权不等于司法上的沉默权,可你还是像背口号一样,把下面这些话吼得震天响。你说得越响亮,俺越为你难受。替你复制过来。
汪晖保持沉默,这是他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除非法律要求他必须说话。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8:27
看来,汪晖不被公安局逮捕,他是无权沉默的了。当然在中国他即便是逮捕也是无权沉默的,他“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他现在没有逮捕,应该如实回答网民们的提问。
金秋 发表于 2010-8-8 12:05
知道波斯纳猫是怎么说的吗?再替你抄一句斩钉截铁的话:“剽窃应该被归入犯罪或者侵权吗?不应该。”
我还是有意见。泽雄写道:“……他之前获得的荣誉,是在别人误以为悉出原创的前提下获得的……”“悉”这个次泽雄用了不止一次,但我认为作为读者这样“悉以为”是有问题的,秦少游的词好不好,三国演义妙不妙,甚至易中天的品读系列精彩不精彩,读者的判断是完全不必以是否“悉出原创”为前提的。一个“悉”字反映的仍然是泽雄在这个问题上的苛刻态度,你这样较真,我觉得中国三十年来根本都没有人能当教授——就算那人博士的时候没抄,他可能学时学位论文或硕士论文却是抄了的,如果假如……假如……那然后他大学就没毕业,还谈什么教授呢。总之,一码归一码,某人写了10本书,2本有抄袭现象,不能因此否定他在另外8本里面所显示出来的学术能力,在这个问题上,林教授、朱教授和汪教授就不该有两个标准。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8-10 21:38
多谢老童的意见。关于“悉”字,我看到邹峰给出了释义,这里当然作“全部”解,但这个全部,却是部分中的全部,即,汪晖已经用注解声明了来源的段落,不在其中。所以,将“悉”理解成汪晖的每一个文字,对我就有曲解。另外,就学术著作而论,所谓“原创”,当然仅指构成其核心学术观点的地方,至于那些原本谈不上原创的东西,比如时代背景介绍,就不在其中了。学术著作里的文字也有“干货”“水货”之别,这是由体裁及叙述结构决定的,我所谓的“悉”,应该限于其中的“干货”,至于“水货”部分,无论是不是作者所写,都与原创无关,也根本没有人计较。学术著作里的原创,必须与原创性结合。作者写出了看上去极富原创性的观点或特别有表现力的语句,事后却证明攘自他人,即是污点。
不同的作品很难比较,在讨论现代学术作品时,尤其不应引入完全缺乏著作权概念的古代作品。古人不仅有剽窃者,还有将自己的作品伪托他人者,与今人如何比较呢?古人有古人的传统和习惯,今人在有些地方与他们完全不同。比如,像波斯纳提到的,谁都知道《马太福音》不是圣马太所撰,《摩西五经》也非摩西所写,但没有人指责他们剽窃他人。由于《摩西五经》里还有摩西下葬的内容,更可反证此事与摩西无关,而古人也根本不以为意。
老童提到了我的苛刻。老童的依据是什么呢?比较项是什么呢?我说过,今天正在读波斯纳的《论剽窃》,在该书的开头,作为引子,他提供了一个哈佛两年级女生的抄袭故事。该女生的小说先是被《哈佛红报》揭露抄袭,后来也引起了美国主流媒体的大面积跟进。《哈佛红报》也像王彬彬那样,提供了十三对抄袭段落,波斯纳援引了其中一个。按常理,波斯纳援引的例子,应该是其中情节较为严重、性质相对恶劣的,因为波斯纳并不认为该女生是无辜的。那么,我抄给老童看看。反正,我当时的感想是,假如这也算抄袭——且不说人家还是个二年级女生——中国的抄袭现象就洪水滔天了。这种等级的抄袭,我相信中国的揭露者根本不好意思拿出来说。
下面是一对文字,抄袭者维斯瓦纳坦写道:
普丽西拉(Priscilla)与我同岁,住在两个街区远的地方。在我生命的前十五年当中,成为我最好的朋友的条件就是这些。最初把我们吸引到一起的是在天才儿童游戏组的时候,我们都对算盘十分着迷。但那是在上中学之前,那之后,普丽西拉摘掉了眼镜,一连串男朋友开始接踵而至。
被抄袭的文字是这样的:
布丽奇特(Bridget)与我同岁,住在街对面。在我生命的前十二年当中,成为我最好的朋友只需要这些条件。但那是在布丽奇特去掉牙齿矫正器并交上男朋友伯克之前,在霍普和我相识于七年级优等生班级之前。

两相对照,美国人的标准实在近乎苛酷了。
我们还应该想到,揭露抄袭,本身也是件极不容易的事。已经被揭露出来的抄袭,于情于理,都很难相信构成了全部,更符合实情的理解是,那只是冰山一角。具体到不同的人,当然得个别分析,比如汪晖先生已经在多部作品里出现了大面积的抄袭,再要别人相信,凡是未经揭露的都属原创,也太不合情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