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刀, 不排斥心中还有很多 与利器无关的美好事物; 心中有刀, 有时也很不济, 不比身后有人或袋中有钱。

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续2)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17 21:04:54 / 个人分类:拍砖掐架

--  作者:老木匠
    --  发布时间:2006-01-03 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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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台湾地区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1999年改定)规定,侵犯他人非财产利益:包括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以及“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严重者”,均应赔偿。
    该项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已达成契约及起诉者不限)。但“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可准用之。
  立法解释:所谓情节重大,比如未成年子女遭到掳掠、配偶遭遇强奸之类。
  ——因此“贞操”在中国的某些地区确实是现实的法定权利。
   

    --  作者:章星球
    --  发布时间:2006-01-0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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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金秋法律与道德应该各司其职的观点,以下是前段时间与各位网友讨论道德问题时得出的一些结论,供有刀和金秋参考。
  个人以为中国文化的未来将取决于道家文化的复兴,站在新道家的角度来看,“道德”即“道得”,是人对道的“获得”,德是人求索于道而产生的“心得”。道无乎不在,科学艺术宗教乃至生活中处处见道,因此广义的道德是人类对真善美的求索之心,狭义的道德主要涉及观念意志及行为的善恶。而我对性善的定义就是人协调自我与其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行为等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分本能和自觉的两部分,前者是本能的善,后者是自觉的善。局限于本能的善往往会成为“老实人”,而追求自觉的善则成为智者,所以说慧根不足者难具大善良。恶则是“善”这种能力的缺失,显然,这种能力的缺失也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不一。一个良序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各司其职,道德执著于善的能力培养,法律着重于防范这种能力缺失造成的破坏。道德和法律必须分工清楚,人应该尽量以德律己,以法律人,使德法各制其度,不能反其道而行,本末倒置。以德律己,其假设前提应该是人“性本善”,善是一种能力,因此道德修养就是对善这种能力的培养,既要“培养”,当然我们只能假设人心中本有这个能力、有这个种子,否则道德便无本可循,无物可依。
    在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下,道德只能是对这个“性恶”的抑制,这便是西方宗教式道德,这种道德与法律基于同一个假设前提,以限制而不是“培养”为本,因而脱不了禁欲主义。这种道德的维持,只能依靠对神的敬畏,实际上“神”便成为与“法”相同的限制力量,是超然于世的“大法”。这种道德是灰暗的,也非常容易导向虚伪,这也是西方宗教在与科学的对抗中作恶多端的原因。人类的欲望是鲜活的,道德一旦与欲望相背离,就不可能与人类的灵肉融和一体,道德不应该是一种对心灵的抑制力量,而应该是翻译和培养心灵自由的力量。随着人类理性的增长,可以肯定,以人性恶为假设前提的道德必将日渐式微,事实上基督教道德对西方人的影响也处于不断的下降之中。
    善是一种能力,而道德是对这种能力的培养以促进其生长,一粒种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茁壮生长?当然是自由,因此,道德以人性善为前提,同时又必须以自由为原则,人类的行为和关系非常复杂,僵硬的法则不足以帮助人们找到与他人利益、行为关系的最恰当的度,因此必须赋予人心以充分的自由,让每个人以心体道、以心求度、自由、自然地培养自己善的能力,我反对过多地对他人进行道德谴责,原因也在于我们要对他人的本善存一份信任,道德需要的是对他人的宽容;法律却相反,它只能假设人类善的能力是不足的、是有缺失的,西方是直接假设人性恶,而实际上它只是善的不足,是善的种子上的瑕疵,因为有这些瑕疵,人是会犯错误的,人的行为是会失度的,因此法律以人性的瑕疵为假设前提,并以“限制”为核心原则。道德基于信,法律基于疑。善是一种能力,我信我心中有那颗善的种子,有那种“能力”,因此我以德自养养其善;我信他人心中也有那颗种子,因此我会尝试去信任他人、与人合作互利甚至帮助他人。当我作道德自修时,我取自由为原则,因为我知道自由是道德的灵魂,而当我期许他人的道德时,我以宽容为原则。自由与宽容便是道德的黄金原则。这是因为善这种能力一如“种子”,生长就是它的使命,要培养自己心中的善种健康生长,就要给它自由;要让别人心中的善健康生长,就要给别人自由——予人自由就是宽容。反之法律基于一个“疑”字,我怀疑自己心中的善是有瑕疵的,怀疑自己的理性不足以驾御好自己与他人利益、情感、行为的“度”,因此我尊重法律和楔约对我的约束;我怀疑他人的善是有瑕疵的、怀疑他人有不值得信任的地方、他人会侵犯我的权利,因此我以“法“自卫”。
    总之,法律和道德的假设前提和原则不应该是一样的,象西方一样都以人性恶为假设,以法律制裁人的行为、以宗教道德制裁人心可以实用于一时,从长远计是不可取的。一“抑”一“长”,德法之道,不能道德法律都取了“抑”方。法律道德分工不清晰,必然导致世俗秩序与宗教秩序的矛盾和危机,这一点已经构成了西方文化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我个人认为未来人类文化的主流必然向主张人性善的东方文化转折。上个世纪“性善论”式微导致中国人道德崩解,原因恰恰在于性善论更合乎科学,而科学的范式变更往往是颠覆性的,譬如物理学曾有过的“革命”,科学的范式变革只是造成一批旧的科学家淘汰和新的科学家群体诞生,但一种道德的范式的突然崩解却可能造成人类文明的生态灾难。尽管旧的基于儒家的道德范式崩解了,但并不等于其中没有合理内核,一如现代物理学并不能否定经典物理学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儒家文化的挫折而怀疑“人性善”这一东方伦理学的基本前提。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4 21:35:00
   --
  回有刀:
    1、你认为我举的某甲用望远镜窥视某乙的居室的例子,因为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我问你:侮辱人格算不算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有形还是无形?既然是“窥视”,那就是暗中察看,是偷偷摸摸的看,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别人人格的侮辱,无论别人是否拉上窗帘(在这里假定某乙知道了某甲的行为并准备向法院起诉)。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窥视”本身就是一种侵犯。这与拉不拉窗帘没关系,就象私人住宅没关门不等于他人可以擅自闯入一样。
    2、关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有刀说:“过错是主观方面要件,而因果关系则属于客观方面要件,两者应当是匹配的和互相对应的。”这句没错,我赞成。老战友见面,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本例中甲有没有过错?他是不是应该预见这一拳会造成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如果甲乙见面,乙由于过度兴奋而引发心脏病死亡,那么甲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没有过错。如果我是法官,我一定会判该案例中甲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该案的发生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过错,完全符合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我也肯定不会判他过失杀人(这里先逮有刀一个笔误过把瘾:刑法中没有过失杀人这一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罪),这里只谈民事责任,不谈刑事责任。
    3、有刀说:“许多事情法律和道德都管,而且兼涉公领域和私领域,例如吸毒、淫乱之类,不能说‘这是个人隐私,法律应该保护’……”有刀这回可让我给逮住了,我激动得乐呵好一阵了都:吸毒、淫乱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这绝对是“公领域”要管的事,绝对不属于“隐私”。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4 23:39:00
    --
    回金秋MM:
    别这么早就给自己发立功喜报行不行?这还没掐完呢——
    (1)无论对“隐私”作怎样的概念定义,当事人自己有“隐”的意图和“隐”的行为应该是它的题中之义,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积极地“隐”,别人也就谈不上侵犯隐私了。所以,在你举出的偷窥案例中,按一般人的认识,某乙自己都不加以“隐”(不拉窗帘),你怎么能认为某甲就侵犯隐私呢?我在前帖中谈过隐私的相对性,实际上是与此相关的。普通人的家居生活状态,未必每个人都视作隐私,不能说朝人家里望一眼,便构成了侵权。

    说到这里,顺带要提一下的是,眼下上海这类大城市十分流行所谓“板式建筑”,一栋栋高楼鳞次栉比,从某一家窗户望出去,恰是另一栋楼各家各户的窗户景儿,想不看见别人家都难,这些建筑都是经过规划、设计部门核准的,房产管理部门还给办产权证,金秋MM是不是想说中国的城市房产开发正在朝着大规模侵犯隐私的方向迈进呢?

    还有,有刀坚定地认为,对别人进行偷窥肯定不等于“侮辱人格”,“知道别人偷窥自己而产生反感”也不等于“人格受到侮辱”。侮辱人格的侵权行为通常是当众发生的,最起码侮辱者会与被侮辱者面对面。假如只是发匿名的骂人信之类,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侮辱人格,我是持否定态度的。

    (2)金秋问:“老战友见面,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本例中甲有没有过错?他是不是应该预见这一拳会造成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有刀的回答毫无犹疑:肯定不能认为甲“应该预见”,不能认为甲“有过错”,在此处,“应当预见”是以一般公众的认识条件和认识水平为基准的,否则就成了“只要损害后果发生就可以判定被告有过错”,“有没有过错”还成其为侵权构成要件么?

    关于“过失杀人”的术语是否用错,有刀是佩服金秋眼力的!按97年的新刑法,这个罪名规范的叫法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刀确实行文不够细心,仍在沿用刑法修订前的老称呼,失之草率啊。

    (3)关于“公领域和私领域的竟合”和某些行为既受法律规范又受道德制约的问题,我重新检视了一下前帖,有刀的观点没有任何错误。吸毒、淫乱、赌博等行为往往私密性极强,但这些隐私性质的行为都是既违反道德又触犯法律的(我没有说法律不能规制它们,只是不同意说因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作行政处罚或按刑法定罪量刑,它们就成了单纯公领域的法律事务了。把公领域和私领域截然割裂,又认为法律与道德各司其职的是金秋MM(还有后来呼应金秋观点的章兄星球),但这样的割裂不符合事实,因而是不正确的。

    法律和道德,主要管同样的事,两者的区别在于约束力和强制力程度不同、违反的后果不同等方面。俗话说“虽然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大概能比较准确地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同而有异的关系。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00:27:00
    -- 
    算你狠算你狠!明明是敷衍了事玩忽职守,经你这么一说就成劳模了。有多少罪犯被你辩护得无罪释放了?老实交代! :))

    有刀前面那层楼的第(2)个问题,即老战友见面,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甲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俺正式宣布休庭。我说应该承担责任,有刀说不应该承担责任,谁也说服不了谁,只好等法官判决了。不过我试着打个赌:如果要全国的法院同审此案,估计60%的法院会认同我的观点。
    那层楼的第(1)第(3)两个问题我随后反驳。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5 01:36:00
    --
    金秋MM:
    老战友擂拳致死的案例是你在第24楼举出来的,总结一下的话,应该说咱们讨论的问题是“某甲不知情而擂出的一记喜悦拳与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别的。有刀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限于必然因果关系,而你的看法则是包括偶然因果关系。还有一层法理观点我跟你也观点不一:我认为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因果关系,照情形看起来,也搁置存疑算了。
    至于打赌“让全国各地的法院来同审此案”,则肯定是个坏提议。第一,这是件铁定做不到的事儿,若有刀也这么玩,怎么往下弄捏?第二,要可以那么搞法律辩论,岂不等于鼓励大家伙儿凭发誓赌咒来打官司么?第三,“全国60%”地域范围内的事可真还不少,比教育,比科技,比别的什么,都按最广大内陆地区的意见办了,大概也就离世界范围内的所谓先进越来越远了吧?谈文艺创作或许不好说,但说到法学见识,不瞒金秋,有刀倒真是不肯以“全国60%法官”的表决意见为准绳的。
    关于法理的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正确答案通常不掌握在大多数中国法官手里。
    这个一定要请你理解,理解万岁!
   

    --  作者:饭气
    --  发布时间:2006-01-05 02:34:00
    -- 
    金秋加油,真理握在你们两个人手里,不要找法官大人来裁决,继续下去,两只手就会握在一起。


    --  作者:天涯獨行
    --  发布时间:2006-01-05 03:57:00
    -- 
    金秋和有刀掐的专业,好看。加油!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04:54:00
    -- 
    回有刀:
    先说第(1)个问题:有刀说:“无论对‘隐私’作怎样的概念定义,当事人自己有‘隐’的意图和‘隐’的行为应该是它的题中之义,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积极地‘隐’,别人也就谈不上侵犯隐私了。”按通常的理解,隐私不仅包括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还应包括个人秘密之外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比如家庭住宅。当事人虽然也没有积极地“隐”,但不意味着可以擅自将住宅面积、方位、造价等信息公布出去,因为这些信息牵涉到宅主生活的安定和安宁。既然住宅属于隐私,那么未经宅主同意对住宅进行窥视、打探、盯梢、骚扰或者对住宅的位置、外观进行拍摄、宣传等,都应当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上海目前十分流行所谓“板式建筑”,绝不是给侵犯住宅隐私大开方便之门的建筑,站在自家窗户里大大方方望一眼别人家窗户兴许还没事,但是如果拿着高倍望远镜窥视,就有点危险了。难道有刀非得等到别人在你家周围装上窃听器、摄像头,你才会引起警惕么?

    再说第(3)个问题:关于吸毒、淫乱、赌博是否具有隐私性质的问题。首先我非常欣赏有刀创建的这个摸棱两可的词:“隐私性质”,既没说他们是隐私,也没说他们不是;其次我认为隐私之所以属于一项需要保护的权利,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须是不违法的。如果把违法的行为也划入隐私范围,估计一部《隐私法》即可取代《刑法》,因为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

    还有一点想请教有刀:“虽然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这话确定么?那过失犯罪怎么理解呢?过失犯罪是应该预见犯罪结果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这也违反道德么?


    --  作者:李酒苗
    --  发布时间:2006-01-05 05:10:00
    -- 
    哈哈,金秋金秋,明天咱俩带个望远镜去有刀家卧室窗外大胆地参观好吗?别人家咱不敢去,怕被人逮住了告官,有刀撞见了,非但不会生气,说不定还会请你我撮一顿。
    金秋掐得好,俺天天盯着呐!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05:44:00
    -- 
    酒苗这话甚合俺心意!酒苗只想带望远镜么?我恨不得在他们家卧室装个摄像头。 :))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05:11:00
    -- 
    开始我还纳闷儿:有刀这回承认错误咋这么爽快呢?看完才知道,他言下之义是:只有97年以前的资深律师才会犯这样的错误,一般人想犯还犯不了,后来的律师哪里知道修订前的术语?得了,算我白逮住一回。郁闷!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5 06:23:00
    --  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小小声地问金秋:别管你哪年开始当的律师,你真不知道79年刑法中的“过失杀人罪”就是97年新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07:16:00
    --
  谁说我不知道我跟谁急!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5 06:19:00
    -- 
    接着掐金秋MM如下:

    (1)看来你对“隐私”的理解很不“通常”,不然怎么会前一句说隐私指“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后一句竟拿“家庭住宅”做隐私的例证,甚至直言“住宅属于隐私”了呢?对商品房来讲,且不说任何人铁定有权对大楼全貌进行摄影摄像,就是你所说的“住宅面积、方位、造价”等方面的信息,完全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在档,可供任何人查询的,没有人可以将自家住房的这类信息对公众加以隐蔽——金秋怎会连这个都不知道?惊讶中。

    打探别人家庭情况是否就算侵犯隐私,也不好一概而论,不管农村城市,尾巷活套之中的普通百姓,茶余饭后议论点东家长、西家短的,虽然不是什么与西方文化接轨的新风尚,但历史悠久,折射出一种令人怀念的人情关系,不宜只做负面评价。而“盯梢、骚扰”则明显超出隐私权的范畴了,说盯梢和骚扰行为违反道德或法律,是无需祭出“保护隐私”这面大旗的。除了“侵犯隐私权”,金秋就没法对那两类行为定性了吗?

  (2)我说某某行为“具有隐私性质”,金秋MM读来怎么觉得有刀模棱两可(顺手抓金秋一个笔误,搞一回同态复仇:你写成“摸棱两可”了),既没说是隐私,也没说不是呢?

    (3)关于“隐私之所以属于一项需要保护的权利,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须是不违法的”,这个前提是你第一次剖白的,有刀也才读到,之前任何一帖中,金秋MM从未在谈及“隐私”时指明“隐私概念,仅指不违法的隐私”。有刀此前的辨析,目的就是希望大家不要轻率使用“保护隐私”的提法,因为笼统的“隐私”概念外延包含着不道德与不合法的成分,它们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4)犯罪行为人都不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他人知悉?大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因为有的犯罪是与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联系在一起的,当一个人错把违法当作合法时,他的行为也可能是理直气壮、坦然面对睽睽众目的。

    (5)过失犯罪不违背道德?——看来有必要跟金秋MM再聊一聊“过失犯罪与道德的关系”了。有刀非常肯定地认为,谨慎是一种重要的德性,而过失犯罪从主观形态上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哪种,都跟谦虚谨慎的品德与习性严重缺失有关。再说,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未必没有违法的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在违反交通法规这一点上都是故意的,即主观上对正当的行为方式充分明知,行为上系故意违规,虽然一般来讲被告人对最终发生的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仅具过失,但你总不能说故意违反交通规则是合乎道德规范的吧?
   

    --  作者:章星球
    --  发布时间:2006-01-05 07:31:00
    --
    不同意有刀,我认为法律和道德还是各司其职的好,这样更有利于自由社会秩序的形成。反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反道德,这是因为道德本身具有其多样性,例如一个国家有基督教有佛教伊斯兰教、道教或无神论者,他们的道德观各不一样,一件违反法律的事,在某些人看来可能却符合道德。在一些电影中也经常出现这种例子,故意违法去做一件主角认为其“正义”的事。这些例子应该足以对有刀之说构成悖论。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5 18:28:00
    --  道德多元,说明什么了么?
    章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与道德原本就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这是自然而然的。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家,现实的道德总是多元的,即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种族、宗教会奉行和提倡不同的道德。所以无庸赘言,有刀在这个帖子里所指的道德,应该是在一个特定的法域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道德,涉及法律制度时亦如此,否则你说你的伊斯兰法,我说我的美国法,彼此之间牛头不对马嘴的争论就变得针对性,也毫无意义了。
    假如顺着这样的思路来说的话,举个未必十分妥帖的例子,公安民警代表法律,民间自发组建的纠察队或联防队大概就代表道德了——他们固然是各司其职的,但管的事儿还真有不少重合或相通之处。
    道德从来不是绝对的,常常边界模糊、内容庞杂,甚至可以兼容相互矛盾的观念——比如“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便皆具道德价值,不妨碍任何人同时遵循信守。素喜标榜法治的美国,制造过无数《黑暗的公正》之类讲述法律人私下动用武力剿杀罪犯的小说和电影,那些主人公大多对国家法律满怀怨气和敌意,作品主题也都是为求实现正义(道德),不惜遗忘、玩弄甚至颠覆法律。
    但有刀从不认为那些文艺作品中承载的思想跟我的观点“构成悖论”。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5 19:52:00
    -- 
    回有刀:
    (1)看来你对“隐私”的理解很不“通常”,不然怎么会前一句说隐私指“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后一句竟拿“家庭住宅”做隐私的例证,甚至直言“住宅属于隐私”了呢?,我对隐私的定义是:隐私不仅包括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还应包括个人秘密之外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而公民住宅正好在这个定义范围之类,它虽然不是秘密,但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所以我觉得有关公民住宅方面的信息也应该属于受保护的隐私范围。有刀是否认为住宅方面的信息他人可以随意公开?如果我现在就在真名网公布你住在上海某某路某某号、住宅面积有多少、该住宅价值多少等等,你难道不会有被侵犯的感觉?对商品房来讲,且不说任何人铁定有权对大楼全貌进行摄影摄像,就是你所说的“住宅面积、方位、造价”等方面的信息,完全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在档,可供任何人查询的,没有人可以将自家住房的这类信息对公众加以隐蔽。没错,对于待出售的商品房,它的信息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可以参观。但是一旦将所有权转移至个人,它就不再是商品了,它就成为私人财产,它所有的信息就是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是不是隐私?打探别人家庭情况是否就算侵犯隐私,也不好一概而论,不管农村城市,尾巷活套之中的普通百姓,茶余饭后议论点东家长、西家短的,虽然不是什么与西方文化接轨的新风尚,但毕竟历史悠久……历史悠久怎么了?我们不正是因为历史上就没有隐私权保护这一说法,才在这里讨论是否需要单独立法么?历史悠久的东西就都是好东西?就都应该保持下去?至于“盯梢、骚扰”,则已经明显超出隐私权的范畴了,要说盯梢和骚扰行为违反道德或法律,是不需要祭出“保护隐私”这面旗帜的。除了“侵犯隐私权”,金秋就没法对那两种行为定性了吗?假如我整天吃了饭啥事不干,专守在有刀门口、窗户旁盯着,手里还时不时拿着闪光灯“啪啪”照着,这是不是盯梢和骚扰?我这种行为除了定性为侵犯隐私还能是什么?洗耳恭听有刀高见。
    (2)我说某某行为“具有隐私性质”,金秋MM怎能解读成有刀模棱两可(金秋笔误,写成“摸棱两可”了),“既没说他们是隐私,也没说他们不是”呢?那请有刀现在就给我个明白话:吸毒、淫乱、赌博到底是不是隐私?别说它们是“具有隐私性质”成吗?
    (3)关于“隐私之所以属于一项需要保护的权利,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须是不违法的”,这个前提是你第一次剖白的,有刀也才读到,之前任何一帖中,金秋MM从未在谈及“隐私”时指明“隐私概念,仅指不违法的隐私”。隐私不违法,这还用说么?我从未听说隐私还分违法的隐私和不违法的隐私,违法的事还能叫隐私么?《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里所说里“隐私”肯定不包括吸毒、淫乱、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请有刀明查。
    (4)犯罪行为人是否都不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他人知悉,这话大体正确,但也不绝对,因为有的犯罪是与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联系在一起的,当一个人错把违法当作合法时,他的行为也可能是理直气壮、坦然面对睽睽众目的。我没有说得很绝对,我的原话是: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
    (5)而过失犯罪从主观形态上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哪一种,都跟谦虚谨慎的品德与习性严重缺失有关。请教有刀,你我都觉得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都属于“过于自信”的那种,可如果谁说咱俩不道德,我非跟他拼命不可。


    --  作者:心中有刀
    --  发布时间:2006-01-05 21:19:00
    -- 
    回金秋MM:
    (1)关于哪些信息不宜公开宣扬或展示,请相信有刀跟你不会有什么大的意见分歧,但这里的“不应公开”是否就定性为“侵犯隐私权”,有刀跟你的看法不一致。我认为“权利法定”和“义务法定”是重要的现代文明准则,也就是说,要确定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先要看法律上是否规定了隐私权,就算从法理角度研究探讨应如何完善立法,至少也要找到共同认可的思想起点和理论框架,不能过多受直觉影响,靠本能的激愤支持论点。
    (2)关于有刀实际的住房情况,虽然不宜和不必向全社会公开,但要说成是我的隐私,我不能苟同。理由么,前帖中已经讲到了,我现在的住房是许多年前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不是什么“待出售的商品房”,而是不折不扣的私人房产,但相关的房产登记信息绝对是可供市民查询的(只要持有居民身份证,付查询费即可)。在上海,那个有关部门的正式名称叫“房产登记处”,与房地产交易中心合署,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再说问题的另一面,如果哪位好事者随意公布有刀的住房信息,我在不认为他侵犯隐私权的同时,会对此公产生其他不良判断(比如“神智不正常”、“无聊”之类),也有可能就此与之断了来往,但这不是有刀行使隐私权的结果。
    (3)关于邻里之间对别人家庭私事的关切,有刀的确相当怀念。我从小生长在石库门弄堂里,一栋楼住着六户人家,孩子们捧着个饭碗能晃悠到随便哪家的餐桌前坐下夹菜。我读小学的时候,父母怕我丢失钥匙,就一直让邻居阿婆保管我家的钥匙,或者离家后不锁门,以便万一天气变化下雨了,邻居们能上晒台把我家晾晒的衣物收回屋。后来城市改造,石库门拆迁,邻居们各奔东西的那天,每个人都舍不得分别,大家抱着搀着,大哭,那伤心的场景我至今记忆犹新。回想起来,那段很少有隐私的城市生活真好。
    (4)假如金秋整天吃了饭啥事不干,专守在有刀门口、窗户旁盯着,手里还时不时拿着闪光灯“啪啪”照着,你问这等盯梢和骚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怎么难得倒我?我认为不定“侵犯隐私”,定“变态”、“行为异常”就成了,抓紧给这号朋友看病比打隐私侵权官司要紧。记得送精神科哦。
    (5)你还说“请有刀现在就给我个明白话:吸毒、淫乱、赌博到底是不是隐私?别说它们是‘具有隐私性质’成吗?”——成,怎么不成!有刀把话说完整点:吸毒、淫乱和赌博一般是偷偷进行的,行为人会把它当隐私看待,当然世界上肯定也有公开吸毒、公开淫乱和公开赌博的人和事,对这样的大无畏者,吸毒、淫乱、赌博也是不算隐私的。
    (6)隐私必须分违法和不违法,这是有刀一贯坚持的论点。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为了损伤某人的名誉,刻意翻旧账,扩散资料说人年轻时曾经犯过什么什么罪错,那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就意味着,这个司法解释中所说的“隐私”是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这是有刀刚刚查了一下的结果。
    (7)金秋MM说自己和有刀都“过于自信”了,对此,有刀坚决不同意。


    --  作者:金秋
    --  发布时间:2006-01-06 00:12:00
    -- 
    回有刀:
     1、如果哪位好事者随意公布有刀的住房信息,我在不认为他侵犯隐私权的同时,会对此公产生其他不良判断(比如“神智不正常”、“无聊”之类),也有可能就此与之断了来往。你的住房信息公布后,埋下了不安全隐患,发现周围常有行迹可疑的人,弄得你非常苦恼。可你除了与之断绝来往,最多再骂一句“神智不正常”、“无聊”,就再没别的保护手段了。就这你还说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对付侵犯隐私权“已经够用了”,现在尝到苦头了吧?
     2、关于邻里之间对别人家庭私事的关切,有刀的确相当怀念......谁不怀念呢?可现在还能回到从前么?从前打听别人家私事是关心,顶多也就一好奇,可现在,如果有人可劲儿打听你家私事,你一定会高度警惕,因为这个社会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的事情太多了,简直防不胜防。所以人们才呼唤隐私权保护。当然保护隐私权不仅仅是为了安全,还牵涉到人的尊严与人格等。
     3、你问这等盯梢和骚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怎么难得倒我?我认为不定“侵犯隐私”,定“变态”、“行为异常”就成了,抓紧给这号朋友看病比打隐私侵权官司要紧......我明明是侵犯隐私权,可有刀就是不说,打死也不说。宁肯说我是“变态”、“行为异常”,我说有刀,你到底是律师还是医生啊?
     4、有刀把话说完整点:吸毒、淫乱和赌博一般是偷偷进行的,行为人会把它当隐私看待……我不想听“行为人”怎么看,我只想听有刀怎么看。吸毒、淫乱和赌博到底是不是隐私?到底需不需要保护?你到是给个准话!为这个俺已经三天茶不思饭不想了,你非看着俺真的“行为异常”了才罢休么?
     5、隐私必须分违法和不违法,这是有刀一贯坚持的论点。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为了损伤某人的名誉,刻意翻旧账,扩散资料说人年轻时曾经犯过什么什么罪错,那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这话没错!曾经犯罪的记录是隐私,但是正在做案的不法行为绝对不是,任何公民都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未完)


TAG: 隐私权

引用 删除 fwwfhisdtr   /   2012-06-28 1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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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ihytjrgcgcg   /   2012-06-28 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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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xcizwkwccc   /   2012-06-26 11:14:03
8WVS8T  <a href="http://sjdwjnaclnyw.com/">sjdwjnaclnyw</a>
引用 删除 Otherwise   /   2012-06-26 0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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