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图像是增过光的,近处的堆物与远处商店的物品都白的不像话,现场真实可见度可能要差得多。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光看了视频,我也肯定自己会马上会救人,但是看了我转的那篇分析文章后,我也不确定是否能做到了。我不能肯定自己一定比那18个路人更善良,更富于同情心,更具有当机立断的行动力,换句话说,我更相信那18个路人不是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1-10-20 11:39
“18个路人”(假设的确有18个人),不是铁板一块,他们的“善良度”、“同情心”、“行动力”也许本来就不在一个平面上,不能当作一个完整的群体来看待,他们中,也许的确有人没注意到路上躺着个小孩,每个人走在大街上的目的也有不同,有的是闲逛,有的或许正急于赶到医院去,说不定自己的亲人生命垂危,哪有心思去管其他,所以,把18个人当作一个群体来对待,过于简单化了,也不公平。


另外,燕谈作为一个人文论坛,燕友们对于“人性是复杂的”这句话,应该都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大概在10年前,我有一次在一条弄堂碰到一个机关里的熟人,他当时正搀扶着一位老人在走,我以为是他父亲,跟他打完招呼,那位老人先开腔了,连说好人那、好人那,他告诉我,他刚摔倒了,我熟人不仅扶他起来,还主动送他回家。这件事我是唯一知情者,反正之后我没听任何人提到过有关他的这件事情,而他,后来在调某乡镇任职时因贪污罪被判七年,还不是集体腐败,是独贪,是一个人拿了别人巨款。好人、坏人、善人、恶人,有时候很难以某一件事就辄下结论的。况且,人还有一念之差呢。
zoufeng_1234上面所言,最后几个字没有复制过来,我倒是认同的,的确,我们更应该从“普通人”的角度观察现象、看待问题,所以,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更应强调制度变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一个权力行使受到约束、监督的社会里,会最大程度地彰显我那个熟人的“好”和“善”,而抑制其“坏”、“恶”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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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坚称“没看到”

  事发当日17时28分36秒,一名男子骑着红色电动三轮车经过,扭头看了片刻,之后快速开车离开。据了解,此人张某,湖北荆州人,来此打工五六年,家有一个19岁的孩子。他平日在广佛五金城以收运货品为生,事发时车上载满废纸皮箱。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张某,张某称自己只听到孩子哭声,并未看到孩子倒地,更未看到血迹。他回忆,当时他开车经过,隐约听到左侧有孩子哭声。“当时以为是旁边店铺的孩子在哭,并没在意。没开车大灯,视线不是特别好。”张某说,事发后他全然不知情,也没有跟家人说,甚至没有看新闻。
  听闻有人指责“见死不救太冷血”,张某称“如果我看到地面上有血迹,一定会下车救人的”。

路人乙:后悔、同情、心痛、内疚


  事发当日17时29分45秒,一名年轻女子拉着一名女童走过小悦悦身旁,二人盯着小悦悦看了许久,但最终仍悄然走过。此女子姓林,浙江人,在距事发地几十米之外开了一家店,女儿今年5岁。
  林小姐回忆,当晚她接女儿回店里途中看到躺在地上的小悦悦。“以为她像平常一样玩耍摔倒了,直到孩子妈妈哭着跑过来,才知道女孩是被车碾了。”她还说,“当时她口鼻流血,有很小的哭声,我看着很害怕。我一手拉着女儿,女儿还被吓哭了,所以赶紧离开。”“我想过去扶她,看到出血太多,我自己也有点害怕。我有些怕血。如果当时旁边有人一起救,我一定会救。”“如果看到碾压过程,每个人都会伤心。但我当时不知道她被车碾压了几次。”
  看过小悦悦被碾压的视频后,林小姐说,自己这几天一直想着这件事,晚上也睡不着觉,她用了几个形容词形容自己的心情“后悔、同情、心痛、内疚”。现在再想起这件事,林小姐说,那么小的孩子,她当时最起码应该报警,没帮忙实在不应该。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1-10-20 14:44 编辑
听从本能的召唤,第一时间救孩子。否则内疚会伴随一生。
梅吟雪 发表于 2011-10-20 10:24
是。就算不内疚一生,内疚几个月或几年也够呛。

步行状态比较简单,大吼一声谁家孩子,然后打110,等救护车和警察到。不会扶或抱小孩。驾驶课程里有提事故后的二次伤害。

如果开车会麻烦些,远远停车,打开手机视频开始录像,简单询问周围店铺是谁家孩子,撞了多久等,是否有人报警,若没有则打110报警。话说也许该买个行车记录仪?
是。就算不内疚一生,内疚几个月或几年也够呛。

步行状态比较简单,大吼一声谁家孩子,然后打110,等救护车和警察到。不会扶或抱小孩。驾驶课程里有提事故后的二次伤害。

如果开车会麻烦些,远远停车,打开 ...
ironland 发表于 2011-10-20 14:07
铁弟想得周到,
偶属于比较笨滴,一直不敢学开车,想想横冲直撞成个马路杀手就打退堂鼓了。
我是光,是爱,是生命的喜悦。
对爷叔小弟的主张“判刑”的帖子,我有如下看法:
    1、 如此“肇事者”,当然应该判刑(条件是肇事者确实看到小孩在路上而不停车)——于是,问题就在于括号内的字了,天晚、有雨,孩子很小(目标小),你如何断定肇事者是有意的?
    2、 对“见死不救者”处罚,对。问题在于你如何断定此人是“见”了?
    近照香港那边“无罪推定”的原则,恐怕让你爷叔小弟来当法官,也难断的了。
    请特别注意情景:近晚、有雨、小孩子(不是六七岁的小孩子),独自一人——你是否觉得有些诡异——这种情景似乎最可能出现于古龙笔下。

ys1937 发表于 2011-10-20 12:25
YS 阿爺老哥﹕
第一﹐今日中國不是美國香港﹐亂世用重典乃古訓﹐俺們不是不和西方接軌的嗎﹖
第二﹐美國香港的法律其實非常保守﹐並不如老哥所想。
第三﹐見死不救在西方絕對可以入罪﹐人在孩子腳跟前繞過去﹐要說不見﹐那死人是這路人了。
第四﹐這種案件按西方慣例﹐九成九是控方先告謀殺﹐經過律師辯論﹐最後定誤殺。
昨晚看香港電視訪名律師張思之﹐張老說政府高官對他說﹐人權問題我們不能和國際接軌﹐因為一接軌就和國內脫軌了﹐張老說﹐問題就在於中國司法必需和國內老習慣老傳統脫軌﹐才能進步。
仁者一定救人
法律界人士反思“小悦悦”事件

多位专家不赞成“见危不救”入罪

昨天,省社工委组织第三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律师、法官、学者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多达27人。针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法律是否规定公民必须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救助、相关事件的取证困难等展开热烈的讨论。

座谈会上,不少代表都明确表示不赞成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但建议可以对医生、警察等特定人群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还就如何从法律法规上、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等角度提出意见。

“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条件不具备 操作性不强

李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律和道德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来看,目前尚无关于公民救助的义务规定,而在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就有团结友善的基本规范、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规范,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是一个可以通过其他舆论谴责、社会倡导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已经有个道德规范了,难道非要再立个法,就能解决吗?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我们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宋儒亮(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不能因为某些人缺“德”,我们就认为缺了“法”。动不动就修法,既不节俭也不谨慎。

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人大代表):被救助的人事后诬陷、讹诈的行为,是具有危害性的,恰恰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压制了民众的正义的冲动。我认为适当时可以考虑入罪,立法的时候,把尺度、边境界定清楚。

黄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见危不救理论上应当入罪。有同行认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是一回事,但两者有密切联系可以转化,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

但在我国,见危不救目前不具备入罪条件。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见危应救能够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见危不救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鄙视,最重要的是,见危必救能够成为绝大部分人的自觉行动,那么将见危不救入罪,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杨振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道德义务的刑法化导致难以认定犯罪。从立法成本、诉讼成本和法律的可操作性来讲,也不应该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认定究竟谁是行为主体。这次事件中的18个人,如何证明他们看见悦悦受伤了?谁能证明?如果做不到,则立了法也是形同虚设。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总之,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

庄伟燕(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广东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设立是1998年制定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多年未作修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保障力度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对其进行修订,扩大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善对见义勇为者负伤或牺牲的保障程序及力度,提高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数额。

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我们的法律援助有盲区。法律机构都是被动受理,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援助,这方面要加以改正。

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彭宇案等让老百姓产生了不敢做好事的情况。我查了各国的情况,美国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免责。好心人应该免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建议,从诉讼程序上,防止杜绝广东出现彭宇案,不能让好人在广东受到司法委屈。对以诉讼手段诬陷好人的人,允许见义勇为者以“滥用诉权”的案由追究其侵权责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影响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特别可能产生保护。对此类案件,尽量明辨是非,一律采取判决形式结案,除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外,经办法官不主持调解。

陈紫芸(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最为实际的做法是,对见义勇为的施救行为进行规定,保护施救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奖励。建议:将特定工种的人群纳入必须施救的范围,禁止这些人见死不救;‘规定被救助人不得对施救行为人提出任何经济、或者法律的索赔;明确在只有被救助人和施救人的情况下,采纳“疑罪从无”的原则,被救助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救助人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但被救助人进行补偿的范围以不超过自身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为限。

如果搞不清情况,呼救报警是应该的。车上的人可能看不清开过去了,路人应该看得见啊。
从人类的本质讲,见到他人危险,很可能确实有施救的本能,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人类的个体生存能力实在太差,需要互相帮助,长久积累下来,或许形成一种本能。

但是施救行为也受到一些约束。西方社会学很早就对于人们的积极援助行为有过研究成果,并不简单的归结为道德低下。

牵制人们迅速作出援救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不明了状况,旁观者的暗示,等待别人的行动的心理

西方社会学的实验,是在一个面试办公室里隔壁,由女秘书发出摔倒及碰撞声,观察待试者的反映,结果是待试的人越多,采取行动的概率越低。

在街上,都是陌生的人来人往,反而会分散“人们采取行动的道义责任感”,每一个人都倾向于等待别人率先行动,所以采取行动反而更加“理性”。这时需要有一个比较喜欢管闲事的带个头,情况就会转变。不过这样的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并不高。

有的时候,陌生人在一个封闭的空间,比如地铁,乘客有社区的感觉,一般比街道更容易倾向于采取行动。

佛山这个极端的事例,发生地是一个商业住宅混杂的区域,肯定也是一个声名狼藉的街区——否则为什么要在这样一条小街上设置摄像头?所有的来往的行人都是力图办完事尽快离开,毫无社区感觉。对于任何突发事件更保持警惕,“理性考虑”优先。这样一来,要人们采取行动的阻力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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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木匠说的是。

不道德是人类非常经常且重要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持以平心静气的研究,至少人类开始发展了心理学的科学,并由此扩展出更多地分支学科。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11-10-22 21:39 编辑

所谓立法处罚“不见义勇为”行为,木匠是反对的。

一来,加给全体公民一个积极行为的义务,和纳税、当兵并列,那必须非常谨慎,要充分注意执法部门籍此滥用权力,殃及无辜

二来,操作性不强。中国古代有很多类似的法律。比如秦汉的邻居连坐。东晋南朝有明确法律,道路上有呼救的,“百步之内”行人都要施救。一步是5尺,大约合今天1.3米,130米之内的人都来制止犯罪或抢救被害人,否则都要治罪。可是唐宋以后,这种法律逐渐消失。保甲制度里,要求互相揭发犯罪,但有罪发生一般并不连坐(仅仅法律有明文规定连坐的罪名才连坐)。

三来,加给民间有这样的义务以前,首先要加重政府公务部门的职责。比如中国古代规定,民间报警、官府未及时出动的,都要比百姓加罪一等处罚。见劫不报,百姓杖一百,官府徒一年。现在政府部门该管的不管,看看城市街道上,哪个国家像中国警察这样不出来巡街的?即便是110出警,也没有出来干活的样子——我们原来木匠行当叫做“排场势”,没有报话机,没有佩枪,最多只是一副手铐,一条警棍。老爷叔记得吧?过去上海居民有警笛的,有了事情,一吹警笛,附近的警察听到了就要过来处理。现在倒好,都要打110,110再接通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派出所再出警,早就10几分钟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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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坚称“没看到”

  事发当日17时28分36秒,一名男子骑着红色电动三轮车经过,扭头看了片刻,之后快速开车离开。据了解,此人张某,湖北荆州人,来此打工五六年,家有一个19岁的孩子。他平日在广 ...
亚平 发表于 2011-10-20 14:01
亚平给出的这两个路人,都是外地人,在当地找不到归属感,甚至找不到责任人格的群体。包括小悦悦和她的家人,亦然。

我的社区,我的社会,我的环境,我的朋友,我的邻居,所有这些属于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属于市民人格的这些东西,对于他们是零,甚至是负值。

这个国家需要每一个人都孤立无援,这便于政府治理。我知道,在上访的地方,上访者之间是不许可闲谈聊天的,不许相互询问事由,也不许可挨在一起坐着。
所谓“内疚”,在一个鼓吹“自省”、“忏悔”的文化里,会成为一个比较大的心理压力

在天朝的时空环境里,木匠非常的怀疑

文革时这么多暴行的施行人,我没有听说过谁为此“内疚”而抑郁自杀之类的案例

昨天和我的大师兄一起喝茶。他是在1968年“清队”时被揪出来的“反动学生”,戴着现行反革命帽子到农村落户。我问起细节,都是同学揭发的。他们这个年级,只有40人,毕业了41周年,现在死了7个。当年反动学生揪出来的有5、6个。

我问,同学聚会时有人忏悔、出来给大家道歉的吗?他大笑,一个都没有。当年最积极批斗同学的一个,后来确实是自杀的,可那是因为四人帮倒台后,他被清洗出革委会班子而郁闷跳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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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中国式的道德反省,说起来还真有点国际接轨的背景,我吃惊地看了bbc连着几天报道了这起事件,昨天播报小悦悦死讯,位子在卡炸飞的死讯之后,算二条。美国cnn也是好几天用显著位子和较长篇幅报道了此事,时代杂志等都不怕撑地撰文评论。加拿大也没有闲着,几家大报都加入了强烈谴责检举声讨的行列,看了叫人纳闷。我突然翻出老报纸来,就是因为我犯疑者,这起令人心痛的事件有没有必要抬到这般国情和接轨通吃的高度?06年多伦多并没因为那个产妇没人关心而引发一场道德大争论,这里的人没有那么闲得到处找到的高度,倒是我在一年后才在读者文摘上看到了文摘,才记住了这两个女士,感动过,也感慨过。
虽然小悦悦的死叫人非常难过,虽然拿来和多伦多的事情比较还不怎么恰当,但是就佛山事件的道德攀岩的夸张程度而言,我还是看了心更凉。人们在用道德谴责去忘记陈姓婆婆的大爱,其实也是在为下一个佛山事件打道德基础和做心理准备。说回来,倒是多伦多干脆,媒体感慨过,就那么几篇,也感谢过,到了地铁该转的时候,还是在转,人们进出地铁站的匆匆的脚步并没有因为这里曾经有过一个产妇分娩,而留着心,扫几眼,看看是不是有做第二个吉科奇的机会。更不要说良心地震般的道德反省了。
防止佛山悲剧再发生,人们要做的事情太多太多,光想着占领道德高度,用人民战争的套路来声讨,还搞接轨,说到底,还是在那里没了里子,死要面子:国际都接轨了,国情还有面子么?
今天,我就是高瑜
经验·南腔北调集

鲁大先生

    古人所传授下来的经验,有些实在是极可宝贵的,因为它曾经费去许多牺牲,而留给后人很大的益处。
    偶然翻翻《本草纲目》,不禁想起了这一点。这一部书,是很普通的书,但里面却含有丰富的宝藏。自然,捕风捉影的记载,也是在所不免的,然而大部分的药品的功用,却由历久的经验,这才能够知道到这程度,而尤其惊人的是关于毒药的叙述。我们一向喜欢恭维古圣人,以为药物是由一个神农皇帝独自尝出来的,他曾经一天遇到过七十二毒,但都有解法,没有毒死。这种传说,现在不能主宰人心了。人们大抵已经知道一切文物,都是历来的无名氏所逐渐的造成。建筑,烹饪,渔猎,耕种,无不如此;医药也如此。这么一想,这事情可就大起来了:大约古人一有病,最初只好这样尝一点,那样尝一点,吃了毒的就死,吃了不相干的就无效,有的竟吃到了对证的就好起来,于是知道这是对于某一种病痛的药。这样地累积下去,乃有草创的纪录,后来渐成为庞大的书,如《本草纲目》就是。而且这书中的所记,又不独是中国的,还有阿剌伯人的经验,有印度人的经验,则先前所用的牺牲之大,更可想而知了。
    然而也有经过许多人经验之后,倒给了后人坏影响的,如俗语说“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便是其一。救急扶伤,一不小心,向来就很容易被人所诬陷,而还有一种坏经验的结果的歌诀,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于是人们就只要事不干己,还是远远的站开干净。我想,人们在社会里,当初是并不这样彼此漠不相关的,但因豺狼当道,事实上因此出过许多牺牲,后来就自然的都走到这条道路上去了。所以,在中国,尤其是在都市里,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摔伤的人,路人围观或甚至于高兴的人尽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这便是牺牲所换来的坏处。
    总之,经验的所得的结果无论好坏,都要很大的牺牲,虽是小事情,也免不掉要付惊人的代价。例如近来有些看报的人,对于什么宣言,通电,讲演,谈话之类,无论它怎样骈四俪六,崇论宏议,也不去注意了,甚而还至于不但不注意,看了倒不过做做嘻笑的资料。这那里有“始制文字,乃服衣裳”一样重要呢,然而这一点点结果,却是牺牲了一大片地面,和许多人的生命财产换来的。生命,那当然是别人的生命,偶是自己,就得不着这经验了。所以一切经验,是只有活人才能有的,我的决不上别人讥刺我怕死,就去自杀或拚命的当,而必须写出这一点来,就为此。而且这也是小小的经验的结果。
    六月十二日
**

    读大先生《经验》一文,有如下感想:
    1、 中国是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国家。农民,有其纯朴、善良的一面,但是,也得指出,数千年来农民处于极度苦难的局面下,不能不培育出一套生存的“技巧”,因而,也有其“狡猾”、“欺压善良”的一面。毛泽东一再说“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是否有这一考虑在内,我不知道,但是,不能不指出,农民性的二面,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的组成部份。或者,可以说,这是“流氓无产者”的“流”性的反映。
    2、 中国的城市居民,若数其前代,多来自农村,因此,许多人也具有这种“流”性。南京彭宇案中的“被害者”老太就是这种“流”性的代表人物。她的这种“欺压善良”的本性是中华民族性中不良一面的集中反映。
    3、 “救急扶伤,一不小心,向来就很容易被人所诬陷”,大先生此语,说明,彭宇案中老太之所为,是袭前人所为,不是创新。而前代和今天所不同者在于:在以前,这类案件发生,所传范围很小,因此,对人们的影响也不大。而“在中国,尤其是在都市里,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摔伤的人,路人围观或甚至于高兴的人尽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这种“经验”,来自中国数千年经验的“积累”。
    而今天,网络发达,数亿网民。因此,一旦出现南京这类案件,马上全国皆知,从中汲取正反两方面“教训”的,比以前“放大”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
    4、 这就给当权者带来了全新的问题。古代,碰到这类敲诈案,怎样判,得看当官人的清浊、智愚。但影响不会很大。而今天,一旦判案不当,影响全国。
    愚以为,要树立“救人至上”的“新风”(其实是优良的“老风”),关键在当权者。例如,对彭宇案,不论怎样判,你得对全国百姓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而不是我行我素,视而不见。
**

   3、 “救急扶伤,一不小心,向来就很容易被人所诬陷”,大先生此语,说明,彭宇案中老太之所为,是袭前人所为,不是创新。
ys1937 发表于 2011-10-23 08:26
y先生引出鲁迅的话,很有意思,前两天还有谁在找鲁迅对这个问题的帖子呢,先生博学,真给找出来了。

先生对彭宇案老太的看法也是大多数网友的看法,我倒有点不同意见:我觉得彭宇案是法官判得有问题,那段解释社会影响太不好,并不见得彭宇一定是冤枉的,就算彭宇完全是冤枉的,老太也不一定就是恶意冤枉彭宇,她确实是被撞了,可能真以为是彭宇撞的,她当然有诉权,怎么判是法官的事,超过限度谴责老太,也会有负面社会影响。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1-10-23 11:08 编辑

金丝这段话,公正平实。
彭宇案的问题,在于法官在缺乏事实论证的基础上,将一种对他人的恶意推测,援为判案依据。根据该法官的判决,所有人都会在倒吸一口冷气之余,微调或大调自身的行为。法官的恶意显示在:他认定一个人若非有错在先,是不会主动救死扶伤的。换言之,只要你做出了一个纯粹的善举,你就成为一个嫌疑人。
正因为缺乏事实,所以,老太是否在讹诈彭宇,或彭宇是否受冤,其实并未明确。人们只应该反对该法官的判决方式,而不必对老太和彭宇多加评论。这方面的事实,并不清楚。
虽然中国不实行判例法,但严格地说,大凡有影响的判决,都会以判例法的威严影响世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以为过错最大的,是中国的最高法院,它听凭一个恶意判例大肆荼毒世道人心,而坚持不作为。他一天不作为,就等于南京的判例还在有效中。
在街上,都是陌生的人来人往,反而会分散“人们采取行动的道义责任感”,每一个人都倾向于等待别人率先行动,所以采取行动反而更加“理性”。这时需要有一个比较喜欢管闲事的带个头,情况就会转变。不过这样的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并不高。
...
老木匠 发表于 2011-10-22 21:13
我常爱管管闲事,对木匠此言颇有感受。几年前我叫板城管,几个身强力壮的城管楞在当场,没敢动弹,一是我及时策略性的亮明身份(我非草莽,自然不会不计代价逞一时之勇),再就是我一出手,周边路人一拥而上,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数落城管,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我常爱管管闲事,对木匠此言颇有感受。几年前我叫板城管,几个身强力壮的城管楞在当场,没敢动弹,一是我及时策略性的亮明身份(我非草莽,自然不会不计代价逞一时之勇),再就是我一出手,周边路人一拥 ...
亚平 发表于 2011-10-23 21:57
根据木匠的体会。在随机形成的群体中,喜欢管闲事、爱出头的比例差不多就是1/20。比如我中学的班级40人,天生起头、具有号召力的男女各一人而已。

在佛山这个事例中,18人不管闲事。第19人就管了,差不多就是这个比例。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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