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假如“范跑跑”在纽约

假如“范跑跑”在纽约  
2008年07月05日 08:16:06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语文教师范美忠(范跑跑),在其博客上如实记录了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丢下学生独自逃命一事,在网络上引起极大争议。目前,范已经被开除公职,教育部新“师德规范”修订方案也增加了“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

    这事如果发生在国外,范跑跑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免去所有道德议论,这种议论已让人沮丧厌倦。假设范跑跑事件发生在美国纽约,用国际接轨的办法跳出迷云,看该事件到底该是怎样一回事。

    现在范跑跑是纽约市某公立中学的班主任。5月12日,纽约突然发生8.0级强烈地震。其时,范老师正给学生上课,讲述华盛顿的故事。“一天,英军进攻联邦军阵地。当时大雪纷飞寒气逼人,有个士兵被冻得哭泣。华盛顿见状,毫不犹豫脱下大氅披在士兵身上。”范老师刚讲到此,只听轰隆一声,地震了,四处墙倒屋塌一片狼藉。范老师大喊一声:“地震啦!”他边喊边自顾自朝教室外跑去。学生们惊呆了不知所措。这时震动越来越大,学生们发现范老师再没回来,也开始一窝蜂向外跑。说时迟那时快,只听咔嚓一声,房塌了,几个学生被砸在里面。

    美国各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现场采访。当记者询问惊魂未定的学生当时发生的情况,学生们哭诉道,他们有几个同学被砸到了,现在还在废墟里。那你们的老师呢?他跑了。跑了?他怎么跑的?他一发现地震就跑了。你是说,他第一个跑出教室,没管你们?对,他第一个跑的,没管我们。你们老师叫什么?范跑跑。记者转身面对镜头用不可思议的语气报道:据公立高中学生们说,他们的班主任范跑跑先生,在地震发生瞬间,只顾自己逃命,把一班学生扔在教室里,没采取任何救助学生的行动。

    第二天,死难学生的父母及代理律师,在他们各自选区的市议员、州议员的带领下,在纽约市政府门前集会,他们要求市教育局解雇范跑跑,由州检察官提起公诉,并追究市政府在学生死亡事件上的责任。参加集会的还有纽约犹太人家长会等几十个团体代表。

    几天后,市长布隆博格和纽约州检察官办公室召开联合记者会宣布,纽约市教育局已解雇了范跑跑,范已在他新泽西州的姐姐家被捕,州检察官办公室正以渎职罪、防碍公共安全罪、藐视法律罪、潜逃罪……等18项罪名对他提起公诉。

    一个月后范案开庭。范跑跑的律师辩护说,人本性都是自私的,范跑跑没错。纽约州检察官在对陪审团最后陈述中说:“我是一个父亲,我有一个15岁的女儿。我只想问一句:你们,有孩子吗?”法庭内一片寂静,很多陪审员流下眼泪。最后陪审团宣布:范跑跑有罪。法官在宣布量刑时说,如果讲本性我们应回到丛林时代,如果讲本性你范跑跑恐怕活不到今天。我宣布,范跑跑必须在监狱服满15年后方可保释。

    以上假设均按纽约市实情考量,欢迎各专业人士提出挑战。容忍罪行是对所有追求美好生活人们的威胁。一个社会如果不是站在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建立制度,我们将离和谐更远,离动荡更近。(文 陈九  发自纽约)
粥稀后坐,床窄先卧,耳聩爱高声,眼昏宜字大。
“范跑跑”在德国也无法可依  
2008年07月05日 08:14:10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中国教育部近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其中将“保护学生安全”一条纳入新的师德规范,尤其引人关注。中国的《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下的职责和义务,仅在第四款中写明,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相比较,德国从法律角度上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一些监管义务,尽管也没提出在突发情况下教师的义务,但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教师监管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例如《下萨克森州学校法》规定:“教师有义务照看好在学校内、在学校区域内的公共车站、以及在校外举行的学校活动中的学生。教师的监管还要使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学校的属地。”同时在德国联邦政府和州相关司法实践的判例,还对具体情境下教师的监管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教师在课堂教学、课间休息、上放学路上、外出郊游、参观活动等不同情况下的监管义务,分别作出了解释。当然,德国一些法学界人士也指出,由于教师所面临的情况异常复杂,学生的数量、年龄,所学课程的性质,以及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等因素,都在影响着教师对学生的监管。因此,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可能全部列举教师监管的职责,而只能确立教师在上述情况下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或许正是如此,德国媒体对处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范跑跑”现象,并没有大肆报道。但中国对这种现象的讨论,无疑是社会追求完善的一种进步。(文 葳蕤  发自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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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能限制“范跑跑”  
2008年07月05日 08:23:29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加拿大法律文化的重要特点是道德观念法律化,即尽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加拿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部分。随着两百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加拿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日趋重合。从社会的发展进程看,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合部分越多,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

    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加拿大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

    “加拿大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加拿大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加拿大是将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有人认为加拿大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加拿大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发展的。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加拿大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其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加拿大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和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教师会面临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

    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加拿大有这样一些规定:

    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加拿大政府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当地震突然发生时,任课教师的首要行动是,把学生迅速疏散至足球场或篮球场等空旷场所;然后,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并陪同学生待在疏散场地,直到一切正常。

    从上述加拿大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教师失职导致学生遇到伤害,学生家长极有可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指控和赔偿,因为上述规定将成为家长起诉学校和教师的依据。所以,尽管教师失职并不触犯刑律,国家也通常不会对失职人员进行起诉,但失职者面临民事诉讼则是难免的。当然,失职教师将会失去自己的执照。(文 薛丽  发自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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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这都是显而易见的。
这明显是扯淡的东西,它忽略了事实背后的许多因素.
到目前为止,凡是在遇难中身亡的学生家长没有一个到法院控告老师,而是无一例外地控诉承包商和当地主管部门.
在西方国家,16岁以上就是法律意义上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范美忠的学生都是17或18岁,有可比性吗?
所谓纽约的例子严重暴露了作者对美国法律的胡编乱造。15年方可保释的刑期在那里意味着什么?几乎是一级谋杀罪名成立。
再仔细看看这条里提到的“小学和初中阶段”: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教师监管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例如《下萨克森州学校法》规定:“教师有义务照看好在学校内、在学校区域内的公共车站、以及在校外举行的学校活动中的学生。教师的监管还要使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学校的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