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一场关于文字的争论

首都百余位学者联名举报第 6版《现代汉语词典》正文部分内容违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并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2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该词典正文收录239条所谓“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4号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新出版 [2010] 11号)等法规。
 我们举报的事实是:
 事实一:2012年6月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正文第1750页至1755页收录了239条所谓“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绝大部分是英语)。
 事实二:商务印书馆总经理于殿利在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出版座谈会上对媒体宣称:“《现代汉语词典》具有权威性,《现汉》等于答案。”
  “以前官方媒体用‘美职篮’,和真正喜爱nba的群体不在一个语言环境下,这是一件多么奇怪的事啊!所以我说,当《现汉》收录了nba之后,给从事语言工作的人员带来方便。别再绕口说:美职篮美职篮这样一个词汇了。”
 我们举报的理由:
 理由一: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正文”收入英语词汇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该法明文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必须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汉语词典”是规定汉语汉字标准的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是汉语文出版物,不是英语词典,不是英汉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在“正文”中收录了英语缩略词等词汇之后,等于将汉语汉字的标准规范擅自改变为英语等外语可以进入汉语,英文可以代替汉字。因而从根本上搞乱了国人正确使用汉语汉字的标准和规范,任其泛滥发展将从根本上危及汉语汉字的安全,危及中华文化的安全。
 理由二:商务印书馆严重违犯国务院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法规。
  《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在封底上写道:“按照国务院指示编写。”
 把英语(包括英语缩略语)收进汉语词典,正是严重违犯国务院的下述法规和指示:
 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八条:“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2010年 4月 7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的文件:《国办秘函 [2010] 14号》针对“一些行政机关使用规范汉字意识淡薄,随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词”等现象,要求:“行政机关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养成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在制发公文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作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出版单位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误导社会大众“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这种违法行为对规范使用汉字汉语是极其严重的危害。
 中央电视台五频道在2010年 4月之前,一直用 “nba”。广播电视总局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法》发出了规范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通知,中央电视台将 “nba”改为“美职篮”的;于殿利竟要中央电视台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返回到上述的错误轨道上去。
 理由三:商务印书馆作为国家重要的出版单位,其《现代汉语词典》的上述错误与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精神背道而驰,损害了中华民族应有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我们强烈要求:
 对商务印书馆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认定和宣布《现代汉语词典》第 6 版将英语词汇进入《现代汉语词典》正文的内容违犯了国家上述有关法规。
 二、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出版者商务印书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三、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立即撤除“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一节。
 四、责成商务印书馆认真学习国家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出版工作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学习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和胡锦涛同志有关文化工作的讲话,提高保卫中华文化安全的自觉性,切实“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积极的弘扬者”。
 2012年 8月27日


    引者注:很想请教这些举报者们:你们是否赞成“鲁大先生的‘阿 Q正传’‘用字不当’,应该退出中学语文教材”?
驳举报《现代汉语词典》违法的学者联名信

                                       
思宁

 首都百余位学者联名举报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正文“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内容违法,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思宁认为,联名信的举报理由不成立。
 一、举报的“事实一”有误导性
 联名信称:“事实一:2012年 6月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正文第1750页至1755页收录了 239条所谓‘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绝大部分是英语)。”
 其实,《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除了第1750页注明“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外,还在目录页“词典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加括号写了“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这几个字。这个“附”字,是“附带”“另外补充”的意思。联名信故意不提目录页的“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这几个字,旨在否定词典编纂者把“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当做“词典正文”“附”的内容的本意,误导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公众。
 而且,联名信无视《现代汉语词典》早在1996年修订时就开始收录“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的事实,误导公众,试图让公众以为《现代汉语词典》第 6版才开始所谓“违法”收录“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而联名人是“最新”“发现”了这个“违法”行为。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断章取义
 联名信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时,只引用第一款“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故意舍弃第二款“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这是用断章取义的方式在混淆视听,恶意歪曲法律的本义。
 只要完整阅读第十一条,就可以知道,法律并没有禁止汉语文出版物中根据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只是规定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的内容正是根据法律规定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作必要的注释,这恰恰说明词典编纂者是在执行法律的规定。可见,联名信指责词典编纂者违反第十一条,完全是一种污蔑。
 从法言法理分析,第十一条实际上隐含了授权性规范,即汉语文出版物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联名信试图通过“隐瞒”第十一条第二款来否定根据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权利,其手法未免拙劣可笑。
 联名信在引用该法第四条时,也遗漏了第四条的第二款“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和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虽然遗漏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与举报的理由无关,但仍可以说明这些学者缺乏引用法条的专业水准。正确的引用方式应该是:“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才符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引用法条的规范。
 三、曲解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
 联名信引用《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不符合引用法条的规范。因为,联名信引用的“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并不是第二十八条的全部内容,而只是第二十八条的第三款。正确的引用方式应该是:“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联名信指责词典编纂者“把英语(包括英语缩略语)收进汉语词典”“严重违犯”《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这是对法规的曲解。曲解的来源就是前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的断章取义。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到的“国家法律规定”,自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授权汉语文出版物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词典编纂者认为需要,而“把英语(包括英语缩略语)收进汉语词典”,就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的内容就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同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至于“有关标准、规范”,目前国家并没有“有关标准、规范”禁止“把英语(包括英语缩略语)收进汉语词典”,而“按照国务院指示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倒是带有相当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效力。
 进一步分析,《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表述在法理上也不能理解为出版物只能使用规范汉字。《出版管理条例》没有任何条款禁止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值得注意的是,《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提到“出版活动必须……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而“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的内容恰恰是“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这也说明出版物使用的语言文字并不限于规范汉字。
 四、曲解“国办秘函 [2010] 14号”通知
 联名信提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办秘函[2010]14号”通知时,也是断章取义。联名信引用了第一项中的“行政机关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养成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在制发公文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这一句话,却不引用与“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内容联系最紧密的第二项:“严格规范使用公文中涉及的字母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根据“国办秘函 [2010] 14号”通知,公文中是可以使用“字母词”的,只是要“严格规范使用”,要根据法律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联名信对“国办秘函 [2010] 14号”通知断章取义后,就把“自觉使用规范汉字”曲解为只能使用规范汉字,曲解为禁止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禁止使用字母词了。
 五、曲解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联名信从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中孤立地抽出一句话“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并据以认定词典编纂者“违法”,这还是断章取义。
 其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中涉及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整段原话是:“三、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化,尊重并遵循汉语言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的结构规律和词汇、语法规则。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外国语言文字的翻译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要按有关规定翻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看这段原话,就可以知道,该通知同样认为汉语文出版物中有权根据需要规范地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但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况且,“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中有“随意”一词,意思是只禁止“随意夹带使用”,没有禁止“非随意”的规范的夹带使用。
 再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还不是“法”,只是没有法定强制力的文件;使用“随意”一词也不是法律规范的法言表达方式,只是含义不明确的政策表达方式。
 六、所谓广播电视总局的通知没有法定效力
 联名信提到的广播电视总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的所谓“规范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通知”是没有法定效力的。在广播电视总局的网站,使用相关的关键词是找不到该通知的。广播电视总局网站自己都没有把该通知当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联名信的作者也没有找到所谓“规范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通知”的文件出处和名称,不能证明广播电视总局确实正式通知禁止使用 “nba”的用语用字。在央视网使用关键词查询可知,中央电视台在接到广播电视总局所谓通知后,并没有真正停止使用 “nba”的用语用字。
 七、曲解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精神
 联名信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的上述错误与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精神背道而驰”,也是断章取义的曲解。
 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原句整句话是:“坚持改革开放,着力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促繁荣,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高文化开放水平,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联名信把“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等分句“断章”掉,是在割裂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无非是不想让公众知道“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恰恰是符合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精神的。
 总之,联名信误导公众的所谓“违法”的“事实”描述以及对法律法规等规范和党的政策的断章取义的曲解,都是不能成立的。所谓《现代汉语词典》“违法”,完全是莫须有的指控。不懂法、曲解法,违背法律精神的不是词典编纂者,恰恰是联名举报的这些学者。
 当然,《现代汉语词典》“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没有违法,不等于在编纂技术处理上没有问题。思宁认为,把“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当做“词典正文”的安排方式确实值得商榷。毕竟,“西文字母”不宜当做汉语词典正文的词条。如果“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不排入“词典正文”的页数范围,而是当做“词典正文”之外的“附录”另编页数,应当可以避免汉语词典自身逻辑上的尴尬,避免授人以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汉语文出版物中滥用西文字母的违法现象,思宁也是持批评态度的。这类违法,主要是指不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滥用西文字母,特别是能够用汉语正常甚至简洁表达时仍滥用西文字母,而且没有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没有像“国办秘函[2010]14号”通知要求的“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定汉语译名方面也远远跟不上汉语文出版物的要求)。而《现代汉语词典》收入“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应当视为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了必要的注释的合法行为。
落后弱小的民族,就不要奢望什么“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啦。
法国的坚持,可能多少还有一些实力的基础,他也很难完全抵挡“全球文字的混合化”。汉语,就更莫想咯。
呵呵,这也是全球化的一部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