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先生的问题问得很准,其实就是在美国,虽然杜威早就提倡教育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心理学也有了很多的研究表明儿童与成人的差别。但是那些理论仅仅是从学术方面讨论,成为一种学术观点,并不足以对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实践有约束力。至今为止国内人们大多对于美国教育的理解也是停留在早期的了解(及文革之前)。在国内的教育理论届把儿童为中心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论来讨论。 然而教育以儿童为中心到了六十年代中期在美国才受到真正的重视,正如我转帖的另一篇文章“中美德育教育比较”中指出的: “从六十年代起,传统的学校家长式(LOCO Parental)的教育管理得到了挑战,美国的宪法在学校教育中开始全面落实。通过一系列的法令制定,确定了这样的认识,即学生同样也是公民,应同样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力。自由,平等,博爱是对所有人而言的,任何学校管理的原则都必须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 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宪法开始在学校教育中落实”,这意味着尊敬儿童或青少年不是什么教育理论上的问题,而是法律范畴的问题。学生是社会群体中的弱者,尤其是儿童。如果成人不能保障儿童的权利,儿童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就是那么简单明了。自从有了这个法令,美国不仅是公立学校,所有的私立学校包括与教育有关的机构都受到制约。保障学生的权益。 我说这些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跳出教育理论这个圈子来看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