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午约三点,我被再次约见。进了校董室,我发现在场的不只是李艳嫦,还有三个陌生人,了解之下,才知道是劳动局、物价局、教育局的几位领导。我很意外。下午的谈话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基本内容:
● 李的态度开始大幅度转变,表示原先的教师聘用合同只是一个试探,正式的交劳动局审批备案的合同将在近两天签订; ● 几位领导分别就我反映的问题轮番试图说服我;
三位领导离开后,我和李又有过单独是协商,无果。她揪住我今下午缺上一节历史课的事情大做文章,还叫来了教导处的主任“签字确认”。
3、当晚,全体教师在某教室开会。会上,学校要求每个教师在我的通报批评文件上签名。李艳嫦在会上的发言基本内容: ● 所有愿意继续在学校工作的将在明天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十五天; ● 新的工资方案 法律规定,尤其符合中山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 周虹霖老师在给教育局信笺中反映的关于学校师资的问题,损害了教师的利益; ● 其他情况。
我针对其发言,当场反驳:
● 即便签订新合同,教师们也必须手持一份相应的合同,这很重要,希望教师们警惕和重视; ● 李离间我和其他教师的关系,令我能容忍。我不否认大部分教师的素质,但因为他们做太多教职范围以外的工作,教学质量自然很难保证; ● 其他。
因起争执,李以我妨碍秩序为名,报警。警察来后,不了了之。
散会后,我向李递交了辞职信,约定明天十二点结算工资,走人。井水不犯河水。
2006年9月16日
1、 上午,其他教师被安排在校董室隔壁的教室签订合同; 2、 我于下午一点左右到达校董室,见有教育局主管民办教育的罗某在场。 3、 李的态度再变,逐条反驳了我的意见,并指出: ● :可以控告我敲诈; ● :可以起诉我诬陷,已准备好律师,保留起诉我的权利。 咄咄逼人。我见情况不妙,表示,可以按其要求写道歉信,她表示,只要我愿意道歉,“一切可以再商量”,还可以给一些“人情费”。于是约定四点我手持“道歉信”再见。后我了解到,李曾对教师们夸口说,我会当所有教师面道歉。 4、 我回宿舍后收拾行李,离开小榄,在车站。我给李打电话,表示,道歉决不可能,誓要讨个说法。她很慌张。未久教育局罗某来电话,好言相劝。我说冷静两天再谈。
2006年9月17、18日
谁也不肯在“道歉”的问题上让步,陷入胶着。事情暂告一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