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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8-4-30 22:06
| 只看该作者
看到正磨刀豁豁地准备删除他人博客的吴洪森站长,竟然百忙之中码了这么段文字,倒是意外得很。据我所知,码这么些文字,是会让他熬个通宵的。如果要避免错别字,那还得再加三个小时。
我很想看看他最近是否略有长进,谁知才看了第一句,就劈头撞上一种伪装成狰狞的无知,真是扫兴。
为了对自己的断语承担责任,没奈何,我就多说两句吧:
“请问:是谁规定理应施诸不同目标?如果只是周泽雄规定的,是不是意味所有人都得遵守?”
先看前一句:“是谁规定理应施诸不同目标?”诸位看官,吴洪森站长的意思是不是说:写作上的事务,必须先有一个规定?作者写作,必须像警察执法那样,参照一个类似治安处罚条例的文本,方可进行?换言之,一种说法是否成立,必须先到某个部门提出申请,等到该部门将此说法以红头文学公文的方式正式颁布,才算正式成立?
我第一次听说,关于作文之道的探讨,需要上升到“规定”的角度。产生如此念头,单凭文学观上的愚蠢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对权力的贪婪和痴迷。
再看后一句蠢话:“如果只是周泽雄规定的,是不是意味所有人都得遵守?”
蠢在哪儿呢?说个在文学圈内应该算众所周知的常识:自从十九世纪英国诗人雪莱将诗人的身份正式界定为“立法者”之后,文人在谈艺论道时提出自己的见解,就不仅是一种权利(它本来就是权利),还是一种责任。听吴洪森站长的意思,他试图剥夺掉这个原本属于所有文人的正当权利(由于权利不等于能力,故即使拙劣如吴洪森,也是有这个权利的)。他想把这个权利再次荼毒成权力吗?他是否认为,只有那个发布延安文艺讲话的人,才可以握有这个权利(力)呢?
“遵守”二字,更是荒谬至极。它补充强化出这个信息,在他眼里,艺术之道不仅应该被行政化,还应该被权力之手法规化,以便让它像斑马线那样,供人“遵守”。若非如此,天性不受羁绊的艺术女神,又何来“遵守”“规定”之说呢?“文似看山不喜平”是一个规定吗?“诗必穷而后工”非得受到“遵守”吗?一旦它们没有被颁布成文学法律,就不构成一种观点或看法了吗?
即使想丢脸,也不该是这么个丢法呀。
就那么寥寥数十字,不仅准确反应出吴洪森站长文艺学常识方面的一穷二白,还更加准确地说明:为什么他只配做一个少校级站长,而不配被我哪怕是礼节性地视为一个对手。
下面的东西,我就不再费功夫去教训他了。之前的错误是如此恶劣,以至它就像多米诺的第一张牌,足以让他随后的所有玩意全都瘫伏在地。
再次想起埃斯库罗斯的话:“老来受教训多么难堪。”“为朋友两肋插刀”固然有可取之处,但前提是,你掏出来得是把刀子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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