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招投标制度

吴钩:宋朝的“招投标”制度






先说个有趣的小故事。有一部叫做《新宋》的穿越小说,里面有个情节:穿越回到宋代的小说主人公运用自己的现代知识,帮助宋人在杭州搞招标、投标。小说的作者以为这是他给宋朝人畅想出来的创举。殊不知,在宋朝,其实已经有了非常完备的招投标制度,其制度的严密、周全,甚至不让今日的招投标做法。在了解了相关史料之后,小说的作者不得不感慨:“宋代真是一个让人惊叹的时代。”



宋人管招投标叫做“买扑”、“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朝的“买扑”制度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政府采购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标程序。举一个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卖某个坊场或官田的经营权或产权,通常都会采用“买扑”即招投标的方案,整个程序是这么走的:



首先,主持拍卖的州政府要对拿出来招标的“标的”(比如某处酒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估价,设定标底。标底通常采用以往拍卖的次高价或中位数,“若累界(营业额)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九);或者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交易价格。



标底确定下来之后,便可以在“要闹处”张榜公告招标了,包括说明政府这次要拍卖的是什么,位于何处,底价几何,欢迎有意竞买者在限期(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参与投标。宋政府对投标人有一些身份限制:公务员与提供不了抵押物、担保人者,不准参加投标。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有财力,便可以竞拍(南宋时对官员的限制又放宽了)。



然后,便进入投标的程序了。政府会“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宋会要辑稿·食货》),即州政府命人制造了一批木柜,锁好,送到辖下各县镇,凡符合资格、有意投标的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好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密封后投入柜中。这个过程叫做“实封投状”。规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标,木柜立即运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内无人竞拍,即流标,则政府一般会调低标底,再次公示招标。



接下来,便是评标的程序。木柜的拆封必须是公开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员在场,并允许公众观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评标标准通常采取最高价原则,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取看价最高人给与”。如果出最高价的有两人以上,即以先投标的那个人胜出。中标人倘若反悔,要按其出价的10%进行罚款。



原承包人拥有优先权。在承包期届满的前一年,政府要先询问原承包人是否有意继续承包,如果有意,通常会给予一定优惠,原承包人若钱不够,还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让交易中,原佃户获得了七折的优惠,并允许“限二年纳足”。如果原承包人无意承买,政府即贴出公告,重新招标。在评标的时候,政府也会问原承包人愿不愿意按中标的价钱承买,“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供具回报”(《宋会要辑稿·食货》)。



中标人确定之后,还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最后,由政府给中标人颁发“公凭”,实质上就是订立合同。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假设政府拍卖的是一处坊场的经营权,通常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享有明确的义务与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课额(若发生天灾,政府一般会给予蠲免);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到保护,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钱,政府也不可以转让,“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



这就是流行于宋代的处理国有资产流转的“买扑”制。放在十三世纪之前,它无疑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招投标制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是挑不出大的制度性缺陷。



宋代还实行过一种“明状添钱”的“买扑”,跟今日的拍卖制非常接近:假设宋政府要出让某一处河渡或酒坊的经营权,它也会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竞拍之时,政府将所有想获得标的物的人召集在一起,各人“明书钱数,众各相知”,即公开叫价、竞价,最后“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出价最高的那个人得到标的物。



毫无疑问,这种“明状添钱”的拍卖法,比起前面介绍的“实封投状”法更加刺激,也更能激发竞争。一些竞拍者志在必得,难免失去理智,“竞立高价,务相倾夺,止快目前之欲,不为后日之计”,结果以超高的出价拍下标的物(如某处酒坊经营权),却收不回经营成本,“往往破家竭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九)。因此,宋政府后来又叫停了“明状添钱”的竞拍制,还是采用“实封投状”的招标制。



可惜宋亡之后,以“实封投状”为代表的“买扑”制度不但未能继续演进,反而消亡了。元代还有“买扑”,但只限于包税;明清时则基本上没有听说有什么招投标制度了。
时至今日,当人们说起招投标制度的历史时,许多人都以为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国家,时在1782年。却不知早在11世纪的宋朝,已经发展出一套非常成熟而完备的招投标制。





(版权声明:本文系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代金凤)
宋王朝政治有多宽容


吴钩 5月13日 09:57



分享
在《大家》个人专栏中,我已经写了不少关于宋朝的文章,仿佛可以做成宋朝系列了。也不止一次碰到朋友相问:为什么对宋朝这么感兴趣?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宋朝有很多迷人的地方,比如很富市井气息的市民社会,很有现代味道的城市生活,但最让我生出无限感触的,还是这个王朝表现出来的政治宽容度。我想起了许多宋朝往事:


宋仁宗时,蜀地有一个读书人,给成都知府献了一首诗,其中两句写道:“把断剑门烧栈道,西川别是一乾坤。”这是劝成都府脱离赵宋王朝,割据独立。在过去,这毫无疑问属于谋逆的大罪,更何况残唐五代藩镇割据的历史阴影尤在。成都知府给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将那读书人抓起来,又快马上报朝廷。仁宗接到报告,很淡定,说,“此老秀才急于仕宦而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司户参军,处于远小郡。”(《曲洧旧闻》)那老秀才当了一年官,就带着羞愧之心老死了。此事若发生在明清两朝,必是诛九族的重刑,不知有多少人头落地。宋朝之宽容,由此可窥一斑。




宋神宗时,党争大兴。苏轼因写诗讥讽变法,被执政的新党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交待清楚问题。神宗本无意深罪苏轼,但宰相王珪却欲置苏轼于死地,他向皇帝告黑状:“苏轼于陛下有不臣意。”神宗改容说:“苏轼固有罪,然于朕不应至是,卿何以知之?”王珪说:“苏轼写过一首《桧诗》,有‘根到九泉无曲外,岁寒惟有蛰龙知’之句。陛下飞龙在天,苏轼以为不知己,而求知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神宗说:“诗人之词,安可如此论?彼自咏桧,何预朕事?”王珪语塞。(《石林诗话》)这是“乌台诗案”中的一个小插曲。后苏轼被贬往黄州,充团练副使,算是薄惩。若放在清代的所谓“康雍乾盛世”,必掀起一场腥风血雨的“文字狱”。









(苏轼44岁知湖州,御史李定、苏亶等从苏轼《湖州谢上表》及诗文中寻章摘句,以谤讪新政罪将苏轼逮捕,关押在京城御史台狱中,史称“乌台诗案”。)

宋代虽然也发生过数起诗案,不过性质跟清代“文字狱”完全不同。清廷以“文字罪”杀人,目的是为钳制人言,强化思想控制,维持皇权专制;宋代诗案则是党争的衍生品,是执政一派用来打击反对派的工具,手段虽卑鄙,却非出于维持皇权专制之用意。




宋孝宗时,南宋的大思想家陈亮落魄民间,一日与狂士甲在寺院饮酒,又叫了一名妓女陪酒。狂士甲乘着醉意,封妓女为妃。这时寺中有客人乙,故意问甲:“既已册封贵妃,那谁为宰相?”甲说:“封陈亮为左丞相,你为右丞相。吾用二相,大事其济矣。”乙便将甲拉到高座坐下,又扯着那妓女与陈亮跪下,“以次呼万岁”。(《四朝闻见录》)谁知乙这个人险毒,转身就到官府告密,称陈亮大逆犯上。陈亮虽是醉中无状,但以帝制时代的标准,说他犯上倒也不冤。又恰好陈亮以前还得罪过刑部侍郎何澹,所以立即就被逮入狱中用刑,“诬服为不轨”,上报皇帝。孝宗说:“秀才醉后妄言,何罪之有?”将陈亮案的卷宗扔到地上。陈亮无罪释放。




宋光宗时,一年因“雷雪交作”,天有异象,皇帝下诏求言。有一位叫做俞古的太学生,便上书皇帝,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斥骂宋光宗自即位以来,“宴游无度,声乐无绝,昼日不足,继之以夜”。光宗是一个不成器的皇帝,私生活不检点,气度也远远不如北宋的仁宗,“览书震怒”,下了一道特旨,说将此人抓起来,谪远方州郡,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这一刑罚,当时叫做“编管”。但众臣坚决不同意将俞古“编管”,因为“言事无罪”乃是朝廷的“事体”,不可破坏。光宗只好将对俞古的处罚改为“送秀州听读”,即送到秀州的学校,在官方监护下继续读书。但中书舍人莫叔光拒不起草处分俞古的诏书,说“弭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最后,“事竟寝”,对俞古不再有任何处罚。(《嘉泰会稽志》)这一事件也成为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被后来的士大夫援引来证明“言者无罪”,以对抗压制言论的权势。




必须承认,在历代王朝中,以宋代的政治最为宽容,士大夫与平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朝廷也比较注意言路之通畅与否,如元丰八年(1085),神宗逝世,司马光上书哲宗:在京城的尚书省大门口及马行街、各州县的要闹处,贴出公告,不管有官无官之人,只要对“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有话要说,都可以“进实封状言事”。此建议得到采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七)

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华夏文明之所以“造极于赵宋之世”,既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结果,亦是由两宋比较开明、宽容的制度环境所培育。若没有宽容的制度环境,文明的复兴将从何谈起?



(版权声明:本文系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代金凤)
吴钩
书院:中国的自由办学传统

吴钩 4月14日 10:24


4月9日,退休后鲜有公开露面的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到访湖南大学,并参观岳麓书院。新闻说,胡锦涛这次来岳麓书院,“是想要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岳麓书院整个办学历史给予了高度评价”。确实,书院代表了古代中国自由办学的宝贵传统与最高成就,需要今人重新发现它的价值。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遍书院的千年发展历史,并从中检讨得失。
【两宋:书院的兴起】
书院起源于唐代,而兴于两宋。唐代书院乃是官学系统的一部分,或者跟佛教寺院关系密切。北宋建立后,天下初定,百废待兴,而汉唐时代的门阀士族又在长年战乱中瓦解消亡,于是新成长起来的平民士绅群体负担起了重振学术、重建文脉的责任。民间书院也就在北宋出现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局面,有学者估计,北宋有书院一百所上下,超过唐至五代的书院数量之总和。其中应天书院、岳麓书院、嵩阳书院、白鹿洞书院、石鼓书院、茅山书院、龙门书院、徂徕书院被誉为北宋“八大书院”。
在民间书院之外,北宋政府还建立了一个覆盖了中央太学、国子监及地方州学的官学体系,这个官学体系是围绕着科举的指挥棒转的,“掌其教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而尝得售于场屋者耳”,“其所授受,又皆世俗之书、进取之业,使人见利而不见义”。结果便是培养出一堆趋炎附势之徒,北宋被灭时,居然有一百多名太学生抢着向金人投状归降,献山河形势图,连金人都觉得这帮知识分子“苟贱”,不要他们。
面对官学之溃坏,南宋的儒家士君子无疑需要重建学术、收拾人心。大理学家朱熹设想过改造官学,却发现官学其害“不可胜言”,“莫之救也”,所以他“常欲别求燕闲清旷之地,以共讲其所闻”,换言之,就是干脆抛掉官学体系,另立炉灶,创办更有独立品格、更有学术品质的书院。“礼失求诸野”,在我看来,这正是宋儒光芒夺目的地方。我翻阅宋代社会史时,能够明显地感受到宋儒在社会构建上的自觉:因为看到乡官职役化、乡治败坏,北宋的吕大钧创设乡约,以期建立“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礼俗秩序;因为看到官方救济体系(常平仓)不尽可靠,南宋的朱熹置社仓,成立民间社会的自我救济机制。
得益于理学家的推动与实践,南宋民间书院也获得空前的繁荣,根据研究中国书院史的邓洪波先生统计,在两宋七百多所书院中(绝大多数书院诞生于南宋),民办书院占了八成以上,因而邓先生断言“宋代是民办书院主宰天下的时代”。朱熹无疑是推动书院发展的最得力者,在他一生中,创建书院四所,修复书院三所,并在四十七所书院读书、讲学。南宋乾道三年(1167年),朱熹应大学者张栻之邀,赴岳麓书院与张栻会讲,逗留两月,听者云集,“一时舆马之众,饮水池立涸”,各地学子乘马赶来岳麓书院听课,马匹之多,将饮水池的水都喝光了。
在南宋理学家的理念中,书院首先是一个独立于官学的学术共同体,朱熹说,“前人建书院,本以待四方士友,相与讲学,非止为科举计”,因而,书院欢迎的是“四方之士有志于学,而不屑于课试之业者”。同时,书院也是践履儒家经世理想的讲学机构,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要通过讲学“传斯道而济斯民”。在理学先贤的经营下,南宋书院形成了以学术研究及讲学为核心功能、以学田为独立财政保障、并且具有学规、章程的学院之制。
【明前期:书院的衰落】
如果说,南宋的书院制度显示了以士绅为领袖的民间社会在维持学术自治与自主办学上的智慧与技艺,那么书院在元代的际遇,则让我们不得不相信:这种自治的精神与能力必为专制皇权所忌惮。元代的书院出现严重的官学化,书院创建必须呈报官府,经层层审核,获批准后方准修建;书院山长由官府任命;官府还委派“直学”掌管书院财政。审批制、人事权、财权都掌握在有司手里。
书院沦为权力的附庸,这是一切学术与教育开始败坏的渊薮,所以我们不用奇怪,元代为什么会“书院之设日加多,其弊日加甚”,为什么书院的建设者“徒知假宠于有司,不知为教之大”。毫无疑问,重振学术与讲学之正途,当然是回归民间,书院“既不隶于有司,而教育之功乃得专焉”。
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一面强化皇权专制,一面收紧社会控制网络,宋时蓬蓬勃勃的书院,到了明代也差不多沉寂了一百年,著名的岳麓书院与白鹿洞书院都成为废墟,“昔日规制不见,唯闻山鸟相呼”。
明初书院的荒废,当然是由朱元璋确立的教育与学术制度所导致。朱元璋出身草莽,却不是轻视教化之人,他登基后便诏告天下:“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只不过这里的“学校”,并不包括民间书院,而是指官学系统内的太学、州县学、社学。明代建立了一个庞大而完备的官学体系,南京、北京均立国子监,府有府学,县有县学,县下又遍设社学,按朱元璋的要求,“各州县在城并乡村,但有三五十家,便请个秀才开学”。另一方面,朱元璋又颁布禁例于天下学校,不许士子议论时政。


朱家皇帝高度重视各级官学的建设,摆在台面上的理由是为了“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但最重要的原因,我认为还是朝廷想掌控教化之权。这从朱元璋对官学系统外之书院的态度,便可以发现一些端倪。洪武元年,他下诏“改天下山长为训导,书院田皆令入官”,“训导”本是山长之助手,学田则是书院之经济命脉,朱元璋此举,用意甚是阴险,不但贬低书院领袖的身份,还剥夺了书院的财政大权。洪武五年,又下令“革罢训导,弟子员归于邑学”,在朝廷打压之下,“诸旧书院以不隶于官”,因而“皆荡然靡存”。
对专制统治有着特别偏好的朱元璋皇帝,想必非常不欢迎自成体系的书院之存在。我们知道宋代的士君子因为对官学体系的失望,另起炉灶建立书院重振学术,而明初的皇帝出于对书院的顾忌,又重新构建了一个完备的官学体系。历史就像是在转圈圈。

【晚明:书院的复兴】


直至明王朝立国已逾百年,朝廷对书院的压制才松懈下来。于是从正德朝到万历朝,书院终于迎来了一个爆发式的发展,在整个明代近二千所书院中,建于正德、嘉靖、万历三朝的有一千多所,占了书院总数的六成以上。开创这个繁荣局面的核心力量,来自以王阳明为代表的明代理学家群体。


正德元年,王阳明因得罪宦官刘瑾,被廷杖四十,谪贬至贵州龙场当驿丞。相传阳明先生在龙场悟道,创立“致良知”之学。所谓“龙场悟道”,在我看来,是说王氏彻底认识到以明王朝的昏暗政治环境(皇权独裁,君主无道,太监乱政),士大夫已不可能像宋儒那样“得君行道”,那么,与其寄望于明君,不如诉诸芸芸众生的良知;与其依赖国家的构建,不如唤醒社会的自觉,与其面向庙堂,不如转身面向民间。也因而,“致良知”不仅仅是心性之学,而是开启了一场“觉民行道”的社会运动。书院讲学,则是“觉民行道”、“化民成俗”的最佳载体。在龙场驿的清闲岁月里,王阳明开始了人生中的第一次书院讲学,并且从此跟书院结下不解之缘。


在王氏及王门弟子的推动下,明代中后叶的书院如雨后春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有些书院甚至结成稳定的“学术—政治共同体”,“凡学必有约,凡会必有规”。儒学中一直就有“处士横议”的传统,虽然朝廷一度禁止士子议政,但这一禁令也被书院突破了。晚明士子在讲学之余,“往往訾毁时政,裁量公卿”,并形成强大的“社会权力”(social power),以致于“岩廊之上(指朝廷),亦避其讽议”,最典型者莫如东林书院。


只可惜,书院这种“体制外”的社会权力,不容于“体制内”的权势人物,张居正当国与魏忠贤掌权时,都曾下令毁灭天下书院。晚明时代蓬蓬勃勃的社会觉醒,在政治打压下,终于随着明王朝的覆灭而告终。


至于清代的书院,虽然在数量上远胜之前各代,却差不多沦为了官学与科举制的附庸。直至晚清,书院改革,才得以突破官学之钳制,其标志为:山长从由官府委任,改为“采访公论”,“归绅士延聘”。可惜清末新政时,朝廷又以一纸诏令将书院改为新式学堂,看似是接纳近代化,与国际接轨,实则已违背了书院自治、教育自主的原则,导致书院这一宝贵的传统教育模式被清出历史舞台。


纵观书院从宋至清这一千年间的盛衰,可以清晰地看出,书院的活力来自儒家士君子自发的教化承担与学术自觉,但凡在官府承认并不干预士君子的办学自由时,书院则兴盛;而一旦官府容不得民间社会的办学自由,或者试图将书院收编进官学体系,则预示了书院的衰落或败坏。回顾这段书院的兴衰史,其实就是去面对两种教育传统——官学的传统与民间讲学的传统,我们选择哪一种?
宋朝的引咎辞职惯例


吴钩 4月28日 14:21

4月27日,韩国总理郑烘原宣布就“岁月”号沉船事故引咎辞职:“就未能阻止事故发生以及在事后未能适当应对,我作出道歉。见证了家属的痛苦以及人们的悲痛和愤怒,我觉得我应该做的事情是负全部责任并辞职。”郑烘原请辞的新闻,在中国网络上引发了一阵感叹与议论,用《环球时报》评论文章的话来说,它“给中国公众带来视听上的冲击”。

有意思的是,不管对郑烘原辞职行为抱何种看法——是“撂担子”,还是“有担当”?中国的评论者一致认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的制度以及“责任政府”的理念,均来自西方体制,仿佛这样的制度与理念,于中国人传统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异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以示对重大灾害的负责,其实是中国古典政治的伦理要求,且是汉、唐、宋时代的政治惯例。
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汉代与宋代,像韩国总理郑烘原那样的宰相引咎辞职事例,是不胜枚举的。我这里且以北宋仁宗朝为例,介绍几则例子:
天圣七年(1029年),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辞职,后罢相出守青州。

宝元元年(1038年),宋境发生“冬雷地震”,灾害频仍,而以宰相陈尧佐为首的政府应对无方,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对政府发起弹劾,认为宰相王随、陈尧佐,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无能,必须对眼下发生的灾异负责,最后迫使王随、陈尧佐、韩亿、石中立四位宰执同日请辞。后来韩琦也当上了宰相,因为“不赴文德殿押常参班”(不到文德殿签到),被御史中丞王陶弹劾为“跋扈”。虽然刚刚登基的神宗皇帝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

庆历七年(1047年),天下大旱,参知政事贾昌朝认为宰相应当对此负责,“上表乞罢参知政事”,主动向仁宗皇帝提出辞呈。宋仁宗咨询了另一位大臣的意见后,批准辞呈,将贾昌朝改任北京大名府留守。

皇佑元年(1049年),宰相陈执中辞职,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最后陈执中以足疾为由请辞,“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

因为发生灾异,导致人民受到伤害,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辞职,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不可理解。不过古人相信天人感应,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引咎辞职。这一点,跟现代政府“理性化”的问责逻辑并不相同,但是,政府“可问责”、“要担责”的执政伦理,则是古今一理的。

于是,我们从宋朝历史中看到,每当出现严重的灾害事故,有担当的宰相总是主动引咎请辞;如果他对灾异装聋作哑,代表天下公议的台谏也会上书弹劾,迫使执政官辞职。辞职可能于事无补,却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姿态。这种政治姿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适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还会质问:皇帝才是帝国的最高领袖,为什么不是皇帝引咎辞职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君主的更迭震动太大,假如频繁地更换君主,势必引发政治动荡。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论古今中外,君主不担行政责任几乎是一个通则,英国普通法中即有所谓“君主不容有错(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之原则;儒家政治学说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叫做“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
恰恰正是这种“君主不容有错”的原则,推导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责任内阁”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得过问实际行政,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由宰相担责,君主则超然事外

宋代当然不会有“君主立宪”与“责任内阁”的概念,但宋人无疑已经产生了近似的意识,如宋神宗时常插手具体政务,富弼便坚决反对,他的理由是,“内外事多陛下亲批,虽事事皆是,亦非为君之道。况事有不中,咎将谁执”?意思是说,君主亲裁政务,即便事事皆对,也不是为君之道,何况若有一事批错了,又该如何问责?

出于“可问责”的考虑,宋人主张将执政的权力交给一个专业的团队,即宰相领导的政府。补充说明一下:“政府”并不是一个外来的现代词,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词,用来描述执政的团队,而且宋人认为,这个团队是可以问责、可以更替的。

体现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诏书)尽管出自君主之名义,却必须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责任内阁”的制度起点。这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启超说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宪国家因“君主不能为恶”,不能负行政责任,而创立国务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证明“此诏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责任缘之而生,同时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责任缘之而卸”。“大臣认为不当发布之诏敕,可以拒不副署”,“争之不得,则辞职耳”。

梁启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宪国”这套政制,其实在宋朝已可见其萌芽。用南宋的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显然,在朱熹看来,君权应当象征化,故君主不负责任,但治理有过失必问责,责任即由副署之宰执承担,这是通过非成文法(祖宗法)确立下来的宪法惯例——这样的治理形式,离虚君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不远了。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句:宋朝宰相因为发生灾异而引咎辞职,既是“阴阳不和,责在宰相”这一古老观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宋人有意识地构建“责任政府”的制度结果。如果说前者已“不合时宜”,后者则显然具有普遍的价值。
中国真倒霉,本来在宋朝时就走向了开放,偏偏在那时出现了一个强大无比的蒙古,中华民族在每次转型关头都会出现克星,宋末—蒙古,明末—满清,1911年—袁世凯,1937年—日本,1949年—......,15年前—.......
楼主最好把反驳的文章也贴在这里,否则在我看来没有多大意义。
史实不太好反驳,更简单的方式是思辩,换角度看,同一个史实也可以仁者见证、智者见智。比如用毛主席式的历史观完全可以得出另一套解读。
例如,也可以看作是宋朝的创新都是欺骗人民、粉饰专制、客观上怎么怎么着,主观上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我党中学历史书的基本论调就是这样子的。
主观客观是唯物主义概念,本身就不适宜到处乱用。说句不好听的话,吴的文章在我看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信口开河,程的反驳文章就写得有分量得多。你一直强调宋代由于贵族的缺乏平民的权利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我想你确实是受吴的影响比较大。实际上,在一千年前,权利的概念在英国才刚刚萌芽,在中国根本连萌芽都没有。
第一篇好玩。

宋代没唐那么严酷,有种庶民的生气勃勃。
我知道什么?
主观客观是唯物主义概念,本身就不适宜到处乱用。说句不好听的话,吴的文章在我看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信口开河,程的反驳文章就写得有分量得多。你一直强调宋代由于贵族的缺乏平民的权利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我想你确 ...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8 14:01
吴钩是年轻一代,近几年才写宋系文章,我的观点形成很早,九十年代。漫谈中国古代经济的先发优势,我就有了宋朝奇迹是权利原因的结论。吴钩系列是对我观点的佐证。权利作为,概念,和作为意识产生的年代不会一样,这个棋子兄可以解释的。权利意识应内在于人心,别说中国人,哪天发现外星人也一样。
吴钩是年轻一代,近几年才写宋系文章,我的观点形成很早,九十年代。漫谈中国古代经济的先发优势,我就有了宋朝奇迹是权利原因的结论。吴钩系列是对我观点的佐证。权利作为,概念,和作为意识产生的年代不会一样,这 ...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8 14:23
搞错了,原来你才是吴的老师。
搞错了,原来你才是吴的老师。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8 14:32
这样说话就不好了,只能说大家的思考殊途同归。
这样说话就不好了,只能说大家的思考殊途同归。
章星球 发表于 2014-6-28 14:42
你贴吴的文章越多,我越感觉吴有煞笔气。
让我顺着吴的意思演绎一下。吴说宋代是中国最好的时代,比匪朝还要好。但中国人似乎不怎么买宋朝的帐,这似乎在说,中国人就是贱,想曾经中国诞生了一个全世界最好的政府,中国人就不知道好好爱惜,让它万万岁。
再比如这一段:
宋孝宗时,南宋的大思想家陈亮落魄民间,一日与狂士甲在寺院饮酒,又叫了一名妓女陪酒。狂士甲乘着醉意,封妓女为妃。这时寺中有客人乙,故意问甲:“既已册封贵妃,那谁为宰相?”甲说:“封陈亮为左丞相,你为右丞相。吾用二相,大事其济矣。”乙便将甲拉到高座坐下,又扯着那妓女与陈亮跪下,“以次呼万岁”。(《四朝闻见录》)谁知乙这个人险毒,转身就到官府告密,称陈亮大逆犯上。陈亮虽是醉中无状,但以帝制时代的标准,说他犯上倒也不冤。又恰好陈亮以前还得罪过刑部侍郎何澹,所以立即就被逮入狱中用刑,“诬服为不轨”,上报皇帝。孝宗说:“秀才醉后妄言,何罪之有?”将陈亮案的卷宗扔到地上。陈亮无罪释放。
=================
转身就密告,密告也不要与被告对质,被密告之后立即被逮入狱中用刑,这哪里有半点法治的精神?然后来个老大的特赦(这种特赦其实也没有制度化,老大随心所欲而已),竟然就成就了最好朝代的美名。
转移后咋不显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