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打死一条价值3.6万的狗,构成犯罪吗---丁金坤

打死一条价值3.6万的狗,构成犯罪吗? (2016-08-04 07:40:03)[url=]转载[/url]

标签: 连云港 打死 故意毁坏 财产分类: 法律杂谈

据现代快报:连云港一女子,回家时被一条大狗咬伤。3日后,其男友再次碰上该大狗,遂将其打死。狗主人报案,声称是德国牧羊犬,经鉴定价值3.6万,于是男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被刑事拘留。

窃以为,宠物狗也是财物,不能随便伤害(紧急避险的除外),否则要赔偿,但是打死一条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普通一条狗的价值,一般不会超过五千(五千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追诉起点)。就如本案,若男子存在认识错误,即当时不知道这狗价值不菲,以为是普通价值的狗,则该狗的价值应该按照普通价值来计算,而非实际鉴定价值计。在古代,亦有此法理。譬如唐律疏议第49条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犯时不知」得依凡论”,即犯时若不知道名狗的,按常狗论。当然,时“知”还是“不知”,是要综合具体情况判断的。

另外,狗咬人,狗主人亦有责。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重则也会涉嫌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纵狗伤人)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管理不善),故管好狗是义务。而被咬者,在被狗咬时,把狗打伤,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此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唐律疏议也有规定“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当然,本条是指“即时”杀伤(登时杀伤)。事情过后的杀伤(绝时杀伤),则已非紧急情况,还是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的。
1# 水笺

当时打死没事。当时报警,警察来了也应该将其打死。三天后再打死就比较勉强了。只能报警要求补偿。
女子的男朋友咽不下这口气,估计跟当时狗主人对这起狗咬人事件的态度有关。这里没有说。
当然无罪。大狗应该牵短绳,这狗咬人时,被打时,显然都没有被牵。男朋友可以认为它是无主之犬,或者脱离了主人之犬,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这犬咬死了人,主人事后完全可能不认,或者推说此狗早已逃家成了野狗,受害人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所以合适的处理是,由男朋友处理狗尸,原主人失于管理,罚葱姜酒若干。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由男朋友将狗开膛剖肚,佐以罚没之葱姜,呼狗主人,女朋友,狗狗邻居把酒啖之,痛陈世间不测,人间不平。
还见到几个老人露面,有一句无一句,也很好。
参加交流
狗的主人一定不是一般人啊!算见识了什么是:“狗仗人势”!
狗的主人一定不是一般人啊!算见识了什么是:“狗仗人势”!
铁树朱蕉 发表于 2016-8-9 11:44
俺也这么认为,狗主人是领导的亲戚呗。不赔不行啊,小警察吃罪不起,这恶人不得不做了。
沧海一粟 盲人摸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