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d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54.
【2】Charles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Cambridge, M.A.: Blackwell, 1992, pp.15,30,84-91.
【3】Charles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p.86.
【4】笔者在《明代的公共资本市场:以两淮盐引为中心》(《明代研究》第10期,2007年12月)中,对中国历史上公债制度的蛛丝马迹,作为初步探讨。
【5】宫崎市定:《中国史》,邱添生译,台北:华世出版社,1980年,第66-68页。
【6】参见刘光临:《市场、战争和财政国家——对南宋赋税问题的再思考》,《台大历史学报》第42期,2008年12月,第235页表5。笔者根据该表数据,计算出会子发行金额相当于赋税收入金额82%这个平均百分比。有关宋代会子的界分及有效期限,参见高聪明:《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93-194页。
【7】蒂利认为,中国也属于“多民族国家”模式,但却是个“异乎寻常的例外”,参见氏著,Coercion,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p.3。
【8】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32、646、670页。
【9】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12页。李龙潜认为,黄仁宇引述梁方仲的研究来证明自己有关“洪武型”财政的看法,是对梁方仲的误解,参见氏著:《也评黄仁宇著〈16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全球化下明史研究之新视野”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10月,台湾。
【10】《明太祖实录》卷53,《明实录》本,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勘影印,第1053页。
【11】“(洪武四年二月癸酉)户部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一引为率。商人输米临濠府仓,淮盐五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石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府、永州府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三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明太祖实录》卷61,第1190-1191页)
【12】李东阳等敕撰,申时行等奉敕重修:《大明会典》卷34,万历十五年(1587)刊,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影印,第618-619页。
【13】有关明代开中法设立的问题,参见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国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3期,1974年,第221-266页。
【14】明朝盐政词汇,把参加开中的人统称为“商”,但这些人未必全是商人;而且“商”在明朝也可能是赋役制度下登记百姓差役的名目,例如山西平阳卫即“审编”、“商人”,以确保该卫得到柴炭供应。(《大明会典》卷156,第2195-2196页)
【15】据黄仁宇估计,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一趟开中法交易完成需时两年。参见Ray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195. 另外,据《明英宗实录》卷109“正统八年址月辛亥”的一段记载,虽然正统六年政府已经把“中盐勘合”发给陕西延边军政衙门,但两年后才有商人李恭上纳粮食。(第2213-2214页)可以想象,李恭得到勘合后,无伭亲身还是转托别人到指定的盐运使司衙门换取盐引,也都需要相当时间。
【16】当然,开中法与其说是明朝的创举,毋宁说是宋朝的创举,政府邀请商人运送粮食或军需物资到指定地点,发予凭据,以便换取货币或者盐、茶、香料等商品,这种所谓“入中”、“折中”的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台北:华世出版社,1982年,第2页。
【17】高春平:《论明代中期边防纳粮制的解体:兼与刘淼先生商榷》,《学术研究》1996年第9期。
【18】全年无开中记录者,例如洪武十年、十二年、十六年至十八年、二十一年;全年录得1次开中者,例如洪武十四年三月癸卯(《明太祖实录》卷136,第2155-2156页);全年录得4次开中者,如洪武四年二戊午、二月癸酉、五月甲子、八月甲午(《明太祖实录》卷61,第1183页;卷61,第1190-1191页;卷65,第1229页;卷67,第1265页)。
【19】《明太祖实录》卷187,第2800-2801页。
【20】《明英宗实录》卷63,第1211-1212页。另外,《大明会典》卷34对此也有简略记载:“(正统)五年,令:年远客商,中盐未支者,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愿守支者听。”(第619页)按,《明实录》这则记载,是在英宗正统五年,当时明朝首都早已从南京搬到北京,何以“户部”被称为“行在户部”?原来,明成祖消灭建文帝政权后,把自己受封为燕王时期的都城北平改名北京,称为“行在”,并建立起一套与南京平行的政府机构,在其名称前加“行在”二字,例如“行在户部”。永乐十八年十一月,明成祖下诏迁都北京,于是北京的各个政府机构去掉“行在”二字,南京的政府机构则加上“行在”二字。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还都南京,诏北京诸司悉称行在”。由于明仁宗当年即驾崩,“还都南京”之举没有实现,但明明北京的政府机构,仍挂着“行在”之名,直至明英宗正统六年八月,北京才“罢称行在,定为京师”,于是北京的政府机构,又去掉“行在”二字,南京的政府机构,又挂上“行在”二字,终明之世,不再改易。(《明史》卷40《地理志一·京师》,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83、932-933页;卷8《仁宗本纪》,第111页)因此,正统五年的户部,仍称“行在户部”。最后需要指出,明初北京的这些“行在”衙门,与“北京行部”完全是两回事,不宜混淆。“行部”是明成祖永乐元年设立、明宣宗宣德三年废革的“直接代表中央统治北京顺天八府隆庆、保安二州的行政单位”。(参见徐泓:《明北京行部考》,《汉学研究》第2卷第2期,1984年,引文载第575页)
【21】根据明朝盐政制度,盐引上书写盐商的姓名、地望。至于宣称是盐引持有者的子孙的人,明朝政府已经发现有许多是假冒的,因此着实花了不少力气防止虚冒,但效果显然不彰。例如,《明宪宗实录》卷206“成化十六年八月甲寅”条就说:“各处已故盐商多令亲识代支,经年既久,真伪莫首辨,不能无重派冒支之弊。”(第3592页)
【22】“凡客商未支引盐,不分存没、巳(按:原文如此,当为“已”之误)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大明会典》卷34,第621页)但是,笔者翻查此后明朝君臣有关盐政的讨论,并没有发现有引述或运用这款条例的例子,则究竟这款条例有否获得认真执行,不无疑问。
【23】《明英宗实录》卷66,第1275页。
【24】《明史》卷80《食货四》,第1937-1938页。
【25】《明英宗实录》卷67,第1298-1299页。
【26】《明宣宗实录》卷33,宣德二年十一月丙申,第843-844页。
【27】《明孝宗实录》卷176,第3239页。
【28】《明武宗实录》卷100,正德八年五月辛巳,第2077页。
【29】《明武宗实录》卷103,正德八年八月己未,第2131-2132页。
【30】《明武宗实录》卷114,正德九年七月戊寅,第2314-2315页。
【31】《明武宗实录》卷173,正德十四年四月戊寅,第2264页。刘淼据此认为“预行开中”的制度出现于正德十四年(参见氏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2页),似可商榷。
【32】《明世宗实录》卷271,嘉靖二十二年二月乙亥,第5333页。
【33】《明世宗实录》卷278,嘉靖二十二年九月戊午,第5427-5428页。
【34】《明世宗实录》卷352,嘉靖二十八年九月丙子,第6358-6359页;卷488,嘉靖三十九年九月壬申,第8122页。余盐问题甚为复杂,但并非本摁重点。参见徐泓:《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5年第2期。
【35】《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丁丑,第343-344页。
【36】以延绥镇为例:“淮盐一十二万七百一十二引、浙盐一十万五千七百引,得银九万七千三百七十五两五钱”,以公式表达:淮盐120712引×0.5两+浙盐105700引×0.35两=97351两。与文字记载基本相合,仅相差24.5两。
【37】《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戊午,第650-651页;卷32,隆庆三年五月甲子,第850-852页;卷45,隆庆四年五月庚辰,第1134页。
【38】《明神宗实录》卷12,万历元年四月己卯,第409-410页;卷24,万历二年四月戊辰,第623-625页;卷37,万历三年四月丙子,第861-862页;卷47,万历四年二月壬辰,第1079-1080页;卷233,万历十九年三月戊申,第4317页。
【39】参见拙作:《明代的公共资本市场:以两淮盐引为中心》,《明代研究》第10期,2007年12月。
【40】庞尚鹏于隆庆元年上呈《清理盐法疏》,谓“查得淮南每年掣盐捌单,每单柒万叁千引……淮北每年肆单,每单该盐伍万引”(氏著:《百可亭摘稿》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集部第129册,第155页),则两淮每年合共兑换784000张盐引。
【41】袁世振:《两淮盐政疏理成编·盐法议五》,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陈子龙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卷475,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崇祯刊本,第5221-5222页。
【42】《明史》卷80《食货志四·盐法》,第1938页。
【43】《大明会典》卷34,第621页。
【44】《明孝宗实录》卷203,弘治十六年九月癸巳,第3785-3786页。
【45】《大明会典》卷34,第627页。
【46】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2《清理盐法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第160-161页。
【47】韦伯的经济史著作于1927年译成英文,又于1936年译成中文,Max Weber,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Books,[1981] c. 1927,韦伯:《社会经济史》,郑太朴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48】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21.
【49】Ray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189,221,223.
【50】David Faure, China and Capitalism: A Hist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n Modern China,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pp.23,25.另外,笔者也认为,纲法的实质,是明朝政府以赋役里甲制的精神,规管盐商,参见拙作:《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3-5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