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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连载] 古代的讼师(节选) [打印本页]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0 12:47     标题: 古代的讼师(节选)

施MM想看看讼师,小苗MM刚当版主,木匠就搬运一回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0 12:49

前言
一、        讼师的产生
1、讼师的祖师爷
2、法律服务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3、中国特色的讼师行业的环境
二、讼师的法律地位
1、政治指导原则下的诉讼
2、排斥代理与法律帮助的诉讼制度
3、古代法律对讼师行业的禁止
4、讼师与讼棍
5、写状的专业户
6、讼师的自律
三、刀笔功夫
1、刀笔由来
2、诉状的标准格式
3、千锤百炼的诉讼文字
  4、讼师写状特色
5、刀笔本事的教习
四、幕后调度
1、遍布疑阵
2、巧计连环
3、见招拆招
五、猫鼠大战
1、南宋的猫鼠大战实录
2、“三面攻敌之谋”
3、猫捉老鼠的亲身体会
4、久战不疲的讼师
5、猫鼠大战的经验之谈
六、讼师的文学形象
1、自作自受的讼师
2、堪笑多谋邹老人
3、死于非命的讼师管贤士
4、滥写“歪状”和善写“刁状”两讼师
5、改邪归正的讼师
6、遭现世报应的恶讼师
7、阴间的讼师
8、正不压邪
9、“四大恶讼师”
10、唯一的正面形象
后记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4-10 12:51

谢谢木匠师傅,先来报到~~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0 12:51

前言

在现在中国社会,律师是最体面的职业之一。但在中国古代,和律师一样帮人处理诉讼事务的从业者,被称为“讼师”,饱受歧视和误解。

说起来也许读者会不相信,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据《吕氏春秋》一书的说法,春秋时郑国曾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帮人打官司,后来被执政子产处死。如果《吕氏春秋》所说确实,那么子产是在公元前543年执政的,死于公元前522年,邓析的活动和被处死就应该是在这一期间。当时在世界另一边的古希腊城邦,还没有象邓析这样专职接受报酬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而当时的古罗马城邦还没有公布成文法,也谈不上有这样靠帮人打官司为营生的行当。所以邓析很可能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开业律师,

欧洲的律师出现虽晚于中国,不过后来却成为一项传统的有身份的人的体面职业。而中国帮人打官司的行业出现虽早,可是却刚一出头就被禁止。中国古代的法律排除民间的主动参与,立法者希望的是民众最好都不懂法,只会顺着官府的指挥棒转,安安静静的做顺民,即使有了诉讼发生,也要完全相信青天大老爷绝对能够替民作主。

这样的指导思想下,邓析这位讼师祖师爷被子产杀死,历朝历代也都严禁这一行业。可是民间诉讼活动总是需要有人帮助,即使不能代为出庭诉讼、辩论,至少呈递的诉状需要有懂行的人来帮助书写,出庭时如何讲话、如何提供证据也总还是需要有人指点的。所以官府的禁令只不过是把这个行当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

在中国古代,读书人的最高理想是经过科举考试出人头地,步入仕途。除此以外,读书人从事任何行当都被认为是违背读书宗旨的。只有穷极无聊的读书人才会去从事这个“地下行业”,既然没有了合乎社会价值观念的身份,很多人也就自甘堕落,不顾事实、法律,一味翻云覆雨,颠倒黑白。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社会对讼师的评价也就越发的降低。

由于讼师的名声太臭,到了近代,为了引进西方的法律,在翻译西文中lawyer一词,学者们还是动了脑筋的。日本当初引进西方法律时,把律师翻译为“代言人”,后来又改为“辩护士”。这个译法没有被中国的学者沿用。照理说,律师就是替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翻译成讼师并不错,可为了避免讼师这个恶名声,就想出了“律师”这个词。据笔者所见,成书于1879年的薛福成《筹洋刍议》,较早采用了“律师”一词,建议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改良思想家陈虬在他1892年出版的《治平通议》一书中进一步建议设立律师制度,制订律师条例,以律师驱逐原来的讼师。由此律师一词被普遍接受。

清末起草的民刑诉讼律草案中设定了律师的制度,民国成立后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师法规。这样在历史上第一个开业的帮助诉讼专职者被杀两千五百多年后,中国才有了正式的律师。

本书就是打算回顾讼师这个地下行业的一些发展轨迹,讼师们的看家本领,以及社会的统治者和记述者对他们的评价。
作者: 半醉汉    时间: 2012-4-10 12:51

先顶一下!
希望看到全文。
作者: 听月小筑    时间: 2012-4-10 12:53

在那里搬过来的?辛苦了。
好象是特意发给施和小苗看的,55555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0 13:09

在那里搬过来的?辛苦了。
好象是特意发给施和小苗看的,55555
听月小筑 发表于 2012-4-10 12:53
不是这个意思啦!大家看着玩玩啦!

是从木匠铺子里搬出来的
作者: 李小苗    时间: 2012-4-10 18:52

这个有趣。接下一定有更多精彩故事。
另,请教木匠师傅,粤港习惯把律师称大状,不晓得是什么出处?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2-4-10 22:02

敢情“律师”这个称呼还有这么多的缘由在里边,真是比什么“讼师”“辩护士”“代言人”准确多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0 22:06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12-4-11 22:30 编辑
另粤港习惯把律师称大状,不晓得是什么出处?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4-10 18:52
讼师=状师,状师的美称——大状,或许也有可能就是模仿香港大律师称呼吧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4-11 10:03

英国的法律系统把律师分为能出庭和不能出庭的2类。英国王室还会册封资深律师为御用大律师。香港那位著名的民主人士李柱铭就是御用大律师。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19:35

一、讼师的产生

1、讼师的祖师爷

传说中讼师行业的祖师爷,是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这是一个历史人物,但他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是被后世的人们塑造出来的。

郑国的环境

郑国,是西周王室衰微时才建立起来的诸侯国。公元前773年才建立城池,其国民中正宗的周族人并不多,倒是有很多的商族后裔。郑国建国的位置,恰好位于黄河水系与淮河水系的分水岭地带,是当时南北方交通的枢纽,利于开展商品贸易活动。而当时经营商业的,主要就是原来的商族后裔。传说第一代国君郑桓公在动员部族东迁时,邀请了很多的经营商业的商族人一起东迁,并和商人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意思是,只要你们不反叛、忠于国家,我不强买你们的货物,更不抢夺;你们的宝贵财产,也不必在朝廷登记。显然,在建国的时候,郑国就已经开始脱离部族国家的形态,不再完全按照部族血缘关系来组成国家。并且也出现了充分尊重财产私有权利的倾向,因此得到了商人集团的拥护。

公元前771年,周幽王和在周王室朝廷担任官职的郑桓公都被入侵的戎狄部落杀死,继位的周平王在下一年不得不放弃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东迁到雒邑(今河南洛阳)后,郑国第二代国君郑武公乘机扩张,公然兼并附近的其他诸侯国,在首开春秋时期列国兼并的先例。在春秋时代早期的半个多世纪时间里,郑国一直是中原强国,干预周王室政务,称霸一时。但是好景不长,最强势的国君郑庄公于公元前701年去世后,郑国内乱不断。而南方的楚国大肆扩张,由淮河流域向黄河流域进犯,压迫郑国。内乱外患之下,郑国逐渐沦为中原强国的被保护国。

西周以及春秋的早期,各诸侯国主要是部族国家,实行的都是号为“礼”的不成文的部族习惯法。本部族人为“国人”,自小熟悉各项习惯法规则,遵守起来没有什么大问题。可是对于生活在国内的外族人,“礼”就是神秘莫测的东西,难以熟悉难以掌握。专门针对外族人的法律规范号为“刑”,只是一些行为禁令,至于触犯了禁令要如何处罚,全凭贵族临时决断,当事人无法预见行为的后果。

到了春秋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像郑国这样起始就有强大外族人口商人集团的,社会混杂情况越发严重。诸侯国需要外来人口缴纳赋税、服兵役,就必须要对外来人口让步,给予国人的待遇。在郑国这样的社会压力最早突破了临界值。到了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毅然将“刑书”条文铸在一个鼎上,向全国公开,所有郑国居民都要遵守,不再区别对待。这件事情被守旧的孔夫子看来是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在他亲自编写的鲁国编年史《春秋》中,只用了五个字来记述这件事“郑人铸刑书”。而他的口头传授,被他的学生代代传述,记录在《左传》里,说是子产公布了法律后,远在晋国的一个贵族叔向,专门给子产去信,大骂他破坏先王祖先的遗制,从此民众都只遵守公布的法律,知道怎么利用法律去争自己的利益,“礼”也就被废弃了。还骂子产这样做,要“无后”(断子绝孙)。子产的回信却很简单,只是说这样做的目的是“救世”。翻译成现在的话语,就是他试图以此来解决社会危机。

孔夫子以这样的“春秋笔法”来批评公布成文法这件事,但他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子产“铸刑书”后短短的半个世纪左右时间里,各诸侯国都在纷纷公布成文法。就连批评子产的叔向所在的晋国,也在公元前513年公布了“刑书”,并将这部“刑书”铸在一个铁鼎上。这次孔夫子索性在《春秋》里根本不予记录,而据弟子们编纂的《左传》里,记载了孔夫子直接批评这件事的语录,说晋国快要亡国了,上下没有了等级,遵循同样的规范,这国家没治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19:37

邓析的史迹

郑国有保护私人财产的传统,又有公布成文法的首创。确实像叔向所言,郑国“民知争端”,民众习惯于通过法律来维护权利,那么产生指导诉讼的行业创始人也就顺理成章了。只是这位祖师爷的事迹、活动年代,在极其有限的史籍记载里非常的扑朔迷离。

按照先秦最权威史书《左传》的记载,邓析死于公元前501年,是略晚于子产时代的人。只是《左传》并没有提到他的讼师生涯,只是说邓析起草了一部法律的草案,因为是写在竹简上,号为“竹刑”。当时郑国的执政大夫驷歂觉得一个平民胆敢起草法律,是对于当局的藐视,于是就把邓析杀了,却把邓析的“竹刑”拿来当作了法律文本。很奇怪的是,一贯谴责公布成文法的《左传》编者在这件事上也持批评态度,认为杀死邓析是不对的,如果是有利于国家的,“弃其邪可也”,没有必要把人给杀了,“用其道,不弃其人”。并说《诗经》里有纪念召公的《甘棠》,因为当年召公曾经在甘棠树下受理案件,后世人民很小心的保护这棵甘棠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同样,“思其人,犹爱其树,況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这样怎么劝导其他有才能的人为国效力呢?

从《左传》的这段记载来说,邓析是一位法学造诣很深的学者,而他究竟是不是帮人打官司,这段记载根本就没有提。

到了战国时代,秦国的丞相吕不韦召集门人编纂的杂家著作《吕氏春秋》,才开始较为具体的描述了邓析的讼师生涯。

在这本著作的《离谓》篇里,说邓析是与子产同时代的人,专门给子产出难题。郑国的民众经常将批评意见挂在高处,子产下令不准悬挂文书,邓析就教人把文书贴到高墙上;子产又下令禁止贴出文书,邓析又教大家把文书贴在板上,依靠在墙上。“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结果导致允许做的事情和不允许做的事情总是混淆,分辨不清,弄得官府难以进行赏罚。没有分辨清楚就处罚的,处罚的越及时、越严厉,越是激起民间的反抗,社会动乱不止。

在《离谓》篇里还提到邓析教人打官司的本领。说是郑国有条洧水,水势很大。有个郑国的富人淹死在这条河里。有人打捞到他的尸体,富人的亲属请求打捞者交还尸体。那个打捞者开了一个很高的价钱,连富人的亲属都觉得实在太贵。于是富人的亲属去找邓析想办法,邓析说:“别去理会,他还能卖给谁去?”富人的亲属依计而行,来了个冷处理,不再盯着打捞者。现在是这个打捞者觉得麻烦了,也去找邓析。邓析又说:“别慌,咬定价钱别松口,他还能到哪里去买老爸尸体吗?”

子产执政时期,邓析就是这样和子产对着干,公开执行自己的讼师业务,和要打官司的百姓约定:大的案件,以一件衣服作为报酬;小的案件,以一条“襦袴”(下身穿着的衣物)为报酬。无数的百姓向邓析献上衣服襦袴,来学习打官司的诀窍。而邓析就像前面所举的那个富人淹死的案件一样,永远找得到应付的办法。“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是非分不清,允许的和不允许的不断变化。想要打赢官司的总能打赢,想要控告人犯罪的也总能让对方犯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实在难以施政,于是把邓析抓来杀了,并且予以戮尸,以警告民众。据说这样一来,“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值得注意的是,《吕氏春秋•离谓》是一篇政论文章,所举邓析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作者要阐述的政治原理:社会首先需要有分辨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法律,需要有明确的是非观念,防止有两可之间的规定与评价体系。那么这篇文章的结论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就要消灭邓析这样的人。“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所以,这篇文章里的邓析故事,应该算是一个政治寓言,很难说是历史事实。而且作为当权者认可的著作,这篇文章也宣告了帮助人打官司行业的终结,没有合法的可能性。
作者: 梅茗    时间: 2012-4-11 21:52

师,不知道是什么来由。俺家乡那旮旯,匠师们相互就称对方张师王师的。老师、师傅中的师也没孬意。跟讼字连在一起,就变不好了,大师如今也成了笑话了。梦师有空时能不能给大家说道说道这些字的本源?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11 22:10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4-11 22:11 编辑

紹興師爺的故事﹐一定好聽﹐搬只矮凳過來佔個位子聽說書。
別說木匠當搬運工不務正業﹐古代木匠都兼很多職﹐手藝高的木匠兼醫生﹐耶穌就是﹐兼搬運工的木匠則通常手藝欠佳。
好﹐老夫坐定了﹐請繼續吧﹐老木匠師傅。
常言道﹐木匠搬運﹐必屬佳品。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11 22:20

香港律師分三個檔次﹐普通律師就叫律師﹐是不能出庭辯護的﹐只能辦理法律文件﹐如地產買賣﹐遺產文件等﹔第二位 “大律師” 俗稱 “大狀”﹐是可以上法庭的﹔最高的一級﹐在回歸前跟英國傳統稱 “御用大律師”﹐回歸後稱為 “資深大律師”。
在律師事務所還有一個職務﹐比律師低一級﹐但也可以辦理法律文件﹐比一般文書辦事員高一級﹐稱 “師爺”﹐和中國古代的師爺地位相當。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11 22:24

本帖最后由 老爺叔 于 2012-4-12 19:53 编辑
大家看着玩玩啦!
是从木匠铺子里搬出来的
老木匠 发表于 2012-4-10 13:09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62733&ptid=111058][/url]
在南市見到木匠鋪﹐全靠人力搬﹐辛苦您啦。
為對你的勞動表示尊重﹐我已經整理好一個抽屜﹐儲存你的供應品。

[attach]51690[/attach]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22:29

17# 老爺叔

搬运要休息一下,每天搬一节,可以使本帖常顶常新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22:32

《荀子》提到的邓析
       
和《吕氏春秋》相仿,诸子百家著作中,有不少提到邓析,一般都把他当作“名家”学派的代表性人物。同时一般也把他作为反面人物。

对邓析评价最为苛刻的,就是儒家的《荀子》。在《不茍》篇里,荀子提到了能够狡辩“山渊平”、“天地比”、“鉤有须”、“卵有毛”之类难题的人,就是惠施、邓析。只是荀子说,真正的君子不稀罕这样的学问和能力,因为这些都和礼义毫无关系。《非十二子》是荀子评论著名的学派的篇章,说以惠施、邓析为代表的名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辩而无用,徒然多事而没有功效。只是“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儒效》篇里,也指出在真正“量能授官”的理想社会,惠施、邓析那样的好辩的名家没有立足之地,只有儒家的君子才“言必当理,事必当务”。

《荀子•宥坐》一篇,提到了孔夫子代理鲁国首相七天,就杀了少正卯。门徒们问孔夫子:“少正卯,是鲁国的有名人物,夫子刚为政就杀了他,是不是有错误?”孔子说:“我来告诉你杀少正卯的缘故。人间有五种罪恶,盗窃还根本算不上。这五种罪恶,一是野心很大敢冒险的,二是行为乖僻还一意孤行的,三是说谎还振振有词的,四是记了很多丑恶的学识的,五是走歪路还很有能力。人有这五项罪恶之一,就免不了要被君子诛杀,而少正卯全部具备。所以他住的地方足以聚徒成群,他的言谈足以掩饰邪恶号召众人,这是小人中的桀雄,不可不杀。过去商汤为此杀了尹谐,周文王杀了潘止,周公杀了管叔,姜太公杀了华仕,管仲杀了付里乙,子产杀了邓析、史付,这七个人,不同时期却都同样恶劣,不可不杀。《詩》:‘忧心悄悄,慍于群小。’小人一旦成群,就很值得担忧了。”由此可见,在荀子眼里,邓析算得上是罪大恶极的角色,是儒家不能容忍的坏蛋。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22:33

道家描述的邓析

《吕氏春秋》编纂时,距离邓析生活的时代已经有两百多年。而成书更晚的《列子》(托名战国时人列御寇所著,学界一般认为该书实际成书于东汉以后)反而描述了更多的邓析事迹,作为这部道家著作说明道理的寓言。

《列子•力命》篇也将邓析确定为与子产同时代的人,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子产执政时,邓析编写了《竹刑》。邓析还参了政,一直批评阻挠子产的施政,子产无法应付。于是子产杀了邓析。作者的总结颇具宿命色彩:子产是不得不用《竹刑》,邓析是不得不压制子产,子产也是不得不杀死邓析。

可是《列子•杨朱》篇里又将邓析与子产作为好朋友描写。说是子产在郑国执政三年,据说“善者服其化,恶者畏其禁”,国家大治,而使各个诸侯国畏惧。可是偏偏子产自己的两个兄弟不服管教。他的哥哥公孙朝,好酒无度,整个住宅,藏酒上千锺,堆积的酒曲都成了山丘,离开他家大门百步,就可以闻到浓烈的酒气。他一旦喝开了,“不知世道之争危,人理之悔吝,室內之有亡,九族之親疏,存亡之哀乐也”。就是发大水、着了火,或者是兵器交于前,他都不知道。子产的弟弟公孙穆,淫荡好色。家里后庭有几十间,都住着挑选来的少女。一旦“耽于色”,这位仁兄就“屏亲昵,绝交游”,三个月才出后庭一次,“意犹未愜”。听说哪里有漂亮女子,就出很高的聘金,派出媒人,非要获取不可。子产很是发愁,暗中去拜访邓析,和他商量:“我听说治身以及家,治家以及国,就是说治理需要由近而远。我治国很成功,治家却为什么乱了?难道这个道理是要反过来的?有什么办法可以救我这两个兄弟,希望您能教我!”邓析说:“我很早就觉得这件事很奇怪了,只是一直不敢说。您为什么不及时去教导他们?辅助他们礼义的道理?”子产果然就按照邓析的劝告,有空的时候就去拜访兄弟,劝告他们说:“人之所以比禽兽高贵,就是因为有智慧,智慧依靠的就是礼义,礼义成就可以实现名位。像你们这样触情而动,耽于嗜欲,生命都有危险了。你们听我一句话,就可以早上悔过、晚上就当官了。”想不到两兄弟说:“我们早就知道了,我们选择这条道路也很久了,还要等你来开导我们!世界上的事情,生很难,死很容易。以难遇之生,等待容易的死亡,可以多思考吗?你打算以礼义来夸耀,改变人的性情来获取名声,我们觉得这还不如去死。为的是穷尽一生的观赏,满足正当年的快乐,只担心肚子太涨无法再饮酒、精疲力竭不得肆情于色,不用去担忧名声之丑、性命之危。如果说治理国家是值得夸耀的,试图用当官治国来搞乱我们的心思,用高官厚禄让我高兴,不是很可怜很可鄙吗!我们还要给你分辨一下:善于治理外界的人,外界未必都治理,而自身困苦不堪;善于治理自身的人,外界不一定会混乱,而自己的本性很安逸。以困苦去治理外界,这样的办法或许可以暂行于一国,可是未必合乎人心;而我们这样治理自身,倒可以推之于天下,君臣之道也就安然了。我们经常想以此开导你,想不到你反要以那样的法术来我们?”子产听了茫然无以对应。过了几天,他把这些话告诉了邓析,邓析说:“您和真人在一起还不知道呀,谁说您是个聪明人?郑国的治理只是偶然之事,不是您的功劳呀。”

《列子•仲尼》里也讲了一个邓析的故事。说是郑国有个叫圃泽的地方有很多“贤人”,而东里这个地方,有很多的“才子”。有一次,圃泽的一个名叫伯丰子的服役者(为政府服劳役)经过了东里,正好邓析带了自己的徒弟出行,见到伯丰子,邓析笑着对自己的徒弟说:“我来给你们说说这人为什么这么苦恼。”邓析对着伯丰子说:“你知道养生的意义吗?受人饲养而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是猪狗之类;能够饲养别的动物为自己所用的,才是人。你们这些人能都吃饱穿暖,都是执政的功劳,让你们长幼群聚,就像畜栏里的那些庖廚之物,和猪狗有什么差别呢?”伯丰子没有理睬,而他的徒弟从身后站出来说:“大夫没有听说过齐国和鲁国有许多很有才能的人吗?有的善于土木工程,有的善于五金制革,有的善于歌唱音乐,有的善于读书计数,有的善于军旅作战,有的善于管理宗庙,群才毕备,可就是没有能够管理使用这些人才的人。管理他们不需要专门知识,使用他们不需要专门技巧,而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只能被管理和使用。执政的人,不就是我们所管理和使用的,你有什么值得傲慢的呢?”邓析没话可说,只好示意他的弟子离开。

《列子》这几个有关邓析的寓言,已经很少提到他的讼师生涯,似乎是在把他当作一位当时社会成功人士来描述。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1 22:34

法家风格的《邓析子》

在《汉书•艺文志》中记录当时有《邓析》一书,有两篇,归类为名家著作。流传至今的确实有一本《邓析子》,仅一卷,有《无厚》、《转辞》两篇。当然这不可能是那位讼师祖师爷的著作,只是后人托名编纂而已。至于具体的成书年代,只能估计为战国秦汉之间。

《邓析子》是一部法家著作。一开头,就宣布世间没有“仁厚”这件事,所以第一篇的片名也就得名为“无厚”。上天不能屏蔽“勃历”之气,不能使夭折的人复活,不能让为善的人长寿,所以天对于人“无厚”。迫于生计而“穿窬为盗”、“诈伪相迷”的人,君主必定要执法诛杀,所以君主对于民“无厚”。尧、舜位为天子,他们的儿子丹朱、商都是布衣,父亲对于子也是“无厚”。周公诛管、蔡,兄对于弟“无厚”。

和法家著作惯常的尊君观念一脉相承,《邓析子》认为君主要做到“藏于匿影,群下无私,掩目塞耳,万民恐震”。君主只要“循名以督实”,来监察臣下,“喜不以赏,怒不以罚”,就可以实现“治世”。

《邓析子》完全不认可邓析那样的讼师行径,要求君主不要去欣赏“辩说”、“虚言”,不要褒扬“无益之辞”,要划一言谈的种类和区别。能够具体实施政务的是“大辩”,而像邓析那样“别言异道,以言相射,以行相伐,使民不知其要”,是“小辩”,没有关注的必要。在《转辞》篇中,作者认为真正实现了治理的法律,作用就在于“使私不行”,“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这里的“私”,就是私人的议论,“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而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国之大道也”。那么,在《邓析子》的作者看来,像邓析那样著作“竹刑”,也就是一件不应该的事情。

《邓析子》很明显的和诸子百家所提到的邓析是两回事,所以不能当作邓析的资料来分析。
作者: 老西安    时间: 2012-4-11 22:50

师傅慢慢往这儿倒腾,不着急,一次弄很多让人看不完。慢慢学习~~
作者: 刘勃    时间: 2012-4-12 06:20

太感谢木匠老师了。
作者: 刘勃    时间: 2012-4-12 06:24

尽管子产杀邓析不大可能是史实,但这个中国的第一个成文法颁布者处死中国的第一个律师的传说,实在让人感慨得很。
作者: 刘勃    时间: 2012-4-12 06:26

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和邓析该有不少可比性吧。希望听木匠老师详细解说。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2 12:48

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和邓析该有不少可比性吧。希望听木匠老师详细解说。
刘勃 发表于 2012-4-12 06:26
这个俺不懂咧,没有比较过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2 12:49

2、法律服务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个行业的产生与发展,总是取决于它的社会历史背景。法律服务业是一项相当专门化的服务业,它的形成与发展,更脱离不了国家与法律的发展的总进程。

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世界文明古国形成助人诉讼行业,基本上都是在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不久后形成的。习惯法时代基本是部族社会,同部族的人遵循部族的习惯法。而当时的习惯法是把部族所有的生活规范都包括在内的,大到祭祀神灵的规范(奉祀神灵在当时可是一个部落最要紧的事情)、进行战争的规范,小到结婚生子、应对礼仪,统统被认定是上天赋予的最重要的法律。习惯法的传授与解释、适用,都由部族的贵族掌握。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现象开始普及,很多外来人开始进入到部落里参与共同生活,或是手艺工匠,或是行商贩卖,他们没有办法理解和掌握这么包罗万象、以部族语言口口相传的习惯法,对他们来说,这些都是“秘密法”,也就没有办法获得习惯法的保护。等到社会经济发展到出现多元化的利益集团时,这样的习惯法就难以维系,为了防止社会在利益冲突中土崩瓦解,必须把一些最重要的规范公布出来、让所有人遵守。比如古希腊城邦中的雅典,就是在公元前621年,首次公布了成文法,把最重要的法规刻在石头上,因为是执政官德拉古主持了这项事务,就称为“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另一位执政官梭伦主持了内容广泛的成文法修定,将法律抄写在十六块木板上,悬挂在柱廊里,公布于众。古罗马城邦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在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后,公元前449年,公布了“十二表法”,学习雅典的榜样,将法律抄写在十二块木板上,悬挂公布。

成文法公布后,人人都有参与诉讼活动的可能性。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熟悉法律、能够自如的应对诉讼纠纷,因此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业也就应运而生。不过在这一行业形成的早期,就已经出现了中西不同的状况。从邓析这位讼师祖师爷的悲剧下场,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中国古代,帮人诉讼从一开始就是一件危险的行当。这个行业没有合法的地位,帮助诉讼的人只能在当事人背后出主意,没有办法和当事人一起公开出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持续的提供帮助。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2 12:50

古代欧洲律师业的起源

在欧洲的情况完全不同。在古希腊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中,各类法院几乎都是由公民组成的集体审判制。审判员的人数总有数十人之多。比如在雅典,每次参与审判的审判员都要在开审前临时抽签决定。这些审判员也就是普通的百姓,对于案件的前因后情自然是两眼一抹黑,就是对于本案可以适用的法律也都是摸不着头脑。他们只是在那里当裁判,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互相辩驳,看哪一方能够说得在理,影响到审判员的大多数,最终审判员以投票表决方式来做出判决。因此两造都需要人提供帮助,不仅是案件经过事实方面需要证人来证明,还需要有人来帮助向法庭上的审判员说明应该适用的法律。因此,在古希腊古罗马,帮助诉讼的行业从一开始就是合法的、也是能够和当事人一起公开出庭的。

后来的古罗马共和国在猛烈的扩大了统治区域后,罗马的法律及法官要应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各地的人们也不熟悉罗马的法律,需要有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罗马也设立了专门的裁判官,对于涉及到原来罗马法律里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更为专业的审理。这些裁判官是通过竞选担任的,任期一年,仍然扮演一个被争执双方拉来临时充当仲裁者的角色,因此要收诉讼费用,也需要更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来搞清已有的法律规定与本件案件的联系。这样,到了公元前2世纪的时候,古罗马的律师业就完全成熟。律师为被起诉犯罪的当事人出庭提供辩护,为各类财产、家庭之类的民商事案件提供法律的解释。他们作为法律专家,被请到法庭来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还帮助当事人起草符合罗马法规定的各类法律文书。律师还为裁判官提供帮助,整理判例,形成“裁判官法”。很多人由律师起家,竞选共和国的官职。到了罗马帝国时代,律师已是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环地中海地区最有声望的职业。律师要经过学习才能取得资格,要加入专门的团体才可以开业。

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王国开始时都是以部族的习惯法处置纠纷,由部族全体成年男性组成的部族会议来审理案件,以表决方式作出裁判。在部族会议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依靠发誓诅咒、神明裁判、甚至是决斗来直观的决定诉讼的胜负,没有法律专业服务的需求。但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需要部落的“智者”出庭,对部族会议参与者讲解可以适用的法律,以方便来作出裁判的表决。另外,当时的遍布各地的基督教会仍然保留了一些罗马时代的法律诉讼习惯,在需要教会处理的纠纷(诸如教徒的婚姻、出生、成年、继承、丧葬等等纠纷,以及修道会事务等),还是需要作出拉丁文的法律文书,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业仍然得以继续保留。

到了11世纪,欧洲的经济迅速得到恢复,而当时并存的不同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部族习惯法,国王发布的法令,领主的法令,独立城市的法律,商人之间的习惯法等),王公及城市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和正在兴起的商品经济生活、互通有无的市场发生很大冲突,需要有法律服务来帮助克服。而正好在这时,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法典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传播到了西欧,罗马法成为能够协调众多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在新出现的大学里,罗马法成为重要的学习科目。学生们来到大学付出学费,聘请教授为自己讲授罗马法,得到一张文凭,就可以到教会、王公、城市贵族、大商人等等有权有势的人手下服务,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或者担任法官,或者充当律师。

13世纪西西里王国制定的《奥古斯都法典》有关律师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时期的典型。该法典的第84条规定出庭律师(advocates)应该得到批准后从业,并在法院就下述事项宣誓:“他们应当尽力帮助当事人,竭尽诚实和信用进行辩护,而不耍任何花招。他们不应就案件事实指示当事人。他们在辩解时将不背离他们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们不应接受那些无可挽回的案件。如果他们可能接受了由一方当事人的谎言所歪曲的案件,该案件在开始时似乎公正,而在判决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在他们看来似乎不公正,他们应立即停止辩护……他们也发誓将不在审判期间增加辩护费用,也不订立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协议。”违反者将被处以“三磅纯金的罚金”。

而在诺曼人入主英格兰后,形成了英国普通法体系,这是一种极端拘泥程序的法律,每一种诉讼都要以一种特定的令状开始,这种令状是以国王名义发布的书面命令,责令被告到法庭应诉。选择令状错误,就无法进行诉讼程序。这种令状最多时竟有七十六种之多,当事人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无从开始诉讼。律师服务也就因此出现很大的市场。

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律师业已具规模,有了法律辩护人(narrator)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的区别。前者是作为法律专家在法庭上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全权代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代理人。以后进一步专业化,合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1275年,爱德华一世公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规定律师如有欺诈或共谋罪行,要监禁一年零一天。也在这位国王统治期间,开始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后来这成为惯例,法官一般总是从资深中遴选。随之律师职业成为中小贵族、骑士子弟提升社会等级的主要途径,很多人开始跟随律师和法官学习法律、学习诉讼知识,号为“法律学徒”。到15世纪在伦敦形成了四大学院,学生在这些学院学习七年以上,才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另外,为了给众多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又出现了专门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因此在古代欧洲,律师业自从出现后,就形成了一个绵延的传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而总结一下原因,无非有这样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全社会都普遍信奉的法律,解释法律的权威并没有被垄断于国王或是他的代表;二是要有公开的、法官处于中立立场的法庭,允许通过两造的辩论来弄清事实、来确认需要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三是要有严格的审判程序,严格到违反程序就意味着败诉,这样才会形成专门的法律技巧,需要有专业人员来帮助当事人遵循程序的指引进行诉讼活动。而在这背后,无非就是社会并存互相依存、难以消灭的各种利益集团,彼此之间形成均势,只得进行交易,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协调、实现妥协。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2 12:52

不同的法律与不同的诉讼形式

就如“王法”这个词所表明的那样,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由统治者发布的。虽然历代皇帝们发布法律时总会宣称这是依照上天的意志来制定的,但和其他文明古国有很大差别的是,中国至晚到战国时期已完全排除法律中的神明因素,法律并不与任何宗教观念紧密联系。思想家以及政治家们已全然将法律视为一种君主施行统治的手段。而君主统治国家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手段,直接的、大规模的、无限制的暴力手段是军事武力,间接的、低度的、有一定程序规则的暴力手段就是刑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先是被称之为“刑”,刑既可以作为一个动词,指对人施用刑罚,也可作为一个名词,指国家的刑法或法律,很清楚的就表明了法律和暴力的关系。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一直是以刑法为主体的。

在人们还普遍相信神灵的时代,这种超前的思想是一把双刃的剑,既为皇帝的专制集权统治找到了合适的工具,同时也就因为法律完全摆脱了神性而使得普通民众逐渐对法律失去了兴趣。对于法律的遵守除了商鞅、韩非所说的赏罚导致的贪婪和恐惧之外,几乎也就没有其它的道义上的或宗教上的禁忌作为法律的后盾。法律逐渐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加于人的因素存在于社会,畏惧刑罚的心理使得人们总是试图与法律保持距离,尽量设法逃避法律的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主要依靠的是伦理、道德、习惯的调整,而不是法律。即使是皇帝也总是将自己的以暴力为核心的法律包裹上伦理道德、“礼教”的外衣,并宣称自己颁布的法律是训导百姓的经典,号为“德主刑辅”。

像古希腊古罗马那样的集体审判制度,在中国历史也丝毫找不到一点影子。商周时期,法官就是由国王委任的贵族来担任,号为“司寇”。春秋战国时代形成的政治架构被后世长期沿用,无论是中央或者是地方的政治机构都保持着高度的战时体制。司法的过程也是被当作一种进行“战争”的过程,只要是能够实现司法的目的--稳定统治及社会秩序,任何手段都是可以使用的。民间的纠纷诉讼是被当作隐含着的对于朝廷秩序的挑战来对付的,和作战时可以“兵不厌诈”一样,法官在审案时也可以“审不厌诈”。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最不受重视的与其说是民法,还不如说是程序法,有关诉讼及审判的程序最为宽松。越是基层、越是日常的诉讼审判程序越是粗略;而越是有关政治统治及社会治安的重案,尽管其发生率并不高,可是这些案件的审判程序则越是严密。

中国古代基层政府完全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官僚机构,并没有古希腊古罗马那样依靠表决来做出判决的集体法庭。尤其是司法裁判的立场不同,政府官员是作为全社会的统治者、以统治的全权来处理民间纠纷,长官的地位高居于当事人之上。《诗经•大雅•泂酌》里说“岂第君子,民之父母”,后世的长官们总是以“父母官”自称。在家长制社会父母当然有干预子女生活的全权,子女有纠纷应该要由父母解决。因此以“君临”的身份来主持审判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也不能收取诉讼费。这样的审判角度也就形成了特有的诉讼程序,和古希腊古罗马那种抗辩式的程序不同,中国古代诉讼完全以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只能老老实实回答的形式进行。这在法律史上,被称之为“纠问式审判”。在这样的审判制度下,当事人为自己的辩护,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犯上和狡猾的姿态。在这样的诉讼方式下,自然也就不会允许当事人找来的律师出庭帮助进行诉讼活动。

古代中国的法庭也从来不接受民间的法学家来解释法律问题。因为法律就是政府施政的政策,权威的解释者自然只有政府官员,也就是充任法官的官员自己。战国时代的法家曾经是最活跃的学派,但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很难称之为法学家,他们主要是政论家,主要谈论的是政治问题。他们强调“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管子•法禁》)。《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时,把说变法法令好的和说变法法令坏的人一样“迁之边郡”,因为商鞅认为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没有评论法律好坏的权利。秦朝后来下“焚书令”时,规定百姓要学法律的,“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民间不得私自传授法律知识,只能跟随当地官员学习。

因此邓析这样以私人身份研究法律、助人诉讼,在当时立刻就被封杀,是很自然的事情。从此法律服务业不得不进入漫长的地下状态,这位祖师爷开创的就是这样一个“地下行业”。
作者: 李小苗    时间: 2012-4-12 15:22

沙发学习。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4-12 16:34

很有营养价值,受教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3 10:14

3、中国特色的讼师行业的环境

如上所述,中国法律服务业一开始就走向地下,无法以法学专家或者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公开参与诉讼活动,能够一展手脚的空间就被压缩到了极限。后世讼师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有赖于诉讼制度中要求以书面诉状提起诉讼制度的形成。

口头诉讼为主的时代

在秦汉时代,起诉打官司大多由当事人自己到官府口头进行,由官府的职员“书吏”(办事员)作出称之为“爰书”的笔录文书存档。官府进行传唤、调查、审讯等等的每一个步骤,也都要做成“爰书”笔录。
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就有一套秦国当时制作爰书的标准样本,称为“封诊式”。一共开列了二十五种爰书的标准样本,其中起诉、报案的爰书有二十二种,都是当事人口头起诉、报案后由官府书吏所做的笔录样本。

其中有的是原告被告双方一起到官府起诉,比如“争牛”的爰书:

某里公士甲、士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公士(最低一等军功爵位)甲,和士伍(普通百姓)乙,两个人带了一头牛来县衙门。那头牛是黑色的有角母牛。两人都诉说:“这头牛是我的,前几天走失了。有某某标识。因此到官府来请求分辨。”于是长官命令衙门的令史(低级官吏)某对这头牛进行检查,看牛的牙齿,这是头六岁的牛。

也有的是一方到官府起诉,又比如另一件“告子”的爰书:

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士伍甲来县衙门起诉,说:“我的儿子、也居住在同一里的士伍丙,不孝。请求官府批准将他杀死。”长官立即派出令史己前往抓捕。令史己也做出笔录:和在监狱服役的官府奴隶某人一起前往抓捕,在某户住户那里抓住了丙。县衙门的县丞随即审讯了丙,丙的口供:“我是甲的亲生儿子,确实曾在甲的家对甲有不孝行为。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

当时妇女也可以提起自诉,比如有一件“出子”的爰书:

某里士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腹痛子出状。●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状,大如手,不可知子。即置盎水中摇之,衃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衃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一个身为士伍妻子的妇女甲,来衙门起诉说:“甲已经怀胎六个月,白天和同里的邻居大龄女子丙发生争吵扭打,丙用力推到了甲。幸亏同里的公士丁前来救助,分开了甲和丙。甲回家后就腹痛,到半夜里流产。现在甲带裹着流产胚胎的包裹,来官府告发丙。”长官立即命令令史某抓捕丙,同时下令检验甲带来的胚胎性别、毛发及胞衣情况,又命令有生育经验的官府女奴检验甲的下身、出血情况及症状,还询问甲的家人,甲回家后腹痛及流产时情形。县丞乙做出爰书:接受命令的令史某、官府男奴某一起检验甲带来的胚胎,打开包裹的布,见到有血迹和一个手掌大小的血块状物体,无法辨认是否是胚胎。放到水里轻轻摆动,可以看得出是人的胚胎,头、身、手臂、手指、腿和脚趾,都像人,但还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及男女性别。但拿离水面仍然只是血块样子。另一件爰书:命令曾数次生育的两个官府女奴某和某检验甲的身体,都说甲的下身处有干血,下身仍然在少量流血,不是经血的样子。有一个女奴某也曾流产过,说下身和出血情况就是这样的。

到官府自首,也是口头陈诉后由书吏做成笔录。比如一件“亡自出”的爰书: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爰书的大概意思是这样的。乡政府某人做的笔录:男子甲自行来乡政府,说:“自己是士伍,原来居住在某里。在二月里的某一天逃亡,没有其他的犯罪。今天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份确实,是二月丙子那天逃亡的,逃脱了三月间应该建筑宫殿的二十日劳役,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录此人曾逃亡一次,一共逃亡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罪行,无须重复审问。将甲送交里典(乡村小头目)乙检视,现在命令乙押送论处。谨告。

按照秦汉时期这样口头起诉的习惯,当事人完全依靠衙门书吏的指导进入到诉讼程序,所告的对象、所告的事由,都取决于书吏笔录时按照“爰书”体例的分门别类,这样也就会隐含书吏滥用职权的危险性。而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也会处在一个不可预测诉讼结果的境地,无法自己把握诉讼的进程。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合理的推想,当时的人们为了排除诉讼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非常需要有人能够提供帮助。需要向一些有法律知识、懂得诉讼进行过程的行家求助。只是这样的帮助者不能公开出场,而是要从当事人开始有打官司的念头开始,就要教他如何去口头起诉,讲哪些话、诉求集中到哪个方向,才有可能按照所希望的类型开始诉讼。在以后的庭审阶段,想来肯定也有不少的诉讼帮助者躲在当事人的背后,逐一教导当事人如何在庭上陈诉、为自己辩解。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3 10:14

“以吏为师”

自从秦始皇下达“焚书令”后,学习法律都必须“以吏为师”。汉朝废除了私人藏书、私人讲学的禁令,但社会上跟随书吏学习法律仍然是很普遍的现象。翻翻《史记》、《汉书》,有很多传记都提到跟随书吏学法律或法家理论的事例。比如汉初著名的政论家贾谊,原来就曾跟随河南郡守吴公学习。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父亲是狱吏,张汤“自学”成才。宣帝时的廷尉于定国,从小跟随在东海郡做书吏的父亲于公学法律。宣帝时因上书请求放宽定罪尺度、反对刑讯逼供而出名的路温舒,原来是管监狱的小吏,后来跟随书吏学法律,得为“狱史”(管理司法事务的书吏)。西汉著名的循吏、宣帝时的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汉书•黄霸传》)。东汉时,颍川郡郭氏家族,世传法律。郭弘身为颍川郡“决曹掾”(负责审判事务的书吏)三十年,精通法律。他的儿子郭躬,自小跟随父亲学习法律,“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郭氏一族先后有七人官至廷尉(《后汉书•郭躬传》)。和郭氏齐名的是沛国的陈氏,也是世传法律,

有很多的人“以吏为师”学法律,可是官府衙门的编制有限,不可能将所有跟随书吏学习法律的人全都纳入官府来充当书吏。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的推论,很多不能依靠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人们,就很有可能将这些知识用来谋取利益,成为邓析开创的行业的从业者。

有社会需求,又有潜在的能够满足需求的供应者,一个行业就自然会形成。很有可能在当时的社会上,活跃着邓析式的讼师身影,只是这样完全幕后的帮助,无法被记录下来,因此这一时期的讼师前辈们都成了历史上的无名英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4 14:26

二、讼师的法律地位

1、政治指导原则下的诉讼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哲学里,诉讼以及诉讼活动都被认为是一个地方道德沦丧、社会混乱、统治者执政能力低下的重要标志。

比如孔夫子创立的儒家对与民间的讼诉行为就是非常讨厌的,甚至诉讼本身就被圣人认定是件不该发生的事。孔夫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其他人差不多,应该做的是让诉讼无从发生。另外在儒家另一部重要的经典《周易》中,有关“讼”的卦爻辞,也是非常消极的。比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这段话的解释众说纷纭,后来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解释,就是把它简化为“讼则终凶”,诉讼要适可而止,把官司打到底、不依不挠的,就要有危险。儒家以为民间为了利益发生纠纷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争讼本身就是件不值得的提倡的事,象邓析这样教导人们如何去打官司,为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是使民风浇薄的罪魁祸首,必须要予以严惩。

因此儒家从价值评估来说,是否定诉讼的“非讼”,从政治理想而言,希望实现“无讼”,而在达不到理想状况的现实社会,则主张“息讼”。这就成了儒家有关诉讼的宗旨,后代的儒生出身的官员总是宣称,为官一方的首要大事是“息讼”。而讼师却为民间提供怎样打官司的服务,自然就成了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们候补队伍的士大夫们的眼中钉。

战国时期占了上风的法家理论虽然号称要建立“法治”。但是他们也同样讨厌民间的诉讼活动。法家强调法律要公开,认为这样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负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为害怕而躲避犯罪。不过并不主张人们学习法律,为自己或别人提供法律的帮助。见了违法的事要立即揭发,自己犯了法要赶紧认罪,不得反复争辩,意图脱罪,烦扰官司。甚至连说法律好、或者说法律坏都不行,只能盲目执行照办。因此象邓析这样的讼师也是决不会得到允许的。

在大多数问题上都要针锋相对的儒家和法家,在禁止邓析之流方面的意见却是高度统一的。
作者: 小讨厌    时间: 2012-4-14 21:45

学习之。。。。。。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5 10:29

2、排斥代理与法律帮助的诉讼制度

允许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来进行诉讼活动,是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关键。这样才会加强代理人的专业化,也会形成相应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应的诉讼程序。

但是中国古代从很久以前开始,就将允许代理出庭作为一项特权来规定,而禁止一般纠纷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西周时“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根据注释,这是因为“治狱吏”的地位往往还没有诉讼当事人地位高,让贵族坐在请求或受审的地位,是“亵尊者也”。“躬”,是亲身的意思,诉讼可以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进行诉讼。

《元史•刑法志》载元朝法律,所有在职以及已经退休的官员,凡是遇到婚姻、田土、钱债之类诉讼事,只能派遣子孙、弟侄去“陈讼”,退休的官员和百姓之间的所有诉讼,都“许其亲属家人代诉”。这应当是汉唐以来的旧例,元朝不过是将这项习惯上的特权改为法律上的特权,并且将不出庭的特权限制为代理诉讼的特权而已。

元朝的制度为明清所接受,《大明律•刑律•诉讼》:“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清律沿袭。

而清代郑端在地方官的做官笔记《政学录》里也说,士大夫如果被人告发的,“止许家人代理,票中不得开士夫姓名”,即便是因为上司点名要抓捕的,才开列姓名,但姓名上不得用朱笔点圈,以示尊重。毕竟做官的也是士大夫出身,“倘令士夫亵衣小帽出入衙门,岂独同乡士夫有狐兔之感,即我辈亦当设身处地也”。

另外,古代法律也都规定,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不能为“状首”起诉也可以不自身出庭。允许家属代为起诉及出庭。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一旦发现诬告、伪证,很难按照一般规定对他们进行诬告反坐、执行刑罚。比如《唐律疏议•斗讼》就明文规定,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严重残疾者,除了告发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被同居亲属侵犯以外,其余案件“并不得告”。在被人告发时,也可以不出庭应诉,由亲属家人代理。《元史•刑法志》载元朝法律,规定凡是老年人、残疾人,有了争讼事件的,“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明清时的条例也同样规定,年老及残疾人,只能起诉谋反、叛逆以及子孙不孝,可以亲自到官府起诉,其余的诉讼事件,都可以由同居亲属代告代出庭。有诬告、伪证之类情节的,“罪坐代告之人”。

大多数朝代都允许妇女可以为“状首”进行起诉,也可以出庭。只有明朝法律规定,妇女“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吿状,必須代吿”。在被人起诉时,也只有在“夫亡无子”情况下,才允许“出官理对”;或者是身体受到伤害、又无人为代告的,才可以到衙门起诉应诉。

这种极其有限的代理诉讼行为,代理人也被严格限制在亲属家人范围内,清代称之为“家人抱告”。老幼、残疾、妇女的代告,还被具体限制同居亲属之内,不同居的亲属还不允许代告。那么这种代理制度就彻底排斥了讼师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的可能性,使得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没有办法发展起来。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6 15:40

3、古代法律对讼师行业的禁止

先是按照法家精神制订、以后又结合儒家精神发展的古代法律,从不承认讼师的地位。严格禁止人们从事邓析那样的业务。即使是请人书写诉状,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情节有所加减。

《唐律疏议•斗讼》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为人代写诉状时,只要有增减情节、没有完全按照当事人诉求书写的,就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

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1005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的处罚。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

明清律专设“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如果是为人写作诉状没有增减情节、真实反映事实的,才是被允许的。明清的条例对讼师的处罚更重,如诬告强盗、人命重罪及诬告十人以上,处近边充军;以钱雇人上京奏诉,雇者及受雇者发近边充军;“积惯讼棍”生事扰害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撰写“构讼之书”者,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此类书籍一经发觉就必须“尽行查禁销毁”。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购买者杖一百。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18 11:56

4、讼师与讼棍

平时话语里,好像讼师就是讼棍,讼棍就是讼师,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就明清时代的人们来说,讼师与讼棍实际上却有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讼师,名称里带有“师”字,具有教导、“发踪指示”的意思,因此还算是读书人。单纯“讼师”,只是一种位于灰色地带的职业,并不当作罪犯来处罚。

“讼棍”这个称号里的“棍”字,来自于“光棍”,这在古代是一个极度贬义的称呼,到了明清,就是一个专门的罪名。

就笔者所见到的资料,好像在唐宋的文献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固定搭配的词组。元代杂剧中开始大量出现“光棍”一词,主要是指无赖汉子,说谎骗钱、不务正业者。

从字义上分析,“光棍”意思就是指没有了树皮的木棍,喻义就是“没脸没皮”、“不要脸的人”。比如刘唐卿的《降桑椹菜顺奉母》里的两个丑角自称,“我两个一生皮脸无羞耻”,“至交的好兄弟,绝伦的光棍,平日之间别无什么买卖,全凭着舌剑唇枪,说嘴儿哄人的钱使”。秦简夫《东堂老劝破家子弟》里败家子扬州奴,把祖传的房屋卖了,得了钱钞“又被那两个光棍弄掉了”。郑廷玉《崔府君断冤家债主》,两个和尚的帮闲给人办丧事,顺手就拿走了台盏,那死人不闭眼,“被那两个光棍抢了我台盏去,我死也怎么舍得?”徐田臣《杨氏女杀狗劝夫》里,丈夫孙大“信着这两个光棍,搬坏了俺一家儿也”。那两个光棍则自称:“不做营生则调嘴,拐骗东西若流水。”无名氏《郑月莲秋夜云窗梦》,妓女郑月莲迷恋上秀才张生,气得老鸨要把她卖了,并和买家说明:“这妮子缠光棍,不挣钱。你将到家中,着意管束,不要惯了他。”

另外元代杂剧里还有“棍徒”的说法,应该是从“光棍”发展而来,是“没脸没皮之徒”,也有一定“活该挨棍抽打”的意思。比如《梁山泊李逵负荆》里宋江要李逵下山“拿得这两个棍徒,将功折罪”。

从明代起,“光棍”成为一项法定罪名。明太祖在他亲自编撰的特别刑事法令《御制大诰》里,已经将“光棍”与他最讨厌的“无籍之徒”(无赖)并列,往往有处死刑的。以后明代的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有十一条列入“光棍”的罪名,比如搅乱市场、收税环节中欺诈农民等等,主要还只是非暴力的犯罪。处罚的力度也不算很重,轻则枷号(每日在街头戴枷示众,一般为期一个月),重则充军(充当军户,平时耕种官府的屯田,定时操练,战时征集出战),最重的是“近边充军”(在接近边疆地区充当军户)

到了清朝,“光棍”更是成为一项重罪罪名。在刑事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光棍”罪,为首者处斩立决,为从者处绞监候,光棍成为严重的死罪。在清代条例中先后有光棍的罪名四十多处,到了清末废除为止已有近二十项死罪。而且“光棍”罪也不再仅仅是欺诈之类的行为,而是用来指很多暴力性犯罪,比如拦路抢夺、劫持人口、强奸妇女、强行鸡奸少年等等,其共同的主要特征是“聚众”。比如聚众四、五十人以喊冤为名闯进衙门的,就作为光棍处理,为首者斩立决,为从绞监候;如果超过了四、五十人,或者在喊冤时“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者就要枭首示众;有过动手殴打官员行为的,都一律斩立决,所有从犯绞监候,被胁从的处杖一百。保留了明代“光棍”特征的罪名反倒不多,比如有一项是故意写他人名字来“卖身”,以图陷害良民的,也是要按照光棍罪处罚。

清朝雍正皇帝办的文字狱里有一件曾静案。湖南读书人曾静写了本《知新录》,其中说道“皇帝合该是吾学中儒者做,不该把世路上英雄做……甚者老奸巨猾,即谚所谓光棍也”。后来雍正皇帝亲自审讯他,就问他“光棍应得何罪”?怎么可以用来称呼历代贤君明主?并驳斥说,周以后的各代皇帝都是光棍,那么明太祖也是光棍,“曾静不但是本朝之叛臣贼子,亦即是明之叛臣贼子”。可见,“光棍”是一个很罪恶的称呼。

“讼棍”实际上是个简称,在清代法律用语里,完整的说法叫做“唆讼棍徒”,是光棍的一种,因此“讼棍”本身已是一个罪名。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的条例:“积惯讼棍”,要按照“棍徒生事扰害”罪名,发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而且其他条例还特意明确,凡是这样被判“积惯松棍”充军的,不能援引“存留养亲”的法律规定,即便是独子独苗、家中老人已过七十的,仍然要发去充军,不得改换其他刑罚、留在原籍。法律还特意规定,被判处了充军、在充军地点落户的“积惯讼棍”,和“积匪猾贼”一样,其子孙永远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可见法律对“讼棍”处置之严。

讼师和讼棍都是吃帮人诉讼这碗饭的,什么情况下讼师就变成了“讼棍”了呢?清代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只是说“积惯讼棍”就是一贯教唆词讼、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的讼师。而一般法律解释上,也将“讼棍”等同于“讼师”,最多也就是将“讼棍”作为“讼师”的贬义称呼。

不过在当时人的心目中,“讼棍”还是和“讼师”有区别的。大概而言,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诉讼的咨询、代为起草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不出头露面、不亲自到公堂的,还是属于“教导”之列,一般称之为“讼师”。但如果经常挑唆当事人打官司的、和官府里的书吏衙役有勾结的、恐吓当事人来骗钱;尤其是经常顶替当事人姓名去代为打官司,结果被官府“杖责”、打过了屁股的,就会被当作“讼棍”了。这是由于《孝经》里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犯了罪过被官府责打、毁伤并侮辱了父母赐予的身体,这就违反了中国最基本的传统伦理“孝道”,也就失去了“为人师表”的“师”的身份,成为“棍徒”,就下降为“讼棍”了。

清朝人王有孚就曾经试图区分“讼师”与“讼棍”之不同。他在自己的笔记《一得偶谈》里说:凡是为了钱财目的去向诉讼当事人挑拨是非、愚弄乡愚、恐吓良善的,“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他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他说,如果是民间安分良民,有的被“豪强欺压”,有的被“仇盗扳累”,有的事情搞大连身家性命都要完结,有的事情虽小却关系到为人的“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没有办法伸冤。如果仅仅依靠“庸碌代书”来写诉状,不是草草敷衍,就是言不达意,没有办法引起官府的注意,甚至使得官员一看就厌倦。在这时,能够获得一个“智能之士”的帮助,帮助他写诉状,能够突出重点、揭发罪犯,“惊心动魄”,使案件顺利受理;并且还教导当事人在庭审时如何应答,“理直气壮,要言不繁”。使得“寃者得白,奸者坐诬”,这难道不是大快人心的事情?非但无害于人,实在有功于世。

总的来说,讼棍是个明显的贬义词,而讼师基本上还是属于中性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讼师还做上了官。比如明朝王世贞写的《皇明异典述》里,说明朝的永乐皇帝,用人不拘一格。淮安山阳县有个讼师丁珏,告发本村的一家富户“妖言惑众”,害死了十余人。可是在那个鼓励告发的时代,当地官府认为这位讼师“忠直”,推荐给朝廷。永乐皇帝非常高兴,立刻“特拜刑科给事中”。这是一个监察官职,官品为从七品,虽然官品不高,但职责很重要,专门监督刑部各司审判事务。一个讼师成为法官的监督者,也是绝无仅有的事。

又比如《清稗类钞》里搜集的一件奇事。嘉庆十三年(1808年),顺天乡试,有个昌黎“狂生”杜奎炽,在考卷后面洋洋洒洒写了上千字的政策建议,说直隶地方的官员没有贯彻朝廷的“德意”,旗民买汉人田免除田赋,汉人买旗民田的就要没收土地,还要治罪,“非普天下王臣王土之意”。又说民众逃荒不准出山海关,“非古人移民移粟之道”。尤其是指责皇帝“不以一权与人,大小事必从中覆。臣下皆无所作为”,结果皇帝要承担失败的责任。实际上皇帝又管不了,都是书吏在那里操作。“与其权出于吏,无宁分其权于臣。”这些话都严重触及到满清统治者能够容忍的底线,杜奎炽因此被抓,由朝廷大臣审讯。主审者看杜奎炽年纪很轻,为了追查背后的“主谋”,就想诱使他招供,说只要供出背后的指使者,就免他的罪。想不到这个狂生说:“我所说的,都是忠孝事,天生之,孔孟教之,哪里要谁来指使?我活了十八年了,现在才知道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主审者都被他的话吓坏了,只好以杜奎炽是个疯子结案,也没有兴起大案。这位狂生不久也就病死了。从杜奎炽说的“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来看,讼师一词还是属于中性的。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4-18 13:53

这几天在看电视剧《罗马》,古罗马人需要律师的时候,可以直接去集市上聘请。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2 15:27

看看普鲁塔克的名人传,数一数,至少其中有几十个人是从律师开始事业生涯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2 15:31

5、写状的专业户

古代社会里唯一能够让讼师有活动余地的法律“空隙”,就是书面诉状制度。

大约从汉代以后,各级衙门逐渐排斥原来那种民众到衙门口头起诉、由书吏做“爰书”笔录,然后开始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后世逐渐被废除,开始形成严格的以书面诉状起诉为主起诉制度。这一过程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的史料还难以清楚的加以描述,也难以分析这种演变的原因。只能进行一些猜想。汉代开始,书吏地位逐渐降低,构成官僚队伍的主要成分已经转变为儒生士大夫。官与吏严格的分途,官员集团时刻提防书吏占据实际权力的局面,政府机构形成很多防止书吏作弊的制度。原来的诉讼制度使得书吏有可能控制诉讼进程,自然也是一个需要改变的制度。另外,随着儒学成为朝廷政治指导原则,儒家“息讼”思想也开始贯彻到官府的施政方针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各地方基层政府职能更集中到稳定统治秩序这一基本点。在这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提高民间诉讼的门槛就成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后世一般以书面诉状起诉为主要的起诉形式,以至于民间将起诉称之为“告状”。《唐律疏议•斗讼》已有关于代人书写诉状责任的专条,可见当时受理诉讼已大多要求有书面诉状,否则不识字的百姓自可自行口头起诉,不必请人代写诉状。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仅仅允许在杀人、放火、强盗之类的紧急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喊禀”。很多地方官府门首挂有鼓、锣,供人在紧急情况下起诉报案。然而“喊禀”后一般仍要由书吏记录陈词,做成诉状。

要求民间提出书面诉状,而古代社会绝大多数人并不具有作文的能力,那也就是变相的承认,允许民间有一些人可以帮助别人写诉状,也就是默认了法律服务业的存在。

不过和一般民间书写契约的“倩书”(书契人)不一样,代写诉状会直接影响到官府的治理。因此历代的统治者对此又很不放心,总想把民间代写诉状的业务收编为政府可予以控制的行业。这就是两宋的“书铺”制度和清朝的“代书”制度。

宋代开始规定诉状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书铺”书写。书铺全称“写状钞书铺户”,要身家清白者经人担保、由官府发给“木印”才能开业。所有的诉状,即使是当事人自行起草的,仍要由书铺抄写盖上木印后才能递交官府。

南宋李元弼写的《作邑自箴》,专门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谈论如何在地方上设定写状专业户“书铺”。他仔细的说明,凡是指定为书铺的,要在县衙门里登记,由县衙门发给专门的木牌,挂在书铺门口。状纸由县衙门统一印制,印上县衙门编好的序号。书铺不得为无本地户籍的人写状,也不得在写状的时候刁难当事人,勒索钱物。如有发觉这样行径的,立即就要“开落姓名”,取消书铺资格。

李元弼在这本书的第八卷还开列了一个地方性规范的标准文本“写状钞书铺户约束”。

某县  今籍定书铺户某人,许令书写状钞诸般文字,具约束如下:
一、词状前,朱书事目。
一、状钞中紧切处不得揩改。
一、据人户到铺写状,先须子细审问,不得添借语言、多入闲辞及论诉不干己事。若实有合诉之事,须是分明揩定某人行打、或某人毁骂之类,即不得称疑及虚立证见,妄攀人父母妻女赴官,意志凌辱。若勘见本情,其写状人亦行勾勘。
一、不得为见不系籍人不得书写状钞等便辄邀勒人户多要钱物,方肯书写。如县司察探得知,必行根治。
一、已有判状,或文帖勾追对会、事理并已认、还钱未了,再押出头,并不得写状,却来烦紊官方。如有词说,但随着到官分析。
一、百姓年七十或笃疾及有孕妇人,并不得为状头。

在这个“约束”的后面,开列了标准的“状式”。“状式”之后,又是写状的注意事项。

一、应系状钞之类,并要真楷书写,将给去木龊子分明印于年月前。其状内干钱谷数目并斗打月日并作大字(谓一作壹之类)。
右给榜付某人,切在依禀。如违前项指挥,必定勘决、毁劈木龊子,更不得书写文字。的不虚示!年月日

南宋大儒朱熹,在担任潭州知州时也曾发布“约束榜”,收录在《朱文公文集》中。其中有关诉讼的“约束”也相当多。“约束榜”规定,“官人、进士、僧道、公人”允许自行书写诉状,其他人一律必须经过书铺代写诉状。书铺写状“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词带论”,也就是说,书铺代写状词不可以为案件定性。违反这个地方性“约束”的,或者写状没有使用官府发给的木印子的,都要被“科罪”,并且收缴销毁木印子。

清朝入关后,明确规定各地都必须设定书写诉状的专业户“代书”。各地方基层官府每一任新官到任,就要进行“考取代书”,“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和宋朝时的规定一样,代书只能“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不准添加情节。状子写完后,要登记代书的姓名,各个衙门才能收受。没有代书书写的,就要“严行查究”。

清代黄六鸿在他编写的州县官指导书《福惠全书》里,也有关于“考代书”专节。黄六鸿说,地方上的“代书”,“类多积年讼师,惯弄刀笔”。他举例说,“伤一牝彘,辄以‘活杀母子’为词”——明明是伤了一只怀孕母猪,讼师写的诉状里会写成“活杀母子”。所以他感叹说,看了这样的诉状,就是远古法官的鼻祖皋陶,也要被激怒而瞪出眼珠;就是近代的包公,也会无可奈何的发笑。讼师写的诉状,就好比是一座只靠“三寸鸡毛”顶起的空中楼阁。

他教给官员们的办法是,一到任,就要宣布开考代书。指定日期,进行考试。“当堂考试,词理明通、且验其状貌端良者,取定数名”。原来他的标准里,面相也占了很大比重。他建议要适当多取几名,登记年龄、面容特征、籍贯,并要有保人书面担保。然后指定其中两三名为代书,发给专门的小木印,木印的上方,是长官自己的花押(花体字签名),下面刻写代书姓名。为人写了诉状后,要在状尾盖上这个木印。没有这个木印印记的诉状,一律不予受理。代书如果被发现有“架空装点”当事人诉求的,立即重责,枷号示众,革除代书,劈毁小木印。并将考选过的候补代书补上。

书铺、代书这些写状专业户的设定,是朝廷试图“收编”散落民间讼师的一种尝试。但是,一个县只有两三个官代书,无法为乡间的诉讼当事人服务。官设的垄断性的专业户,要得到普遍的信任也比较难。所以无论是两宋时期的书铺,还是清朝的代书,往往只是一个誊抄者,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先找讼师商量停当,讼师起草了诉状草稿,诉讼当事人再拿到书铺或代书那里,由书铺或代书誊抄,盖上木印,然后呈递。所以书铺、代书的收入很低,只是一个誊录费和一个官府特许木印的钱。
作者: 李小苗    时间: 2012-4-22 19:38

每日一读,每日新知。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3 10:56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12-4-23 10:58 编辑

6、讼师的自律

《清稗类钞》里收录的清末民初人笔记中,有一条“讼师有三不管”。说是讼师的性质与律师略同,但在前清时是违法行业,所以讼师行业的从业者失败有十之八九。不过也有例外,说是在清末光绪年间,有一位宿守仁讼师,极其善于刀笔功夫,却是“一生无踬蹶”,从来没有失手过。

原来他的秘诀是“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第一是“无理不管”。宿守仁讼师认为“理者,讼之元气”,无理的诉讼从来不会有好结果,所以讼师不应该为无理的当事人写状策划。第二是“命案不管”。这主要是因为命案一般都非常复杂,“多隐秘繁赜”,动机、情节经常“在常情推测之外”,没有办法掌握全面的情况。死者果然是有冤的,天理肯定会有报应;如果死者是本身也有罪孽,“而我使生者抵偿”,这不是在结怨吗?所以还是不能去管这样的案子。第三“讼油子不管”。如果当事人很热衷于打官司,是所谓“积年健讼”的,那就是“讼油子”,那也是不能管的。讼油子自己打官司的经验足够,只是因为赢不了官司来“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讼师如果贪图一点钱财就去帮助,“是自取败也”。

可见讼师行业实际上是存在着自律的,清代觉罗乌尔通阿编辑的《居官日省录》收录了很多有关讼师的善恶报应事迹。编者认为,代人书写诉状的“代书”,是帮助“乡野愚民、孤婺老弱,身负冤抑,不能书写”,是在做好事。假如代书“察其事故,无甚紧要,即行劝止,一言之下,释嫌息讼”,那就更有辅导教化的作用了。为此,编者搜集了很多善恶报应的事例。

明朝时玉山有个叫萧兰的讼师。家里很穷,读书后无法参加科举考试。正好居住在县衙门口,因此就以帮人书写诉状为生,成了一名讼师。但他这个讼师与人不同,“逢人写状,先为苦口劝息”,劝告不要打官司。决意要打官司的,他必然要问清楚事实,然后才下笔。为此他的生意不佳,经常忍饥挨饿,曾经连续几天开不了伙。可他宁愿挨饿,“不为人妄造一语”。后来果然得善报,投笔从戎,官至总兵。

反面的事例是,苏州有个姓黄的讼师,善于“起灭词讼,荡人产业”。后来生了个儿子黄鉴,弱冠之时就考中进士。“以青年才美”,得到明英宗朱祁镇的宠爱。苏州人都想不通,都说这黄家“积恶若此”,却有这样的好运气的后代,天道何在!明英宗被蒙古部落俘虏后放回,被他的弟弟、群臣拥戴为皇帝的朱祁钰(明代宗)禁锢于南宫。直到朱祁钰病死,明英宗复辟,再登皇位。又想起黄鉴,将黄鉴升为大理卿。可是有一天,明英宗到内阁,看见有一个文件被风吹开,掉落地上。命令人拿来,一看,正好是黄鉴劝朱祁钰禁锢明英宗的上疏。明英宗大怒,下令找个罪名将黄鉴“族诛”。

另一个讼师,是湖州人蒋某。他“为人阴险”,而“有刀笔才”。凡是没有道理的事情,一经他的文笔修饰,“便足夺人之听”。平生害了很多人。后来得了一个奇怪的疾病,一旦发作就咬自己的手指,咬得鲜血淋漓才停止。十个手指都破烂不堪,最后破伤风而死。

有一个秀才,兼业讼师。结果有一次去参加科举考试,把一个诉状的草稿放在了随身的卷袋里。古代参加科举考试,都要经过搜身后才能进场。他被搜出这件诉状草稿,被怀疑是要“夹带”作弊。当时恰逢朝廷抓科举作弊,严肃处罚,当场将秀才身份褫夺,枷号示众。他自己想不通,活活被气死。

清朝乾隆年间,有个叫许胖子的衡州人,在云南昭通府充当代书。这里的老百姓很朴实,懂法律的人更少。许胖子一个人垄断这里的讼师业务,“颠倒是非,无恶不作”,一时暴发。时间长了,被人揭发,革去代书。家产早就被自己挥霍一空,没有了职业,又没有其他的手艺,也没有亲属照顾,只好在街上讨饭。晚上在城墙角落里睡觉,有一晚突然“肚腹胀破而死”。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4 09:33

三、刀笔功夫

中国讼师行业能够切入到国家体制的合拍点,就是书面诉状的制度化。因此,对于后代的讼师来说,最重要的业务就是为人书写合乎官府规定格式、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诉讼有利地位的诉状。这是讼师的看家本领,一般都叫做“刀笔功夫”。

1、刀笔由来

“刀笔”一词本义是指书写工具。古人记事,原来是“刻木”或者“结绳”。发明了文字,发明了笔,就开始用笔书写在竹木简上。有写错的地方,就要用刀将竹木简削去一层,重新书写。《后汉书•刘盆子传》李贤注解释“刀笔”,说“古者记事,书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笔”。这里的“刀”恰好相当于今天的擦字的橡皮、修正液的作用。

由于古代的政府职员“书吏”平时总是和官府文件打交道,刀和笔是随身携带的工具,他们也就逐渐被称呼为“刀笔吏”。“刀笔”吏相对于主管官员是下级,只是办事人员,所以后来“刀笔吏”就逐渐成为贬义的称呼。又因为诉讼案件里的办事人员被人们所痛恨,“深文巧诋,陷人于罪,使不得反其真,以胜为功”——利用法律条文千方百计要将人定罪,让人没有办法讲清事实、为自己辩护来,书吏以此显示自己的能力,算作自己的功绩,因此被大众痛恨。

《史记•李广列传》中记载说,西汉时,“飞将军”李广跟随大将军卫青出征漠北,由于向导领错路,未能及时赶到预定会合地点。这在当时是违反军法的重大过错,被传讯到法庭去对质。李广对自己的部下说:“我自从年轻时就一直和匈奴打仗,前后大小七十余战。现在有幸跟随大将军去直接向匈奴首领大单于挑战,受命远道迂回,想不到又因为向导错误而失误时机,这真是天意!而且李广现在年纪已经六十多了,毕竟不能再来对付刀笔之吏。”李广拔出佩刀自杀。

西汉时,很多官员都把“刀笔吏”当作鄙视词。比如汉武帝时大臣汲黯时常和廷尉张汤争辩。张汤就是书吏起家的,两人辩论问题,张汤总是深究条文,苛求细节。而汲黯出言刚直,不愿口头退让,有时怒不可遏,当面责骂张汤:“天下人都说绝不能让刀笔吏身居公卿之位,果真如此。如果非依张汤之法行事不可,必令天下人恐惧得双足并拢站立而不敢迈步,眼睛也不敢正视了!”

讼师是在背后操纵人打官司的,主要依靠的是写法律文书,所以很自然也被称作“刀笔”,讼师往往也被民间叫做“刀笔先生” 、“刀笔文章”。因为到了后来文书都是用纸张来书写的,所以后来的“刀笔”二字的意思也有点转换,按照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的说法,那是形容讼师“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笔锋锐利如刀,所以是叫“刀笔”,就是“像刀子一样的文笔”的意思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5 09:45

2、诉状的标准格式

古代提起诉讼都必须具有书面的诉状,俗称“告状”,状就是文书的意思。人命、盗贼之类在重大案件可以到衙门的大门外“喊禀”,或可以击鼓、打锣,惊动长官出内衙来接受起诉。不过要是受理的话,当事人还是要补一张状子。

书面诉状的格式并无朝廷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各地官府以及地方长官都会制定很多的“土政策”,长久以后,约定俗成。一般来说要求“一事一状”,要有明确的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事实叙述应简明扼要,状后要有起诉人亲笔画押。一般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两百字。

朱熹知潭州时发布的“约束榜”,有一件“状式”。

状式

某县某乡某里,姓名。一、年几岁,有无疾荫,合为状首,堪任杖责,系第几状。一、所诉某事合经潭州。一、即不是代名虚妄、无理越诉,或隐匿前状,如违,甘伏断罪号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尽实。限二百字。】须至具状披陈,伏候判府安抚条撰特赐台旨。

李元弼的《作邑自箴》里也有“状式”,具体文字格式略有不同。

状式

某乡某村耆长某人、耆分第几等人户,姓某,见住何处,去县衙几里(如系客户即去,系某人客户)。所论人系某乡村、居住,至县衙几里。
右某年若干,在身有无疾荫(妇人即云有无孕及有无疾荫)。今为某事伏乞县司施行。谨状。年月日姓某押状

最典型的诉状格式可见明山西巡抚吕坤《实政录•风宪约》中推荐的28种“状式”,以下例举两种(括弧内为原文小字夹注):

人命告辜式

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为某事(多不过四字)相争,被某执拿(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手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顶心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若干,阔若干;耳根打有圆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若干,横若干。现今着床(或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伏乞相看,案后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告。
计开:告人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被告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见证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见证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

告婚姻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婚姻事。某年某月某日同媒人某人,将某人第几男某人,用财礼(或聘礼)若干,定某人第几女、小名某为妻。一向未曾行礼(行礼几次)。至某月、日不行知会,用某人某人为媒,改定与某人为妻,(未曾、已经)成婚。上告。
(以下同样以“计开”为首,开列原、被告,媒人、见证的姓名、住址。)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6 09:22

3、千锤百炼的诉讼文字

诉状不过二百字,要能够吸引住法官的眼球,讼师就非得下工夫不可。总的原则是文字要夸张,重点要突出。

突出重点

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记载一个湖州的女讼师“疙瘩老娘”故事。疙瘩老娘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字数笔,就可以挽回,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问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按照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这张状子实际上就是在影射寡妇在这家再呆下去就会出事。所以一呈上去,县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

还有一次,江北地方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地方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也去向疙瘩老娘帮助,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一张状子呈上,第二天县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那张状子是骈文,里面有一联说的是:“列国分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实在是叫人拍案叫绝。

《清稗类钞》词讼类收集了很多的讼师写状故事。其中有一个“氏有子姑有孙”,也记录了讼师的能耐。

说是某地有父子先后去世,留下婆(姑)媳(妇或氏)二人在家守寡孀居。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一般,仅仅是个中户人家。时间久了,婆婆打算为自己的丈夫立一个嗣子,而媳妇也想为自己的丈夫立一个嗣子。在中国古代,普遍相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人没有儿子,就没有了接班人,将来死后就是做了鬼,也没有人按时祭祀,在阴间将冻饿受苦。所以凡是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无论家长活着还是死去,都可以为他立一个嗣子。立嗣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被选定为嗣子对象必须是同宗、下一辈份的男性。当然隐藏在这背后的是经济因素,家长有了嗣子,将来就是一个养老的劳动力。这个故事里的婆婆和媳妇实际上也都是为了自己将来养老有靠的考虑。可是一个无后的家庭,只能有一个嗣子,究竟是为公公立嗣、还是为儿子立嗣,婆婆和媳妇之间就起了矛盾。宗族里有的是帮婆婆的,有 的是帮媳妇的,“呶呶纷争,竟至涉讼”,一家人打起官司来。媳妇特意找到了一个老讼师,愿意多出银子,只要能够获胜。老讼师答应了,说:“这是很简单的事情而已。”于是老讼师为媳妇起草了一个诉状,其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为姑立嗣,姑有子而氏无夫;为氏立嗣,氏有子则姑有孙矣。”意思是,如果为婆婆立嗣,婆婆就有了一个儿子,可是媳妇却并没有丈夫(隐含的意思就是名分不正,而且会有新的矛盾发生);如果是为媳妇立嗣,媳妇有了一个儿子,而婆婆也就有了一个孙子,养老还是有依靠。这个状子呈递上去,县官一看到这句话,立刻就判决,要求宗族为媳妇立嗣。

另一个是湖南廖讼师的故事。这为廖讼师是当地著名讼棍,为人起诉或辩护,没有不胜的。有个寡妇,因为年纪还轻,想再婚,可是又顾虑小叔子反对。寡妇找到廖讼师商量,廖讼师要了一大笔钱才同意为她写状子。写的状子题名:“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就是点明小寡妇是想守节不嫁的,但是如果守节反而容易失节,不如改节方可保全名节。这样的标题很吸引眼球。下面的状子里最重要的几句和前述湖州“疙瘩老娘”那个状子相仿:“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官一看这状子,就受理案件,并宣判允许小寡妇改嫁。

还有一个苏州讼师陈社甫的故事。苏州人王某是个有钱人,但是性格懦弱。有一次借了一两银子改一个寡妇,寡妇一直没有偿还。王某派人把寡妇叫来责备了几句,寡妇又羞又恨,半夜里到王家大门口上吊自杀。当时正好有大雷雨,王家也没有人听见响动。天快亮时才发觉,王某害怕了,赶紧去找陈讼师商量。陈讼师说:“这样的案件报酬要五百两银子,才可以为你想办法。”王某只好答应。陈讼师叫他立刻回去将那个寡妇的鞋换掉。王某一走,陈社甫挥毫开写呈词,呈词中最重要的几句就是:“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县官来勘验现场时,陈讼师代王某起草的呈词也写完了,当场呈递。县官看了一遍,果然怀疑是有仇人“移尸图害”,并非是王某逼死寡妇,于是只判处王某出寡妇的棺材钱。

又有一件是讲皖南的一位何讼师。“以善讼名于时”。当时皖北大旱,可是芜湖户关(朝廷派出的税收机关)的道台衙门禁止皖南米谷出口皖北。有个米商私运粮米数千石,被户关的官吏拘捕,还要准备予以重罚。米商出了一大笔钱请求何讼师想办法。何讼师为米商起草了一个说明情况的“禀帖”,其中有几句和上述“疙瘩老娘”的用词相仿:“昔惠王乃小国之诸侯,犹能移河内之民,以就河东之粟;今皇上为天下之共主,岂忍闭皖南之粜,以乘皖北之饥?”道台见了这个禀帖,觉得很有道理,就免除了米商的处罚。

讼师并不仅仅为了诉讼当事人想办法,有时也会解官员之忧。有个浙江的知县,很受浙江巡抚的喜爱,可是却被杭州将军记恨。将军想要给这知县小鞋穿,可是知县不是他的下属。将军曾向巡抚表示这个意思,而巡抚却为知县辩解。有一年元旦,全省官员齐集行朝贺礼,回到府内,将军就起草了一个弹劾文件,弹劾那个知县“朝贺失仪”,是“大不敬”之罪。将军以为这样一来,就是巡抚也要承担“失察之咎”,不敢回护那个知县。奏报朝廷,果然朝廷有旨,责备巡抚失察。巡抚愤懑而无可奈何,巡抚的手下偶然在酒店里说起此事。有个杭州讼师听见了,说出大话:“了结这件事,只要八个字就够了。”巡抚的手下追问,那讼师说:“这可不能随便讲!给我三千两银子还差不多。”那人回报巡抚,巡抚很高兴,答应给讼师银子。讼师拿了银子才说:“可以在奏牍中加上‘参列前班,不遑后顾’八字,巡抚就可以无事了。”巡抚见了很高兴,果然在奏牍里加上这八个字为自己辩解。因为在朝贺典礼时,作为本省最高级官员的巡抚和将军都在前排,怎么可能回头看到排在官员队列后排的那个知县。果真回头,则是将军也犯了“失仪”之过。于是朝廷又下旨责问将军,将军因此失去职位,而巡抚与知县都安然无恙。

讼师惯写诉状,可是又不能公开代人写诉状。《清稗类钞》里收录一则讼师轶事。有个叫袁宝光的讼师,有一天为人写了诉状,完事时已经深夜,急着往家走。半路上正好遇到本州知州来巡夜,被喝住查问,袁宝光回答:“我是监生袁宝光。和朋友一起作文刚结束。”知州听说过这个讼师的名字,就故意追问:“你们作文是什么题目?”袁宝光回答:“君子以文会友。”知州再追问:“稿子在哪里?”袁宝光只好从怀中取出诉状原稿说:“在这里。”想不到知州还真要随从将提着的灯笼靠近,要读这个文稿。袁宝光没有办法,连忙乘着知州将文稿展开时,一把抢回来,塞到自己嘴里咬碎往下咽,一边说:“监生文章不通,阅之可笑。”知州也没有办法,只好放他走。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7 09:14

诉诸情感,耸动视听

讼师的文字经常需要诉诸情感、耸动视听,来引起官府的重视、或者是博得官府的同情。

比如在清代笔记里,有这么一个讼师写的著名的状子。有一个讼师路遇一土豪把一个村妇活活踢死,土豪拿出十两纹银作偿命资,就想脱身。讼师路见不平,代拟一状词,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对偶句:“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yi),便将尽屠全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这个讼词写得铿锵有力,充满正气,利用语义逻辑的推理,把土豪的凶恶横暴淋漓尽致的勾画出来。果然使受害人家属得以伸冤。

当然反过来颠倒黑白的“恶禀”事例也是极多的。比如清代笔记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件。是说一个戚姓的家庭。大哥去世后,他的妻子何氏表面上只好守寡。何氏为水性杨花不安分之人,看中小叔戚乙。平时撩拨,戚乙都不搭腔。后来索性搬到牛棚里去住。何氏有一次潜入小叔子的牛棚想要偷欢,想不到小叔子梦中阳具不举,何氏愤然之下将小叔子阳具剪去,小叔在梦中嗥然一声而死去。后来有人报到官府,知县令要判定何氏杀叔之罪。何氏用积蓄的千两银子送给一讼师诸福宝,求为其开脱。诸福宝为她写的答辩状词中为其辩到:“氏志操柏舟,情甘守寡”,把脏水泼到小叔身上“乃叔也不谅,惹草沾花”,企图强奸何氏,“当在千钧一发之间,不剪不节,不节不剪。”于是水性扬花、下手狠毒的何氏在讼师的笔下却变为为守贞操、正当防卫的“节妇”,无辜而死的小叔变为惹草沾花、死有余辜之恶人,但一切已是死无对证。这刀笔确实是颠倒黑白、含血喷人的恶毒文字。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7 09:15

“无赖不成词”

讼师如何写状子?在传统戏曲中有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京剧、汉剧、川剧等戏曲的传统剧目《四进士》。这出戏原来是连本台戏的剧目,京剧在早年富连成科班演出时,这个剧目名《节义廉明》,一共四本,每天演一本,四天演全。马连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编演此剧,改名《四进士》,剪裁了不必要的场子,精炼成为一日演全的剧目。后来周信芳改编这个剧目并拍成电影,大大压缩了剧情,改以主业开店、副业讼师的老头宋士杰为主角,直接以《宋士杰》为名。

剧目名称来自于剧中的四个人物。明朝嘉靖年间,同科的四个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在双塔寺海誓山盟:今后出任为官,决不贪赃枉法。几年过去,四进士之一的田伦家里出了件事,他的姐姐田氏,设计毒死小叔姚廷美,反诬指弟媳杨素贞谋杀亲夫,趁势将杨素贞赶出家门,卖给杨春为妻。杨春知道素贞的冤情,深表同情,与杨素贞结为兄妹。四进士里的另一位毛朋担任了“河南八府巡按”,微服私访,在路上遇到了告状无门的杨素贞。毛朋替杨素贞写了张状纸,叫她去信阳州伸冤。

剧中“柳林写状”一折,是讲化装为算命先生的毛朋在柳林中为杨素贞、杨春书写告发田氏的状子的故事。不仅交代了写状的过程,还让毛朋逐段宣读并解释状子的原文。简直就是一场活生生的“写状课堂”。

和现代起诉书的格式一样,毛朋写的状子一开头就是说明当事人:“具告状人孀妇杨素贞,年二十八岁,系河南汝宁府上蔡县四都八甲里姚家庄人氏。状告大伯姚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杨青等。”然后就是起诉的事由:“为害夫霸产,谋卖鲸吞事。”毛朋特意嘱咐杨春,“害夫霸产,谋卖鲸吞”这八个字,是本案“由头”,要杨素贞牢牢记住。后来在信阳州客店,宋士杰读到这个状子,也要杨素贞牢记这个八字“由头”。

毛朋边写边读:“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杨素贞一听大哭。毛朋只好停下来,问杨春:“她为何啼哭啊?”杨春说:“我哪晓得啊?”毛朋说:“你去问哪。”杨春问杨素贞:“贤妹,你为何啼哭啊?”杨素贞边哭边说:“那保童乃是我亲生儿子,被田氏所害,怎不叫人痛心哪……”杨春听了也随之大哭。毛朋莫名其妙:“客官,你怎么也哭起来了啊?”杨春:“先生,你有所不知,保童是她的儿子,岂不是我的外甥,被田氏害死,怎不叫我伤心,唉!外甥儿啊……”毛朋赶紧解释:“客官,这叫做‘牛吃房上草,风吹千斤石。状子入公衙,无赖不成词。’这是一句赖词,那保童不曾死呀!”杨春这才明白:“哦,这是一句赖词,保童不曾死?”毛朋:“不曾死。”杨春:“贤妹,这是一句赖词,保童不曾死。”杨素贞这才停止哭泣:“哦,不曾死。”

毛朋写成的状子全文如下:

具告状人孀妇杨素贞,年二十八岁,系河南汝宁府上蔡县四都八甲里姚家庄人氏,状告大伯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杨青等,为害夫霸产,谋卖鲸吞事。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胞兄推母有病,将小女子诓到柳林贩售。异乡人杨春闻听紫金镯之事,心中不忍,情愿将身价银子不要,婚书扯碎,二人结为仁义兄妹,替我申冤告报。闻得大人爱民如子,法不枉断。叩求青天,速提人犯到案,草民得生,哀哀上告,叩天上告。

这应该是当时社会讼师起草的状子的典型代表作。因此剧中人物讼师宋士杰,读了这张状子连胜叫好。“是一位算命先生写的?此人不得第便罢呀!若是得了第么,……少不得有八台之位。看这状子就看出此人的来头来了。”

“无赖不成词”,确实是明清时代的诉讼风气,在各地都广泛流行,一般写做“无谎不成状”。作为官府语言,这种现象称之为“驾词恶讼”。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总是用一些诬赖的重罪罪名作为“由头”,仅仅是债务纠纷的,偏要写成“仗势霸占”;明明是婚姻交涉,却要写成“灭绝人伦”;偶尔的口角打架的会写成“行凶杀人”,长年的地界纠纷会写成“霸产平坟”。

至晚从秦汉时候开始,历代法律都规定,这样的行为一直是作为诬告来处理的。告人重罪、实际被告只犯有轻罪的,原告就犯了诬告罪,要按照重罪与轻罪之间应判处刑罚的差额来处刑。至于毛朋这样替人写状子,故意在事实之外捏造罪名诬告对方的,按照古代法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有“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文,规定没有按照当事人意思写状子的,无论是何种后果,都一律处“笞五十”;如果像毛朋这样加重对方罪名的,就要按照诬告罪处理,反坐所告发的罪名,处刑可以减一等。在故事发生的明朝,法律规定为人作词状增减情节罪状的,按照诬告处罚,和当事人一样反坐诬告罪名,在处死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减一等处罚。而在《四进士》剧目形成的清朝,法律还特意对于毛朋这样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诬告被告人的,明确规定要以写状子的人为诬告罪的首犯,反坐全部罪名,没有减刑一等的待遇。因此从法律规定来说,像毛朋这样在原告人不知情诬告被告一项死罪(钢刀杀死保童),是要反坐死罪的。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禁止,可为什么当时民间会流行“无谎不成状”的习惯?连毛朋这样的官员为民写状,也要习惯性的给被告加上一个死罪?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中国古代司法的特性决定的。中国古代行政兼司法的基层政府,主要的任务是维持朝廷的统治,重视的是被认为挑战朝廷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图谋造反、强盗杀人、谋害父母等等。而处理一般的民间纠纷,对于官员来说,就是一件“不得已”的事项。清朝官员黄六鸿在其著作《福惠全书》中就是这样总结的,并认为民间起诉的事情,真的值得一判的“百无一二”,都只是出于一时性起而已。孔子以后的儒家学者都进一步发挥“息讼”。这就给地方官府不认真审理民间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口。

官府怠于受理民间诉讼,民间为了能够“说服”官府受理自己的案件,只能尽量把起诉的事项往官府注重的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上靠,“驾词告讼”的习惯也就这样形成了。尽管这样做是触犯了诬告罪名,但是由于这种现象实在太普遍,历代官府抓不胜抓,只好睁只眼闭只眼的不予理睬。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收录南宋著名地方官胡颖(号石壁)的一道书判“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开头就感叹:“大凡词讼之兴,固不能事事皆实,然必须依并道理,略略增加,三分之中,二分真而一分伪,则犹为近人情也!”显然,在当时官府也已经默认,民间诉状有个三分之二的真实性就算是可以了,也就是默认了“无谎不成状”,只是要求这个“谎”不要占据主要的内容、不要超过三分之一,是依照常理能够推导出的,就算是官府可以接受的“人之常情”了。

只是官府这种态度造成的恶性循环是,越是“驾词告讼”,官府越是不予受理,一般纠纷的受理可能性更小,就要写更耸听的“赖词”。就和“狼来了”故事相仿,结果是“无谎不成状”的风气愈演愈烈。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4-27 10:10

那些诉讼状都写得很强大,很搏人眼球~~
作者: 老西安    时间: 2012-4-27 16:18

又见木匠那厮在洗洗体味-12 狠批包拯同志,替陈世美开脱罪名。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27 17:03

對高幹子弟拍拍馬屁,不是很正常嘛。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7 17:11

對高幹子弟拍拍馬屁,不是很正常嘛。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4-27 17:03
这在燕谈发过的http://www.yantan.cc/bbs/viewthread.php?tid=96425&highlight=%B3%C2%CA%C0%C3%C0

实际上目前各类《秦香莲》故事的演出本是1953年文化部改定本衍生出来的,和原来的剧本差别很大

在原来各类包公戏里,秦香莲不是一个主要的戏目,只不过1950年后把其他的包公戏禁演了大半,才凸显了这个戏目

至于1953年为什么要这样改?为什么这么流行?这在CCTV和杂志里都不能登的。

实际上是土八路进城后,抛妻再娶、甚或直接包养二奶的情况是在是太普遍。52年彭德怀主持军委后,专门下文解散兵种以下单位的文工团,严惩乱搞男女关系的军队干部。这才使得这个戏有了鲜明的现实意义。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27 17:35

52# 老木匠啊,聽君一席話,覺得有道理。以後要離老西安遠點。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8 09:57

5、刀笔本事的教习

从很早以前开始,古代社会就流传各种版本的讼师秘本,指导讼师如何写作诉讼文书。从朝廷的禁令可以得知,宋代就有《邓思贤》等等的讼师秘本流传,明朝有讼师秘本《萧曹遗笔》、《惊天雷》等几十种。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更多,讼师以外的“非专业”当事人也可以写出“高水平”的诉讼文书。很多日常家用百科全书性质的实用性书籍等也往往介绍一些写状的技巧。

古代的科举考试文体主要是排比对偶句式为主体的“八股文”,读书人从小开始学习作文的第一步,就是“对对子”。官府的公文、判词也以四六字对偶的骈体文来写作。讼师不是天生的,从小开始学习写字作文的习惯、和官府沟通的必要,都影响到讼师们使用的诉讼文书文体,也主要是这样的四六骈文。

诉讼文书要像八股文一样来做,有些明清讼师秘本如《折狱明珠》,具有《十段锦》或《做状十段锦》的内容,就是强调仿照八股文的要求来做诉讼文书。所谓:“作词之状,慎毋苟且,必须斟酌。机有隐显、奇正;罪有出入、重轻。譬如时文,自破题、破承、起挑、泛比、正讲、后股、小缴、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另外,就和官府把司法审判事务视为打仗一样,讼师也把诉状比做了兵法,“得其法,则如良将用兵,百战百胜,无不快意。不得其法,则有司不准,终致反坐”。

《做状十段锦》认为,状词尽管篇幅极其有限,仍然可以分为“朱(珠)语、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十个重要段落。在第一段“朱语”,是开篇文字,直截了当的提出诉求,“凡立此段,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此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要与第八段截语相应,始称妙”。

那么“截语”又是什么?作者是这样强调的:“截语乃一状中之总断,务要句句合局、字字精奇,言语壮丽。”也就是说,“截语”是当事人诉求的主要理由。这也有种种做法,一种是“闭门状”,就是正面提出理由,“府县见之,易为决断”。也有的可以采用“开门状”,因为一旦被泄露给了对方,“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对方就会相应而变,让起诉方扑空。什么情况下采用“闭门状”、什么情况下采用“开门状”,作者也提出一些原则:“都中之状,不可闭门,恐上司难辨;上司之状,不可开门,恐人犯乘隙瞰入有变。”作者提出的最高境界是:“大抵作状之法,不可太开门,亦不可太闭门,惟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按律便民折狱奇编》、《萧曹遗笔》之类的讼师秘本,更强调的是采取耸人听闻的控告方法,比如“图诈捏控”、“唆讼霸继”、“挺凶勒诈”等案由概述具有极强的视觉刺激,这些夸张的文词,既让人注意到案件的严重性、似乎是发生了诸如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侵犯刑事案件,实际上只不过是普通的房产、继承纠纷,但这些用词又留下了退路,没有很具体的行为指控,为自己避免诬告罪名。

即便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房产纠纷,在讼师秘本《透胆寒》里,就列举有“诬吞世业”、“群恶抄家”等等的案由陈诉。至于涉及婚姻类,起诉案由更多,比如“悖盟捏抢”、“势谋惑捏”、“贪心兽合”。田土类纠纷是农业社会的经常事态,可以利用的起诉案由也开列最多:“重契鲸吞”、“夺生憾死”、“灭继斩祀”、“计割人肉,以充己饱”、“大丧良心”等等。

另一讼师秘本《两便刀》收录的户部与礼部珠语有诸如“执占产业”、“炒(抄)家欺孤”、“立继乱法”、“强取节妇”等。

讼师的主顾是经常会转换的,所以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中,设计了不同的案由写法,比如弟告长兄霸业可以写“恃嫡吞孽”,反过来长兄诉弟则可以是“悖义殴兄”;叔逐侄产可以写成“夺继吞业”,反过来侄告叔殴可以写成“吞业杀命”。为田主起诉佃户抗租不缴写状,可以形容为“欺弱负租”;反过来为佃户起草答辩状,则可以指控田主“虎噬民膏”。起诉对方悔婚则是“悔姻绝宗”,为对方当事人辩解呈词则可以“法究人伦”。侄儿起诉堂叔侵夺产业可以写为“吞产杀命”,承租人未交房租被指控为“虎恶霸业”,如此等等,变化多端。

《警天雷》开列的“珥语”(即珠语),仅仅有关婚姻类纠纷预备的,就有“强赘慕家”、“谋赘吞业”、“负聘重婚”、“夺婚惨冤”、“谋妻灭子”、“逐婚嫁女”、“刀夺发妻”等等看上去骇人听闻的词语。

总的来说,讼师是八股文战场上的失败者,自然在士大夫看来,这些文字功夫属于“未入流”,登不了大雅之堂。明末时各位皇帝都信任太监,太监文化水平极其有限,有时就会找些混迹讼师之列的文人来帮助起草文件,大受文人的嘲讽。比如崇祯十二年(1639年),明朝末代皇帝朱由检派出太监到苏杭,发表的敕书应该是由太监自行起草、皇帝朱批,而太监找的捉刀者,文字太差。明末清初人徐树丕(号活埋庵道人)在他的笔记《识小录》里记录了这道敕书:

敕谕内官监太监崔林:兹以军兴费烦,财用孔棘,两浙盐务积运宜清,特命尔清理两浙盐务,总查起存钱粮。尔即星速前去,会同巡盐御史及运官查昭所辖省直地方,将岁办新旧引自常股及积盐割没等项各课银两起解,若干存留,若干彻底清查,严加厘剔,昭数总解,以济军需。仍与设法疏通,禆益国课。凡有势豪,专串假引,混冒狥情,宦舫粮艘,夹带私贩,书棍衙蠹,交通包揽等弊,俱尽行严加禁绝。抗违阻挠者,轻则竟自惩治,重则飞奏处治。沿江滨海,盐盗大船,列械集众,尤宜严督巡捕官司及谕将领兵丁协力擒拏,务绝根株。一切兴革未尽事理,俱听便宜酌行。至于浙直苏松等府起存钱粮,向来弊窦多端,尔等不时监查,如有神豪抗赋飞诡,官户吏书侵隐那移,及起解沉延、折干插和等弊,不拘军卫有司,轻则会同巡抚处分,重则指实纠参。其修炼储备各疑,平时并听稽核。特谕。

徐树丕抨击这种将太监当作全权钦差的政治状况,并讽刺道:“此敕所少,止提督学校四字耳”。尤其是嘲笑这道敕书里充斥的恐吓性语句:“大哉王言,竟以老讼师之笔,读之可胜浩叹!”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29 09:28

四、幕后调度

讼师除了刀笔功夫外,还需要具有幕后调度诉讼进程、把握诉讼发展方向的能力,把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转化性质。这包括了教导当事人如何在大堂上供述,如何鉴别证据,组织证据,必要时甚至“创造”证据,等等。

1、遍布疑阵

清末民初人徐珂所编的《清稗类钞》,收集了很多清代讼师遍布疑阵来左右诉讼进程或方向的故事。

铅山县有个富翁,原来是县衙里的胥吏。富翁的儿子要去参加县试,可是按照制度,胥吏儿子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虽然富翁出钱搞定了县衙门里的官吏,但是本县的那些秀才却无法摆平。富翁找了很多出入衙门的人商量,都想不出办法。后来有个讼师找上门来,说:“给我两千两银子,我可以帮你办成这事。”富翁大喜,满口答应。于是讼师在家门口张榜,上面写着:“某人是胥吏之子,居然敢参与县试,我们一定要効死与之理论,我愿意为首去告发。谁有藏得当年写有某胥吏(即现在的富翁)名字的差票的,全部拿来给我检验一遍,预备将来作证。一张差票我愿意给三千文铜钱。”全县的秀才都觉得这讼师有义气,都把保留的差票拿来给他。几天后没有人来送差票了,讼师又出榜把悬赏的价格提到每票五千,后来又增加到十千。直到没有人送来了,讼师去告诉富翁,“现在你的儿子可以去参考了”。县试头场,来观考的秀才都哗然,一齐涌到县衙门去抗议,说某人是胥吏之子,不应参考。而且有旧的差票为证据,他的父亲是胥吏。那富翁的儿子则为自己辩护,说自己身家清白,被人污蔑,请求县官检验,如果父亲确实曾为胥吏的,甘愿受罚。于是县官要那些抗议的秀才拿出差票来,所有出示的旧差票上,那个胥吏的名字都是挖补后填写的。县官沉下脸来,一拍桌子,说秀才们都是在诬陷。那些秀才再看一下差票,也无话可说,只好都退走,那个富翁的儿子顺利考完县试。讼师则得到了两千两银子的报酬。

浙江归安县有个知县,叫郑裕国,名声很好,民间称之为“郑青天”。邻近的乌程县有个乡下人要嫁女儿,到镇上采购嫁妆,在一个点心店吃了一碗汤圆。吃完才发现没有带铜钱,只好和店主打招呼,请店主先记个账,等办完事后再来付账。店主不同意,说:“我是小本经营,又不认识你,你想吃白食吗?”乡下人只好给了店主一个银元,说好回来时拿铜钱付账、赎回银元。想不到回来时店主不认账,说“汤圆才值几十个铜钱,谁会用银元付账?”乡下人气坏了,正好认识这里的一个赵讼师,就找赵讼师帮忙。赵讼师说:“此地为乌程所辖,打官司必输,要是遇上郑青天,才会成功。”乡下人哀求不已,赵讼师说:“你愿意挨几十下竹板吗?”乡下人也愿意。于是赵讼师把他带到归安县衙,等到郑知县回衙,立刻直冲上去。周围的皂隶赶紧扭住乡下人,可乡下人大喊:“我是乌程的,老爷是归安知县,不能打我。”郑知县说:“天下官管天下百姓,你是犯我,不能免。”还是打了乡下人一顿。打完了,乡下人掏出讼师起草的诉状呈递,郑知县说:“那是乌程地方,不该上乌程县去告。”乡下人说:“老爷不是刚说过天下官管天下百姓吗?”郑知县笑了,说:“姑且为你审一回。”郑知县一边叫人去传店主到庭,一边暗中派了衙役去店主家找店主老婆,说:“你老公已经供认了,赶紧把银元交出来,可以免受打。”店主老婆说:“我就劝他不可昧良心,现在怎么办!”立刻交出了银元。那个店主还在百般抵赖,郑知县拿到了银元也不说破,只是劝告乡下人,“你大概是在其他地方丢了银元,店主现在不承认,我也不能滥刑狥私,不如我赔你一个银元吧”。同时扔下去两个银元,乡下人一见,惊讶的说:“这一个就是小人的银元,怎么会在这里?”郑知县问有什么记号?乡下人说:“这是男方给小女的聘礼,上有双喜朱字。”郑知县叫店主识认,店主无话可说,只是磕头认罪,郑知县训斥几句也就算了,乡下人也磕头致谢而去。

有设计成人之美的讼师,也有设计成人之恶的讼师。某乡有个老汉,儿子出外贸易,留下媳妇在家。媳妇很贤惠,每日织布,赚点钱养家。老汉则无所事事,经常和村里人赌博,输了钱就问媳妇要,习以为常,媳妇也不计较。有一天媳妇身体不舒服,没有织布,未免有点抱怨,说老汉:“我的手工所入有限,补点家用还行,要供赌钱总是不够,以后是否节制一点?”老汉没有回答。当天有点下雨,老汉吃了饭,拿了把伞就出门了,晚上就没有回来。媳妇等了三天不见老汉回家,很是疑虑,告诉邻里前因,请求帮忙寻找。连续几天阴雨,河流暴涨,漂出一具尸体,旁边也有一把破伞。媳妇赶来一看,那尸体正是一个六十多岁老人模样,呼号欲绝,旁观的人代为捞尸,殡殓安葬。本来这事也就过去了,可是本乡有个监生,是个“虎而冠”的讼师,知道这户人家是没什么钱的,可是媳妇娘家很有钱,就打算以此诈钱。他写了个“媳妇逼翁投水”的状子,告发媳妇。县官也糊涂,把媳妇抓来拷打,媳妇不惯受刑,只得诬服。结果就定了个死罪。想不到处死媳妇那天,那个老汉却从外地回来了,还是拿着那把伞,奔到法场,媳妇已死。老汉痛哭,到上级衙门喊冤。后来监生讼师诬告反坐死罪,知县也被罢官。

到了清末时期,社会混乱,讼师势力更大。据说江西的讼师们结成所谓的“破鞋党”,“坏法乱纪,此其极也”。有个父亲要送儿子到官,告儿子忤逆。这是个死罪,儿子大恐,拿了一大笔钱去找讼师。讼师说:“儿子没有起诉父亲的道理,你这没得救了!”儿子赶紧取出银子,跪下恳求。讼师问:“你娶了老婆了吗?”那儿子说:“有老婆了,年纪还很轻。”讼师又问:“你能写字吗?”儿子回答:“我还曾应过童子试,写字不错的。”讼师这才收下了银子。说:“起来吧,你试着写几个字看看。”儿子写了几行字给讼师看,讼师仔细看了很久。说:“你转过身去,把手伸出来,我在你的手心里写几个护身符号,等字迹干了,你手握拳握紧了,一直到官府,给长官看这两手心的护身符,就没有事了,只是不准偷看,否则我这符就不灵了,还有莫大的祸害,小心了!”儿子答应了,等讼师写完,捏紧双拳,按照讼师的教导,直接就去衙门自行投案。长官果然立即审问,儿子按照讼师的教导,只是不停的痛哭,也不回话。长官火了,正要叫皂隶上前打这儿子,这儿子按照讼师教的,挪动膝盖前行,直到长官公案前,松开两手,翻掌给长官看讼师写的护符。长官看他的左手上写的是:“妻有貂蝉之貌”;右手上写的是:“父生董卓之心”。长官扔了一支笔、一张纸给这儿子,说:“写几个字来看看。”儿子写了几个字给长官,长官比对着看他的手掌,字迹相同。于是长官转过头去骂那个起诉的父亲:“老而无耻,还要告儿子不孝!赶紧走人,不要讨打!”

有个秀才,给同村一个有钱的表弟当会计。后来表弟死了,留下一个没有子女的小寡妇。很多族人都怀疑这个小寡妇是守不了寡的。果然那个秀才和小寡妇有了奸情,起先还是朝至暮归,到了后来就夜间留宿。那些好事的族人买通了小寡妇的丫鬟仆人,有天半夜里突然冲进小寡妇卧室,秀才和寡妇赤裸在床,被那些族人用床单被褥一卷,绑在一起,连夜送往县城。秀才妻子得知,连忙去找一个周讼师。周讼师说:“捉奸在床,还有什么好说的?只有你按照我的计策来试试看。”秀才妻子自然从命。于是周讼师要秀才妻子披发毁妆,找了个健壮的丫鬟扶持,周讼师也陪着,赶往县城。进城已经是半夜三更,衙门早已关闭,前面族人送来的裹在铺盖卷里的那对,已被衙役关在班房密室里,族人都在外边院子里等着天明报案。周讼师带着哭哭啼啼的秀才妻子而来,衙役也都熟悉,问:“先生为何暮夜至此?”周讼师指着秀才妻子说:“这是我的表妹,被抓的男的,就是她丈夫。她听说丈夫已被杀奸身死,因此痛不欲生,一定要我带她过来见丈夫最后一面。”一边说,一边就拿出银子给衙役。衙役落得做人情,笑着说:“既然是先生的表妹,那就进密室看一看,不要紧的。”那个丫鬟扶着秀才妻子进去。过了一阵子,天蒙蒙亮了,周讼师赶紧喊秀才妻子出来,还是那副披发掩面的样子,立刻叫了轿子把秀才妻子送回去。天大亮了,长官升堂,族人们上前禀告,长官命令将裹在铺盖卷里的那对男女上庭,要衙役们在四周围上布幔,让他们穿上衣服。然后开始审问。长官问:“儒者难道可以作奸犯科吗?”秀才说:“夫妻居室,人之大伦,何为不可?”长官说:“被捉住的是你妻子吗?”秀才说:“是呀。”长官说:“夫妻为什么要同宿在你表弟家里?”秀才说:“表弟死后,妻子少年守寡,我怕有嫌疑,所以和妻子一起去探望并住宿,没想到被族人们抓来。”长官叫布幔里的那个妇女出来,只见略为梳理,果真是秀才妻子。那些族人见了,也都无话可说。长官于是下令将好事的族人打了几板。放秀才夫妻回家。那秀才夫妻回家后,给了周讼师一大笔钱做报酬。

有个叫袁宝光的讼师,听说本地一个富商死了,就打算诈财。他前往吊丧,故意没有系上帽子的系绳,在面朝牌位行礼时,帽子突然掉了下来,他又故意做出一副狼狈样子,引得一旁的富商儿子窃笑。袁宝光回头看到,立刻发怒:“你身居血丧,竟敢灵前窃笑,其罪一;我来吊丧,你敢嘲笑,非敬客之道,其罪二。有此二罪,我一定要去告你,以纠正浇薄之风。”富商家也知道袁讼师名气,赶紧给了他几百两银子来摆平。另一家富商家的儿子好色,有一晚被人捉奸敲诈,身上的钱给完了,还不能脱身,只好说回家取钱,那几个敲诈的流氓怕他不守信用,就剪掉了他一半的辫子。富家子回家后怕那些敲诈者没完没了,去找袁讼师商量。袁讼师要了一大笔钱后,教他:“明晚西门外有演戏的,你带把剪刀去,躲在人丛中多剪几个人的辫子,然后扔掉剪刀和辫子,混在人群里高喊辫子被人剪了,大家都会一起摸辫子。以后你再出去,就没有人因为半根辫子来找你麻烦了。”富家子依计而行,果然无事。

讼师在安排案件时,最擅长的就是更换情节,倒换证据,从而达到改变诉讼性质的目的。清人笔记《梦厂杂著》提到吴江县的讼师郦允恭,也是称雄一地的名讼师。最著名的一件案件是:当地有个老头教训儿子,儿子以拳回殴,打落老父两个门牙。老头急了,跑到衙门去告儿子忤逆不孝。儿子也慌了,急忙来找郦讼师。郦讼师说:“你这是死罪,还能有什么办法?”儿子拿出一大笔钱,苦苦哀求。郦讼师见钱就有了办法,假装要和他说悄悄话,等那儿子靠近,一口咬下他半个耳朵,血流满面,然后再教他说词。那儿子也不包扎,就到衙门口去自首,嚎啕大哭,请求县官处自己死罪。县官升堂审问,那儿子说:“我惹恼了父亲,父亲责骂不止,咬我的耳朵,我疼痛难忍,挣脱时不小心头撞父亲,不料撞掉了父亲的门牙。”那县官于是就指责父亲说:“教训儿子打几下也就罢了,怎么可以咬他的肉?你这不是豺狼行径吗?”父亲无法争辩,那儿子居然只挨了几板子就没事了。郦讼师虽然名声大著,可是自己的妻子、女儿却先后和别人通奸,卷了他的钱财远走他乡。郦讼师年老后结果是“穷饿而死”。

这个故事源出于明代冯梦龙的《智囊补》,《清稗类钞》收录的湖南廖讼师事迹,也与之相仿。当地有个出名的不孝儿子,有一天竟然动手殴打父亲,打落了父亲的牙齿。父亲伤心之至,到官府告状,要官府惩治这个不孝儿子。那儿子请求廖讼师救命。廖讼师说:“脱身的办法我要晚上才能教你,晚上你到我家来,以手伸入我家的窗洞来接我起草的呈词,不然的话,这场官司赢不了。”那儿子晚上果然来到廖家,站在窗外,把手伸进窗洞。想不到廖讼师一把抓住他的手,猛然一咬,咬下来一个手指。然后廖讼师出来,教导这个不孝子,说:“审讯的时候,你就说是父亲咬你的手指,你拼命挣扎,想把手指拉出来,不小心把父亲的牙齿拉下来了。你这样说,官司就不会输了。”到了审讯的时候,县官果然没有追究不孝子的行径。

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也记有类似的手法事例。

有个小户人家,家境小康,家里的表兄老是来借钱,让人很是烦恼。因为表兄孑然一身,又穷又无赖,过去小户人家还经常周济周济他,可是他有借无还,没完没了,到了后来这户人家就感到厌烦了。这一年的冬季,表兄又狮子大开口,说要借一百贯铜钱还债,小户人家忍无可忍,就把表兄赶了出去,把大门关紧。谁知这次表兄却真是欠了人一大笔钱无法偿还,在外面叫骂了一阵子后,想想自己实在无以对债主,一时想不开,就在那小户人家的屋檐下上了吊。那小户人家起先以为表兄走了,过了很久,才从后门绕到前面来探看,一见尸体悬挂在门口,大惊失色,幸好天色已晚,也没人看见。赶紧揣了银子,去找讼师求教。

他找的那个讼师在当地很有名,那晚正在和几个朋友玩叶子戏(一种纸牌)。那小户人家向他叙说了来意,讼师却说:“我打牌打输了,哪里有空管你的闲事!”小户人家赶紧掏出银子,讼师这才说:“你这就回去把尸体解下来,别让人看见了。然后再过来,我再教你。”小户人家就回去按照讼师说法,把尸体放下来。回到讼师那里,讼师打牌正起劲,见他一到,只是吩咐他坐下观战。小户人家哪里有心思看打牌,连着追问下一步该怎么办,那讼师也不理睬。这样过了大约三个时辰,讼师说:“被你吵得烦死了,那你就回去把尸首再挂上去吧!”小户人家说:“你这不是在害我吗?我找你不就是为了请教怎么消灾躲祸吗?”讼师大怒,说:“你敢不按我说的办,就等着家破人亡吧!”那小户人家害怕,只得回去把那具尸首再挂到原处。心里七上八下,又回到讼师那里请教。这次讼师却像个没事人似的,笑着说:“你怎么这么不怕麻烦哪!回去好好睡觉吧,明天有人敲门也不要理睬,等听到县官鸣锣开道地来了,叫你出来时你才出来。如果县官盘问,你只要恳求青天大老爷检验就是了,一点不用争辩,我早安排好让你脱身的计策。”

小户人家回去后按照讼师的教导,紧闭大门。第二天一大早,地保看见他家门口的尸体,拍门叫他,他也不敢回答。地保就去官府报案。县官来检验了,衙役打门要他出来,他才出门。县官命令解下尸体,要仵作先初步检验,县官自己也上前亲自看了一下。然后县官问那小户人家:“你认识这人吗?”那小户人家假装也过去看一下,说:“这是小人的表兄,不知为什么死在小人家门口。”县官说:“他和你有仇吗?”那人回答说:“没有。”旁边的地保知道这户人家有钱,都想敲他一笔,连忙禀报县官:“启禀大老爷,这死者是他的亲戚,平时借过他钱,这肯定是他讨债威逼所致。”县官大怒,说:“我亲眼查看了这尸体的脖子上有两道缢痕,一浅一深,明显是有人移动尸体以图讹诈,想要索取钱财。你既然诬蔑这人威逼致死,这肯定就是你干的!”立刻下令将地保拿下,当场一顿杖责。转过头来对这小户人家吩咐:“既然是你亲戚,你就出一副棺材把这人埋了吧!这件事就这么结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4-30 14:11

2、巧计连环

清朝人王有光编写的《吴下谚联》以谚语汇编为名,收录了很多成为谚语来源的离奇故事。其中有不少就涉及到讼师,其中第二卷“龟头有痣终须发”一则故事简直是匪夷所思,充分表现出当时讼师的技巧。

这个故事说,苏南地方有一个有钱人家的寡妇忽然怀孕。族人都说是寡妇和小叔子通奸,告到官府。按规定妇女犯奸罪必须出庭受审,必要时还要刑讯。但是寡妇已经怀孕,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要等到生育后才能审讯。地方官受理案件后,就下令把寡妇交给本族的族长看管,等到产后再开始审理。

那个被怀疑的小叔子向外地一个有名的讼师求救,保证不惜重金报答。那讼师答应了,来到当地,却是整整一个月无所事事,只是每天都到澡堂子去洗澡,一泡就是一天。有一天那讼师在澡堂里遇到了一个卖豆腐干的,居然和这个卖豆腐干的一见如故,谈得十分投机。洗完了澡,讼师抢着会钞。又请卖豆腐干的到茶馆喝茶,把那卖豆腐干的姓氏、地址、生活景况、平时习惯都摸了个一清二楚。

讼师回去后,暗中叫来那寡妇的贴身丫鬟,要她传话给寡妇,如何在衙门审讯时供述。讼师起草了一整套的口供,要寡妇反复背诵,背到滚瓜烂熟。

寡妇产后,不得不出庭受审。当庭供认是和那个卖豆腐干的通奸而怀的孕。县官立刻把那个卖豆腐干的抓来讯问,卖豆腐干的大叫冤枉,坚决不承认。可那寡妇却一口咬定奸夫就是他,不仅讲了他的家境和种种习惯,最后还说他的龟头上有一颗痣。县官派人当场检验,果然如此。于是威胁要严刑拷打,卖豆腐干的只好认罪。族人怂恿卖豆腐干的到上级衙门申诉,可是卖豆腐干的却乖乖的认罚,于是寡妇与卖豆腐干的通奸成为铁案。

原来讼师事先已经找到卖豆腐干的,说已经为他在百里外置办了一处庄房,还有“水田廿亩,白金百两”,还准备将一个丫鬟嫁给他,所有的东西都已准备齐全。卖豆腐干的不过是挨了一顿板子,却能够得到这些好处,收益大大超过成本,自然发誓不愿翻案。王有光最后总结说“若非有此异相,终于卖腐干而已矣,安得此骤发也哉!”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讼师这样大费周折似乎并无必要。如果那个和寡嫂通奸的小叔也没有成婚,索性正式结婚,即使是“先奸后娶”名声有点不好听,可不也是人之常情吗?为什么还要找那个卖豆腐干的来顶缸呢?
原来按照当时的法律,叔嫂通奸是个“斩罪”的罪名。而且不要说是通奸,即使小叔尚未结婚的话,娶寡嫂为妻,也是个“绞罪”。犯了这两罪双方都是难逃一死。不仅象这样小叔子娶寡嫂为死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哥哥娶守寡的弟妇也同样是个死罪。而如果寡妇是和其他人“和奸”,就只是个杖一百附加枷号示众的轻罪而已,最多不过是男女出乖露丑,各挨一顿扳子,再同枷一块木枷游街示众而已,脑袋是绝对不会掉的。所以经过讼师这样一拨弄,寡妇和那个小叔子男女二人,“斩罪并脱”。卖豆腐干的虽然白白挨了顿打,可是有如此实惠,也就立刻“好了伤疤忘了疼”了。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2-4-30 17:39

每篇都有精彩的故事,真是好看。
作者: 老爺叔    时间: 2012-4-30 18:24

現在的大學教授都像說書的,很有些蔣月泉、嚴雪亭的功夫,如北方于老師、南方易老師,都是當代著名說書藝人。想必郭老師口才,說、唱、表、演、做功也都不差。很想能在門口擺一小凳,與眾同樂。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 09:45

58# 老爺叔

授课就是一门表演艺术,对于大多数智力水平的同学来说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 09:48

3、见招拆招

清代许仲元《三异笔谈》中专门有“讼师”一节,描写了清朝雍正年间,松江府一位正直的讼师吴墨谦的故事。作者说,法律严禁讼师,实际上现在社会上都是些讼棍,哪里能够称之为“师”。如果真有邓析那样的刀笔功夫,既是官府所畏惧的,但也是官府所需要的。因为正直的讼师实际上是在帮助官府实现治理。

作者认为吴墨谦才是真正的讼师。他从事这一行当认认真真,有很好的文笔,又精通律例。凡有人请他起草诉状的,他都仔细询问实际情况,如果明显是理亏的,他就会给当事人讲道理,力劝当事人不要起诉,实在劝不成的,他也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想方设法和对方达成和解;而如果当事人确实是理直的,他就会热心帮助,竭尽全力,非打赢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气越来越大。

本地有两个大户家庭为了嫁妆的事情打起官司。徐家的女儿曾与方家的儿子定亲,当时徐家的外祖母曾许诺要给方家儿子一千亩良田作为嫁妆“奁田”。可是后来徐家的女儿婚后不久就病死,方姓女婿也未能讨得外祖母喜欢,外祖母一直没有兑现这笔“奁田”,不久方家的儿子也病死。方家的长辈方虎,曾出任过布政使,年已八十,亲自来徐家索取这笔嫁妆,两家说得不愉快,索性打起官司来。方虎自然不必出庭,由方家的管家来应诉,提交了当初议婚时徐家的嫁妆清单,确实有那一千亩良田的“奁田”帐目,坐落位置、土地编号、佃农应缴纳的田租数额,历历在目。方家来头大,又有确凿证据,县、府两审都袒护方家,徐家败诉。吴墨谦为徐家写状子,向省按察使司再次起诉。诉状里剖明“婚姻夙好,冰玉相投”,才有嫁妆之议。现在“夫故家析,女已夭逝”,男方已死,男家兄弟也已分家,女方也已去世,嫁妆“不能给,亦不愿给也”。而且既然是叫“奁”,“则非翁之所得问”——这是给儿媳的礼物,就不是男家长辈应该来争的;既然是叫“赠”,“则非讼之所能争”——这是一项赠与,怎么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夺。尤其是吴墨谦在诉状中还为方家准备了退路,他写道方家长辈是见过世面、官至省级长官,肯定不会贪图这笔“奁田”,这肯定是主持家务的管家奴仆狡诈成性,试图从中牟利、并且败坏主人名声。“料明镜高悬,决不为所眩耳”。这个诉状递上去,按察使也觉得不好处置,和方虎商议,方虎只好自行撤诉。

当地有一户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已经出典了三十多年的田产,故意用一张旧纸,伪造一张“绝卖”的地契,地契上双方及中人、证人的签名画押一应俱全,墨色浓淡也呈现年代久远的样子,还雇了个刻图章的,刻了一个假官印盖上。等到那户穷人来赎田产时,就拿这张伪契作为证据,反咬一口,说是那户穷人无赖诬陷。那户穷人到官府起诉,可是地方官有目无珠,见那户穷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张没盖官印的“白契”,而那张伪契有官府的红印,就确认被告的伪契是真实的,反过来说原告是胡搅蛮缠。原告是老实人,一时不知如何辩解,被轰了出来。原告想想实在气不过,来找吴墨谦请求帮助。吴墨谦仔细盘问原告,觉得原告确实是个老实人,就想尽办法帮助,他找到衙门里的书吏,请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张契约。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绽,赶紧回去告诉原告,说:“那张契约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里收藏契约,为了防止遗失、折皱,都是对折后夹藏在书中的,时间长了,就会被蠹虫咬出洞来,那张契纸上虽然也有两个洞,可是和折缝对不齐。你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把那本夹藏契约的书本拿出来核对蠹洞,他拿不出来就说明是伪造的。”那户穷人依计而行,果然打赢了官司。

本地有一家徽州人开的当铺,被一些本地的地痞流氓敲诈。他们伪造了一张当票,款式、印戳、字迹都模仿得惟妙惟肖,记着典当夜明珠一颗,贷白银五百两。他们拿着这张当票要取赎夜明珠,当铺自然不会答应这没影的事。地痞流氓们就把当铺告到衙门,要求按照“值十当五”的惯例,要当铺赔偿夜明珠价值一千两。当铺老板也不是怕事的,当堂拿来了当铺的“月号簿”呈递长官,上面记载每日流水帐目,在伪造当票的那天,根本没有夜明珠入账。地痞仍旧嘴硬,说是老板见珠起意,指令伙计故意不入账,又将伙计列为被告。伙计是个老实人,一接到传票,惊慌失措。地痞找他敲诈,伙计就带了地痞一起来找吴墨谦帮忙。吴墨谦仔细查看当票,笑着安慰伙计:“不要怕,很容易分辨的!”他提醒伙计,各个当铺都有店规,习惯上都是以年纪较大的“小郎”写票,大的当铺有四个“柜伙”,传递当票,逐一检验,每一百张当票以一根木签插在一起传递,防止“落纸如飞,散同秋叶”。这个可以请长官吊验各当铺的当票来证明。地痞伪造的当票没有这个小孔,可见是伪造的。起诉的地痞听了,无话可说,赶紧就逃走了。
作者: showcraft    时间: 2012-5-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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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老木匠
这个故事类似于伊达政宗在画押的鹡鴒眼上用针穿孔以防假冒,并以此躲过丰臣秀吉的猜疑。陈道明演过一部《绍兴师爷》,很值得一看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 09:23

五、猫鼠大战

南宋官员李元弼、清代官员方大湜在他们的当官经验书里都说“县事多处词讼”。与其说中国古代的地方基层长官是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实际上是司法兼管行政。司法审判是地方官员的第一政务,因此可以说州县地方官都是法官。

地方官员办案,面对的是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容易糊弄,可是面对精通法律的讼师讼棍就往往下不来台,无法应付。甚至万一在审判中有了漏洞,被讼师翻案,会导致丢官去职。历代地方官员最讨厌的就是讼师。所以官员和当地讼师的关系就好比是猫和老鼠,有时候是猫捉老鼠,有时则猫被老鼠玩弄。

在当官的看来,讼师行业完全就是罪犯群体,比如清代觉罗乌尔通阿编辑的《居官日省录》里索性就直指:“世之杀人取财者,无如讼师、权势二种人耳”。说这些人将有钱人家当作“甘脆之资”,一有纠纷,就有讼师来“播弄是非”,不是加一个人命案由,就是拉一个盗贼重罪。权势之家“出而垂涎”,衙门里的书吏压抑“因而下石”。因此作者说讼师是“以计杀、以笔杀、以舌杀”人,要比强盗拿棍棒、拿刀斧杀人,或者酷吏“以政杀”为害更重十倍。而且讼师“相习成风”,最后得以善终的却“十无一焉”,讼师不仅杀人,简直还是在自杀。于是在官员看来,讼师就是老鼠,自己就是天生抓害鼠之猫。

在官员和讼师永无休止的猫鼠大战中,没有永远的胜者。只是讼师们没有自己的公开的历史记载,没有办法来记录自己老鼠玩猫的事迹。而官员们则往往会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夸耀自己猫捉老鼠的获胜经历,为自己、也为整个官员队伍“增光添彩”。

1、南宋的猫鼠大战实录

在南宋人编的一本著名官员办案实录书《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就已经专门收编了不少官员惩治讼师的案件判语。这些案件判语集中在该书的“惩恶门”的“把持”类和“譁徒”类,一共有十二个案件。在其他案件的判语中也常常可以看到对于讼师的惩治。

“把持”衙门的讼师

从这些判语中可以看到,当时南宋民间讼师行业已有相当的规模,竞争激烈。讼师就如在神像、牌位附近筑巢的狡猾老鼠,将很多地方衙门的诉讼活动控制在自己之手,很多的官员倒过来非但做不成抓老鼠的猫,反而见了他们都害怕,这就是所谓的“把持”。

时任江东提点刑狱蔡杭(号久轩)在一件题为“讼师官鬼”的判语中,提到下属某县,有个名叫项元明的讼师,为了把持本县的诉讼,向县衙门里的书吏和“弓兵”(近似于近代警察的地方武装)放债,得以“劫制立威”于本县。蔡杭在书判里骂道:“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可是法律仅仅禁止向军士放债,所以只能判处“杖八十”;又因为这个讼师居然是士大夫,上级觉得要怜悯士人,所以“从轻判决竹篦十五,以为借吏钱、放军债之戒”。“决竹篦”也是打屁股,可是和一般的笞杖刑不同,是允许受刑人不脱裤子来挨打的,算是保留了一点受刑人的体面,所以是一种从轻的处罚。

在“譁徒”类里,又有一道蔡杭惩治婺州(今浙江金华)两个著名讼师的判语,题为“譁鬼讼师”。婺州城里这两个名讼师,一个叫金千二,出身于一个“势家干仆”(豪强大族的管家)家庭;另一个叫锺炎,父亲是本州衙门的书吏。两人都进了本地官办学堂,成为士大夫,自以为享有了“州县无如我何,棒不到我吃”的特权,就像是“虎而翼”(长了翅膀的老虎)。所以“敢于出入州县,敢于欺压良善,敢于干预刑名,敢于教唆胁取,敢于行赇计嘱”。金千二还曾建起一座高楼,用来瞭望俯视县衙门内部动静,后来被官府拆毁。两个人帮人打官司时,还经常使用化名,防止官府追踪查办。这两个讼师名气实在太响,成为婺州全州“譁徒之师”。后来两人为一桩嫁妆财产纠纷一起出头,到江东提点刑狱衙门越诉告状,被蔡杭逮个正着,把他们两个抓起来,送到原来的县城,要求县官严查。想不到这两人势力名声都太大,县官吓得不敢审讯。监狱里的管牢书吏,也不敢怠慢,每天在监狱里为两位讼师摆酒席招待。“其威力过于官府”,“譁魁讼师之可畏如此哉!”蔡杭亲自过问,将受贿的书吏革除,从外县换来审讯官员,才打开缺口,初步查明两人的罪状:金千二“教唆胁取”的案件一共是三十四宗,获得的赃款是两千六百四十六余贯;锺炎“教唆胁取”的案件一共是十七宗,获取赃款是一千三百余贯。蔡杭判决,两人都应该“黥配”,只是有些读书人向蔡杭说情,而蔡杭又亲口答应过处理从轻,判决金千二“决脊杖十五、编管二千里”(免除了在脸上刺字);锺炎“决竹篦二十、编管一千里”。

婺州下属的武义县,也有一个著名的讼师,叫张梦高。他原姓金,父亲是武义县衙的一名书吏,九岁时由张姓人家收养,改姓张。张梦高从一般的讼师开始入行,招揽到县城打官司的乡民住到他家里,然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后来仗着生父的关系,走动官府衙门,向书吏们行贿,请书吏转送贿金给官员。还在酒楼、妓院这些地方寻找官吏的嗜好所在,见机行贿求事。时间久了,名气越来越响,收了很多的徒弟。有官司难办的,就派遣门徒不断到各级上级衙门去投诉,县官都拿他没办法。蔡杭到任后,正好张梦高为了一桩案件到提点刑狱衙门来找门路,“计嘱公事”。被蔡杭派人抓获,当押到大堂之下时,大堂院落里两廊下正在排队递状的当事人有四五百人,“欢声如雷”。当场搜身,居然在这位讼师的夹袋里,有一张“行在”(南宋临时首都杭州)大宗正司衙门发出的公文,要求婺州追查一个名叫陈时消的“譁徒”。公文已被开封,时间早已过了一个多月,显然是张梦高私自拦截了官府公文,帮助自己的同行,“可见其全无官府、全不知有三尺”。蔡杭将这位讼师关进监狱,“狱吏畏其奸凶,在狱视之如兄”。查来查去,查清有25件帮助当事人行贿的案件,获取的报酬赃款将近五十贯。蔡杭为此判决张梦高“决脊杖十五,刺配台州牢城”。

在翁甫(号浩堂)的一件“专事把持欺公冒法”的判语中,起首就抨击西安县(今浙江衢州)诉讼案件繁多,“皆是把持之人操持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有钱则弄之掌股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事一入手,量齐家之所有而破用,必使至于坏尽而后已。民失其业,官受其弊,皆把持之人实为之也”。判语是针对一个本县名叫郑应龙的讼师,自称“朝奉”(宋代设置“朝奉郎”、“朝奉大夫”官名,是没有具体职务的散官,往往用来封赏,南宋时逐渐成为对于富豪的尊称),把家就安在县衙门的旁边,每天都在衙门内外晃悠,见到有机可乘的,就插手诉讼当事人。甚至当官府发出传讯文件时,他还会去买通送达人,把传讯文件藏匿在家,使得当事人、或证人无法出庭,案件牵连不绝。有个叫陈元亨的,因为财产纠纷,请求官府传证人缪元七。郑应龙居然将准备出庭的证人缪元七拦截到自己家里,把他藏匿在密室,不准他出庭。官府好不容易查清证人失踪是因为他在捣鬼、派人上门搜查,郑应龙还动手打伤官差、开了后门让缪元七逃亡。翁甫在书判里感叹:“其冒法欺公有如此者!”最后判处郑应龙“杖一百”。

另一对西安县的名讼师,是刘必先兄弟。他们也是读书人,可是在本地一直以“把持公事”为业。为了一件土地纠纷的案件,每天到衙门催促执行。有一天两兄弟喝醉了酒,竟然带了自己的徒弟公然冲进衙门,殴打书吏,高声叫骂。翁甫大怒,引用法律“无故入县门者,杖八十,至吏舍者加二等”;“对州县长官咆哮者,杖一百”,立即下令将两兄弟和他们的徒弟“杖一百”,然后“枷项示众”。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3 12:25

“喧哗”骚扰官府的讼师

“民口喧哗”在古代被认为是一件治理出了问题的政治状态,是对于官府贯彻朝廷统治的一种严重的骚扰。而讼师教人诉讼,就是在教百姓“喧哗”,就是所谓的“譁徒”,是骚扰施政的源头,自然需要镇压。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语来看,南宋时讼师“喧哗”骚扰官府的一个惯用伎俩,是乘着本地官员新旧交替、新官刚来上任的时候,唆使当事人抢先拦路告状。比如方岳(号秋崖)出知袁州(今属江西宜春市),还没有“交印”(本州官印尚未交接),在去衙门的路上,就有很多人来拦路喊冤告状。方岳见这里的百姓如此“喜讼”,已经很不高兴,原来不想搭理这些喊冤群众,可从轿子里望出去,看见有一个头发披散的少年郎,居然也跪在路边,双手高举一张状纸在喊冤。方岳就喝令停轿,单唤那个少年上前,问他:“你几岁了?”那个少年说:“十二岁。”再问:“你会写字吗?”少年回答:“不会。”“那么你的状子是谁给你写的呢?”“是易百四郎。”方岳知道是讼师易百四在后面捣鬼了。取了状子略略一看,是小孩子控告继父未能管理好生父的财产。叫来旁人讯问一番,得知易百四是本地的讼师,还是官府认定的写状专业户“书铺”。于是方岳就在道路上派人抓来易百四,先下达判决:按照法律,小孩子不能为状首出告打官司(古代法律禁止小孩子起诉与自己扶养无关的事件),你教唆来起诉;法律规定后夫不得干预前夫的物业,而你教唆来起诉;新官刚到任、还没有发给书铺专门的印记,按照法律书铺不得为人写状子,而你教唆来起诉。三项罪过,一起处罚,算是新官“开杖”,“从轻杖一百”,然后“枷项令众”,本州及下属四个县各五天。

有一件婺州的大案,也是由讼师挑动的。当地有个姓陈的被姓厉的收养,改名厉百七。长大成人后,与堂兄弟厉百一的妻子阿沈通奸。厉百一并不知情。有一天晚上突然下起暴雨,厉百一担心自己家的水车被洪水冲坏,起身离家前去巡查。半夜回来时,有个邻居告诉他,说听见有人进出他家的大门。厉百一以为是有小偷光顾过,叫了兄弟厉百二一起点起火把喊捉贼,吵闹一阵,邻里都被惊醒,可没有见到小偷。过了四天,溪流里漂来厉百七的尸体。原来那晚厉百七以为厉百一不会回家,来找阿沈,后来听见厉百一回家来,赶紧出逃,被厉百一追赶,掉入溪流淹死。本来按照当时法律,夜晚无故进入人家,主人当场杀死也不为罪;或者罪犯在被追赶时掉入陷阱或自杀而死的,追赶人也不负罪责。可厉百一并不懂法,当他知道厉百七与自己妻子通奸、那晚落水身死,心中惶惑。找到厉百七的原来的陈家兄弟,送了点财物,资助厉百七的母亲和妻子埋葬厉百七,彼此私了。想不到过了一年多,本地的一对父子讼师搭档王祥、王登,找到了厉百七的本生兄弟,要他们出面来告厉百一的杀人罪。王祥父子不仅帮助陈家写状子、策划官司,还出资资助官司费用,盘算着告倒了厉百一,陈家可以获得厉家财产赔偿,自己分得利润,所以“投资”在先。这场官司由县而州而路提点刑狱司,反复起诉,烦扰官府,牵连大批邻居入案为证人,尤其是厉百一的尸体足足被检验了四次,“自顶而踵”,丝毫发现不了伤痕。最后被路提点刑狱使判决,以王祥为这件诬告案的首犯,判处“脊杖十五,送五百里州军编管”;他的儿子讼师王登以及陈家的兄弟陈一为从犯,各决“脊杖十三”。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4 13:36

2、“三面攻敌之谋”

明朝人刘时俊写的《居官水镜》里记录了很多他在做地方官时的判牍,说是要提供给后人做官时的借鉴,所以叫这个书名。其中有一件讲到讼师摆布诉讼进程的厉害。

刘时俊出任吴江县知县的时候,本县有一件八年前的积案,一直没有能够结案。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本地人沈臣起诉,说是有个叫朱冈的,勾引自己妻子庄氏,并和庄氏通奸,还和一些本地无赖陆宪等人勾结,“圈逼献妻”。此案尚未结案,不久后沈臣失踪,又有沈臣的叔父、讼师沈贤来控告,进一步控告朱冈“连夺三命”:一件是抢夺庄氏,一件是谋杀沈臣,一件是庄氏一月被抢时已经怀孕,至九月沈臣失踪,庄氏生育的孩子也被溺死。当时的县官见此重案,不敢怠慢,立即将朱冈抓捕到案。可是谋杀沈臣之罪,生不见人、死不见尸,难以坐实;谋杀婴儿之事,也是没有找到尸体,也没有庄氏自己的口供;庄氏更是好好活着。所谓的“三命”,一命都没丧。朱冈喊冤不止,绝不肯认罪,历任县官都见此案头疼,一直维持原判县官所定朱冈“强抢民妻”之罪,拟判绞刑,只是无法结案。朱冈也就难脱牢狱之灾,一坐八年。

刘时俊来吴江后,觉得这样的无头案件不应拖延。他认定案件的关键在于寻找到沈臣。他部署了衙役四出查访,更张榜悬赏,果然在邻县找到了这个所谓被“夺命”的家伙。刘时俊仔细审讯之后,再详细查核历年此案的卷宗,又好气又好笑,原来是前任各官,都中了讼师沈贤的“三面攻敌之谋”。

实际上沈臣是个无赖,起意要庄氏去勾引朱冈,造成通奸事实后,勒索钱财不成,几经交易,就把庄氏卖给朱冈。刘时俊分析沈臣第一个诉状,所谓“圈逼献妻”,“夫逼之为言涉于强、而献则抢之反也”,分明是个“诳状”。他说“吴中诳状,何日无之”,卖自己妻子庄氏,分明有婚书证明。沈臣辩称是“抢后逼契”,刘时俊分析说,丈夫被人逼迫卖妻,“稍有血气者,必不甘心,非锁禁拷打,未即输服”,可是沈臣在诉状里和后来的审讯中都没有提及这些情节,分明是合意卖妻。只是朱冈得妻之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沈臣的财礼,沈臣不甘心,才以“圈逼献妻”起诉。可是朱冈“抗不到官”,不去应诉。当时的县官也没有及时拘捕到案。沈臣愤恨入骨,于是和自己的讼师叔父沈贤商量定计,自己玩一把失踪,让沈贤出面告朱冈“连夺三命”。
刘时俊说“盖谋杀之头脑甚大”,沈贤知道县官对于谋杀重罪极其重视,一定会慎重受理,于是就可以用这个完全架空的指控,使朱冈忙于辩解;而县官也不敢轻易结案,逼迫朱冈承认“抢掳民妻”的罪名,“令朱冈力尽词穷,此讼师三面攻敌之谋,官府易堕其术者”。果然县官中计,这是猫被老鼠给耍了。刘时俊说可惜朱冈“冥顽不灵”,在为自己辩解时,没有抓住沈臣第一次起诉时自相矛盾的“逼献”二字,来证明沈臣合意卖妻。《大明律》里明文规定,“凡势豪之人,强夺良家妻者绞”。“谓之强夺,则不待其献,径抢入家”。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5 10:13

3、猫捉老鼠的亲身体会

记载自己和讼师交锋故事最为详细的,是清代蓝鼎元的《鹿洲公案》。这本书原来是他自己回忆在广东普宁县当知县经历的笔记。后来被书商们广为传刻转版,加上《公案偶记》、《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等书名,演变为文言体公案小说。全书只有两卷,记载了24则县政故事,其中倒有五则是他怎么治理讼师的案件记录。

蓝鼎元是个奇才。他生于1680年,卒于1733年。字玉霖,号鹿洲,别号任庵。是福建漳浦张坑(今赤岭山坪村山尾顶)人。父亲很早就去世,靠母抚育成人。自幼聪慧,熟读经史。年轻时在当地就以诗文闻名,二十七岁时被福建巡抚张伯行视为“经世之良材”,聘请到到福州鳌峰书院,参与编校先儒著作。可惜他科举不利,先后九次参加乡试,都没有能够中举,由此绝了科举发达的路子。康熙六十年(1721年)夏,蓝鼎元作为幕僚,随族兄蓝廷珍赴台。撰写《平台纪略》一卷,提出“治台十九事”,为历来治台官吏所重视。雍正元年(1723年),蓝鼎元以“拔贡”入京,分修《大清—统志》。1728年,在他四十八岁时,经雍正皇帝亲自接见后,蓝鼎元终于得到广东普宁知县官职,不久又暂调潮阳代理知县。

普宁、潮阳两县在清代都被划为“繁(政务繁杂)、疲(征税难度大)、难(诉讼案件多发)”地方,号为难治。当地有很发达的讼师职业群体,蓝鼎元在诉讼审理中,注重打击讼师气焰。虽然治理有方,政绩卓著,却因为他被认为是“擅自”豁免渔船例金,“亏空公款千余两”,任职才一年居然被革职入狱。当地渔民为他呼屈喊冤,并募集一千多两银子代偿所空款额。尽管如此,蓝鼎元还是坐了两年的监狱,这本《鹿州公案》就是他在监狱里撰写的。又过了两年才被平反。他再也不想做官,而两广总督鄂弥达很赏识他,极力向朝廷推荐。雍正十一年(1733年)蓝鼎元被任命暂理广州知府事务,可惜不过一个月,他就因病去世。

盗尸讹诈案背后的两个讼师

蓝鼎元刚到普宁一个多月,就有个潮阳人王士毅到县衙报案,说是自己的堂弟王阿雄,跟着改嫁给普宁人陈天万做小老婆的母亲到普宁。一直受陈天万大老婆许氏的欺负,现在被许氏毒死。王士毅说在出殡时,见尸体“十指勾曲,齿唇皆青”,因此特意来告发。

杀人案就要验尸。蓝鼎元要王士毅签下“诬告反坐甘结”(保证书),第二天早上就出发去验尸。可是到了坟地,只有个墓坑,尸体和棺材都不翼而飞。王士毅当场喊冤,说是陈天万害怕阴谋暴露,连夜隐藏了尸首。蓝鼎元见陈天万一家人,都一个个呆若木鸡,一句反驳的话也没有。

蓝鼎元现场开庭,平心静气的审问陈天万,陈天万供述说王阿雄是患了两个多月的痢疾而死的。蓝鼎元传来王阿雄治病的大夫讯问,确凿无疑。又观察了一下陈天万的大老婆许氏,她肚子胀得像牛一样,要三四个人扶着才能蹲下,原来已经得了九年的水肿病,哀伤悲凄,根本不像个凶狠嫉妒、下毒害人的人。

蓝鼎元转而怀疑是王士毅偷走尸体来讹诈这户人家。他叫来王阿雄的母亲林氏,问她阿雄死的那天,王士毅来过没有?林氏回答说请了也没有来。蓝鼎元又问事后来过没有?林氏她回答说:“来过,没进我们家,到他表姐家去一下就离开了。”蓝鼎元把王士毅表姐的儿子传来询问,得知王士毅那天只问了一下阿雄的坟地在哪里就走了。

蓝鼎元猛拍惊堂木,厉声喝道:“偷尸之人,就是王士毅!”下令把王士毅拖倒上夹棍拷问。王士毅吓得立即招供,说是为了讹诈陈天万,晚上雇了乞丐偷走尸体。可是尸体现在何处,他又说不清楚。蓝鼎元断定王士毅背后肯定有讼师指点安排,连续追问下去。王士毅左顾右盼的不肯交代。蓝鼎元估计现场人多嘴杂,事涉机密,难以审清。就先判王土毅责打三十大板,带回县城枷号示众。陈天万一家以及牵连到的左邻右舍,全部释放。当场观看的有数千余人,全都以为案子真地完结了,欢声震天。

蓝鼎元只是虚晃一枪。回程中他又派了差役化装先行,赶到王士毅供述的在普宁县城东门旅店,把和王士毅住同一间房舍的人抓进衙门去。那差役果然在客店中抓到一个名叫王爵亭的,是潮阳来的讼师。

蓝鼎元回衙立即升堂,再审讼师王爵亭。那个讼师很有一套,不慌不忙,说自己和王士毅素不相识。带上王士毅,也说不认识王爵亭。两人的口气都斩钉截铁,没有露出什么破绽。可蓝鼎元想到状子肯定要代书抄写、有保人取保画押,因此已经暗中传来代书和保人出庭。那两个人一致指认那天是王爵亭与王士毅一起来委托办事的。可王爵亭还不肯招认。蓝鼎元就要他写字验笔迹,果然和状子的原稿字迹相同。蓝鼎元连声威逼,要动用大刑。王爵亭这才屈服,吐露真情,供认说是另一个本地的老讼师陈伟度出谋画策,将尸首偷走、搬到潮阳县的乌石寨外埋起来。不过埋的具体地方得问陈伟度,王士毅也不知道。

蓝鼎元顺藤摸瓜,派人去抓来了陈伟度。到了公堂上,这陈伟度看起来比王爵亭还要深沉十倍。情词切切的叫屈鸣冤说:“陈天万是我没出五服的远房弟弟,这两个家伙一点良心没有,想要用假命案把我弟弟陷害死,幸而遇上您这青天大老爷,洞察奸邪如同神明。现在他们陷害我弟弟不成,又要转害我这个哥哥。要不是大老爷如包龙图再世,我们兄弟必然含冤受害,死不瞑目了。”

蓝鼎元起先看看陈伟度样子不像恶人,讲话也合情合理。可是总觉得这人的眼神不正。于是就试探地说:“好一位讼师!你所说的有情有理,娓娓动听,如果遇上别人问案,一百个、一千个也放了。可是现在竟遇上我,你又夸说我是包龙图再世,那你就不要再欺骗我了,逐一从实招认,我会从宽发落。”陈伟度听了这话,一时无言以对。

蓝鼎元传上王爵亭来对质。王爵亭指着陈伟度说:“你我三人,不是在乌石寨门楼中商议好了这件事吗!你援引杨令公盗骨殖的故事,教我们偷尸运过县境。一来,不用怕检验尸首发现不了毒害伤痕。二来,隔县不用担心事情败露。三来被告的人怕获罪而毁灭尸体好像合乎情理,陈天万妻妾以及村里保正、左邻右舍,肯定都会被官府一个个责打拷问,上夹棍拶手指,皮开肉绽;四则尸骸找不到,审问的官吏也设办法了结,我们就可以在以后再做好人,要陈天万拿钱出来,肯定是任我们提出和解条件,没有不接受的。我们发家致富,就在此一举。五来,和解之后也不要说这事前因后果,阿雄尸体终究找不出来,我们也没有了后患。那天偷尸重埋之后,我们三个人不是高高兴兴的一起大吃大喝,都说神不知鬼不觉,即使包公再生,也不能审出真假。今天的事,还有什么话说呢?既然遇上了包公,你为什么还不实供,只让我们二人受罪呢?”

可是陈伟度还是拼命抵赖,不肯供认。蓝鼎元再发问试探说:“你即使没有同谋,可是行动却不谨慎。王爵亭、王士毅既然是你弟弟仇人,你为什么在东门旅店和他们坐在一起又吃又喝?”陈伟度没有准备这个问题,匆忙之中回答说:“偶然罢了。”蓝鼎元立即追问说:“吃一顿饭可能偶然,连日一起吃饭,也是偶然吗?”陈伟度还是抵赖说:“普宁城没有几个饭店,不得不这样。”我说:“我已经知道你们连日在旅店中商谈,如果真是仇人相遇,哪里有那么话说?”陈伟度还是抵赖,说:“因为王爵亭等人想陷害我弟弟,我所以用好话劝解他们。”蓝鼎元又问:“你夜间和他们住在一起,是怎么回事呢?”陈伟度说:“没有这事。”

陈伟度没有想到,蓝鼎元已经通过王爵亭,查清了他们一起过夜的地点,睡觉的位置,传来了那房子的户主。连续追问下陈伟度还是嘴硬抵赖。蓝鼎元就给他上了夹棍。这时陈伟度才供认,他和陈天万因变卖祖产的价格上有一点小仇怨,便要借此事陷害陈天万。那阿雄的尸首,埋在乌石寨外下溪边上,深三四尺,上面将一棵树砍了半截作记号。

蓝鼎元派了差役押着王爵亭,到陈伟度所说的埋尸地点。按陈伟度说的向地下挖了四尺,果然起出一个蒲席包,阿雄的尸体就在包里。

案情大白,有人劝说蓝鼎元把这一案例通报呈文,这样一定会官名大振。可是蓝鼎元说:“普宁县连年灾荒歉收,我到这地方一个多月,地方上没有什么起色。三个奸徒的罪恶,的确是罪不容诛,但通报呈文,押解他们到省里,会牵累许多人。我不忍心为了沽取个人的名声,让老百姓遭受因押解犯人进省而受到牵累的痛苦。”于是他将王士毅、王爵亭、陈伟度三人各打了一百大板,戴上重枷,前面用大木牌写明罪状,带各乡游乡示众。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5-5 11:01

木匠师傅的行文不夸张,不故弄玄虚,平实中见内涵。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6 09:05

66# 施国英

是造房子做门窗的木匠,不是做红木家具的雕花木匠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6 09:07

尸体当奇货  有风就起浪

潮阳的讼师成帮,总要找些大案件做。蓝鼎元到潮阳代理知县不久,在县里龙湫埔河边的泥坑里,发现了一具死尸,没有人知道这是从哪里来的。正赶上有好事的人到龙湫埔乡,以为这个死者是小偷王元吉,于是找到这个小偷的弟弟王煌立,说这是奇货可居,可用来吓唬本乡有钱的杨家。可是杨家不吃这套,这帮人只好要王煌立到县衙起诉杨家。

蓝鼎元看了诉状就觉得可疑。而王煌立情绪和激动,当堂出具甘结,请求验尸。到晚上二更天的时候,蓝鼎元把王煌立叫进后堂当面询问。他看王煌立一副老实笨拙样子,不像是惯于起讼之人。追问说是主使他来告状的,王煌立也不说。蓝鼎元料定背后肯定有乡里的保长一类的人物。于是,他把王煌立禁闭后堂,立即暗中派人到王煌立的住处,把和王煌立同来保长许元贵传来。许元贵大吃一惊,以为县官黑夜传讯,肯定事情败露,一到庭立即招供,并把责任全部推卸到讼师李阿柳身上。

蓝鼎元又立即派人去捉拿李阿柳。这个李阿柳原来是普宁县衙门工房的“书办”(誊录抄写员),已被革除。差役想要等天亮后去普宁去提拿,蓝鼎元估计到讼师肯定也是陪王煌立来的,严令立即到住处附近搜查。李阿柳半夜三更被抓住,也被吓破了胆,见了蓝鼎元就说:“今天我只有死而已!求老爷免于用刑,我一定说实话。”

李阿柳亲笔写了供述,是和讼师肖邦棉,普宁县光棍张阿束,以及当时就在公案记录的潮阳县衙办理刑事的书办郑阿二,都参与策划。蓝鼎元趁热打铁,半夜里把一帮人全部抓到审问。原来李阿柳在普宁干了不少坏事,为了避罪躲到潮阳,和肖邦棉臭味相投。肖邦棉去龙湫乡收租,带他一起去。有个贼人曹阿左到他们住所,说河边坑中死尸是王元吉,几天前曾经和杨家的杨如杰吵嘴。杨家很有钱,可以借此事诈些钱财,不会费什么力气。肖邦棉就让曹阿左叫来王元吉弟弟王煌立。王煌立对此感到为难,用家穷缺少费用为借口推脱。肖邦棉就给了王煌立二百文钱,李阿柳替他写了状词,把杨家十多个人都牵扯到状词内。又打发曹阿左去请来许元贵,让许元贵带着状词去杨家讹诈,说王煌立要上县城控告,被肖邦棉、李阿柳拦住,可以将此事平息,但需要杨家出八十两银子。普宁县刑事书办郑阿二也正好收租到此,居中议价。可是没有想到杨家人不答应。双方反复讨价还价,从八十两降到四十两、二十两,最后到十两。可是杨家还是没有同意。还到衙门控告,说这些人借尸首勒索钱财。这帮人只好推出王煌立来鸣冤,杨家人活活打死他哥哥,又出钱引诱骗他和解。

还不到四更天,蓝鼎元便把案件搞清,将这帮人一网打尽。过了几天,蓝鼎元又亲自到乡间调查,搞清了王元吉致死的缘由,抓到王元吉的同伙。只是他考虑到连年灾荒歉收之后,如果对这批人重判,会发生长途解送、牵连太广的弊病,于是他只是将肖邦棉、李阿柳两个讼师,衙门里的坏书办郑阿二、坏保长许元贵,以及王元吉的同伙,各自打一顿板子、枷号示众。

从这以后,潮阳县的讼师、恶棍、坏衙役、奸猾保长以及邪恶之徒、盗贼,个个震惊害怕,地方上也就太平无事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7 10:34

死乞丐有“活孝子”

普宁县城南董坊,有个叫郑侯秩的地保。一天他的老婆和儿子来到县衙报案,说本坊萧邦武因为郑侯秩查究其抗交租税而怀恨在心。十一月十三日,萧邦武伙同了另外四个人,冲进郑家,将郑侯秩往死里痛打,郑侯秩实在无地逃生,只好投河自尽,在峡山都大坛沟发现了尸体。郑侯秩的儿子用船把尸体运到了县城,请县官前往检验。

蓝鼎元虽然心存怀疑,仍然立即去验尸。他看那尸体已经腐烂过半,但是浑身上下,并没有什么伤痕。仔细查看死者的指甲,确实有泥沙,按照《洗冤集录》的说法,这就足以证明死者是被淹死的。但是尸体的脸颊、嘴部都已溃烂,根本就无法辨认面容。尤其是十三日投河,到报案检验这一天是二十一日,才八天时间,尸体怎么会烂成这个样子?按照蓝鼎元的经验,这样的尸体应该是落水半个多月了。还有,郑家遭此惨祸,怎么会到了八天后找到了尸体才来报案?他还记得,这五个被告都是做买卖的老实人,曾经到县衙门报案说是家中连连遭窃,前任知县曾责令地保郑侯秩追查窃贼。蓝鼎元到任后,也曾派出捕快去侦查,限期破案。这五家根本就没有作案的动机。

检验结束,蓝鼎元立即就这些疑点询问郑家的儿子。郑家的儿子解释说,在水里浸泡尸体自然就会腐烂加速。而郑侯秩的老婆插上来回答,说是当时急着抢救打捞,无暇报案。然后就拄着手杖大声痛哭,那儿子也连连干嚎,弄得蓝鼎元无法再追问下去。被抓来的那五个被告,表情木然,也不争辩。蓝鼎元冷眼相看,等这母子哭够了,就命令郑家自行准备棺木,装殓尸体,不再让他们纠缠。却将五名被告招过来,劈头就问:“郑侯秩肯定还没有死,你们难道不会去找他?”那些人都说:“不知道怎么找。”蓝鼎元不高兴了,训斥他们:“你们是同乡人,什么事不能够查访?你们这么怕麻烦,置身事外,也太奇怪了。别人的事情可以说不知道,你们现在自己是人命案件的凶犯,难道情愿为郑侯秩偿命了?”那五个人害怕了,痛哭着请求救命。蓝鼎元说:“这时哭也没有用。郑侯秩平时坏事做得太多,听说我来了,惟恐要处置他,潜逃避风头而已。想来你们潮州地方的坏蛋,可以潜藏的地方无非是惠来、海丰、甲子所、东海滘、碣石这几处,你们五个人分头去找,肯定能找到。”

过了三天,萧邦武果然在惠来活捉了郑侯秩,带到县衙门来。很多百姓都痛恨这个平时作恶多端的地保,都跟着来到了衙门,好几千人围观,指点痛骂,拍手欢庆。蓝鼎元一升堂,郑侯秩自然是连连叩头请求开恩,那母子二人也是又羞又怕,连连求饶。

蓝鼎元追问那具尸体是哪里来的,是谁想出这个主意的。郑侯秩只好交代,是一个讼师陈阿辰出的主意,那具尸体是一个走投无路跳河自杀的乞丐,没有亲人来收尸,所以想用来讹诈有钱的乡邻。蓝鼎元按照诬告他人、教唆诬告罪给这几个人定了刑,百姓欢声雷动。

蓝鼎元在《鹿州公案》里不无调侃的说:那乞丐因饿自毙,实在可怜。不过有了假妻、假子给他披麻戴孝、轰轰烈烈地办了后事,也足以“含笑九泉”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8 09:38

真“军师”假监生

潮阳所在的潮州地区,是渔业、农业都很发达的地区。但在雍正年间却连年遭灾,地主要收租,农民无粮可收,引起了很多的纠纷。

有一天,下垄百姓吴云凤等到县衙告状,说是当地郑之凤、郑之秀兄弟“霸占官溪”。凡是在溪中捕捉蚶苗的小船,每人必须向郑家交钱三十文,名为“花红”。吴云凤因为七月十八日交纳“花红”钱稍晚了点,郑之秀便率领仆人曾阿重等十余人,砸碎了他的小船,并把他捉到舱中痛打。和状纸一起呈递的,还有两广总督大人“严禁缙绅势豪冒称海主”的告示,恳请对郑之凤兄弟等按法律深究。吴阿万、吴兆华、吴兆备、吴云潮等人也同时呈状,众口一词的控诉郑氏兄弟。

蓝鼎元知道郑家是潮阳一带有名的大户人家,兄弟俩都是监生,或许会借着自己的权势霸占溪流据为己有。于是发出传票传双方到案对质。可在开庭前,郑之凤来禀告说,十八日那天是吴阿万等抗拒交租,打伤田主郑之秀,并剥去衣服,抢去银钱。蓝鼎元派了典史去检验讯问,果然见到郑之秀头裂鼻破,重伤几处。在这同时吴家拒不到案,吴家的亲属们分头前往总督、巡抚、省布政使、省按察使、道台衙门、潮州知府各级衙门,控诉郑家霸占海面,横收捐税。

事情越闹越大,蓝鼎元觉得吴家一伙背后应该有讼师在部署操纵。他想:因拖欠租税而发生的口角不过是小事一桩,吴家为什么这样紧迫难忍,两天之间,便多人上省,告遍了总督、巡抚等各级衙门,好像有什么大冤大苦,刻不容缓,需要立即昭雪。

开审时,蓝鼎元听原、被告双方各述一轮,就觉得抗租而追逐、斗殴是实,所谓横抽“花红”、砸毁船只全是造谣。传来的地保、乡长等,都指天发誓,替郑氏喊冤。并说八乡百姓,没有谁听说郑家霸占溪水海面之事。如果郑之秀果真曾横征“花红”、砸毁民船,他们都愿意替郑氏承担罪名。

蓝鼎元于是劝告吴云凤等说:“你们这些人因为连年歉收,今年刚获丰收,好几年积累拖欠的租税,怎能一下子还清?即使还有挂欠的田租,也属于寻常之事。田主不能体恤,用尽心思追缴,这不失了主佃之间休戚相关的情谊。郑氏兄弟身为监生,生长在巨族大户,养成强横之风。你们不肯甘心忍受,也可能抗拒过分,这些都是小事情。你们何必掩盖实情,妄加霸占溪海、横抽‘花红’的大罪呢?如果上司受理此案,必将追究到底,弄个水落石出,到时候自己落个骗人诬告的反坐罪名。这都是讼师害了你们啊。”

吴云凤果然悔悟,说:“老爷真是明镜高悬。因为吴阿万、吴云潮、吴永祥等欠下旧租数石,田主到各家催取,粗暴凶狠,不讲道理。吴阿万让我们齐声叫骂,把他赶走。赶到下地乡时,田主跌倒在地,我挥起拳头,打伤他的口鼻,吴永祥用木棍击破他的头颅。一共有十个人。”并供认确实抢了田主四两七钱银子和衣服被帐等杂物。

蓝鼎元惊堂木一拍。继续追问:“谅你们也想不出控告田主霸占溪海、横征‘花红’的妙计,你们中间也出不了上省遍告的高手。这肯定都是讼师的主意,那讼师叫什么姓名?”

吴云凤供述说:“是林军师。”蓝鼎元问:“林军师是什么人?”吴云凤、吴阿万都说:“林军师是本地第一厉害讼师,就是监生林炯璧。”“他是怎么布置的?”吴云风回答说:“军师说:‘你们殴打田主、抢夺银两,罪名很大,只能以攻为守。我有妙计:先把欠租一事放到一边不提,反告田主霸占官溪,横征花红,虐待百姓。一边派人到府、到省向各级上司控告,以壮声势。县官听说你们已经向各上司控告,自然不敢擅自拘捕审问。到时奉上司之命开审此案,那么我们就是原告,占据上风了。如果不准此案,也已推迟了时间,欠租这种小事,时间一过,小事化了。这才是万全之策。’”

蓝鼎元派人火速拘捕林炯璧,并秘密告诉差人将林炯璧案头字纸,不管楷书、草书,大字小字,统统都取来备案。那林炯璧衣冠整整、踱着方步来到大堂。郑之秀见了就说:“他是个假监生!监生林廷捷死了,他冒名顶替,曾被告发提问,县衙礼房就有案可查。”蓝鼎元说:“真军师,不论他是否是假监生,你且把吴家的事说说如何?”林炯璧说:“我从不认识吴家什么人!”蓝鼎元要吴云凤等对质,吴云凤、吴阿万都说:“此事确实是军师所为,我等乡间愚民无知,一切都听军师的。军师让我先送见面礼,我就恭恭敬敬地送去银子三两五钱。军师让我事成之后再送谢金十二两银子,我谨记在心中。如今,霸海横抽之计不灵了,军师当别有良策,不要让大伙受连累了。”

蓝鼎元将查抄的林家书房里稿件一查,果然有吴云凤等人状词的底稿,此外还有很多为其他人舞弄刀笔,及代人上省告状的状子底稿,授受聘金的帐目。蓝鼎元出示这些证据,林炯璧只得点头承认,无言以对,只是不承认那些帐目,说:“那些人全是亲戚,所以代劳,岂敢随意捏造款单?我又不是长作词状的,也没得到钱财。只有收了吴家三两五钱银子是实有其事。”

蓝鼎元决心要重惩这个讼师,责问道:“你这个军师的称号,始于何时?是你自己给自己加封的称号,借以招徕打官司的人?还是大家推举尊称的?”林炯壁说:“大家都这么说,犯生原不敢接受。”蓝鼎元下判决:“林军师罪情重大,不是此案可以完结的。先将吴云凤、吴阿万、吴阿添、吴永祥、吴云万分别杖三十,追出所抢赃银、衣服、被帐,原来所欠租谷,还给田主。再枷号示众两个月。林军师先行关押,等待查明他包揽其它词讼及接受赃银确切数字后,按照法律惩处,以快全县人心,垂戒今后,有助于移风易俗。”

可是没几天,蓝鼎元就被暂调到省城的番禺县代理职务。忙了几个月后又因为所谓的亏空案下狱,继任的潮阳知县释放了“林军师”。蓝鼎元在《鹿州公案》中恨恨的写道,这个军师大概自认从今以后再也不会有人敢揭他的老底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0 15:19

猪血有灵

潮阳县草湖乡有个专门帮人打官司、写状纸的讼师,叫陈兴泰。他禀性阴毒,穷凶极恶,终日以调唆人打官司为生计,经常捏造罪名,造出无中生有的证词,去道、府控告与他家平素关系不好的人家,或指责人家是海洋大盗,或声称人家是强盗拦路行劫。上司立案派人捉获案犯,关在牢狱很久,因为找不到原告对质,只好释放被告,撤销案件了事。但这时被害事主已都受尽折磨连累破家,不值得再追究了。

调教唆使人命案,代人告状包揽诉讼,平地兴无风之波,都是陈兴泰擅长的技能。本乡有蔡阿灶、蔡阿辰、蔡阿完和蔡阿尾兄弟四人,都没有娶妻成家,也没有房舍,四兄弟一起住在庙里。每日天气好时,便上山打柴割草,换米度日维持生活。如果遇上天阴下雨,就只好到别人家菜园子里偷挖一些番薯,或到人家门口讨点饭吃,这都是常有的事。

后来老大蔡阿灶用瓦罐代锅煮番薯,因柴火过旺,瓦罐被炸破,蔡阿灶的两只脚都被滚烫的开水烫烂。从此不能出门讨饭,终于饥寒而死。陈兴泰听说此事高兴极了,认为是奇货可居。赶紧把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哥儿几个叫到自己家里,做粥给他们吃。对他们说:“你们三人贫困,哥哥死了都没个棺材装殓,我很可怜你们。现在有一个别人意想不到的计策,可以使你门的哥哥得到上好棺木和殓被,而且你们弟兄几个从此都可免去贫困穷苦,不用发愁没饭吃了。”

蔡阿辰等弟兄三人连忙请教其中的缘故。陈兴泰教他们把阿灶的尸体搬移到陈兴觐家门口,说这样可把财物弄到手。蔡阿辰弟兄三个觉得这样做伤天害理,犹豫不决。陈兴泰又用六升大米做诱饵送给他们,哥三个大喜过望,于是一起将兄长阿灶的尸体,抬到陈兴觐家门口,进行勒索讹诈。

陈兴觐大为吃惊,呼天叫地,并请蔡姓、陈姓长辈聚集,一起斥责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兄弟三人。蔡阿辰、蔡阿完也知道自己理屈,羞惭得无地自容,就把陈兴泰给的米,转送给他人,托他们抬走尸体埋葬。
陈兴泰眼见阴谋未能得逞,大失所望。不过还不死心,他又将蔡阿尾骗到自己家中养起来,代蔡阿尾写了状词,打死蔡阿灶强行掩埋的罪名,起诉陈兴觐。说陈兴觐买蔡阿灶家的屋,得了便宜价钱,又恨蔡阿灶兄弟讨钱要价,授意自己的儿子陈阿添将蔡阿灶活活打死,又送钱贿赂蔡姓族人捆绑拘禁蔡阿尾弟兄,强行抬走尸体强埋。还把本地的保长郑悦拉来作证人。

这张状纸到了蓝鼎元之手,他一看就很怀疑。这时是腊月十八日,而陈兴觐已在头一天以借死人移尸诬赖、埋后仍讹诈恐吓来县里告过陈兴泰。于是蓝鼎元批准立案,签发传票派人拘原告、被告审讯。那时已到了每年的“封印”(元旦前后封存官印,为期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当年的皇历确定)期间,不能进行审判、检验活动。蓝鼎元只好打算等到年后开印之时再起尸检验。

可是正月里,蓝鼎元就被调到省城临时公干。陈兴泰叫蔡阿尾又到府里去告状,请府里委派邻县官员来检验。陈兴觐也去府里告状,潮州府批下公文,仍旧将案件发往潮阳县审理。陈兴泰因此而恼羞成怒,竟然带着自家堂兄弟、侄儿等多人,到帮助陈兴觐的族人家里大打出手,造成两人重伤,还抢夺衣物。又埋伏在桥头,截击告状回来的陈兴觐,剥掉他的衣服,还抢走了陈兴觐的一千零五十文铜钱和鱼、肉等杂物。陈兴觐赤身裸体逃得性命。

蓝鼎元从省城回来,派人拘拿与此案有关之人讯问。陈兴泰让他母亲吴氏到庭,倒过来胡说是被人“围门抄家”,抢走衣服。陈兴泰潜伏踪迹,不再出面。直到五月初六这天,才将其捉拿到案。

蓝鼎元立即开审,蔡阿尾坚持陈兴泰教他的说法,不肯吐露实情。蓝鼎元就突破蔡阿辰、蔡阿完兄弟,好心劝告。蔡阿辰兄弟二人都承认,大哥蔡阿灶,确实是在庙中病死的。是陈兴泰送给他们大米、唆使他们转移尸体企图诬赖陈兴觐,并且将蔡阿尾诱养其家。陈兴泰还在强词夺理,坚持说并没有诱养藏匿陈阿尾。反倒说蔡阿辰、蔡阿完是陈兴觐诱养在家的人证。陈兴觐叩头力争。我说:“咳,这件事容易辨别!蔡阿辰、蔡阿完面有菜色,半青半黄,纯粹是快要饿死了的人的气色,他们毫无疑问是缺乏旁人接济赡养。蔡阿尾与蔡阿辰、蔡阿完是一母同胞,一样无家无房,一样住庙中讨饭吃,凭什么只他的脸上白里透红,俨然像是几个月饱餐不饥的样子呢!他被陈兴泰诱养在家,是毫无疑问的了。”蔡阿尾见两兄弟都说了实话,也说实话,将陈兴泰调教唆使、窝养的情形经过,以及企图诬赖恐吓讹诈的险恶用心直供不讳。同时又检举了陈兴泰曾经诈骗过陈绍浩三千文铜钱,保长郑悦分去了二百文的事。

蓝鼎元问蔡阿尾,陈兴泰和陈兴觐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蔡阿尾说:“没有仇,只是因为多年前我父亲活着的时候,有一块地基卖给了陈兴觐。陈兴泰又向我们家重买,陈兴觐不肯让,就为这件事陈兴泰恨陈兴觐。然而陈兴泰的本意还是在图谋讹赖人家的财产,这不关恨不恨的问题。”

陈兴泰看势头不妙,也低头认罪,不等用刑,就把调唆嘱咐蔡阿辰、蔡阿完兄弟转移尸体,图谋诬赖陈兴觐,以及收留诱养蔡阿尾,写状纸代为告状,加上殴打、抢掠陈孟发衣服、酒瓶,打伤陈孟发致使左臂骨折,在和平桥拦截殴打陈兴觐,夺走他二件衣服,以及勒索讹诈陈绍浩三千文铜钱,全都承认下来。

蓝鼎元说:“讼师可恶到这程度,简直是无以复加!”叫差役把陈兴泰拽下去狠打四十大板。然后派差役押解他,令他交出原赃,并准备按刑律判罪,解送到上司衙门。

可是想不到的是,陈兴泰居然半道乘人不备偷偷逃跑了。然后又借口被贼抢劫,知县隐瞒实情为借口,跑到道台衙门递交血书控告。道台大人批发海阳县查审此案。陈兴泰洋洋得意,每天在道台衙门门口闲逛游荡,不再回县里来。

蓝鼎元再差衙役抓捕陈兴泰,押回潮阳县,追缴原有的赃证。陈兴泰坚持不肯交出,就下令把他囚在牢房里。陈兴泰暗地里又指使自己的父亲陈曰贵去海阳县,禀请海阳知县行文到潮阳提走陈兴泰,又不断地去道台衙门门口喊冤。

邻县提拿案犯的公文往来数次。蓝鼎元也被弄得不胜其烦,提审陈兴泰,问他:“你用血书上告是什么目的?”他说:“不这样不足以表明事情的紧迫严重,希望道台大人惊异而怜悯我。”我问他:“血从哪儿来?你偷鸡弄的鸡血吧?”陈兴泰诡秘一笑:“实际上只是猪血罢了。那天买了半斤猪血做汤,用来做早点,留下小半杯蘸着笔写状纸。如有人问起这事,就说是刺破手指用血写的。总之,我的罪已无法逃脱,想个解脱之计,不是斗胆故意多事。”

蓝鼎元和同僚们就陈兴泰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打了几个月的笔墨公文官司。没过多久蓝鼎元被调走,潮阳县继任的知县怕麻烦,把陈兴泰提出来,从宽判处枷号示众一个月,追缴铜钱三千文充公,其余一概不问。就此了结了此案。蓝鼎元写到这里也有点悻悻然,说陈兴泰见自己的诡谋得逞,一定是拍着巴掌笑着说:猪血真有灵验啊!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1 14:29

4、久战不疲的讼师

清朝道光年间,山西的平定州(今山西平定县)当地有个著名的讼棍郭嗣宗。他的父亲自小就培养他们兄弟学习法律,还设想案例,要两兄弟互为原被告撰写诉状或答辩,由父亲评判。郭嗣宗后来考取过秀才功名,可是等他父亲一死,他就和哥哥打官司,说是哥哥调戏他老婆,实际上是企图独霸家产。结果案件被判定为诬告,郭嗣宗的秀才头衔被革除,判处徒刑。他刑满后就完全依靠替人打官司为生,成为“专职”讼师。他毕竟有才,法律、判例成竹在胸,弄得很多地方官都怕他,名气越来越响。

郭嗣宗有个女儿嫁给了本州一户读书人家,儿子四岁了。有一天她的儿子吵闹不止,婆婆嫌吵,就责怪媳妇没有管好孩子,而媳妇反唇相讥,婆媳吵了起来。她的丈夫恰好回家,正听见她出言不逊,就给了她两拳。郭嗣宗的女儿撒泼,拿了剃刀在脖子上划,以自杀威胁,想不到剃刀锋利,真的划破脖子,血流如注。她丈夫和婆婆慌了手脚,把她扶到炕上,试图用鸡皮蒙补伤口,可是因为伤重,郭嗣宗的女儿很快咽了气。那丈夫知道郭嗣宗的厉害,就委托郭嗣宗的邻居王举人去告诉他,说是他女儿病重,以为缓兵之计,自己先到州衙门请求尸体检验。在检验现场郭嗣宗见女儿已死,一言不发。检验结果,脖子上的伤口是“入重出轻”,肩膀上有两处拳打的痕迹,确实是自刎身亡。尸格填写完毕,应该由尸亲来画押,郭嗣宗却乘乱走掉了。不等州衙的判决,他已在省按察使司递了状子,以《洗冤录》为据,说伤口是“入重出重”,死者两手皆曲,血流满炕等等,提出六大疑问,但也不明说是他杀,只是说检验不清,“州官年幼,初次署事”,完全是仵作定的结论。

郭嗣宗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并没有告别人杀伤,即使被证实是诬告,也没有反坐的罪名。这样就可以反复要求复查,这在当时法律也没有禁止,结果就可以把这个案子拖得没完没了。他到省里上告了四次,到钦差大臣的行辕上告了两次,到北京上告了三次,案子拖了好几年没有绝断,甚至本案原来的仵作被省里提审时病死在了监狱里,那个王举人也因这个官司缠身,两次不能参加会试。每次审理案子,郭嗣宗都把自己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带上,让母亲来顶撞法官,法官稍微声音严厉点,他母亲就做出撞墙寻死的样子。弄到后来满山西的官员没有一个人敢碰这个案子。

道光十八年(1838年),太原府来了一个代理知府张集磬,是个翰林外放的官。山西巡抚就把这个难题扔给他,指定由他来审理。张集磬仔细研究了卷宗后,在第一堂初审郭嗣宗的时候,就好言相劝:“你是痛女心切,要讨个公道,也是常情。不过何苦拖累老人?”于是给他半个月时间先回家安顿母亲。

等到他回来,二审时,张集磬就和他讲《洗冤录》,先搞清自刎的基本特征,然后就根据他先后递交的申诉状子中,对于案情所提疑问的多处自相矛盾之处严厉责问,最后逼他做出一个结论:“你到底认为你女儿是自杀还是他杀,在这里讲清楚。承认自杀的话,立刻具结完案;认为是他杀的话你就明确的指控被告,我们立刻吊棺再检。如果检验后得不出是被杀的结论,那就要治你诬告以及骚扰官府的罪!”

郭嗣宗没有料到这一手,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张集磬立刻拍案喝令:“掌嘴!”旁边参审的官员因为一直惧怕郭嗣宗的胡搅蛮缠,就想劝阻张集磬。张集磬大声说:“责治讼师,法有明文,有什么好怕的!” 郭嗣宗平时的气势一下子被压了下去,只好同意以自刎身亡完案。案子报上去后,省按察使还是怕郭嗣宗再来翻案,就判决将他女婿责打三十大板,给他出出气。张集磬在自己的回忆录《张集磬自订年谱》(现行排印本名为《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说,只是可惜了那个读书的女婿以后再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了。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2 11:50

5、猫鼠大战的经验之谈

中国历代的官员们都留下了很多的谈为官心得体会的书籍,一般称之为“官箴书”。这些书籍里自然少不了治理讼师的经验之谈。

“官箴书”里的经验之谈

目前保留下来年代较为久远的,是《州县提纲》、传说为北宋人陈襄所著。里面很具体的记载为官的注意事项,其中专门有一条“健讼者独匣”,建议官员在关押“健讼之人”时,要考虑到这些人在社会上“教唆词讼”,一旦关入监狱,旧习不脱,如果让他们自由和在押的人犯交流,“朝夕私语”,肯定会唆使在押人犯“变乱情状”,以至于纷纷翻案。所以一定要将这些人单独关押,晚上也要关入单独的“匣床”(床状的戒具,古代监狱晚上凡重犯都要关入闸床),决不让这些人和其他囚犯接近。

南宋李元弼写的《作邑自箴》,也是著名的“官箴书”。他在书里专门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谈论如何在地方上设定写状专业户“书铺”。他仔细的说明,凡是指定为书铺的,要在县衙门里登记,由县衙门发给专门的木牌,挂在书铺门口。状纸由县衙门统一印制,印上县衙门编好的序号。书铺不得为无本地户籍的人写状,也不得在写状的时候刁难当事人,勒索钱物。如有发觉这样行径的,立即就要“开落姓名”,取消书铺资格。

南宋胡太初写的《书廉绪论》,也就官员“听讼”注意事项里提醒:每个地方总有“奸狡顽嚣之人,专以教唆词讼、把持公事为业”。对于这些讼师群体,一到任就先要发布“榜文晓谕”,先礼后兵。然后抓到教唆词讼的讼师,一定要处以杖刑,并且要在讼师的耳朵后“刺环”作为标记,“押出县界”,发配到外地去服役。在案件审讯的时候,发现两造的供词与原来的诉状不合的情节,“此必有教唆把持之人也”,要立即“研穷根勘”,把躲在幕后的讼师揪出来“重置于罚”。

元朝名臣张养浩也写过《为政忠告》,专门教导如何做官。里面有一节谈“听讼”,他主张的“弭讼”策略,也是针对讼师的。他写道:“起讼有原,书讼牒者是也。”因为普通百姓,根本不懂法律,如果为了一时纠纷就想打官司,写状子的人能够仔细开导、分析利害关系的话,往往也就心生愧意而退后一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是讼师为了自己的利益,喜欢“含糊其是非,阳解而阴唆,左纵而右擒,舞智弄民,不厌不已”,官府一旦受理,无法搞清实际情况,任何的裁断都难以置信。所以张养浩提出的对应之策是,和宋代设立“书铺”制度相差不大,就是建议每个地方都设定写状子的专业户,“宜择一二老成练事者”作为写状专业户。唯一有点新鲜意思的,是建议建立写状专业户的考核机制。“月比而季考”,根据专业户的“功过而加赏罚焉”,每月每季检查考核。同时他又建议赋予写状专业户的调解职能,凡是小打小闹小骂的人身侵害,以及借贷之类财产纠纷,写状专业户发现当事人有捏造事实的“不切之讼”,有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为他们写状起诉。张养浩很想当然的认为,“如此则讼原可清,而民间浇薄之俗庶几乎复归于厚矣”。

明朝人编写的《居官必要为政便览》下卷,提醒做官的人:“讼师健讼,多系刁恶棍徒起灭。任后凡遇状内见证,须要留心识认,若一人屡次为人作硬证,全要识其面貌,防其奸欺。此可以寒狐鼠之心,仍该问以应得之罪,庶刁风可息矣。”就是说,讼师兴讼的帮手有不少是“棍徒”,被讼师安排来做“硬证”,指证一些重大的案情。长官审案的时候要记住那些做“硬证”的人模样、姓名,发现有熟悉面孔的,要立刻予以惩处。不知名的作者以为,把讼师的帮手治住,讼师也就难以设计陷阱来欺诈。

清朝的雍正很注重地方治理,特意指示田文镜编写了《州县事宜》一书,以“钦颁”名义下发,专门教导基层地方官如何处理政务。其中的“听断”一节,特意指出在审讯时,“审系虚诬,则当治以反坐之本罪,勿宽原告而长刁;究出教唆,则当审其起灭之实情,勿纵讼师而长恶”。就是说原告有诬告内容的就要反坐,不要宽大,否则会助长民间的“刁风”。发现背后有讼师在教唆的,就一定要严惩讼师,不能纵容恶势力。

作为治理讼师最平常的手段,莫过于官员们下达一番告示,将本地的讼师警告一番,就算是猫抖威风鼠害怕,算是获得精神胜利了。这种告示极多,在江浙一带,几乎每府每州每任长官,都会发一通威吓性的告示。比较典型的,如清代刘兆麒在《总制浙闽文檄》(担任闽浙总督期间公文汇编)卷四记录的一道告示:

访拿讼师讼棍

为严拿讼师讼棍以除民害事。照得浙省民情刁险成习,事无大小,情无轻重,极喜捏词构讼。有微疵小忿,辄与绝大冤词;雀角鼠牙,竟造弥天大谎。惟图诳准,不顾坐诬。盖缘积棍讼师,心存奸恶,专一打算某某殷实可扰、某某愚懦可欺,一遇事故,不论是非,摇唇鼓舌,百般唆哄,更有捕无风之影,起不风之波,包告、包准、包审、包完其事。且串通衙蠹,诈索分肥,指称关说,招摇撞岁。以致原被二家惧受其害,有荡产倾家、卖男鬻女以完讼事者;有先帮原告、后帮被告从中反噬者。及至原告理穷词遁,招问虚诬,而讼师囊橐已满、安然事外,方且自矜得计。种种不法,殊可痛恨!除见在访拿重究外,合行严饬,为此示。仰官吏士民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讼师讼棍愍不畏法之徒,仍前造词帮讼,包告包管如前所指诸弊,许诸色人等直书受害事情,被诈赃款,指明呈告,以凭严拿,审实立刻处决,决不轻贷!

和一般的告示不同之处在于,告示最后居然以死刑威胁。因为作为总督,确实有一定的“先斩后奏”的司法特权。只是告示治理讼师就如同画猫吓唬老鼠,收效等于零。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3 09:08

“绍兴师爷”治讼师

清朝乾嘉年间的汪辉祖,是个有名的“绍兴师爷”,在苏南地区各地方衙门充当刑名幕友二十六年,号为“江南名幕”。在当幕友的时候,他就时时事事以衙门外的民间讼师为智斗的对象,每代东家写一个批语、撰一个判词,都仔细斟酌,唯恐被讼师抓住漏洞。后来他考中进士,年近花甲之时出任湖南宁远县知县。他在做幕友时写过《佐治药言》,被誉为是幕友指导书,名声鹊起。为官之后,又写了《学治臆说》,总结自己做官经验,影响也非常大,被收入多种为官的辅导书目。

汪辉祖认为讼师与“地棍”(地方上的恶棍)是地方治理中最麻烦的。“二者不去,善政无以及人。”他很清醒的指出,要清除这两类人,关键是在于治理衙门里的书吏和衙役。讼师与地棍都是与衙门里的书吏衙役勾结,“若辈藉吏役为护符,吏役借若辈为爪牙”,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所以要从衙门里的书吏、衙役抓起,一旦发现有和讼师、地棍串联的罪过,“彻底根究一二”,使书吏和衙役都害怕,讼师、地棍“自知敛迹矣”。

不过汪辉祖也是一个老练的官员,他又说讼师、地棍一旦根究,都是要充军、流放的罪名,“然罪一人,应有证成其罪者”,要百姓来做这样的证人,就会使百姓暴露在讼师、地棍党羽面前,很容易遭致报复。所以百姓很难出来作证与这般人物为敌,要重惩讼师、地棍还真不容易。

他说在宁远当县官的时候,总是避免激化矛盾到如此地步。宁远是著名的“健讼之地”,上司要求严惩讼师来纠正风气。汪辉祖的做法是,仔细调查讼师的行径,找两三个名气响、包揽案件多的讼师,拘捕到案,并不严格按法严厉判处刑罚,而是在自己升堂审案时,将讼师捆在大堂的庭柱上,就审讼师包揽的案件,一件件仔细剖析,说明是非曲直所在,指出讼师架词恶告、颠倒黑白之处,于是要皂隶将讼师解下来,按倒在地上,打上十几板子。然后再捆起来,继续让讼师看审案过程。为什么要将讼师捆在柱子上?汪辉祖也有讲究,他说要是让讼师和原被告一起跪着、或者按照一般的枷号示众处罚,可以脱离长官的视线,讼师就会买通衙役,逃避处罚。捆在柱子上,不离县官视线,站立整天,每隔一天打他一次,半个月下来,讼师已是“惫不可支”,只能苦苦哀求、表示悔过。这时也不用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处置,只要他具结保证不操旧业、痛改前非,就可以“从宽保释”。汪辉祖说,那些讼师放回去后,不是搬家远走高飞,就是留在原地不再替人打官司,“而无更犯者”。

关于防止猫被老鼠耍弄,汪辉祖也有很多的心得。他认为首先官员要自己有功夫在身,就是要熟读法律,掌握法律。他在书中再三告诫“律例不可不读”。他说,幕友要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官员“庶务纷乘,势有不暇”,但至少要熟读法律中田宅、婚姻、钱债、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断狱这些内容。否则的话在审案时,当堂两造对簿,心中一有疑问,无法立刻询问幕友,“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讼师就会有藐视之心,越发敢于用种种谎状假证来混淆,不仅官员自己的名声政绩大受影响,更重要的是办案不公,就会“作孽”,贻害无穷。

汪辉祖认为官一到任,衙门里的书吏衙役、民间的讼师,自己带去的家人长随,都在窥测官员的弱点。一定要“振刷精神”。具体来说,要为自己立规矩,设立“宪批簿”,登记上司发下的案件审理日程,防止讼师故意混淆以及书吏篡改卷宗日期;设立“理讼簿”,将每次受理办案的两造姓名住址自行登记,防止讼棍顶替当事人来打官司;设立“客言簿”,专门记录与当地绅士的谈话,了解“民情土俗”,“盗贼、讼师”。

很多讼师都是秀才,汪辉祖对此也有专门的对策,如何“治士子干讼”。他认为士大夫充当讼师干预诉讼事务,不可以贸贸然的就立刻予以严惩。他在宁远当县官时,当地“士习浇漓,好以干讼为事”。于是他一上任就与本地的秀才们立约:国家优待士大夫,允许不亲自出庭“许用抱告”,因此以后如果士大夫不是为了自己切身事务,而是为了邻里纠纷来作证人、亲自出庭来帮助人打官司的,县官一旦点名点到,就会发纸笔给这些士大夫,要他们在大堂之侧,“席地作文”。是为普通百姓打官司做证人的,就和普通百姓一样对待,有了罪过的,必定要约会了本地的教官,“当堂扑责”(县官不能直接责打秀才)。据汪辉祖自己的说法,这样约定了以后,四年里没有责打过一个秀才。所以他总结说,士大夫“原多知礼,不当与讼师同日而语”。士大夫不能自爱喜欢干预诉讼,官员就要能够爱护士大夫体面,于是士大夫会感觉羞愧。官员爱护士大夫体面最好的途径,就是“导之于学”,亲自主持官学的“月课”,“季考”,成绩优良的,就“隆以礼貌、优以奖赏”,士大夫就会以干预诉讼为耻。
作者: 雅琼    时间: 2012-5-13 15:00

木匠师傅用这样的文字来给我们在这方面几乎是盲人的人恶补了很多营养,不说懂得了,的确是又学习了。所以说燕谈是所学校,待在这里越久越觉得自己知识贫乏,水平低下,只有学习的份,没有狂躁的资本,虚心学习应该是我唯一的行动。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4 10:55

75# 雅琼

木匠被夸得有点晕…………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4 10:58

讼师可畏亦可治

晚清方大湜在他的做官体会书《平平言》里,以过来人的口吻专门列一条“讼师可畏”。说讼师“诪张为幻,其想入非非处,真令人不可思议”。他举了冯梦龙在《智囊补》里提到的那个打落父亲牙齿,却被讼师安排脱罪的故事。说,这样的恶逆大罪都“可以计免,孰不可以计免”?所以他说:“讼师之异想天开可畏哉!”他说基层衙门审理案件,“不论大案小案,均有讼师唆耸”。甚至有的时候,原被告两造都不愿意再把官司打下去了,可是讼师“欲堑未盈”,不肯罢手,百般挑唆,非要把官司打到底不可。这也是讼师的可畏之处。

那么怎么来治理可畏的讼师群体?方大湜提出了他的办法。一个是“恐以虚声”。他说,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讼师插手的,就一定要查清讼师的姓名、年龄、容貌、住址,“严拏究惩”。可是讼师很多都有种种保护层,很难拿获。所以方大湜想的办法是虚张声势,凡因公下乡巡查,凡到了曾有案底讼师的家乡,就在接见当地绅士或该姓族长时,放出几句狠话,“直言某人唆讼,拏到之后,必应严惩”。这些话肯定会被传开,讼师“闻之必畏惧,必敛迹,必不敢再入城”。于是长官就落得个耳根子清静,算是把讼师吓跑了。

方大湜想的第二个办法是“伤其颜面”。一旦抓获了讼师的,就要按照汪辉祖的办法,将讼师锁在大堂庭柱上,看着本官审案。他认为这样做的意义不仅仅是让讼师吃苦头,而是让讼师的脸面扫地,让他示众出丑。因为讼师在民间,“每以手段自矜”,作出一副有身份、有地位、有手段的样子,来使诉讼当事人敬畏。现在将讼师示众,而且在审讯的时候不断以语言敲打、逼迫其认错,使旁观的百姓看到他的丑态,名声传出去,以后就不会有人对这个讼师表示信服了。

另一个晚清以地方治理闻名的“能吏”刘衡,在他的《庸吏庸言》里专门列了“理讼十条”,每条都以讼师为假想敌,来设计地方官员主持审判事务的战略战术。

第一“严饬代书”,和几乎所有的官箴书一样,强调到任后考取代书要严格,代书的管理要严格。当差代书两三人,一有出错立即撤换,换上候补代书。发现诉状与当事人诉求不合的,就要立刻“传代书入内署”,在不公开的场合追查幕后起草原稿的真正讼师。严办讼师同时,“该代书枷责革役,交保严束”。

第二“当堂亲收”。所有的诉状要自己亲自收取、当天就批示受理或不受理。“延至三日或五日而后批发,是此呈未批彼状复来”,书吏衙役讼师之辈就会“因缘为奸”,甚至会造谣说可以送贿给官员买批语。况且当事人“自田间来,初见官长”,即使是讼师已经教导过,“浸润未深”,官员亲收诉状同时可以询问,“其人尚朴、其胆尚虚、其口亦讷,真假是非不难立剖”。防止讼师再加捣鬼。

第三“出票定限”。受理的案件要“出票签差”(签发传票点衙役去传唤被告),一定要明确期限。他以自己的经验而言,除了“命盗案”要立即出票外,其他案件一旦受理,“次日辰刻”签发传票,按照传唤的距离确定三至八天的期限。然后每日检查是否传唤到案,有拖延的,立即追问衙役。因为差役一票到手,就会去任意需索当事人,“不饱不休”,甚至会去和原被告两方当事人、讼师谈条件,官司还没有开始,当事人家产已破。

第四“承票保结”。要公布所有衙役的名录,包括衙役的年龄、相貌、住址,防止冒名顶替。所有的衙役联环结保。签发传票,“一票止用一差”,“依限则记功,逾限则重责,决不姑宽,亦不以功抵过。有逃避躲匿的,“则用连坐之法,穷治该差之总头并联环保状内之保人”。

第五“状不轻准,准则必审”。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撤诉、自行“和息”。刘衡以为,如果准予受理案件,以后又允许自行撤诉、自行和息案件的,一地的讼师就敢于放心煽动百姓告状,“即使凭空结撰、概属虚词”,只要在“临审之前数刻”,呈递“调停书”,就可以没事。这样一来,讼师们的“诡秘之情形、鬼蜮之伎俩”,官员也就无法知道,也没有办法去分辨纠纷双方的是非,而“诬告者竟终其身无水落石出之时”。所以他认为“讼案之所以日滋,讼师之所以肆毒,未必不由于”。

第六“审理词讼,宁速毌迟”。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户婚、田土、钱债、轻微伤害之类的案件,地方官应在二十日内完结。但是违反这个期限并没有什么处罚,绝大多数地方官对于这些鸡毛蒜皮的小案件都掉以轻心,长期拖延。刘衡建议自觉严格遵守,因为“旧案未结,新案复来,愈积愈多,小民受累,轻则激而上控,甚则酿成命案,其害不可胜言”。尤其是案件一经拖延,“讼师插入,枝节横生,转致难于收拾”。对官员自己也没有好处,能够迅速结案,就不会有上控之案,上控案件多就是“平日不理民事因而不得民心之确据”。

第七“当堂朱判”。审清一个案件,要当堂立刻写出判决书。当时长官是用“朱笔”批示,书写的判语也就叫“朱判”。一般习惯上地方长官只是作出“堂谕”(口头宣布判决),然后就审下一个案件或退堂,由刑房书吏按照“堂谕”让双方“具结”(保证遵行的保证书)。刘衡指出这样的做法有很大漏洞。首先“堂断之言,听者不甚了了”,两造并不一定能听清。其次即便是听清楚了,到了大堂之外,讼师一解释一挑拨,“必至两造之结,各执一词”。而且书吏也不是善类,也会与讼师勾结,故意使具结的文字有歧义,“或故留漏洞,或故示矛盾”,然后讼师作为以后翻案的依据,拿着这样的具结文本上控到上级衙门,地方官就会给上级留下“才力不足”的印象。因此刘衡建议,每个案件“堂谕”自己记录下要点,不能立即书写判语的,至少也要当天退堂后书写,登录在案。当堂的“朱判”,也要两造亲读一遍,如不识字的要书吏当场大声宣读,然后再到外“出结”。

第八“有错自改”。刘衡说官员判决难免出错,“案情百出,变诈多端”,要紧的是发现后立刻平反。他说官员“临下与事上,并无二理”,向上级报告不是也要立即自行检举,那么判语有错不是也要改正。“夫牧令官称父母,可谓亲矣,亲则无不可白之隐,亲则无不可转之机”,没有必要坚持自己的面子“官无悔判”。一旦被当事人上控到上司衙门,就惹来更大的麻烦。

第九“勿滥收呈词”。当时地方衙门都是每月逢三逢六逢九、或逢三逢八日接受民间起诉呈词。刘衡所在的成都是“三八放告”,他建议除了放告日,不要临时接受任何的诉状。他以为“小民钱债、田土、口角,一切细故,一时负气”,旁边的“匪人”讼师一挑动,就会上县城来起诉。实际上即使经官府裁判,“胜者所值无多,负者顿失颜面”,双方的仇嫌反而更加重。有个放告日的限制,或许会自行冷静。只是“命盗斗殴”等重大案情,允许“随时喊禀”。

第十“严惩讼棍”。和以上所有的为官教科书一样,刘衡也要求地方官平时注意调查,审案时发现诬告情节的,立即追查幕后活动的讼师,“何人所作、何人教诱,细询其年貌住址”,签发拘票查拏。刘衡说“大抵此辈住房,总不离官衙左右。须于夜阑人静或黎明时亲往围拏,且搜其唆讼确据,如呈稿抄批之类”。抓获后“情重者照例详办”,情节稍轻的,依照《学治臆说》所说处置。不过发现是初犯的,“不妨宽免,只令对众长跪,巳足示惩”,留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刘衡告诫官员,对待诉讼的百姓可以“慈祥”,但是对讼棍不可稍示怜悯、谈吐一定要严肃,不可露出和气姿态。否则被讼师们找到破绽,都会来利用官员的同情恻隐之心。

刘衡还有“蜀僚问答”专题,也提到很多治理讼师的办法。

他说在收受民间呈词时就发现讼师的,不要等本案结束,要先办严惩讼师案件。凡是发现诬告伪证情节的,不是讼师在背后的部署也是刁徒,要暂停公审,将对象带到后堂秘密审讯,“百端诘问,不许胥役一人在旁”,自己亲自记录,防止泄露。否则“我审案之法可一不可再矣”。一旦确认诬告,一定要罪犯“切实甘结”,明确承认诬告,“然后带出大堂,当众声明其罪”,要其朗读“诬告律例”,予以当众严惩。

僚属提问说这样做是“不传被告、先审原告”,一般人会认为并不合理。

刘衡反驳说,法律有明确惩罚诬告的条文,这样做“有何违碍现行律例”?并说自己在川东“实力奉行,颇着成效”。在成都巴县这样“极繁之缺”,做了半年知县后,竟然一个月里接不到一件呈词,“官逸而民安矣”。外来的讼棍找不到生路都潜逃,本地的讼棍都收手改行。连衙门里的衙役也都失去了敲诈勒索的机会。刘衡到任前,巴县衙门“有衙役七千”(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有正式编制的),刘衡莅任一年后,“退散六千七八百人,存者寥寥百余人耳”。

刘衡归结一个字,就是当官要“勤”,他自己说“理讼十条”第三条讲的是勤,“其余九条无非推广勤字之意”。另外一个字“简”,就是“多驳呈词”,尽量驳回起诉,又尽量减少要传唤的证人。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5 21:13

六、讼师的文学形象

讼师职业的“地下”性质,自然使得这个行当的形象无法登上大雅之堂。尤其是掌握话语权的士大夫,是官员的候补队伍,官员和讼师是猫鼠关系,那官员候补者自然也不会给老鼠们树碑立传。再扩大范围来看,传统社会中读书人主流是以将来从政做官为目标的士大夫,那么读书人也就很少会在自己的作品中记载讼师的故事。因此在古代众多的文学作品中,很少能够找到讼师人物的形象。即使出现讼师,也极少是主角,一般只是个无足轻重的小角色,更多的是反面人物形象。

1、自作自受的讼师

明代余象斗编写的《皇明诸司公案》,是明代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公案小说之一。余象斗本人是个开印刷作坊、贩卖书籍的“书坊主”,受安遇时《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一书的影响,他搜集了当朝很多奇奇怪怪的案件,并且着意描写真实故事,宣称要摈弃《包龙图判百家公案》“扑鬼琐神、幻妄不经之说”,编写了这本公案小说,于1598年出版。其中的“诈伪类”里就描写了一个自作自受的讼师。

明朝正德末年,顺天府(北京)有个富民王大卿,家里有“赀财数千万,家僮满百”。是本地著名的富豪。城里有个讼师马夸云,有一次托中保人来向王大卿借银二十两。王大卿一贯看不起这个讼师,认为是个马夸云是个无赖,不愿意出借这笔小数目的银两。马夸云借银遭拒,觉得太丢面子,口出怨言,从此怀恨在心,一心要报复王大卿。

过了半个月,马夸云凭借自己的本行功夫,写了一个诬告的匿名文书,投到朝廷的通政司门首,诬告王大卿谋反。那个匿名文书也算是一件告密的典型之作:

“顺天府民密告为谋反大逆事:切见本府豪侠王大卿,亲下三十余口,家富二百余万。贪心未足,思谋不轨。近三年内,招纳门客吕任、曹陶等六十余徒,皆权谋侠客,畅晓兵机。蓄养家僮武果、元滋等二百余名,皆骁勇有力,一可当十。又遣谭黼清等以商贩为名,四出招军。伍运等日夜督匠打造兵器。戴迪、郭先等江湖劫掠,一以抄积粮米,一以演习战阵。外结连各处盗贼,内交通近侍阉宦。部下皆署官衔,呼召皆有暗号。门庭如市,机谋秘密。诚恐一旦祸发,民遭荼毒。欲出名明告,恐身家难保。只得冒死密陈,先事告发。乞转闻部院,密遣捕拿,按据反迹,殄除大恶,庶庙社不惊,民物无虞。密告。”

全文指控的对象有名有姓,谋反的行为有形有据,单看这件文书,满像一件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谋反案件。

按照中国古代法律,以匿名书来指控普通案件、指控他人一般罪名的,就是一桩重罪,官府绝不得受理匿名文书的起诉,匿名文书要立即烧毁,缉捕书写匿名文书的人。我们现在看到的湖北睡虎地秦墓竹简里,有一条是如何处理匿名文书的:要求接收到匿名书的机关,立即烧毁文书,并派人缉捕投书人,还要悬赏两个奴隶作为揭发罪犯的奖励。以后历代法律都禁止收受匿名诉状,《大明律》专门设有“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文,规定凡是投递隐匿姓名的文书来告发别人的,要处以绞刑。接收到的匿名文书的机关要立即烧毁,投递者不知情的也要处杖八十。官府接受匿名文书并受理案件的,要处杖一百。绝不追究被告发者。如果能够当场抓获匿名文书者,连文书一起押到官府的,要赏银十两。

然而对于告发“叛逆机密”的匿名文书,事关朝廷统治大局,不能立即烧毁,而是要密封存档,立即奏报。马夸云作为资深讼师,当然知道这一点。他投递的通政司衙门,是明朝专设的统管上报文件的机关,就是为了保障皇帝的耳目灵通。果然这件匿名文书并迅速送达到明武宗手里,没几天这位皇帝就下旨,命令有关部门立即捉拿文书所指人员。

王大卿一家男女老幼,统统被抓起来关进了顺天府衙门的监狱。可是官府出动人员将王家翻了个底朝天,也找不到匿名文书里所说的准备谋反的“器械、衣甲”。被牵连抓进来的人全部都是王家的生意伙伴,没有任何口供承认参与谋反。顺天府知府王和甫觉得这分明是一桩冤案,是有人诬告、要置王家于死地。王和甫再次提审王大卿,耐心询问王大卿是否有仇人?王大卿说:“小的日掌家务,交接纷纭,怎么可能不出错误,怎么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而且有钱人总被人嫉妒,有了利益也总是众人争夺。现在我家掌管有一份不大的家业,总有取怨于人的地方。比如前一阵子有个讼师马夸云,打算从我这里借白银二十两,我畏惧这样的刁顽之人,不肯出借,他就出言怨骂,说‘你的财富难道能够保持一辈子’?这就结了一个冤家了。”

王和甫得知讼师马夸云与王大卿有过节,就以其他理由把马夸云传唤到府衙,要他自己写供状。然后拿了马夸云的亲笔供状和那件匿名文书一一核对,字迹皆同,略无少异。由此立即刑讯逼供:“你为什么要诬告王大卿谋反?这项罪名你自己反坐最合适!”马夸云不能抵赖了,只好承认是因为王大卿不肯借银子,因此写匿名书诬陷。

按照明朝的惯例,法官在判案时会写一个四六骈体文的“判语”。余象斗写《皇明诸司公案》也有普及法律文本的意思,因此几乎所有的公案故事里都会完整的写下诉状与判语之类的法律文书。

审得马夸云终讼凶性,珥笔老奸。纵横罗织作生涯,颠倒乎是非曲直;起灭教唆为活计,紊乱乎法律科条。睚眦中人,萋菲织成贝锦;合沙射影,瑾瑜受玷苍蝇。指薏当文犀,陷马援于交趾;假私书营兵柄,召岳飞于朱仙。狐诈鹰杨,难穷其险健;鼠牙雀角,莫喻其奸欺。以揭借之小嫌,诬大卿以不轨。闾阎震动,几摇万众之心;廊庙忧勤,敢触一人之怒。倘嘉肺未辨,将执“莫须有”之三字误戮颛蒙;如槐棘不明,必借“意欲为”之一辞空害良善。诬人须从反坐,大逆应拟典刑。

这个案件要报到刑部、最后要由皇帝亲自来决定处刑。刑部先是下文立即释放王大卿全家,将马夸云按照诬告反坐,判处斩首。经明武宗批准,这位自作自受的讼师就落了身首异处的下场。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6 17:10

2、堪笑多谋邹老人

明代凌濛初的小说《拍案惊奇》卷十一“恶船家计赚假尸银  狠仆人误投真命状”的卷首部分,描写了一个神通广大的讼师邹老人的故事。

故事发生在明朝时的苏州府,有个名叫王甲的富人,和同乡李乙有世仇。王甲百计思量要谋害李乙,都没有得手。有一天王甲乘着大风大雨,半夜三更,纠集了一帮强盗,都用朱红黑墨乱涂了脸面,冲进李乙家。李乙的妻子蒋氏乱中躲到床底下,眼见得是一个“长须大面”的强盗,把李乙的头发揪住,一刀砍死。这帮人也不抢东西,登时散了。蒋氏向丈夫尸首嚎啕大哭,邀集众邻居,指控王甲杀死丈夫,“那王甲原是仇人,又且长须大面,虽然搽墨,却是认得出的。若是别的强盗,何苦杀我丈夫,东西一毫不动?这凶身不是他是谁?有烦列位与奴做主”。蒋氏在众人帮助下,“买状式写了”,到苏州府长洲县衙告状。知县见是人命强盗重案,立即差了捕快去捉拿凶手王甲。

王甲到案,一经与蒋氏对质,又被知县拿夹棍一夹,只得认罪,被关进了死囚牢。他在牢里想着翻案,想起来:“这里有个讼师,叫做邹老人,极是奸滑,与我相好,随你十恶大罪,与他商量,便有生路。”于是等儿子王小二来送饭了,吩咐他立即去求邹老人,“倘有使用处,不可吝惜钱财,误我性命!”

王小二找到这位邹老人,求他计策谋脱父亲死罪。邹老人说:“令尊之事亲口供招,知县又是新到任的,自手问成。随你那里告辨,出不得县间初案,他也不肯认错翻招。你将二三百两与我,待我往南京走走,寻个机会,定要设法出来。”王小二赶紧送了三百两银子过来。邹老人连夜收拾行李,去往南京。

邹老人在南京刑部衙门细细打听,得知有个刑部浙江司郎中徐公,“甚是通融”,就预备了“一副盛礼”前往谒见。徐公见邹老人会说会笑,两人由此来往频繁,成了朋友。不久捕盗衙门押解海盗二十余人,解到刑部来定罪。邹老人到刑部打听,知道这伙海盗有两个苏州人在内。邹老人第二天宴请徐公,饮酒至更深时分,邹老人屏去众人,托出百两白银,献给徐公,并说明要为王甲脱罪的事由。徐公见银眼开,只是不知如何操作。邹老人开导他道:“不难,不难。王某只为与李乙有仇,今李乙被杀,未获凶身,故此遭诬下狱。昨见解到贵部海盗二十余人,内二人苏州人也。今但逼勒二盗,要他自认做杀李乙的,则二盗总是一死,未尝加罪,舍亲王某已沐再生之恩了。”徐公果然答应如此办理。

邹老人又暗中去拜访那两个苏州籍海盗的家属,许了一百两银子,要家属做两个海盗的工作,多认一个杀死李乙的罪名。在中国古代,一人触犯多个罪名的,法律一直采用“吸收原则”,单处罚最重的罪名,其他罪名就不处罚。因此死罪罪犯多认一个死罪,没有什么害处。到了刑部会审之时,徐公叫上两个苏州籍海盗,开口就问道:“你们曾杀过多少人?”那两个强盗领会了意思,立即招供“某时某处杀某人,某月某日夜间到李家杀李乙”。徐公于是顺水推舟,写了文件,传送长洲县。

长洲知县接到刑部文件,见杀李乙的已有了凶犯,以为王甲果然是屈打成招。而王甲的儿子又进来叫喊诉冤。知县立即就下令释放王甲。李乙的妻子蒋氏,也无可奈何。邹老人得了一大笔钱财。

不过小说作者为了能够让读者接受“恶有恶报”的道理,设计情节,王甲刚出狱回家,就被李乙的冤魂缠身,大叫一声,“不好了,李乙哥在这里了!”霎时气绝。

于是作者以诗为证:“胡脸阎王本认真,杀人偿命在当身。暗中偷换天难骗,堪笑多谋邹老人。”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7 12:56

3、死于非命的讼师管贤士

明末作家方汝浩的小说《禅真后史》,也是小说里较早描写讼师形象的作品。书中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  贤士教唆桑皮筋”、第二十五回“遭屈陷叔侄下狱  反囹圄俊杰报仇”,描写了一个讼师管贤士(谐音“管闲事”)的唆讼故事。一出场就说这个讼师的长相:

漆白抠兜脸,焦黄屈曲须。一钩鹰嘴鼻,两道杀人眉。赤眼睛如火,甜言口似饴。笑谈藏剑戟,评论带黄雌。蜮伏装人状,狐行假虎威。讦私夸嘴直,趋势过谦虚。遇富腰先折,逢贫面向西。挥毫多白字,嫁祸有玄机。屈膝求门皂,赔钱结吏胥。见财浑负义,矫是每云非。性黠精词讼,臀坚耐杖笞。吮痈何足异,尝粪不为奇。呵尽豪门卵,名唤开眼龟。

小说中说管贤士小时候“随娘改嫁,跟着栗尽(后父)学些拳棒,习写词状,专一帮闲,教唆挑哄人兴词告状。他却夹在中间指东说西,添言送语,假公营私,倚官托势,随风倒舵,赚骗钱财”。因为老是巴结本地权贵子弟,被人起个外号,叫做“管呵脬”。妻子与隔壁富商通奸,他也眼开眼闭,因此又被人叫做“开眼龟”。

本地的一个无赖官宦子弟、绰号“桑皮筋”,与杜伏威的叔父下围棋赌赛,赢了几百银子和一个美妾。后来杜伏威来到本地,与“桑皮筋”下棋,把钱财又赢了回去。“桑皮筋”一贯耍赖,才有这样的雅号,于是当场翻脸,又被杜伏威打了一顿,只好乖乖放人还银。

管贤士听说了这事,立刻挑唆“桑皮筋”到衙门去告状:“反了!反了!世间都没王法了,王孙公子被人殴辱,下一等的不要做人了。”宣称:“若依小可主意,只消我笔尖儿一动,管教他立刻遭殃!这唤作: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毒口不见蛇,蛰尾不见蝎。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

管贤士起草了诉状,还伪装成桑家的管家,亲自到衙门投状起诉。等到庭审时,又作为邻居见证,将下围棋设赌局的情形描绘得活灵活现。结果真的诬陷杜家叔侄下狱。杜伏威的叔叔婶婶胆小怕事,最终双双上吊自杀。杜伏威原来就学得一身武艺,又有呼风唤雨的法术,听说叔叔婶婶受冤而死,索性在监狱里发动狱囚一起造反,将衙门里昏官杀死。又闯到桑家,把“桑皮筋”和正在桑家喝酒的管贤士一起砍杀。

《禅真后史》的作者方汝浩说了这个故事、揭露了讼棍丑恶行径还不算,又特意在书中插了一段直接抨击讼师的辞赋,叫做《唆讼赋》:

世道衰而争端起,刁风盛而讼师出。横虎狼之心,悬沟壑之欲。最怕太平,惟喜多事。靠利口为活计,不田而农;倚刀笔做生涯,无本而殖。媒孽祸端,妄相告讦。联聚朋党,互计舞文。阀阅婚姻一交构,遂违秦晋之好;公平田地才调弄,遍兴鼠雀之词。搬斗两下相争,捏证打伤人命。离间同胞失好,虚装罟占家私。写呈讲价,做状索钱。碎稿纸以拭其踪,洗牌字而泯其迹。价高者,推敲百般,惟求耸动乎官府;价轻者,一味平淡,哪管埋没了事情。颠倒是非、飞片纸,能丧数人之命;变乱黑白、造一言,可破千金之家。捞得浮浪尸首,奇货可居;缉着诡寄田粮,诈袋在此。结识得成招大盗,嘱他攀指冤家;畜养个久病老儿,搀渠跌诈富室。设使对理,则硬帮见证,而将无作有;或令讲和,则低银首饰,而弄假成真。律条指掌可陈,诰令随口而出。茶罢开言,即鼓掌而欢笑曰:老翁高见,甚妙甚妙!吾辈真个不及;酒阑定计,乃侧首而沉吟曰:学生愚意,这等这等,执事以为何如?以院司为衣钵,陆地生波;借府县为囮媒,青天掣电。朝来利在于赵,乃附赵以毙钱;晚上利在于钱,复向钱以倾赵。又能餂李客之言,送于张氏之耳;复探张氏之说,悦乎李客之心。刚强辈图决胜,则进嘱托之谋;愚弱者欲苟安,则献买和之策。乘打点,市恩皂快;趁请托,结好吏书。倘幸胜则曰:非人力不至于此;倘问输则曰:使神通其如命何?或造不根谤帖,以为中伤之阶;或捏无影访单,以贾滔天之祸。彼则居华屋、被文衣,犹怀虎视之心;孰敢批龙鳞、撩虎须,声彼通天之恶!故欲兴仁俗,教唆之律宜严;冀挽颓风,珥笔之奸当杀!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8 15:51

4、滥写“歪状”和善写“刁状”两讼师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是明末清初的小说,以人物形象生动而著称。小说里描写了两个讼师,一个滥写“歪状”,一个善写“刁状”。

在第七十四回“明太守不准歪状  悍婆娘捏念活经”里,小说女主人公薛素姐跟一帮婆娘去庙里上香,在桥头被流氓欺侮。因为法律本来就禁止妇女结群去烧香,薛素姐的丈夫狄希陈、两个当秀才的兄弟都不愿意为她出头。薛素姐只好自己到济南府,找到一个写状的赵先儿,商量着改换情节,只说是自己回娘家时被流氓欺侮。赵先动笔写的状词是个“格眼状词”:

告状人,狄门薛氏。年二十,又零着四。为光棍,打抢大事。三月三,因回家去,通仙桥,光棍无数,走上前,将奴围住。抢簪环,吊了鬏髻;夺衣裳,剥去裙裤;赤着脚,不能行步。辱良家,成何法度?乞正法,多差应捕。本府老爷详状施行。

想不到状子递上去,济南知府先问状子是谁写的?薛素姐一说是衙门门前的赵先儿,知府立刻发签叫人把赵先找来。赵先一到,刚回答自己就是写这状的,知府就拔下四枝签,皂隶上前,扳倒赵先,要打他二十大板。知府说道:“这等可恶!状自有一定的体式,你割裂了,这般胡说,戏弄本府!”赵先赶紧讨饶,“小人是个武秀才,因无营运,要得写状度日。又想着若与别人写成一样,不见出众,所以另成一体。又想中式的时文,也有一定的体式,如今割裂变幻,一科不如一科,偏中得主司的尊意。所以小人把这状词的格式也变他一变。哪知道老爷不好新奇,只爱那古板,望老爷姑饶一次,以后照旧写作便是。”知府又好气又好笑,也不打了,下令革退赵先的“代书“资格,以后再不许写状。处置了讼师,知府又来处置薛素姐,讨厌妇女公然出头告状,又猜到三月三是去烧香受辱,把诉状驳回不受理,还告诫薛素姐恪守妇道,不得再去烧香。

写歪状的讼师没有好下场,善于写“刁状”的讼师就业务兴隆。在第八十回“童寄姐报冤前世  小珍珠偿命今生”里,描写了京城里一个绰号赵哑子的名状师。

小说主人公狄希陈在京城娶了童寄姐为妾,又为她买了个丫鬟小珍珠。后来童寄姐因小珍珠的过失,将她锁到空房间里。想不到小珍珠就上吊自杀了。小珍珠的父母得了狄家的钱,本来也就想私了算了。想不到有个邻居刘振白乘机讹诈,接连给小珍珠父亲以及有关人员出主意诈钱,又找狄希陈要十两银子买太平,狄希陈没有答应。刘振白就鼓动小珍珠的父亲到巡城御史衙门去告了一状,告童寄姐将小珍珠活活打死,刘振名自己就算是证人,出头硬证。虽然主人打死奴仆不用偿命,可是他开列了童寄姐为被告,就是要童寄姐出庭受辱——在中国古代,妇女出庭受讯、尤其是受刑讯算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情——料想狄希陈舍不得,就可以借机以主动撤诉为条件再行讹诈。

狄希陈找来亲属们商量怎么办?有人指点他,说这京城里,“别的没有,要写状子的多。一个赵哑子写的极好”。说赵哑子也是读书人出身,“饱饱的一肚才学”,只是考不上秀才,只好替人写状为业。说是同行有首《西江月》单说这赵哑子的厉害:“广读赵钱孙李,多描天地玄黄。一篇文字两三行,情愿弃儒写状。    铺纸惯能说谎,挥毫便是刁言,常常激怒问词官,拿责代书廿板。”狄希陈一听大喜,说:“这便极好!无刁不成状哩,能放刁撒谎,这官司便就赢他。”

狄希陈赶紧去请赵哑子,赵哑子听了案情,说现在这为巡城御史是个清官,最喜欢人说实话。这案子好办,“这没叉路,劈头诉着刘芳名(刘振白本名),说他诈财无厌,挑唆韩芦(小珍珠父亲)单告女人,因察院(御史衙门)爷不拘妇女,所以不告上男人,好叫女人出官,尽力诈骗。就是本夫出名代诉,写上诈去银子数目”。赵哑子指点了诉讼的路子,开口开价三两银子,介绍人代为还价,先付五钱银子买状,赢了官司,再给二两。双方正在这里介绍案情、讨价还价,巡按御史衙门已经开始“冲堂开门”,要受理案件了。赵哑子不慌不忙,文不加点,一挥而就。狄希陈捧着墨迹未干的状子,直奔察院,当庭投递。

那状子写得简单明了:“告状人狄希陈,年三十一岁,山东人。告为朋诈事:(狄希)陈在京候选,有十四岁使女,因嗔不与伊更换夏衣,于本月十二日暗缢身死。恶邻刘芳名,欺陈异乡孤弱,诈银四十两,唆使使女父韩芦等诈银二十五两,抬棺人诈银八两,贪心无厌,唆韩芦单告陈妾童氏,希再诈财。伏乞察院老爷详状施行。”

以后的审判过程果然就如赵哑子所预料的那样,刘振白被当场定了欺诈罪名,挨打追赃;童寄姐被传到庭,只是被训斥了一顿,没有受罚。
作者: 李小苗    时间: 2012-5-18 22:08

本帖最后由 李小苗 于 2012-5-18 22:30 编辑

一路看下来,只得邹老人这一个讼师是正面形象,好像能“载入史册”的讼师基本都是反面形象,
粤省有句古老的谚语:“生不入官门(打官司),死不入地狱。”大概从官家到民间,都以兴讼为耻。这也是一种很独特的文化。时至今日,那个山东的盲人被官府恨之虐之,是不是也跟这种文化遗存有关?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8 22:16

一路看下来,只得邹老人这一个讼师是正面形象,好像能“载入史册”的讼师基本都是反面形象,
粤省有句古老的谚语:“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大概从官家到民间,都以兴讼为耻。这也是一种很独特的文化。时至今日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5-18 22:08
木匠的解释是这样的:因为书都是文人写的(不是文人写的是没有办法成书并流行的),文人是准备做官的,官员是讨厌讼师的,因此文人也不喜欢讼师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19 17:23

5、改邪归正的讼师

清乾隆年间的作家李绿园撰写的长篇小说《歧路灯》,也有一个讼师的形象。很有意思的是,这个讼师是以被士大夫感化、改邪归正的形象出现的。

《歧路灯》小说本身是个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讲的是明朝开封祥符县一户官宦世家子弟谭绍闻,少年时被人引诱参与赌博,弄得家产荡尽,后来在朋友帮助下,过了而立之年后坚持走读书科举道路,终于得以中进士、为官员,重整家业。小说作者李绿园立意讽世劝善,为走上歧路者高举指路明灯,所以讼师改邪归正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小说的第七十回“夏逢若时衰遇厉鬼  盛希侨情真感讼师”,说的是小说主人公谭绍闻最要好的朋友、布政使之子盛希侨,父亲死后没有和弟弟分家另过,他妻子瞒着他把家里的两顷耕地出典给了别人。盛希侨的弟弟知道了,就到祥符县告盛希侨“弃公产而营私积,蔑弱弟而肥己囊”。盛希侨听说在谭绍闻家西边胡同里,住着个有名的讼师,叫冯健。立刻要谭绍闻将这讼师请来,为他写个呈子递给知县,“事结之后,我与他五两谢仪”。

冯健一到场,就说这案子是盛希侨的不对,“要知‘同居无私财’五个字,即是这宗断案”。然后就夸耀自己的能力,说是“这张状非我不能,管保令弟不能免县上老爷的耻辱(意思就是要盛希侨的弟弟在庭审时挨一顿板子),不怕他身上有护身符!”想不到的是,盛希侨自己的意思是要让县官“恩准免讯”,不予审理此案,自己和弟弟好好商量,情愿吃亏也要兄弟和睦。他说:“若是同胞兄弟为上几亩土地、或是一二尺过道,匍匐公堂,跪前跪后,纵然得了上风,断的给我,我那神主面前也烧不得香,清明佳节也上不得坟。……我宁丢东西银钱,只不在堂上打官司,丢了我这个人。”

一番话说得冯健感动不已,说:“我平生为为人兄弟写状,都是同胞共乳之人,你教我死、我不想教你活的话头。今日得写一个保全骨肉的状,把我一向刀笔造的孽减减也罢!”他也不要那五两银子的报酬,情愿白写这个状子。他“挂着眼镜,濡墨吮笔”,斟酌了一张状子,一开头就说明“为骨肉谊重,甘让物产”。最后写“异姓相交,尚有管鲍之谊;同母而乳,岂乏祥览之情”。请求“姑容私处,恩免庭讯”。冯健很有把握的说,这个状子上去,县官肯定批一个“姑免究也”,不再庭审。盛希侨连连感谢,说;“你这一张纸,能救出我这个人,还许我在人前说话,你就是我的恩人!”

在作者李绿园笔下,冯健才是真正被感动之人。写完状子,他连连检讨三个月前,为一个兄弟争财产的案子当参谋,“那悄悄的话,真正是人听不得的,叫我生法写起状来,竟把他兄弟告倒了。其实他争的,还没有谢我的多哩。还不说在衙门中三班六房,见人就请席,见衙役就腰中塞银子。真正是争得猫儿卖了牛。谁知那人昨日在曹门上见了我,请我到酒馆内,对我说今冬还要告他兄弟哩。这一号人,哪的会悔?除非是他兄弟一家儿死个磬尽,方才是个歇手”。冯健还上纲上线的批判自己:“我这一支黑枪头子,不知扎坏了多少人世间纲常伦理。只为手中没钱,图人家几两银子,其实睡下心中全不安宁。”

这位悔过的讼师再次在小说里出现,就完全是正面人物了。第八十回“讼师婉言劝绍闻  奴仆背主投济宁”,谭绍闻家中日益贫乏,几个奴仆按捺不住,逐渐的不听他这个家主的号令,甚至敢和谭绍闻争吵打闹。谭绍闻气不过,找到冯健,要他写一个“强奴凌主,乞天究惩”的状子,告到官府,让官府来给他惩治恶奴。可冯健却说上次受了盛希侨的教育,“凡事只是劝人”,劝阻人们打官司。

冯健劝告谭绍闻:“不管他是外来鱼、本池鱼,总是一个水浅鱼不住,且休说水浅鱼不住,就是水太清,鱼先不住了。……在主户人家粜粮米,有他们出囷钱;卖牲口,有他们笼头钱;送节礼,有他们脚步赏封;出远门,有他们盘费余头;那些分打庄稼,收租讨课,以及修盖房屋,都免不了有些扣除侵渔,这才许打就打、骂就骂的。若不然,他们图嘎呢?”所以主人家穷了就不必硬充主人身份,“俗话说:‘心去身难留,留下结冤仇’”,应该放奴仆自谋生路。“究之主户人家,开口便说某人是我家家生子,定然是破落头来了”。尤其是犯不着和奴仆打官司,“人生不告状,不打官司,遍是五福外一个六福。虽有好刀尖药,何如不割破的更好”。冯健一席话劝告,“把绍闻说了个冰消雪释”,真的回家就把两个奴仆给放了,还给了一笔盘缠,落了个耳根清静。

李绿园这番描写,讼师因为一个兄弟不上堂的案子就不再写状、劝人不打官司,可又没有转业的说明,显得有点不合常情。倒是充分表达了士大夫阶层的观点,就是讼师这个职业是一个卑下的行当,讼师只有在士大夫的教导下才能走正道。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0 14:28

6、正不压邪

20世纪初作家吴研人在他的小说《九命奇冤》中,有意识的塑造了正反两个讼师形象。这本小说是根据广东民间故事改编的,说的是清雍正年间广东一件命案。南雄地方一户豪强凌贵兴,因为听信风水先生的指点,认为远亲梁天来家一间石室挡了他家祖坟的风水,强买不成,就派人假扮强盗火烧拆屋,结果烧死梁家女眷七口八命(其中有位怀孕的妇女)。梁天来几番告状,都被凌贵兴打赢官司,挺身作证的一位邻居又被刑讯死于非命。最后是雍正皇帝派来的钦差大臣审清此案,凌贵兴等一伙遭到严惩。

凌贵兴几次被告都能打赢官司的关键,就是讼师区爵兴。“这区爵兴本是一个斯文败类,坐了一间蒙馆,教了几个蒙童度日。平日专好结交地保衙役,唆扰讼事,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他又略略能料点事,凌贵兴等便推服他足智多谋,上他一个徽号,叫做‘赛诸葛’”。长相也是“樟头鼠目”。

凌、梁两家纠纷初起,区爵兴就出主意,伪造一个很久以前梁家父亲向凌家父亲借银三千两的借据,还“取米尘弹染过那票子,成了旧色”,然后指挥凌家的手下抢夺梁家兄弟的货款,声称是“索欠”。区爵兴又买了《水浒传》来和凌贵兴一起研究,“及时雨宋江,只为疏财仗义,结交天下英雄,到底在梁山泊,坐了第一把交椅,那百万家财的玉麒麟卢俊义反屈在第二。倘使他当日早早见机,怕这第一把交椅,不是他的么?后来闹到皇帝也怕了他们,降诏招安,一一授职,所以想做大官,要先造起反来”。区爵兴俨然以军师自居,纠结部署了火烧梁家。

七人八命,家破人亡,梁家自然不肯罢休,要到衙门喊冤起诉。作者于是布置了另一个正面形象的讼师出场。这个讼师就是施智伯。作者以书中人物的口吻介绍施智伯:“曾经学过刑名,律例极熟,只因不肯冒绍兴籍贯,所以没有馆地。写的状词最好,却只不肯出面,也没有人知道他有这个本事。而且他还有一个极不好的脾气,不容易请教。若是拿了钱请教他,他向来不肯做的,要碰着他路见不平,却是分文不受,登时就代人做了。”施智伯听了梁家的冤屈,果然分文不要,就帮梁家打这场官司。小说由此展开正邪两大讼师的较量。

第一回合,施智伯起草了诉状,梁天来告到番禺县衙门。可是区爵兴通过一个县衙的书吏,走黄知县小舅子的路子,转送了一千两贿金给黄知县,把事情给摆平了。

第二回合,施智伯再写状,梁天来告到广州府衙,区爵兴又通过府衙的书吏,花了六千银子打点了知府信任的鲍师爷,以上诉状里唯一的证人为“流丐”而不足信任,驳回案件。案子还是没有着落。

第三回合,施智伯起草了诉状,索性连番禺黄知县、广州刘知府一起告到广东省按察使司。想不到区爵兴又行贿焦按察使,还买通了按察使司衙门的皂隶,在对原告唯一的证人张凤刑讯时做手脚,当堂用夹棍弄死了张凤。

梁天来连输了三场官司,心生退缩之意。而施智伯意志更坚,写好一个状子“告为屠证沉冤,坑生灭死,千金易捏,九命难伸,鬼泣神悲,叩求超生雪死事”。把三审官员全部都告在状子里,出了主意,要梁天来等广东巡抚萧巡抚出门时拦轿喊冤,当面递状。

可是区爵兴结识了巡抚衙门里的师爷,代巡抚写了“批词”:“尔天来不遵官判,屡次越控,更胆敢告官告吏,真乃刁笔健讼,该打死!该打死!”施智伯再次写状投递,都被巡抚衙门的师爷阻挡,石沉大海。施智伯气得病倒,“忽然取过所用的一枝笔来,用力一拗,折成两段,哇的一声,就吐出一口血来”,叹息道:“我不能代八命伸冤,又累了张凤,回想从前所学的刑律,全归无用。都是我误了粱兄的大事!”临死前,施智伯还是给梁天来指了一条路,说是有个进士出身的东莱和尚,和现任两广总督孔大人同年,可以走这条路子去向总督喊冤。这场正邪讼师较量居然以正面讼师完败四个回合、并搭上性命一条而告终。

后来果然是东莱和尚编造出一首“广州城里没清官,上要金银下要钱;有钱就可无王法,海底沉埋九命冤!”的童谣,说动了两广总督孔大鹏。孔大鹏亲自审理此案,可就在结案前夕,孔大鹏又被雍正皇帝临时调走。区爵兴再走受委结案的肇庆知府的师爷路子,一伙人全被释放。梁天来索性上北京喊冤,终于得到雍正皇帝重视,派孔大鹏为钦差再回广东,彻查此案,终于将凌贵兴一伙一网打尽,凌贵兴凌迟处死,“赛诸葛”区爵兴也被判处斩立决,九命奇冤得以伸雪。

《九命奇冤》设计的这场正邪讼师的较量具有象征性意义。作者吴研人是想通过这个故事告诉读者,在讼师这一行里,总是“正不压邪”。根子不仅仅在于讼师行业的地下性质,最主要的是腐败的官场和邪恶的讼师本来就是一伙的。正直的讼师,不愿意走那些行贿官员、收买证人之类的下三滥路子,只能是一个被气得吐血而亡的悲剧结果。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1 13:07

7、“四大恶讼师”

传奇性的讼师故事,在古代是一个写作的禁忌,只能作为口头文学流传。到了民国时代,讼师已成为历史,不再有描写的禁忌,于是就有作家将原来口头流传的讼师传奇编纂成书。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吴麟瑞编写的《四大恶讼演义》。该书于民国初年1924年出版,以后广为流传,书名多变。现在的版本有华侨出版社2003年版,改书名为《中国四大恶讼师传奇》。

这本小说,描写晚清苏南地区四个有名的讼师:谢方樽、诸福宝、杨瑟严、冯执中的故事。每个讼师二十回,全书八十回。虽然这四个讼师有的确实是历史人物,但是小说描写的讼师故事大多来自于明清小说、笔记、说唱、戏曲,与真实历史人物关系并不大,将这部小说当作是传统讼师故事大全来看还差不多。作者的观念还是和明清时的文学作品一样,因此对这四个文学形象主要还是以反面角色来描写的。还是将讼师看作是个不好、不祥的职业,这四大讼师是“太平盛世中的枭雄”,最后给这四个讼师都安排了凄惨的结局。

这部小说里的谢方樽是一位常熟辛庄地方的秀才,出身读书人寒士家庭,自小聪慧。后来以帮人打官司出名。小说描写了谢方樽办的十几个案例,尽管号称是“极恶、极真并极有趣”,但实际上几乎都是来自于明清已有的文学作品,并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小说将谢方樽形容为“恶讼魁首”,安排的结局是谢方樽后来被酷吏陈海天判刑,革除了秀才头衔,充军黑龙江,最后死在那里。

书中描写诸福宝是苏州人,出身于翰林之家,自己年轻时就中了举人,是一位绅士。后来喜欢打抱不平,从而成为一名讼师。小说形容诸福宝是“恶计奇谋”,胆子竟然大到开巡抚的玩笑,有一次巡抚出行,他在路上撒了些铜钱,阻碍巡抚轿子通过,说铜钱上有皇帝的年号,谁踩上去就是大不敬之罪,巡抚只好叫手下帮他捡钱,耐心等待后通过。这个情节在公案小说《施公案》也有,看来是晚清很流行的民间故事。另外,小说里又描写诸福宝为了报复他人,竟然先收留乞丐为娘舅,再下毒让乞丐死在仇人之家,然后讹诈钱财。恶到如此地步,最后的报应也就可想而知了:诸福宝被仇人雇佣的农民扔到河里活活淹死。

本书中的人物杨瑟严也写作“杨瑟岩”、“杨瑟”、“杨圣岩”、“杨圣庵”等,据崇明县建设镇政府网站资料,他的原型实际姓名应为杨舜年(http://jianshezhen.shcm.gov.cn/publish),是晚清崇明的一名穷秀才,并考证其旧居位于吴家沙官尖长泯沟沿(今富安村6队),约生于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卒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本名兰云,字舜年,后以字行世。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考中秀才,后成为廪膳生(获得津贴的生员)。又考中“代书”,专业为人写状。据1920年8月4日《新崇明》报《杨瑟岩刀笔遗稿序》一文,称遗稿中记录的杨讼师诉状“计得三百二十余首,言皆有物,字悉生钱,为刀笔之圣”。可惜均已失传。杨讼师的故事在崇明等地长久流传,直到当代仍有收集成书,如《杨瑟岩传奇》。不过在本书中的杨瑟严故事,与这位崇明秀才原型几乎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小说形容杨瑟严为“刁恶刻毒”,但其故事均来自于清朝流行的讼师传奇,并没有着力去塑造形象。比如《误杀》。说的是屠夫杀了妻子,惧怕抵命,请杨出谋,杨让屠夫胡乱抓个路人当作奸夫杀掉,结果,屠夫杀了杨的独子。这一故事实际上有多种的版本。小说最后给杨瑟严安排的下场是,因为独子被杀心灰意冷,遁入空门。

冯执中被作者形容为“狡恶急智”。说冯执中是一名昆山秀才,道光年间在昆山做讼师出名。他出身中产之家,本来日子很好过,只是因为昆山地方讼师太多,“六门五讼师,天天打官司”,冯执中先是与讼师斗法,后来也就身陷此业。小说里说他做了三十年讼师,名闻全国。后来昆山来了个新知县赖永魁,出身幕友世家,熟通律例,少年气盛,决心要除去本地讼师势力。他设计诱捕冯执中,然后召本地百姓来告发,几天之内,居然有一千五百六十三件。赖永魁于是请示省学台革除冯执中的秀才头衔,然后“也不问口供,也不问案情”,喝令将冯执中杖毙庭上。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2 11:33

8、唯一的正面形象

古代小说中找不到讼师作为主角的,而在传统戏曲中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四进士》这部传统剧目完全违反这一惯例。

在这个剧目中,主角宋士杰(谐音“讼师杰”/)是完全正面的形象,充满正义感,有打抱不平勇气,又有过人的机智。他一出场,就自我介绍:“自幼生来肝胆性,遇事惯打抱不平。老汉宋士杰,在前任道台衙门当过一名刑房书吏。只因我办事傲上,大人将我的刑房革退,就在这西门以外,开了一座店房,无非是避嫌而已。”在路途巧遇一伙流氓欺负杨素贞,与老伴万氏“手拿无情棒,专打抱不平”,上前搭救。当听说杨素贞是来驻信阳的道台衙门告状的,又认杨素贞为干女儿,帮她去衙门投状。因为他与人喝酒错过了“放告”(允许投递状子的时限)的时间,只好仗着自己熟悉衙门,带了杨素贞直闯大堂,骗过值堂的衙役,擂鼓鸣冤。这一般只能适用于紧急情况,果然把四进士之一的顾读“请”到大堂之上。

顾读升堂大怒:“唗!本道放告自有日期,擅击堂鼓,定是刁妇。来,扯下去打!”宋士杰又凭仗他在衙门里的老关系,出面劝阻:“启禀大人:看这女子像是远方来的,必有满腹含冤,望大人此刑宽免。”顾读又指责宋士杰:“杨素贞越衙告状,住在你的家中,你岂不是包揽词讼?”宋士杰对答得天衣无缝:“咋!小人宋士杰,在西门以外开了一座店房,无非是度日而已。那年小人去往河南上蔡县公干,偶遇杨素贞她父,我二人有八拜之交,将杨素贞拜在小人名下,名为义女。那时杨素贞不过是般长般大,三月一来是五月一往,如今出嫁姚家,她有满腹含冤,来在这信阳州越衙告状。她是不得不住,小人我是不得不留。有道是:是亲者不能不顾,不是亲者不能相顾。她不住在干父家中,难道还住在庵堂寺院?”顾读只好说一句:“嘿!你好一张利口!”

四进士的另一位田伦为了这桩案件,给顾读去信,并捎带三百两银子贿金。送信的公差正好在住进宋士杰的旅店。宋士杰半夜偷开书信,抄写了这封行贿嘱托的密件。第二天杨素贞案件开庭,顾读接受了田伦的嘱托,反而将杨素贞刑讯逼供,杨素贞屈打成招,被迫承认毒死丈夫。宋士杰在堂下高声喊冤,“大人的官司审得不公道”。顾读:“本道官司审得哪些儿不公道?”宋士杰说:“原告收监,被告讨保,是哪些儿公道?”顾读说:“杨素贞告的是谎状。”并说杨素贞“私通奸夫,谋死亲夫,岂不是谎状”?宋士杰说:“他二人一个是南京水西门人氏,一个是河南上蔡县人氏,路隔千里,何言通奸二字?”顾读说:“呃!她是先奸而后嫁姚家。”宋士杰说:“既然是先奸而后嫁姚家,不去逃命,反来送死不成?”顾读无言以对,恼羞成怒,下令以“欺官傲上”打了宋士杰四十大板。

宋士杰忍着疼痛回到旅店,写了状子正准备去毛朋巡按衙门揭发顾读、田伦,巧遇杨春。因为毛朋已出告示,拦轿告状的先打四十大板,宋士杰想“这个娃娃生得倒也精壮,不免将这四十板子我照应了他吧”,要杨春拦轿告状。因毛朋先前伪装算命先生替杨素贞、杨春写过状子,认识杨春,只收状子,没有责打杨春。由此进入《四进士》全剧高潮,毛朋升堂,“大义灭亲”,将喝酒废事的上蔡县知县、自己的同年进士兄弟刘题罢官,逮捕已被任命为江西巡按的田伦、信阳州道台顾读两位贪赃枉法的同年兄弟,“听候圣上发落”。虽然没有像近代包公戏那样立即处死贪官,毕竟也能使当时的观众欢欣鼓舞。

只是剧情在结尾处陡然一转,毛朋发话:“宋士杰,你一状告倒两员封疆大臣、一位百里侯。该当何罪?”而且说“百姓告官当问斩”,“念你年迈,减去一等罪名,发往边外充军”。宋士杰原本凄凄惨惨的准备充军上路,幸好杨素贞认出毛朋这位巡按大人就是柳林写状的算命先生。宋士杰立即喊冤:“大人哪!尊声青天老大人。虽然百姓告得准,也是大人查得清。官司本是百姓告,无有状子告不成。”暗示毛朋柳林写赖词状子,“我宋士杰打的也是抱不平”。毛朋说:“百姓告官当问斩”,宋士杰:“嘿嘿!!你在那柳林写状犯法你是头一名。”毛朋无奈,感叹道:“宋士杰说话如利刃,问得本院无话云。下得位来忙松捆,你可算说不倒的一位老先生。”无罪释放了宋士杰。

这里毛朋所说“百姓告官当问斩”的法律在古代并不存在。明清时的法律允许百姓揭发贪官污吏、向政府提出建议。这称之为“建言”。明初由朱元璋亲自起草的“学规”(官办学校学生守则),明确规定:“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闲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当。惟生员不许。”也就是说,除了官办学校的正式学生“生员”(俗称“秀才”)外,任何人都可以就地方政治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明清时期的刑事条例只是禁止民间百姓在建言时“假以建言为由,挾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有犯此条的,皆发附近充军。另外,如果是匿名揭发,就要判处“绞立决”死罪。像宋士杰这样实名向朝廷巡按御史揭发官员贪赃的,如果属于暗中敲诈“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的,“用重枷枷号两个月发落”,发近边充军。只有在诬告的情况下、并且已经导致被告发人自杀,或者是敲诈索取钱财超过一贯(合一两银子)的,处以“绞监候”。如果宋士杰还是书吏身份的话,揭发上级“本管官”,如果是诬告的,要犯罪罪名加一级处刑,但如果所告真实,并无罪过。

因此,毛朋所谓“百姓告官当问斩”根本就是于法无据,是一个非法判决。从剧情本身的情节来,应该是毛朋给自己的同年、同僚一个面子,处罚宋士杰,能够摆平一下三位官员的情绪。而从剧作者的角度来看,或许也很主动的给观众一个“舆论导向”,就是百姓只能老老实实听从官府,不得妄想揭发贪官。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3 14:23

后记

历史上的讼师问题,并不是我专业研究重点,可以说只是歪打正着的接触到这个题目。

自从留校任教以来,时常会留意各种有关讼师的历史记载,作为一种教学资料,可以在上课时给学生讲一讲。后来在写《绍兴师爷》一书的时候,专门写了一节“对立师爷”,讲“体制内”的幕友师爷和“体制外”的讼师师爷之间的斗法。写《中国法文化漫笔》的时候,也专门写了一节,讨论讼师的问题。不过这些都是点到为止,并没有动过完整的写一下讼师这个题目的念头。

2006年接到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文化中国”栏目制片人余永锦先生的邀请,要我和主持人今波一起做一个有关讼师的电视节目。编导夏宁很用心的帮我整理材料,将讼师这个题目分成了五个小标题,做了五集的节目,在第二年播出,据说收视率还不错。

到了2010年初,多年的网友、学习出版社的吉霞女士向我约稿,建议我写一本《讼师小史》。在她的帮助以及经常的督促下,才得以在约定的时间里完成了这本小书。

在这本书完工的时候,首先就要感谢以上诸位,没有这些友人的提醒和帮助,大概也就没有了这本书。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5-23 14:24

这本书基本内容都在这里了,感谢一直看到本节的燕友!
作者: showcraft    时间: 2012-5-23 14:34

多谢木匠师傅,待有空细品。
作者: 吉霞    时间: 2012-5-24 14:42

1、做为主编,我很惭愧,让木匠兄亲自贴上的原文。
2、从昨天到今天,我又把《中国讼师小史》读了一遍,很有意思。同志们,网上看和看书是绝对不一样的,我可以躺在那里看。
3、因此,我有个想法,把木匠的《讼师小史》重新修定一下,比如,我社出版的版式我不太喜欢,而且没有制成三联那样的小精装,这都是些遗憾。我想,凭着木匠兄在这里的人气,我重新印一下,只印1000本,布面精装,定价50元,编号制做。不打折,专门销售给网友。
4、如果这个可行(只要不赔钱,我以前试着做,做了周实兄的一本书,光是共产主义的送,是不行了,所以,做不下去了。现在想,不挣的社会主义也是做不下去的,必须要有利润)我就可以其它几本,也这么做,然后扩展业务,把一些网友的小作品,都做成小精装,只印1000本,供大家做为交流纪念。
5、在这里做个调查问卷,是否可行?
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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