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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一狗血案二审有得看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4 23:34     标题: 天一狗血案二审有得看

李家换了律师,二审辩护策略大概有变,据悉新律师会出示新证据。
另有传说天一案受害人杨“处女”47处撒谎被强制二审出庭。

不管真假,这第二季又有热闹可看了。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07:35

从天涯转两个替李公子鸣冤的帖子。

李天一案告诉我们:女人想要整死哪个男人,就跟他上床吧!然后告他强奸

前几天审判结果出来时,我简直惊呆了,随之而来的是深深的气愤和绝望,甚至已经无力吐槽


  一个乳臭未干涉世未深屁大点的孩子在对方处心积虑的各种挑逗引诱下犯了一点错就被人判10年?10年?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在我印象里很多穷凶极恶的抢劫犯致人伤残的也没有判得这么重啊!很多惯偷被人现场捉到N次也是关几天又被放出来了啊!而可怜的李天一。。。。可怜的娃。。。却面临这种结果?这个人基本已经毁了!这是什么代价?这是什么司法制度?

  而那个色诱未成年为未成年男孩提供性服务的酒吧和妓女却可以毫发无损逍遥法外还能因此博得一片同情声?还能索取巨额的赔偿!真乃高招一箭双雕啊!比做小姐划算多啦!

  女人们都学着点吧!尤其是失足女,看看人家杨小姐,一单生意就当你们卖肉一辈子的钱。你们还会傻兮兮的在那辛辛苦苦的卖肉卖笑吗?以后那些失足女看哪个嫖客不爽完全可以效仿之,虽然一般嫖客根本不可能有李天一这样的背景身家可以让你勒索那么多,但好歹也可以作他一笔让他不死也脱层皮是不?

  良家妇女也是一样,看哪个不爽想报复哪个的的就色诱他,不怕他不上钩。然后报案强奸,一报一个准!对那些在网上到处约人玩一夜情的约炮的垃圾男也是一样方法,跟他们上完床然后告强奸!反正能跟你玩一夜情的约炮的男人都不会是什么好东西,也不会对你有感情的参杂,纯粹就是免费嫖你而已,不会有什么心理负担!让他们长点记性受点皮肉之苦的同时又可以让自己索得报酬(赔偿),既能为民除害为社会铲除一些毒瘤又能让自己有笔收入,何乐而不为呢?是不是?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07:38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5 07:43 编辑

源自天涯交友当交李天一,做人别太杨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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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骂李天一的脑残和垃圾们,你们道德水平其实赶不上李天一的一根脚趾头。不服吗?李天一两次入狱,都是因为朋友。你们为朋友付出过什么?

  在这个年代,为朋友两肋插刀这样的狗屁话只能拿来磨磨嘴皮子,在现实生活中,有几个人拿朋友当朋友。不说你们这帮垃圾了,就说说李天一案中另一个当事人大魏,是他以“朋友”的名义把李天一从海南叫到北京来吃饭的,是他开着Q7车拉着杨晓花鼓动李天一嫖娼的。但是,又是他带着警察叔叔抓捕李天一的,又是他在庭上反水控告李天一在车上打了杨晓花的。这样的人,你们谁敢和他交朋友?

  李天一铁骨铮铮,从头到尾不认罪。历史倒退两千年,李天一不是介子推(网上的混混们肯定不知道这样名字)也是半个荆珂,视兄弟朋友为骨肉,宁死不屈。历史倒退几十年,李天一不是刘胡兰也是董存瑞,挨得起骂,禁得起打,舍得起身,炸得起碉堡。

  骂李天一的垃圾们,不要说你们敢不敢为朋友做一次大牢,你们请朋友吃过几顿饭、花过几毛钱?

  在中国历史上,哪个年代的男人更热血、更勇敢、更像个男人?只要读过书识过汉字,一定知道是汉唐以前的春秋时期,那时候的男人们为了朋友真是一腔热血啊,真敢两肋插刀啊,真会把自己屁股上的肉割下一块来煮给朋友吃啊。而你们,看着港片长大的一群垃圾,把港片里面的街头混混当成英雄,却把现实生活中的热血少年骂成小丑。和李天一比,你们真得是个屁,屁都不如。

  再说杨晓花,只有傻逼和田参军这样的人才会相信你是学生,妓就妓嘛,这个社会十有六七的男人都嫖过妓,如果谁骂妓女下贱,他一定也是猪狗不如的东西。问题是,你喝了人家的酒,收了人家三百块钱的坐台费,跟了人家一个晚上才达到卖淫目的,你怎么就反咬一口告人家强奸呢?

  自古以来,婊子也也婊子的职业道德,杨晓花的行为,彻底催毁了中国妓女行业残存的最后一点点道德,破坏了妓女行业的整体职业形象,使卖淫嫖娼行业无可挽回的遭受重大损失。大家想想,从杨晓花事件以后,哪个男人嫖妓不颤颤兢兢?怕被反咬一口,怕落下个强奸或轮奸的罪名,谈性交易的时候是不是要录个音?炮打完了是不是要小心依依的把安全套带走?

  杨晓花和张光耀,你们并不是赢家,你们毁掉了四五个少年的锦绣前程,也毁掉了自己的一生。以后,凡是知道你们底细的人,谁还敢嫖你?谁还敢和你们这样的人做朋友?四五十万到手,这恐怕就是你们的养老钱了,你们觉得值吗?

  如果我是梦鸽,我会继续上诉。有期徒刑十年,这已经是最坏结果,还能坏到什么程度?莫非上诉以后加刑处死不可?如果没有更坏,就要让歪曲事实真相的法官们不得安宁,让真正的罪恶之徒们不得安宁。

  最后,我也和网上的水军、混混、流氓、恶棍们打个赌,李天一案,两年之内必定翻盘。

  我不是算命先生,也不看好李双江、梦鸽夫妇为儿子奔波申冤的结果。李天一案的最终翻盘,取决于夜半酒吧,取决于杨晓花、张光耀这些人。屁股后面有屎,总会露出臭味。罪恶不会永远包藏下去,恶的东西终究会露出尾巴。李天一案二审结束,就是另一帮人狗咬狗的开始。到真相浮出水面的时候,就像今天聂树斌案的法官们,你们怎么收场?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09:10

转帖在美国,杨女士肯定入狱
杨女士肯定触犯了法律!
  法律上,有个罪叫《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杨女士作为成年人,陪几个小男孩喝酒,又穿得袒胸露背,深夜还不离不弃跟他们外出,开房。
  所有监控显示,孩子们没强迫她,是她自己主动走进饭店的。
  就像校长和小女生开房一样,哪怕是女孩主动开房,但校长也犯了强奸罪,而女孩无罪。
  所以,杨女士应入狱,李天一无罪释放!
  断定杨女士是婊子,不是因为她深夜去色情场所陪陌生男人喝酒,而是因为她的处女证明造假、谎称被李掐脖捂嘴进饭店,可监控显示她在说谎。对一个谎言漫天的人,民众无论如何,不可能把她想成好人。
  事实上,支持梦鸽的人之所以渐多,跟水军无关,实在是杨自导自演太拙劣露马脚了。现在若不是酒吧后台罩着她,这货早进下水道死了。
  酒吧死活不承认杨是卖淫女,是怕影响生意。
  田参军律师死活替杨妓身份洗白,是为了从50万赔偿费里提成。
  杨背后的团队都是为了钱。而杨除了是卖淫女,什么都不是。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09:22

粗粗搜了一下网上质疑“杨处女”的帖子不少。关于杨处女或杨白领的真实身份即便是死打李家的水军也不得不承认,杨晓花是个酒吧驻店陪酒女。
驻店陪酒女陪酒后拿了出台费为的是什么?就是跟客人出去开房,去卖。
妓女也强奸不得,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人一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不能用来保护性交易。李天一案,除了舆论审判外,公检法一系列做法和一审判决客观上起了保护酒吧和色情从业人员的性交易活动。
作者: 天马行空    时间: 2013-10-15 09:30

转帖在美国,杨女士肯定入狱


在美国  我们现在的政府早就不存在了  呵呵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12:50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5 12:56 编辑

李天一“3胞胎'案(3个类似案子)的3个女主角都是去夜半酒吧消费的?
根据爆料,李天一等出事的夜半酒吧,出了三个李天一类似案件,天下真有这么巧合的事情?纯属巧合也可能,但更应该查一查,那两个女主角是否也在夜半酒吧兼职过?如果是,就可能有问题了。
  雷海军悬赏征集杨处女及酒吧有无其他仙人跳设局案例,一女神捐款两万!具体见雷海军新浪微博。
一、李天一案件简要回顾

  李天一案件女主角杨某某,最初也说是陪朋友去酒吧消费(后来有所改口,承认在酒吧“兼职”),经张光耀介绍才去与李天一等喝酒,后来一起出去被五男“强奸”了,收了2000元。后来要50万元,不给就报强奸,通知媒体。她还真如愿以偿,已经拿到45万。


二、“李天二”案件介绍

  第二个曝光的类似案子是易胜华2012.9.26李天一案子一审宣判当晚在博客透露的。他写道:“我正在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与李某案件有很多惊人相似之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海淀;公检法也是同一拨承办人;几乎同时起诉到海淀法院。更吊诡的是,在我案件里出现的是同一家酒吧(受害人从外地来北京与朋友见面,一起在该酒吧喝酒,醉酒后被同伴带离)” 见图二。

  那女主角真的是去消费?还是也像杨某某早在酒吧兼职、只是口硬至今未改口?

三、“李天三”案件扫描

  第三个类似案子是网友曝光的。有北京网友hj4603,在我榨干水份一文跟贴中,爆出惊天大猛料,声称北京某大学四个同学在李天一案件前,在同一酒吧同一包房出了同样的事,遭到敲诈未果,以强奸罪被公安局拘留了九个月后,家人支付巨额赔款最近刚被放出来,四人全被学校除名,开除学籍。

  说实在的,我对这个存疑,也太巧了。希望哪位大师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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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事不过三。
同一间酒吧,天一、天二、又天三,是不是天外还有天?
李家那点儿事已经被挖穷尽,杨处女、张经理和酒吧有的是料可挖。所以二审控方没新鲜的,辩方备不住真能拿出点新证据。诸位,等着瞧好吧。
作者: 菜农    时间: 2013-10-15 17:31

在美国,那还有李双江?富二代什么的自然是有,也有枉法的事情。
作者: 老独步天下    时间: 2013-10-15 22:55

江湖如此险恶?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5 23:09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6 06:40 编辑

双江招人烦、天一讨人嫌、梦鸽惹人恨--这些足够让人发泄吐槽的。
但是,和妓女不能被轮奸的道理一样,李衙内一伙若真是中招也不能屈当强奸犯。
按燕友100d161的说法,在北京开一个酒吧要花几千万打点地面。那离酒吧隔着一条马路的某派出所是否就是地面上的事之一呢?
能投几千万的人就不会为区区几十万设仙人局?从现在爆料所看到的,已经出现“天二、天三”,这还都是立了案后再花大钱调解的,还有没有认栽私了的?

同一酒吧、类似案件,同一批办案警员,真就这么巧?还有那些与这些案子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中,有的竟也在酒吧附近,这打的是一条龙还是开暗杠啊?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3-10-16 20:10

头脑清醒的网友还真不少,这楼里的帖子看了开心、解气。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07:13

天一案从一开始就受到主流媒体围剿式的关注,是顺应民意还是舆论导向?
转发一个其它论坛做的不完全统计。

必将载入历史的丑陋和耻辱!

针对一个小孩的全国性长达半年的舆论围攻---李天一案(2013-10-15 13:09:04)转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3b65760101p7nn.html

    李天一案,其实就是一场小文革运动。用舆论围攻来对付一个不认罪的小孩。

    中国的芸芸众生那么多苦难,那么多民生民计问题得不到这些大媒体的报道,李天一案查处隔离即国内一线媒体即曝光。

    不禁要问,谁在利用国家媒体资源,来围攻一个不认罪可能而且可能是被敲诈陷害的小孩及其家庭?


  《李双江儿子被刑拘》,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轮奸被刑拘,2011年殴打他人被收容》,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轮奸被刑拘,律师称或面临十年徒刑》,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轮奸被拘,被害女子十七八岁非京籍》,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刑拘,刑期或在十年内》,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续:同伙有狱友被证为谣言》,2013-02-23
  《李双江之子涉嫌强奸被刑拘,曾开宝马伤人被劳教》,2013-02-23
  《媒体盘点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坑爹”成长路》,2013-02-23
  《新华网:“星二代”缘何频频“坑爹”?》,2013-02-23
  《新华网:今天我们该怎样教育孩子?》,2013-02-23

  《专家称教育缺陷致“星二代”“坑爹”事件频发》,2013-02-24
  《北京警方昨天证实李双江之子因涉嫌强奸被刑拘》,2013-02-24
  《网曝李天一年龄造假待求证或非17岁已成年》,2013-02-24
  《李双江儿子李天一昔日晒车照》,2013-02-24
  《李双江之子轮奸案五人仅一人成年被害女满18岁》,2013-02-24
  《李双江之子轮奸案四名疑犯为90后》,2013-02-24
  《李双江之子轮奸案激起人们对跋扈二代愤慨》,2013-02-24
  《李双江之子涉轮奸,网友热议“星二代”教育缺陷》,2013-02-24
  《李双江之子涉轮奸母亲希望其能得到社会宽容》,201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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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涉嫌强奸案最新进展:尚未进入检方起诉阶段》,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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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警方回应:从未称“轮流发生性关系”》,2013-06-28
  《网友竞相用李天一案中“轮流发生性关系”造句》,2013-06-28
  《李天一案侦查完结,警方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3-06-28
  《北京警方:从未有“轮流发生性关系”一说》,2013-06-29
  《李天一案受害人:难以理解对方监护人冷漠态度》,2013-06-29
  《李天一案受害人:得户口房产系谣言,戴口罩出门》,2013-06-29
  《网民质疑:李天一案另外4名涉案人到底是谁》,2013-06-30
  《北京警方证实李某等涉嫌强奸罪》,2013-07-01
  《网友质疑:李双江之子同案另外4个涉案人是谁》,2013-07-01
  《徐明轩:除了李某,涉嫌轮奸的另外4位是谁》,2013-07-01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就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答问》,2013-07-02
  《北京海淀区发生轮奸案,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被拘》,2013-07-02
  《北京警方回应李某等涉嫌强奸案网络传言》,2013-07-02
  《李天一案4嫌犯未成年》,2013-07-02
  《李某5人涉强奸案家有背景传言不实》,2013-07-02
  《董宏达:李天一父母能否悔过自责事关道德形象》,2013-07-02
  《警方:李天一案不存在“超期羁押”情况》,2013-07-02
  《李天一案成年同伙信息首曝光:23岁公司职员》,2013-07-03
  《媒体称李天一可能是同案4名嫌犯的保护伞》,2013-07-03
  《曝李天一同伙背景:家境殷实无后台》,2013-07-03
  《李天一案检方退回补侦,警方称嫌犯有背景不实》,2013-07-04
  《律师称检察院最晚12月21日前公诉或释放李天一》,2013-07-04
  《检方:李天一案小环节需补充,大证据链无问题》,2013-07-05
  《北京检方:已对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提起公诉》,2013-07-08
  《李双江之子等5人轮奸案被提起公诉》,2013-07-08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2013-07-08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其行为系轮奸》,2013-07-08
  《李双江之子认定系轮奸,有望国庆节前出一审判决》,2013-07-09
  《律师谈李天一案:从受理法院级别看不会判无期》,2013-07-09
  《李天一的律师要做无罪辩护》,2013-07-10
  《李天一律师声明:斥不实报道侵未成年权益》,2013-07-10
  《李天一案新律师浮出水面,发声明详述案情》,2013-07-10
  《海淀法院受理李某涉轮奸案,一审判决最快两月出》,2013-07-10

  《专家:酒吧违禁酒令不是李天一减轻处罚条件》,2013-7-11
  《中国青年报:保护老艺术家非媒体法定义务》,2013-7-11
  《李天一律师发声明指责酒吧,被批缺乏法律素养》,2013-7-11
  《李天一案受害人代理律师今日发表声明》,2013-7-11
  《李天一新律师身份被质疑,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2013-7-11
  《李天一新律师要做无罪辩护被批违背职业伦理》,2013-7-11
  《媒体:“李某某”只是一个虚拟的造句词》,2013-7-11

  《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当事人遭多次恐吓》,2013-7-12
  《李天一案受害人称遭威胁,对无罪辩护感到愤怒》,2013-7-12
  《李天一案新律师所在事务所网站疑遭黑客攻击》,2013-7-12
  《李某某律师声明引受害人反诘》,2013-7-12
  《检察官:让李天一的律师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013-7-12

  《李双江、梦鸽之子代理律师律所网站被黑》,2013-7-13
  《李天一律师官网被黑,头像成“卡通男孩”》,2013-7-13

  《李天一方质疑原告系陪酒女,要求无罪辩护》,2013-7-15
  《李天一律师或借“病理性醉酒”无罪辩护》,2013-7-15

  《戎国强:为李天一无罪辩护别踩着“陪酒女”》,2013-7-16
  《李某某案受害人回应陪酒质疑》,2013-7-16
  《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2013-7-16
  《傩送:李某涉奸案,众口喧腾是考验司法的试金石》,2013-7-16

  《丁琪:“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是媚权病发作》,2013-7-17
  《白岩松:怎样“公众”,如何“知识分子”》,2013-7-17
  《李某某新聘律师否认请辞,称是谣言没有这回事儿》,2013-7-17
  《男子不满李某某律师做无罪辩护,称炸北京公安局》,2013-7-17
  《评论:李某律师的“胡言”是其正当权利》,2013-7-17
  《易延友回应挺李天一言论:网络是暴民的天堂》,2013-7-17
  《教授就李案表达看法引争议,回应:我要考虑考虑》,2013-7-17
  《清华教授:就“强奸陪酒女危害较小”言论致歉》,2013-7-17
  《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微博已删除》,2013-7-17
  《清华教授惊人言论被斥无良》,2013-7-17
  《潇湘晨报:李某某事件中的公众扔鞋运动》,2013-7-17

  《清华教授易延友否认说过网络是暴民的天堂》,2013-7-18

  《李天一法律顾问:不要把李家背景带入案件》,2013-7-19
  《李天一被提审,称嫖娼后遭勒索50万》,2013-7-19
  《律师透露李天一案受害者身份:非陪酒女》,2013-7-19

  《李天一提审细节曝光:见梦鸽称想吃米饭》,2013-7-20
  《李某某周一参加庭前会议,其顾问称不能定性轮奸》,2013-7-20
  《李某某律师回避“最弱家庭背景传言”》,2013-7-20
  《李某某案下周一开庭前会议》,2013-7-20
  《李某涉嫌强奸案下周开庭前会议》,2013-7-20
  《李家法律顾问:李某家庭毫无疑问是有担当的》,2013-7-20
  《新京报:公众为何不认同“强奸陪酒女危害小”》,2013-7-20

  《囚车押李天一离开法院,同伙侧脸曝光》,2013-7-21
  《李某某法律顾问:到底发生了什么还没弄清楚》,2013-7-21
  《李某涉强奸案受害人称从未向李某家索要钱财》,2013-7-21

  《李天一律师回应传闻: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2013-7-22
  《李天一案:辩护律师欲用案中案翻案》,2013-7-22
  《李天一案开庭前会议,律师称会后发布爆炸性消息》,2013-7-22
  《李天一案举行庭前会议,要求调查卖淫和敲诈勒索》,2013-7-22
  《李天一案曝新料,原告索赔心理治疗费50万》,2013-7-22
  《李某某轮奸案今日举行庭前会议,被告本人将出席》,2013-7-22
  《李某某案举行庭前会议,双方就敲诈短信说法不一》,2013-7-22
  《李某某等5人涉轮奸案开庭前会,监护人梦鸽现身》,2013-7-22
  《法院:疑似李天一同案嫌犯侧脸照与该案无关》,2013-7-22
  《梦鸽黑衣红纱现身李某某庭前会议》,2013-7-22
  《窦永堂:李天一想吃米饭遭梦鸽斥责的三重解读》,2013-7-22
  《曝梦鸽工作暂被叫停,李双江已“提前退休”》,2013-7-22

  《李天一律师谈案件:不要身份代入做家庭判官》,2013-7-23
  《李天一背景被指致案件存变数,律师:人人平等》,2013-7-23
  《李天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报道不实》,2013-7-23
  《李天一案庭前会议,李家提请调查卖淫敲诈》,2013-7-23
  《李天一案律师回应接案:对事实追寻对法律尊崇》,2013-7-23
  《李某轮奸案开庭前会议梦鸽现身,未被停职》,2013-7-23
  《李某律师要求查卖淫敲诈,受害方未透露索赔数额》,2013-7-23
  《李某某法律顾问:若杨某非被害人案情将大逆转》,2013-7-23
  《李某某法律顾问自称被24小时无间断骚扰和辱骂》,2013-7-23
  《李家法律顾问:若杨某非被害人,案情将大逆转》,2013-7-23
  《官方:“疑似李某某同案嫌犯照片曝光”失实》,2013-7-23
  《法律顾问:李天一父母工作均未受影响》,2013-7-23
  《法院:“李天一案已落实卖淫调查”报道不实》,2013-7-23
  《苑广阔:冀中星东莞往事说法两种,真相只一个》,2013-7-23
  《金泽刚:李天一案“被敲诈说”能否逆转案情》,2013-7-23

  《李天一法律顾问:希望法院不要“抓紧”审案》,2013-7-24
  《李天一法律顾问被指“故意误导舆论”》,2013-7-24
  《李某某涉强奸案“法院落实卖淫调查”报道不实》,2013-7-24
  《法院否认“李某案已落实卖淫调查”》,2013-7-24

  《律师:李某自认武功第1,强奸时才打人》,2013-7-25

  《代理律师爆李天一自述内容:被同伙劝说开房嫖娼》,2013-7-26
  《李天一自述内容曝光:在同伙劝说下才去开房》,2013-7-26
  《李某律师回应同案犯律师言论:李某打人存疑问》,2013-7-26
  《李家质疑同案律师细节爆料,称其不可能见到李某》,2013-7-26

  《李天一法律顾问辟谣:新版内幕系杜撰》,2013-7-27

  《李某案全程曝光:酒吧称新版内幕过程基本真实》,2013-7-28
  《梦鸽申请要求李天一案公开审理》,2013-7-28
    《律师称李某案开庭时间仍未定》,2013-8-20
  《梦鸽到公安部信访办为儿子李某某“申冤”》,2013-8-20
  《梦鸽到公安部信访办控告张光耀等人涉介绍卖淫》,2013-8-20
  《梦鸽信访办递材料,申请对女方保护》,2013-8-20
  《梦鸽前往信访办递交材料:公安带领未排队》,2013-8-20

  《李天一案被告人律师质疑审讯,称警方存诱供行为》,2013-8-21
  《李某某案受害人被曝昏迷,现被送医院》,2013-8-21
  《李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受害人律师:就信访起诉》,2013-8-21
  《轮奸案受害人向李某某等索赔50余万》,2013-8-21
  《梦鸽欲向警方申请,查“秦火火谣言幕后真凶”》,2013-8-21
  《媒体评李天一案:一场尴尬的律师秀》,2013-8-21

  《李天一案受害人已苏醒,律师称其最近很少吃东西》,2013-8-22
  《李天一案受害者律师:杨女士身体不适,不会出庭》,2013-8-22
  《李某案受害女入精神病院,李家申请对其人身保护》,2013-8-22
  《李案受害人杨女士突然昏迷入院》,2013-8-22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28日开庭审理》,2013-8-23
  《李某某案受害人晕倒入院,李家律师:要防其自杀》,2013-8-23
  《李某某案将于28日开庭,受害人杨女士不会出庭》,2013-8-23
  《李某某案被害人入院封闭治疗,患重度焦虑抑郁》,2013-8-23
  《李某某案被害人晕倒入院,兰和:备好钱款欲探望》,2013-8-23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28日开庭》,2013-8-23
  《律师称李案受害者已重度抑郁,确定不会出庭》,2013-8-23

  《李某某案28日上午正式开庭,受害人不出庭》,2013-8-24
  《李某某案28日开庭,因涉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审理》,2013-8-24
  《李某某案下周三开庭审理,50万赔偿尚未协商》,2013-8-24
  《李某某案或28号开审,兰和称被害人突然晕倒存疑》,2013-8-24
  《李某某等强奸案28日开庭,申请延期开庭被驳回》,2013-8-24

  《李天一案将如期开庭,受害人患重度抑郁不出庭》,2013-8-25

  《李某某受害人缺席庭审引争论:生病时间巧合》,2013-8-26

  《李双江首度谈李天一案:身体非常不好,无话可说》,2013-8-27
  《李某某强奸案明日开审,原被告均称有新信息披露》,2013-8-27
  《李家法律顾问兰和:道德审判不能取代司法审判》,2013-8-27

  《兰和:对李案百分之百喊打喊杀现象不可思议》,2013-8-28
  《李双江之子案今开审,受害方律师:我什么都不说》,2013-8-28
  《李某某上午接受询问,就起诉书指控进行陈述》,2013-8-28
  《李某某当庭拒不承认发生性关系,称喝醉了不知道》,2013-8-28
  《李某某案9点30分开庭,将进行不公开审理》,2013-8-28
  《李某某案9点半开庭,海淀法院北门拉警戒线》,2013-8-28
  《李某某案不公开审理,多名被告律师称做无罪辩护》,2013-8-28
  《李某某案不公开审理,被告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2013-8-28
  《李某某案今日开审,法院门口汇集大批记者》,2013-8-28
  《李某某案今日开庭审理,众记者法院冒雨苦等》,2013-8-28
  《李某某案六轮“舆论攻防战”梳理》,2013-8-28
  《李某某案进展:魏某称李某打人,梦鸽当庭发火》,2013-8-28
  《李某某涉强奸案今起连审两天,被害人获准不出庭》,2013-8-28
  《李某某等人涉强奸案明天庭审将出示颠覆性证据》,2013-8-28
  《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今日开庭,受害人不出庭》,2013-8-28
  《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开庭,四辆警车押送》,2013-8-28
  《李某某等涉强奸案不公开审理,5名被告均不认罪》,2013-8-28
  《李某某等涉强奸案今日开庭,5被告律师各自为政》,2013-8-28
  《李某某等涉强奸案今日开庭,梦鸽将亲自到场》,2013-8-28
  《李某某等涉强奸案开庭,律师:李某某心情平静》,2013-8-28
  《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今开庭,受害人杨女士不出庭》,2013-8-28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今日开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2013-8-28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时间脉络图》,2013-8-28
  《李某某辩护律师:杨某从事非法职业,坑害未成年》,2013-8-28
  《评论:公众期待对李某某等公正的审判》,2013-8-28
  《押送李某某等人的警车驶进北京市海淀法院》,2013-8-28
  《法院:李某某案不存在非法证据》,2013-8-28
  《法院:李某某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非法证据》,2013-8-28
  《律师解答李某某案几大疑问》,2013-8-28
  《海淀法院南门大批记者等待梦鸽和律师现身》,2013-8-28
  《海淀法院通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审理情况》,2013-8-28
  《被告方律师:受害人不值得同情,把五位孩子坑了》,2013-8-28
  《梦鸽:李天一被30小时疲劳审讯,物证精斑均无》,2013-8-28
  《梦鸽今晚将演出,白天出庭晚上登台》,2013-8-28
  《梦鸽今晚总政演出献唱《祖国永远祝福你》》,2013-8-28
  《梦鸽现身海淀法院南门外,被记者团团围住》,2013-8-28
  《梦鸽庭审后赶场演出,光彩照人获掌声》,2013-8-28
  《梦鸽提交法院材料曝光,斥受害人伪装处女膜破裂》,2013-8-28
  《新华网评论:公众期待对李某某等公正的审判》,2013-8-28

  《一名被告人称李某某首先脱去受害人衣服》,2013-8-29
  《兰和:媒体及公安无边界,所以才有我来拨乱反正》,2013-8-29
  《兰和谈梦鸽上访:一个被逼出来的访民值得尊敬》,2013-8-29
  《外媒密切关注李某某案受审,29日或披露更多信息》,2013-8-29
  《李天一否认发生强奸称睡着了,5名被告证供矛盾》,2013-8-29
  《李天一律师上洗手间被禁入庭》,2013-8-29
  《李天一案:法院认定不存在非法证据》,2013-8-29
  《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是否处女与本案无关》,2013-8-29
  《李天一案频出热点:谁导演了“全民连续剧”》,2013-8-29
  《李天一涉强奸案连审第二天,李家仍坚持无罪辩护》,2013-8-29
  《李某某律师称案中有案局中有局》,2013-8-29
  《李某某案:田参军表示已有两被告人有赔偿意向》,2013-8-29
  《李某某案:受害人律师透露已有被告认罪》,2013-8-29
  《李某某案3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法院今日继续审理》,2013-8-29
  《李某某案4被告人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人当庭道歉》,2013-8-29
  《李某某案今日继续审理,法院认定不存在非法证据》,2013-8-29
  《李某某案继续开庭,李律师:已做好持久战准备》,2013-8-29
  《李某某案被害方律师:庭审结束或当天作出宣判》,2013-8-29
  《李某某案第一天:梦鸽提交“本案八问题”》,2013-8-29
  《李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庭审结束》,2013-8-29
  《李案其他被告律师否认其睡着,称5人都有性行为》,2013-8-29
  《评论:法庭应当忘记李天一是谁的儿子》,2013-8-29
  《学者:李家现在应静候结果,不要试图影响舆论》,2013-8-29
  《律师预计李某某案15日后一审宣判》,2013-8-29
  《海淀法院: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2013-8-29
  《海淀法院: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抓获案犯》,2013-8-29
  《海淀法院: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出庭》,2013-8-29
  《海淀法院召开李某某案庭审情况新闻通报会》,2013-8-29
  《酒吧经理回顾李天一案情:他从头到尾没当回事》,2013-8-29
  《梦鸽:受害人处女膜破裂系作假》,2013-8-29
  《梦鸽因被告证词相互矛盾当庭发火》,2013-8-29
  《梦鸽现身李案第二日庭审,被人大骂婊子》,2013-8-29

  《专家解读李天一律师辩护词:不专业而且情绪化》,2013-8-30
  《外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否认轮奸指控引争议》,2013-8-30
  《李天一案部分被告认罪,两家表达赔偿意向》,2013-8-30
  《李某某案五名被告只有李某某不认罪,将择期宣判》,2013-8-30
  《李某某案仅1人坚认无罪,李某某案仅1人坚认无罪》,2013-8-30
  《李某某等人涉强奸案,3人当庭道歉》,2013-8-30
  《李家法律顾问:若司法偏离公正,梦鸽肯定会上诉》,2013-8-30
  《李案:部分被告人称愿赔偿,一被告人有立功表现》,2013-8-30
  《李案5被告窝里斗,梦鸽首次发声:有人公报私仇》,2013-8-30
  《律师预计李某某案等涉强奸案半月后一审宣判》,2013-8-30
  《监友:李某是狱警开心果,有伙食费可吃到火腿肠》,2013-8-30
  《梦鸽发声:这就是个冤假错案,同案犯律师策反》,2013-8-30
  《媒体围堵李某某案律师,梦鸽“快闪”被嘘》,2013-8-30

  《《一位父亲给梦鸽的信》:是您将儿子送上被告席》,2013-8-31

  《“一位父亲给梦鸽女士的一封信”:慈母多败儿》,2013-9-01
  《李在珂揭与梦鸽密会细节:她说军方有关注案件》,2013-9-01
  《梦鸽:保护不是包庇》,2013-9-01

  《李天一案庭审结束,梦鸽哽咽致歉》,2013-9-02
  《梦鸽曝光儿子李天一书信:我错在不该轻信别人》,2013-9-02

  《梦鸽方面否认雇水军:欢迎彻查,如属实请严惩》,2013-9-03

  《李天一家律师否认雇水军,梦鸽将再次向上举报》,2013-9-04
  《李某某案中的律师超限战》,2013-9-04
  《梦鸽:上海法官都失足,更何况孩子?》,2013-9-04

  《“好妈妈”梦鸽:偏执的无罪辩护恐令儿子重判》,2013-9-05
  《女作家致信梦鸽:为什么只有你,孩子父亲呢?》,2013-9-05
  《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司法局通知汇报情况》,2013-9-05
  《李某某主辩律师:另四位被告没有当庭认罪》,2013-9-05
  《李某某案受害人律师:李某某庭上认错但不认罪》,2013-9-05
  《证人曝李某某通话内容:轮了,打了,都上了》,2013-9-05
  《媒体梳理“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三大案例》,2013-9-05
  《媒体盘点李天一案3个版本,呈现3种不同推演路径》,2013-9-05

  《李某某案原告律师:李某某当庭认错不认罪》,2013-9-06
  《李某某案被指受害人设局,欲搞臭中国官二代》,2013-9-06

  《律师称李天一案受害人设局,欲搞臭官二代》,2013-9-07

  《李天一曾谈同伙:用真诚表达对他们的忠义》,2013-9-11
  《李某某辩护律师申请再开庭,指法官滥用审判权》,2013-9-11
  《梦鸽:李天一案定罪不是小事情,会造成世界影响》,2013-9-11

  《兰和辟谣:梦鸽“李案影响世界”言论系杜撰》,2013-9-12
  《北京海淀法院驳回李某某案再次开庭申请》,2013-9-12
  《同案犯律师:李某等5人曾串供,称反正是嫖娼》,2013-9-12
  《李天一律师被曝已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2013-9-12
  《李天一顾问兰和:梦鸽申请被驳意料之中》,2013-9-12
  《李某某辩护人申请再次开庭,已被法院依法驳回》,2013-9-12
  《法院依法驳回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再次开庭申请》,2013-9-12
  《海淀法院依法驳回再次开庭申请》,2013-9-12

  《李天一同伙律师讲强奸事件:李天一喊"兄弟上"》,2013-9-13
  《李天一同案犯律师曝有串供,称反正是嫖娼》,2013-9-13
  《李天一案律师称3名被告认罪,各赔15万获谅解》,2013-9-13
  《李某某案再开庭遭驳回,兰和:意料之中情理之外》,2013-9-13
  《李某某案再开庭遭驳回,兰和:意料之中情理之外》,2013-9-13
  《李某某案律师称3被告认罪,各赔15万获谅解》,2013-9-13
  《李某案律师称3被告认罪,各赔15万获谅解》,2013-9-13
  《法院驳回李某某案再次开庭申请:缺乏事实基础》,2013-9-13
  《梦鸽:我不信写公开信的“父亲”是个父亲》,2013-9-13
  《梦鸽申请李某某案再开庭,遭海淀法院驳回》,2013-9-13

  《梦鸽:我没拿儿子和上海四个法官作对比》,2013-9-16
  《梦鸽:我没拿儿子和上海嫖娼法官作对比》,2013-9-16

  《歌手梦鸽:与同行疏离,碰到导演语气姿势就变了》,2013-9-18

  《李天一案26日公开宣判,受害人不出席》,2013-9-22
  《李天一案26日宣判,律师:受害人不出席》,2013-9-22
  《李天一案9月26日9时30分公开宣判》,2013-9-22
  《李天一等五人涉强奸案26日宣判》,2013-9-22
  《海淀法院将于26日对李天一案一审宣判》,2013-9-22
  《海淀法院将于26日对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2013-9-22

  《“李某某案”本周四宣判,其律师称判有罪即上诉》,2013-9-23
  《李某某律师:如果判决对李不利,可能会上诉》,2013-9-23
  《李某某等5人涉强奸案周四宣判》,2013-9-23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周四宣判,法院删涉嫌二字》,2013-9-23

  《囚车押李天一离开法院,同伙侧脸曝光》,2013-9-25
  《网曝李天一书法,网友:功力了得》,2013-9-25案第二日:梦鸽黑超遮面行色匆匆》,2013-8-29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成长掠影》,2013-9-25
  《李天一案开庭》,2013-9-25
  《李天一案明日一审宣判,办案人员将在线答问》,2013-9-25
  《李天一案明日宣判,法院将开新闻通报会》,2013-9-25
  《李天一案继续审理,梦鸽见记者躲避》,2013-9-25
  《李某某案26日宣判,专家预测刑期8年左右》,2013-9-25
  《梦鸽为李天一变身“上访者”》,2013-9-25

  《人民日报评梦鸽:伟大母爱当是放手》,2013-9-26
  《专家解读李天一案判决:“从轻”而非“减轻”》,2013-9-26
  《兰和:如果法院判决李某某有罪,我们肯定会上诉》,2013-9-26
  《兰和:我们坚持无罪辩护,如判有罪或会上诉》,2013-9-26
  《北京海淀法院:李某某等五人构成强奸罪,系轮奸》,2013-9-26
  《传李某某案二审律师已到现场,兰和表示不知情》,2013-9-26
  《快讯:李某某案宣判,成年人王某被判12年》,2013-9-26
  《快讯:李某某获刑10年》,2013-9-26
  《李双江:家里出了大事,我现在非常不好》,2013-9-26
  《李双江首露脸谈儿子:家里出了大事,不想说话》,2013-9-26
  《李天一等5人强奸案上午宣判,现场警戒空前严格》,2013-9-26
  《李某某5人强奸案今宣判,3人认罪李某某否认性侵》,2013-9-26
  《李某某一审获刑10年,法院不认可“案中案”》,2013-9-26
  《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十年,律师:不公正,将上诉》,2013-9-26
  《李某某判10年已属从轻,被质疑家有背景影响判决》,2013-9-26
  《李某某律师表示要上诉,梦鸽听完宣判情绪正常》,2013-9-26
  《李某某家法律顾问:相信事实,相信司法公正》,2013-9-26
  《李某某案今日宣判: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9-26
  《李某某案今宣判,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2013-9-26
  《李某某案开庭,审判长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2013-9-26
  《李某某案件进程曲折引社会关注》,2013-9-26
  《李某某案受害人律师:对判决结果能够接受》,2013-9-26
  《李某某案宣判,法院不认可“案中案”》,2013-9-26
  《李某某案庭外已经拉上警戒线,囚车进入法院》,2013-9-26
  《李某某案被害人律师田参军:对判决结果无疑义》,2013-9-26
  《李某某涉强奸案今宣判,3人认罪李某某否认性侵》,2013-9-26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2013-9-26
  《李某某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安排亲属亲情会见》,2013-9-26
  《李某某强奸案宣判,一审被判十年》,2013-9-26
  《李某某强奸罪被判十年,梦鸽露面怒视记者不回应》,2013-9-26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梦鸽黑超遮面抵达海淀法院》,2013-9-26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今日上午一审宣判》,2013-9-26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宣判》,2013-9-26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李某某获刑十年》,2013-9-26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今日宣判,李某某被带入法庭》,2013-9-26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今日宣判,其庭审曾当庭翻供》,2013-9-26
  《李某某等强奸案一审宣判,五被告人均被判刑》,2013-9-26
  《审判长结合证据及多方意见进行评判》,2013-9-26
  《押送李天一的押解车进入法院》,2013-9-26
  《法律学者:李某某案对中国亿万父母敲响警钟》,2013-9-26
  《法院:对李某某判十年已属从轻处罚》,2013-9-26
  《法院:李某某系主要施暴者,10年刑期属从轻处罚》,2013-9-26
  《法院:李某某等依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3-9-26
  《法院认李某某属主犯且无悔罪表现》,2013-9-26
  《法院判决回应李某某等人强奸案4大焦点》,2013-9-26
  《法院官微发李天一案宣判公告,删掉“涉嫌”二字》,2013-9-26
  《亲情会见持续约20分钟,梦鸽亲吻儿子》,2013-9-26
  《海淀法院通报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相关情况》,2013-9-26
  《通报会:针对本案中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的说明》,2013-9-26
  《通报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案案发经过》,2013-9-26
  《通报会:法院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2013-9-26
  《梦鸽在李某某案宣判后亲情会见亲吻儿子》,2013-9-26
  《梦鸽身着黑衣戴墨镜抵达法院,不回应媒体提问》,2013-9-26
  《梦鸽现身海淀法院》,2013-9-26
  《梦鸽戴墨镜现身法院,不理记者高喊“回头”》,2013-9-26
  《新华网评李案:家庭优势助长对社会规则的漠视》,2013-9-26

  《外媒:李某某案宣判是对中国高官子女严厉警告》,2013-9-27
  《李天一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涉案卷宗封存》,2013-9-27
  《李天一案一审两名缓刑人员在当日下午释放回家》,2013-9-27
  《李某某犯强奸罪获刑10年,唯一成年罪犯获刑12年》,2013-9-27
  《李某某构成强奸罪获刑10年,法院:系从轻处罚》,2013-9-27
  《李某某案:被害人是否陪酒女不影响案件认定》,2013-9-27
  《李某某案引发韩国国民关注》,2013-9-27
  《李某某案受害人回应处女说:为了让法院严惩他》,2013-9-27
  《李某某获刑10年,其他被告人有无特殊背景受关注》,2013-9-27
  《李某某强奸罪一审判10年》,2013-9-27
  《杨某律师田参军:不排除与李家交涉赔偿》,2013-9-27
  《杨洪基:李双江曾承认对儿子教育问题有责任》,2013-9-27
  《群众拉条幅感谢李某某案原告律师田参军》,2013-9-27
  《澳报评李某某等轮奸案:案件“闹大”是值得的》,2013-9-27

  四、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还在延续

  《杨洪基谈李某某案:李双江知道自己家教失败》,2013-9-28
  《明星教育子女:马伊琍不理哭闹,翁虹心狠手辣》,2013-9-28

  《李某某案疑被日本翻拍成人片,男主角穿粉色T恤》,2013-9-29
  《李某某案疑被日本翻拍成成人片,情节吻合》,2013-9-29
  《昔日同学谈梦鸽:她很单纯,只是被人利用了》,2013-9-29

  《北京律协将调查李天一案件相关律师涉嫌违规》,2013-9-30
  《北京律协将调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律师违规行为》,2013-9-30
  《李双江:为大家唱了四十年歌,为什么揪着我不放》,2013-9-30

  《北京律协将调查李某某强奸案律师,涉嫌泄露隐私》,2013-10-01
  《李在珂回应律协调查:国庆后将举报李家》,2013-10-01
  《李某某律师称尚不清楚律协调查一事》,2013-10-01
  《李某某案律师被调查,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2013-10-01

  (以上为不完全记录,待补充)
  

大陆媒体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件的报道,发于2013年2月22日。这天,参与报道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的媒体主要有深圳广电集团、北青网、新华网及其下的中国新闻网,共11篇文章。其中:深圳广电集团是对李天一案件报道的第一家媒体,于2013年2月22日14时40分发表了《网曝李双江儿子李天一曾率人强奸英语老师》一篇文章,引述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王丰-SCMP”的爆料,透漏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并具体说明这名男子就是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
 

   北青网于2013年2月22日16时51分、17时45分发表了《李天一被指爱玩弄女性,绰号“海淀银枪小霸王”》、《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拘留,卷入昔日狱友》两篇文章,分别引述微博认证为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的网友“白脸-”、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爆料,透漏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被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消息,并且造谣称,涉案人员中有一人是其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政府收容教养一年时认识的狱友。北青网还说,李天一早年就开始立足于玩弄90后女性。北青网还给未成年人李天一加上了带侮辱性的绰号(海淀银枪小霸王)。
  新华网及其下的中国新闻网当天就组织发表了八篇文章,其中既有新闻报道,又有社评。这些文章一方面说未成年人李天一17岁,另一方面又对涉案的未成年人指名道姓,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八篇文章分别是:1、17时33分发表的佚名文章《海淀分局:李某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19时20分发表的罗攀的文章《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刑拘,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3、19时21分发表的于立霄的文章《李某等五人因涉强奸罪被刑拘,传李双江之子涉案》。4、19时23分发表的佚名文章《聚焦星二代:李天一不省心,谢霆锋风生水起》。5、19时43分发表的陈玉明的文章《新华社评: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欲望躁动血脉贲张》。6、20时52分发表的张楠、闫宇赫的文章《警方知情人: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受害人不是教师》。7、21时38分发表的黄冠的文章《新华社评:李双江之子涉轮奸:物质富了,精神垮了》。8、21时47分发表的佚名文章《李双江之子轮奸案细节:恐吓后轮流发生性关系》。新华社一天之内发表八篇文章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密集报道,毫无疑问起了舆论引导作用。
作者: 菜农    时间: 2013-10-17 09:30

官媒搞管家的伶官,都是衙门内的龌蹉事,不参和。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10:08

二审还没开始网上已爆料谁是主审法官了,打李水军已经设想出辩方可能使用的手段,并煞有介事鼓噪有可能改判云云 ,这种手法无疑是预先设路障,继续舆论审判。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10:13

官媒搞管家的伶官,都是衙门内的龌蹉事,不参和。
菜农 发表于 2013-10-17 09:30
这回主流媒体与坊间为反对而反对的声音罕见地高度一致,而同时期结案的夏俊峰、王书金案主流媒体与坊间就差别天壤啦。
作者: 静女    时间: 2013-10-17 10:39

同意十三楼,不参合。越参合,他们越起劲。
不参合,不配合,让他们自导自演去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16:2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17:24 编辑

燕谈能掺合什么案子,看热闹、发议论而已。
二审尚未开始,网络已经爆料二审法官为一名31岁女性,李家拟请戚晓红、程子高担纲二审的辩护律师。这些消息绝不会是李家透出的,透出这类消息无非就是预先设置路障。
不管二审怎么审怎么判,判决会受舆论导向影响是一定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18:26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06:04 编辑

若高子程、戚晓红二位律师出山担任李家二审辩护律师,二审就更有看头了。
如果李家采取认罪赔钱换取轻判是用不着请这么大牌的律师的,让同案魏氏兄弟家的律师捎带脚办下就得了。
程、戚两位大鳄级律师肯接受二审可能预示李家找到新的证据,否则他们二人犯不上去吃剩饭,这两人名利都不缺。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03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0:04 编辑

转帖:
李天一,发生在同一个酒吧第四起强奸案又曝光了,李天四出来了!酒吧好牛!


  网友:酒吧和东风派出所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它超越了一般的关系

  还是那个酒店,最近还发生着又一件强奸案,也是酒女被强奸告到东升派出所了。

  李天四!呼吁启动国家任务调查!



    mju369000

里面的小姐看杨晓花拿了45万太容易了,都争着被强奸了。这就是榜样的力量。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19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0:20 编辑

How old are you?为什么老是你?
天一至“天四”,都是在东升派出所报案并受理的。可根据所谓受害人陈述的案情,这地面派出所接案是否合理?
“受害人”报案时都自称是来酒吧散心的白领小姐,不是酒吧工作人员。“受害人”是被带到远离酒吧的其它地方遭到强暴,案发地也不是酒吧地面派出所的辖区,这派出所凭什么接案呢?
假如有人去了王府井大街一趟认识了一伙路人,该人到颐和园后被这伙人被抢了,被抢的要回王府井派出所报案吗?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13-10-17 20:40

李天四像是假的,他们没那么傻,这把戏至少要等个一年半载才敢重演。当然,之前的两个较可信。
李案很难翻盘了,最多就是安抚性地减上两年。即便有更有力的嫖娼证据,但让二审法官在得罪同僚和牺牲李家之间选择,在在这个政治和法治季节,还能有什么悬念?
这个案子的小道消息太多,让人眼花缭乱,需要小心甄别,且不要有异我者水的观念。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42

【李天一二审激烈程度将超过李庄!同一个酒吧的另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强奸案被逼出】

  ----惨烈程度将超过李庄案件,二审将很激烈!

  ----李天一案件是中国最毒的针对小孩的敲诈案。


  是什么原因让海淀区公检法在没有物证硬伤的情况下,不计重伤海淀区司法声誉重创,重判李天一?

  答案:不判李天一,海淀区公检法就自身难保。这才是根本症结。


  原因:同一个酒吧发生过另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强奸案,已经买刑期运作了,在李天一案件之前,但是还没判决。

  可以说,海淀区司法是熟门熟路这样操作。唯独李天一家不愿意花钱买刑期,坏了这个局。

  现在不重判李天一就压不住以前赔钱买刑期的另外多起敲诈案。

  不重判就要出大事,就压不住另易拨家长。

  还有另一起完全一样的未成年人强奸案在等待判决。(易胜华律师代理,此人类似李在珂,也是劝说孩子们认罪,看来都是这个路数,未成年人小家伙进了海淀区夜半酒吧的局,就形同被绑架,交钱买刑期)

  案子也是同一个酒吧同批办案人员。。。。有惊人的巧合。

  李家是个有骨气的军人家庭,不像恶势力低头,没有就是没有,李双江合计向四川灾区捐款达180万,却绝不低头买刑期。梦鸽的直觉是对的,要求异地审理。

  我们要感谢李家,李家律师的不屈服,才使暗线操作的案件从黑暗走向公众视线,使得伸向未成年人黑手逐步被曝光。

  对今后国家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社会贡献。



  具体请看下面资料:

  (易胜华律师的文章暴露出的真相。易第二天就彻底删了博客了,可见惊慌。易就是小李在珂,但是案件暴露了另外一个真相,这是易没想到的。易的文章两个版本都附在最后)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13-10-17 20:45

在笔录中说那么多可能影响案件性质的谎,不用被惩罚吗?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3-10-17 20:47

近日在网上看到网友贴出的一张报纸版面截图,看不清是啥报纸,但通栏的新闻大标题很有趣,写的是《李天一他妈的要求太高 律师干不了》。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48

在笔录中说那么多可能影响案件性质的谎,不用被惩罚吗?
亦工亦农 发表于 2013-10-17 20:45
这话也同样得问问杨处女哦。李案在突审节段未成年嫌疑人的家长不是全程在旁。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51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1:10 编辑
近日在网上看到网友贴出的一张报纸版面截图,看不清是啥报纸,但通栏的新闻大标题很有趣,写的是《李天一他妈的要求太高 律师干不了》。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3-10-17 20:47
大律师终于露面了,你不觉得这案和你参与二审的轮奸案很有些相似吗?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13-10-17 20:52

我问的就是杨处女呀。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54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0:59 编辑

21# 亦工亦农
天四可能是乌搞,杨处女已经把这戏演到该闭幕或是中场休息的阶段了。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0:58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1:09 编辑
我问的就是杨处女呀。
亦工亦农 发表于 2013-10-17 20:52
在美国妓女也是强奸不得的,可若是这妓女收了出台费这强奸案基本就不会被受理了,即便受理,辩方律师只要在庭上质证她说过的谎话,不用多,一条足以说服陪审团。
回到天一案二审,减两年刑的可能性是有的,改判戏不大。这案牵扯面太大,若判无罪后患无穷,轻者酒吧歇业,重者连翻数案,派出所、分局都脱不了干系。
还有,舆情何堪啊?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1:2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7 21:29 编辑

做个假设:
2月17号案发,2月18号按酒吧和杨处女的要求赔款私了。支付50万后报案,告杨处女等人敲诈(不去东升派出所)。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13-10-17 21:39

假设不成立,同意出钱私了,就是怕事情曝光了跟着现眼,哪还能报案。李家不缺这点银子,但他家现在可能唯一后悔的就是没出这个钱。也许他们万没想到还人家还真报案了,虽然谎话连篇却得到了最理想结果。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17 22:04

控告杨女卖淫,最有力的是再找出一二三个嫖客来,并留下证据。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17 22:06

控告杨女卖淫,最有力的是再找出一二三个嫖客来,并留下证据。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7 22:04
如果确是卖淫女,这个不难找吧。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2:10

这假设不特指李家。拿钱私了事后再去报遭强奸就不成立了。50万属数额巨大,够立重案标准。而且有短信电话旁证,交钱再写个协议,即便写上轮奸也无妨,事后可说受胁迫。反正对方拿了钱,敲诈嫌疑是绝对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7 22:45

如果确是卖淫女,这个不难找吧。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7 22:06
北京四大傻:购物去燕莎,吃饭点龙虾,给小姐留手机号...
公安如想调查杨某或许可能,别人谁查得出?这种买卖本身就是提起裤子就不认帐的活儿。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13-10-17 22:48

本帖最后由 亦工亦农 于 2013-10-17 22:52 编辑

嫖娼按照天朝律法是要被拘留的,不信去问薛蛮子。谁会主动出丑蹲局子。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18 00:43

北京四大傻:购物去燕莎,吃饭点龙虾,给小姐留手机号...
公安如想调查杨某或许可能,别人谁查得出?这种买卖本身就是提起裤子就不认帐的活儿。
老程 发表于 2013-10-17 22:45
不是有钱吗?请了那么多律师,也都要花钱的,这可是点子上的钱,这点傻事儿都没有人能办到蚂?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18 00:46

嫖娼按照天朝律法是要被拘留的,不信去问薛蛮子。谁会主动出丑蹲局子。
亦工亦农 发表于 2013-10-17 22:48
这对薛蛮子们倒是真的,但对劳改释放犯就不一定是真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07:45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08:05 编辑

杨处女自己已承认是酒吧驻店陪酒女,干这行几乎没有不卖的。那晚她是拿了出台费后跟着李衙内一伙出去的。
在酒吧歌厅陪酒,和客人调情,让客人楼楼抱抱或再来点儿更刺激的,最后只拿“小费”。陪酒女除了小费,酒吧还会根据她劝酒的效果给她提成。
陪酒女拿了出台费,就是意味着性交易,出台费就是性交易合约的确认金。出台费在香港和在东南亚地区叫做“买钟”,实际上酒吧要分走其中大部分。小姐在酒吧勾上客人,跟客人走了,小姐出去卖,酒吧里劝酒的少了,酒吧拿走出台费的全部或大部分是这行当的规矩。
陪酒女拿了出台费,三更半夜跟着酒气熏熏的客人出去,不为卖为什么?客人支付了比小费高出数倍的出台费,带小姐外出,不为嫖为什么?
性交易在中国属黄赌毒三害之一,是违法交易,法律不能被滥用来保护违法交易中的任何一方。
一审办案人员居然采信酒吧从业人员拿了出台费跟客人外出是为搭车回家的谎言,是脑袋被门挤了还是兜里被人塞了?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07:56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08:27 编辑

转一篇北京律协刑委会秘书长对此案的看法。
[attach]61295[/attach][attach]61296[/attach]

为什么像陈有西、李霄林、高子程、戚晓红这样有社会影响的大律师或公开质疑或担任刑辩?
这恐怕不能只说是梦鸽有钱,这些律师界大V不缺名,不差钱。当今舆论凡是被认为帮李家说话的,有名的就是拿了钱的,没名的就是李家顾的水军。敢客观质疑是会被扣屎盆子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10:25

转帖,帖子的作者就是找“天二天三”的律师。
作者: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女士灌酒李天一 疑似设计仙人跳

7月初,我关注了这个案件,发现轮奸有疑点,于是我提出另外一个版本:女主角杨女士有可能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设局陷害李天一,在酒吧灌酒,并持续跟随,引诱主动发生你情我愿的聚众淫乱,后来她向李天一家提出勒索要求,没有向其他家提出,勒索不成直接报案告强奸。

在性服务行业有两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一是卖淫报强奸,卖淫女事后以强奸的名义报案说嫖客强奸,很多嫖客被诬告强奸。二是敲诈勒索。卖淫嫖娼现场,卖淫女事中或事后安排同伙跳出来勒索钱财。仙人跳就是报假案强奸及敲诈勒索的结合体,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设局卖淫或者淫乱或者强奸。仙人跳本质先勒索而后有卖淫等这样的行为,或者你情我愿的淫乱。

仙人跳的推测实际上也不是空穴来风。我认为李天一是一个有污点的人,以前打人,据媒体报道本案中有一些暴力行为。在李天一是一个坏人情况下,女方还愿意跟随,对几名未成年人灌酒,我认为“与狼共舞”可能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这种目的是成立的话,典型符合先设局敲诈勒索,而后灌酒,然后设局卖淫或者淫乱,随后报假案强奸。

京华时报报道两篇报告和这次李天一案件媒体报告的情况,包括梦鸽控告状看得出来,仙人跳整个证据链条是成立的。表面现象符合仙人跳整个布局。

仙人跳在李某某案里可能有的三个版本

仙人跳在这个案件里面可能有三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一人版仙人跳,即杨女士本人是仙人跳唯一的实施者、参与者、策划者。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小魏过生日,大魏把李天一从海南度假叫回北京。现场过生日喝酒做游戏,杨女士肯定知道小魏及其他人的年纪情况和身份情况,酒吧还提供了大量白酒让这几位年轻人过量饮酒。当时陪酒有两名陪酒,有一人跟李天一发生冲突退出,据说李天一方给了300块钱。这样情况下杨女士还没有跟着这位陪酒女退出继续跟随,她有可能有很强的不可告人的动机,这个动机很可能就是想敲诈勒索。

第二个版本,二人版仙人跳,即杨女士和酒吧领班张先生合伙。梦鸽向北京市公安局控告张先生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张先生有很多过错,但这些过错把杨女士保护起来了。张先生不承认有介绍卖淫,杨女士不承认卖淫,则李天一这一方五个人无法证明杨女士有卖淫行为。

第三个版本,多人版仙人跳,杨女士及张先生和酒吧高层及田参军等多人参与。按照梦鸽控告状,酒吧几位高层也参与事后私了。

我认为多人版可能性偏低,从酒吧经营的角度,这样公开报案让酒吧存在的过错暴露出来,因为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另外酒吧毕竟有陪酒的行为,会被公安机关处罚。其次,酒吧经营是可以盈利,没必要通过设局敲诈勒索获利,酒吧参与这种曝光对正常生意有一些影响。酒吧其他高管参与可能是事后参与,帮助杨女士私了,多人版可能性偏低,但是我个人认为一人版仙人跳和二人版仙人跳可能性比较高。

杨女士假装精神病的三个目的

我观察海淀人民法院开庭之前,杨女士的精神病一步一步加重,这个过程持续到法院通知开庭,这个行为导致三个结果:

第一,杨女士民事索赔50万心理治疗费,通过住院强化心理治疗的证据。第二,轮奸案件中受害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出现重大的后果,是要加重处罚的。第三,因为精神疾病住院可作为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根据海淀人民法院公告可见,法院向杨女士送到到庭的传票,要拒绝出庭就只有住进精神病院。

住精神病院是策划出来的。7月份我没有提出仙人跳这种假设之前,没听说杨女士心理上有很严重的问题,提出仙人跳以后,发现杨女士心理方面压力和精神方面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我观察到开庭前有一个非常意外的事情,李在珂在他的微博上提出申请杨女士到庭。李在珂对杨女士到庭这个问题上,是故意说了正反话,一方面认为杨女士到庭,案件就从轮奸逆转为卖淫嫖娼,另一方面,杨女士从法律角度可以不出庭,但是希望她出庭。不过,田参军的微博借助兰和律师提出的谴责辞退杨女士的公司,曲解为兰和威胁人肉杨女士导致杨女士精神崩溃。策划痕迹非常明显,实际上受到了李在珂暗示。

杨女士表现反常 梦鸽应把委屈说出来

我没有提出仙人跳之前,这两位女性都是保持沉默的。杨女士通过律师田参军过度发声是败笔,杨女士做法欠妥,受害人应该沉默,她做法相反,加重了我对仙人跳的怀疑。

对于杨女士来说沉默是有好处,大多数强奸案件受害人都是沉默的或不在法庭出现,大多数都是追究刑事责任不再提出民事赔钱,这次杨女士提出50万赔偿,这是比较反常的现象。

杨女士爆发精神病问题,也是有弊端的,其一李天一方可申请司法鉴定,由此多次开庭,拉长审理时间,其次,若鉴定不构成精神病,则伪造证据会加重仙人跳的怀疑,最后,杨女士真的是精神病的情况下,则精神病人的证言的可靠性降低,在隐瞒身份等情况下主张轮奸的证言就丧失可靠性,李天一轮奸失去指控的所有证据。

为什么说杨女士知道李某某等人的年龄?当时的聚会据说是小魏过生日聚会,过生日过程中肯定有生日话题,比如说生日快乐等等这样的话,这种游戏可能是有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肯定知道大小魏的年龄。另外酒吧张先生他和李天一以前有过来往,知道李天一的身份。从媒体的报道,李天一打人事件知道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杨女士肯定知道李某某等人的年龄。至于四个未成年人是15岁还是16岁,可能不那么清晰,但是未满18岁肯定是知道的,其中小魏生日应明确知道具体年龄。

在我提出仙人跳策划以后,梦鸽很快聘请家庭法律顾问出面做一些媒体新闻发言工作。梦鸽身份比较特殊,她是一个军人。这个案件存在冤屈,她需要搜集证据推翻有罪指控。梦鸽作为军人,她的行为不受地方管辖,她可以搜集证据,只要不是诬告,其次军方保持宽容,海淀没有任何权力处理梦鸽。其次审讯,法定监护人要到场,她作为独立辩护角色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梦鸽应该站在一线把自己受到的委屈说出来,如果不说出来,那公众自然都认为本案的确是一个轮奸。

李天一案舆论利用网友仇官仇富心态

本案是一个仙人跳,杨女士利用仇官仇富把五个人案件形式上等同于只有李天一一个人在犯罪,其次很快过渡到李双江和梦鸽身上及唱红歌等行为上,过渡到反政府层面,利用了仇官仇富和仇政府遏制阻止政府机关调查其仙人跳的行为,但本案不是本来因为仇官仇富引发的案件。

我认为从这个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殴打的假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据说在湖北大厦电梯里面,没有发生殴打。其次通过监控发现从车出来之后,是杨女士挽着大魏胳膊,神色轻松。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是聚众淫乱。为什么提出是仙人跳,在聚众淫乱情况下,也有中途会故意挑起事端,因为李在珂提出来嫖资纠纷引发的殴打,本案有没有殴打需要证据去证实,不排除杨女士在案发后2天内故意制造外伤嫁祸到李天一等人身上。

轮奸案双方获利:杨女士成郭美美 李天一成齐秦

从商业的角度,杨女士如果的确是受害人,她会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我在7月份曾经提出过一个想法,如果杨女士的确被李天一等人强奸,我提出可将杨女士策划包装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我以前代理过张钰的案件,张钰案件中我建议张钰不在娱乐圈待下去,后来她回到家乡开了一个店结婚生孩子。杨女士假如说是一个受害者,她的生活就比较悲惨,躲在一个角落里,不如让自己成为女性的代言人,成为另外一个郭美美。后来发现杨女士有过5、6千元的营销策划咨询公司咨询发票。

从李天一的角度,他只是一个过错,只是一些淫乱,即便是强奸,他艺术才华还是比较好,他会成为大陆版的齐秦,他改过自新把音乐才能展现出来,这个轮奸案对他的知名度传播也是有好处的。

对于酒吧方面,全国酒吧没有知名品牌和连锁品牌,它从专业策划从营销的角度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开全国连锁酒吧,吸引资本和其他人员把酒吧整个业态提高。我关注这个案件一个是法律角度、一个是商业角度。

至于说价值百万翻案策划,翻案我是有前提,公诉机关以轮奸指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杨女士主观故意考察,杨女士跟随坏人喝酒,后来一起辗转离开,包括事后提出索赔,到法院还提出50万的民事索赔,对钱欲望一直是执着。换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仙人跳,李天一案件有可能是轮奸,有可能是仙人跳,是二选一。从这个角度,这个案件通过庭审,通过证据的审查,发现最终不是一个轮奸就是一个仙人跳的案件,这个案件就翻案,应该是指这样一个意思,而不是凭空拿出仙人跳想法把轮奸推翻,这个思路是不成立的。

庭审上原告被告证言都有虚假

这个案件证据上有几个特点,从2月份案发到报案中间相隔2到3天时间,在这2到3天杨女士和李天一家进行联系,在报案之前双方已经进行过一次较量,随后杨女士报案。根据现在证据来看杨女士对自己身份,包括自己是不是处女及外伤等等都有一些虚假陈述。李天一开庭中说当天睡着了,我认为两方的口头说法都有一些修饰整理和不真实的地方。

基于这样的情况,庭审把双方口供和证言,通过嘴巴表述的东西排除出去,把物证呈现出来,比如说湖北大厦监控每个人行为表现,证明李天一和杨女士是否有虚假。

五个人先后轮奸,为什么只有两个人精液?内裤上的精斑是擦上去还是从女性阴道流出来?再一个看女方和李天一本人发生性关系有没有洗澡,假若洗澡,精液是如何留在内裤上?所有行为整理之后从客观物证去看本案真正的真相,然后带着质疑眼光看待双手的陈述或证言。

案件真相不在于双方说什么,而在于客观证据呈现出什么,这才是客观的,因为双方都有可能串供、翻供、伪造证据。客观物证比如说监控录像是不可整改的,庭审让我们知道双方的证言都是有虚假的地方。

庭审之前我对李在珂期望值比较高,李在珂自己说本案有可能是嫖娼,有可能是轮奸,我认为嫖娼缺乏证据,但是从李在珂发言微博和媒体采访看得出来,他提出过杨女士“你到底想干什么?”的主观故意,庭审中因为他是老公安,所以法庭上可呈现出破案式的辩护,我对他期望值挺高。

我出乎意料的是,李在珂做出栽赃式的辩护,直接完成对李天一的控告,因为李天一轮奸,实际上他的当事人大小魏也都是轮奸,这一点是出乎我意料。李在珂不这样认为,他认为轮奸是李天一,大小魏是去嫖娼,他的辩护方式是让我意料之外的。

对于王某我不意外,这个案件是轮奸这个案件可以判死刑,海淀法院移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轮奸成立可以死刑。假若本案就是轮奸,他顽抗到底有可能是死刑。另外一方面,如果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仙人跳,他会对抗到底,期望获得5年以下刑期。他很纠结,有可能死抗到底,有可能彻底放弃,他的变量最大,这个不出乎我的意料。

有一个被告拿出10万元愿意认罪和道歉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没有人愿意私下和解,这个案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举动?我认为原因是这样的他可能认为李天一与司法机关对抗,不管是轮奸还是聚众淫乱,他拿出10万元实际上在这两个罪基础上争取好的态度,在量刑上做出象征性的动作。这个做法是错误,强奸案件拿出10万私了,恰恰属于自认杨女士心理治疗费用达到50万,这恰恰说明轮奸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加重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10万元又是加重处罚的自认依据。



田参军是败笔 兰和是刑辩律师创举

田参军律师,他是一个败笔,他微博批驳反对任何质疑的声音,他不像一个受害人,更像公安和法院把这个案件锁定为轮奸,不允许质疑,越看越像仙人跳的主动发起者和控告人。后期田参军多次微博介绍杨女士身份和杨女士精神病这方面情况,前后反复矛盾,这都是很大的败笔。

李在珂是公安出身,可以帮助公安机关避免冤假错案。他认为本案有问题,不是主动帮助自己委托人实现无罪的效果,而是说借此让梦鸽也委托。如果本案真实案情是杨女士设局敲诈勒索而后设局淫乱,李在珂试图通过卖淫嫖娼翻案,实际上是错误的。他有可能误导了五名被告人,让五名被告人家属在2月份到7月份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有可能多次串供翻供,反而事与愿违。不过,开庭中李在珂律师却又有效指控李天一轮奸,由此二魏就有立功表现。我们看到李在珂有立功表现,不等于二魏有立功表现,他把法庭庭审变成一个栽赃闹剧。

第三位兰和律师,兰和有正面作用,起初梦鸽和李双江置身事外,他把梦鸽起初顾虑排除掉,梦鸽一步一步走到一线控告或接受采访。兰和也有不足,没有把杨女士主观故意上的疑点和虚假证据串起来,提前告知社会公众。兰和似乎追求把真实的轮奸翻案成无罪。轮奸最后变成无罪,只能从证据的角度入手,而不是说从一些媒体炒作和司法手段实现。假如仙人跳被诬告成轮奸,现在又还原到仙人跳,社会是能接受,不会排斥。如果本来是轮奸案,却要办成无罪,这是社会不能接受的。梦鸽作为监护人,有独立发言地位,需要代言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兰和律师帮助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属处理刑事案件,兰和的出现是刑事律师辩护的创举,即以家庭顾问或媒体发言人角色帮助被告人亲属发声。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3-10-18 10:34

大律师终于露面了,你不觉得这案和你参与二审的轮奸案很有些相似吗?
老程 发表于 2013-10-17 20:51
回老程:

就是因为李案跟我此前在上海办过的那起案子有很多情况近似,所以我才特别不方便评论李案。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10:48

回老程:

就是因为李案跟我此前在上海办过的那起案子有很多情况近似,所以我才特别不方便评论李案。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3-10-18 10:34
理解,理解。你那个案子我只再多一句:
有刀大律师出庭二审,为被告方做的是无罪辩护。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13:52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8 14:02 编辑

天一天二案中的李在珂、易胜华都是不称职的“好律师”。
这个“好”是李家的冥顽不化衬托出来的。如果李家一开始就和魏家一样道歉赔款,迫于舆论压力李天一也得领到5年以上实刑,李和大魏同为未成年人主犯,李坐牢大魏能缓刑吗?现在这个李在珂还舔着脸出来卖乖,自己不觉得臊得慌?
那个易胜华就更添乱了,一审刚落槌他就忙不迭地出来抖机灵,他这一抖,抖出了个李天二案,又有人顺藤摸出个李天三。怪不得自己第二天就臊眉耷眼把机灵贴删了。
拿人钱财替人认罪、劝人赔钱,这种“好律师”可真好当。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15:02

酒肉朋友最靠不住,李天一这回倒霉都倒霉在酒肉朋友上。
第一个就是酒吧张经理,这嫖娼轮奸的丑剧就是张参与导演的。
第二个就是大魏,李衙内正是被大魏从海南叫回北京为小魏庆生的。案发那天也是大魏开车把李衙内从家里拉去开房的。一审前期魏家律师李在珂也表示过此案有嫖娼的可能,没想到到关键时刻大魏兄弟撂了,他们的口供成了判轮奸罪的证据,大小魏都因悔罪态度好(揭发他人也好)而获缓刑。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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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大院”商榷李天一有罪否/叶宁

    看到“总政大院”为李天一强暴罪的司法枉判站台,为站在本案后面那个呼之欲出的,在中国政法系统声名不彰的傅正华站台,为司法良知和司法专业素质历来争议极大,经常有唯命是从诟病的中国刑事审判司法系统站台,笔者并不感到吃惊。笔者对“总政大院”周边邻居对李双江梦鸽一家腹诽日久也有所耳闻。但感觉不能代替司法良知,法律的准星也既不能因为揣摩上司的好恶而有所改变,更不能因为遭到在煽情作用下的民意压力而有所偏移。
     
     在实施意在保护妇女,弱者,未成年儿童的强暴法律时,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性侵异性(包括同性),特别是未成年儿童(法定强暴未成年对方同意与否在所不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受到强暴罪指控的被告,面对的是极为严重的刑事后果,可以危及一个人的尊严,荣誉,自由,乃至生命。处理时理应慎之又慎。必须排除社会上的奸诈之徒,金光党人,利用强暴法条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和种种法律漏洞来钻法律空子,对被告或被告候选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仙人跳行为的可能性。必须适用若证据事实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之解释。

     
    在中国诉李天一等一案中: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案并非一般的或典型强奸案件:
    案发地点:以性交易作为赢利目的和常规商业行为的欢场;
    行为模式:顾客交付,性工作者自愿接受了,2000元人民币为对价一则在特定场合下的常规服务合约;此合约并非以书面达成,而是以口头协议和行中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达成。协议双方彼此心知肚明。重要的是以金钱作为对价的服务合约必定存在着自愿和同意作为前提:如果此事以强迫作为开端,问题就来了:从李天一口袋里装着的2000元人民币是如何跑到坐台小姐那儿去的?发生了扒窃还是抢劫?
    一个滞后的报案。重要的是:报案之前发生了向被告及其家人进行反复敲诈勒索的情事。滞后报案是因为勒索和勒索者撕票行为之间所消耗的时间。如此情节,在一个强暴案中怎么可以忽略?
    此外;收取了“服务”费用,从事特定服务行业的“被害人”是成年人而被告是法定未成年人这样的法律强制性要件不能不考量。笔者不清楚被告李天一“未成年”到何种程度。如果小于16岁,那么杨女士的行为按照很多文明法治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定强暴。
    笔者在上次博文中提到了两个具有全球性影响的案子和一个教训惨痛的个案。目的是提醒每一个世人,专门利用男人的下三路来设局陷害,以此达到一些见不得阳光的勾当,例如经济上敲诈勒索搞仙人跳,政治上污名化,是人类文明身上的毒瘤。国际社会什么时候睡醒了,有必要通过一个永远废止利用性炒作来进行经济勒索和政治讹诈此类司法陋规的国际公约。
    总政大院有关李天一案件的评论中存在着很多谬误,需要稍微做些分析导读:
     
    “叶先生的“独唱和绝唱”在美国都被瞪眼,估计在中国也不会有市场的。”一个意见正确与否,和这样的意见在特定环境下是否有市场无关。倘若以“有市场”作为说话做事做人的依据,那么判处李天一有罪的诸法官们也好,“总政”的诸君也好,付正华先生也好,是否都应该改行去从事杨女士所从事的行业。因为后者的行业比起前者的来,一定会“有市场”得多,适销对路得多。
     
    “讲到李天一,不得不说说李双江和梦鸽夫妇二人。”如此说辞,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辩论的主题是遭到“强暴”指控的刑事被告李天一是否有罪,如果确实有,判刑10年是否罪刑相当?和其父母李双江和梦鸽夫妇有何干系?
    “总政大院”认为有关系:因为被告父亲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因此据说李天一从小就从父亲那儿学“坏”了。本来,这是一个罪和非罪的问题。和当事人学坏与否八杆子打不着。再说李双江替壮阳药广告也无可厚非,似乎其间并无好坏之辩。美国前议长,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鲍勃-杜尔就曾经现身说法替威尔刚壮阳药大作广告。没见美国司法制度因此就要给小鲍勃-杜尔戴一顶“强奸罪”帽子。至于李双江和梦鸽之间是否因为老夫少妻的原因而需要依靠壮阳药来办事,这里“总政大院”的想象力也似乎太野了点。你“总政”也不至于每天每夜都钻在每个军官卧室床底下办公,何以获得别人夫妻床第间“办公”的细节?即使知道了,又何以套得到李天一的案子上去?不要替别人想当然,或者老是以己度人。每一个个体差别很大。男人能不能干事有时候外人还真无法用单纯的自然年龄来判断。
     
    “李天一的母亲梦鸽才是个真正的婊子。当年,梦鸽为了在总政歌舞团里能攀上高枝提升自己的地位,瞄上了离婚的李双江,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因为年龄上巨大的差异更显出了梦鸽攀权富贵的畸形心态,而这也正是李双江好色的体现。李双江与梦鸽这种老夫少妻的畸形婚姻注定是没有好果子的,而李天一今天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了这场婚姻的失败恶果。”
    上面这段话似乎说得太损了点。说话的人和李家似乎有着几代冤仇。这种说法如果在中国有市场,那就是中国的不幸。“梦鸽攀权富贵”,这种对待别人自主婚恋选择的扭曲解释只能反映说话人的阴暗心理。你为什么不可以换个角度,阳光一点想想呢?你给人阳光,自己得到的也是阳光。你以阴暗心理揣测别人做事的动机,结果是把自己囚禁在自造的阴暗中。“李双江好色”?一个健康的男人好色,何“坏”之有啊?李双江是搞艺术的,一旦不“好色”了,恐怕艺术生命也就快走到头了。艺术家好色,娶个年轻漂亮一点的媳妇,你大可赞美他的幸运,和来自上苍的恩典。有什么可以用来嚼舌根子的呢?不平?嫉妒?红眼病?这都是说不出口的东西啊?怎么就拿到公共媒体来说事,逞口舌之快,享报复之乐呢?
    “不惜用婊子手段俘获了李双江,而李梦之间的这段婚姻并不被人看好。。。”
    人家老夫少妻婚姻不假,但人家也是明媒正娶,互相都做出了终身相许的婚姻承诺,而且这婚姻也结出了果实。怎么可以随便诬蔑别人什么“婊子手段”。这也太离谱,太恶毒了吧?两个人之间亲密的那点事修成了婚姻正果。人家用什么“手段”管你什么事。再说,用手段的对象不是你“总政”,而是老李。你一个局外人,单凭狂野的桃色想象力,怎么就能知道这手段的级别?限制级还是禁止级?
     
    总政说得没错:“叶先生在海外生活的年头多了,对国内的事情知道的就少了,真是OUT了。”笔者确实有OUT(of touch)的问题。笔者怎么也没法想象,一对唱歌的夫妇,搞表演艺术的,又不是在中国干警察,保安,城管队,小脚侦缉队,暴力拆迁队,挖人器官的行刑队,或者绝人后代的计生办,怎么就这么遭人恨呢?人家一个未成年孩子进了一趟娱乐黑店,明摆着遭人仙人跳了,敲诈勒索不成就撕票报警,就遭来那么多人一面倒地希望他,他/她们倒大霉,永世不得翻身呢?
     
    “看来叶先生把罪责推卸到婊子身上而公开为李天一这个小淫蛋来开脱罪行,这完全是在为李天一站台,为强轮奸犯撑腰,丧失了一个做人应有的良知,如果那个受害者是你的女儿,你还会这么说吗?”说得还真像一回事,满义正词严的样子。你不问问:如果李天一是你的儿子?你希望他遭到勒索?遭到仙人跳?最后还要以小小年纪去身陷黑牢十年之久,出来还要顶一个强奸犯的红字(scarlet)?你`怎么就不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呢?或许你没说错,李天一可能还真是一个“小淫蛋”,一个小坏人。但你必须懂得:法律是用来制裁惩罚罪人的,不是用来制裁惩罚“坏人”的。这是法律的普适性,规范性和单一标准的特点。法律不能因为对象是好人采用一个标准,是坏人就采用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和执法者不能屈从民意,当然更不应该屈从长官意志的地方。不能搞唯上主义,也不能再重复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权主义司法陋习。最近,有个被双轨的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双轨中被酷刑致死。四个监管人员因此以故意伤害罪遭到4年到14年的判刑。谁也不知道这个被双轨的官员自己以前有没有酷刑过别人?以中共官场目前几乎无官不贪的制度性腐败情况,遭到双规的官员犯下腐败罪的概率或许很高。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合法地”放手对双轨官员施行酷刑呢?当然不可以。中国参加了联合国防止和惩罚酷刑罪国际公约。对于施行酷刑,不管对象好坏,均应一律禁止,并严加惩罚。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单一标准。
     
    连你自己都在“淫蛋”前加了一个“小”字。难道你就不懂得强奸罪和十年刑期对一个小孩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一生被毁!不能因为他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孩子就活该被毁掉。为什么不想想如果他是你的孩子?对于执掌生杀大权的人:永远要记取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人命大于天!如果案情存疑则从无,宁纵勿滥。不这么做,就是缺德,一定会有报应!
    “中共刚刚放出要牢牢抓住舆论意识领域阵地的风,就敢有人为李天一站台而大言李天一无罪,实在非常佩服这种“无罪”意识感,好在能做出这样事的人除了叶宁这个外星人之外还没有第二个来者。“
     
    最后要送给“总政大院”这样的评论员的小礼物是:以后要学会在讲话之前,用自己的良知和自己头脑的独立思考来指导自己的言论,而不是根据中共又放出什么风来规范自己的舌头。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0:41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1:02 编辑

转帖 天一案质疑90条
汇集李天一案判决质疑累计有90条!

温柔的公鸡
  
   1.杨处女为什么说自己是处女?但BB却磨出了老茧子了?子宫Ⅱ度糜烂是烂的很严重了,说明性交过度过量,频率高,且有病菌传染,这样的人告他人强奸也可信吗?
  2. 杨处女为什么说床单上有血而没有?
  3. 杨处女为什么一开始说是来酒吧消费的?极力撇开和就酒吧的连带关系,是心虚吗?她能消费的起吗?
  4. 杨处女为什么每次都是在能寻求保护时候不寻求保护?比如金鼎轩的表现
  5. 杨处女总是在没人证和没录像的时候反抗?
  6. 杨处女为什么在湖北大厦前等待开房时一个人在车里不打110报警说自己被夹持了?
  7. 杨处女为什么不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张酒保或者其他熟人告诉自己处于危险境地了?
  8. 杨处女为什么不在进入湖北大厦的旋转门时,借助旋转门反抗以引起保安的注意?
  9. 为什么不在进入大厅时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呼叫?未成年人是带刀了还是带枪了?难道她不知道接下 来和几个男人在房间里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10. 在所谓被害后为什么不立即报案?
  11. 案发后,几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点都不惊慌?好像所谓的强奸根本没发生似的难道他们不想逃避罪责吗。还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反正是嫖娼?

  12. 小魏为什么不马上回老家躲避?他心理素质那么过硬吗
  13. 杨处女为什么在李天一不让上他的车喊滚的情况下还死皮赖脸跟着?
  14. 李天一想强奸她为什么不让上他的车还喊滚?
  15. 李天一想强奸杨处女为什么还把车开回家?难道就不怕小区熟人或者保安什么的看见吗?
  16. 几个未成年人凌晨时候已经疲劳过度会不会阳痿?而性交不成功?
  17. 杨处女为什么向李家要钱?而不是他人
  18. 杨处女为什么要钱不自己出面?
  19. 杨处女是被酒吧胁迫才向李家要钱的吗?
  20. 杨处女张哥到哪我到哪,是不是相当于张哥让我干啥我干啥?是不是我一切听从张哥的?张哥说把他们陪好是不是妓女的行话----性交?
  21. 都凌晨已经是困的要睡觉的时候,为什么还一直跟着几个未成年人?是不是一定要把他们拿下才罢休?
  22. 张哥说的陪好,和让几个未成年人给2000元是不是意味着已经谈妥性交易了?
  23. 一个老道的陪酒女和一群毛孩子谁更容易被算计?
  24. 性交前男女双方的拉拉扯扯是感情互动,为什么法院偏要解释成夹持?如果是夹持,女方的反抗幅度会很大吧?而不是你摸我一下,我推搡你一下吧?比如女方倒地不肯走路,和费劲全身力气挣脱男方的夹持?
  25. 杨处女如果说是被强奸了,那么导致她被害的直接原因是张哥带她跟随一群色狼,她更应该恨张哥,为什么还跟张哥一起报案?对张哥还百般信赖,这似乎不合乎常识?(注:是拿了1000元出台后出来的)
  26. 张酒保应该是强奸案的策划和组织者,为什么不列为被告?
  27. 张酒保和杨处女有利益关系,为什么还采信他的证言?
  28. 性交之后为什么杨处女还收了2000元?这不是性交易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法院不对这2000元做解释?已经性交和钱交完成了,还不是卖淫和嫖娼吗?
  29. 一个被强奸的女人被奸后收下案犯所谓扔下钱物的是闻所未闻的吗?
  30. 案发后为什么还能和伤害他的色狼一起离开?一起乘车?对色狼的态度如此没反常,不觉得很奇怪吗?
  31. 公安为什么对李天一连续审讯38小时?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安想要得到的供词吗?
  32. 为什么在女方的阴道内检不出男发的DNA?是因为根本就由于男方的阴茎没有进入女方的阴道里的缘故吗?
  33. 为什么只在女方短裤外侧捡到精斑?而不是在短裤内侧。要知道从阴道流出的精液先接触的是内裤的内侧,然后才会参透到短裤外侧?
  34. 既然阴道内无精液检出,那么是不是男方阳痿,女方为他们手淫了?
  35. 无精是说无精子,但一定会有前列腺液的,精液是由前列腺液和精子组成的。凡是男人都有前列腺液的。既然射精了,那么就有前列腺液进入女方阴道的?有前列腺液就能检查出DNA的。
  36. 李天一律师是不是请教医学专家更容易弄清事情的原委?
  37. 在电梯里女方把手放在李天一的腹部是不是在挑逗李天一?从而为性交做准备?
  38. 李天一把手抬起来是不是因为感到这种挑逗在众人面前太难为情了而故意抬手?要知道未成年是爱面子和没性经历的。不妨试一试,在电梯里一个女人把手放在你的腹部摸来摸去的,你会有什么反应?
  39. 如果女方被打了为什么身体其他部位毫发无损,而只有头部有伤?挨打只打了头部吗?身体上没挨打?没有痕迹?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冲突了,身上都会有青一块紫一块
  40. 女方短裤是个物证,它没有丝毫受损,说明没人强脱短裤的?法院不清楚这点吗?还是故意疏忽?没人强脱短裤说明没有强迫她性交。
  41. 为什么很多有利于男方的各种评论很快就在各个网站被删除掉?
  42. 如果说男方在房间里和女方在性交之前有过身体上的接触,那也是男方在挑逗女方,只是未成年人的挑逗方式不老道而已。
  43. 为什么李在珂有那么大能量可以让李家笑也能让李家哭?
  44. 如果女方在房间里被五个年轻力壮的男孩子强奸了,那么在未得到休息的情况下,她离开房间后的应该身体有被摧残的异样表现?如走路姿势变形等而不是很从容的样子
  45. 法院为什么把男女双方的挑逗式的身体接触硬说成是夹拉?要知道性交之前总是要互动的?主审法官和他老公行房之前就没有动手动脚的行为吗?
  46. 如果是强奸,为什么女方要和李家私了而李家不同意,这对李家不是难得破财消灾的好机会吗?李家缺钱吗?非也,给灾区先后都捐出了180万?
  47. 是不是李家捐款60万给雅安,让女方动了搞李家的钱容易的念头?
  48. 在5个未成年人有可能被终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法院选择的是偏信一个成年人?而断送5个未成年人的前程。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对男方有利的证词和证据?
  49. 为什么宾馆服务员没发现异常呢?
  50. 什么不用测谎仪对所有男女双方测谎?
  51. 为什么不让徐婷婷出庭作证?她是杨处女的同事
  52. 杨处女以种种理由回避出庭作证(即使是在不公开审理的法庭)?
  53. 一个谎话连篇的陪酒小姐占据了舆论的道德至高点。而且她的气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戳穿其谎言也成为风险极高的事。媒体对李家“批倒批臭”之势,颇让人有文革再现之感;而对所谓“受害人”滥施同情,更是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为什么?
  54. 此案一出,为什么媒体新闻等职能部门只冠以李姓孩子一个名字?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吗?
  55. 田参军当初说的酒吧女客人是哪位呀?
  56. 田参军说杨当时满脸鲜血找到你是真的吗?
  57. 田参军你听说杨是处女很震惊,结果忘了律师的诚实?
  58. 田参军你说杨下班后夜里12点一个人去酒吧喝酒被轮奸是真的吗?
  59. 田参军你说解密哥的造谣内外兼俱合理性是怎么回事?
  60. 你说小孩子应该道歉和赔偿,你的当事人成年女子勾引小孩子和说谎作伪证应该怎么处罚?
  61. 李在柯律师引导他的委托人魏氏兄弟接受轻罪辩护,即承认强奸,同意道歉赔偿。,并为有立功情节提供李天一打杨和第一个上的证言。可是想一想李天一为了魏氏兄弟的生日专门乘飞机提前回北京,就是为了来策划一场轮奸?逻辑思维有木有?忠义道德有木有?
  62. 5男孩中李某和王某挟持杨女和殴打杨女,是依据什么判定的?而视频证据没有一处视频显示杨女被殴打,所谓的“挟持”、“殴打”的判断是如何做出的?
  63. 为什么把2月17日早上5点多国奥宾馆门口半个多小时的情景漏掉呢?而这半个多小时内5男孩没有一人接近杨女,杨女有充分的自由和时间空间随其意愿做出决定,为什么半个小时后却跟随5男孩去另一个宾馆?这半个多小时是最能说明杨女意愿的关键的半个小时,为什么判决书却偏偏漏掉了?这难道是为既定判决做出的选择吗?
  64. 在两次庭前会议上,已经质证了报案者杨女有二十多处谎言,但为什么海淀区法院仍然依据这些谎言对5名男孩判处强奸罪,而对5名男孩的申诉不予采纳?
  65. 判决书中仍然采用报案者极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而这些陈述已经在庭前会议上被质证为谎言),这样的判决书是公正有效的吗?
  66. 判决书中多次提到“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是否同意出台”,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不同意出台呀,为什么判决书却用这种模棱两可的语言判定5男孩强奸而不判定杨女卖淫呢?
  67. 什么叫“没有证据证明杨女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中国的卖淫需要开发票?需要签合同的吗?中国有哪个色情场所谈性交易时事先会明确说:“我们一起去卖淫嫖娼吧”?上海法官嫖娼前,有跟卖淫女签合同,索要发票吗?
  68. 2月22日央视新闻联播中说:“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2月17日上午7点多,5男孩先离开房间办理退房,杨女最后一个离开房间”。杨处女被5人轮奸后居然还能神情自如衣冠整齐、主动去上大魏的车?
  69. 决书中的所谓“不能证明”、“不能反抗”、“没有证据表明是否愿意”等模棱两可的字眼都表明不排除杨女能反抗、愿意等意愿的可能,但为什么判决书中把这种存在模棱两可、尚未认定事实的来判定5男孩强奸罪而不判决杨女主动卖淫呢?
  70. 判决书中所谓“海淀警方提审被告人时都有同步监控录像,证明该提审都有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但要质疑的是,这种提审录像是不是完整的?梦鸽所抗议的连续38小时疲劳审讯所得口供之事是否排除?
  71. 杨处女的9件内衣裤的检测,小V和王的混合精斑怎么会除内裤外,另外八件检材上的是如何“越过杨某某的内裤”流到其它检材上的?如果检出有混合精斑的这八件检材对应的实物是杨某某的“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那么这些液态混合精斑是如何垂直向上流淌到上装“红色胸罩、浅色毛衣、黑色秋衣、黑色马甲、黑色外衣”上的?如果就此认定杨某某上装上的精斑就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的,这样的认定结果究竟羞愧了谁?
  72. 一审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彻底查明”,特别是李天一案的“作案动机”没有查明!因为开着奔驰跑车和奥迪Q7的阔少,根本没有必要在“支付了2000元嫖资”的前提下再去强奸一个陪酒女,这算什么作案动机?是因为付不起嫖资而引发强奸吗?如果2000元不足以支付嫖资,那完全属于嫖资纠纷问题,何来强奸罪名?
  73. 由于从17日早晨7点30分杨处女离开湖北大厦之后到19日下午3点49分之间共有56个小时多,至报案时间大概有60个小时左右。由于在这56个小时内,鉴于杨处女及张经理等人存在向李家要钱未果之事实,因而不能排除“杨某某报案时脸上所留的伤痕血斑涉嫌苦肉计、用以报复李家”之嫌疑?也就是说,杨某某有足够的时间(案发至报案之间间隔60小时左右)、理由(杨某某手机曾向李双江本人手机发过“私了短信”)、条件(酒吧张经理等人协助)在案发后涉嫌“留下这些内外伤”?
  74. 如果说李天一等人从进入湖北大厦到离开湖北大厦仅用了1小时40分时间就能完成“进入酒店到8915房间”、“暴力殴打杨某某并脱掉衣服、五人脱掉衣服强奸杨某某”、“六人穿好衣服再走出湖北大厦”这么复杂多端的事情,那么在案发后的56个小时内,杨某某又能去做多少事情呢?
  75. 杨处女在遭到坚硬皮鞋的猛烈踢踹面部(司法鉴定出鼻背部可见外伤2x2厘米片状皮下出血斑),不仅会导致鼻背出血,更容易导致鼻梁骨折、鼻腔出血!现在的疑问是:这些“血”究竟流向了哪里?
  76. 在8915房间,一边是李天一等人要脱去杨的衣裤,连杨处女美丽的脸蛋都狠心摧残,必欲以速决速战之态势来扒掉杨处女衣裤的李天一等人,怎么可能会对杨某某的衣裤反而“倍加呵护”? 而另一边杨某某为了死死护住衣裤不惜以“用头撞电视柜和墙壁”来反抗。在这一攻一守的攻防之间,李天一等人与杨某某之间围绕着杨某某的衣裤一定存在着“拉扯衣裤动作”,这些拉扯衣裤动作或多或少会导致杨某某的衣裤局部出现破损,而检测结果却是“九件衣裤完好”,并且未见可视“血迹”。如何解释呢?
  一审判决书对最重要的内裤精斑物证的说明可谓惜字如金,未作详细解释,而是张冠李戴的一笔带过,混为一谈,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吗?
  77. DNA鉴定报告这样的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未成年人及受害人需要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
  78. 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要符合科学规律,不应该与法医鉴定及医学常识及心理学常识相悖离,而该判决书中对法医鉴定不支持李某某强奸的客观证据不予理会,反而用口供和报案人的谎言陈述来相互印证,这是否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79. 云南昭通一官员把一4岁幼女抱回家强奸证据确凿却被判处强奸罪5年并不用赔偿,浙江杭州一妓女因嫖资纠纷告嫖客强奸却被杭州法院判处诬告罪,而北京海淀区却对李天一参与陪酒女淫乱被海淀法院判处强奸罪10年!难道云南昭通、浙江杭州两地法院与北京海淀法院秉承的不是同一个法律吗?
  80. 在杨处女内裤等九件检材上处处留下精斑的魏某功是李天一案中与杨处女有过“非性接触”的受益人之一,但他却在一审判决后屁事没一个,直接回家拎起书包上学去了!而杨某某内裤等九件衣裤上没有留下精斑的李天一、大魏,却被判出了一个10年、一个4年的刑期。这判决你是服?还是不服?
  81.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2.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3 . (质疑) 这个案子在二月份出来之后,中央电视台在还案子还没有弄清事实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专题报道,这样的强奸案全国每天都有,能上中央电视台的绝无仅有,开国以来恐怕就此一例。
  84 .有多人称刑讯逼供,包括李天一母梦鸽说李被38小时连续逼供,称王某被拴上了狗链子当狗爬。另外一个证人李某称被打。北京公安局既没有辟谣,也没有任何媒体向有关部门询问,不知为何?
  85. 案件强调保密,李天一及其家人要求公开审理,没有下落,乃至律师的辩护词公开也被有关部门警告,至于所谓的专家意见也没有被公开,公检法到底想隐藏什么?
  86. 该酒店和张姓服务生始终没有受到任何调查,对于梦鸽的检举本来信誓旦旦要和其打官司的酒店在该判决后毫无声息,
  87 .几个月来,网络上充满了对李天一及其家人的谩骂,汉语所能组合成的脏话在各个门户网站肆意传播到达了中国人能想象的极至,仿佛全世界的仇恨都要在李天一及其家人中达到释放,而这些门户网站听之认之,反而对案件略有质疑之声的话被屏蔽,这是这么回事。?
  88 .既然痛恨李天一,判他十年也可以,但是同时强奸犯的另三人一个四年,另两个缓刑,公众对此表示满意,但是轮奸的起邢是十一年,中国法律好像从来没有判过轮奸犯缓刑的,如果可以这么判,法官的权力也太大了。
  89 .李在珂的预测完全正确,更是匪夷所思

  90. 总总疑点放在一起,大家觉得这还是强奸案吗,这还是断案吗,我们想知道,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公检法,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到底要打到谁?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7:1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07:36 编辑

一份没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以下为海淀法院判决书第一部分( 红字为笔者质疑):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这段文字表明是酒吧服务员安排成年女子陪未成年人喝酒,而且未提酒吧张某与客人商讨过出台并收取1000元出台费的事情。相比之下一同陪酒的徐某只拿了300小费。对这1000元出台费,原被告双方有不同说法,法院采信原告是小费的说辞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杨醉酒)。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报案时扬称被李等人夹持)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期间杨自己外出又回到餐厅,杨跟随时无人在其身旁,步履稳定行走已无醉酒状态。报案时也称被夹持),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这段文字淡化了杨某酒醒自行跟随的情节。更重要的是,原被告双方在张某离开时是否告知杨某说法截然相反,张某的证词前后也不统一,法庭采信的是原告杨某的说辞。如按原告说言张某在未告知杨的情况下离去,那张某更有怂恿未成年人嫖娼的重大嫌疑。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按这段文字描述,杨某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那段路上挨打后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李某一伙图谋不轨。然而,包括杨某在内的6人先去的北奥宾馆,李某一行去开房,杨某一人在外面的车上等候长达半小时。那已经意识到危险的杨某为什么不逃离,不打电话求助?
这一重要环节又为什么在庭审时被忽略?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对视频的描述与实实差别很大,视频中杨某自己把手伸在李某手臂中,另一只手有抚摸李某腹部的动作,有挑逗未成年异性嫌疑。李某抬手放手的动作缓慢,认定李某实施殴打殴打牵强,拍打也可被理解为调情)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杨某9九件衣服件件完好无损,不支持被强行脱光的说法)。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最后一句描述不准确,杨某是衣冠整洁最后一个从宾馆出来自己上了魏某的汽车。李某五人都供述杨某在性行为时较为配合。杨某事后未拒绝或丢弃李某等的2000元嫖资,这一有明显卖淫特征的重要情节并未引起法庭的重视。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这段文字对伤情描述不精确,轻微脑震荡的认定是有物理或医学化验报告支持,还是医生根据患者口述做出的?
如果是2月17号验伤,殴打或撞伤在24小时甚至更长些的时间内不应进入吸收期。而且原告自己提供的照片前后不一致,那些证明看到原告有伤的都是与酒吧与相关的人员。当时未报警,没有警方人员在场的伤情鉴定不是充分证据。
法庭忽略了更重要的情节,原告在案发后近两天半的时间内并未报警,而是与李家商谈巨额赔偿的事宜。李家一伙在受到威胁后既未赔钱也逃跑。这看上去更像是原告敲诈被告。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
以下略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7:40

有请有刀、金秋等律师看看,我楼上的质疑是否有说服力?
作者: 多普达    时间: 2013-10-19 17:45

最近的消息是高子程没有接这个案子,倒是雷很有参与的强烈愿望。如果雷没有看见过案子的全部卷宗,或者大部分卷宗。获取的信息来源于网络,那么他在微博上的言论,似乎离一个有素养的律师有不少距离。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7:54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2 编辑

50# 多普达
无论谁担任李家二审律师,估计不到最后一刻不会付诸于众。这案子舆论亚历山大啊。
尽管一审判决缺乏说服力,引起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可李家若拿不出新证据,二审判决与一审不会有太大差别。即使二审维持原判,这案子也很难说是铁案。王书金案和相关的聂树斌冤案不也在一片质疑声中核准死刑了吗?
作者: 多普达    时间: 2013-10-19 17:57

51# 老程 可能不对,从田参军今天微博上,很多人判断由梦鸽担任二审辩护。呵呵,当然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当个玩笑。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8:06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9 编辑
51# 老程  可能不对,从田参军今天微博上,很多人判断由梦鸽担任二审辩护。呵呵,当然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当个玩笑。
多普达 发表于 2013-10-19 17:57
我判断李家现在是能保密则保密,让谁知道也不敢让田参军知道。
田参军现在大概正想方设法不让他家杨处女出庭呢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18:45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50 编辑

为什么此案二审难改判?其原因既不是李家太臭,也不是铁证如山。而是一审前李家直接将矛头对准了酒吧,低估了酒吧背后的故事。   
一审做无罪辩护也没有失策,如果李家只把疑点集中在杨处女、张酒保二人身上,在卖淫纠纷问题上做文章,这兴许面对的背后势力小些。这间能搞出天一、天二(天三不确定,天四是乌搞)这样案子的酒吧出事就是大事,不但附近那家派出所会被人责骂成酒吧私家保安,就连海淀甚至北京警方都要颜面扫地。怪只怪名声本身狼藉的李家枪瞄得太准,陈有西又说得太狠。如果开始时给酒吧留出足够的空间腾挪,杨处女张酒保又经不起细推敲,一审的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19 23:12

如果程教老师真想为李家辩真,还是不提杨处女三个字为好,这也是梦鸽的硬伤,因为处女和非处女怎么拉?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19 23:44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23:52 编辑
如果程教老师真想为李家辩真,还是不提杨处女三个字为好,这也是梦鸽的硬伤,因为处女和非处女怎么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9 23:12
杨处女不是我叫出来的,是杨某本人报案时自称的。要真验出她是个处女,这就是铁定的强奸轮奸案啦。哪还有后续这些好戏看呢? 君不见这个剧就是吸眼球,茶楼前些日子那个猜刑期的楼,点击直奔5000去了。别瞎转哦,说不定惹着谁来追谣呢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0 06:59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7:45 编辑

转帖(红字为标注)
扬处女、张酒保、黑酒吧违法六项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张酒保认识李天一、小魏明显未成年
2。陪酒违法。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张酒保主动带领扬处女和徐某进包厢陪酒,张酒保谈到1000疑似出台费,徐拿300小费
3。卖淫是什么罪?卖淫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淫乱后收了嫖资,有重大卖淫嫌疑
4。介绍卖淫是什么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酒保将扬处女带进酒包厢陪酒,与客人讨论出台,搀扶陪同扬处女尾随客人,介绍卖淫嫌疑重大
5。报案撒谎是什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报案谎话连篇
6。敲诈勒索是什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报案前两天一直向李家索要巨额赔偿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0 10:38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10:39 编辑

李在珂是个不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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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听李在珂自己如是说:
及时报案,判决结果可能发生逆转
  

  所以当时,我建议尽快报案。如果当初听了我的建议,及时报案,案件可能就不是现在的样子。

  我可能就是一个江湖郎中,但能治疗疑难杂症

  

  我确实开玩笑说过:“这个案子我要是办好了,今后可以给我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加分”

  
  后来,我明确提出了,这个案子我代理的话还是蛮有信心的。后来梦鸽给我发了短信,她说:“我认可你的能力,不是说不委托你,而是因为之前换过律师,换律师的事情一直被媒体恶搞,再换不太好。这样吧,今后有名誉权的官司一定找你。”

  

  
  我的办案思路原本是打人和发生性关系行为之间没有关系,是因为别的原因在嫖娼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看过案卷,看过录像,这是不可能推倒的。



  杨女士晚上从事的职业是法律所禁止

  很多媒体都在问杨女士在案情陈述和提审时的言论并不属实,而且有虚假成分在里面,这个问题到底会不会对本案的判决走向造成影响?在此,我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这个没什么影响,无非是说杨某某有过错,在法律上可以为被告人减刑10%,目前她的身份上基本能认定,她本人都承认,这个没问题,周围的同事包括她的经理、张某以前都有说过,张某还给她介绍客人,哪个正经的女孩上那干什么啊?并且还起个艺名,晚上介绍客人还出台,你干什么去啊?首先,这个职业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再说咱们这五个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和你自己也有关系,我的辩护意见中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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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在珂自己的回顾中看出,刑警出身的他早就看出所谓强奸案中的端倪。若当时委托他辩护,他也会 做无罪辩护。
梦鸽委托他人辩护后,李在珂就成了被告律师中的拆白党,连今天让你笑明天就能让你哭这样的江湖语言都用上了。
其实大魏按照李在珂的思路认罪认赔后,一审也没得到什么好果子--四年实刑。这个结果还得谢谢梦鸽的冥顽不化,如李天一认罪赔款刑期也得在6-8年,没了李天一庭上的不良表现对比大魏的刑期应该和李天一差不多。
一审后、二审前李在珂得便宜卖乖,一再对梦鸽和她聘请的律师冷嘲热讽。
同样一个案子委托他他就可以按无罪力争,没委托他他就让自己辩护的同案被告认罪赔钱,让强奸案成立。这是律师应有的职业素质吗?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1 14:3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4:51 编辑

二审这出戏的戏眼儿是原告杨处女是否出庭。事实上一审不公开审理,受益的不是所谓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而是原告杨处女。
这个谎话连篇的原告如出庭二审,在被告方的询问质证下肯定会露马脚。
过去有出戏叫“杨三姐告状”,以后可以编一出“杨处女告状”狗血剧。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1 16:55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28 编辑

此案仙人跳的可能高于嫖娼纠纷
根据现在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杨处女和张酒保离开酒吧前既未实质性拿到出台费也未拿小费,相比那个被赶出包间还拿了300元的徐小姐这不合逻辑。
稍懂些酒吧那点儿事的男人都明白,离开酒吧时不给陪酒小姐小费是不合行规的。就是到自己兄弟开的酒吧喝酒,酒钱可免,给小姐小费万不能少。
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靠这行吃饭的,如是一般陪酒离开酒吧时李某一伙该付小费,即便杨处女烂醉如泥张酒保也该替她索取。
未拿小费就陪客人离开酒吧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谈好了出台费;2,仙人跳,给不给出台费没关系;3,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从离开酒吧离开后,张酒保杨处女先跟到金鼎轩再跟到李家车库,一直清醒的张酒保在没向李少爷一伙要出台费的情况下离杨小姐而去。这只有三种可能性:1,张酒保告诉杨小姐出台费是多少,杨小姐自己去要;2,仙人跳,要不要没关系;3,张酒保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上车后杨小姐发现张酒保不在身旁开始折腾要下车,这是仙人跳剧本里有的,为的就是惹怒车里的人招他们动手。这期间张酒保不接李某打给他的电话,等过了一会估计动手情节发生后张酒保主动打电话给李。按李少爷的说法是张酒保告知了杨处女,一切都说好了。按张酒保说法他只是问李一伙满意不满意。不管谁说的是真话,挨过打,张酒保来过电后,杨处女就不折腾了。
下面这个环节很重要:李某一伙先到了北奥宾馆,录像证明李某一伙5人都下了车去大堂开房。只有杨处女一人留在停在路边的车里,那时已是清晨5点周围有车有行人路过,刚才在车上哭着喊着要下车的杨处女在这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既不逃跑也不求救。这只有三个可能:1,张酒保和她说好了有钱可拿;2,仙人跳,杨小姐在等着演下一幕;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最后能跑不跑,从北奥后的路上也不折腾的杨处女,又安安静静地一同乘车到了湖北大厦,她看见大堂有收银员和保安也不呼救,搀着李少爷上电梯进房间。事情到这个节点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商量好了,开卖;2,仙人跳,接着演下一幕床戏;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从张酒保离开后到杨处女到上床前,事情都有3种可能。而后发生房间里的床戏则证明:这不是事先说好的嫖娼;杨处女也不是傻B;丫玩儿的就是仙人跳。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21 21:26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21 21:32 编辑

通过李某某案引发的舆情,不由人回想起文革中的派仗。记得1967年春节大年初一,由广州回程路经武汉下车去见在武汉大学上学的堂哥,一路上公交车不断被沿途游行队伍阻停。是两派对着游,一派高呼:“二八声明好得很!”另一派则高呼:“二八声明好个屁!”由是形成了针对武汉军区于二月八日动用飞机向武汉三镇播撒的《严正声明》两派,一得名“好派”一得名“屁派”,现在想想也算文革轶事。李案在网络上几乎重现了当年的所谓群众“大辩论”,不能不感叹国人好斗之本性。看来老毛所称“中国八亿人口不斗行吗!”有其很大的合理性,因之“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从旁观者立场去看这一场闹剧,其实其中很典型反眏了当下社会阶层分化严重民心难聚,民气飘浮,民风堕落。这个社会现象是不能仅用“仇富、仇官”情绪去解释得了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1 21:3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48 编辑

61# 读史拍案
哈哈,那是当时有名的“好派”和“屁派”。这回李天一案可笑称为“处(女)派”和“妓(女)派”
网上两派争论的帖子特点是,“处派”以骂爹骂娘,幸灾乐祸或泄愤为主,“妓派”的帖子大部分有些技术含量。
不过这个案子也类似重庆李庄案,也类似聂神探办的叔侄强奸案,法庭既全盘采信了原告说辞,又缺乏物证支持,证据链仅凭口供的所谓映证。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22 01:01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22 01:20 编辑

据知,强奸案是刑案中比较特别的罪案,尤其我国刑法条文对此案构成言简意骇,仅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为唯一构成要件,也就是女方一口咬定就难推翻,这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本意而致。但从李案来看既便杨女确属妓者搞苦肉计仙人跳的可能性并不大,除非她确有涉黑强势背景。由李某某本身所显露的人品素质和其成长环境看其当属失教不良少年,正常情况下的家庭教育,是以严父慈母为主的尤其对男孩子。父爱与母爱是不同性质的。正由于李家的老夫少妻之婚姻状况制约了父爱不得不纽曲变性了才形成李某某其实并未受到正常的父爱教育,从而结下苦果。此案最可能的真相杨女最多也仅仅是愿意出台伺候一人,连同时接待两人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而李某某绝对是于此道少年老成早已轻车熟路,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从李某某落网之时车上有女郎以及事后他电话回答李某问话的内容都能说明。不排除李某某在被劳教中更上了一层楼,学了不少损招,使之愈加走向不归路,这才是其致命危险。致于网上挺杨者骂爹骂娘多也非仇富仇官为因,这里有一个动物心态的交配权心结问题,原始社会和动物社会交配权是与食物占有权同等重要的。对于老夫少妻或老妇少夫都会引起人群反感是常情,没见杨博士取少妻同样被骂!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2 09:17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09:58 编辑

63# 读史拍案
李家招人恨之处几乎占全了,官、富、星、假唱大师、教子无方、老夫少妻、李到点不退、梦靠关系进总政、老李风流成性、小李劣迹斑斑、偷税漏税嫌疑等等,这回再来个强奸良家妇女,就差贩卖人口和吸食毒品了。难怪事情一出,主流媒体和网上民众同仇敌忾,批李、骂李是压倒性的。在全国声讨数月内,李梦二位家长居然一声不吭,不对被强奸轮奸了白领处子道歉,更令人愤慨的是李家一出声就是揭受害人的丑,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还得了?
拍案这句“此案最可能的真相杨女最多也仅仅是愿意出台伺候一人,连同时接待两人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而李某某绝对是于此道少年老成早已轻车熟路,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 前一半有些道理,而李衙内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则不成立。李某从金鼎轩出来后独自开车回家,杨女主动上了另一辆车尾随跟到李家车库。
案情逐步披露后,很多人注意到原告方从一开始报案是就撒了很多谎,李某一伙的辩解也有合情理之处,律师界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网络上这才出现了所谓李家顾的水军,我本人也是从那时候开始由“处派”转为“妓派”的。
这回跟以前被有些燕友说成自费五毛一样,我大概也会被不少人认为是免费水军。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2 13:34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13:35 编辑

转帖:谁是坏律师

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


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李案审理期间,梦鸽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上也批评了李在珂。李在珂进行自辩,并将兰和“贬损同行”的行为举报到了司法局和律协,同时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梦鸽一方提前公布律师辩护词,暴露了部分当事人的隐私。


被李在珂举报的兰和也是备受质疑的对象。有过丰富媒体从业经历的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针对李案发表了诸多成功吸引眼球的言论。深圳律师肖海峰谴责兰和使“案件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发展到其他辩护人”,这“不仅超出了律师行业底线,恐怕也超出了老百姓的底线。”


同样成为指摘对象的还有“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杀死两名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一度以“平民英雄”的形象出现在媒体报道和律师辩护中。近日他最终被执行死刑后,法律界开始质疑夏案律师的辩护策略。


广州律师王思鲁在他发起的一次针对李夏两案律师职业伦理的业界研讨会上,质问道:“夏俊峰案,是否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是否一定要把夏俊峰辩死?连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杀人,律师还坚持无罪辩护,这不是告诉老百姓:律师是胡说八道的吗?”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但是在其他一些同样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公议的标准似乎又悄然变化了。“刘志军案”仅3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辩护律师钱列阳因此被批评为“不死磕”,配合表演了一场审判。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已就李案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开展调查。尽管在栾少湖看来,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定位是明确无疑的,但他不赞成处分兰和。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言论,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一种没有法定规范的新的法律服务形式。栾少湖认为,法律顾问应当尽谨慎义务,只对委托人发表法律意见,是否对外发布,则是委托人的权利。


此次兰和的行为引起争议,栾少湖将主要责任揽到律协身上,他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律师协会应该及时细化研究新时代和新平台上的律师行为,出台行业规则,“行业规则也应该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不应该处罚”。


行业规则不甚明了的背后,是中国律师的角色在复杂的多方认知中,一直未取得统一认识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义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律师则被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栾少湖对刑辩律师定位的解读正是建立在新律师法提出的新理念之上。


定位表述从国家到社会再到服务具体的当事人,中国律师的法定“身份”越来越接近现代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定位。然而这并不代表律师的定位因此就明晰了。


新律师法在提出新定义的同时,也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具有公共性的一种职业,这也无可非议。但这项规定却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


2010年,“李庄案”第一季二审判决不久,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还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以往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律师法中律师的第三项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做出的解读,也不过是“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出钱请律师来推动法治,那么他们更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来帮忙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自己。声势浩大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随着“李庄案”第二季的展开,也偃旗息鼓,渐渐淡出视野。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对于律师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职能的认识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体现在对自身职业定位的认识之上。“死磕派律师”中的大多数认为,他们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上,死磕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另外一些律师则可能更看重这个职业“维护社会正义”的属性,力图推进制度进步,超越个案,实现更大的公义。


这种认知上的差别,直接导致了衡量“好律师、坏律师”的不同标准。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律师治理的逻辑


上述某省律协领导向《南风窗》分析道,律师的职业准则模糊和定位混乱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律师个人,根本还在于缺少有效的律师治理机制。


律师制度虽然在“文革”结束后迅速得到恢复,但直到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协才在律师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该方案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但是这种“两结合”的体制并没能弥合业界争议,据上述律协人士分析,机制欠缺的情况下,“有些事情正在向自由化的方向蔓延”。


然而吊诡的是,有关方面对律师的控制不可谓不严。2002年,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直接牵扯出44名涉案律师。2003年,司法部对多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进行调研,发现涉及行贿律师多达88名。诸多法官和律师的窝案引起了最高层的注意,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司法部于2004年开展了首次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整顿活动,要求每个律师都参加教育整顿活动,撰写学习报告。当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前述“李庄案警示教育”活动可谓这种全国律师“整风”的延续。


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在短期内或许有遏制效果,但却似乎欠缺长效。近日,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实际上,多项规范律师职业的机制和制度随着运动的展开已经逐渐建立起来了。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惩戒规定,并在各地律协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行为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律师惩戒委员会。2010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但受制于目前体制下各方行动的隐秘逻辑,这些规则并没有充分落实。


“两结合”的治理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共享对律师的处罚权,但是律协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进行训诫、通报批评等软性处罚,而涉及到吊销执业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等真正有威慑力的处罚,只能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来处理。某律师业发达城市的一名律协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律协的地位其实非常尴尬,没有脱离行政机关的控制。


各地律协的会长基本上都由执业律师担任。上述市律协工作人员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权力较小,但是在维稳有关的问题上,经常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这方面对律师的控制相对较严。例如,2006年3月,《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要求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


对律协来说,一方面缺少行业充分自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意愿上也不太愿意过多处罚律师。据上述某市律协工作人员透露,该市律协平均一年收到150到200件针对律师的投诉,最终正式受理的大概有十几宗,而受到行业处分的则只有几宗。他分析,律师目前在整个体制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协更趋向于替律师出面维权。


“两结合”体制的下各方主体的隐秘逻辑,导致律师职业内部缺少足够的监督和治理。上述某省律协人士评论称:“诸多不当行为没有制止者,没有官方和协会的声音,这是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的最大原因。”


一场官方针对部分律师群体的摸底活动正在展开,而舆论场上,中国律师的公众形象走向了前所未有的矛盾态势,在这关口,律师将走向“分而治之”,进入更激烈的纷争状态,还是树立行业共识,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净机制?这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3 23:20

转帖
乞丐王子罗宏全于2013-10-23 08:43:42编辑过
在李家决定上诉 ,乞丐也曾经与律师朋友们之间,私下做过交流。凭借多年研究中国刑案的经验,结合对李案各方面初步的了解。今天,乞丐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读李天一案。

关于李天一案,乞丐和很多网友一样,虽然没有过多介入、深入。但一直很关注该案,并曾一度接触。

李母梦鸽曾邀请中国12位顶级专家,在北京友谊宾馆做了一场专家研讨会。乞丐也参与了那次会议。

会议开始,首先是相关人员详细的向与会众人介绍了李天一案情。现场随即播放了与李案相关的所有监控录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乞丐并没有接触该案卷宗。

接下来就是来自中国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律协等众位专家出场。专家们从刑事侦查学、刑事法学、刑法学、法医鉴定等方面解析李案。这些个个都是学贯中外的大师级专家。他们解析李案思路清晰、精妙绝伦。

假如该案发生在其他国度,法官绝对不会无视专家们这些宝贵的意见。

会议结束,乞丐独自一人离开,并没有与专家们共进晚餐。


“李天一案二审,李仍难逃6—8年牢狱之灾”。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的刑事案件,其冤假错案的产生大致有以下三种状况:
  (1)、由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有限,在侦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2)、办案人员受贿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恶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3)、领导硬性决定导致的冤假错案。
  (4)、案件遭遇强大社会舆论的裹挟。

那么,我国的律师们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又起到么样的作用呢?下面,乞丐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当冤假错案产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一考虑的就是,找一个好律师,希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然而,在律师介入后,如果遇上(1)、(2)类因办案人员的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大多数律师都会竭尽所学,尽力而为。即便是这样,目前在我国,此二类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平反的百分比率还是令人堪忧的。如果遇上(3)、(4)类,领导硬性决定导致与遭遇强大社会舆论裹挟等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无论律师如何努力,获胜的希望都是十分渺茫。

即便是这样,大多数追求正义的律师仍然选择顽强抗争。比如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她们依据事实认定念斌案属于冤假错案,毅然据理力争,七年内念斌四次被判死刑,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四次从阎罗殿内抢出念斌!她们顽强地抗争,永不言放弃,足以震慑那些冤案的制造者。堪称中国律师界的楷模。所以,有正义感、有能力的律师对案件的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们再回到李天一案。该案汇聚中国刑事案件所有病毒于一身。事实上,问题的严重性远非止于此。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使一个原本普通的案件,演变成轰动世界的千古奇案。

网络舆论的巨大杂音,成功的绑架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网民的意识形态;迫使公、检、法、司、政府“就范”;最终重判李天一。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网民们受舆论导向,已经各自固定了对李天一案的见地,无论是对还是错,这种见地基本上已经根深蒂固。

并且,多数网民缺乏对事情的深层分析能力,加之对案件真相了解甚少,他们知道的只是从新闻媒体爆出来的那些经过无数道审批程序的文字而已。舆论引导得多了,在脑子里无形中就形成了他们的观点,所以,他们很容易视与自己见地不同的,素不相识的、莫名其妙的人为死敌。只要在网上发现与自己见地不同的言论,立即像疯狗一样的狂呼乱叫。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他们自身的是非观混淆,和分辨事物能力有限,还暴露了中国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的严重缺失。如想改变这种畸形的意识,却是非常艰巨的难题。因为在李案中,这种畸形意识在网络上占绝对份额。

基于上述诸种因素,当二审法院决定受理李案时,二审法官们的心理同时也蒙上厚厚的阴影。李案对他们来讲,绝对是一个大个的烫手山芋。

和一审法官一样,二审法官首先必须面对庞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特别是,随时可能面临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

李案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对法官而言一个字:“难”!对全中国的律师而言,无论律师的知名度高低,无论律师的能力大小,李案都是一个癌症,一个晚期的癌症。

二审法官如何量刑李案,这是广大网友最关心的话题。无罪释放想都别想。即便减至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法官都难以承受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八辈祖宗都会跟着遭殃。如若维持一审原判,似乎也说不过去。

网友们可能会问,二审究竟会如何量刑呢?据乞丐推测,可能会改判6—8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度,对梦鸽而言可能是一个小小的“安慰”;对支持李家的网民而言,可能“勉强”也能接受;对反对李家的网民而言,他们可能也不想赶尽杀绝。这似乎就是一个很折中的量刑了。即便李家不请律师,只要上诉,其二审结果也大致是这样。

记得网络曾经一度传言,说梦鸽放话:“中央某个高官会出面帮她”。乞丐不信。试想,哪个高官愿意自找麻烦、惹火烧身?即便是朝廷,在没有彻底弄清楚案件真相的情况下(李天一案至今还是一本糊涂账),贸然干预,也将必然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反对者更加疯狂,支持李家的网民也会黯然退却。假如处理不当,严重的甚至危及江山社稷。

李案原本是一个普通案件,由于网络的发酵,病变至今,竟然是如此的恐怖。

朝廷管不了,律师辩不了。网民们会问,李案就这样死定了?

乞丐以为不然,只要是这个世界上发生的问题,都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难度有大有小罢了。要解开李案死结,说难不易,说易不难。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24 10:53

本帖最后由 叮咚 于 2013-10-24 10:55 编辑

重发,编辑一下。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24 10:54

本帖最后由 叮咚 于 2013-10-24 10:56 编辑

楼上文章是狗屎,俨然游民,律师,法学家,刑事学家,社会学家于一体,最后个人见识泛泛而谈,没有新见地。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24 15:00

就本朝刑律所定该罪构成要件看,一审判决结果沾不上冤假错的边,处也好妓也罢都在妇女之列,享有同等的受此法条所保护的特定权利。至于量刑幅度,若按法条去扣,李某某判十年属普通单打一强奸罪顶格、二人以上轮奸款起步刑,也不能算重。当然对于一个尚在学龄的孩子十年徒刑足以毁灭其人生是不是过于严酷?四十岁以上年龄的人都知道当年邓小平主政办的一起朱德孙子流氓案,不也就是与一些妇女发生性关系了吗,还不是强行发生,不是判了死刑了嘛!还有上海二陈一胡流氓案,都不是强奸性质,不都没有因他们高干子弟身份而免死吗?在那个年代,只要沾上轮奸,首犯决逃不脱判死刑的!当然现在时代不同了。有李某某那句“上!弟兄们”他就跑不了首犯,法院没在此团伙案中分主从犯还真是照顾李某某了。中国传统道德有道:富贵不能淫,此处的“淫”不单单是专指奸淫,但奸淫是为富不仁最直白的表象。没见贪官们都养情夫包小三,然而贪官直接出事于情妇小三身上也最多。李某某案要说冤绝对不冤,善恶终有报。可怜他是替他上一代之恶受报应也!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0-24 17:00

69# 读史拍案 说的很有道理啊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6 10:49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10:50 编辑

69# 读史拍案 朱德之孙因聚众淫乱而获死刑,按当时说法是顺应民意,也是当时法治概念淡漠,人治为主的政治产物。
如果中国司法依旧是当时那种情形,李庄二季检方不可嫩撤诉,聂海芬办的铁案也不可能翻案,聂树斌冤死更不会为人知晓。
李天一案之所以引起正义,有那么多刑辩律师质疑此案,就是因为原告方有太多经不起细究的疑点。这件案子的一审判决就是一件顺应舆情的杰作。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6 22:59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23:02 编辑

据称本案受害人心情尚未恢复平稳,因此而不出庭二审。这意味着这出戏没了女主角,看头不大,改判也绝无可能。
这下可谓民心大快,酒吧和陪酒女更愉快。提起裤子不认帐不好使了。
二审尚未开始,网上不维持原判某某地方人民绝不答应的呼声已经铺天盖地,党和政府这回又要顺应民意舆情啦。
我估计李家二审认罪赔款的可能不大,少判两年相比今后无翻案机会意义不大。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27 16:01

法律事实与实际事实是有所差异的,关键是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法律事实是经合法证据证明确有的事实而不是凭部分表象加想当然的推论。至今为止挺李论仅有被害人身份的间接证据,并无其确曾在什么时侯向谁卖过淫的确切证据以证明其确系妓女。该女同时受五男性侵却俯拾皆为证,一弱女限于时下社会谋生不易于谋生劳作中惨遭偌此祸端,理当奋而争取所受伤害赔偿无可厚非。加害主角李家自事发之始即百般耍赖,反口泼脏,极显为富不仁品格低贱。有道是人在做,天在看,自然界有其平衡法则的。实际李家此时当扪心自省作了什么缺德事了遭此天谴现世报才对。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8 06:32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8 06:34 编辑

73# 读史拍案 关于李家为人我与你没有分歧。
我为什么另开一楼议论二审,原因就是有些人除了谩骂就是幸灾乐祸。
"李家水军"越来越多,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即没拿钱又背骂名也要质疑此案,不是李家钱多而是此案疑点多多。
我早说过二审有看头没判头,扬处女不出庭连看头都没了。这案子从一开始就已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名不公开审理。李家受到的"保护"就是将李天一称为李某某,原告才是不公审的受益方。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29 18:45

金水桥撞车事件是否波及李案二审?眼下急需一件热闹事转移众人眼球,本周末即将不公开审理的二审可是个好题材。说不定会请女主角登台呢。
作者: 封不怕    时间: 2013-10-30 23:15

不关心这些新闻,主要是没心情搭理。这案子估计改判不了,法官们就这德性,不讲什么法理只讲政治。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30 23:16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30 23:19 编辑

女主角登台是绝无可能的事,强奸案即便没有未成年被告,因属涉及个人隐私也是不公开案件,被害人绝对受保护。她不愿抛头露面出庭谁敢强制?有问题人家有代理人!
作者: 雨季    时间: 2013-10-31 01:27

金水桥撞车事件是否波及李案二审?眼下急需一件热闹事转移众人眼球,本周末即将不公开审理的二审可是个好题材。说不定会请女主角登台呢。老程 发表于 2013-10-29 18:45
唉,看来老程也中毒了,把金水桥和狗血案连在了一起。

10年重了点,判个5-7年吧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31 08:52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31 08:54 编辑

78# 雨季 我的确有中毒的症状,一方面认为李衙内不值得同情,另一方面又看出"受害人"疑点多多。尤其是主流媒体罕见地顺应民意,光这点就让我觉得疑惑重重。聂海分还有人再提吗?聂树斌的冤魂还有人继续关注吗?
至于二审已无悬念,李家不会认罪赔钱,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0-31 09:15

78# 雨季 我的确有中毒的症状,一方面认为李衙内不值得同情,另一方面又看出"受害人"疑点多多。尤其是主流媒体罕见地顺应民意,光这点就让我觉得疑惑重重。聂海分还有人再提吗?聂树斌的冤魂还有人继续关注吗?
...
老程 发表于 2013-10-31 08:52
减一年,9年。理由,没有!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31 09:45

减一年,9年。理由,没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31 09:15
这要看导演是否想谢幕,二审不当庭宣判的案子很多。导演想结尾,李家即使不认罪赔钱改判8年都有可能,而且扬处女绝不会继续打民事索赔官司。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31 14:36

此案结果似成定局大致无悬疑,但由此案所牵引出的案外噱头有可能成为后遗糾纷。象宋祖德曾爆李某某非双枪嫡子,梦虽当即有所回应要追究大咀誹谤造谣责任,但并未见诸实际行动,不知是否在等刑案尘埃落定?按说若无此事双枪也不会饶过大咀瞎掰。据搜狐讯报,双枪已病重入住301就医,看来受打击不小,这其中也可能非仅因李案缘故吧?大咀公开挑唆要双枪去做亲子鉴定无疑当众羞辱,74岁也算上高龄了,再有胡郎随伺,身子骨补不及补亏虚难免,遭此一击怎得不卧下!难怪李案一审宣判当天记者于校门口撞见他时说我们家出大事了,我现在情况很不好!唉!娇美少妻,看似艳福齐天,怎知其实非福!这眞是自然界有其平衡法则,亦即福祸相倚,为人还是本份莫过分得安逸!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0-31 21:21

82# 读史拍案 二审法庭因李新聘家律师申请延期,二审已后延,原告和同案魏家律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有无新证据上,没料到李家使了个拖刀数,被虚晃了一把。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0-31 22:22

讯报称李家所提交新证为他家律师按同案几个的指证到现场找矛盾所摄的视频,诸如:证词有被害人在现场由床与墙的夹缝掉到床下情节,新证称床与墙间夹缝几无根本不可能掉下人去、证言有被害人以头撞电视柜但实际电视柜很高被害人的头根本够不着,等以辩驳同案证词不实。我想同案恐不致于去编这种情节吧,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律师按李家的要求往无罪上辩肯定要价不会低了,不搞一点应付李家的东西能交得了差吗?
作者: 老独步天下    时间: 2013-10-31 23:13

一审宣判后,好几家大媒体,就记者所调查的案件经过,做了报道。可以看出,不同媒体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在经过的描述上,还是认为案情“存疑”的。
除非,你说所有的媒体都被李家买通,除非,你说不同报社的记者的采访调查都不可信,否则的话,我们还是不要那么笃定地以为,一审就是无懈可击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1-1 06:33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06:34 编辑

李家律师费劲扒拉找出点新证据,二审未开庭又被曝光,何人所为?对谁有利?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1-1 12:22

李家聘请的二审辩护是张起淮,他曾为国足守门员安奇涉嫌强奸案做无罪辩护并胜诉。无巧不成书,安奇那案子所谓受害吧女的名字是杨晓娟,这次天一案扬处女叫扬晓花,新时代的杨门女将啊!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2:56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1-1 14:32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1-1 14:36 编辑

除非照片上的女 青年都是李双江的亲属,看了这张照片还有哪个女生的家长敢让自己的孩子报考军艺!这张照片可以转给总政纪委,问问是不是李老师只带女生不教男生,为什么相片上没有男生?对女生左拥右抱合影表现了什么情调?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1-1 15:15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15:18 编辑

这就是李老师的特色啊,军艺人人皆知。不是没家长敢而是上赶,每年报考他研究生的都是女孩儿,这叫投桃报李。
姑娘不在意、姑娘爹妈不在意、他梦姑姑也不在意哦。
据说李老师现在已经很让女生们有安全感啦。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11-1 15:45

无怪乎他们家硬要把强奸说成为你情我愿的好事,大开眼界!一夫一妻制之下这种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的显然是性权力的不公,即便没有其子轮奸案,激起民愤也是早晚的事。我就说天一是为上一代受报应吗!上辈人失德下辈人遭难啊!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6:29

童鞋们,有正义感的燕友们,大家一起站出来吧,让我们一起唾弃李家这个欺男霸女,男盗女娼的苟屎家庭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1-1 17:23

李家为人再次,比起真权贵也是小巫见大巫,受到这么多痛骂就是报应也该差不多了。
我早说过薛蟠嫖过的窑姐成不了尤三姐,原告扬处女谎话连篇也不是杨三姐。
审案要公证依法,判案凭的不是民怨。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9:30

鲁提辖痛打镇关西,镇关西并没有犯死罪,可是被鲁提辖活活打死,但是看水浒的人人叫好,现在李家欺男霸女,为非作歹已久,今天网民替天行道,打倒李家一个是一个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1-1 19:41

楼上这样说要不得!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9:43

为什么要不得,人在做,天在看,有果必有因,今天李家沦落到人人喊打,那是天报应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1-1 19:46

为什么要不得,人在做,天在看,有果必有因,今天李家沦落到人人喊打,那是天报应
100d161 发表于 2013-11-1 19:43
这里就你天天喊打,要打也容不得你打,容你打,你也没有资格喊别人打!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9:49

一个网民是小人物,但是千千万万个网民出于公愤通过网络联合起来,那就超过鲁提辖十倍、百倍,李少爷二审被重判绝对逃不了
作者: 100d161    时间: 2013-11-1 19:50

如果你认为我犯了法,可以去公安局举报我,我不怕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11-1 19:53

一个网民是小人物,但是千千万万个网民出于公愤通过网络联合起来,那就超过鲁提辖十倍、百倍,李少爷二审被重判绝对逃不了
100d161 发表于 2013-11-1 19:49
公愤不是你喊得出来滴,重判或轻判也不是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少像五毛一样,鼓动个啥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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