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蒋文中写得最烂的一段,就是他在没有举出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 全凭自己的分析、感觉和猜测,就主观认定,571是于新野为了报老毛“横刀夺爱”之仇,不仅参与了杀毛,而且还效仿当年“武松血溅鸳鸯楼”时,在现场留下“杀人者,打虎武松也”的壮举,故意将《571工程纪要》留在秘密据点将军楼里,以备后查的“骇世奇谈”。 关于这一点,蒋先生是这样表述的:“笔者认为,他们是要晓谕天下,昭示后世他们做了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笔者认为,于新野还留下了他书写并保存的《‘五七一工’程纪要》,作为他的历史交代”。 笔者不禁要问一句:既然如此,周、于二人,为什么在直升飞机上,还要撕毁“林彪手令”呢? 四、厘清“可能性”和“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厘清主张者的举证责任和思辨逻辑。 关于如何看待“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无论是舒云、史学,还是何蜀,从来都是根据已有的事实和破绽,提出某种程度的质疑,而不是轻易地下“是与非”的结论。笔者查到史学关于这个问题的原文,转载如下:“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个半小时中发生的事,就没有办法弥合上述当事人所作证词之间的矛盾。那么,记录着‘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就有来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就有‘伪造’之嫌!” 请注意史学在这里使用了“如果”条件句和“之嫌”的句式,也就是说,即使如果的条件满足,也只是“之嫌”,而不是“肯定”。这就为最后搞清林彪事件真相,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蒋健先生在这个问题上,虽然举证了周、于等人在将军楼中曾逗留了一会儿的事实,但这只能说明他们几个人,都有留下571工程纪要的“可能性”,却不是“确定性”;虽然部分地说明了那“一会儿”的问题,但却远没有解决剩下来的66个多小时的时间空白问题。至于蒋文中关于于新野是刻意留下571纪要,以铭心志的“说法”,恐怕连“可能性”都算不上,最多就是“胡思乱想”而已。 指出某种“可能性”的存在,就象通过空间一点,可以做无数条直线一样,完全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确定性。如果蒋先生以为自己举证了周、于等人有可能在将军楼里留下571工程纪要的问题,就算是“破解了《”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的话,那么,就是犯了混淆“可能性”与“确定性”,这个基本逻辑概念的低级错误。 毋庸讳言,多年来,在林学研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正方”和“反方”,两种意见。以官方为代表的“正方”认为,所有举证都是“真”,都足以证明对林彪集团“实施两谋”指控的主张是“真”。以绝大多数民间人士为代表的“反方”,则对“正方”所举证据“存疑”,认为尚不足以证明“正方”的主张。 从思辨逻辑的角度看,“正方”要证明他的主张是“真”,就必须以其举证的“确定性”和“充分性”,来证明其主张的“绝对性”、“唯一性”和“正确性”。因此,“正方”的举证和论述,绝对不允许出现“可能性”、“相对性”,这样“似是而非”,即“莫须有”的东西。 反之,因为“反方”是从“存疑”的角度提出问题,所以只需要从“证伪”的角度,指出“正方”的主张,并不具有“绝对性”、“唯一性”,就足以推翻“正方”主张的“正确性”。 这一点,有中学数学常识的人都很明白:如果你要提出一条定理,那么,你必须以“充分”的论据,来证明这条定理是“绝对、唯一”正确的,而不是“可能”正确的。相反,质疑你的定理的“反方”,只要说明你的定理在“某种情况下,是不成立的”,也就是指出你的定理的“相对性”,就足以推翻你的定理。 这种逻辑思辨的原理,在法律上,就引伸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举证原理和“疑罪从无”的法学原则。 今天,既然蒋健先生在“571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上,支持“正方”的主张,那么,你就要先摆正自己的“逻辑思辨”的角度,就要以举证的“充分性”,而不是“可能性”,来证明自己主张的“绝对性和正确性”。遗憾的是,蒋先生却搬出所谓“可能性”,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这样难免就要闹出笑话来! 最后提醒蒋先生,如果你真的有志破解这个“《‘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那么,(1)你就必须找到于新野把“571工程纪要”,留在现场的直接证据。比如,不仅现场留有于新野的指纹,而且笔记本上,也同时留有他的指纹,抑或还能找到一些其他的,但确凿的旁证。(2)你就必须找到周、于等人离开现场后,再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光顾”过将军楼的确凿证据。否则,遑论什么“破解此谜”的大话?! |
来源: 共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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