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程来看,你和酒店是约定了开瓶费的,只是数额没有约定。如果开瓶费的数额比酒本身的价格还高,这就明显不合理,你和酒店应该好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只好去法院了,我相信法院会判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
金秋 发表于 2009-12-1 14:17
许多饭店的“开瓶费”都有超出酒水本身的价格,这既包括服务价值,也是一种变相的惩戒信号——拒绝客户自带酒水。

楼主的问题是,在知道饭店需要收取开瓶费之后,未能直接协商清楚“费用”的额度,而自行其事,这本身是违反餐饮业“规矩”的。

换一个角度来思考,饭店的服务与环境设计,本身就是吸引客户消费,而不是吸引客户“自带酒水消费的便利”。否则,饭店的营业收益就无法计算。

所以,开瓶费的潜规则,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意义的。
10# 天边外  


“楼主的问题是,在知道饭店需要收取开瓶费之后,未能直接协商清楚“费用”的额度,而自行其事,这本身是违反餐饮业“规矩”的。”————未能就开瓶费的具体价格进行协商,酒店也有责任,怎么能 ...
金秋 发表于 2009-12-1 14:33
你想想看,如果你拿着家里的二锅头,捧着大西瓜等等食品,或者去豪华的夜总会,或者去五星级酒店,找一个装饰精美的包房,开一张圆台面,亲朋好友们聚集一起自行消费,你让饭店收取什么明目的费用呢?是不是也太杀餐饮业的风景了!
狗屁惩戒信号,如果那小子是个天边外的货色,我一定揍得他满地找牙。
李旧苗 发表于 2009-12-1 14:39
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惩戒信号——比如饭店有开瓶费,公用事业有过期罚款金。

比如图书馆,水电煤账单等过期的罚款金比例,都远远超过股市的投机收益。。。

旧苗的大牙遇上此等国营企事业的迷踪棉花拳后,如何笑场?
19# 金秋

路边小店对你的客户身份,与自驾车、携带名酒并没有任何“事先”的约束要求,而你也不能“指控”路边小店对你的形象价值有分享的企图。所以,两者相安无事。

但是,若你在路边小店自带名酒自斟自饮,显然是既享受了小店内的环境服务,却又剥夺了小店内“普通酒水”的“被消费机会”,从而打压了路边小店的营业收益。
22# 李旧苗

“消费者保护协会”的通知,无法抵消“餐饮业”的潜规则。这是公开的秘密。
24# 李旧苗

酒能乱性,潜规则未必自乱,但你与潜规则之间的冲突根源是由你的“偏执心理”作祟。

举例,如果一帮朋友在饭店内用餐,席间,主人拿出一瓶自己珍藏多年的名酒与大家分享,他与服务员可以协商“免收开瓶费”的意思。

这种例子也常有。 俗话说有事好商量。
32# 心中有刀

哈哈,怎么就这样OK了?是不是该让前后观点的认同双方进行票选公决?
本帖最后由 天边外 于 2009-12-3 14:55 编辑

65# 李旧苗

旧苗怎么还在糊涂中?

之所以说“开瓶费”是餐饮业的潜规则,就是因为这种规则的实际执行中有“随机应变”的协商余地。

作为饭店方,有义务餐前当面说清;而作为顾客可以现场“议价”或者告退~~毕竟这是商业坏境,非强制性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不甚明了的状况之下发生纠缠和争议,那么,也可以事后“调解”。旧苗灵活地要求请出饭店总经理或客户经理的说辞,就是一种用消费服务的名誉打压对手的手段。

万一,双方都有情绪化的表现,后果自然亏的是顾客。因为“事后”的争议,属于“服务”已经享用后的结果,或多或少的代价总是让顾客承担的。

除非旧苗是有备而来,专门来取证或打压这种“潜规则”的不义之举,那是后话。

再举例说,如果旧苗因为个人疏忽拖欠水电煤账单,按照过期迟纳金的比例计算,可能罚金也会超出账单金额,难道旧苗会有兴趣与官商的“自定章程”打官司么?

图书馆的例子也同样。过期几个月后的迟纳金可能超出了原书的价格。
旧苗:我感觉你有点乱了,你现在讨论的问题似乎是酒楼该不该收15%的开瓶费,而不是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
听月小筑 发表于 2009-12-3 14:56
开瓶费该不该收,他管不了;
开瓶费收费太高,他逃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