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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3 23:00 发表 立法导向不一样的话,法律效果则完全不同。如果限定了婚姻持续时间的,则分离是常态,延续是非常态了。也许人们反而珍惜相处的时间了。 “应当终止婚姻关系,除非想要延续”与“应当保持婚姻关系,除非想要离婚”是大不一样滴。 比如说“某某是位好同志,虽然有些缺点”与说“某某是个坏人,虽然也有可爱之处”效果完全不同滴 。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5 12:37 发表 "那么如何处置那些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 很简单,设立婚姻关系的有效期并不否认离婚制度。有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可以协商离婚或者提起离婚诉讼。只是需要花费时间。
原帖由 初十 于 2009-3-15 13:20 发表 一个问题:你需要天长地久的爱情吗? 于我来说,爱情就够了,无论是一秒还是天长地久。 事实上,如果只能两选一,我宁愿不断地拥有一份份爱情,也不愿意一份天长地久地老天荒的爱情。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5 14:41 发表 有效期一说可以使大部分懒人(懒得经营婚姻又懒得离婚之人)自动摆脱婚姻的羁绊,而且可以寻求新的爱情。 10年有效期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个可以商量,是5年或者8年。或者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
原帖由 花间对影 于 2009-3-15 17:06 发表 俺脚得,很难兼得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