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楼说的那是由爱情转化为亲情。

回26楼

无需修改法律滴。
有意要延期的,那不需要另行申请登记了。不想延期的,那就直接办理离婚证明好了。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3 23:00 发表
立法导向不一样的话,法律效果则完全不同。如果限定了婚姻持续时间的,则分离是常态,延续是非常态了。也许人们反而珍惜相处的时间了。

“应当终止婚姻关系,除非想要延续”与“应当保持婚姻关系,除非想要离婚”是大不一样滴。
比如说“某某是位好同志,虽然有些缺点”与说“某某是个坏人,虽然也有可爱之处”效果完全不同滴
我看你是说着玩的,也就随便一答。
婚姻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契约。因为人的感情不是商品,而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精神产品,保鲜期更是因人而异。如果立法的导向是建立在假设人的感情都有10年之久的基础上,那么如何处置那些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这就会牵涉到违约乃至赔偿的问题。除非每1-2年做一次延期登记,但这样一来的话,那婚姻制度实在也没多少存在的价值。
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法律承认同居的合法化,当然,考虑到中国包二奶现象普遍的国情,法律只宜保护未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在西方不少国家早已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国外不少地方把婚姻期长达10年以上作为双方可以平分家庭财产的法律依据。当年汤姆-克鲁斯和妮可离婚,他就赶在结婚10年还差几个月时递交了离婚诉讼,此举普遍被人认为他不想分一半家产给妮可。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5 12:37 发表
"那么如何处置那些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

很简单,设立婚姻关系的有效期并不否认离婚制度。有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可以协商离婚或者提起离婚诉讼。只是需要花费时间。
那有效期一说就很多余了。再说,10年有效期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原帖由 初十 于 2009-3-15 13:20 发表
一个问题:你需要天长地久的爱情吗?

于我来说,爱情就够了,无论是一秒还是天长地久。

事实上,如果只能两选一,我宁愿不断地拥有一份份爱情,也不愿意一份天长地久地老天荒的爱情。
这是本贴中最精彩的答案,偶以为。
原帖由 何萍 于 2009-3-15 14:41 发表


有效期一说可以使大部分懒人(懒得经营婚姻又懒得离婚之人)自动摆脱婚姻的羁绊,而且可以寻求新的爱情。
10年有效期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个可以商量,是5年或者8年。或者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
蓝体部分的人何必结婚呢?
没有约束力的有效期---你前面已经说了还是可以随时离婚滴,要它做甚?拿来当摆设吗?
再说,婚姻和爱情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分离滴。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婚姻对象不是最爱的那个也是常有的事。
先享受昙花一现的爱情,再拥有天长地久的爱情,貌似比较完美滴说。
原帖由 花间对影 于 2009-3-15 17:06 发表


俺脚得,很难兼得的说~~~
有的人可以,有的人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