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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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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1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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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的帖子
鉴于爱情是短暂的,当初的爱情在长久的婚姻之后演变成了亲情。为了赋予
人们不断追求爱情的动力和权利,建议在婚姻法中规定一条:
“婚姻关系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双方合意要求延期的,则另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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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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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楼 的帖子
立法导向不一样的话,法律效果则完全不同。如果限定了婚姻持续时间的,则分离是常态,延续是非常态了。也许人们反而珍惜相处的时间了。
“应当终止婚姻关系,除非想要延续”与“应当保持婚姻关系,除非想要离婚”是大不一样滴。
比如说“某某是位好同志,虽然有些缺点”与说“某某是个坏人,虽然也有可爱之处”效果完全不同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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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3-1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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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处置那些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
很简单,设立婚姻关系的有效期并不否认离婚制度。有3年、5年或7年之痒的婚姻可以协商离婚或者提起离婚诉讼。只是需要花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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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发表于 2009-3-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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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9-3-15 13:18 发表
那有效期一说就很多余了。再说,10年有效期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有效期一说可以使大部分懒人(懒得经营婚姻又懒得离婚之人)自动摆脱婚姻的羁绊,而且可以寻求新的爱情。
10年有效期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个可以商量,是5年或者8年。或者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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