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的今天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5 20:24 编辑

五年前的今天
    五年前的今天,200492,我在荷兰进行博士论文答辩。论文答辩被安排在下午4点至5点。一个小时的答辩时间是法定的。前面15分钟答辩人陈述,后面45分钟由答辩委员会委员轮流提问。其中有我导师Hans de Doelder教授、中荷教育研究中心主席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Vincent Mul博士,还有几位我不认识。但是导师一般不提问。我认为自己的前期表现一直很好,15分钟的讲演伴有PPT展示,委员们的提问基本上在我准备的范围之内。在我回答完第6个委员的提问时已经455分了,轮到Vincent博士发问了,大家都注意到答辩已经进入了尾声。
        Vincent比我长一岁,他声音很高,语速也很快,我注意力高度集中,树起耳朵捕捉他的提问,可是他迟迟不提问题,他一方面表扬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刻苦,印象最深的一句是:I experienced your labor.(我见证了你的努力)。另一方面他对我论文中提到的金融秘密与反洗钱的关系很感兴趣,他长篇大论地讲述着他对金融秘密的看法,还列举不同的国家对于金融秘密的不同规定。现在想起来,他是善意地帮助我消磨时间,可是当时的我并不领情,我非常纳闷:Vincent,你讲了那么多,你究竟要提什么问题?
    突然,我觉得眼前一阵漆黑,一直站在那里将近一个小时的我再也支撑不住,我晕了过去。之后一无所知。事后回想,紧张、疲惫、很久以来的睡眠不足是导致我虚脱的一系列原因。有趣的是,后来在听录音时发现,在Vincent正讲得起劲时,只听得哐啷一声,我倒下了,Vincent的声音嘎然而止,而我这里却有一个微弱的声音:“What’s your question?”在荷兰人决定送我去医院之时,在失去意识大约15分钟后,我终于苏醒了过来。我逐渐回忆起来了,原来我是在荷兰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到最后几分钟时我晕了过去,我想:完了,明年还得要来荷兰答辩。
    答辩委员会主席原本要我补足最后的5分钟时间,但是看到我十分虚弱,于是决定召集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委员们在隔壁房间评议,我自然不知道他们将如何评议?事后我导师跟我开玩笑说,如果必须要补足最后5分钟时间的话,他将要求Vincent的提问占满剩余时间。只要时间一到,答辩自然终止。
    最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了:鉴于Ms He的英语论文写得不错,鉴于Ms He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数篇英语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学术杂志上,鉴于Ms He在答辩的前55分钟表现一直很好,尽管在最后的5分钟里发生了一点小事故,仍然决定授予Ms He博士学位。我当时还是很虚弱,当听到主席宣布的决定时我禁不住哭了。我导师将一个由答辩委员们签了名的装在一个绿颜色圆柱桶中的博士文凭捧给我,很多人过来向我表示祝贺,没有来得及提问的Vincent博士也来到我跟前,一个膝盖跪在地上,对我说:“My knees to you”,然后在我脸颊上轻轻地吻了三下……

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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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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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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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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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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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木匠

谢谢老木匠!
两者皆有之吧。我不能长久站立的,大概个子太高了。
哈哈,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
不过,俺也要实事求是,有的人照片比本人难看,有的则完全相反,俺属于后者。
不能长久站立,现在这个教书职业有点累吧

应该是低血压吧,个子高,血压低,突然变换体位、长久站立会头昏的
老木匠 发表于 2009-9-3 12:00
教书职业是有点累,好在课时不是很多。一周三次至多了。
不知道究竟是低血压还是低血糖,反正已经晕过一次了,下次再晕也不怕了。
不过,事后想想有点害怕,竟然没有任何前兆人就没有意识了。所以常常提醒自己不要太累。人是很脆弱的。
主帖写得好,生动、紧张。

真没想到博士论文答辩会是这样。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9-9-3 12:16
谢谢!流水账而已。
荷兰导师很幽默,他说:我带的博士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形,因此我很难忘记你。
5# 何萍  
25531
这是晕倒前的何萍MM吧?
实在难在想像,看来,优雅的气质真是天生的。
周泽雄 发表于 2009-9-3 12:23
谢谢泽雄兄!
荷兰一朋友送我一个像框,把这张照片放在里面,取名为:
The last minute before felling down.
17# 李大兴

多谢总舵表扬!荣幸之至!
紫壶、平平、快乐姐姐,言过其实啦!不过,听到赞扬的话还是很开心,俺把它当作补药吃了。
在论坛的众姐妹中,俺肯定属于很愚钝、刻板的一类,哪像你们,一个个吟诗作画、能说会唱的。
因此,总体上俺还是很自卑的啦。
何萍MM是我见过的最漂亮的女博士。
金秋 发表于 2009-9-3 16:18
金秋,你这话说的好像女博士都是丑八怪,难得看到一个不是丑八怪似的。
哈哈,开玩笑。
晕得太突然了,作为读者俺也没做好准备呢。
童志刚 发表于 2009-9-3 16:33
谢谢老童。读者是否做好准备不重要,关键是作者自己没有做好准备。
这么漂亮的女博士,看得眼也直了,这下该瓜瓜晕倒了。
瓜瓜 发表于 2009-9-3 17:31
瓜瓜是谁?俺怎么不认识?谢谢瓜瓜捧场。
照我说都该怪那个叫Vincent的帅哥,看到漂亮的何萍MM都忘记提问了,只顾发表他的长篇大论,而我们的何萍MM太过专注在可能的提问中,结果就晕了。
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美、这么有气质的女博士。献花
博士筒也 ...
人约黄昏后 发表于 2009-9-3 22:10
谢谢黄昏MM,
Vincent的确是个帅哥,后来离开学校去鹿特丹地方法院担任副院长,两年前俺和先生、孩子去鹿特丹法院旁听他审理的一个网络盗窃案件,可惜是荷兰文,什么都没有听懂。也算是走马观花吧。
金融?现代金融吗?厉害!
什么都略懂一点 发表于 2009-9-4 08:47
金融?现代金融?我一点都不懂,而不是什么都懂一点。
啊,太开心了,竟然加精了。
谢谢黄昏MM和小妖怪“利用职务之便”替“关系密切人”加精。稍稍有些担心的是,是否有人会怀疑其中有猫腻,现在这个社会什么事情都得凭关系。
解释一下:以前刑法有个司法解释,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共同利益关系人(如共同投资者等)。
今年刑法修正案将“特定关系人”扩展到“关系密切人”,范围太广了,包括同学、同事、邻居、老乡等等。
当然,俺们之间就算是老乡关系,也不适用那个条文。
啊,太开心了,竟然加精了。
谢谢黄昏MM和小妖怪“利用职务之便”替“关系密切人”加精。稍稍有些担心的是,是否有人会怀疑其中有猫腻,现在这个社会什么事情都得凭关系。
解释一下:以前刑法有个司法解释,受贿罪 ...
何萍 发表于 2009-9-4 22:05
俺觉得那个司法解释把“情妇(夫)关系”放在“近亲属关系”之后实在太具讽刺意味,太明目张胆了。
答辩委员会的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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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凭来之不易。
周熙 发表于 2009-9-7 14:33
呵呵,谢谢兮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