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教师和家长,谁更对道德教育负责?

思考道德教育时,在讨论教什么和怎么教以前,在我看来,先有一个谁对道德教育负责的问题。提问如下:教师和家长,谁更对道德教育负责?
先谢谢茶兄加入讨论。

先把我的观点说一下,我认为对儿童道德形成和发展承担更大的、更高的责任的,是父母。理由等等,明天有时间再说。

当然,观点不同没有谁对谁错,我们所受专业训练不同。今天时间不够,先表述一下我的观点,以便茶兄作谈论准备。

家长的教育权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3 02:42 编辑

在教育中,我们谈的较多的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学习权),容易忽视的是进行教育的权利(教育权)。

说家长对子女有教育权,大家会同意。说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权,大家也会同意。说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老人对年轻人有教育权,这就会有分歧。如果说网友之间谁对谁有教育权,估计大家都会反对。对他人进行教育的权利并不是人人都有,何处都有的。

这里,让我们看一下家长及教师两者间的教育权有何不同。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在许多国家都由民法明文规定,比如,“行使亲权者,拥有对子女进行监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日本民法820条)。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从过去的光宗耀祖,到近代的家产继承等等,原因很多。现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一般解释成对孩童学习权的保障措施之一。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任何家长,都无法侵害其子女学习的权利,有对其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

那么,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指什么?这里的权利指在子女教育中的教育自由。家长在履行教育义务时,对子女教育内容的筛选受到一系列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的保障,比方说,学问、信仰、表现(言论)自由以及自我决定权、追求幸福权等等(基本人权)。在这些权利之下,家长有对子女的教育内容的第一优先决定权。这点,【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也提到过。

第二十六条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优先选择的权利

教师的教育权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3 09:56 编辑

如果我们承认父母对子女教育内容有优先选择和决定的权利,那么,教育本身应该说是一种很个人(私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对未成年学童的教育等同家庭教育。当然,大家都送小孩上学。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对知识等的要求已经超过许多父母家长的学识或时间允许的范围,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学习权,家长把本属个人范畴的教育责任共同集体化了。但是,教育的私属性本不因为这种“集体化”而有所改变,学校教育是一种共同化的“私事”。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私事的干预是有局限的。(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堀尾輝久所著『現代教育的思想与構造』一书中对此有详细论述)。教师的责任则是对这种私人事务负责,对家长负责。把教师对国家的责任经常挂在口上,在实质上,是不承认教育的私属性,也不承认家长对子女教育的优先权。

就教育自由的观点来看,家长对子女持有的教育自由,和教师对学生拥有的教育自由,有本质的区别。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自由属基本人权之一,而教师的教育自由,则来源于教师这个职业。前者起源于自然法,后者为实定法。教师的教育权,来源于家长教育权的委托。受限于家长意志。
第一:题目是谁的责任更大,与实际影响、应有影响以及教育权利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伊来 发表于 2010-5-3 11:06
抱歉,还没有写到这一层。觉得需要在某些前提上对我的看法做一个说明,不然可能不好理解后面的分歧。这样,话就从教育权上开始了。后面一定会谈论到的。
第二:如果教师的教育权来源于家长教育权的委托,那么九年义务制教育之义务与家长之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伊来 发表于 2010-5-3 11:06
义务教育里的义务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指国家负有提供教育所需条件的义务。比方说,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学校、教师和经费,这是国家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是指家长必须履行子女的就学义务,不能剥夺子女的就学机会。义务教育的目的在于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此,国家和家长负有不同的义务。

义务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是怎样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他们有权1)选择学校,包括送子女去私立学校或宗教学校,或选择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2)选择教育内容,包括拒绝某些学科;3)有向学校和教师质问咨询的权利。日本教育基本法第10条有一下规定:

第十条(教育行政)
1) 教育不得屈服于不当支配,其实行必须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

直接负责是指家长有权质问咨询教师,教师必须对此提供专业角度出发的解答,并告知对意见采取与否的见解和根据。
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在某些方面是有教育权的。比如:上级可以教育下级“要听从指挥”,这是上级的权利;老板可以教育下属要“懂规矩”,这是老板的权利。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这句话我和茶兄意思差不多。茶兄说“在某些方面有教育权”,我说“会有分歧”(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关键在于上级或老板能否认清哪些方面有教育权,哪些方面没有教育权。比方说,思想道德教育,上级和老板有没有这方面的教育权?我觉得没有。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4 04:50 编辑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公共事业而非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那就没有公共教育,也没有义务教育,甚至,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学,也没有法理基础。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我前面提到过,“人类对知识等的要求已经超过许多父母家长的学识或时间允许的范围,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学习权,家长把本属个人范畴的教育责任共同集体化了。”这是公共教育的起源。其目的,是在于更有效地保障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学的法理也在于此,它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三大原则是义务、免费和中立。义务前面提到过,是指国家有办学义务,家长有使子女就学的义务。免费,当然不是说真的不要钱,而是指国家必须从国家财政中拨款负担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来自税收,是纳税人的钱,把其中的一部分用来实现纳税人子女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相反,当国家靠希望工程这类项目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是国家对其责任的渎职)。

义务教育中的中立,其实,倒是真正地回答了谁对道德教育负责的问题。教育的中立性是指不把私人的道德宗教观念东西带进公立学校,也指不让国家或社会的意识政治随意进入教室。公费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自纳税。纳税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各异。这些人的交的税都混在了一起,这些人的子女都坐在了一起,在价值观念上教什么好?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其最自然的解决方式,就是尽量采取中立,让父母施教。
承认父母在子女受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有优先权,并不等于承认了教育是很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说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有确保自己的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就是荒谬的。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我想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教育属私人的事情,那么父母有没有不让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或者说,我不想让他读九年,六年就够了。

回答是这样的:对子女,父母有教育的自由,但没有不进行教育的自由。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谁都不能否定的。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来自立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他们就有把子女送去上学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从此父母就把自己的教育权放弃了。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4 05:06 编辑
教师的教育权利不是父母委托的,至少在公共教育里,情况不是这样。教师的教育权是受托于社会(社会不等于父母或父母的集合),具体来说就是受托于政府,如果教师的教育权利是受托于父母,那么每一个父母都有权要求教师按他们的意意来教育孩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父母的意志是不同的。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这段话,明天再讨论。我现有的看法是:在教育上。政府多的是义务,少的是权利;家长有义务也有权利;儿童则有不可否定的权利。
这个帖子很精彩,而且,还会更加精彩。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5-4 10:55
谢泽雄鼓励。本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过偶尔也可豁出去一把。
国家的义务是提供教育所需条件,如学校、教师和经费,但只有教室、人和钱肯定构不成教育;那么,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学科内容、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这些条件的提供是谁的义务呢?
伊来 发表于 2010-5-4 11:08
学问学问,你问我学,倒也不错。再让我想一想。
(4)教师的教育权利不是父母委托的,至少在公共教育里,情况不是这样。教师的教育权是受托于社会(社会不等于父母或父母的集合),具体来说就是受托于政府,如果教师的教育权利是受托于父母,那么每一个父母都有权要求教师按他们的意意来教育孩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父母的意志是不同的。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的教育是受托于社会(社会不等于父母或父母的集合),具体来就是受托于政府。”这里,设想这个政府一定是民主政府。要是专制政府或独裁政府,讨论起来就缺少惊险度了。

即使在民主国家,对教育权的理解也分两种,即国家教育权论和国民教育权论。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最精彩的莫过于日本教科书审理案中的一系列判决。(教科书审理案指【新日本史】教科书作者家永三郎从1965年到1997年为止,就日本文部省教科书检阅是否违法宪法,提出的一系列诉讼)。

第一次诉讼判决中对国家教育权论是这样阐述的(大意):
在议会民主制度下,公共教育已经舍弃了教育的私事性。它代替了过去曾有的家庭私人教育,其运营管理是有系统性并行之有效的。国家,作为受国民委托的福利国家,可以涉足教育内容。教科书审查制度,作为教育行政的一个环节,其实施目的是为了教育的机会平等以及维持提高教育水准。

法官在这里的理论是:在教育的机会平等以及提高教育水准这样的目的之下,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并非专制国家),经选举“受国民委托”,有权对教育进行干涉。哈哈。很好听的理论。可惜,很快就有人指出了其中无法弥补的缺陷,在第二次诉讼判决中,国家教育权论完败,国民教育权论取胜。(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今晚累了)
接31楼

民主国家,好像没人提出什么一百年不变、两百年不变国策的。民主政治的实现与国民投票有密切关系,多数党执政也好直选总统也好,原则都是凭票数。票多的当政,当政者(政府)根据自己的理念来制定推行政策。下次选举时若不能取得多数,政府换人,政策也换。把这种制度运用到教育上,政府变方针变,那么,国民教育就会沦为政党教育。讲得再好听,教育也只是多数派的教育。这既违反教育自由权,又同教育中立原则相背。对第一次教科书诉讼判决中的国家教育权论,日本教育界和法学界微词颇多。

第二次教科书诉讼判决中对国民教育权论是这样阐述的(大意)

教育的外在事项,可以和普通政治同样,通过代议制来实现。对于教育的内在事项,根据其特殊性,在本质上和普通政治不同,不适合以政党政治、多数表决来做决定。教师必须通过与儿童、学生间人与人的交流,通过自己的钻研努力来实现国民全体的教育意志。而且,教师必须通过自己的教育活动直接对国民全体负责,回应国民的委托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6 05:33 编辑

第一次诉讼判决中对国家教育权论的阐述(日文)

議会制民主主義体制の下における今日の公教育は、教育の私事性を捨象し、かっての家庭における私的教育にかわって、組織的、機能的に実施運営されるのであり、国は国民の付託にもとづき福祉国家として教育内容にも及び得るのである。教科書検定制度も右教育行政の一環として、教育の機会均等、教育水準の維持向上などの教育目的から実施されるものである。

第二次诉讼判决中对国民教育权论的阐述(日文)

教育の外的な事項については、一般の政治と同様に代議制を通じて実現されてしかるべきものであるが、教育の内的事項については、その特質からすると、一般の政治と別個の側面をもち政党政治を背景とした多数決によって決せられることに本質的に親しまず、教師が児童、生徒との人間的なふれあいを通じて、自らの研鑽と努力とにより国民全体の合理的な教育意思を実現すべきものであり、また、このような教師自らの教育活動を通じて直接に国民全体に責任を負い、その信託にこたえるべきものと解せら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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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这里,万一有误译,敬请指正。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6 05:32 编辑

茶兄问题的下半部,“如果教师的教育权利是受托于父母,那么每一个父母都有权要求教师按他们的意意来教育孩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父母的意志是不同的。”以及伊来27楼的问题,下次一并提供我的看法。申明一点,本人并不否定道德教育,只是希望父母意识到道德教育是自己的责任,同时一并指出国家在教育上应取的立场。
如果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ABC的权利,这个权利肯定不单指国民集体权利,它包括个体,比方说你和我的权利。同样,“教师必须通过自己的教育活动直接对国民全体负责,回应国民的委托”。这里的国民,不单是群体,也指个人,它包括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对象。高等教育时可解读成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则指学生监护人-父母。指教师对学生监护人-父母负责。
教师的教育权来自学生父母,直接对父母负责。对这句法的解释有法律和行政两个层面。在法律解释上,教师直接对父母负责是指教师和父母的关系不以其它任何公共权力机关,包括国家在内为媒介。比方说,日本教育法第10条规定如下:教育不得屈服于不当支配,其实行必须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对此,日本最高法院的说明是这样的:

国民直接把孩童付托给教师并追求教师的责任,对此现行制度并没有可行的方法。教育基本法所提到的上述条文,是鉴于教育的重要性,单纯说明国民和教育之间应有不经中介的直接联系,仅限于说明两者间特别的亲近感。这是指教育者以及教育行政人员的精神准备(略)。(第三次教科书审判判决)

这里,直接不是指特定家长和特定教师之间有直接关系,而是指教师考虑教育时,他(她)应该直接考虑学生和家长的要求,以他们的要求为最优先。同样,在道德教育上,教师首先考虑的也应该是家长的要求,不是第三者,比方说国家的目标;也不是教师自己的选择。

学校有很多种类。有和道德教育无关的学校,比方说高考补习学校,也有完全以某种道德教育为目标的学校,比方说教会中学。前者,教师对道德教育是不用负责任的,他们唯一的教学目的就是给学生上学业课。后者,教会学校里的教师对道德教育负责,他们明确知道在教育中应该依据的道德观。而学生父母在选择宗教学校时,也已经承认这种价值观念。家长和教师是有默契的。

一般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不同于上述的两种学校。除非把儿童送到私立学校,家长没有其它选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而实行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一定实施道德教育的责任。只是,和教会学校不同,家长们并没有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对教师来说,问题是,怎样去理解家长对道德教育的要求,尽量把儿童引向家长所希望成长的方向。这个方向,不同的家庭是不同的。重申一遍,这个方向不应该是第三者指出的(比方说国家),也不是任何教师能够决定的(不管他的思想道德有多高尚)。

道德教育有消极法和积极法。消极法指告诫不要做什么事。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偷东西,不要打架,不要浪费钱,不要看不起人。积极法则具体告诉怎么做。怎样讲卫生,怎样做诚实的人,怎样处理争端,怎样勤俭节约,怎样尊重他人。在课堂中,教师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消极法进行道德教育,告诉学生什么是不可以的。至于什么是可以的,应该怎样做,教师则应该提供机会,让父母和子女一起思考,自我决定。教师是代替不了家长做决定的,家长对子女的道德教育负责。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14 00:02 编辑

27楼有一个问题。“国家的义务是提供教育所需条件,如学校、教师和经费,但只有教室、人和钱肯定构不成教育;那么,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学科内容、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这些条件的提供是谁的义务呢?”

对这个问题我这样回答。维护学生学习权是义务教育的出发点,在教育内容上,家长拥有教育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识决定教育。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教育内容越来越复杂,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有能力和知识来保障子女学习的权利。因此,家长雇用教育专家=教师,来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施教。教师主要负责的是学科内容、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家长则决定教育目的、培养目标。

前面提了日本教科书审判的几个判决内容。众所周知,日本教科书至今为止还是要通过审阅的。也就是说,国家除了建立教育设施的义务之外,也可通过其它手段对教育内容施加一定的影响。比方说,审阅教科书,制定教学纲要,举行全国统考,等等。

对国家是否拥有这种权限的解释很多,我比较赞同的的“义务教育教育密室论” (日本大学法学系教授甲斐素直提出)。教育活动发生在课堂,家长不能每天跟在子女后面听课,他们缺少判断教师在课堂教学是否符合要求的手段。而教师,也很有可能会讲述一些和事实不相符的东西,或不是最新知识,或用片面的思考方式对学生进行灌输。义务教育是在“密室”里进行的,是由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政府(中央或地方)利用教科书审阅、颁布教学大纲等手段,对教学内容做一定的规定,以此来保障学生的权利不受到非正当的侵犯。同样,当教育活动在成年人之间举行时,比方说大学教育,学生就不再需要政府的保护。因此,一般的国家没有政府审阅的大学教科书,政府也不颁布大学教学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