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9 15:22 编辑

40楼图片好玩。现代艺术?

想起民国初年京剧改良,高头大马名伶着肉色内衣演仙女洗澡。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19 20:15 编辑

美学没有固定的唯一答案。

清淡自然是美,强烈形式感也是美。

艺术不光有玫瑰花,还有恶之花。

就这组黑白照片而言,吕燕确实是摄影师的恩物。
美学没有固定的唯一答案。

清淡自然是美,强烈形式感也是美。

就这组黑白照片而言,吕燕确实是摄影师的恩物。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0 22:58 编辑



戴文·青木   英文名:Devon Edwenna Aoki 
评论:喜欢她的人会被她的独特魅力所吸引,不喜欢她的人士认为她是鬼娃花子的真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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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姑娘和吕燕算同一类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1:13 编辑

我觉得主要是视觉系希望追求新鲜感。戴文青木在电影《罪恶之城》就比较正常,没有这些平面作品夸张,脸像是用圆规画出来的。

类似边际效应:媒介上充斥海量标准美女,都看麻木了。结果这两个另类的反而让人印象深刻。
实际生活里,猛夸吕燕、戴文青木美丽的摄影师多半还是会找正常美女当女朋友罢。

有个笑话:
你长得跟模特似的,而且还是毕加索先生专用的!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7:07 编辑

要是吕燕,夸!闺女长的这么困难,人家不怪你老爹基因不良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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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不过我觉得芙蓉不能叫没了廉耻。她比较草根,和吕燕、周星驰等娱乐界人士没本质区别。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9:59 编辑

80# 玻璃球

恶心是个很主观的判断。各人差别很多。

就我个人偏好而言,周星星、周润发、小沈阳、费玉清的恶心程度并不比芙蓉姐姐更差。

另一方面,芙蓉姐姐虽然很多人觉得恶心,但有更多人看得很乐。

再仔细想想,小国母啊、克里木啊什么的更是恶心到一定境界了。

可是,不管个人口味与否,是否喜欢,他们都是都是娱乐界人物,通过表演获取报酬。莫说是周星驰了,就算是奥德丽 赫本,也还是芙蓉姐姐的同行。

就像街头排挡和米其林餐厅厨师,手艺、风格差距甚大,可都还是厨师。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4 10:15 编辑

食品有食品安全法,但除了真理部规定和分级制度,并没有艺术安全法。你无法套用ISO900等标准来定义艺术。

抄一段约翰 凯里《艺术有什么用》的文字:什么是艺术品?尽管也许只有某人认为某物是艺术品,但只要某人认为某物是艺术品,它就是艺术品。而且认定某物为艺术品的原因五花八门,就像人的种类一样。这才能是涵盖一切的定义,既包括《春》和《C小调弥撒》,也包括一罐粪便和孩子的蓝色领带。
像这样的东西?

日期:2010-1-26

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
文政法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极少数人打着“艺术”的幌子,在公共场所以自虐或虐待动物、展示人类及动物尸体等形式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并通过非法渠道传播。这些丑恶行为,违犯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净化文化环境,清除文化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
  二、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艺术的鉴别能力和欣赏能力,自觉抵制腐朽没落的文艺观念和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此类活动的报道,应防止人为炒热而扩大其影响。
  四、有关艺术创作、教育、研究单位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美学思想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创作、教学、研究活动的管理,防止极少数人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
  五、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各类表演、展览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表演、展览的内容和形式。因把关不严和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六、对各种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行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条款
  一、《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五、《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这个?

版署禁止汉语出版物生造非中非外词
版署禁止汉语出版物生造非中非外词

核心提示: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指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4 14:31 编辑

对于个人而言,艺术有界限。

但当60亿人叠加以后,这个界限就很模糊了。虽然有艺术伦理学,但伦理学没有固定答案。

有很多人试图强力规范艺术范围,比如戈培尔,邓立群。我觉得他们都干得不怎么样。

划出自己的艺术范围就好。在这个范围之外的,是别人的艺术。不管我们喜欢与否。

如果违反法律,交给法律处置。

道德评判标准太个人,太活跃,不适合拿来当衡量物。近年我还见过断臂维纳斯穿小袄的版本。还有很多疑问,色情作品算不算艺术?样板戏算不算?京剧《俄狄浦斯》?街头涂鸦?纹身涅?……

杜尚《泉》,1917




个人可以认为只有平衡、善的才是艺术,完全不必担心自己的观点太老派或狭隘。(实际上,正是各种各样偏见定义了我们)

但当试图为多数人或所有人寻找界限时,事情就变得麻烦了。任何艺术标准,都会遇到与之规则相反的艺术品存在。
抱歉,是我先提到秽物的。

一罐粪便是指这件事:
如果有人问:真正内在、真正体现艺术家个性的东西是什么?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回答,在这个各种各样的回答之中,可能谁都不会想到像意大利人皮耶罗·曼佐尼那样的回答———“那就是艺术家们的屎,那真是他们自己的。”如果说这是故作惊人之语的话,那也不足为奇。令人惊奇的是,这位据称是“意大利最具争议的艺术家之一”的曼佐尼,于1961年制作了每听30克、共90听自己的大便,并冠名为“艺术家之屎”,“以表示他对艺术市场的看法”。如果说曼佐尼仅仅是制作了90听自己的大便,那令人惊奇的程度可能还是一般,曼佐尼让人惊奇的是,他按照黄金的价格出售了这些名为“艺术家之屎”的“作品”,从而获得了广泛的争议。如果曼佐尼自己叫卖而无人竞买的话,那么,人们可能说他脑子有问题,可是,偏偏有人接招,有人去买,这就实在是惊人之举了。像巴黎的蓬皮杜文化艺术中心以及纽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这些著名的博物馆,都收藏有曼佐尼的“艺术家之屎”。据最近的一份报道,伦敦的泰特美术馆以22300英镑的代价购买了一听编号为004的曼佐尼的“艺术家之屎”,其价钱相当于每克743英镑,而30克足赤黄金也不过550英镑,那么,“艺术家之屎”的价格就高于黄金40倍。泰特美术馆不仅收藏了曼佐尼的排泄物,该馆还收购了克里斯·奥菲利用大象粪便创作的3幅画。

  这好像杜尚把小便池搬到美术馆一样,关键是有人认可,而且是不同于一般的人的认可。这也像请瞎子算命,信则灵,不信则不灵。

  在20世纪西方现代艺术发展史上,从30年代开始就有利用现成物而做成的雕塑,这种和“集合艺术”、“达达主义”相关的艺术在争议中发展到杜尚。杜尚直截了当地说:“我使用现成品,是想侮辱传统美学”,“我把瓶架和小便池丢在人们的面前,作为挑战,而现在他们却赞赏它的美了”。看来,杜尚也对那些信的人表示了异议。   泰特美术馆的一位女发言人说:“曼佐尼是地位十分重要的艺术家。他的这件作品(指“艺术家之屎”)对20世纪艺术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探索……是一件开创性的作品。”在千奇百怪的西方现代艺术中,对所谓“开创性”的热衷是造成千奇百怪的重要原因之一。艺术的“开创性”是品评艺术成就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的确立是在艺术的范围之内,脱离了艺术的范围而抽象地看“开创性”是西方现代艺术的误区之一,像“艺术家之屎”的“开创性”和艺术又有什么关系呢。

  曼佐尼的高妙之处是,他没有冠名为“曼佐尼之屎”,曼佐尼是什么人?他冠以“艺术家”那就不同一般了,实际上屎还是屎,艺术家的屎不可能是香的。但是,“艺术家”和“艺术”就不同一般。在后现代结构艺术的潮流中,“艺术是次要的”,人人都是艺术家,何事何物都可以成为艺术,按理说“艺术家”和“艺术”是没有什么稀奇的。可是,大行其道的还必须以“艺术”的名义,这就有点令人费解了。既贬损艺术,又借助艺术,是后现代的一个怪圈,它让人们在莫名其妙和不可理喻的感叹中接受了现实。
另外希望玻璃球不要因为我摘的那段文字而对约翰·凯里有误解。

因为在凯里的世界里,所谓艺术有很多类似皮埃罗·曼佐尼这样的极端例子,没整理的床啊、血液冻成的雕塑啊。凯里的定义不是为了把曼佐尼的大便归入艺术,而是为了那些不晦涩、优美、受大众好评的作品辩护。他的定义是反精英主义的,把对艺术的裁定权交给所有人,拒绝让艺术成为少数人艺术家、收藏者和评论家的游戏。
过去两年这问题一直困扰我。
如果麻雀都喜欢莫扎特都甚于摇滚,那是否意味着艺术有边界?美学不能解答,伦理学、动物行为学、神经认知学等都不能给出绝对答案。

最后一脑袋浆糊的我决定放弃。

我只可以给自己划出界限,但我不能给其他人划界限。

所以现在我是老冬烘心态,缩回希腊人的主张,美是平衡协调有序,美是善的。反正我的顾客群是人类幼崽,这样的安全作品对他们更好些。人类激荡的一面,等他们大了自然会看到。在此之前,还是给他们展示人类社会比较甜美的部分罢。
叶永青:挑衅人们习惯了的绘画常识
52岁的叶永青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现正在云南大理搞创作。在接受本报记者 独家专访时,他告诉记者,“千万人围观一只鸟”的事情他也只是听说,他不使用微博,且很少上网,“对于这件事我也只是个围观者,虽然发端于我9年前的一张画上,我还是觉得挺有趣的。”

  以下是记者与叶永青的对话全文,叶永青说,希望记者能与编辑沟通一下,他是惟一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就画作《鸟》接受采访,若发就全文发,若删减就不要发了。他不得不承认,网络的力量太强大了,他怕删减后,会让他的意思变味。

  记者:《鸟》这件作品完成于什么时候?整个创作花了多长时间?有什么创作的因缘吗?

  叶永青:这是2001年画的作品,记得历时一个月。相似的系列画了三张,形象和题材都是这样羽毛不振的笨鸟和呆鸟,有意处理成一种未完成的草稿的状态。

  记者:《鸟》以25万元拍卖价成交,在网上引起热议,这个价格在您意料之中吗?您在意这个价格吗?

  叶永青:这些作品都是早年在画廊中卖出,后流到拍卖场,平均每年都会有几十件,价格各有高低,但已和我没有多少关系,因而我不太关心。就这件作品而言,与同类作品相比(尺寸、题材、年代)25万元并不算高,恭喜这位买家,不知是谁,我想他应该高兴,毕竟有如此高的“关注度”,呵呵。

  记者:您在该作中是有意以简单潦草的笔触来表现的吗?是想表达什么内在的情致?对现实有什么反观吗?

  叶永青:我创作这批画的方法是,先在纸上随意勾勒出看似轻松的图形,再放大到画布上,并强调其中各种细节。其实这样简单潦草的线条和图示是以最精致和繁复理性的手法绘出的,看似很快速的涂鸦费工费时,需要漫长耐心的工作周期去完成。这一点,恐怕只能在原作中感受得到,这种违反常态的工作方式的目的,就是希望涉及和“挑衅”通常人们对于绘画的普通认知和习惯了的常识。

  一般来说,社会公众将画家看作掌握和拥有某种技能或权利的特殊的人,技艺高超和惟妙惟肖是一般人群评判艺术高下的思维模式,而普通人被排除在艺术之外。如果我想以最精细的描摹手段去重现那些随便、潦草、业余或如同儿童般稚拙的涂鸦式的图像,其效果当然是荒诞和反讽的。另外,我个人一贯偏爱画面中有一种素华的美,这是中国文化自北宋以来审美中最令人感佩的一脉:朴素、优雅和华丽。可惜,今天在我们的时代已经荡然无存了。

  记者:有网友说,当代艺术让人看不懂,摸不着头脑,对此您怎么看?您希望您的作品与观众产生怎样的互动?

  叶永青:当代艺术是提出疑问的艺术,艺术家的角色就是提供出某种“不习惯”的想法和方式。就是要通过艺术告诉人们:人生和艺术不过是一场很有趣的游戏,人人都可以参与,不止属于某一部分人群、阶层所专有。如果可以有一种方式,能够通过对一张画的评价,让大家看到不同的想法,并分享他人的观点,这个世界才会变得如此亲切。我想,这也是互联网为我们提供的一场无障碍和开放性的游戏,尤其是在一个没有当代美术馆和当代艺术公共教育系统的国度。

  记者:目前正在创造什么作品,笨鸟的创作思路还会延续下去吗?

  叶永青:我正在准备明年1月的重庆个展,这是一个关于我所经历的时代和地方20年艺术生活的展览,题为《时间的穿行者》。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在展览上看原作是更好的互动和交流。

  记者 路艳霞
叶永青作品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7 16:39 编辑

叶永青《鸟》所引起的争议,是因为从少数人的游戏忽然进入了大众视野。

相对于现代艺术,这套图还不算极简的。只是中国公众很少接触抽象艺术,才有这样轩然大波。

不过反应还是相当典型。画家、评论家们说好,而大众认为是笑话。

杰克森·波洛克(Jackson Pollock,他的画有卖到1.4亿





蒙德里安



Jo Baer


可惜Baer还有一幅图没有找到合适链接。不过话说能否帖得出来也没什么区别:那就是一张白色画布,什么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