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贴所列几宗血案,其实都很觉得蹊跷。如果非要查找其中的共律,我觉得,教师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与学生发生如此极端的感情性冲突,以致酿成不弑命不足以平息自己的怨恨。

说下去,即使是感情性冲突,也未必一定导致命案或别的什么报复;而此类杀人,往往是施害方自觉羞辱,不施以极端报复,无法解脱自己的精神绝境。而此中,情杀是常见的命案,足见这是发自人的尊严本能,而本能是不能以道德做评价的。只要女友遭夺依旧是受揶揄,男子汉的方刚血气就是坊间英雄。

要知道,以价值而论,尊严是比生命还重要的,是生命的意义所在。当自己的命都能所不惜,关爱他人的生命,不过是旁观者自诩的清高罢了。
莫称”前辈“,莫称”前辈“。俺还很年轻,或者,至少还想挺年轻。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11-13 09:31 发表
要知道,以价值而论,尊严是比生命还重要的,是生命的意义所在。当自己的命都能所不惜,关爱他人的生命,不过是旁观者自诩的清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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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典型的“士可杀,不可辱”的中国传统思维。
在文明社会,生命的价值永远高于一切,对生命的最大尊重是全社会的共识。这也是为何那些被恐怖分子绑架的西方人质,不管他们在电视上如何痛哭流涕,屈辱求饶,一旦获释,大家还是如迎接英雄凯旋一般对待他们。
呵呵,典型的确是典型,但未必只是中国。为感情而决斗,也是欧洲骑士们的气质,或者是欧洲人曾经有过的气质。
原帖由 psyzjs 于 2008-11-13 11:34 发表


可惜“岁月不饶人”啊...
就非得提这壶毛尖?就不能换盏乌龙给俺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