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这是历史文化的综合后果,到现在恐怕是病入膏肓,积重难返了。

所谓对公共道德的遵守,其实质是对公共契约的遵守。这在西欧的“契约文化”当中是顺理成章的事。契约概念在西欧历史上是古已有之的事情,在其封建时代,领主和附庸或骑士之间并非是领主高高在上对附庸实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统治,领主和附庸之间是人身依附的契约关系之上,附庸向领主宣誓效忠而领主则有向附庸提供保护的义务。这种契约关系是双向的,一般来讲任何一方违反契约均会受到惩处。<<萨克森法鉴>>中明确规定:“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的时候,可以抗拒国王或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对国王发动战争,而他并不违背效忠义务”。这一著名的“抵抗权”早在公元8实际就已出现,且又反复出现于13至14世纪西欧大量的文件中(封建社会------马克。布洛赫),这类文件中最为著名的或许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相对于东方的专制主义,西欧的封建主义独创了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西欧社会向法治社会的演进是其必由之路,而东方社会在人治的旋涡里裹足不前也是其历史的宿命使然。试想在一个“成王败寇”的文化理念里面,还有什么规则可言?既然没有规则,又有什么值得遵循,又为什么要为他人遵循?所以中国社会的种种现状,也并非一个“素质”可以涵盖的,其真正的病因还在其传统的文化理念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