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李天一他妈的紧逼前任律师不干了,继任可干多久?》
本帖最后由 老西安 于 2013-7-16 09:33 编辑

法院的回应虽然与第423条没什么矛盾,但人命关乎天,终结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大事,对于被执行人的近亲尤其重要,法院的说辞给人感觉是事前未尽人道责任,未主动想办法通知其家属,事后为自己未尽人道责任而用法律条文托词辩解,虽然这辩解是合法的,但从法院的被动辩解来看,法院在通知家属、安排家属见面这件事上是能不办就不办,有(故意?)不作为之嫌。法院要真心想找罪犯的亲属,找不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该罪犯的亲属是合法公民,没必要躲避法院或者藏匿起来,更何况其女儿还在大张旗鼓地为其父奔走呼号,要找到她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法院的所有行为不仅仅要合法【合法是对其最起码的要求,嘎嘎,说到这句话我都不好意思】,还有为社会作出道德表率的义务,对一个生命将被终结的人,任何一个那怕稍微还残存了一点人味的社会,都会想方设法满足他见一下亲人的愿望(除非法院能证明罪犯本人不愿意见,麻烦法院拿出证据。)但法院显然在这方面做得让人觉得蹊跷。如果是有意不通知,那么背后是不是有什么不可为外人所道的事情呢?法院最起码逃不脱不作为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