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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棋子 于 2014-12-10 14:37 编辑
1、因程序错误不能呈堂的,不是事实。事实是,那些事实都呈堂了,但不能作为证据。原因在于,此事实有可能非彼事实,即有可能是不构成证据的另一个事实,它对于案件定罪来说,有可能是“假事实”或“捏造的事实”。
2、我在“假事实”、“捏造的事实”上打了引号,就是在强调它们并非不是事实,而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事实。这涉及证据和事实的关系,我和晓梦几个月前就争论过。现在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还是有很多人没搞清楚。
3、你不可能既要坚持程序正义,又要舍弃真事实。这涉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如果辛普森案的程序没有问题,则所有呈堂的事实,例如DNA相符,就都是可以判定辛普森有罪的证据。正是因为程序有问题,所以这些事实才无法作为证据。例如血样没有锁在保险柜中,就有可能被替换。这里再次强调一下,事实和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无法区分”,和“没有功夫区分”,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正因为有无法区分真假的事实,所以这样的事实才不同作为定罪的证据。但什么叫“没有功夫区分”?那不就等于说,为了尽快结案,警方可以捏造事实吗?请参看不久前内蒙古重审的呼勒格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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