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摒弃 “以事实为根据” 的观念。
512317613 发表于 2014-12-10 05:17
怎么摒弃?
      比如说律师要调审讯录像,为什么要调呢?因为这就是如何审讯的事实啊。没有事实作为根据,程序岂不成了空壳?反过来说,程序不也是为了保障事实不被任意歪曲吗?为什么要讲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能令人信服的、能作为审判根据的事实。
晓梦和歪弟的过节我没看到。就你提供的晓梦的“论”而言,我认为有不少正确的观点,但也有些观点矫枉过正。
     空洞地讲程序正义,那只是一个概念。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没有遵守司法程序,则是行为事实。这个事实有可能妨碍其它事实,即有可能作为证据的事实。比如非法搜查民宅,这个非法就是办案不遵守法律程序。如果可以这样办案,那也有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甚至诬陷,于是搜查到的毒品不能作为证据。这个例子恰好说明,程序正义是为了保障实质正义。讲程序正义,正是为了避免事实被人为地篡改,正是为了保障事实能作为证据。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我以前在和晓梦的争论中,也说到过。
      所以,我不认为程序正义和事实是冲突的。程序正义只与“假事实”、“捏造的事实”是冲突的。
恕我直言,“程序大于事实道德,大大减少了枉法的可能。防止一件事请发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使得干那件事没有任何好处。”这个说法是糊涂的,会误导人的。什么叫“事实道德”?干一件事没有任何好处,就不干了?会有人干没有任何好处的事情?如果那个黑人有袭警的动机和行为,还没有得手就被解决了,他算是干了一件有好处的事情,还是干了一件没有任何好处的事情?
本帖最后由 棋子 于 2014-12-10 14:37 编辑

1、因程序错误不能呈堂的,不是事实。事实是,那些事实都呈堂了,但不能作为证据。原因在于,此事实有可能非彼事实,即有可能是不构成证据的另一个事实,它对于案件定罪来说,有可能是“假事实”或“捏造的事实”。
2、我在“假事实”、“捏造的事实”上打了引号,就是在强调它们并非不是事实,而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事实。这涉及证据和事实的关系,我和晓梦几个月前就争论过。现在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还是有很多人没搞清楚。
3、你不可能既要坚持程序正义,又要舍弃真事实。这涉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如果辛普森案的程序没有问题,则所有呈堂的事实,例如DNA相符,就都是可以判定辛普森有罪的证据。正是因为程序有问题,所以这些事实才无法作为证据。例如血样没有锁在保险柜中,就有可能被替换。这里再次强调一下,事实和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无法区分”,和“没有功夫区分”,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正因为有无法区分真假的事实,所以这样的事实才不同作为定罪的证据。但什么叫“没有功夫区分”?那不就等于说,为了尽快结案,警方可以捏造事实吗?请参看不久前内蒙古重审的呼勒格图案。
晓梦说“求同存异”,那就求同存异吧。不过邓晓芒的那个访谈里并没有阐述什么叫“合法性程序”,他不过是举了一个例子,而且都是口语表达。如果不是被先入为主的成见所支配,稍稍想想就会明白,强调合法性程序,是因为有不合法的程序。其中的道理,既然“再说无益”,那说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