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看守所是用来对受到刑事犯罪指控的人进行暂时性羁押用的,是公安局内设的一个工作部门。而刑事被告人一旦被法院正式定罪判刑,一般都须解往监狱服刑。监狱是劳改单位,归司法局管。

当然,天高兄的介绍也符合实情,个别刑期不长的已决犯,也可能被留在看守所服刑。这样的人常常有机会担任牢头。

民警通常把关押在看守所的人都称作“犯人”。还有叫“对象”的,非常形象,俺相信那个发明者一定智慧过人。

曾有位老警察煞有介事地跟我普过一回法,除了解释说那些明确被定罪判了刑的应该叫“犯人”以外,还说假如不问有没有定罪一锅煮地叫,应该称“人犯”。法律上没啥根据,不过听着挺像回事儿。

还有些称呼比较随便,像“号子里的”、“进去过的”之类,根据不管被关的人是不是有冤屈,有刀很不喜欢用。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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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