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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表达不清,我所疑问的是当自己的东西或利益受到损害时,恼怒是否是人的本能,是否与修养无关。
而我通过新交法所获益恰恰不是因为不老实。那个新交法第一天实施的五一,在增城段一条中间有隔离水泥的马路上,我在最左侧车道正常行驶,前方两个小孩(一个十岁的哥哥带着四岁的妹妹)站在中间的隔离带上(此处没有人行通道)面向对面应该是要过到马路对面去,在车距他们二三十米的时候突然转过头往这边跑,马上打方向盘,但是女孩还是在车左后侧倒下。下车发现女孩喊痛,打电话报110,当时想的是出了交通事故肯定要报交警,而且我是全险。这时旁边的路人围上来,很快其家人以及一众人等过来,告诉他们等警察来,但他们以为这是在拖延,认定开车的就不想赔钱,喊打喊杀的,警察来后察看情况,送女孩去医院。我的车上没有任何痕迹,实际情况是女孩由于看到车来想收脚没收住自己倒下的,巧的是倒下时碰到她手里拿的玩具造成小腿骨折。但是交警照样要扣车,而且明确说新交法刚实行,这是第一单,他们也不清楚该怎么判。最后判80%责任。整个事件拖了一年才算了。说是80%,其实对方一点都不会负担的,为了赶快结案,只能认倒霉。所以,最后得到的教训是:(1)碰什么都别碰人。(2)若发生车人相碰事件,最好尽快当场私下解决。(3)若私下解决不了,自己认全责就是了(当然,把人撞死是另一回事),如果只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只管那一部分,其余的还要自己掏。
[ 本帖最后由 老实和尚 于 2008-1-8 22:2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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