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1-8 19:49 发表
菜农说的是“修养”的问题,不是不支持修养,而是修养不是普适的,不能拿修养作为解决问题的标准。
……
发脾气,我还是相信是本能的正当,尤其是对新手。
请教李大苗:
人的本能有正当性是绝对的正确,但是,“如果自己的东西或利益受到伤害,第一个直觉是恼怒”,是绝对正确的吗?恼怒是人的本能之一,但是否在任何受损的情况下恼怒都是本能?和修养有关系吗?
恼怒、粗鲁和蛮横并非人天生就会的,这个女人,肯定是在生活中习惯了用它们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她曾经成功过。但是这一次,她为此,还为其他习惯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人付出了代价。

菜农所提的规则已经在新交法中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俺是新交法的第一个受害者,至少在广州是第一个。在新交法下,机动车一方说什么都没用,最简单最省事的方法是承担所有责任,和颜悦色问问对方有事没有,没事赶快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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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表达不清,我所疑问的是当自己的东西或利益受到损害时,恼怒是否是人的本能,是否与修养无关。
而我通过新交法所获益恰恰不是因为不老实。那个新交法第一天实施的五一,在增城段一条中间有隔离水泥的马路上,我在最左侧车道正常行驶,前方两个小孩(一个十岁的哥哥带着四岁的妹妹)站在中间的隔离带上(此处没有人行通道)面向对面应该是要过到马路对面去,在车距他们二三十米的时候突然转过头往这边跑,马上打方向盘,但是女孩还是在车左后侧倒下。下车发现女孩喊痛,打电话报110,当时想的是出了交通事故肯定要报交警,而且我是全险。这时旁边的路人围上来,很快其家人以及一众人等过来,告诉他们等警察来,但他们以为这是在拖延,认定开车的就不想赔钱,喊打喊杀的,警察来后察看情况,送女孩去医院。我的车上没有任何痕迹,实际情况是女孩由于看到车来想收脚没收住自己倒下的,巧的是倒下时碰到她手里拿的玩具造成小腿骨折。但是交警照样要扣车,而且明确说新交法刚实行,这是第一单,他们也不清楚该怎么判。最后判80%责任。整个事件拖了一年才算了。说是80%,其实对方一点都不会负担的,为了赶快结案,只能认倒霉。所以,最后得到的教训是:(1)碰什么都别碰人。(2)若发生车人相碰事件,最好尽快当场私下解决。(3)若私下解决不了,自己认全责就是了(当然,把人撞死是另一回事),如果只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只管那一部分,其余的还要自己掏。

[ 本帖最后由 老实和尚 于 2008-1-8 2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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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1-8 22:27 发表
认定开车的就不想赔钱,喊打喊杀的
——嘿嘿,这就是本能。
嘿嘿,俺恰恰认为这不是本能。如果你认为这是本能的话,那么大学生的行为也是本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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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苗本能泛滥。
菜农借菜嫂之言归结为女人本能,这事和男人女人驾车没关系,男人撞人打人引起轰动的也不少。
还是本能+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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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菜农 于 2008-1-9 09:15 发表
在高速行使的马路上,如果实在无法躲避飞出的行人,那也只能听天由命,刹车直行,还是坚持不要转弯。当然转弯是本能。但经过训练刹车也可以做到第一反应。
难道眼睁睁撞上去你也直行?如果前面是车,俺绝对同意撞上去,但如果是人,还是打点方向盘好。一般情况下,都会知道旁边车道是否有车以及是什么车。
对俺来说,刹车是本能,是第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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