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00:37:17的发言:

     看来我是法盲。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

    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

    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

    谢谢大家!

回乌龙茶:

学校违反承诺、侵害教师利益的行为不能任其下去,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不成立代表团意义不大,你们可以请律师找校方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不知道学校当初的承诺有没有文字记载?交款的教师与学校是否签有合同?学校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地?

我个人认为:

一、如果学校与教师签有合同,那么学校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也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果学校以校方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这些房屋应该具有福利房的性质(教师住进房子后还不能完全享有对该房的自由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动福利关系,学校违反承诺应该可以算是劳动纠纷吧?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认为。

三、如果学校以教师们个人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教师委托校方办理申请用地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违反承诺应该算是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也应该赔偿。

不知道我的话是否正确,请法律界人士分析谈论。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18:49:06的发言:

回金秋:

    学校一号文是正式文件且有公章。此后二号文、三号文、四号文、五号文都严重违背一号文。比如一号文承诺第一批交款人可优先分房,后来改成打分;承诺房价不超过2200元/平米,后因要盖别墅或变相别墅,且领导想占便宜,所以提高实用房价格到2400和2500/平米,而别墅才2700/平米(相同地段是6000以上)。实际上是用教职工的钱给他们盖豪宅。

    地是以学校为教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申请到的。房屋性质属集资建房。学校不出资,完全靠教职工集资。

    学校没有和教师签过正式合同。但近期学校为强行推进分房方案,又强迫所有购房教职工在看不到图纸、也不知道能分到什么房的情况下,每人交三千元保证金并填写学校印发的购房确认书。我拒绝了,但最后竟发现,全校第一批已交过七万元的教工当中,只有两人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不过知识分子很难齐心协力去争取共同的利益。湖北一政法大学的一个教授跟我们讲课时也说到类似的事例: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他后来想想也觉得没意思,只得放弃。连法学教授们尚且如此,那一般的教师的维权意识就可想而知了。在中国,弱者的利益被侵犯是非常容易也非常安全的事。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0:19:00的发言: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

这就是我发这个贴的原因。我们想成立一个业委联盟,与学校谈判。但学校纪委书记代表校党委宣布,校党委决不允许存在业委联盟,也决不会跟我们谈判。于是我们就去查学校党委有没有权力宣布不允许业委联盟存在。一查,还真有这样的法规给他们支持。所以我不得不由衷地赞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回乌龙茶:你们不需要成立组织也可委托律师与学校谈判啊!你们可以共同起诉学校,这叫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1:21:10的发言:

     委托律士与学校谈判?怎么谈?方案没通过以前,就没有既成事实,也就不构成侵权的事实,等方案通过了,那就是民意,告谁呢?

     共同起诉先得组织起来,但我们还没组织起来,那边已经宣布违法了。

     所以我坚决认为,我们国家太“伟大”了!

如果方案还没通过,你们可以逐一做老师们的工作,阻止通过这样的方案呀?

如果方案通过了,你们就召集几个人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里签上这几个人的姓名,这就能形成共同诉讼了。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兮兮在2007-05-11 23:04:23的发言:

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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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普通共同诉讼,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但愿这法学教授不是在诉状上联名哦 。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

在诉状上联名也是可以的呀?不过一般都是推举一个诉讼代表人,然后共同诉讼人在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联名。

“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如果胜诉,利益是全体居民都有份的,谁愿意单独垫付诉讼费呀?而且胜诉了那些不联名的人就无功受禄了。换了谁也想不通啊!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心中有刀在2007-05-12 10:03:35的发言:

首先,学校不是房产开发企业,按常理或政策是不可能拿到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

现在好象允许向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了。有刀请看:

个人合作建房 “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
www.zjol.com.cn  2007年2月1日 7: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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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17位个人在市区买地建房的消息,给个人合作建房提供了一种思路:那就是将市区土地小块分割,出售给个人建造。这条新闻引起人们极大兴趣——

个人合作建房“金华模式”能否移植杭州

  截至1月25日,金华首次分割出让的市区18个“迷你”地块的买家,已经全部交齐土地款。很多人对“金华模式”欢欣鼓舞,认为个人合作建房在2007年的1月,以良好的开局,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这种“金华模式”说到底,是将市区土地的“边角料”小块分割后出售给个人,并在操作上实行“三个统一”:统一分割竞拍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建房。让人感兴趣的是,这样的模式,到底可不可能推广?有没有可能在杭州也这么操作呢?

  自然人,能不能在杭州拿地

  温州的合作建房,是以公司名义出现的,即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金华,是自然人直接拿地。

……  ……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周泽雄在2007-05-12 14:58:28的发言:

大话归大话,做事归做事,所以我非常理解刀兄对茶兄的劝告:除非你身后有一批愿意共同担当的游击队员,否则,我也不希望你学钟表匠。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那么恐怖么?比钟表匠迎着敌人的枪口还要恐怖?瞧我们现在过的是什么日子啊!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心中有刀在2007-05-12 18:27:40的发言: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能否直接向某个公民个人批地,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也看过一些关于这方面试点的报道,特别是关于集资自建的住房项目,但还没作过系统的思考。从法理着眼,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什么障碍,但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静止的物,既然它用来建房,就得考虑房屋建成后是否可以自由流转,而这就牵涉了城市规划、商品房买卖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允许个人批地几乎等于允许个人搞房产开发经营。我觉得这种尝试须慎而又慎。温州和金华的试验效果如何,似尚待检验。

[em05]

 

这事可能是这样操作的: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以后,再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盖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给,房权证书仍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这样,个人申请用地建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用地建房就没什么区别了,还简化了一道程序。

这就相当于面粉厂把面粉卖给食堂,食堂做成馒头后再卖给顾客,现在顾客直接从面粉厂买面粉拿到食堂加工成馒头,后者应该更要经济一些。

俺是灭绝师太

有刀是不是担心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自己动手盖房,将来能否转让产权?

我想如果自己动手盖房,那应该不会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权证书吧?今后如果转让也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里村民自己建的房屋,应该没有房权证的吧?这问题俺还没想过,还是有刀想得远。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