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00:37:17的发言: 看来我是法盲。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 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 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 谢谢大家! 回乌龙茶: 学校违反承诺、侵害教师利益的行为不能任其下去,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不成立代表团意义不大,你们可以请律师找校方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不知道学校当初的承诺有没有文字记载?交款的教师与学校是否签有合同?学校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地? 我个人认为: 一、如果学校与教师签有合同,那么学校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也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果学校以校方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这些房屋应该具有福利房的性质(教师住进房子后还不能完全享有对该房的自由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动福利关系,学校违反承诺应该可以算是劳动纠纷吧?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认为。 三、如果学校以教师们个人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教师委托校方办理申请用地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违反承诺应该算是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也应该赔偿。 不知道我的话是否正确,请法律界人士分析谈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