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规制来避免暴力的统治



杨支柱



杜布森先生的《杜博士孩子管理法则》(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4月版)一书直译应该是《大胆管束》;因为怕家长们见了这个书名害怕,才征得杜博士同意改了名。其实“大胆管束”的本意,不过是以“法律”的规制来避免暴力的统治。这里所谓法律的规制,当然既包括鼓励应当鼓励的行为,也包括惩治应该惩治的行为。

就像成年人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为他们的行为设定界限一样,孩子们也需要家长、老师为他们的行为设定界限,即使幼小的孩子也不例外。这不仅仅是他们今后适应成年人社会的需要,也是他们现在获得安全感的需要。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法律限制自由也保障自由,给人以安全感。对于孩子们来说也是这样,他们从自己知道的确定的界限中获得安全感,他们只有在看得见的界限之内才感到快乐、自由和被接受。杜博士说:

“在进步教育运动的早期,一位热心的理论家把围在幼儿园院子周围的一连串栅栏移开了。他认为没有这种有形的障碍围着,孩子们会感到更自由。然而当栅栏被移开时,男孩们和女孩们都在运动场中心附近挤在一起玩。他们不但没有走远,甚至都没有冒险到运动场边上去。”

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没有任何规则限制的生活是如此令人恐惧,以至于连无法无天的黑社会也要依赖某些规则才能生存(所谓盗亦有道)。儿童在内心深处对规则的依赖还可以通过对游戏的观察看出来:几乎没有一个儿童不热衷于这样或那样的游戏,而且绝大多数儿童都强烈地要求严格执行游戏规则,可见人类在天性上是多么倾向于公平竞争!

但是任何人都依赖法律获得安全,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破坏法律的冲动。人类无论是对于天定的自然律还是人定的法律,感情都是很复杂的:一方面依靠它们的存在和对它们的认识获得安全和自由,另一方面又企图冲破它们的限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利益。所以总有一些成年人犯法,也有一些成年人总是犯法;总有一些孩子犯规,也有一些孩子总是犯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果不能通过说服和激励让孩子们遵守规则,怎么办?对于孩子来说,你没法罚他(她)的款,因为他们绝大多数都没有钱;你更不能判他(她)的刑,这太不人道;因此所谓惩治,事实上只能是依据事先已让他(她)知晓的规则予以有节制的体罚。也许会有人说,还有大喊大叫和辱骂。但是有节制的体罚总是针对具体行为的;而语言的暴力总是越界,导致一般地贬损孩子的人格,毁坏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这也是法律对于成年的犯法者不以语言暴力作为惩治手段的原因。语言暴力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对某些孩子根本不起作用,于是语言暴力不断升级,导致家长或老师失去理智,最终仍不得不求助于体罚。这种失控状态下的体罚,才是真正的暴力统治。杜博士说;

“当孩子发现在他听到的上百万句的话语背后并没有危险的时候,他就不再听这些话了。他唯一会对之作出反应的是那些已经达到情绪顶点的信息,这意味着要一遍遍地大喊大叫。孩子被引到了对立的方向,使得妈妈的神经以及父母和孩子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但是这些口头申斥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它们的使用者最后不得不寻求体罚。这可能会更加严酷,因为大人非常愤怒,失去了控制。这样,父母就不是在平静并理智地实施规训,而是在失去自控的情形下沮丧地、野蛮地痛打对抗的孩子。已经发生的战争是没有理由的。如果父母持一种很有把握的平静态度的话,事情完全可能以非常不同的方式结束。”

让我们反省以一下自己做父母的经历:你的孩子是否出现过不体罚就没有办法让他(她)服从的情况?让我们反省一下自己做孩子时的经历:你的父母打过你没有?是不是每次挨打都曾引起你的或长或短的仇恨,还是有几次挨打之后你觉得自己是罪有应得?

孩子不可不打,不可乱打,打孩子是要讲究艺术的。杜博士书中所讲的打孩子的艺术,我把它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犯规时,要以平静时有预谋的轻微责打代替怒不可遏时的暴打,也就是要以“法律”的规制代替暴力的统治。任何感到自己已失去控制的人,都不应该继续打孩子。不过责打也应该有一定的力度,足以让孩子流下真心悔过的泪水。

第二,不能随便打孩子,以免把孩子打油了皮,使责打的效果降低,使责打的力度不得不加大。由于孩子做事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周全,不但过失违规不应该打,就是孩子偶尔忘了规则从而故意做了禁止的事情或未做应该做的事情,一般也不应该打;只有在父母或老师已多次提醒他有规则存在而他仍然故意犯规时,或者犯规后还不服管教时,才该打。但凡是该打的情形,每次都得打;孩子需要知道正义的不可改变的,否则他会产生一种碰运气的犯规赌博心理,责打的效果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第三,据以打孩子的规则必须是孩子事先了解并同意的,最好是孩子自己参与制定的。只有在这种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孩子因为犯了规而挨打,才会感到自己罪有应得。这并不是说要让孩子自己制定规则,但是父母和老师凭借自己的权威地位、说服能力并借助激励手段,是完全能够让孩子在未犯规时同意这些规则的。

第四,平时要给予孩子以足够的痛爱,在孩子流下悔过的泪水(注意:不是抗议的泪水,无理抗议的泪水应当让它自行停止)后应该予以抚慰,这样孩子才会感到你打他是为了他好,才不会感到压抑或产生对抗情绪。

第五,不能在有外人在场时打孩子,不能打孩子的脸,以免刺伤孩子的自尊心。基于同样的理由,打孩子的同时(平时也一样)不能嘲弄或辱骂孩子。

第六,不要用手打孩子,要用戒尺或枝条打;因为手是用来表示爱抚的。打孩子的时候尽量自然地流露你内心的难过,抑制住你的愤怒;就像孩子走路不小心跌了一跤你心痛那样。这样有利于孩子认识到身体上的轻微疼痛是他自己行为的自然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你想打他。

第七,如果孩子违反禁止哭闹的规则是事出有因,例如孩子害怕房间的黑暗,或者是因为小弟弟的出生而被忽视,或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则不应该打孩子,而应该赶快平息这些原因,并鼓励孩子以明白而礼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

第八,敏感的孩子不需要打,行为亢奋有神经障碍的孩子和曾经受过情感伤害的孩子绝对不能打。

第九,三岁以前的孩子不该打,青春期的孩子不能再打。

第十,万一打错了,要勇于认错。孩子都尊敬和喜欢真诚的人,能够宽恕犯了错误肯承认的家长和老师。这一点杜博士没有明说,但从他的倾向上看他是会赞同的。



本附录原载《先有鸡,先有蛋?——透视中国教育》第383-392页,杨支柱编,民航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