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我心中的“毒草”不长出来你们怎么割?

章星球

看到众燕友评范跑跑,怎一个乱字了得。阿吕和蝈蝈认为不该对范进行道德批评,李大苗、周泽雄、梦子等又认为不仅应该谴责,而且还支持教育部门强制学校开除之。而我的观点是既要对范进行道德批评,又要对他进行道德赞美,还要反对以公权力、利益侵害等方式迫范就范。三者完全可以分开来,各不干涉。

给范美忠作个综合评价吧
一:跑跑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道德评价,因为道德是对他人的义务,范虽然没有对学生尽义务,但是也没有害学生,在生存本能驱使下逃跑。这当然要批评,一个人有对自己的义务,但也要兼顾对他人的义务,但鉴于中国的教师没有接受过此类应急训练、没有形成在紧急时刻尽义务的道德意志和道德能力,他的行为还是可以宽恕的,正如某心理专家所说,范跑跑首先是个灾民。

二:行为动机评价:范跑跑的行为是基于他自己表述的原则或观点:除非他的妻子儿女,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母亲也是不顾的,他拒绝在生命危险时兼顾对他人的义务。不要认为他的这一观点很独特。实际上早在2000年前就已经有过杨朱的“不拔一毛以利天下”,连正常状态下都不拔一毛,比之面对“地动山摇”的“范跑跑”可谓恶劣多了。幸运的是杨朱生活在一个相对宽容开放的时代,杨朱并没有因言获害,相反,因为他的观点与对个体缺乏尊重的儒家文化构成对立,还在中国学术中占了一席之地。显然,范跑跑的观点是有渊源的,并且在国人意识中还相当普遍,所以我们才能看到很多诸如闹市上围观强奸、一车人被一两名持匕首小青年打劫等怪异事件。可以断定,中国人,真要面对范当时的处境,不小的比例会不顾一切先顾命。现代公民逻辑下对他人的道德义务,是我们从小没有真正训练过的。范跑跑作为一个教师,其道德意志与道德能力不足,理当批评。但是多数人对范的观点的批评是不得要领也很难让这位北大高材生口服心服的。其实范的观点首先是他自己在表达上自相矛盾,无法归纳为清晰的命题,原因在于他要把他的观点落实为清晰的命题前,首先就要明确区分对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轻重,而一旦找到某种依据区分开来了,则可能同样可以把这种义务推展到亲情更“疏远”一些的其他人、最后也可能包括他的学生。如此一来,范标榜为自由主义原则的行为准则,一方面可能严格推理下去无法支持其不对学生尽任何义务的做法,还落入了最传统、最“中国”式的同心圆式伦理结构中。范跑跑的这种道德准则,理所当然要予以痛批,但是绝对要记住,我们不是为批范跑跑而批,更重要的是要去发现自己心中的“范跑跑”,批评范跑跑只是形式,批评自己心中的“范跑跑”才是批评的真谛,对生活中的范跑跑其人,还是要宽容,对自己心中的“范跑跑”,更要严厉。

三:言论自由——我心中的“毒草”不长出来你们怎么割?
我们可能面对两个范美忠,一个范美忠是有他自己说出来的那些想法,但不说出来,是谓“明智”。
另一个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他这样想,也这样做了,最后还这样说了,是谓“真小人”。
在一些朋友看来,前一个范美忠是可以容忍的,而后一个范美忠却不可以容忍,甚至他们主张开除范美忠,学校不开除,则支持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的资格。
这一来,批评者的逻辑就可以分解为,“小人”没关系,“真”则不能容忍,同样回到了最世俗最功利的中国式伦理上来了,做人要“明智”、要“实际”。
柏杨说,“丑陋的中国人”,中国人心灵的丑恶龌龊是如何来的?我的观点,一个“捂”字。在彻底的功利原则下,每个人为了现实利益,完全放弃价值理性,成为“明智”的人,“实际”的人。例如一些人批评王石,并不是说其价值标准错了,而是说他“不明智”,说他“SB”,一个王石一个范跑跑,一个是真诚地表达合理价值观而遭批评,一个是真诚地表达不合理价值观而遭批,他们都栽在了一个“真”字上,都表现得“不明智”。

很多不好的价值观,如果不让它充分表达,它就自然形成人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大家都按这样的规则明智地活着,但表面上却对这种规则深恶痛绝,看看中国的官场,不就是最显明的例子吗?
即使范美忠的观点是“毒草”,如果不让他说出来,大家又何以批评呢?

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我们的灵魂更加健全,更多好的价值观可以流行,不好的价值观能得到批评,就要鼓励象范美忠这样把真实想法说出来。因为,无论是按西方道德标准还是儒家道德标准,“言行一致”都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能自相矛盾,而应成为普遍法则,保持一贯性,并将此作为评判一件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准绳。以此标准来衡量范跑跑,显然他比很多中国人都更有美德,而且正因为这一类美德在满是虚伪的中国如此稀缺而更显珍贵。只有大家都敢于亮出自己的价值观,力求自己的价值观与自己的行为一致,我们这个民族的价值理性提升或民族进货才成其为可能。从这一标准来评价范跑跑,如何高评都不为过。范引发的这次道德争论,可以肯定整体而言是有利社会进步的,没有他的真诚,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用句革命时代的话,就是他不露出“毒草”,你们这些道德革命党何以革之?李大苗、周泽雄等,表面忌言道德,实则是道德革命党,我素来不讳道德,其实更注重的是道德理性。

四:权利判断。
范美忠说了真话,作为理智的公民,我们应该如何和他交道呢?我认为我们应该严守言行的边界,我们可以理性地分析他的价值观的对与错,但却不应该进而主张任何对他可能造成损害的举动,试想,你是希望范美忠心服口服地放弃其错误价值观,还是想用利益的损害、或者行政的、社会鱼论的种种压力让他变“乖”,“明智”地道歉吞回自己的话呢?

在我看来,一个真诚地说出自己价值观的范美忠,理当比那个明智地按其价值观行事而不说话的范美忠可爱,只有当后一个范美忠不会比前一个范美忠遭到更多的利益侵害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有希望的社会。因此,网上传说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强令光亚学校开除范美忠,这很显然是滥用公权力。

所以我们学分析思维:
一、一个在地动山摇时不对学生尽任何义务的范美忠是可以看作一个懦夫的。
二、范美忠用来为其行为辩护的观点是错误的,可以理性地分析,也可以严厉地批评,帮助他建立道德理性。
三、范美忠说真话的勇气是值得嘉许的,把大家认为错误但他自认为正确的价值观真诚地表达出来,而不是私下“明智”地践履,是一种可贵的美德。说真话的范美忠应该得到社会理解和宽恕。范美忠仍然坚持他的错误观点,只能说明网友用利益损害、或者主张行政的、社会鱼论的种种压力迫范美忠就范的方式是无效的,并且还使批评者自己陷入了道德困境。并且没有意识到,范美忠的公民权利是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同等的,捍卫他的某些权利就是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侵犯他的权利就是在侵犯我们自己的权利。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7 02:45 发表
章星球,言行一致的表现是,知道自己的信仰与教师的责任义务不符,就应当立即辞去教师工作。否则,本身就是欺诈。如果他的言论被认定做诚实,那么他要对此前一直隐瞒自己的诚实做出一个解释,哪怕表示是身在曹营心在 ...
问题在于范美忠坚持认为他就是合格的好教师,还认为他的价值观与教师的责任义务相符。他和很多教师的区别就在于,那些人出于明智而不把这种价值观说出来,而范把它说出来了。
回梦子,我和你相反,我认为范单就完全不顾学生而逃跑就是道德有点儿问题,不要把一切都推给“本能”,也绝不是一个人按本能行事了就不存在道德问题了,因为道德内涵之一就是帮助他人的意志和能力,如果你的行为只按本能行事而不受道德理性约束,理所当然就是道德有所不足。但是我说的道德不足仅指范当时的行为,并不是对范的整体评价,一个人在某一刻的行为不道德,并不妨碍他在另行为上表现为有道德。某一行为的道德缺失也不能证明一个人就是“没有道德的人”,我主张道德评价就事论事,尽量避免整体性的人格评价,即使说一个人懦夫,也应该说他在某一件事上懦夫。

如果梦子认为范跑跑的行为没有道德问题,那么范跑跑的辩护和你的那个逻辑没有显著差别。总之不过是两种辩护模式,不见得你的辩护模式就更完美,只要大众气之所至,你的“本能”说可能要遭到更严厉的批评,而他的有限义务——只能对最亲的人尽一点义务说反而比你的辩护方式更有可能多尽一些义务。既然你承认了他出乎本能而不顾一切逃跑的权利,又凭什么因为他下次可能做出同样的举动而认为他是错的呢,既然你认为他出乎本能地行动是不容道德评价的,则又何必强调他必须拥有救助学生的能力呢?这些对我都不是问题,因为我就是主张道德评价的——你有不尽道德义务的权利,但我可以赞赏那些尽道德义务者而只同情懦夫。
回兮兮,这句话是我假以范美忠的口气说滴。
回泽雄,我倾向于认为,他说碰上地震这种事,他最多只救妻与子,在他说出来的时候,是他真实的想法。至于你推断他是说的假话,我没有看到确切证据之前是不能妄言的。
回泽雄兄,我分析问题都是先假设某个前提为真而论,就好比教育部门是否真的强令光亚开除范美忠是一回事,我的分析则是先假设这一说法为真。

我建议千万要提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陷阱,不去调查范美忠到底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是不妨碍我们假设他说了真话作为前提来讨论问题的。泽雄兄想作此调查,完全可以另起话题的。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8-6-17 23:15 发表
星球兄:
我不是在和你讨论问题,而是告诉你事实。在事实面前不存在假设。事实已经呈现在面前了,假设是针对不确定事物的,要不,就是用来抒情的。这里不需要假设。
泽雄兄,我假设教育部门要求光亚学校开除范美忠为真而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和你之前在同样的假设下支持教育部门的决定是否一回事?
以假设为前提研究问题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几百年的传统了。
回梦子,我发现范跑跑现象真是极有意义,反映出了中国自由主义者在道德问题上的认识误区,无论是他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企图撇开道德情境,在契约或法律角度批评,结果不是完全免责,就是过度的追究,分别走向两个极端。大苗泽雄和梦子等,都上升到对人家人格进行批判的高度了还不承认自己在做道德批评,那些支持范的自由主义者则完全否认道德批评的必要。殊不知范在地震时放弃的就是非强制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否则你直接送他上法庭不就简单了?既然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哪来的什么非道德情境下的批评视角呢,分明就是道德问题,只不过并不是那么严重而已嘛。

再到范的言论,很多人又分不清“说”与“所说”,支持者称他“不该说”,往往是出乎功利法则的“明智”,反对者则很少针对“所说”作逻辑分析以纠正其认知错误,而是汇集成一种权力意志,造成对范“说”的权利的压抑。

我的看法,对其所为,是可以作一定程度的道德批评的,原因就是他没有承担非强制性的道德义务,承受一点自由言论范围内的道德批评也是理所当然的。
对其所言,则不能靠情绪发泄和权力意志的表达使其受压而“道歉”或“吞回”自己的话,而应该做理性的分析,让他明白自己错在哪里。

总之,我欣赏众见纷纭而不欣赏众意泛滥。

用我的聚合融合理论,众见纷纭可能导致自由融合,众意泛滥则可能导致无机聚合,不是好事也。
回泽雄兄,你还是没有绕明白。我只根据他的自述进行评价——权当他说只救妻与子为真话,你认为他的自述非真,是另外一个话题,揣测范真实意图——或者他妻与子都不会救?不是我的能力所及。

范美忠的人格,在我看来,远不象人们所描述的那样丑陋,我现在认为我一开始对他的评价简单化了,我对此自责。
回梦子,我自己遇到过杀人的突发事件,对此有体验,所谓空白,是假的,相反,闪念才是真的,人的判断力和价值观仍然会作用于人的行为。

我并不同意范为其行为作辩护的说辞,只是强调,改变他的观点不能依靠压力,作为网友,我们如果主张教育部门或学校开除他,就超出了道德批评的界限,已经置自己于不道德境地。因为你的批评是要纠正一种错误观点,要靠“理”的力量,而不能靠其它工具。
球球堅決把俺打入認同公權力處罰黨,是一個絕大的誤解,我從一開始就避免把范式跑跑提到道德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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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子这句话更有问题,恰恰越是道德角度越不会赞成公权力介入,因为道德义务是非强制的,可以自由选择;越是法律低度越可能指向公权力,因为法律义务是强制性的。
回泽雄兄,你的讨论方式已经偏火了一点。对我个人的扩大化评价,这个上次已经领教,我现在都感到怕怕,搞不好又要引发全网汹汹对我作道德批判的。我觉得还是要有一点就事论事的边界意识好。

就算他范美忠今天一个说法,明天一个说法,我只针对他某天的某个说法作评价,不可以吗?
泽雄兄的表现已经很偏执了,只是你自己不自觉而已,上次的事也是一样,你不理解评价他人需要标准,也不明白一条标准不能是单方面的,不能只被你用来评价他人,而同时也要面对他人以与你同样的标准来评价你的可能。上次我只是用这一点来反诘你,希望你能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结果却只让我自己得到一个教训——如果交往主体是受到虚荣,好胜心干扰的情况下,通过争论要得出共识是很难的。

这次就范美忠事件也一样,只顾责任范美忠而记责备自己,是不够的,我就认为我一开始对范美忠的责备太苛刻了,正是出于对自己的错误的认识和自责心理,才写这个文章的。
回有刀。
只要同意范跑跑行为可以理解为未尽道德义务,可以进行道德批评,则我们的分岐就不会太大,最多也就是批评的严厉程度不一样而已。所以第一段,应该也是你最主要的观点,我们是一致的,不过我们可能和另外一些燕子不一致。他们坚持认为这是个契约问题,所以他们自然而然走向两个极端,要么主张公权介入追究责任,要么认为范毫无责任。只有立足于非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对范的批评才会得其要旨。

2、学校开除范美忠到底有没有受公权力影响,这一点我们可以不管它先,总之看得出来假设真有公权力强制学校开除范美忠这回事儿,有刀和我的立场也是一致的,关于学校有什么样的权限,我和有刀也没有分岐。

3、有刀的第三条。我在帖中也已经说到,不同意他为其行动辩护的理由。

4、这里有刀没有看清楚,我不是以杨朱的理论为范辩护,而是说杨朱的理论比范错得更离谱,所以我不是在为范的“所言”——言的内容辩护,而是为范的“言”——言的权利辩护,这一权利不止是范的权利,也是我们所有人的权利。因为,范是在表达观点,以利益损害的方式迫使人放弃某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在这里要区分公众和学校或范的学生,作为与范利益相关的学生和学校,当然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但公众只宜批评范的言论而不能主张公权力损害范的利益,不能对学校制造压力迫使学校开除范,否则公众在此时也是违背公共伦理的。

5、我那是一个反诘句,意思是在“小人”和“真”之间,到底应该让哪一元素更值得批评?毕竟真小人要好过那些既恶且伪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好过伪君子,王石说得坦诚直率,至少要比说得不“坦诚直率”更值得尊重。

6、公众热衷于道德批评,当然是好事,记得有一位哲人就对市井小民评头品足式道德热情给予过积极评价,道德批评本身就在自由言论的范畴之内。

[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08-6-22 14:02 编辑 ]
在梦子看来,范的行为是不存在任何道德责任的,就象开车犯规一样只需看事实后果。那么很简单,现在你有可能追究范的违规责任吗?无论是契约还是法律规定,你都可以试着问问律师,能不能起诉范美忠?如果不能判范违法犯罪,按你说的以开车来比喻,那也应该是范美忠本来没有犯规,他用来为他没有犯规的行为辩护的观点倒要挨罚了。
嘿嘿,我倾向于相信梦子已经心中雪亮,楼上一帖是回归乌搞本色。
哈哈就是嘛梦子最后还是说范跑跑“缺德”呢。
不过,我还是要提醒,跑跑行为不是违背了法律义务,如果在国外这是法律义务,那么你要追究的就更不是范跑跑,而应该是立法部门了。

我提出两个概念,规范式道德义务和自由道德义务,可能不存在这两名词,但实际上一些职业道德可以纳入规范式道德义务,自由道德义务则如我们在街上看到行凶,完全自由自愿的。规范式道德义务是要通过强化训练的,所以如果要追究范跑跑的道德义务,首先要看学校或教育部门是否对范进行了相关训练,否则,范的责任是很小的,别说他没出事,就算他的学生有伤亡,他也可以不担责任。
回梦子,不是我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而是你错以为义务一定要与权利对应,忽视了不与权利对应的某些义务的存在,道德义务就是这种义务。正确的表达不是“道德的唯一性”而是道德义务的非对应性。

梦子从“一个人的道德是类似义务一样的,一个人可以去尽,也可以不去尽义务”推出,“所以,一个人也可以有道德,也可以没有道德。”,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道德义务公民确实有尽或不尽的自由,但并不能合乎逻辑地得出不尽就“没有道德”的结论。这是因为有没有尽道德义务是可以针对具体事件作事实判断的,而一个人“有没有道德”却是针对个人品质的总体性评价,谁都有在某种约束下不能尽道德义务的可能,所以我主张对范美忠作道德评价时,要分开道德义务和道德品质,梦子的命题就是偷换了这两个概念。

至于范跑跑的行为是否可以归为值得保护的权利,是法律责任还是契约责任,这视乎法律的规定或契约的约定,否则就可以视为可尽可不尽的道德义务。如果是职业特别要求的道德义务,则可以视为规范性道德义务。不尽规范性道德义务,并不意味着要受法律惩诫,最多可能遭遇民事诉讼。但是却可能受到某种市场行为的约束,比如,一个缺少职业操守的经理人,可能找工作要遭遇严重阻力。
哈哈分岐已经不大了,没错,就行为本身而言所涉及的主要就是职业道德问题。但是就梦子的最后一句,“不是义务层面的可以尽可以不尽的非对应性”。一般“公民”角色上的诸如看见犯罪行为报个警的道德义务,是可尽可不尽的。某种职业角色下的规范性道德义务,不尽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仍然要分契约内外之别。有的情况违背了职业道德是不会直接承担契约责任的,而是会会体现在名誉或个人品牌的损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