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未婚的不少,而且的确对学生拥有与利益有关的重要的管理权力,又接触频繁。后者多数已婚,而且对学生主要也就是打个分的“权”而已,应该说是相对游离平等的。
  所以从操作上和必要性上,前者的师生恋有相当恶劣影响,试想一个辅导员,面对的是与全部辖下异性学生的频繁接触,甚至掌握他们第一手的个人私密资料,如果存心从中发展个配偶来,是会闹出许多糟透的事情来的,而且学生毕竟不能像员工一样自由辞职换个岗位。而对于处于“教育服务”地位的任课教师来说,我认为完全处在恋爱自由的范围。
  不过从规定角度限制这样的行为,总还是有点不妥的地方,这主要地还是在道德范畴,靠的是自己的自律。恋爱虽然可以自由,可是大家总不能和自己的后辈亲属自由恋爱吧?这不仅仅是个血缘优生上的问题。老师应该有一种类似乱伦禁忌的自律来避免和学生发展感情关系,但严格禁止也说不过去。似乎辅导员都是党员,我觉得如果真要控制,不妨从党内纪律层面更好,实在想要这个自由,退党辞职好了,毕竟这个自由几乎就是依靠“党权”换来的。从行政层面有点过头,因为涉及法律规则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卓立 于 2007-11-27 04:0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