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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黄馨 于 2008-11-15 21:26 发表 我理解的“破坏”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用行动使物品、建筑物或制度、规章、条约等受到损坏和损害。 二是用言论的方式使事物受到损害。 前者好理解,后者需考虑言论者的主观意图。比如,某个人在我面前说我的好朋友的坏话,客观上可另我对朋友产生不良印象,但如果他是实事求是的反映,并不算破坏我和我的朋友关系。如果他是故意挑拨离间,可视为破坏。 从陈同学的言论和行为动机来看,虽然他没有直接构成破坏规则的事实。但是,媒体的宣传,和他的言论,有破坏规则的意图,并造成事实上的影响。
原帖由 黄馨 于 2008-11-16 21:31 发表 谢谢乌斑竹的善意提醒,但事实上,你也在为我的言论定罪了,不是吗? 我在“破坏”的定义里说陈同学的言论,有破坏规则的意图,但是并没有构成行为事实,媒体的宣传无形中造成了事实上的影响,当然有动机并不等于犯罪,这样的道理,我还是明白的。 再则,我只是说他破坏高考规则,这也是属于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因为我不是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我即使说他破坏规则,都不等于我在定他的罪。只有他真正因为言论,而不是行为事实获罪了,才构成以言论罪,看来我离这一步还差的很远。 另外,“如果对某个部门决策或决策表现出不合作姿态”,事实上确实是构成破坏,但这个“破坏”不要片面的理解成消极的意义,也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教育部门的“不允许中小学利用节假日补课”,有些部门不按要求执行就是在破坏这个决定;再如,学校擅自规定学生放学后多上一小时的课,并安排老师看班,这是违反政策的行为,我不执行,也是在“破坏”,但这是积极意义的。 另外,你说大家都在批评高考,是否都在破坏高考规则呢?在我对“破坏”的定义里,如果是实事求是的陈述,是不是破坏,而是一种积极的建设。
原帖由 笑笑书 于 2008-11-17 08:28 发表 个人而言,高中三年,尤其是最后一年,那种地狱生活(据我所知,也有号称或者确实享受高考生活的,不可思议),简直不堪回首。老实说,如果高考制度是某一个人制定的,此人消失就可以解决问题,我相信我会是第一个站出来灭他的,并且做好了偿命的心里准备。 考零分对抗高考制度方式确实不当,不满高考,可以选择不报考嘛…
原帖由 黄馨 于 2008-11-19 08:01 发表 呵呵,那就对了.所以,陈同学考零分就考零分,说那么多大话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