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方舟子不爱亲自追债这是他的个人自由,不代表别人也没这样的权利吧.方韩都是公众人物,他们在摄像机面前的权利是平等的,自由度低于普通公民.
竹南 发表于 2012-3-29 13:31
根本问题是,这不是追债。方舟子没欠任何人债。这个比喻是不对等的。

老罗去举报,是他的自由,公众人物不能豁免法律的追查。但他没有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堵人家。
好像有过。我前帖没想起,因为我是顺着你的思路来想的。如果有这个暗示,那和这个问题有关系吗?

韩寒为了能在本地立案,不惜拉上一个普通本地网友垫背,这是不是会让一般人想到这个可能?
irving 发表于 2012-3-29 13:31
和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联系,只是随口提一下.这个涉及方对中国司法的态度,有间接联系,在这里先不用展开.
至于罗永浩抗摄像机的自由,我已经叙述过了.
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根本问题是,这不是追债。方舟子没欠任何人债。这个比喻是不对等的。

老罗去举报,是他的自由,公众人物不能豁免法律的追查。但他没有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堵人家。
irving 发表于 2012-3-29 13:34
我再说一遍,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只有逃离镜头的自由,没有让别人放下摄像机的权利.
在公众场合,任何人拿着摄像机去拍摄公众人物都不需要授权,对此你还有疑问吗?
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241# irving

你说韩寒低能儿,人家说方舟子耍流氓。

你说老罗流氓相,人家说老罗自由状。

牛头不对马嘴,如此这般的翻来覆去,如何有机会——针尖对麦芒呢?
在国外如果是公益基金,是不能入私人账户的。如果是私人捐赠,那受益人要付所得税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29 13:06
就黑体字部分问一下,是哪个国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以我目前有限的了解,一些国家对私人捐赠是由捐赠者而不是受益人付税,为鼓励私人向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捐赠,当局还会从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捐赠额。
我也彻底服了。败了。
客观事实表明
irving 发表于 2012-3-29 13:12
这么恶俗,且齁滥的词语说话。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逻辑么?即使A是”事实“,用来表明B,就说明,B不是见证到的,是”表明“来的。明白么?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历史背景么?文革用语,现在所有法律判决都说,”证据证明“。

知道这样说是什么形式逻辑么?表述”被坐实“的是”事“,如果一个”事“不可再现,就不可能”坐实“,只能是”推测“。

知道这样说是什么哲学语义么?必须是可以”观测“的,一宗不可再现的往事,你拿什么”客观“。

知道这样说是什么语义么?”表象“上的,未必是表象之下的,还有表象下未明的,或者表象不予明示的。

所有”证词“都必须打引号,表明是本原表达。不打引号,就说明引用者修改了原本说词,就不再是”证词“,而是引用者自己做出的指控。为什么”证词“的记录都要按手印?就是保证记录的原本性。
这么恶俗,且齁滥的词语说话。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逻辑么?即使A是”事实“,用来表明B,就说明,B不是见证到的,是”表明“来的。明白么?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历史背景么?文革用语,现在所有法律判决都说,”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3:54
真是做不到将心比心吧。人家一句“客观事实”的断语,你就觉得“恶俗”?

大苗,看看你顶楼的文章,不也是有什么“公允而客观”的美誉,来评估“出版社”的身价吗?可谁不知道,在中国大陆,“出版社”的形象有多么“恶俗”的事例!

真可谓:叶公好龙。
根本问题是,这不是追债。方舟子没欠任何人债。这个比喻是不对等的。

老罗去举报,是他的自由,公众人物不能豁免法律的追查。但他没有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堵人家。
irving 发表于 2012-3-29 13:34
违背合约的所得就是债!这不是我的定义,是财务准则中的规定。读读资产负债表,再下自己的定论。
这么恶俗,且齁滥的词语说话。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逻辑么?即使A是”事实“,用来表明B,就说明,B不是见证到的,是”表明“来的。明白么?

知道这样说的是什么历史背景么?文革用语,现在所有法律判决都说,”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3:54
又来过度引申了。真是啰嗦啊。

问你,那些事实看了没?有事说事,你认为我说“客观事实”未必为真,欢迎找茬。那贴还在呢。
本帖最后由 irving 于 2012-3-29 14:57 编辑
违背合约的所得就是债!这不是我的定义,是财务准则中的规定。读读资产负债表,再下自己的定论。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4:40
现在是合约也没说要公开明细。如何?而且,方舟子只是受益人,即便资金的管理约定要公布明细而未公布,关方舟子什么事?

不看事实,就知道扯远。
是”资金“还是”基金“,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当初是什么名称,现在又在说的什么?变更性质,变更名义,事先不做公开声明,至今也不做法定公告。

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性质是什么,法律自有规定。

不要玩花样,究竟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还是方舟子只是受益人,不要玩文字游戏。

方舟子授名,就要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出了问题就说与自己无关?流氓是也。
是”资金“还是”基金“,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当初是什么名称,现在又在说的什么?变更性质,变更名义,事先不做公开声明,至今也不做法定公告。

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性质是什么,法律自有规定。

不要玩花样,究竟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还是方舟子只是受益人,不要玩文字游戏。

方舟子授名,就要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出了问题就说与自己无关?流氓是也。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5:10
有了第一句,第二句及其以下就没必要了。
不管说的是什么名称,只须以法律界定其性质即可。
就黑体字部分问一下,是哪个国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以我目前有限的了解,一些国家对私人捐赠是由捐赠者而不是受益人付税,为鼓励私人向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捐赠,当局还会从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一定比例或 ...
马甲 发表于 2012-3-29 13:47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现在方舟子的打假,安保资金到底是公益基金还是别人对他的私人捐赠?如果是前者,基金可以免税,捐赠者还有税务优惠,但这钱不能放在私人账户。
如果是私人赠款给私人,那就成了受款人收入的一部分,那就得交所得税。
是”资金“还是”基金“,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不要玩花样,究竟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还是方舟子只是受益人,不要玩文字游戏。

方舟子授名,就要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出了问题就说与自己无关?流氓是也。...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5:10
李大苗,以你之心度我之腹,累不累? 在隔壁帖谈及nEO时,就怀疑我举nEO为例的真实性。似乎别人都试图藏着掖着说不诚实的话。

谁和你玩文字游戏?我说方舟子只是受益人,是相对于管理者而言的。事实上他不是唯一的受益人。你理解成“只有方舟子是受益人”,那是你的曲解,还怪我玩文字游戏?你可真有意思。

方舟子授名了吗?

什么叫“承担道义和法律的责任”?是你玩文字游戏吧?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是两回事。现在方舟子根本没有法律责任。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2-3-29 17:47 编辑
李大苗,以你之心度我之腹,累不累? 在隔壁帖谈及nEO时,就怀疑我举nEO为例的真实性。似乎别人都试图藏着掖着说不诚实的话。

谁和你玩文字游戏?我说方舟子只是受益人,是相对于管理者而言的。事实上他不是唯 ...
irving 发表于 2012-3-29 16:52
我很奇怪的是,有一款开发者也称”DPExplorer“的软件,”Miya“,图像处理的。


可以给你网址,看不看请便:http://www.miyasoft.net/cn/bbsm.htm

再有,我从来不去想象别人的诚实,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不诚实,除非他对别人构成伤害。当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诚实与不诚实担当责任。

动不动就要求别人诚实,是轻率和狂妄的。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现在方舟子的打假,安保资金到底是公益基金还是别人对他的私人捐赠?如果是前者,基金可以免税,捐赠者还有税务优惠,但这钱不能放在私人账户。
如果是私人赠款给私人,那就成了受款人收入的一部分,那就得交所得税。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29 16:37
是资金还是基金,是受赠人还是受益人。
很明了的事。
是资金还是基金,是受赠人还是受益人。
很明了的事。
马甲 发表于 2012-3-29 19:35
方舟子和彭剑的作法,在法制国家绝对违法。
他们让受赠人是彭剑,受益人是方舟子,钻中美两国的法律空子。彭剑没有美国身份吧?
方舟子和彭剑的作法,在法制国家绝对违法。
他们让受赠人是彭剑,受益人是方舟子,钻中美两国的法律空子。彭剑没有美国身份吧?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29 19:44
受益人不止是方舟子,还有方玄昌和肖氏反射弧的众多患者。
关于法律空子一说,凡法律未禁止的,老百姓都可以去做,包括你我他。这不是钻空子,而是公民社会基本的法律伦理。
更何况上面受益的一堆中国老百姓,怎么就钻了美国的法律空子。
259# 马甲
那就把帐目公布,看看你说的那些人受益了没有。
受益人不止是方舟子,还有方玄昌和肖氏反射弧的众多患者。
关于法律空子一说,凡法律未禁止的,老百姓都可以去做,包括你我他。这不是钻空子,而是公民社会基本的法律伦理。
更何况上面受益的一堆中国老百姓,怎 ...
马甲 发表于 2012-3-29 20:13
性质不是名称定义的,反之,倒应该是性质定义名称。叫”二狗“的那个孩子,不是狗老二,他还是人的孩子。为特定事项而募集的资金,就是”基金“。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就是”公募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的简称。

方舟子名下的这个基金,绝大的花费是给方舟子”雇保镖“,这不是”公益“,是”私益“。否则,保安公司各个还不都是公益机构了?

至于所谓”肖氏反射弧的众多患者“云云,如果是救济他们的贫困,如果是救济他们的治病,是”慈善“。没有一宗慈善事项的受益不是救济具体个人的,所以,慈善是”私益“的。

如果支付”肖氏反射弧的众多患者“是为着出证,作证乃至具证,就与任何慈善没有关系了,这叫助讼或者济讼。若对方无意情形下,以钱款来鼓励诉讼,这叫兴讼。


至于税否,不是给个名字就能免税的,事实上,私益是最应该免税的。这与受助方的贫困状态有关,是按照事项的性质决定免税与否。


雇保镖,是给保镖收入,至少要上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要缴付”三险一金“。因为,这是劳动雇佣关系,是商业交易。


从社会募集资金来实现特定交易,没有任何慈善含义,也不具备社会”公益“性质,所谓”基金“最多是非盈利,但仍是为着实现交易的交易,所以,应当课税。


当然,很多人在逃税,可是,绝不可以说,别人逃税所以自己逃税就合理,或者说,别人逃税自己就应该免税。
259# 马甲  
那就把帐目公布,看看你说的那些人受益了没有。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29 20:24
如果你是捐赠人之一,我支持你的主张。
至于我呢,没捐赠,人家也就没有向我公布账目的义务。
只要是”公募“,也就是向非特定对象的公开募集,那么,必须向非特定对象公布账目,也就是没有条件地向社会公布。

”私募“,是向特定对象的特定邀约,所以,账目只向特定对象提供。
261# 李大苗
这些捐款不在方舟子名下,所以“方舟子名下的这个基金”不是事实。
你要硬说资金是基金,也只能由你,彭剑等人一直期盼的事若能由你说了算,他们会感谢你的。罗永浩也会感谢你并重新向民政部门举报。
只要是”公募“,也就是向非特定对象的公开募集,那么,必须向非特定对象公布账目,也就是没有条件地向社会公布。
”私募“,是向特定对象的特定邀约,所以,账目只向特定对象提供。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21:00
人家还就偏是有条件:

不认同就去告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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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没法与罗永浩比,人家罗永浩还知道个”五年半“啥的。

若较起真来,谁知道五年多受了多少钱款,用这些钱款做了啥事,又赚了多少?

这事,要想洗白,就得请会计师事务所做查帐,公布查帐报告。
266# 李大苗 w
我跟谁都没法比,特别是跟你,我绝对完败。
文坛另一个疑案是梁斌的《红旗谱》,从小说面世的1957年,至文革被打倒,梁斌就一直被怀疑有”代笔“。

首先就怀疑他根本没有时间,或足够的时间写出这部小说。第二个怀疑是,他根本没这样的能力写出这样的长篇小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29 12:54
这是三重门的网址,http://vip.book.sina.com.cn/book/index_37590.html
你觉得好吗?请正面回答!
这是三重门的网址,http://vip.book.sina.com.cn/book/index_37590.html
你觉得好吗?请正面回答!
燕苗 发表于 2012-3-29 22:10
这个是盗版的,错别字,排版错误到处都是,完全无法阅读。你看下面的读者评论就知道了
这是三重门的网址,http://vip.book.sina.com.cn/book/index_37590.html
你觉得好吗?请正面回答!
燕苗 发表于 2012-3-29 22:10
竹南:凡是写得好的,都可以用"韩寒写作不好"的证据来质疑有代笔.
凡是写得不好的,那可以戳穿另一个神话:"韩寒压根就不是天才".是shit,骗子....

两条线齐头并进的思路很清晰啊,我一直看着呢,闹那样就不清楚了.方舟子反正说是为了正义,信不信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