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rving 于 2012-2-29 08:27 编辑
irving 兄相当平和理性,我愿意和你这个不同观点者多聊聊。

方舟子“乱咬”,我认为是从他“咬”贺卫方和李开复开始的。你认为他没有失手过,怎么样才算失手呢,如果他质疑唐骏的学历没有失手,质疑李开复有没有失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28 17:41
zou兄,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您是在西湖边拍很多美丽照片的吗?呵呵。那我和您一个城市。无意攀亲近,咱就事论事。

方舟子指出,作为一个综合性大学的教授,在十余年内很少发表正式的学术论文,是说不过去的。坐在北大教授的教职上,应该完成分内的工作。而且方舟子认为,如果贺先生要推动社会法制进步,完全可以脱离教职,专门作为独立学者。我认为这个意见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非要以贺卫方先生对推动社会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来反对方舟子的质疑,那就是偏离主题了。方舟子没否认贺卫方的全部,只是质疑他的论文数量和教授职位是不相称的。

贺卫方本人也无法否定自己学术论文少的事实。

在此之前,我对贺卫方好感居多,当然不是没有恶感(比如他作为一个外行,言之凿凿地认为三峡大坝是气候劣变的罪魁祸首,让我很不屑)。但在方舟子质疑之后,他在微薄里的皮里阳秋,更让人鄙视。直接对话嘛,犯不上这样。

让我对贺卫方产生更多疑惑的是另外两点:(1)受某次香港书展的邀请,贺卫方做了一次演讲,邀请方是郑重其事的,但贺卫方的演讲内容,非常之水!这让我很瞧不上(视频在网上有)(2)贺卫方指出对文强的定罪,是政府随便拿着证据说啥是啥定下的(大意)。  

(以上两段和答复您的问题无关,纯属扯开去谈我的感受)


说到李开复。李开复的问题不单单是把传记中的Assistant Professor翻译成“副教授”的问题,而是把他在卡耐基梅隆大学的获教职时间提前,并声称是有史以来最快获得教职的人。其他还包括和奥巴马同学云云。方舟子说得很清楚,如果一个普通人吹吹牛,不足为奇也不需追究,哪怕他买一个文凭来挂在墙上自己意淫,都没有问题。但李开复是青年导师的社会形象,在传记里随便给自己贴金,这是不应该的。况且,他在英文版里不吹牛,在中文版里吹牛。

事情的结果很清楚,李开复正式道歉。所以没有失手。

这不是小事情。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随便扯谎太常见。我完全同意方舟子的说法:一个人能对自己的履历造假,就有可能对自己公司的财务报表造假。这不是滑坡逻辑。


回到您说的“怎样算失手”,很简单,是指方舟子认定的假,最后发现其实为真。
“相信你们都是有理智的人。”

——这句话,可是你说的,这里列出来作为证据。

我敢打赌,你若有兴趣继续交流下去,你就会自己否定自己的“相信”!

首先,我很想确认一下,你是否说这句话是百分百真心 ...
test 发表于 2012-2-28 18:21
我还是那句话:不要泛泛而论。你举出例子来,咱们就具体问题来谈。

很多人说方舟子“你怎么可能都对?怎么可能不犯错?”。废话,方舟子自己从来没说过自己不会犯错,但同时,不能泛泛指责“你总会出错的”,很简单,你提出事情来,具体谈。
zou兄,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您是在西湖边拍很多美丽照片的吗?呵呵。那我和您一个城市。无意攀亲近,咱就事论事。

方舟子指出,作为一个综合性大学的教授,在十余年内很少发表正式的学术论文,是说不过去的。坐 ...
irving 发表于 2012-2-29 08:23
谢谢欧文兄详细答复

关于Assistant Professor 和副教授的问题,事实上Assistant Professor按字面翻成助理教授的话,和中文里的助教完全是两个概念,在美国助教一般是由研究生业余担任的,Assistant Professor是可以带博士生的教授,相当于我们这里的副教授是足足有余的。我们这里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是仿照前苏联的制度,和美国不能对应。

关于贺卫方的香港书展演讲,我认为讲得很好,我看了不止一遍。

方舟子的主业应该是论文抄袭和学历造假,他不把注意力放在这个上面,专门找一些名人的来纠缠一些细节和论文数量的多少,在我看来就是乱咬,至少偏离了他原来的初衷。
如前所述,李开复不光光是一个教职的翻译问题,还有获教职的时间问题。即便是在教职上,一个博士至少经过5年的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至少3到4年的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才能晋升到正教授(Full professor)。因此,“助理教授”和“副教授”差别还是挺大的。不能以中国人不理解助理教授的份量为由,翻译成副教授。因为这是美国教职。

anyway,李开复是道歉收尾的,这无损于他的声望,反而佩服他的诚恳和勇气。

耐人寻味的是过程中天使投资会的一帮老兄,薛蛮子、李小平等人,替他打抱不平,联名挺他之类。这种站队的习惯非常令人生厌。何必呢?! 还好开复先生是个明白人,没那么傻,否则被这帮队友带沟里去。

我不认为计较这些是没有意义的。理由如前所述。

贺卫方的演讲好坏与否,见仁见智,我尊重您的观感。有趣算是有趣,但是没料,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另,建议zou兄不要用“咬”这个字眼。这是把一个人动物化,特别不尊重。
方舟子指出,作为一个综合性大学的教授,在十余年内很少发表正式的学术论文,是说不过去的。坐在北大教授的教职上,应该完成分内的工作。而且方舟子认为,如果贺先生要推动社会法制进步,完全可以脱离教职,专门作为独立学者。我认为这个意见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非要以贺卫方先生对推动社会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来反对方舟子的质疑,那就是偏离主题了。方舟子没否认贺卫方的全部,只是质疑他的论文数量和教授职位是不相称的。
irving 发表于 2012-2-29 08:23
你是否确信上述所言即为方舟子所说?

倘若为是,那么,“综合性大学的教授”有别于与“非”综合性大学教授的是什么?是十余年内发表多少正式的学术论文么?

是否意味着贺卫方是“综合性”教授?所以要发表很多学术论文么?

我知道,贺卫方是法学教授,专业是比较法学。那么,我的问题是,中国是什么法系?这个法系能够如何“论文”?或者,这个法系能否“论文”?这个法系能与那个法系做什么比较,还需要什么比较,以及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还有什么论文的需要么?即令收拢于案例,学院内的学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获得案例,并作以学术文论,并自由发表?
方舟子的主业应该是论文抄袭和学历造假,他不把注意力放在这个上面,专门找一些名人的来纠缠一些细节和论文数量的多少,在我看来就是乱咬,至少偏离了他原来的初衷。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29 08:52
黑体字部分是不是遗漏了比较关键的动词?
方舟子说自己是科普作家。对于别人指责他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方舟子多年前是这样回复的:

  第一,我为什么要认同你们的政治、社会观点,把缺乏民主和法治当成万恶之源?
  第二,你们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为你们的政治、社会理想去奋斗、牺牲,特别是当你们自己并没有这种勇气的时候?
  第三,为什么一个人必须要去管尽天下的不平,而不能只力所能及地做他感兴趣的事?
  第四,在实现民主和法治之前,难道就不能为社会做一些更小的事情?
  第五,是不是在批评任何社会现象时,都要同时骂骂不公平的社会制度才算是有良心?
  举例来说,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是不是连贼也不能抓?或者,是不是每次抓贼的时候都要同时批评社会的不公?
  事实上,中国的“人文”学者正是把“缺乏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化制度”当成了自己懦弱、无能的借口。他们以为只要骂一声“缺乏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化制度”,就良心大大的好,就万事大吉,所有的社会不公,都不必再具体去改变,反过来还可以以莫名其妙的道德优越感,谩骂那些在力所能及地一点点地改变社会不公的人“缺乏社会良知”。这是乡愿的“人文”主义者。这是地地道道的伪君子。这是我鄙视这些“人文”学者包括某些北大师生的主要原因,他们的无知、弱智倒还在其次。社会良知、良心不是靠高高在上喊出来的,而是靠脚踏实地做出来的。
  ——方舟子 2000.12.28
黑体字部分是不是遗漏了比较关键的动词?
方舟子说自己是科普作家。对于别人指责他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方舟子多年前是这样回复的:

  第一,我为什么要认同你们的政治、社会观点,把缺乏民主和法治当 ...
马甲 发表于 2012-2-29 11:07
我的意思是,他的影响力是主要靠学术打假积累起来的,现在拥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就像那位教授担心的那样,他要慎用自己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也就是,只谈论“自证清白”。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2-29 06:41
无论刑事还是民事,除了自证外,还有他证(旁证)。
无论刑事还是民事,除了自证外,还有他证(旁证)。
马甲 发表于 2012-2-29 11:22
因为你接的是“自证清白”这句话,而且还用了“刑事还是民事”,所以是关于法律的讨论。

在法律的语境下,清白与否是不需“自证”的,而且,法律也无需“自证有罪”,因为现代法理的立意是“无罪推定”。根本法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还有前提,也即,有否行为,和行为罪否。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这样,投案自首只是行为自领,后面依然还要走法庭定罪的过程。

“自证清白”是非常可怕的,因为,首先就是被认定“有罪”,只剩下被罪方证明自己清白这唯一一道程序了。这意味着,控罪方就是裁定者,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就是这样干的。
39# 李大苗
一定要把刑事和民事混为一谈,就没法说了。

刑事案,疑罪从无,“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民事案,无过错责任和某些侵权关系中的公平责任,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或者说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他也要承担责任,俗话说是”各打五十大板“。

所以,自证清白不那么可怕。
39# 李大苗
一定要把刑事和民事混为一谈,就没法说了。

刑事案,疑罪从无,“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民事案,无过错责任和某些侵权关系中的公平责任,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或者说不能 ...
马甲 发表于 2012-2-29 12:18
你这样的解释很中国特色而已。

“无罪推定”,在法理上的要义是法官的中立性,是法律程序假设条件,在没有证据可资采信的条件下的判断。而公诉方一定是认为有罪的,否则,到法庭起诉,岂不是吃饱撑的?
41# 李大苗
你总是把刑事和民事混为一谈,好,你赢了。
大苗兄要先补法律常识的课。否则没法谈。
我的意思是,他的影响力是主要靠学术打假积累起来的,现在拥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就像那位教授担心的那样,他要慎用自己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2-2-29 11:15
zou兄过虑了。方舟子虽然有影响力,但也要知道他的影响力是脆弱的。也即,靠打假积累的声誉,也特别容易被误打而毁于一旦,这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方舟子没有任何公权力,他只是“揭假”,他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妄断就深刻影响一个学者的学术生涯。

学术界是有质疑反质疑的空间的。如果他指一个学者论文造假,学术圈内要澄清,很容易。行得正的学者,不怕质疑。

不管是贺卫方和刘瑜,质疑他们的论文数量和质量,只要拿事实说话,没有任何不妥。通过质疑,学者还更有机会展示他们的学术成果,如果真有的话。
大苗兄要先补法律常识的课。否则没法谈。
irving 发表于 2012-2-29 12:48
呵呵,学无止境,我是知道自己总有无知之处的。

这个话题从这里引起:
28# 李大苗
你把刑事和民事弄混了。
没人说代笔是犯罪。
马甲 发表于 2012-2-29 05:50
在此处,代笔有关于“民事”法律么?即使有关,莫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难道,刑事就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

倘若说代笔是道德问题,那就既无关于刑事,也无碍民事的法律。简言之,与法律无关。而不是关乎民律而无关刑律。倘若认为代笔属于“欺诈”,既有可能触犯民律,也有可能触犯刑律。

无责赔偿,首先是确认无责,继而的赔偿是用法律规定的救济。举证是用来确责的,不是用来赔偿的。将行为责任与救济责任混在一起,似乎不是可接受的解释吧,否则这类赔偿何必要前缀“无责”呢?
韩寒有没有代笔的问题,从他活跃的舞台和获得的名利性质看,并且不是学术界里剽窃与否的议题,而是娱乐圈功夫明星有无替身的争执,方舟子和大部分倒韩派都是试图把韩寒逼到学术领域来挑刺,一直玩得饶有兴趣.
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本帖最后由 马甲 于 2012-2-29 13:36 编辑
呵呵,学无止境,我是知道自己总有无知之处的。
这个话题从这里引起:


在此处,代笔有关于“民事”法律么?即使有关,莫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难道,刑事就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
倘若说代笔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2-29 13:12
你记错了,这个话题是从你在28楼认为7楼的内容“比较符合定罪逻辑”引起的。
此外,要打官司的不是方舟子,是韩寒。
那也许是我看错了,以为他在43楼为你42楼的落锤定音。

总而言之,我的话语一直在围绕“自证清白”这个中心来旋转的,尽管边缘可能转得很,但中心是不变的。
48# 李大苗
一旦韩寒启动司法程序,需要在法律意义上自证清白的就是方舟子。
【转韩寒视频,韩寒对dan和代的发音比较】感觉韩寒对代和单的发音区分得很准啊,普通话真没得说。在同一采访中,韩寒说了“戴眼睛”,“单独列举”,“不大好,再x写.”。


http://www.tudou.com/v/oF9OsuMpVuU/ ...
玻璃球 发表于 2012-2-28 17:58
这个太好玩了,韩黑们功夫下的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