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你会怎样选择?

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 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
一条还在使用, 一条已经停用
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停用的铁轨上玩
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很不巧,火车来了(而且理所当然的往上面有很多小孩的,仍在使用的铁轨上行驶)
而你正站在铁轨的切换器旁,因此你能让火车转往停用的铁轨
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救了大多数的小朋友; 但是那名在停用铁轨上的小朋友将被牺牲
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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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火车出轨,开到田野里,一车人性命无忧,也不伤孩子。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这种选择看起来挺理想但有问题。偶没开过火车不知道火车能否像自行车一样想扭哪边扭哪边,觉得除了事故火车想出轨还真不容易。火车的方向应该由切换轨道的人控制,这正是故事讨论的必要条件。再说了,开到田野里,田里的丝瓜肯定遭殃了吧?火车也损坏了吧?东倒西歪有人可能受伤吧?心脏不好的人受惊吓吧?成本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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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花间的办法不错。

火车上的人受点轻伤,总比没命的好,不管是命是谁的。

傻的,叫火车停车啊!

为了孩子献出丝瓜陪上点惊吓受点小伤让铁疙瘩受损,我想,都不会有什么怨言的吧?

如果结果只有一个,也就是让火车撞向那个孩子,我还能怎么办?事后我会回避一切,并且有罪恶感,而最想回避的是孩子家长。我并没有做错,但我的选择送走了一个生命,我无奈,我做什么都无济于事了。

……时过境迁后,我会得意于我的敏捷,至少,我最大程度上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现在我很想知道老实和尚的出题目的。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以下是引用pommy在2007-06-27 21:46:13的发言:
傻的,叫火车停车啊!

叫火车停车?司机恐怕早就刹车了,可还是惯性向前,火车在这种时候根本刹不住的。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出这个题目的确是有目的的,我想等多几个人选择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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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谁也没权利剥夺那一个小朋友的生命,这相当于故意杀人。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7 22:28:58的发言:
我想,谁也没权利剥夺那一个小朋友的生命,这相当于故意杀人。

来不及辩论了,只有在紧急刹车的同时,转向废弃的铁轨!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7 22:28:58的发言:
我想,谁也没权利剥夺那一个小朋友的生命,这相当于故意杀人。

听任火车撞向孩子多的轨道,就很自在了?那不是在剥夺更多孩子的生命?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以下是引用花间对影在2007-06-27 22:44:54的发言:

听任火车撞向孩子多的轨道,就很自在了?那不是在剥夺更多孩子的生命?

一群孩子的生命很宝贵,可那一个孩子的生命也同样宝贵,何况这一个孩子是无辜的,而那一群孩子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是有过错的。人们应该尽力挽救这一群孩子,但没权利用那一个无辜孩子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做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7 22:52:01的发言:

一群孩子的生命很宝贵,可那一个孩子的生命也同样宝贵,何况这一个孩子是无辜的,而那一群孩子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是有过错的。人们应该尽力挽救这一群孩子,但没权利用那一个无辜孩子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做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孩子根本没有什么认知能力,不知道哪根铁轨是废弃的。在铁轨上玩当然不应该,但这时候你根本没办法尽力救他们,没有“人们”,只有一个偶然出现的你,刚巧在切换器旁,这是根据案例的要求而定的。

如果高喊几声,孩子就能转危为安,这个题目就不用出了。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我不能动那个切换器。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
实在无选择时,当然是切换向只有一个小孩的铁轨,倒不是说准备牺牲一个换取更多,而是只有一个小孩时,他自己逃生的系数至少更大些,人都有起码的应激反应的,但如果不切换,多半总有小孩没命——就算全反应过来,也可能会有碰撞干扰之类发生影响逃命动作的。也就是说,这种选择的意图不是最小损失,因为生命都最大,谈不上数量大小,而是最大可能的规避——假如这种情况下每有一个小孩会有50%的生命危险,那么另一条轨道上就只是这概率,而另一条轨道上仅简单相加也会成倍加大概率,切换意味着可能避免灾难,不切换,很可能就是毫无可能。
所以这题目必须加前提,是否全是百分百死亡,假如不是这个概率,那么选择小概率就是一种实质的施救行为,假如逃生率设定为零,那么毫无疑问,作为与不作为都要承受道德谴责。但金秋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假如还有可能对那多数孩子进行施救,那么百分百的死亡概率就是不存在的,而事实上也肯定不会是百分百的死亡概率。使用切换器,先降低事故概率,再全力施救那唯一一个小孩,这当然比不切换去施救一群小孩成功率高得多——是愿意防止自己那莫须有的谋杀罪名还是正儿八经地避免血肉横飞的事故?换了我,假如切换后那一个小孩还是没活下来,那就算我谋杀了他好了。
如果换成一辆汽车,紧急之中只能有撞向一群人和撞向一个人的选择,假如是我在开车,那我也没法,只能选择撞向一个人。但楼顶的这个选择题,后果上的犯罪感可能太大,感觉一般不好做出决定,最大的可能应该是放弃选择,什么也不做,而是改为冲向那群小孩,边冲边喊,倾尽自己的所有能量,以把他们安全惊喊出来为准,跟利他的人的选择,则有扑向这群小孩把他们推出铁轨的可能,扳道,使火车撞向最少的人,若非意志异常坚定之人,我估计难以选择此项,因为他须承担被人看为冷酷的严重后果,虽然,从效果上说,他的选择确实最优。

如果还可以选择切换轨道,或者说时间能够允许去切换轨道,这时间难道还不够允许切换的同时对轨道上的孩子示警?孩子闻警后撤离轨道的用时难道会比切换轨道的动作多?何况切换轨道后火车冲向孩子还要一段过程。毫无疑问,能切换轨道就意味着也可能救那个单独在轨道上的孩子,但不切换轨道却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示警后一群孩子之间由于惊慌碰撞而有人跌倒或者被阻碍逃生路线以至无法逃生。

但我也开始有点觉得,就是这些火车干吗一天到晚都要冲来冲去的呢?天威难下?或是让扳道的人天天为难好玩?变态!!!我觉得它要撞死人就让它撞好了,死得越多越好,扳道?他不知道自己下来扳呀?有本事开,自然就有本事撞死人不眨眼三。
以下是引用裂石在2007-06-28 00:28:02的发言:

如果还可以选择切换轨道,或者说时间能够允许去切换轨道,这时间难道还不够允许切换的同时对轨道上的孩子示警?孩子闻警后撤离轨道的用时难道会比切换轨道的动作多?何况切换轨道后火车冲向孩子还要一段过程。毫无疑问,能切换轨道就意味着也可能救那个单独在轨道上的孩子,但不切换轨道却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示警后一群孩子之间由于惊慌碰撞而有人跌倒或者被阻碍逃生路线以至无法逃生。

问题时,扳道之后,就有参与谋杀的罪恶感了,这个心理障碍不好消除。

以下是引用花间对影在2007-06-27 23:05:36的发言:

孩子根本没有什么认知能力,不知道哪根铁轨是废弃的。在铁轨上玩当然不应该,但这时候你根本没办法尽力救他们,没有“人们”,只有一个偶然出现的你,刚巧在切换器旁,这是根据案例的要求而定的。

如果高喊几声,孩子就能转危为安,这个题目就不用出了。

孩子没有认知能力,但不等于没有过错呀,孩子们的过错就是他们的监护人的过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换了是我,就不会去搬这个道叉。火车冲向那一群孩子,属于意外事故,但是若人为将火车冲向那一个无辜的孩子,则涉嫌故意杀人,除非有人愿意冒着坐牢的危险去救那一群孩子,我佩服他的伟大。但是那一个无辜孩子的母亲没准会去杀了他。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裂石在2007-06-27 23:33:56的发言:
所以这题目必须加前提,是否全是百分百死亡,假如不是这个概率,那么选择小概率就是一种实质的施救行为,假如逃生率设定为零,那么毫无疑问,作为与不作为都要承受道德谴责。但金秋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假如还有可能对那多数孩子进行施救,那么百分百的死亡概率就是不存在的,而事实上也肯定不会是百分百的死亡概率。使用切换器,先降低事故概率,再全力施救那唯一一个小孩,这当然比不切换去施救一群小孩成功率高得多——是愿意防止自己那莫须有的谋杀罪名还是正儿八经地避免血肉横飞的事故?换了我,假如切换后那一个小孩还是没活下来,那就算我谋杀了他好了。

很佩服裂石舍身救人的高尚情操。你说的死亡概率好象跟主贴无关。主贴说的是明明知道切换后只轧死一个孩子而去切换,这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不是出于救人的目的,只要是故意非法至人死亡,就构成该罪名。除非你能证明他这样合法,也就是法律赋予救人者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如果切换人是因为判断那一个孩子能在切换之前逃离轨道而才去切换的,那性质就变了,这叫过失至人死亡,也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不是“莫须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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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8 09:35:56的发言:

孩子没有认知能力,但不等于没有过错呀,孩子们的过错就是他们的监护人的过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换了是我,就不会去搬这个道叉。火车冲向那一群孩子,属于意外事故,但是若人为将火车冲向那一个无辜的孩子,则涉嫌故意杀人,除非有人愿意冒着坐牢的危险去救那一群孩子,我佩服他的伟大。但是那一个无辜孩子的母亲没准会去杀了他。

面对这样的事情,我只看结果不追究过程,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对我来说是唯一要坚持的原则。

如果为了让一群孩子免于死亡而损失了一个孩子的性命,也算故意杀人,那么,有机会纠正一次重大伤亡事故,却未有举措,徒劳地高喊或奔向那群孩子施救,这无异于坐视他们死去,比照之下,跟故意杀人没什么两样。

假设你是国防部长,一枚原子弹正向你国家人口分布最密集的城市袭来,你无法拦截,只能改变方向,当然只能选择人口最少的地方作为原子弹转移的目标。

另外,我要给金秋做道题目:

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 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
一条还在使用, 一条已经停用
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停用的铁轨上玩
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很不巧,火车来了,这时候扳道工突然发现火车将开向停用轨道。假如你是扳道工,在这一瞬间又发现了那些孩子,你怎么办?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如果肯定会撞上,我就扳到停用轨道去,就算蓄意杀人也好,以后有心理负担也好,这些在那个时刻都不重要。那一个时刻重要的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救最多的人。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8 09:46:43的发言:

很佩服裂石舍身救人的高尚情操。你说的死亡概率好象跟主贴无关。主贴说的是明明知道切换后只轧死一个孩子而去切换,这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不是出于救人的目的,只要是故意非法至人死亡,就构成该罪名。除非你能证明他这样合法,也就是法律赋予救人者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如果切换人是因为判断那一个孩子能在切换之前逃离轨道而才去切换的,那性质就变了,这叫过失至人死亡,也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不是“莫须有”的罪名。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选择题就出得不好,因为现实中不可能没有逃生概率。倒是花影那个国防部长的例子更好,完全就是牺牲大众还是牺牲小众的问题——毫无疑问,任何一个国防部长都会选择牺牲小众,否则就是失职,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在此时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从这个简单的选择题引出了一个法律的适用性的问题,很显然,对于这个国防部长,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律就不再适用了,他的“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职责才是第一位的,否则,战争中的任何一个将领可能都应该被判为故意杀人。对于这个扳道工,此时的情况其实是一样的,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才是他的职责所在,而不是自私地去先考虑自己的法律责任,而且我相信:如果真这样发生事故了,不作为的他或许会被追究渎职罪,而作为了的他却不会有事的。法律,是用来约束违规者的,而不是绝对化后用来阻碍人们行使应尽职责的。在最重要的人类职责面前先想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过头的利己主义与法律教条主义。法律是为追求实效而存在的,即使制订得再细也可能有不合理之处。像这类案例中,扳道降低损失倘若承担刑事责任,那只说明法律需要补充条款进行修正,不说明扳道者“真的”有罪。至少,当这样一个有罪者要比当一个放弃作为的无罪者要坦然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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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流星雨在2007-06-28 00:09:12的发言:
如果换成一辆汽车,紧急之中只能有撞向一群人和撞向一个人的选择,假如是我在开车,那我也没法,只能选择撞向一个人。

如果这个人是你心爱的人呢?[em07]估计你会先想到徒劳地刹车而根本不会想到去做这道选择题。

以下是引用花间对影在2007-06-28 11:22:35的发言:

面对这样的事情,我只看结果不追究过程,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对我来说是唯一要坚持的原则。

如果为了让一群孩子免于死亡而损失了一个孩子的性命,也算故意杀人,那么,有机会纠正一次重大伤亡事故,却未有举措,徒劳地高喊或奔向那群孩子施救,这无异于坐视他们死去,比照之下,跟故意杀人没什么两样。

假设你是国防部长,一枚原子弹正向你国家人口分布最密集的城市袭来,你无法拦截,只能改变方向,当然只能选择人口最少的地方作为原子弹转移的目标。

另外,我要给金秋做道题目:

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 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
一条还在使用, 一条已经停用
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停用的铁轨上玩
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很不巧,火车来了,这时候扳道工突然发现火车将开向停用轨道。假如你是扳道工,在这一瞬间又发现了那些孩子,你怎么办?

 

回酒苗:

1、不顾一切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这当然是最好的选择,我只是提醒这样做也可能触犯法律,不能因为出发点是好的、结果是好的,就可以不追究其他责任,只是在追究其他责任的时候有可能会减轻处罚。

2、你说“有机会纠正一次重大伤亡事故,却未有举措……”这对责任人来说是当然是犯罪行为,但是本贴中的火车司机是没有过错的(他能做的只是极力刹车),如果铁道部门在铁轨周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那么火车撞到孩子,其过错在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职责。这跟由于失职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任其事故发生是两码事。

3、国防部长和原子弹的事,属于国家行为,法律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这与个人行为也是两码事,没有可比性,适用的法律不同。

4、答题:如果我是扳道工,我的职责是使火车按照规定的轨道行驶,如果发现火车冲向废弃的轨道而不作为,那就是失职行为,如果我的失职行为能够挽救一群孩子的生命、却造成另外一个孩子死亡,那我觉得还是值得,但我不会去故意杀人。 [em07]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裂石在2007-06-28 12:33:10的发言: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选择题就出得不好,因为现实中不可能没有逃生概率。倒是花影那个国防部长的例子更好,完全就是牺牲大众还是牺牲小众的问题——毫无疑问,任何一个国防部长都会选择牺牲小众,否则就是失职,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在此时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从这个简单的选择题引出了一个法律的适用性的问题,很显然,对于这个国防部长,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律就不再适用了,他的“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职责才是第一位的,否则,战争中的任何一个将领可能都应该被判为故意杀人。对于这个扳道工,此时的情况其实是一样的,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才是他的职责所在,而不是自私地去先考虑自己的法律责任,而且我相信:如果真这样发生事故了,不作为的他或许会被追究渎职罪,而作为了的他却不会有事的。法律,是用来约束违规者的,而不是绝对化后用来阻碍人们行使应尽职责的。在最重要的人类职责面前先想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过头的利己主义与法律教条主义。法律是为追求实效而存在的,即使制订得再细也可能有不合理之处。像这类案例中,扳道降低损失倘若承担刑事责任,那只说明法律需要补充条款进行修正,不说明扳道者“真的”有罪。至少,当这样一个有罪者要比当一个放弃作为的无罪者要坦然得多。

法律在对故意杀人的定性方面没有不合理之处,你之所以认为它不合理,那是因为你没弄清楚国家行为、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这些行为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国家可以宣布对别国开战,这是正当的,可你个人如果对着台湾开一枪,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至少,当这样一个有罪者要比当一个放弃作为的无罪者要坦然得多。”——这话没错,但是有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坦然也没用。

俺是灭绝师太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6-28 14:31:02的发言:

回酒苗:

1、不顾一切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这当然是最好的选择,我只是提醒这样做也可能触犯法律,不能因为出发点是好的、结果是好的,就可以不追究其他责任,只是在追究其他责任的时候有可能会减轻处罚。

2、你说“有机会纠正一次重大伤亡事故,却未有举措……”这对责任人来说是当然是犯罪行为,但是本贴中的火车司机是没有过错的(他能做的只是极力刹车),如果铁道部门在铁轨周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那么火车撞到孩子,其过错在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职责。这跟由于失职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任其事故发生是两码事。

3、国防部长和原子弹的事,属于国家行为,法律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这与个人行为也是两码事,没有可比性,适用的法律不同。

4、答题:如果我是扳道工,我的职责是使火车按照规定的轨道行驶,如果发现火车冲向废弃的轨道而不作为,那就是失职行为,如果我的失职行为能够挽救一群孩子的生命、却造成另外一个孩子死亡,那我觉得还是值得,但我不会去故意杀人。 [em07]

金秋:我不能认同你故意杀人的指控。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什么?面对死生大事,小到地区大到国家,性质都是一样的。金秋不辩场合不问原因不究目的,只是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地下结论。事急从权,晓得不?给你看一段《孟子》:

淳於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我给金秋的题目,金秋没给出明确答案嘛~~~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以下是引用花间对影在2007-06-28 14:53:11的发言:

金秋:我不能认同你故意杀人的指控。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什么?面对死生大事,小到地区大到国家,性质都是一样的。金秋不辩场合不问原因不究目的,只是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地下结论。事急从权,晓得不?给你看一段《孟子》:

淳於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我给金秋的题目,金秋没给出明确答案嘛~~~

杀人还要看目的呀?只要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犯了故意杀人罪。许多被绝症折磨得生不如死的患者请求安乐死,可这在我们国家是非法的,谁要剥夺他的生命都是故意杀人,不管他是什么目的。“面对死生大事,小到地区大到国家,性质都是一样的。”——这话怎么讲啊?马加爵杀了4个人被枪毙,可广场上枪杀了那么多人却没事儿,这能一样么?

你给我的题目我已经回答了啊?没看明白我再说一遍:如果是火车司机将火车冲向废弃的轨道,那么我不会制止,如果要我亲自将火车扳向废弃的轨道,我绝对不干。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