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军迷进来]关于战争中的投降问题

泽雄大哥在自由湘军先生有关衡阳保卫战的帖子中谈到投降时说:

“投降”不同于事敌,把“投降”一概视为耻辱,只是一种专制思维(二战时,斯大林军队和日本人也有此思维),而在盟军那里,有一种投降是被认可为结束战争的方式之一的。

抄一段丘吉尔在《二战回忆录》里的相关文字:

(敦刻尔克突围)至31日晚,弹尽粮绝后,他们(法军)才被迫投降,这样,约有50000名法国人落入德军之手。这些法军在英勇的摩里尼埃将军的率领下,在关键的四天内至少牵制了7个德国师的兵力,否则这些德国师便要参加敦刻尔克外围的战斗。他们牺牲了自己,却为其幸运的同伴和英国远征军的突围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此之前,丘吉尔曾亲自给有关军队指挥官写信,)如果通讯中断,当具有战斗力的部队不超过3个师时,你就应当移交权力,并按规定的办法回国。这符合正确的军事步骤;此事由不得你个人自行处置。基于政治考虑,当你手下的士兵只剩下一小部分时,你被敌人俘虏就是让敌人获得一种不必要的胜利。应当命令你所选择的指挥官继续与法军共同防卫,继续从敦刻尔克或海滩撤退;但是,当他判断已不可能进行有组织的撤退并且也不可能再给敌人施以相当的杀伤时,他有权和法军高级司令官协商正式投降,以避免无谓的牺牲。

吴洪森先生去年发贴讨论抗战与投降的问题,引发一系列讨论。

战争中哪些投降可以选择,哪些投降不能原谅,请各位发表高见。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我觉得,投降分两种:战术性的和战略性的。老吴那个帖子,探讨的是战略性的投降,我前面针对衡阳保卫战的回帖,说的是战术性的投降。两者区别甚大。

战术性的投降,中国古人好像也是允许的。比如《三国演义》里提到过一条魏国法令,我抄在下面:

魏国之法:若敌人困城,守城将坚守一百日,而无救兵至,然后出城降敌者,家族不坐罪。

都是很阴险滴
流年里,期待你不变的笑容。

魏国之法:若敌人困城,守城将坚守一百日,而无救兵至,然后出城降敌者,家族不坐罪。

孤城如何能守一百天,别的不说,粮食供给怎么解决?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平平:这本来是小说家言,按小说(在第108回)中的说法,那座城池已被围困了九十余日,但仍有半年之粮。司马懿与诸葛亮打仗时,算出对方尚余半年之粮,也是常事。具体史实如何,就非我所知了。引用这段话,只是说明一点:古人也有战术投降的概念。

你也知道,这类概念肯定是较为珍稀的。具体例子,只能请本坛几位历史大侠登坛说法了。

这条所谓的魏国法令应该是小说作者的杜撰了。

曹操起兵后非常注意军事法令,颁布有专门的“军令”、“军策令”、“步战令”、“船战令”,或许总称为“军中令”,内容烦琐细致,从现有的史料来看,并无此条。而且这些军事法令大量使用死刑,就连作战时乱了队形也是死刑。因此很怀疑会有允许投降的法令。

中国历史上历来是禁止军人投降,秦国的法律里规定,即使是投降的对方军人,也都要罚作“隶臣”(官府奴隶)终身,而不是作为“解放战士”补充进自己军队的。可见对于投降者的歧视由来已久。最著名的例子比如李陵。后来北朝时“北齐律”特别设定“重罪十条”,其中之四就是“降”。隋唐时把这十条扩大为“十恶”,里面倒是没有“降”的。不过后代的军律从来没有允许投降之说,只准战死。所以一旦投降了对方,而且对方有恩不杀反加任用的,无不尽力效忠以消灭前主人为洗刷自己之耻的唯一途径。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欧洲历史上开始阶段与中国情况类似,一旦战败被俘,就发生“人格大变更”,在本邦失去公民权。

转变这个情况的是中世纪骑士战争。骑士都是贵族,打败了就投降,对方获得他的口头保证后甚至可以不予羁押,当然也绝对不可任用他来和他过去的主人作对,这个就违背了当时道德的底线了。然后他就等着家里来交付赎金。后来这个习惯也影响到与异教徒的战争,战争的目的不是杀死对方、彻底消灭对方(因为实在可能性不大),抓俘虏取赎金倒成为战争进行者的第一动机。

这样一来,经过1000多年的沉积,在欧美文化圈形成战败投降并不可耻的习惯。相应的未经战斗就主动投降、或者投降后积极为新主人效劳则成为严重的犯罪。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近十幾年來,美國的大兵被俘,實際都有投降繳槍的舉動。但是,在經過交涉得以生返活歸者,都是被當作英雄。而中美撞機事件中的那群大兵更是被授予勳章。這些除了政治背景的原因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國人自以爲本國人人權高於一切的觀念,這種觀念甚至超過了一般的人權觀念;第二,從中還可以看到,美國人因爲受到納稅人為戰爭買單的限制,害怕人員死亡,因此,普遍地對於戰俘都有好死不入賴活的心態,對於那種可以活卻不求的“英雄”行爲,美國人的潛意識可能認爲是"hero-shit"。所以,對於戰俘,他們美國人第一希望就是要他們活著。第三,美國對於戰爭的理解不同于別國,因爲都是打到別國去的戰爭,美國人關於戰爭的正義感,有別于那些被侵略的國家。在戰爭的正義感方面,美國人都是認爲自己是爲了別國的正義和自由打仗,儅這些個“自由戰士”不經打而被俘,在美國人看來,他們是爲了自由而失去了自由,所以,還是會得到社會的尊重,至於他們的生存更因爲此而得到社會的關注。因而,美國的俘虜回國,還是能帶著人的尊嚴,很少有人會去追究這些俘虜當初該不該投降,至少輿論上這種追究的想法占不了上風。
今天,我就是高瑜
二战时日军,天皇《军人敕谕》为依据制定的《军人手令》第七条规定:“……叛乱、投降、逃跑一律处以死刑,同交战国媾和后,被敌方谴返的军人将按以投降罪论处。”

关于投降的问题,先去网上瞅瞅都有些什么内容:

法国。军事刑法。《军事司法法典》规定的军事犯罪种类有:不服役及逃亡罪;叛乱、不服从指挥,殴打及侮辱长官,侮辱军队及军旗,妨害治安罪;滥用职权罪;侵占及挪用军用品罪;抢劫、毁坏建筑、损毁军用器材罪;违反军事命令罪;故意反叛罪;不出席或拒绝出席军事法庭罪;投降罪;通敌、间谍,为敌工作;冒穿军服冒戴证章奖章及勋章罪;其他犯罪(包括伪造证件,虚报,挪用款项,侵占公物,收受贿赂,拒绝援助民事当局,盗窃等)。刑罚有自由刑(终身监禁、监禁);财产刑;摘除军阶、撤职、开除军籍等资格刑。

这里有“投降罪”的条目,不知道具体规定是什么。

《台湾海陆空军刑法》:

第十七条  直接利敌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将部队或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军用设施、物品交付敌人者。

    二、为敌人从事间谍活动,或帮助敌人之间谍从事活动者。

    三、擅打旗号或发送、传输电信授意于敌人者。

    四、使敌人侵入军用港口、机场、要塞或其它军用设施、建筑物,或为敌人作向导或指示地理者。

    五、强暴、胁迫或恐吓长官或上官投降敌人者。

    六、为敌人夺取或纵放捕获之舰艇、航空器或俘虏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项之罪,情节轻微者,得减轻其刑。

第五条的意思似乎是:强暴、胁迫或恐吓士兵或手下人员投降敌人者是可以的?

中国现在大概有如下的规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要
    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2条)
    自动投降罪(第423条)
    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这里在“投降罪”之前加了个限定——“自动”,似乎是说被迫投降在允许范围之内。
有人解释说,该罪应确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0 15:56:27编辑过]

被迫与自动,区别很微妙,如果与文化因素纠结在一起,就更不好下判断了。老童搜罗了半天,究竟是个什么看法涅?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投降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06-7-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内容】: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自己主动放下武器,放弃抵抗,向敌人缴械投降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有能力使用武器抵抗敌人的军职人员。在正常战场上因为负伤失去抵抗能力而被俘的军职人员,不构成本罪。
    第四,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军人以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为目的的自动投降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等有关规定处罚,不属于本罪范围。
    刑罚:
    根据刑法第423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一是对于一般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是对投降敌人后为其效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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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定性那个“敌人”。

老木匠见识不凡,佩服。我引用的那段小说资料,我也没在《三国志》里找到出处。而在小说中,魏将本来是拿它来诱骗东吴主将诸葛恪的,尽管诸葛恪信以为真了,我也不能把它太当回事。专制社会,以效忠为第一原则,投降无疑是对抗该原则的。所以,一个国家越专制,它的思维习性上对投降者也就会越不宽容。

不能投降,禁止投降,再辅以别种军国主义思想,对于提升军队战斗力,也是有好处的。曾看过一个讲述二战时塞班岛血战的记录片,那些血战到底的日本人,甚至包括一些女性,在弹尽粮绝时纷纷选择“狼牙山五壮士”式的跳崖造型。他们内心到底怎么想,大致可以猜一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结合老童提供的资料):他们无权投降。德国人也一样,比日本人做得更过分的是,日本人一旦得到了天皇的命令,他们立刻会放下武器,由一名勇敢的战士迅速转化为一个合格的俘虏,所以有过接收大员经历的黄仁宇,曾称赞日本人为“最优秀的输家”。德国人,比如他们的潜艇部队,在得到邓尼茨将军的投降命令后,不是立即放下武器,而是继续做出种种不利于盟军的行为,比如凿沉潜艇。

打仗是为了利益,在缺乏人权概念的古代,只要利益所在,有时也可通融。西欧式的赎金即是显例。以老木匠提到的曹操为例,他经常接受别人的投降,他手下的五大主将,有好几个都是投降过来的。他最早的基干部队,就来自对黄巾军余部青州兵的收编,但官渡之战后,据说他对袁绍手下的八万降兵,就采取了蒙恬式的策略,拒绝收编,就地正法。三国史料中稍微耐人寻味的,是投降关羽的大将于禁,倒没有受到明显的军法制裁,曹丕是用一种比较刻薄阴损的手法,令于禁羞愧至死的。

看老童提供的资料,尤其是这一条:“第三,犯罪主体是有能力使用武器抵抗敌人的军职人员。在正常战场上因为负伤失去抵抗能力而被俘的军职人员,不构成本罪。”似乎伸缩余地很大。

拿我提供的丘吉尔态度与蒋介石对待方先觉将军的态度比较,颇有味道。丘吉尔要求手下英勇抵抗,但也提早告诉了他们退路:什么情况下是可以投降的。尤其好玩的是,丘吉尔还特地要求那位主将在发现苗头不对时,必须提早开溜。方先觉军长显然没有得到类似指示,蒋介石只是要求他抵抗两周,但没说之后怎么办。在方先觉的部队里,杀红了眼的士兵,最后的选择只能是悲壮的: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而在丘吉尔的思维里,似乎没有这类成本核算。一旦战事的进行变得无益,士兵有权通过投降来延续自己的生命。

任何军队,都不可能轻易鼓励投降。但不鼓励投降、给投降设立苛刻条件与严禁投降,不是一回事。严禁投降,才是专制的特征,而民主社会的特征也决不可能是怂恿投降。毕竟,军队有军队的道理。

缴枪不杀——我军的传统口号。

想想那些回来的志愿军战俘就知道投降的待遇了。

据刘少奇年谱,1947年他主持起草一个被俘归来人员的处理意见,应该是沿用到了50年代的。原则之一就是先隔离审查,查清被俘后一切表现、有无叛变事实后再做处理(这个要请土豆兄查一下资料了)。

至于中国古代为什么法律严禁投降,这个我倒也是想过的,

实际上原因是太简单了:投降的实在太多了。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一旦被俘就急着要效忠新主人,消灭旧主人,不仅享受荣华富贵,还可以博得青史留名。

三国里的曹操就是依靠俘虏兵来组建军队、依靠俘虏将军来实施指挥。这以后成为中国内战的规律(恐怕也是对外民族战争的规律):只能连胜,不可连败,所谓兵败如山倒,所谓势如破竹,实际上都是与将士的叛逃现象连接。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这个话题好看。没在别的地方见人讨论过。

俺好好在旁边听着长见识吧。

[em27][em27][em27][em27][em27][em27]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16:02:00的发言:

我看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定性那个“敌人”。

 

“投降罪”指的是军事战争中发生的行为,“敌人”都是明火执仗的,有何不好“定性”呢?

关键的问题应该是:“投降敌人后为其效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太难掌握了。既然投降了,那就身不由己了,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

俺是灭绝师太
假设金秋当兵了,而且在战斗中投降了,然后“敌人”就派她回来把江汉油田炸了,按说,“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就是说金秋真的准备点燃导火索?(逃跑是不可能的,敌人派了督战队跟着哪。)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1:32:00的发言:
假设金秋当兵了,而且在战斗中投降了,然后“敌人”就派她回来把江汉油田炸了,按说,“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就是说金秋真的准备点燃导火索?(逃跑是不可能的,敌人派了督战队跟着哪。)

 

如果我再回来炸江汉油田,那应该是按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呀?怎么都不可能算投降罪。童版好可爱哦!

俺是灭绝师太

19、20楼的内容,牵涉到另一个问题了。正常情况下,士兵投降之后,其身份就变成了战俘。但战俘的身份并不牢靠,如果对方恪守类似海牙条约这样的战俘条例,把战俘关进战俘营,那就啥事没有。假如对方非要从战俘身上获取情报,而且决心不择手段,这些战俘就可能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许云峰,要么甫志高。如要紧扣杜雅萍版主的讨论,这就属于“投降后”的问题了。

古代不说,即使在现当代的绝大多数战争中,优待战俘、把战俘只是当战俘而不是非要撬开他们的嘴,是非常稀少的。二战时,德国人对英美战俘比较优待,法国人的待遇就要差一点。而斯大林由于拒绝承认旧俄在海牙战俘公约上的签字,亦即根本否认战俘,故落在德军手中的红军和落在红军手里的德国人,处境都比较悲惨,苏联人做得要过分得多。有一部著名电影《桂河大桥》,则是英国人控诉日本人虐待战俘的。日本也是个不承认战俘的法西斯国家,所以在冲绳岛上,日军指挥官率先切腹之后,剩下的几千日本兵集体引爆手榴弹自杀。

在对待战俘方面相对做得较好的美国人,在反恐系列战争中却因为阿布格莱布监狱和关塔那摩基地的丑闻,而令舆论大哗。美国人这么做,据说就是为了让对方成为甫志高。为此,拉姆斯菲尔德好像频频在玩弄文字游戏,以便为美军拒绝让对方享受《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权利,提供依据。

反正,我以为这是投降后的问题。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6-9-20 21:4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1:32:00的发言:
假设金秋当兵了,而且在战斗中投降了,然后“敌人”就派她回来把江汉油田炸了,按说,“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就是说金秋真的准备点燃导火索?(逃跑是不可能的,敌人派了督战队跟着哪。)

 

如果我再回来炸江汉油田,那应该是按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呀?怎么都不可能算投降罪。童版好可爱哦!

也没说只能以投降罪来处理你,以别的罪名处理了也行嘛,反正“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执行起来很有危险。

[em07][em07]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2:22:00的发言:

也没说只能以投降罪来处理你,以别的罪名处理了也行嘛,反正“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执行起来很有危险。

[em07][em07]

 

可这里讨论的是投降罪,凭啥让俺承担别的罪名呀?童版让俺数罪并罚才解恨呀?

俺是灭绝师太
关于投降,如果限制在军队对垒这个层面上——大了有国家对国家的投降,小了有个人对个人的投降,各个投降之间差异巨大,不好一概而论。(楼上有说到欧洲的骑士间交锋投降的情况,这个中国也有,段誉是打不过就跑,绝对不死扛着;韦小宝是打不过就高喊我投降我投降,然后再想办法反攻倒算。)——大致可以看到一个逐渐文明的过程:秦军坑杀降卒,罗马把抓来的俘虏变为奴隶;后来是收编投降军队和士兵,安排他们掉头攻打自己原来的主子或国家;再后来是关进战俘营,等待大结局时交换或遣散。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6-9-20 22:33: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2:22:00的发言:

也没说只能以投降罪来处理你,以别的罪名处理了也行嘛,反正“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执行起来很有危险。

[em07][em07]

 

可这里讨论的是投降罪,凭啥让俺承担别的罪名呀?童版让俺数罪并罚才解恨呀?

但是“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这个“投降后”的问题是你提出来的呀,关系不错,俺能不给你搭个话吗?我看这样,只要你坚决不投降,我的那些个罪名就安不到你头上,无论如何,投降总不是什么好事儿。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2:47:00的发言:

但是“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这个“投降后”的问题是你提出来的呀,关系不错,俺能不给你搭个话吗?我看这样,只要你坚决不投降,我的那些个罪名就安不到你头上,无论如何,投降总不是什么好事儿。

 

投降后的问题是你提出来的哩!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我才说这太难操作了,“敌人叫干啥还敢不干呀?”  :)

谁说投降不是好事啊!投降不比白白送死强点么?这童版到底受的是什么教育啊?宁肯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干嘛整这些没用的气节呀?真想不通。

俺是灭绝师太
《德国士兵手册》上说:“(九)德国士兵作为俘虏时,如果被询问,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军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其所属单位,也不得泄露德国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任何情报。任凭威逼利诱都不得泄露。”这个规定是说,敌人叫你泄露(“叫干啥”)也不许泄露(还真就得“敢不干”)。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3:19:00的发言:
……这个规定是说,敌人叫你泄露(“叫干啥”)也不许泄露(还真就得“敢不干”)。

[em01]童斑认真得可爱!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童志刚在2006-9-20 23:19:00的发言:
《德国士兵手册》上说:“(九)德国士兵作为俘虏时,如果被询问,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军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其所属单位,也不得泄露德国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任何情报。任凭威逼利诱都不得泄露。”这个规定是说,敌人叫你泄露(“叫干啥”)也不许泄露(还真就得“敢不干”)。

 

总之听敌人的话是死(要判刑),不听敌人的话也是个死(敌人不会放过俺),与其死在俘虏营里,还不如死在战场上。

不过俺可得说清楚,俺当了英雄也是被逼无奈。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