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逍遥亦南在2006-11-20 0:32:00的发言:我今天才搞清楚,这个孩子被人贩子拐走时只有三岁,到法庭开庭宣判时也只有七岁,一个六七岁的孩子,电视台的主持人也说,他懵懂地面对这一切,只能听凭大人在那里争. 那对夫妇明明是罪犯的受害者,是否面对罪犯每个人都有监管失职之说?是啊.如果你寸步不离孩子左右,孩子是不可能被拐走的;如果你将每扇窗户都钉上铁窗,死死关好,贼是不可能登窗入室的;如果你不独自出门或天黑了走在街上,不可能撞见抢劫;如果,有非常多的如果.难道该谴责和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是害人者,而是受害者吗? 美国的法律之所以令人向往,就是因为那是一部处处为弱势群体着想的法律,而对掌权者处处设防,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丁氏夫妇明显是弱势群体,而孩子因为小,也不可能理智地选择.法官并不是出于丁氏夫妇监管不利的原因,而仅强调两相对比,养父母的家庭生活条件优裕,文化素养高.这种判决难道不是嫌贫爱富吗?难道不是法律偏袒强势群体吗? 理解逍遥大姐的心情。可是当你换位思考一下也许想法又会不同。农村夫妇是受害者这不假,可是城市夫妇就不是受害者么?他们抚养孩子的时间差不多也快赶上农村夫妇了吧?养个猫养个狗还恋恋不舍呢,何况是个孩子,也许这对城市夫妇在这个孩子身上寄托了无尽的希望,现在一切都将成为泡影,他们能接受得了么? 民法审判讲究个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有过错的一方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就本案来说,城市夫妇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们是合法取得了孩子的监护权。我说农村夫妇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这不是在为人贩子开脱责任,因为本案没有涉及到人贩子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人贩子应该负刑事责任这没啥说的。孩子被人贩子拐走,监护人肯定有监护不力之处,这与登窗入室抢走孩子还是有区别的,后者履行了监护的职责,而前者没有。所以从这一点上说,谁应该承担不力的后果呢?我觉得应该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假设法院将孩子判给农村夫妇,我觉得这样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尽管这样判法也有法律根据,因为孩子的亲生父母理所当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首先城市夫妇会提起上诉,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就算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那城市夫妇也还会提起其他诉讼,比如对医院和福利院的诉讼,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失。城市夫妇几年来因抚养孩子付出的物质损失应该由农村夫妇赔偿,可他们有这个能力赔偿么?如果没有,这官司何时才能了结? 我们暂且抛开法律,仅从情理上来说,这对农村夫妇是不是太自私了?孩子在养父母家能够得到很好的哺育,可就为了自己一方的情感需要,就不惜打破养父母一家的宁静,这样是为了孩子着想么?再者说了,孩子都失踪这么多年了,你们不也过来了?现在找到孩子了,知道他过得很好,你们应该比以前更觉得安慰才是。 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能说是因为城市父母生活富裕,这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