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穷就应该被剥夺亲子权吗?

因为穷就应该被剥夺亲子权吗?

 

正洗脸时,先生气愤地推门进来大喊,这叫什么律师啊,就因为穷,就应当被剥夺亲子权吗?

他每晚都收看《法制天地》节目,这节目肯定又叫他义愤填膺了,所以开始骂街,并跑来向我倾诉。

他将案情简单叙述了一遍:河北的一对叫丁俊涛(音)的农村夫妇,有个尚未懂事的儿子,被人贩子拐走了。

丁氏夫妇丢了儿子,悲痛欲绝,很快将此事报告了公安局,几经辗转查找,时间拖了很久,终于知道了孩子的下落。

原来,人贩子不知为何无法将孩子卖出去,便将他丢弃在医院,后被医院送到福利院,又被一对没有孩子的城市夫妇收养了。

再穷,再苦,自己的亲生儿子,当然没有不要回来的道理。谁想,养父母已对这个孩子产生了很深的感情,不肯将孩子交出来。此事遂闹到了河北某法院的公堂上。

法院公事公办,遂索要能证明丁氏夫妇是孩子亲生父母的所有证明。一个在农村出生的孩子,全套证明能搜集到自然相当不容易。在一个义务律师的帮助下,好歹将证明搞全了。

而养父母方因家庭条件优裕,请了个能言善辩的律师,侃侃而言,道理无非一个:养父母的家庭生活条件优裕,文化素养高……

听到这里,我劝先生莫上火,还是看看法院怎么判决吧!

我跑去看电视的时候,正是法院一审判决下来的时刻。完全没想到,竟然以与养父母方律师观点完全相同的理由将孩子判给了养父母。主持人最后说,这个案子目前已经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且看上一级法院如何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我张着嘴,半天没喘过气来。怎么能以贫与富决定亲子的归属呢?孩子是丁氏夫妇的,如果他们想要孩子将来受到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生活,出于自愿,将孩子让给养父母方也未尝不可;但人家明明想要回自己亲生的孩子,宁肯一起过贫穷其乐也融融的生活,凭什么剥夺人家的合法权益?难道家庭生活优裕,文化素养高,就一定能培养出争气的孩子?这是什么逻辑?法院既然叫人民法院,就意味着人民无论贫与富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

 

哈,这法官有点象美国法官了。在美国不等于亲生父母就必然拥有监护孩子的权利,如果对孩子疏于照顾或者虐待,孩子是会被没收移交给别的家庭收养的。前不久一个华人家庭就发生了孩子被政府接走的事情,一个华人家庭的小男孩和妈妈呕气出走,他一个人在路边无聊的玩的时候被警察发现,美国法律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孩子不可无成人陪伴,这个孩子才九岁,警察于是下车盘问这小孩,小孩说妈妈打他,还卷起袖子给警察看手臂上的伤痕。这还得了,警察立即将孩子带上车送到警察局,然后转交给社工暂时监护,接下来就是取得逮捕令,上门将孩子的妈妈逮捕。孩子的父母两年前离婚,父亲回到上海创业。法院判决剥夺这个母亲的监护权,不但这个男孩的监护权被剥夺,连女儿的监护权也被剥夺,一起移交给领养家庭。在法庭开庭之前,他们担心孩子监护权被剥夺,把女孩悄悄送到了上海外公家,因为是女孩的父亲将孩子运出美国的,这个爸爸现在被美国法院通缉。法院责令他把孩子送回美国。

在楼主这个案例上,我觉得尊重孩子的意愿最重要,如果孩子喜欢和养父母在一起,那么我赞同法官的判决。

风吹掉了我的帽子,太阳却照样升起
顺便再补充一句,中国不时发生家长虐待儿童的案子,绝大多数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儿童保护在中国是严重缺失的。这可能和传统思维认为孩子是自己生的,要打要骂别人管不着。每当看到疟儿案件的发生,我就想到美国法律对保护儿童之严格严厉。
风吹掉了我的帽子,太阳却照样升起

不知道说什么好,中国毕竟不是美国。

但是赞成吴先生的观点

流年里,期待你不变的笑容。

我没看过这期节目,仅从主楼提供的情况看,这个案子确实很棘手,不过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我认为是合情理的,也是相对公平的。理由有:

1、这对城市父母是在福利院领养的孩子,他们的领养协议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城市父母只跟福利院发生关系,与孩子的亲生父母没有关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应该找福利院要人,再由福利院出面跟这对城市父母交涉,看有没有法定解除收养协议的事由,如果没有,那么收养协议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否则这对城市夫妇可以把福利院告上法庭,医院可列为共同被告,因为他们的行为存在过错,在没有核实这孩子是不是孤儿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送福利院,客观上造成了对收养人的欺骗。

1、养父母也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他们的感情也不会亚于孩子的亲生父母,而且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并不完全看血缘关系,而是看是否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事实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上是有过错的,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不然孩子也不会被人贩子拐走。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明智的。

俺是灭绝师太

看了跟帖很长学问。

整个事件不是很清楚,从孩子失踪到后来找到、打官司历经多少时间、几年?如果如金秋所说的“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并不完全看血缘关系,而是看是否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那法官完全有可能做出有利于城市父母的判决。

也同意吴先生所说的要看孩子自己的意愿。整个审理过程涉及到孩子的意愿了吗?

   可能是这句引起误解:“而养父母方因家庭条件优裕,请了个能言善辩的律师,侃侃而言,道理无非一个:养父母的家庭生活条件优裕,文化素养高…… ”这是作者的感觉。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我今天才搞清楚,这个孩子被人贩子拐走时只有三岁,到法庭开庭宣判时也只有七岁,一个六七岁的孩子,电视台的主持人也说,他懵懂地面对这一切,只能听凭大人在那里争.

那对夫妇明明是罪犯的受害者,是否面对罪犯每个人都有监管失职之说?是啊.如果你寸步不离孩子左右,孩子是不可能被拐走的;如果你将每扇窗户都钉上铁窗,死死关好,贼是不可能登窗入室的;如果你不独自出门或天黑了走在街上,不可能撞见抢劫;如果,有非常多的如果.难道该谴责和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是害人者,而是受害者吗?

美国的法律之所以令人向往,就是因为那是一部处处为弱势群体着想的法律,而对掌权者处处设防,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丁氏夫妇明显是弱势群体,而孩子因为小,也不可能理智地选择.法官并不是出于丁氏夫妇监管不利的原因,而仅强调两相对比,养父母的家庭生活条件优裕,文化素养高.这种判决难道不是嫌贫爱富吗?难道不是法律偏袒强势群体吗?

同意逍遥。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除非有虐待遗弃等情节,亲子监护权当然不该被剥夺。更不能用文化程度与富裕程度作理由来剥夺。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做一个类比:一对夫妻要离婚,儿子判给谁?(假定母亲是亲母,父亲是继父)?自然判给血亲那方,而不是考虑富裕程度与受教育程度。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幸好还有金丝铁线的同意!俺也是弱势群体啊!本来叫我很愤怒的一件事情,想要抒发一下,看来是没说清楚而且曲低和寡,也只有苦笑而已.

要求追回赃物么

[em01]
以下是引用逍遥亦南在2006-11-20 0:32:00的发言:

我今天才搞清楚,这个孩子被人贩子拐走时只有三岁,到法庭开庭宣判时也只有七岁,一个六七岁的孩子,电视台的主持人也说,他懵懂地面对这一切,只能听凭大人在那里争.

那对夫妇明明是罪犯的受害者,是否面对罪犯每个人都有监管失职之说?是啊.如果你寸步不离孩子左右,孩子是不可能被拐走的;如果你将每扇窗户都钉上铁窗,死死关好,贼是不可能登窗入室的;如果你不独自出门或天黑了走在街上,不可能撞见抢劫;如果,有非常多的如果.难道该谴责和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是害人者,而是受害者吗?

美国的法律之所以令人向往,就是因为那是一部处处为弱势群体着想的法律,而对掌权者处处设防,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丁氏夫妇明显是弱势群体,而孩子因为小,也不可能理智地选择.法官并不是出于丁氏夫妇监管不利的原因,而仅强调两相对比,养父母的家庭生活条件优裕,文化素养高.这种判决难道不是嫌贫爱富吗?难道不是法律偏袒强势群体吗?

 

理解逍遥大姐的心情。可是当你换位思考一下也许想法又会不同。农村夫妇是受害者这不假,可是城市夫妇就不是受害者么?他们抚养孩子的时间差不多也快赶上农村夫妇了吧?养个猫养个狗还恋恋不舍呢,何况是个孩子,也许这对城市夫妇在这个孩子身上寄托了无尽的希望,现在一切都将成为泡影,他们能接受得了么?

民法审判讲究个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有过错的一方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就本案来说,城市夫妇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们是合法取得了孩子的监护权。我说农村夫妇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这不是在为人贩子开脱责任,因为本案没有涉及到人贩子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人贩子应该负刑事责任这没啥说的。孩子被人贩子拐走,监护人肯定有监护不力之处,这与登窗入室抢走孩子还是有区别的,后者履行了监护的职责,而前者没有。所以从这一点上说,谁应该承担不力的后果呢?我觉得应该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假设法院将孩子判给农村夫妇,我觉得这样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尽管这样判法也有法律根据,因为孩子的亲生父母理所当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首先城市夫妇会提起上诉,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就算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那城市夫妇也还会提起其他诉讼,比如对医院和福利院的诉讼,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失。城市夫妇几年来因抚养孩子付出的物质损失应该由农村夫妇赔偿,可他们有这个能力赔偿么?如果没有,这官司何时才能了结?

我们暂且抛开法律,仅从情理上来说,这对农村夫妇是不是太自私了?孩子在养父母家能够得到很好的哺育,可就为了自己一方的情感需要,就不惜打破养父母一家的宁静,这样是为了孩子着想么?再者说了,孩子都失踪这么多年了,你们不也过来了?现在找到孩子了,知道他过得很好,你们应该比以前更觉得安慰才是。

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能说是因为城市父母生活富裕,这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俺是灭绝师太

美国的法律之所以令人向往,就是因为那是一部处处为弱势群体着想的法律,而对掌权者处处设防,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美国法律令人向往是因为它讲究利益平衡。

真的动不动同情穷人的,那是中国人,比如附和你的那位与你的先生。

在这个案子中,弱势是孩子,你也搞错了。

non omnis moriar

     老章说:“在这个案子中,弱势是孩子,你也搞错了。”

     尽管我明白你的意思,即谁是该案中的真正弱者,很难界定,比如说穷父母是弱者也不无道理。不过,你断言别人搞错了,这也是一个没来由的判断。

     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吴先生所持的价值观与美国人的价值观是相同的,即:当儿童利益与成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儿童的利益,而不是成人的利益。这叫作儿童权利优先原则。持相反观点者,不外乎是从父母或养父母这两种不同立场出发的价值判断,也就是从成人利益出发的价值判断。

    不难发现,就这个案子而言,从成人利益出发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是使事情更复杂了,因为,究竟应该是首先维护血缘关系,即维护生身父母的权益,还是应该首先维护现实亲子关系,即维护养父母的权益,这两种立场究竟哪一种更合理?这种问题是无法给出一个没有争议的答案的。

    因此,我主张从儿童权利优先原则出发来判案。当然,这样的判的结果会有利于养父母,但是我要强调,这与理论上从养父母的权益出发做判断是不同的。二者在这个案子上的结果一致,并不代表它背后涉及的更为广泛的意义也是相同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0 20:04:46编辑过]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你错得更离谱了,不信你提出离婚,看看法律优先保护的是谁。是你的女儿!不会是你或是你的妻子。谁带孩子就容易分得住房(如果你只有一套的话)。那对农民夫妻相对城里那对当然是弱者,可是孩子不是财产,至少在法律上不是。哪怕你打孩子在中国通常不会被警察拘传。
non omnis moriar
"同情穷人的往往是中国人"?那为何中国现在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福利的国家,而那些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的福利处处为穷人着想,失业了也不愁吃喝.还有,美国有那么多的慈善组织帮助穷人,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拿出那么多的钱做慈善事业,而中国的富豪多会摆阔,穷奢极侈?
"同情穷人的往往是中国人"?那为何中国现在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福利的国家,而那些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的福利处处为穷人着想,失业了也不愁吃喝.还有,美国有那么多的慈善组织帮助穷人,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拿出那么多的钱做慈善事业,而中国的富豪多会摆阔,穷奢极侈?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6-11-21 20:08:00的发言:
你错得更离谱了,不信你提出离婚,看看法律优先保护的是谁。是你的女儿!不会是你或是你的妻子。谁带孩子就容易分得住房(如果你只有一套的话)。那对农民夫妻相对城里那对当然是弱者,可是孩子不是财产,至少在法律上不是。哪怕你打孩子在中国通常不会被警察拘传。

       老章,如果离婚了,谁带孩子谁就更容易分到住房(现在还有分房这种事?),那么到底是孩子被照顾了,还是负责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被照顾了,将很难判断,对吧?

       你的回复表明,你认为我国法律也是讲儿童权益优先原则的。我认为如果真是这样,你前面暗示这个案子的真正弱势方不是孩子,这种看法与儿童优先原则就是不相符的,对吧?

       其实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这个公约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儿童权益优先。但是与美国相比,不能不承认一个事实,我国贯彻这一精神是不彻底的,这与落后有关,也与传统有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1 22:49:01编辑过]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逍遥亦南在2006-11-21 21:37:00的发言:
"同情穷人的往往是中国人"?那为何中国现在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福利的国家,而那些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的福利处处为穷人着想,失业了也不愁吃喝.还有,美国有那么多的慈善组织帮助穷人,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拿出那么多的钱做慈善事业,而中国的富豪多会摆阔,穷奢极侈?

答案很简单。国人的同情是没有原则的,与其说是良心特别好,不如说是在炫耀。你去看看吴思--城乡身份推算 (经济版)。冷静一下,你不难发现你不知道吴先生想说什么,一亩二分地是不是比低保更好,我没发言权,可我知道在城市里连草都往往是有主人的。在这个帖子里,您的先生对农民夫妻的同情演化为了激愤,可作为母亲的您必然不会不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他不是无辜的?他应该经受感情的煎熬?他应该为了成人的正义而无从选择?

我有个儿子。9周岁。他妈妈怀孕时常说儿子像母亲有福气,他长得确实像母亲,像到我常常怀疑他是不是我的儿子。他比我有福气,因为他的大脑袋里不知道长的是什么东西,老师根据课本要求他带个生鸡蛋到学校,再带回家,如果打碎了也不要紧,目的是他的感受,写篇小作文。他打碎了一个,再要一个,因为是老师要他带的,结果又打碎了一个,我看他依然没什么感受。他就是这么没心思。可他很知道享受,上饭店的食量比我的还大,而且要去高档的,讲情调,居然知道艺术。他不喜欢我摸他的头,更不喜欢我揪他脸上那两块肉,哪怕是亲亲他。他宁可去抱他妈妈的屁股(正好这么高)。学校收费时,他可不糊涂,只会想到我。那也许是他想我最多的时候。

请问,那个7岁的孩子在城里衣食无忧(相对的),他会喜欢回到农村吗?

我的儿子是他外婆带大的,他今年才回来,在我们这里还算会装模作样听话,到外婆那里就不行了,他的妈妈有时都管不了他。他显然跟外婆更亲(与我相比)。

请问,如果那个孩子回农村,他就一定不想养父母了吗?他长大了可能会选择回到父母身边。也可能不。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他回到父母身边,他会恨当年逼他离开养父母的人和社会;而他留在养父母身边,可能又会恨不让他回到父母身边的人和社会。世界上的事哪有那么简单的。其中最大的变数可能是经济条件。

您的先生能为与己无关的人事而激动,血性汉子,好人。

可他漏算了孩子这个更为重要的因素,那他的激动固然正义,却未必合理。

non omnis moriar
老章,如果离婚了,谁带孩子谁就更容易分到住房(现在还有分房这种事?),那么到底是孩子被照顾了,还是负责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被照顾了,将很难判断,对吧?
       你的回复表明,你认为我国法律也是讲儿童权益优先原则的。我认为如果真是这样,你前面暗示这个案子的真正弱势方不是孩子,这种看法与儿童优先原则就是不相符的,对吧?
       其实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这个公约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儿童权益优先。但是与美国相比,不能不承认一个事实,我国贯彻这一精神是不彻底的,这与落后有关,也与传统有关。

第一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那要看其父亲或母亲了,但肯定不成为不照顾孩子的理由。

第二点,不是我认为,我国法律至少在条文上就是这么规定的。何来暗示?奇怪。真正的弱者当然是孩子。他在法庭上的言论甚至不能作为证据。所以,不知道你如何得出这个结论,无法谈下去。要是我的语文水平太差,起了误导作用,请你指教。

第三个问题,恐怕你说了一个方面,美国的现行做法在欧洲乃至其国内不是没有争议的。吴先生举了个例子,与我知道的有出入,倘若有伤痕,那么,我认为警察做得对(法律是好法)。倘若是听孩子一面之辞,那是有问题的,因为9岁孩子的言论在美国是不能在其它方面作为证据的。为什么在这里可以?没有任何科学依据。那是政府职能恶性膨胀的标志。那不是进步。如果是,我国可是这方面的老祖宗了,美国应该到中国取经才是。去朝鲜也不错。

non omnis moriar

    太发散了,本来是谈这个案子,现在竟然谈到朝鲜去了。

    其实,你说第一个问题不好回答,这就够了,我的意思仅仅是,明确了儿童权益优先原则,这个案子就不能断。如果是以父母的权益来断案,无论是以亲生父母为重,还是以养父母为重,都将陷入扯不清的利益纠纷。这不仅节外生枝,而且表面上看,各方都有道理,其实没有一个是真正有道理的。

    第二个问题由你的这一句引起:“在这个案子中,弱势是孩子,你也搞错了。”我的理解,你认为孩子不是此案的弱势方。但现在你说我国法律就是这么定的,指的却是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儿童权益是优先考虑的。实际上,父母离异的情况与此案的情况是有性质上的差别的。当然我也同意,我国法律对父母离异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是优先考虑抚养儿童一方的。但应该注意到,优先考虑儿童抚养一方的利益与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表面上一样,其实有很大的差别。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上,我们的离异父母之所以常常讨价还价,一个重要原因是,儿童的利益实际上操纵在成人手里。父母既可以为儿童的权益争斗,也可以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争斗。这就是法制上的落后。你回逍遥的那个贴,不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个问题扯远了,我也没看懂你的意思。如果举例更好,我倒是也可以举一些例子,不过为了避免节外生枝,还是先别扯其它事情为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2 0:37:28编辑过]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谢谢章先生的坦诚.

其实,我也觉得孩子是最可怜的.自从他被拐走的那天起,他的命运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也许生活能变的更好,但心灵却未必.痛苦与幸福从来都是通过对比产生的.如果他一辈子都在亲生父母身边,虽然不富裕,却也未必觉得不幸.可现在,经历过富裕的生活,再回到贫穷中去,这种对比将是严酷的,他无法承受的.然而,面对这场争夺战,当他懂事之后,心灵将会为争夺而破碎.

我们义愤的原因仅仅在于法官以贫富断案.

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动员那对亲生父母将孩子交给养父母.我还要做养父母的工作,让他们不要向孩子保密,而学习美国的那些养父母,公开承认自己的身份,并允许孩子经常去探望亲生父母.孩子有两对父母,像亲戚一样走动,都疼爱孩子,又能让他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有什么不好?可惜,我不是法官.

我的意思仅仅是,明确了儿童权益优先原则,这个案子就不能断。

可你不能不断,人家告上来了,你作为法官怎么可以不受理并拿出判决来?

你掌握了要点却任由它滑过去了。

事实上,我说的第二点就是你上面那个意思,问题是无论怎么判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断给养父母,有人会愤怒,断给亲生父母就没人说三道四了吗?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可能知道孩子将来的想法。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我认为判决是符合常理的,而且是可以改变的。这才是要点。

non omnis moriar

其实,我也觉得孩子是最可怜的.自从他被拐走的那天起,他的命运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也许生活能变的更好,但心灵却未必.痛苦与幸福从来都是通过对比产生的.如果他一辈子都在亲生父母身边,虽然不富裕,却也未必觉得不幸.可现在,经历过富裕的生活,再回到贫穷中去,这种对比将是严酷的,他无法承受的.然而,面对这场争夺战,当他懂事之后,心灵将会为争夺而破碎.

我一开始的直觉就是你可能把握要点:你是母亲,母性决定你不会就事论事以成人的标准去要求孩子。

既然有要点,即孩子最可怜,所以判给养父母一定是“法官以贫富断案”是不成立的。孩子被拐是现实,恢复不到原状是现实,因此合理地加以料理才是法院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孩子怎么可能与养父母没感情?我的儿子是外婆带大的,他对外婆就比对我亲,不正常吗?我们凭什么认为自己有资格同情穷人?现在有许多精英特别同情穷人,但穷人中有好人,有坏人,怎么可以一概而论?何况这些人真的捐了多少款给慈善事业?所以一定认为“法官以贫富断案”实际上倒有把孩子当私产的嫌疑。

你最后的想法很好,恐怕做不到,现实的做法可能是先让孩子跟着养父母,等他大一些,另行提起诉讼改变抚养关系。倘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能够以孩子为重,那么坏事就变成了好事。倘若养父母和/或父母把孩子当私产,或者不理智,那么将来让成年的孩子自己决定何去何从。

non omnis moriar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6-11-22 21:29:00的发言:

我的意思仅仅是,明确了儿童权益优先原则,这个案子就不能断。

可你不能不断,人家告上来了,你作为法官怎么可以不受理并拿出判决来?

你掌握了要点却任由它滑过去了。

事实上,我说的第二点就是你上面那个意思,问题是无论怎么判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断给养父母,有人会愤怒,断给亲生父母就没人说三道四了吗?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可能知道孩子将来的想法。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我认为判决是符合常理的,而且是可以改变的。这才是要点。

      老章:那是一个错别字,“不难断”写成了“不能断”,你的批评跟着就来了,不过,你那个回帖也让我误解了,大家扯平。

      星期五腰肌劳损突发,直到今天也没能好,坐时间长就腰疼,加上眼神又不好,所以尽管写过以后又改了两遍,还是出现错别字。

     你说怎么判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觉得这个说法也是容易误解的,因为它可能是在暗示还应该有一种完全之策,只是我们没找到而已,或者目前没找到而已,一旦找到,就能让各方都满意。其实,就这个案子来说,没必要这样考虑问题。因为,既然孩子并不是父母的财产,所以,要点不是让父母或养父母满意,而是让孩子满意。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问问孩子本人就可以了。你说,难以预知孩子将来的想法,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谁也不能预料将来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孩子会长大,他会有独立自主的一天。这就够了。从孩子的未来这个角度看,他选择哪一种亲子关系,只是对他现在的生活有利还是没有利。法律并不需要承担这个孩子的想法在未来某一天改变以后会怎么样的后果。因为那是他选择的。没有人能选择一种结果而不承担失去什么的后果。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打错字,正常,扯平算什么?乌龙茶呀,气量太小,可见你那教育学的成果是一个又一个大土豆。顺我者昌。

不存在万全之策。问孩子也不是办法,7岁的孩子不能作证,这是常识。我儿子9周岁,周日在马路边推妈妈,妈妈教育他,他说真的妈妈死了,爸爸会找个没结婚的当他妈妈。我好感动呀,9年了,总算感到这孩子没白养。昨天晚上,入睡时妈妈没陪他,他的眼泪就流下来了。

请问,如果那个孩子回农村,他就一定不想养父母了吗?他长大了可能会选择回到父母身边。也可能不。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他回到父母身边,他会恨当年逼他离开养父母的人和社会;而他留在养父母身边,可能又会恨不让他回到父母身边的人和社会。世界上的事哪有那么简单的。其中最大的变数可能是经济条件。

法律可以不负责,但社会不能不负责,恶性案件恰恰是贫困人口犯下的多。

还好你家有敌对势力抗衡你对孩子的教育。

non omnis moriar

    呵呵,你又来劲了,两个多月没跟我掐架,一上来就气势汹汹。

    问孩子愿意跟谁,这不是作为判案的证据,而是作为判断亲生父母与养父母哪一个对孩子成长的价值更大的根据,在这个案子里,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争议,是由他们对孩子具有不同的利益引起的,换言之,他们都是把孩子视为自身价值的一部分。由于没有一种标准能判断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利益谁值得法律保护,所以陷入这种利益纠纷就无法判案。另一方面,儿童的生存有其自身的价值,他也是他自己的利益主体,因此此案的要点不在于应该维护还是平衡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利益,而在于体现儿童权益优先的现代价值观。这是我的看法。

    “我儿子9周岁,周日在马路边推妈妈,妈妈教育他,他说真的妈妈死了,爸爸会找个没结婚的当他妈妈。我好感动呀,9年了,总算感到这孩子没白养。昨天晚上,入睡时妈妈没陪他,他的眼泪就流下来了”。

     你比我心眼小呀。不过,能注意儿子流泪了,说明你还是会有良心发现的时候滴,哈哈。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我这叫以毒攻毒。明明意见大致相仿,偏偏要玩个性,你的为人师表的作风倒是深得国学传统。而且不知道你是怎么一目十行看文章的,我的心眼小,怎么容得下第三人?注意儿子流泪,可他为之流泪被我认为是过于脆弱,不像男孩子,是令我愤怒的地方。
non omnis mori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