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别的意思,我们在探讨的抄袭就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这个应该明确。如果要从“某种意义”上研究“抄袭”在汉语世界里究竟有多少个义项的话,那应该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12 18:19
比如我考试的时候写的一篇作文,卷子交给老师,尽管没有到任何出版社发表,我仍然拥有这篇作文的著作权。如果有个同学抄了我的文章中精华段落交给老师,得了比我更高的分数,他也是侵犯我的著作权。
第一步的关键是不能以专业的名义把常识排除在外。而是当人们觉得常识不够用的时候,去向专家求助。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3:57
“这一步”你是怎么想出来的?它为什么是关键的?
还有,人们怎么会觉得常识不够用呢?如果人们觉得他们的常识足够用了——比如根据常识,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地球当然就是中心,谁要是不这么说,谁就违反常识——那该怎么办呢?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这一步”你是怎么想出来的?它为什么是关键的?
还有,人们怎么会觉得常识不够用呢?如果人们觉得他们的常识足够用了——比如根据常识,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地球当然就是中心,谁要是不这么说,谁就违反常识 ...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12 19:32
我的第一步是针对你的问题:(常人的常识和专家的专业知识)怎么结合呢?

如果一方已经被排除在外了,当然没法结合了。所以我说这是关键。

日心和地心的问题有点远,我们还是回到法庭,回到前面提到的辛普森案。当时地上有两滴辛普森的血,一滴是干的,一滴是湿的,根据常识就可以怀疑有问题,但是常识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质疑,后来辩方找到的一个关键证据:在地上的血迹中检出了EDTA, EDTA是一种抗凝剂,就是在抽血化验的试管中的一种防止血液凝固的试剂,人身上流出的血是没有EDTA, 因此可以判断这个血是来自抽血的试管,是有人从试管里拿出来滴在地上的。显然是有人试图制造对辛普森不利的证据。EDTA是怎么回事,是干什么用的,如何检验,当然要靠专业知识。经过了辛普森案,有关EDTA是一种抗凝剂的知识对很多人来说就成了常识,尤其是那个急于想给辛普森定罪,试图制造伪证的人。
辛普森案不是我提的,我也没问你这事,你和蟑螂去谈吧。
    如果你不能说明,在学术抄袭问题上,普通人怎么才能和专家才能结合起来,那我只好当你是酒后失言。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王铭铭:我的检讨与致歉(2002年1月23日)
时间:2010年4月14日 作者:王铭铭(北大社会学人类学所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1月10日,上海《社会科学报》发表晓声同学对我的《想象的异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散论》一书提出的严厉批评。晓声同学指出,我在《想象的异邦》中大量 抄袭了我于八十年代主译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先生所著教科书《当代人类学》 中的段落。此前,一些学界同仁也曾向我提出这一问题。《想象的异邦》一书编入的是一些对人类学的述评、评论之作(见该书第一页)。在书中介绍学科研究领域、概念和著名描述性案例的过程中,我确实大量录入了 《当代人类学》一书中的有关内容。当我意识到这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著作的抄 袭时,我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震惊,并感到深深的痛悔。在引用他人的论 述时,不注明出处,显然不符合学术活动规范。对这一错误,我正在深刻反省,并将终生为鉴。  

我对哈维兰先生表示歉意。我对信任我的学术同仁、同事、学生、读者表示歉意。我对因我的错误给北京大学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我对晓声同学及其他批评者表示感谢。我欢迎读者对我的所有作品加以监督,如发现错误,请及时给予我严肃的批评。  


学术批评网(www.criticism.cn)发布 2010年4月14日

博导道歉 哈维兰原谅王铭铭

  
01月25日 10:32
     南方网讯 博导王铭铭抄袭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著作10万字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昨晚本报记者通过越洋电话采访了正在缅因州自己家中的哈维兰教授。他告诉记者,王铭铭在两个月以前曾写信向他致歉,他已回信表示愿意原谅王铭铭这个“失控的行为”。

  哈维兰是美国沃尔蒙特大学教授,现年67岁。当被问到对王铭铭涉嫌剽窃一事的看法时,这位世界知名人类学家的语气中没有流露出太多的责备。他对记者说,两个月之前他就收到了寄自王铭铭致歉信。由于在接到这封信之前哈维兰对自己的作品被剽窃一事一无所知,所以他当时感到有些吃惊。据哈维兰回忆,这封信大约有两页,王铭铭在信中向他承认了自己照抄哈维兰著作的事实,还说他这样做并非故意,而是实在缘于“失控”,并请求哈维兰的原谅。

  哈维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早在1987年王铭铭就提出希望把他的著作《当代人类学》翻译成中文,他十分高兴地同意了。“王是个很不错的学者,我很感谢他把我的学术思想带到了中国。不管现在的剽窃争议发展如何,王铭铭翻译《当代人类学》的确经过了我的授权。”。

  哈维兰教授对记者说,他虽然对此事感到有些不快,但他十分愿意原谅王铭铭的行为。“王铭铭只是一时失控了。我只希望他今后不要再做类似的事,因为我不想他因为诚信问题而断送了自己的学术前程”。

    日前有报道称北大博导王铭铭刻1998年出版的《想象的异邦》中有10万字的内容与《当代人类学》中译本完全一致,北京大学也因此撤消了他所有的学术职务。(编辑:湄)


        作者: 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沉默是金。呵呵。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比如我考试的时候写的一篇作文,卷子交给老师,尽管没有到任何出版社发表,我仍然拥有这篇作文的著作权。如果有个同学抄了我的文章中精华段落交给老师,得了比我更高的分数,他也是侵犯我的著作权。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8:48
其实是你抄了他的,是你侵犯你同学的著作权——如果你的同学也像你一样认为随便在方格纸上写几行字就拥有了著作权的话。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5-12 21:12 编辑
辛普森案不是我提的,我也没问你这事,你和蟑螂去谈吧。
    如果你不能说明,在学术抄袭问题上,普通人怎么才能和专家才能结合起来,那我只好当你是酒后失言。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12 20:34
其实你我作为普通人已经参与了,只是你想找的专家还没找到,而你认为你的常识不足以判断,所以你投了弃权票。
其实是你抄了他的,是你侵犯你同学的著作权——如果你的同学也像你一样认为随便在方格纸上写几行字就拥有了著作权的话。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12 21:01
没懂你的意思。

如果你坚持认为一定要出版才能和著作权扯上关系,那我可以继续假设下去:比如若干年后,我的同学的这篇作文被入选优秀中学生作文集,然后出版了,我能找出证据来证明是他抄了我的作文,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认为他侵犯著作权和抄袭呢?
比如我考试的时候写的一篇作文,卷子交给老师,尽管没有到任何出版社发表,我仍然拥有这篇作文的著作权。如果有个同学抄了我的文章中精华段落交给老师,得了比我更高的分数,他也是侵犯我的著作权。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18:48
这太雷人了!俺从小到大考试,很多科目(尤其是历史政治语文)都是原文背诵课本然后默写在考卷上交上去,难不成这都是侵犯课本原作者的著作权了?
俺是灭绝师太
这太雷人了!俺从小到大考试,很多科目(尤其是历史政治语文)都是原文背诵课本然后默写在考卷上交上去,难不成这都是侵犯课本原作者的著作权了?
金秋 发表于 2010-5-12 21:16
作文!
作文!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20
作文也是在做答案,历史政治语文也是在做答案,都是考试,没有区别。
俺是灭绝师太
没懂你的意思。

如果你坚持认为一定要出版才能和著作权扯上关系,那我可以继续假设下去:比如若干年后,我的同学的这篇作文被入选优秀中学生作文集,然后出版了,我能找出证据来证明是他抄了我的作文,这个时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11
这个可以。前面那个不行。这就是常识与专业的区别了。
哈佛对于抄袭的定义以及处理方法(2006-01-07 17:06:38)转载           分类:我看哈佛


    中国当前的学术抄袭之风非常厉害。就我自己经历过的而言,有关科学评论、发展理论、循环经济的一些文章和观点就受到“老虎级”的人物包括院士、领导以及其他社会名流的抄袭或不加说明的引用,不要说其他“苍蝇级”的人物了。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此发点声音。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外也常遇到。除了当年在墨尔本大学所听到的事例之外,今年在哈佛期间接触到类似事例就有三则。一是从耶鲁大学带回来的全球环境指标研究运用了Rogers教授的研究方法,但在成果中却没有说明,甚至连参考著作都没有列,Rogers对此很有看法;二是据张庭伟教授说,肯尼迪学院某教授的社会资本概念来自他的博士生的工作,这个博士生现在伊利诺伊大学当教授(我们在路上碰到过);三是一个哈佛KSG学生因为被发现在毕业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被学校取消毕业资格。不同的是,国外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控制比我们要严厉得多。例如哈佛在这方面就有严格的条文规定,包括对抄袭行为的事先警告和事后处理等(见下);因此哈佛的学者和教授在这方面的行为也算得上比较检点,抄袭事件总体上要比其他地方为少。以下是哈佛有关抄袭问题的一些规定:



    (1)关于抄袭的界定。抄袭是一种说谎、欺骗、偷窃的行为,指的是你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在拉丁语中,抄袭者()也称为诱拐者、绑匪,因为在古代,诱拐者常常偷盗小孩。正如许多评论员指出的是:当你剽窃时,意味着你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你没有给提供资料的作者以公平的认可,也欺骗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务却没有抄袭的同学。

    从2页的课堂作业到20页的论文,抄袭在任何文章中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在较长的论文中,较之整篇大面积的照搬,抄袭更多情况是拼接。学生常常将原文中的语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如果你的句子与原始资料在观点和句子结构上都非常相似,并且结论与引语相近而非用自己的话重述,即使你注明出处,这也是抄袭。你不能仅仅简单改变原始资料中的几个词语或者对其进行摘要总结,你必须用你自己的语言和句子结构彻底地重塑你的总结,要不就直接引用。



    (2)对抄袭问题的处理。导师们要向学院负责人上报所有涉嫌抄袭的论文,而且绝大多数最终将由校管理委员会裁定。如果在相关证据及本人对事件的陈述进行考量后,多数委员会成员相信你是乱用信息来源后,他们很可能会投票决定你将至少退学两个学期。

    返校时除了向校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陈述,说明你已做好回校的准备,还必须由你的导师撰写一份对于你退学期间工作表现满意的报告,两者具备才允许返校。如果你曾两次由于相同原因被劝退学,通常将不给予返校资格。



(3)在别人的论文中发现雷同怎么办。如果别人已经表达了你的主要观点,并且你的论文已接近完成,那就先按照既定的思路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你可以带着以下问题研读资料:资料中的观点和你完全一致吗?或许你们的侧重点或倾向有所不同?证据和事例不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可以在论述时提及或引用那个资料,但要强调你的观点和那个资料的观点之间的差别。说清楚哪些内容你提到了而那个资料没有提到,或者说你可以回过头修改自己的论证文字,使之区别于资料中的观点。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57182701000358.html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
其实吧,我要是你的那个同学的话,我能找出是你抄了我的作文的证据。
其实你我作为普通人已经参与了,只是你想找的专家还没找到,而你认为你的常识不足以判断,所以你投了弃权票。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06
你我参与了什么?你在哪里看到我投过一张弃权票?你怎么知道我想专家?你这句话里只有一句符合事实,那就是,我确实认为,常识(不管是你的还是我的还是别人的)不足以判断。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其实吧,我要是你的那个同学的话,我能找出是你抄了我的作文的证据。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12 21:34
呵呵,童版忘记了我们讨论的主题,而把自己想象成我的同学,然后开始争论到底谁抄袭了谁。
呵呵,童版忘记了我们讨论的主题,而把自己想象成我的同学,然后开始争论到底谁抄袭了谁。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1:41
你都敢忘记我们在讨论什么而拉出小学生抄作业当抄袭来举例了,我还有什么不敢的?你的例子正好说明,你把小学生抄作业当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来认定的常识,在本次讨论中是非常不合适的;也说明你的常识认定是不能代替专业判断的。
It's OK
好啦,前面三位,是我的错行不行.我的原意是想表达:抄袭有没有传统.是不是小时候不经意锻炼出来的.童版已经说不是了.小时候抄不表示长大也会抄.

抄袭有没有只要看长大以后你懂不懂著作权就行了.如果你不懂著作权法,那你很可能会一不小心抄了.因为你小时候那种抄没人纠正你.你自己养成的习惯长大以后就是违法.如果你懂著作权法,那么你就不敢抄了,否则人家会告你.或者你懂著作权法,而且你认为别人看不出来你在抄,那你就随便抄吧.

我不该提出小学生的问题的.抱歉各位.请你们回归主题.先给所有写论文的人普及下著作权法.当然,有这部法还是不够的,除了抄袭剽窃以外,听说还有一个侵权,会涉及到这点.我也不知道你们讲的,是仅仅涉及到著作权意义的抄袭呢,还是也会涉及到侵权.这个下面请法律专家上场.别人就别插嘴了.谢谢.
我的第一步是针对你的问题:(常人的常识和专家的专业知识)怎么结合呢?

如果一方已经被排除在外了,当然没法结合了。所以我说这是关键。

日心和地心的问题有点远,我们还是回到法庭,回到前面提到的辛普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12 20:00
邹兄的意思是说,专业知识有时候会有转化为常识的可能.而这种转化后的知识,其话语权就不掌握在专家手中了.你我都可以使用这种(非你我)专业的知识来判断事情了.

就像乌兄所说的,原来地球中心说是常识,后来太阳中心说是常识...谁知道后来,会不会有别人什么中心说是常识呢.常识常识,就是通常大家的认识,在一定情况一定时间下大家认可是对的.但未必绝对是对的.

专家的知识也是一样.在相对论没出台之前,牛顿力学是对的.在相对论出台之后,牛顿力学仅在某种范围才是对的.否则他也不会被相对论给颠覆了.那么,你说牛顿力学本身不是那个时候专家知识么?当然是.那为什么专家知识有时候是错的,你还要相信他....我怎么知道?上面乌兄说要相信专家的.比如地震专家.
给你这么一说,天下哪还有什么专家,全都成了蟑螂,连耗子都变成蟑螂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5-13 00:52 编辑
...刀兄无视我一再指出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在学术著作中,涉及到公共知识。在学术研究中,哪些知识是可以共享的,哪些知识是属于个人的,这并不是普通人能判断的事情。对于刀兄一定要把一件复杂的、有专业难度的事情,交给普通人来判断,对此我也可以提出一个怀疑,刀兄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觉得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还是觉得律师的权力不够大?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9 21:53
茶兄:

这两天有点忙,没顾上回帖,抱歉啦。

上面引的那段茶兄语录,我觉得有必要回应一下。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有区别,这我同意,区别主要在于学术性的含量不同,说到抄袭的时候,我们就不能说抄袭学术著作和抄袭非学术著作有根本区别了。类似的例子是,男女有别,但偷男人口袋里的钱和偷女人口袋里的钱,都叫盗窃,在行为性质和认定标准上,两种情况是基本没区别,而不是有根本区别。

学术著作会涉及公共知识和专门知识,但抄袭行为的特征决定了,不管被抄袭的是公共知识,还是专门知识,鉴别者要做的,不是学习和运用专门知识,而是肉眼观察对照,这一定是“普通人能判断的事情”。

关于茶兄提出的那一点怀疑,即“刀兄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觉得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还是觉得律师的权力不够大?”,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因为有刀所主张的,决不是在认定抄袭侵权方面,法官或律师有特别的优势,相反,先前我反复表达的意思,恰恰是关于张三是否抄袭李四,应该是普通人通过观察对照就可以确定的,不需要动用专门人才,无须依赖专家判断。所以,有刀没有放大法官权力的意图,也没有放大律师能力的意图。法官和律师在办案时判断被控侵权的作品是否抄袭他人作品时,只需要动用普通人所具有的能力就可以了。

——茶兄,你发现自己怀疑错了吗?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13 02:58 编辑

抄袭、篡改数据、捏造材料、偷看作弊等等,统称学术不正行为。对学术不正行为的揭发,就我知道的美国日本而言,一般是先告到学校,学校有专门的委员会做裁决。根据裁决,学校据校规处罚违章者。如果不满学校的处置,当然亦可上告法院。不过,这种情况好像不多。

学校里的学术不正行为和商业上的违权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点不同。商业上的违权往往上来就告到法院。大学强调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教授自治。对学术不正行为, 大学自设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有能力也有必要做裁决。汪晖是否抄袭,在我看来,清华大学有责任做调查并下公开结论,这是为了维护大学研究的独立性。相信清华大学是有能力判断什么叫学术不正的。若有人对清华大学的裁决不满,那时可以再进一步可以告到法院。
回楼上,现在问题的关键,清华大学与汪晖都在作鸵鸟。或者说,清华大学已经到了耳顺眼花之境,既听不到,也看不见。网络和媒体这么热闹,人家就当大家都在放屁,你说怎么办呢。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13 10:00 编辑

还是应该向清华大学投诉。

抄袭这种事情,一个一个抓是抓不完的。就这么一个汪晖,已经耗费了大家这么大的体力,智力就不用说了,感情也搭了进去。

直接向清华投诉,然后看怎么反应。没反应,估计就是抄了。这年头,还有得理让人的衙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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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术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维护清华大学的学术声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清华大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及管理者有义务遵守本守则,并在学术实践中引导、教育学生和新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 本守则仅为学术活动的一般规范,不能代替或涵盖其他规范。

第二章 诚实客观

第五条 在课题申报,数据资料采集、记录、分析和解释,成果公开、传播,成果审核、评价等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
第六条 忠实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七条 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第八条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十条 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观察记录和事实陈述中不得出现有悖理性的表述。

第三章 严谨认真

第十一条 在科研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作风。
第十二条 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第十三条 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第十四条 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公开、保密与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维护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不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尊重他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本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十七条 在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第十八条 积极履行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观点的义务,提高公众的科学鉴赏力。

第五章 引文规范

第十九条 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 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六章 署名权与鸣谢

第二十二条 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虽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宜列入作者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或研究助理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作为联合作者获得署名权。
第二十六条 署名者应为成果内容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除非明确标明不同作者的责任,否则成果因失误或欺骗而产生的责任由全部署名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社或会议发表。一稿多投一经发现,署名者应做公开道歉并接受出版社处罚,还应接受学校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如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者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因缺乏这些研究条件而不得不与他们“合作”的研究人员出让署名权。
(下略)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0-5-13 10:01 编辑

259# wolfzhang

“我不该提出小学生的问题的.抱歉各位.请你们回归主题.先给所有写论文的人普及下著作权法.当然,有这部法还是不够的,除了抄袭剽窃以外,听说还有一个侵权,会涉及到这点.我也不知道你们讲的,是仅仅涉及到著作权意义的抄袭呢,还是也会涉及到侵权.这个下面请法律专家上场.别人就别插嘴了.谢谢.”

   ————我算不上法律专家,试着谈谈:假如抄袭剽窃者将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作品拿去发表,那么他的抄袭剽窃就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著作权。我觉得侵犯著作权很好处理,只要受害人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就是。但是汪晖的事情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动静,我想不仅仅是涉嫌侵犯著作权,很多人并不关心被他侵犯的原作者的权利,他们只关心有关部门应该对汪晖的身份和学识进行重新认定,我觉得这个目前很难办到。刚才克明的帖子也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没有这么个大学自治委员会,幸亏没有,不然又会乱套,你想,连法院的判决都众说纷纭,弄个大学自治,还不知道会生出多少猫腻,还不如没有。
俺是灭绝师太
“刚才克明的帖子也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没有这么个大学自治委员会,幸亏没有,不然又会乱套,你想,连法院的判决都众说纷纭,弄个大学自治,还不知道会生出多少猫腻,还不如没有。”

灭绝大师发挥的狠。

其实我心里想的是,有哪个法官是自学成才的,都是读大学法科出来的。与其让学生来判学术不正,还不如让老师们自己裁定。你给教授们这个权利,他们一定能判断清楚汪晖是否抄袭。
267# kemingqian


“与其让学生来判学术不正,还不如让老师们自己裁定。你给教授们这个权利,他们一定能判断清楚汪晖是否抄袭。”————我不认为教授们能够判断清楚,现在对汪晖的所谓抄袭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就说明抄袭不能凭各人的经验去判断,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来做这样的事情。
俺是灭绝师太
“我不认为教授们能够判断清楚,现在对汪晖的所谓抄袭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就说明抄袭不能凭各人的经验去判断,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来做这样的事情。”

权威机构肯定不止一个人吧。要是多于两个人,有人意见不同,那再去找一个更权威的机构?

告到法院应该是最后手段。让大学教授自己在各自的学校成立独立的学术不正审查机构,不受他人的领导,他们一定能成为权威机构。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13 11:59 编辑

回刀兄:
    在你引的那个贴子上,我已经告诉你,是因为你断定我的目的是要汪晖辩护,所以我顺着你的怀疑,指出你的目的也可以怀疑为:试图扩大法官的权力,或者试图扩大律师的经营范围。但紧接着我就说,这是和刀兄开一个玩笑。现在刀兄非常认真地问我:“茶兄,你发现自己怀疑错了吗?”我觉得这个错误应该是由刀兄自己来纠正。
    关于为什么学术抄袭必须由同行专家来鉴定,道理我已经说了多遍。对于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普通人根据常识就能判断,以及连带的,根据相同字数的多少就可以判断学术抄袭,这种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理由我也说了多遍。刀兄既没有正面反驳我的观点,也没有为我所反驳的相反观点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所以再说下去,无非是把前面已经说过的话再重复一遍或N遍,这是没有意义的。
    这里仅就262楼刀兄的一些说法提出我的反驳意见:
    刀兄认为,不能因为男女有别,就认为偷男人的钱和偷女人的钱是不同的偷,这两种偷有不同的鉴定方法。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个观点并不能用来说明,鉴定学术抄袭和鉴定非学术领域的抄袭,方法是相同的。
    另外,刀兄执意要把鉴定学术抄袭,变成是普通人用肉眼就能鉴别的事情,这个想法是很危险的。因为这相当于说,法官是多余的,律师也是多余的。因为只要不是瞎子,大家都长了一双肉眼,所以任何人都能判断法律事务,应该把交给法官和律师来办的事情,交给普通大众来办。我记得文化大革命时这个观点曾经很流行。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