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9-7 18:37 编辑

人类真容易被视角影响。

马加爵案时也是有那么多人同情杀人者。

去除自述中的浪漫成分,罗小毛就是个通奸杀人者。不是死有余辜,也算死得其所。

眼下法律的公平实施尚且是做梦。讨论是否废除死刑太奢侈,或许过个500年差不多。倘若真废除死刑,恐怕只是让法院又多个捞钱处。

比起罗密欧被毙,野夫关进死刑犯囚室更让人郁闷。
金丝兄对法律了解得很多啊。本月有司法考试,可以试一下。呵呵。
何萍 发表于 2010-9-6 22:33
牒诉倥偬,诚非我愿,敲扑喧嚣,不敢与闻。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url=http://www.zmwblog.cn/user1/131/index.html]金丝铁线的博客[/url]
本帖最后由 JACK 于 2010-9-7 20:04 编辑

再怎么矫饰,也是与嫂通奸在前,杀兄在后,放在哪朝哪代都是死罪,就算是美国还有一把州是有死刑的。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0-9-7 22:50 编辑

31# ironland
支持铁妹的观点,废除死刑在中国的确有点奢侈。但不废除死刑你认为法官会捞的更少吗?我听说现在是死不死都是有明码标价的,可能正是因为有死刑的存在,这事操作起来才更实惠一些,杭州的醉驾飙车案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好文要顶!


本帖最后由 沙舟 于 2010-9-8 02:12 编辑

最好假设一下自己身边的至亲被杀害了,自己是否还会坚持废止死刑,就会比较慎重。废止与否,各有利弊,关键必须是善法出于彰显公义,不能够是恶法(以为死刑可以消除或者减少犯罪,出于以暴易暴的法理动机)


呵呵 个见了
爱情本身自然无罪,但是杀人者还是要伏法,这个是两码事。并行不悖
如果给小毛一次生的机会,我相信他定会加倍珍惜.

这个案子,真的不该是死刑啊.

土哥的文章真的耐人寻味.感谢.
五味杂陈,令人动容。
点梦游人的链接进来。想问问野夫兄:你有没有问问贺兄,此案如果在美国,通常的情况会是怎样的判决?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希望野夫兄能看到.我将我的想法说说.
1,小毛堂兄的平常展现在邻人眼里性格特征(当然我的假设是美国的审判团法庭)会引起审判员对小毛的同情,这一点不是判为无罪的关键,但至少会引起审判员的同情;
2,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小毛的行为谈不上恶意蓄谋,辩护律师倒是更有把握证明他是正当的自我防御.对于这一点我想多说几句,中国人一般都能感觉到这一点,那是在案件发生的那种情境中,除了男人对女人的暴力,旁人都会麻木做看客;但很少有人作进一步的思考,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是不是由于某种恶法,如果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至少是在不断恶化它.
3,这里或许有一点问题,那就是小毛的堂兄最初并不是针对他的啊,堂兄不是也警告了他,叫他滚开不要参与进来吗?但是我想这并不是一个很有理的理由.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就此案向何萍咨询几点:
1,小毛堂兄对妻子施暴,施暴地点已经从卧室转到车间,在车间这个公开场合无人制止这种暴力。
2,小毛堂嫂在她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向小毛呼救。
3,小毛在工作时听到呼救,他手持工作时使用的工具(刀)应邀救人。
事件至此小毛和他堂嫂都没有犯罪动机,这和人们所不齿的奸夫淫妇谋害亲夫有本质区别。
以后所发生的命案始于这个节点,因此说小毛故意杀人不合情理。
事情如果发生在现在,小毛是否可以判死缓或有期徒刑?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10-30 13:44 编辑

老程也来看了。我再补充一点,小毛堂兄这样的人,再加上当时又是喝了酒之后,这种情况我说说我的一点点经历。曾经与一个同事共居一套公司的房子,此人为工程师,还接触过基督教,有一本圣经(拜托读者,别拿基督教来说事)。有一天晚上,我睡觉之后他才回来,我被客厅里的电视声弄醒了,起来请他音量调小一点,不料他反而把声音弄得更大。之后的行为非常令我害怕。后来他解释说,当晚他喝了酒,确实不喝酒的时候还真算不得粗鲁的一个人。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10-30 14:44 编辑

(我希望野夫兄能够进来讨论)
杀人(homicide)有三种情况:
第一,正当的杀人;第二,可以宽恕的杀人,轻罪;第三,重罪。野夫兄的这个案件,在我看来,最关键的一点是当时小毛出手杀人是否其时处于这样一种情境之中,即自己或其嫂的生命受到威胁。我认为英美法系最难能可贵的一点是,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在法官手中,除非被告自己放弃,否则trial by jury的权利均得以保留。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原来他杀死的是他的堂兄,且杀了三十几刀,其中九刀致命,堂兄当场毙命,也就是说其兄断气之后,他至少还补了几刀。
==================================
后面的几刀,可以用"自己或其嫂的生命受到威胁"来解释吗?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10-10-30 16:38 编辑
就此案向何萍咨询几点:
1,小毛堂兄对妻子施暴,施暴地点已经从卧室转到车间,在车间这个公开场合无人制止这种暴力。
2,小毛堂嫂在她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向小毛呼救。
3,小毛在工作时听到呼救,他手持工作时使用 ...
老程 发表于 2010-10-30 11:33
刚看到老程的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1、小毛堂兄殴打妻子,是不法侵害,既然存在着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受害人和旁观者都有权正当防卫,因为防卫人的主观动机既可以为保护本人合法利益,也可以保护他人合法利益。
2、但是夫妻之间的殴打行为一般不可能构成重伤、杀人等犯罪,防卫人没有无限防卫权,因此即使认定小毛有防卫权,也很可能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这个案件的麻烦之处还在于,小毛当初的动机到底是为了防卫还是因为与堂嫂的爱情而乘机杀人,动机不同,定性就不同了。理论上一般认为防卫过当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如果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就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了,那么就没有减轻或者免除的量刑情节了。

案件细节很重要,这种案件律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有关定性以及量刑。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原来他杀死的是他的堂兄,且杀了三十几刀,其中九刀致命,堂兄当场毙命,也就是说其兄断气之后,他至少还补了几刀。
==================================
后面的几刀,可以用"自己或其嫂的生命受到威胁"来解释吗?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10-30 15:39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针对我的帖子所说。
故且如此认为。我无法回答更多,也许这个问题需要精神方面的专业医生来回答,如果你是当事人,并且完全与男女二方毫无关系,然后你出于正义感出手了,你能保证你的所有行为都是如此不越界限吗?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原来他杀死的是他的堂兄,且杀了三十几刀,其中九刀致命,堂兄当场毙命,也就是说其兄断气之后,他至少还补了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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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的几刀,可以用"自己或其嫂的生命受到威胁"来解释吗?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10-30 15:39
如果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防卫人仍然防卫的话,可以认为事后防卫。因此,这个案件要定性为正当防卫是不大可能的。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野夫兄笔力雄健,阅读故事,我们可以沉浸在他营造的气场里,法律讨论,则应该尽量回到事件本身.这事件发生在中国历朝都是死刑-----逆伦加乱伦,多半会判凌迟,放在现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重罪,差别在有些国家没有死刑,这不妨碍我们对主人公的惋惜-------他要是轻判,就不值得惋惜了. 我觉得立刻需要改进的倒是象将死刑上诉者铐在床上这样的法外之刑.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野夫兄笔力雄健,阅读故事,我们可以沉浸在他营造的气场里,法律讨论,则应该尽量回到事件本身.这事件发生在中国历朝都是死刑-----逆伦加乱伦,多半会判凌迟,放在现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重罪,差别在有些国家没有死刑,这不妨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10-30 16:04
我没你这么自以为是。所以我主要的有两个问题:第一,关键细节问题还请野夫兄参与讨论;第二,不知老贺的看法如何,以他的视野,这样的案件在美国通常会得到怎样的判决?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针对我的帖子所说。
故且如此认为。我无法回答更多,也许这个问题需要精神方面的专业医生来回答,如果你是当事人,并且完全与男女二方毫无关系,然后你出于正义感出手了,你能保证你的所有行为都 ...
WIND 发表于 2010-10-30 15:49
我是针对你的帖子说的,你的假设很可笑,假如你与男女双方毫无关系,别人打老婆,你会用刀扎人三十几刀致死,我觉得你的正义感非常可怕。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我是针对你的帖子说的,你的假设很可笑,假如你与男女双方毫无关系,别人打老婆,你会用刀扎人三十几刀致死,我觉得你的正义感非常可怕。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10-30 16:20
这个问题,不妨多说两句,总之是期待野夫过来看看,否则这口水吐来吐去的。
我认为,小毛当时从内心动机来说,应该包含了好几种情感,比较复杂。堂兄收留他,有事做,这是一种;嫂子与他有奸情,这是另一种;另外,人又年轻,也不可能做出很老道的行为。判为重罪的,一般认为应该是行为残忍,动机恶劣。假如当时的情况是,小毛和嫂子并非事前已有杀人之意,只是伺机而已;而是在打斗之中,双方都面临生命的威胁,那么小毛的行为就有可原谅之处。老程初看此案件也有这种感觉。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如果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防卫人仍然防卫的话,可以认为事后防卫。因此,这个案件要定性为正当防卫是不大可能的。
何萍 发表于 2010-10-30 15:56
谢谢何萍的解答,现在我清楚了还有事后防卫一说,再说我也认为小毛肯定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但我依然没有搞清小毛有无免死的可能。
我个人对此案的看法是:即便小毛和堂嫂有奸情在先但二者并未预谋杀人,一切始于我上贴所说的那个节点。小毛刺出的第一刀可以算是防卫(或说是解救其堂嫂)。但他堂兄俨然没把小毛放在眼里,喝斥小毛后继续伤害小毛堂嫂。小毛的第二波防卫(或称解救)已经是在失控的疯狂状态下实施的,也就是我刚了解到的新词:事后防卫。

还得请教何萍:事后防卫过当造成的命案和故意杀人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谢谢何萍的解答,现在我清楚了还有事后防卫一说,再说我也认为小毛肯定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但我依然没有搞清小毛有无免死的可能。
我个人对此案的看法是:即便小毛和堂嫂有奸情在先但二者并未预谋杀人,一切始于 ...
老程 发表于 2010-10-31 20:40
事后防卫行为如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仍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但是有可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情节,即不是法定情节,至多作为酌定情节,这就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54# 何萍
清楚了,谢谢何检。
54# 何萍  
清楚了,谢谢何检。
老程 发表于 2010-10-31 21:45
呵呵,何检的称号还有两个月的时间效力。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11-1 00:03 编辑
野夫兄笔力雄健,阅读故事,我们可以沉浸在他营造的气场里,法律讨论,则应该尽量回到事件本身.这事件发生在中国历朝都是死刑-----逆伦加乱伦,多半会判凌迟,放在现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重罪,差别在有些国家没有死刑,这不妨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10-30 16:04
同意金丝兄的看法。野夫所写的是一个掺杂着强烈情感因素的故事,讲故事的人是用上帝之眼俯察、用上帝之口叙述真相的,但审案的法官一定没有全程目击那个故事,我甚至主观地认为无论在法庭内还是法庭外,这个故事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被深深掩盖的。它也许是个悲剧,但我们还不能说它是件冤案或错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哈,野夫兄的文字从来都被人大拉法律和政治的长锯,叫他不法律不政治都不行,这是他的幸还是哀呢?
刀子嘴  豆腐心  丫丫我是土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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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学的归文学,法学的归法学吧。
原来就不是一个弄堂里的。
不要问我从哪里来
我的故乡在远方
让文学的归文学,法学的归法学吧。
原来就不是一个弄堂里的。
坚冰 发表于 2010-11-3 23:38
这话得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