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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10-1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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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这帖是给诗人看的,不是给社会小混混看的,先声明一下。
接着论述。
前面谈到三个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存在着互为影响的有机关系。尤其是政治共同体部分,如果走向集权跋扈,就会严重影响文化和命运共同体的日常安定。而通常政治共同体都必须依赖于暴力机制以及强制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存在,因此政治共同体部分一旦出现集权跋扈,就必然对后两个共同体产生威胁,并且导致后两者的迅速萎缩,以致悲惨。林觉民的“满街狼犬,遍地膻腥”就是指政治共同体部分的集权跋扈。为了阻止后两个共同体的萎缩和悲惨,他不畏强权挺身而出,依附的理念就是“义”。
“义”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道德义务,而并非法律义务。因为中国文化的传统中从来没有抵抗权的法律思想。所以从这个结构来看,林的舍身义举,自然是为了非政治共同体的文化、命运共同体。不仅如此,他还是朝着结构已经堕落腐败的旧的政治共同体的方向去的。否则,不会给妻子写绝笔信,这意味着他自己也明白自己的选择意味着什么。
有些不学无术的社会小混混可能会认为林觉民追求的新政治共同体不一定是理想状态的。是的,也许有更糟糕的可能性。但是正如老大所说的,难道就因此要否定试错吗?
而我则更加看重这一点:难道因为一个混混的视点,就要否定“义”的存在意义吗?假如一个社会小混混不幸掉进了粪坑里,正巧旁边有一个博士路过,难道这个博士因为小混混没有更高的社会价值或者可能一起被熏死,就不应该舍身救混混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要这个小混混还承认自己属于后两个共同体,博士一定会跳入粪坑救她的。但是如果这是一个阿拉伯人,或者非洲某个原始部落的小混混,哪怕她会说中文,只要她在客观上与中国的文化命运共同体没有关系,我的意见是如果存在生命危险,可以不去拯救她。“义”属于特定共同体的文化范畴,有一定的适用边界-----这个边界构成民族的范围。 |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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