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蔽之,慈禧奶奶搞宪政: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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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结果过了100年还在08县长,典型的欲速不达,难道这就是宏观视野。
你不急会有人急的。

一个卓越的政治家的任务是要审时度势,你真的意味历史会给慈禧奶奶机会?不会的。

你说的后者是另外一个方面的事了,如果没有小鬼子来犯,中国会是今天的样子吗?没有1937就没有1949。 ...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10-19 00:36
急的人都有份,你不能说我不急他们也会急的,所以我干脆就先急了。

你说的卓越的政治家是谁? 孙大炮?
迅兄,我觉得吧,中国的某些自由派,实际上是一些绥靖派。如果面对一个极权政府放弃革命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同意极权。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10-19 01:39
网兄提出的问题在鲁迅和胡适那个时代已经存在了。胡适和新月派既反革命也反极权,他们的武器和立场就是法律。鲁迅和革命派认为你们反对革命,就是极权的帮凶。

在胡适等接受现代宪政观念的人看来,法律是保障人权的,而且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侵犯公民人权,因此反极权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用法律来既反极权也反革命,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唯一道路。

而在鲁迅们看来,法律就是王法,是统治阶级奴役百姓的工具,通过法律来反极权是缘木求鱼,革命才是唯一的道路。

历史证明胡适对了,革命不仅不能反极权,而且会通向一个更可怕的极权。

这么多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各位还对革命念念不忘,顶礼膜拜,我实在有点无语。
如果统治者利用所掌握的庞大的国家机器,坚决维护极权,不肯实行真正的法治和民主,该怎么办呢?
梅吟雪 发表于 2010-10-19 13:07
很严峻的问题,呵呵。

1. 统治者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落实到具体的人,他们不是铁板一块坚决维护集权的,比如体制内的旧苗同学。
2. 对抗极权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经济自由,一个极权政府只要坚持私有产权,发展私有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极权的影响是会被慢慢消解最后融化的。台湾,韩国都有这样一个过程。
3. 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带来的利益会慢慢变得不重要。比如旧苗同学能找到一个年薪一百万的工作,他就可以毫无留恋地离开体制,不用因为利益去刻意维护这个体制。
4. 事实上30年来我们慢慢建立的市场经济已经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很多人可以独立于体制过上体面的生活,并且在不煽动革命的前提下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个非常鲜明的样本是韩寒,前些时候郭德纲嘲讽反三俗我也觉得很有意思。
5. 梅老师提出的问题是怎么办,我的回答是怎么办都可以,就是不要闹革命,不要流血,不要暴力。没有民主就先赚钱。等你赚够了钱回头一看,他在丛中笑。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10-20 07:40 编辑

至于方案,我没有,我只知道,秦晖们鼓吹的那套是民粹,是错的。另外,我觉得你在这个帖子里搬进县长,好像暗含着我反对县长。我反革命就等于反县长?县长也没鼓吹革命嘛!我也不认为liu和林觉民、陈天华是一路人。迅弟儿你看过陈天华、邹容的东东没有,你可别跟我说你赞同他们的肤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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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着彼兄话头稍微多说一点。

刘得奖,不是因为坐牢时间长,革命态度坚决,而是主张非暴力推进宪政化。一些海外激进革命家对刘得奖很不满,认为刘是妥协派,投降派,不配得这个奖。

如果和平奖颁给革命家,那才是真的亵渎了。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10-20 08:20 编辑
54# zoufeng_1234  

几天没来,诸兄的讨论已经深邃到这个地步了。俺只有膜拜和听课的份。

不过对于邹峰兄的结论感到有些讶异。但依旧是说不出理由,只能用一支古老的歌谣来表示感想: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 ...
诗韵新编 发表于 2010-10-19 21:05
诗韵兄好,才看到这个回帖。

太远的历史,你说的古诗中描写的情景我们不谈了,因为时代大大不同了,以前只有王法没有宪法,现代的宪政概念还没出来。

到了鲁迅的时代,留学英美的胡适们已经接触到了宪政制度,中国也已经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包括鲁迅还停留“王法”的概念上,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胡适他们强调法律就是统治者的帮凶,所以鲁迅写了著名的《王道诗话》讽刺胡适。鲁迅完全没有认识到,现代意义的宪政制度更多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当然也约束公民不能用暴力的手段来推翻政府。胡适强调法律,正是要用法律来限制政府,保护公民,推动政府和公民一起来守法执法,走上渐进改良的道路,走出老毛说的死循环。

如果一百年过去了,我们还停留在当年鲁迅把宪法当王法的水平,停留在“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思路,再杂糅上阶级剥削论,民主革命轮,枪杆子里出政权论,还不能理解胡适的苦心和道路,多么可悲。

感谢诗韵兄开启了这个话题,让我们大家有机会共同思考。
69# zoufeng_1234  

所谓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王法是“峭直深刻,残刻相尚”之“罚”,而西欧的宪法是君臣之间的“约”法。一味强调梁山好汉式的揭竿而起而不从文化根源上给出治病的良方,只能是暴君暴民的“王法”循 ...
别列津河的桥 发表于 2010-10-20 08:57
借一下别兄的话头。

现在不需要用君臣这样的概念了。在法律的框架下,只有公民和政府的概念。

关键是,组成政府的这些官员,本身也是公民,只是他们受雇于政府。因此法律不仅保护私企老板,打工仔,也保护作为公民的公安局长,政府官员,包括作为最高权力人物的总统,主席,总理。当年刘少奇面对气势汹汹的红卫兵,突然想起自己还是一个公民,赶紧掏出一本宪法强调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可惜在革命浪潮下,只有革命群众和反动派,没有公民的概念。

开个玩笑,另外一个帖子里,老网和老迅就在研究我到底属于革命群众还是反动派。
拜托各位不要用书名来代替自己的观点,用比谁看的书多来代替讨论问题。

我会因为自卑而不敢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