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苗厉害,崇拜,可大苗不要当独裁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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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2 10:08 编辑
大苗力挽狂澜,老程的“允许误差”一说遭到迎头痛击。高,实在是高!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1:43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常识哦。
总而言之
开车的要小心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09:36
回程兄:
其一,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
其二,没有安全人员的现场监督,这个责任应该在对方,横梁是对方厂区设置,大卡车是外地进入厂区运货的。
其三,只要卡车的高度是固定的,就能说明横梁的高度有问题。
其四,公共道路的净空高度一般都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厂矿就难说了。

俺现在已经胸有成竹了,谢谢大伙儿支招儿。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2 22:17
俺这是模拟辩论,假想程兄是对方辩护律师。
俺是灭绝师太
俺们支持程老师~~~
金秋的成竹在哪里?34楼提到“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普通集装箱卡车的高度不会达到4.5米。这很有可能是一辆违章车。

一般集装箱货车最高高度低于4.2米。大苗提到国内《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为“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这个规定是合理的。按一般情况,即使有误差,还有0.3米的空隙。

高度4.5米的大卡车很成问题。师太,搞几张出事卡车的照片来看看。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3 00:00 编辑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便厂方拿不出这些文件,卡车方也不一定胜诉。
假设限高设施和卡车都是精确的4.5米并且丝毫不差,那么卡车通过时一定会与限高设施发生接触。
所以说,4.5米的车在过4.5米的限高设施时十有八九都会相撞,因为没留安全余量。限高设施是固定的,卡车却是可以调换的。
我要是厂方的律师就会买一辆集装箱模型车,再严格按车模的高度做个底高相等门框型的架子。
我会请金师太想法把车模从架子下面推过去,若架子不动我服输。
如果卡车高度未超过4.5米,是按要求办事的,并未超过限制高度,卡车没有责任。限制告示的横杆应超过4.5米,至于超过多少要在保证我4.5米的卡车能安全过去。
车高是怎么测量的?轱辘气压大小影响车高。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1-3-23 20:11 编辑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4.2米高是车辆正当高度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度,就属于超高运输。超高等超限运输,必须在运输前报交管部门批准。未经报批擅自行驶的,则属于违章。

此案,该车辆在厂区外行驶,若未报批,属于违章行驶;但在厂区内的行驶的这部分行为,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的法规。

车辆在厂区内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在厂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则属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金秋的成竹在哪里?34楼提到“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普通集装箱卡车的高度不会达到4.5米。这很有可能是一辆违章车。

一般集装箱货车最高高度低于4.2米。大苗提到国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1-3-22 23:35
俺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这又是一个迎头痛击,大苗还有招么?紧急呼救啊。
俺是灭绝师太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 ...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23:4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里明确规定“(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厂区的这个横梁肯定小于4.5米,不符合设计规范。俺打算暂且这么辩论着,看看对方风头再及时见风使舵。
俺是灭绝师太
车高是怎么测量的?轱辘气压大小影响车高。
瓜秧葫芦秧 发表于 2011-3-23 19:41
是保险公司测量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滴。
俺是灭绝师太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03
大苗所言极是!俺已经注意到了,这是安全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
俺是灭绝师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据此条解释,如果该厂设有门卫和门禁,不许可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则不属该法管辖。
如果大货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大货车没有责任。因为限高4.5米是警示大货车的,并不是横杆的高度。横杆的高度应高于4.5米。横杆的实际高度应保证大货车安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45
高,实在是高!

如果对方律师按照交通安全法说我方车辆超标,我就反驳:该厂是有门卫门禁的,允许我方车辆进入厂区,厂方有着不可推卸之责。
俺是灭绝师太
如果大货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大货车没有责任。因为限高4.5米是警示大货车的,并不是横杆的高度。横杆的高度应高于4.5米。横杆的实际高度应保证大货车安全通过。
管通 发表于 2011-3-23 21:23
没错呀!“限高4.5米”按字面上理解应该指的是通行物的高度,而不是横梁的高度,这个提醒很关键哦。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1-3-23 21:58 编辑

俺还有一个关键的证据:该厂区有三处横梁,都标有一样的“限高4.5m”,前面两处该卡车都顺利通行过去,唯有这一处没有过去,说明这一处横梁不够4.5米。
俺是灭绝师太
关键不是高度,厂区内的高度只是基于条件下的数值。

关键是”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这个规定性条件。不是司机来确保,是设计和建设单位以及所有权的单位的责任。

5米以下至4.5米以上,这个范围内的净高,是对方确保能安全通行之下才可以的。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俺还有一个关键的证据:该厂区有三处横梁,都标有一样的“限高4.5m”,前面两处该卡车都顺利通行过去,唯有这一处没有过去,说明这一处横梁不够4.5米。
金秋 发表于 2011-3-23 21:31
这个可以提,但逻辑是有问题的--------限高4.5M是保证这个高度可以通过,不是保证略高于这个高度就能卡住。三处横梁没必要完全一样高,那必然会有某个过得去另一个过不去的情况发生。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1-3-23 23:03
谢谢小猪!以后俺遇到难处只管来这里发帖子,这里有一个天然智囊团,帮俺出谋划策,真是块宝地呀!
俺是灭绝师太
这个可以提,但逻辑是有问题的--------限高4.5M是保证这个高度可以通过,不是保证略高于这个高度就能卡住。三处横梁没必要完全一样高,那必然会有某个过得去另一个过不去的情况发生。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3-24 00:35
卡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啊!实际上保险公司测量的卡车高度是4.48米。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1-3-24 14:20 编辑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4 00:45
所谓“横梁”是一个支架的底部,这个支架托着4根输送原料的管道。卡车将这个底部撞了一个口子,上面的输送管道虽然没有撞断,但是撞歪了。现在厂家将管道扶正并修复好了支架。厂家声称他们为此停产2小时,损失5、60万元。
俺是灭绝师太
三个架子通过两个,撞了一个,这不能说明被撞的那个有问题,这又是允许误差的问题了。
工厂门卫没有核查卡车高度的义务,这就像交通警察并没有挨个测量上路货车的高度一样。
至于限高高度如何定义,这需要查设计规范。
卡车实际高度4.48米可能会被认为肇事原因。这个高度距限高上限只有2cm,卡车在行驶时有可能因颠簸或震动肇事。
既然保险公司能测量卡车高度,那为何不测一下横梁高度呢?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1-3-23 23:03
说的好。出了个题目让这么多人动脑筋,脑常用则活,有功劳!再出个题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