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净空高度,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安全间距,可根据行驶车辆的悬挂装置确定),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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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通行道的高度不是厂方自己能够决定的,要服从《设计规范》。这里的关键词是”足够依据“并在”确保安全通行“条件下才能”不小于4.5m“。

是设计方和厂方来”确保安全通行“,而不是驾驶者来”确保“。发生了安全事故,说明厂方并没有能够做到”确保安全通行“,还是厂方的责任。
要注意,《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发布日期,包括里面任何一独立规范的发布日期,与那座输送带建造日期的关系。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1-3-23 20:11 编辑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4.2米高是车辆正当高度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度,就属于超高运输。超高等超限运输,必须在运输前报交管部门批准。未经报批擅自行驶的,则属于违章。

此案,该车辆在厂区外行驶,若未报批,属于违章行驶;但在厂区内的行驶的这部分行为,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的法规。

车辆在厂区内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在厂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则属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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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条解释,如果该厂设有门卫和门禁,不许可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则不属该法管辖。
关键不是高度,厂区内的高度只是基于条件下的数值。

关键是”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这个规定性条件。不是司机来确保,是设计和建设单位以及所有权的单位的责任。

5米以下至4.5米以上,这个范围内的净高,是对方确保能安全通行之下才可以的。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设计净空或建造净空,未必就是实际净空,尤其是长期使用之后。

梁型构造,在足够大的跨度时,会因自重产生曲绕,而建梁本身常是为着承载负荷的,所以绕度更会增加。

一般而言,梁都会设在柱上,而因为地质和柱的承重,基础就会发生沉降,若柱承受的还有动载荷的话,沉降就会更加多许。

再有,如邱版已经说过的,路面累年使用后就会铺新层,不小心的话,就会太高路面的水平高度,造成净空缩减。

所有这些因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规范中要求净空高度要高过某个高度的半米到一米,而不仅是两个公差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