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虑允许误差,一般民用设施的允许误差最多精确到1%,也就是说横梁底高在4.455—4.545米之间都算合格,除非建造规范规定不允许有负差。
卡车装载高度误差更大,因此装载时必须考虑安全高度。
出了事故,卡车和限高装置都会损坏,只要限高装置事先是验收合格的,那责任一定该卡车负。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2 10:08 编辑
大苗力挽狂澜,老程的“允许误差”一说遭到迎头痛击。高,实在是高!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1:43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常识哦。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3 00:00 编辑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便厂方拿不出这些文件,卡车方也不一定胜诉。
假设限高设施和卡车都是精确的4.5米并且丝毫不差,那么卡车通过时一定会与限高设施发生接触。
所以说,4.5米的车在过4.5米的限高设施时十有八九都会相撞,因为没留安全余量。限高设施是固定的,卡车却是可以调换的。
我要是厂方的律师就会买一辆集装箱模型车,再严格按车模的高度做个底高相等门框型的架子。
我会请金师太想法把车模从架子下面推过去,若架子不动我服输。
三个架子通过两个,撞了一个,这不能说明被撞的那个有问题,这又是允许误差的问题了。
工厂门卫没有核查卡车高度的义务,这就像交通警察并没有挨个测量上路货车的高度一样。
至于限高高度如何定义,这需要查设计规范。
卡车实际高度4.48米可能会被认为肇事原因。这个高度距限高上限只有2cm,卡车在行驶时有可能因颠簸或震动肇事。
既然保险公司能测量卡车高度,那为何不测一下横梁高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