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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特色的讼师行业的环境

如上所述,中国法律服务业一开始就走向地下,无法以法学专家或者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公开参与诉讼活动,能够一展手脚的空间就被压缩到了极限。后世讼师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有赖于诉讼制度中要求以书面诉状提起诉讼制度的形成。

口头诉讼为主的时代

在秦汉时代,起诉打官司大多由当事人自己到官府口头进行,由官府的职员“书吏”(办事员)作出称之为“爰书”的笔录文书存档。官府进行传唤、调查、审讯等等的每一个步骤,也都要做成“爰书”笔录。
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就有一套秦国当时制作爰书的标准样本,称为“封诊式”。一共开列了二十五种爰书的标准样本,其中起诉、报案的爰书有二十二种,都是当事人口头起诉、报案后由官府书吏所做的笔录样本。

其中有的是原告被告双方一起到官府起诉,比如“争牛”的爰书:

某里公士甲、士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公士(最低一等军功爵位)甲,和士伍(普通百姓)乙,两个人带了一头牛来县衙门。那头牛是黑色的有角母牛。两人都诉说:“这头牛是我的,前几天走失了。有某某标识。因此到官府来请求分辨。”于是长官命令衙门的令史(低级官吏)某对这头牛进行检查,看牛的牙齿,这是头六岁的牛。

也有的是一方到官府起诉,又比如另一件“告子”的爰书:

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士伍甲来县衙门起诉,说:“我的儿子、也居住在同一里的士伍丙,不孝。请求官府批准将他杀死。”长官立即派出令史己前往抓捕。令史己也做出笔录:和在监狱服役的官府奴隶某人一起前往抓捕,在某户住户那里抓住了丙。县衙门的县丞随即审讯了丙,丙的口供:“我是甲的亲生儿子,确实曾在甲的家对甲有不孝行为。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

当时妇女也可以提起自诉,比如有一件“出子”的爰书:

某里士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腹痛子出状。●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状,大如手,不可知子。即置盎水中摇之,衃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衃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这件爰书的意思是:居住在某里的一个身为士伍妻子的妇女甲,来衙门起诉说:“甲已经怀胎六个月,白天和同里的邻居大龄女子丙发生争吵扭打,丙用力推到了甲。幸亏同里的公士丁前来救助,分开了甲和丙。甲回家后就腹痛,到半夜里流产。现在甲带裹着流产胚胎的包裹,来官府告发丙。”长官立即命令令史某抓捕丙,同时下令检验甲带来的胚胎性别、毛发及胞衣情况,又命令有生育经验的官府女奴检验甲的下身、出血情况及症状,还询问甲的家人,甲回家后腹痛及流产时情形。县丞乙做出爰书:接受命令的令史某、官府男奴某一起检验甲带来的胚胎,打开包裹的布,见到有血迹和一个手掌大小的血块状物体,无法辨认是否是胚胎。放到水里轻轻摆动,可以看得出是人的胚胎,头、身、手臂、手指、腿和脚趾,都像人,但还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及男女性别。但拿离水面仍然只是血块样子。另一件爰书:命令曾数次生育的两个官府女奴某和某检验甲的身体,都说甲的下身处有干血,下身仍然在少量流血,不是经血的样子。有一个女奴某也曾流产过,说下身和出血情况就是这样的。

到官府自首,也是口头陈诉后由书吏做成笔录。比如一件“亡自出”的爰书: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爰书的大概意思是这样的。乡政府某人做的笔录:男子甲自行来乡政府,说:“自己是士伍,原来居住在某里。在二月里的某一天逃亡,没有其他的犯罪。今天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份确实,是二月丙子那天逃亡的,逃脱了三月间应该建筑宫殿的二十日劳役,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录此人曾逃亡一次,一共逃亡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罪行,无须重复审问。将甲送交里典(乡村小头目)乙检视,现在命令乙押送论处。谨告。

按照秦汉时期这样口头起诉的习惯,当事人完全依靠衙门书吏的指导进入到诉讼程序,所告的对象、所告的事由,都取决于书吏笔录时按照“爰书”体例的分门别类,这样也就会隐含书吏滥用职权的危险性。而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也会处在一个不可预测诉讼结果的境地,无法自己把握诉讼的进程。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合理的推想,当时的人们为了排除诉讼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非常需要有人能够提供帮助。需要向一些有法律知识、懂得诉讼进行过程的行家求助。只是这样的帮助者不能公开出场,而是要从当事人开始有打官司的念头开始,就要教他如何去口头起诉,讲哪些话、诉求集中到哪个方向,才有可能按照所希望的类型开始诉讼。在以后的庭审阶段,想来肯定也有不少的诉讼帮助者躲在当事人的背后,逐一教导当事人如何在庭上陈诉、为自己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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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吏为师”

自从秦始皇下达“焚书令”后,学习法律都必须“以吏为师”。汉朝废除了私人藏书、私人讲学的禁令,但社会上跟随书吏学习法律仍然是很普遍的现象。翻翻《史记》、《汉书》,有很多传记都提到跟随书吏学法律或法家理论的事例。比如汉初著名的政论家贾谊,原来就曾跟随河南郡守吴公学习。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父亲是狱吏,张汤“自学”成才。宣帝时的廷尉于定国,从小跟随在东海郡做书吏的父亲于公学法律。宣帝时因上书请求放宽定罪尺度、反对刑讯逼供而出名的路温舒,原来是管监狱的小吏,后来跟随书吏学法律,得为“狱史”(管理司法事务的书吏)。西汉著名的循吏、宣帝时的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汉书•黄霸传》)。东汉时,颍川郡郭氏家族,世传法律。郭弘身为颍川郡“决曹掾”(负责审判事务的书吏)三十年,精通法律。他的儿子郭躬,自小跟随父亲学习法律,“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郭氏一族先后有七人官至廷尉(《后汉书•郭躬传》)。和郭氏齐名的是沛国的陈氏,也是世传法律,

有很多的人“以吏为师”学法律,可是官府衙门的编制有限,不可能将所有跟随书吏学习法律的人全都纳入官府来充当书吏。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的推论,很多不能依靠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人们,就很有可能将这些知识用来谋取利益,成为邓析开创的行业的从业者。

有社会需求,又有潜在的能够满足需求的供应者,一个行业就自然会形成。很有可能在当时的社会上,活跃着邓析式的讼师身影,只是这样完全幕后的帮助,无法被记录下来,因此这一时期的讼师前辈们都成了历史上的无名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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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讼师的法律地位

1、政治指导原则下的诉讼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哲学里,诉讼以及诉讼活动都被认为是一个地方道德沦丧、社会混乱、统治者执政能力低下的重要标志。

比如孔夫子创立的儒家对与民间的讼诉行为就是非常讨厌的,甚至诉讼本身就被圣人认定是件不该发生的事。孔夫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其他人差不多,应该做的是让诉讼无从发生。另外在儒家另一部重要的经典《周易》中,有关“讼”的卦爻辞,也是非常消极的。比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这段话的解释众说纷纭,后来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解释,就是把它简化为“讼则终凶”,诉讼要适可而止,把官司打到底、不依不挠的,就要有危险。儒家以为民间为了利益发生纠纷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争讼本身就是件不值得的提倡的事,象邓析这样教导人们如何去打官司,为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是使民风浇薄的罪魁祸首,必须要予以严惩。

因此儒家从价值评估来说,是否定诉讼的“非讼”,从政治理想而言,希望实现“无讼”,而在达不到理想状况的现实社会,则主张“息讼”。这就成了儒家有关诉讼的宗旨,后代的儒生出身的官员总是宣称,为官一方的首要大事是“息讼”。而讼师却为民间提供怎样打官司的服务,自然就成了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们候补队伍的士大夫们的眼中钉。

战国时期占了上风的法家理论虽然号称要建立“法治”。但是他们也同样讨厌民间的诉讼活动。法家强调法律要公开,认为这样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负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为害怕而躲避犯罪。不过并不主张人们学习法律,为自己或别人提供法律的帮助。见了违法的事要立即揭发,自己犯了法要赶紧认罪,不得反复争辩,意图脱罪,烦扰官司。甚至连说法律好、或者说法律坏都不行,只能盲目执行照办。因此象邓析这样的讼师也是决不会得到允许的。

在大多数问题上都要针锋相对的儒家和法家,在禁止邓析之流方面的意见却是高度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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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斥代理与法律帮助的诉讼制度

允许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来进行诉讼活动,是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关键。这样才会加强代理人的专业化,也会形成相应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应的诉讼程序。

但是中国古代从很久以前开始,就将允许代理出庭作为一项特权来规定,而禁止一般纠纷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西周时“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根据注释,这是因为“治狱吏”的地位往往还没有诉讼当事人地位高,让贵族坐在请求或受审的地位,是“亵尊者也”。“躬”,是亲身的意思,诉讼可以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进行诉讼。

《元史•刑法志》载元朝法律,所有在职以及已经退休的官员,凡是遇到婚姻、田土、钱债之类诉讼事,只能派遣子孙、弟侄去“陈讼”,退休的官员和百姓之间的所有诉讼,都“许其亲属家人代诉”。这应当是汉唐以来的旧例,元朝不过是将这项习惯上的特权改为法律上的特权,并且将不出庭的特权限制为代理诉讼的特权而已。

元朝的制度为明清所接受,《大明律•刑律•诉讼》:“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清律沿袭。

而清代郑端在地方官的做官笔记《政学录》里也说,士大夫如果被人告发的,“止许家人代理,票中不得开士夫姓名”,即便是因为上司点名要抓捕的,才开列姓名,但姓名上不得用朱笔点圈,以示尊重。毕竟做官的也是士大夫出身,“倘令士夫亵衣小帽出入衙门,岂独同乡士夫有狐兔之感,即我辈亦当设身处地也”。

另外,古代法律也都规定,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不能为“状首”起诉也可以不自身出庭。允许家属代为起诉及出庭。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一旦发现诬告、伪证,很难按照一般规定对他们进行诬告反坐、执行刑罚。比如《唐律疏议•斗讼》就明文规定,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严重残疾者,除了告发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被同居亲属侵犯以外,其余案件“并不得告”。在被人告发时,也可以不出庭应诉,由亲属家人代理。《元史•刑法志》载元朝法律,规定凡是老年人、残疾人,有了争讼事件的,“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明清时的条例也同样规定,年老及残疾人,只能起诉谋反、叛逆以及子孙不孝,可以亲自到官府起诉,其余的诉讼事件,都可以由同居亲属代告代出庭。有诬告、伪证之类情节的,“罪坐代告之人”。

大多数朝代都允许妇女可以为“状首”进行起诉,也可以出庭。只有明朝法律规定,妇女“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吿状,必須代吿”。在被人起诉时,也只有在“夫亡无子”情况下,才允许“出官理对”;或者是身体受到伤害、又无人为代告的,才可以到衙门起诉应诉。

这种极其有限的代理诉讼行为,代理人也被严格限制在亲属家人范围内,清代称之为“家人抱告”。老幼、残疾、妇女的代告,还被具体限制同居亲属之内,不同居的亲属还不允许代告。那么这种代理制度就彻底排斥了讼师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的可能性,使得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没有办法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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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法律对讼师行业的禁止

先是按照法家精神制订、以后又结合儒家精神发展的古代法律,从不承认讼师的地位。严格禁止人们从事邓析那样的业务。即使是请人书写诉状,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情节有所加减。

《唐律疏议•斗讼》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为人代写诉状时,只要有增减情节、没有完全按照当事人诉求书写的,就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

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1005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的处罚。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

明清律专设“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如果是为人写作诉状没有增减情节、真实反映事实的,才是被允许的。明清的条例对讼师的处罚更重,如诬告强盗、人命重罪及诬告十人以上,处近边充军;以钱雇人上京奏诉,雇者及受雇者发近边充军;“积惯讼棍”生事扰害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撰写“构讼之书”者,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此类书籍一经发觉就必须“尽行查禁销毁”。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购买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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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讼师与讼棍

平时话语里,好像讼师就是讼棍,讼棍就是讼师,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就明清时代的人们来说,讼师与讼棍实际上却有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讼师,名称里带有“师”字,具有教导、“发踪指示”的意思,因此还算是读书人。单纯“讼师”,只是一种位于灰色地带的职业,并不当作罪犯来处罚。

“讼棍”这个称号里的“棍”字,来自于“光棍”,这在古代是一个极度贬义的称呼,到了明清,就是一个专门的罪名。

就笔者所见到的资料,好像在唐宋的文献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固定搭配的词组。元代杂剧中开始大量出现“光棍”一词,主要是指无赖汉子,说谎骗钱、不务正业者。

从字义上分析,“光棍”意思就是指没有了树皮的木棍,喻义就是“没脸没皮”、“不要脸的人”。比如刘唐卿的《降桑椹菜顺奉母》里的两个丑角自称,“我两个一生皮脸无羞耻”,“至交的好兄弟,绝伦的光棍,平日之间别无什么买卖,全凭着舌剑唇枪,说嘴儿哄人的钱使”。秦简夫《东堂老劝破家子弟》里败家子扬州奴,把祖传的房屋卖了,得了钱钞“又被那两个光棍弄掉了”。郑廷玉《崔府君断冤家债主》,两个和尚的帮闲给人办丧事,顺手就拿走了台盏,那死人不闭眼,“被那两个光棍抢了我台盏去,我死也怎么舍得?”徐田臣《杨氏女杀狗劝夫》里,丈夫孙大“信着这两个光棍,搬坏了俺一家儿也”。那两个光棍则自称:“不做营生则调嘴,拐骗东西若流水。”无名氏《郑月莲秋夜云窗梦》,妓女郑月莲迷恋上秀才张生,气得老鸨要把她卖了,并和买家说明:“这妮子缠光棍,不挣钱。你将到家中,着意管束,不要惯了他。”

另外元代杂剧里还有“棍徒”的说法,应该是从“光棍”发展而来,是“没脸没皮之徒”,也有一定“活该挨棍抽打”的意思。比如《梁山泊李逵负荆》里宋江要李逵下山“拿得这两个棍徒,将功折罪”。

从明代起,“光棍”成为一项法定罪名。明太祖在他亲自编撰的特别刑事法令《御制大诰》里,已经将“光棍”与他最讨厌的“无籍之徒”(无赖)并列,往往有处死刑的。以后明代的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有十一条列入“光棍”的罪名,比如搅乱市场、收税环节中欺诈农民等等,主要还只是非暴力的犯罪。处罚的力度也不算很重,轻则枷号(每日在街头戴枷示众,一般为期一个月),重则充军(充当军户,平时耕种官府的屯田,定时操练,战时征集出战),最重的是“近边充军”(在接近边疆地区充当军户)

到了清朝,“光棍”更是成为一项重罪罪名。在刑事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光棍”罪,为首者处斩立决,为从者处绞监候,光棍成为严重的死罪。在清代条例中先后有光棍的罪名四十多处,到了清末废除为止已有近二十项死罪。而且“光棍”罪也不再仅仅是欺诈之类的行为,而是用来指很多暴力性犯罪,比如拦路抢夺、劫持人口、强奸妇女、强行鸡奸少年等等,其共同的主要特征是“聚众”。比如聚众四、五十人以喊冤为名闯进衙门的,就作为光棍处理,为首者斩立决,为从绞监候;如果超过了四、五十人,或者在喊冤时“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者就要枭首示众;有过动手殴打官员行为的,都一律斩立决,所有从犯绞监候,被胁从的处杖一百。保留了明代“光棍”特征的罪名反倒不多,比如有一项是故意写他人名字来“卖身”,以图陷害良民的,也是要按照光棍罪处罚。

清朝雍正皇帝办的文字狱里有一件曾静案。湖南读书人曾静写了本《知新录》,其中说道“皇帝合该是吾学中儒者做,不该把世路上英雄做……甚者老奸巨猾,即谚所谓光棍也”。后来雍正皇帝亲自审讯他,就问他“光棍应得何罪”?怎么可以用来称呼历代贤君明主?并驳斥说,周以后的各代皇帝都是光棍,那么明太祖也是光棍,“曾静不但是本朝之叛臣贼子,亦即是明之叛臣贼子”。可见,“光棍”是一个很罪恶的称呼。

“讼棍”实际上是个简称,在清代法律用语里,完整的说法叫做“唆讼棍徒”,是光棍的一种,因此“讼棍”本身已是一个罪名。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的条例:“积惯讼棍”,要按照“棍徒生事扰害”罪名,发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而且其他条例还特意明确,凡是这样被判“积惯松棍”充军的,不能援引“存留养亲”的法律规定,即便是独子独苗、家中老人已过七十的,仍然要发去充军,不得改换其他刑罚、留在原籍。法律还特意规定,被判处了充军、在充军地点落户的“积惯讼棍”,和“积匪猾贼”一样,其子孙永远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可见法律对“讼棍”处置之严。

讼师和讼棍都是吃帮人诉讼这碗饭的,什么情况下讼师就变成了“讼棍”了呢?清代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只是说“积惯讼棍”就是一贯教唆词讼、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的讼师。而一般法律解释上,也将“讼棍”等同于“讼师”,最多也就是将“讼棍”作为“讼师”的贬义称呼。

不过在当时人的心目中,“讼棍”还是和“讼师”有区别的。大概而言,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诉讼的咨询、代为起草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不出头露面、不亲自到公堂的,还是属于“教导”之列,一般称之为“讼师”。但如果经常挑唆当事人打官司的、和官府里的书吏衙役有勾结的、恐吓当事人来骗钱;尤其是经常顶替当事人姓名去代为打官司,结果被官府“杖责”、打过了屁股的,就会被当作“讼棍”了。这是由于《孝经》里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犯了罪过被官府责打、毁伤并侮辱了父母赐予的身体,这就违反了中国最基本的传统伦理“孝道”,也就失去了“为人师表”的“师”的身份,成为“棍徒”,就下降为“讼棍”了。

清朝人王有孚就曾经试图区分“讼师”与“讼棍”之不同。他在自己的笔记《一得偶谈》里说:凡是为了钱财目的去向诉讼当事人挑拨是非、愚弄乡愚、恐吓良善的,“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他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他说,如果是民间安分良民,有的被“豪强欺压”,有的被“仇盗扳累”,有的事情搞大连身家性命都要完结,有的事情虽小却关系到为人的“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没有办法伸冤。如果仅仅依靠“庸碌代书”来写诉状,不是草草敷衍,就是言不达意,没有办法引起官府的注意,甚至使得官员一看就厌倦。在这时,能够获得一个“智能之士”的帮助,帮助他写诉状,能够突出重点、揭发罪犯,“惊心动魄”,使案件顺利受理;并且还教导当事人在庭审时如何应答,“理直气壮,要言不繁”。使得“寃者得白,奸者坐诬”,这难道不是大快人心的事情?非但无害于人,实在有功于世。

总的来说,讼棍是个明显的贬义词,而讼师基本上还是属于中性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讼师还做上了官。比如明朝王世贞写的《皇明异典述》里,说明朝的永乐皇帝,用人不拘一格。淮安山阳县有个讼师丁珏,告发本村的一家富户“妖言惑众”,害死了十余人。可是在那个鼓励告发的时代,当地官府认为这位讼师“忠直”,推荐给朝廷。永乐皇帝非常高兴,立刻“特拜刑科给事中”。这是一个监察官职,官品为从七品,虽然官品不高,但职责很重要,专门监督刑部各司审判事务。一个讼师成为法官的监督者,也是绝无仅有的事。

又比如《清稗类钞》里搜集的一件奇事。嘉庆十三年(1808年),顺天乡试,有个昌黎“狂生”杜奎炽,在考卷后面洋洋洒洒写了上千字的政策建议,说直隶地方的官员没有贯彻朝廷的“德意”,旗民买汉人田免除田赋,汉人买旗民田的就要没收土地,还要治罪,“非普天下王臣王土之意”。又说民众逃荒不准出山海关,“非古人移民移粟之道”。尤其是指责皇帝“不以一权与人,大小事必从中覆。臣下皆无所作为”,结果皇帝要承担失败的责任。实际上皇帝又管不了,都是书吏在那里操作。“与其权出于吏,无宁分其权于臣。”这些话都严重触及到满清统治者能够容忍的底线,杜奎炽因此被抓,由朝廷大臣审讯。主审者看杜奎炽年纪很轻,为了追查背后的“主谋”,就想诱使他招供,说只要供出背后的指使者,就免他的罪。想不到这个狂生说:“我所说的,都是忠孝事,天生之,孔孟教之,哪里要谁来指使?我活了十八年了,现在才知道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主审者都被他的话吓坏了,只好以杜奎炽是个疯子结案,也没有兴起大案。这位狂生不久也就病死了。从杜奎炽说的“孔孟是千古忠孝讼师”来看,讼师一词还是属于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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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看电视剧《罗马》,古罗马人需要律师的时候,可以直接去集市上聘请。
看看普鲁塔克的名人传,数一数,至少其中有几十个人是从律师开始事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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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写状的专业户

古代社会里唯一能够让讼师有活动余地的法律“空隙”,就是书面诉状制度。

大约从汉代以后,各级衙门逐渐排斥原来那种民众到衙门口头起诉、由书吏做“爰书”笔录,然后开始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后世逐渐被废除,开始形成严格的以书面诉状起诉为主起诉制度。这一过程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的史料还难以清楚的加以描述,也难以分析这种演变的原因。只能进行一些猜想。汉代开始,书吏地位逐渐降低,构成官僚队伍的主要成分已经转变为儒生士大夫。官与吏严格的分途,官员集团时刻提防书吏占据实际权力的局面,政府机构形成很多防止书吏作弊的制度。原来的诉讼制度使得书吏有可能控制诉讼进程,自然也是一个需要改变的制度。另外,随着儒学成为朝廷政治指导原则,儒家“息讼”思想也开始贯彻到官府的施政方针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各地方基层政府职能更集中到稳定统治秩序这一基本点。在这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提高民间诉讼的门槛就成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后世一般以书面诉状起诉为主要的起诉形式,以至于民间将起诉称之为“告状”。《唐律疏议•斗讼》已有关于代人书写诉状责任的专条,可见当时受理诉讼已大多要求有书面诉状,否则不识字的百姓自可自行口头起诉,不必请人代写诉状。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仅仅允许在杀人、放火、强盗之类的紧急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喊禀”。很多地方官府门首挂有鼓、锣,供人在紧急情况下起诉报案。然而“喊禀”后一般仍要由书吏记录陈词,做成诉状。

要求民间提出书面诉状,而古代社会绝大多数人并不具有作文的能力,那也就是变相的承认,允许民间有一些人可以帮助别人写诉状,也就是默认了法律服务业的存在。

不过和一般民间书写契约的“倩书”(书契人)不一样,代写诉状会直接影响到官府的治理。因此历代的统治者对此又很不放心,总想把民间代写诉状的业务收编为政府可予以控制的行业。这就是两宋的“书铺”制度和清朝的“代书”制度。

宋代开始规定诉状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书铺”书写。书铺全称“写状钞书铺户”,要身家清白者经人担保、由官府发给“木印”才能开业。所有的诉状,即使是当事人自行起草的,仍要由书铺抄写盖上木印后才能递交官府。

南宋李元弼写的《作邑自箴》,专门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谈论如何在地方上设定写状专业户“书铺”。他仔细的说明,凡是指定为书铺的,要在县衙门里登记,由县衙门发给专门的木牌,挂在书铺门口。状纸由县衙门统一印制,印上县衙门编好的序号。书铺不得为无本地户籍的人写状,也不得在写状的时候刁难当事人,勒索钱物。如有发觉这样行径的,立即就要“开落姓名”,取消书铺资格。

李元弼在这本书的第八卷还开列了一个地方性规范的标准文本“写状钞书铺户约束”。

某县  今籍定书铺户某人,许令书写状钞诸般文字,具约束如下:
一、词状前,朱书事目。
一、状钞中紧切处不得揩改。
一、据人户到铺写状,先须子细审问,不得添借语言、多入闲辞及论诉不干己事。若实有合诉之事,须是分明揩定某人行打、或某人毁骂之类,即不得称疑及虚立证见,妄攀人父母妻女赴官,意志凌辱。若勘见本情,其写状人亦行勾勘。
一、不得为见不系籍人不得书写状钞等便辄邀勒人户多要钱物,方肯书写。如县司察探得知,必行根治。
一、已有判状,或文帖勾追对会、事理并已认、还钱未了,再押出头,并不得写状,却来烦紊官方。如有词说,但随着到官分析。
一、百姓年七十或笃疾及有孕妇人,并不得为状头。

在这个“约束”的后面,开列了标准的“状式”。“状式”之后,又是写状的注意事项。

一、应系状钞之类,并要真楷书写,将给去木龊子分明印于年月前。其状内干钱谷数目并斗打月日并作大字(谓一作壹之类)。
右给榜付某人,切在依禀。如违前项指挥,必定勘决、毁劈木龊子,更不得书写文字。的不虚示!年月日

南宋大儒朱熹,在担任潭州知州时也曾发布“约束榜”,收录在《朱文公文集》中。其中有关诉讼的“约束”也相当多。“约束榜”规定,“官人、进士、僧道、公人”允许自行书写诉状,其他人一律必须经过书铺代写诉状。书铺写状“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词带论”,也就是说,书铺代写状词不可以为案件定性。违反这个地方性“约束”的,或者写状没有使用官府发给的木印子的,都要被“科罪”,并且收缴销毁木印子。

清朝入关后,明确规定各地都必须设定书写诉状的专业户“代书”。各地方基层官府每一任新官到任,就要进行“考取代书”,“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和宋朝时的规定一样,代书只能“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不准添加情节。状子写完后,要登记代书的姓名,各个衙门才能收受。没有代书书写的,就要“严行查究”。

清代黄六鸿在他编写的州县官指导书《福惠全书》里,也有关于“考代书”专节。黄六鸿说,地方上的“代书”,“类多积年讼师,惯弄刀笔”。他举例说,“伤一牝彘,辄以‘活杀母子’为词”——明明是伤了一只怀孕母猪,讼师写的诉状里会写成“活杀母子”。所以他感叹说,看了这样的诉状,就是远古法官的鼻祖皋陶,也要被激怒而瞪出眼珠;就是近代的包公,也会无可奈何的发笑。讼师写的诉状,就好比是一座只靠“三寸鸡毛”顶起的空中楼阁。

他教给官员们的办法是,一到任,就要宣布开考代书。指定日期,进行考试。“当堂考试,词理明通、且验其状貌端良者,取定数名”。原来他的标准里,面相也占了很大比重。他建议要适当多取几名,登记年龄、面容特征、籍贯,并要有保人书面担保。然后指定其中两三名为代书,发给专门的小木印,木印的上方,是长官自己的花押(花体字签名),下面刻写代书姓名。为人写了诉状后,要在状尾盖上这个木印。没有这个木印印记的诉状,一律不予受理。代书如果被发现有“架空装点”当事人诉求的,立即重责,枷号示众,革除代书,劈毁小木印。并将考选过的候补代书补上。

书铺、代书这些写状专业户的设定,是朝廷试图“收编”散落民间讼师的一种尝试。但是,一个县只有两三个官代书,无法为乡间的诉讼当事人服务。官设的垄断性的专业户,要得到普遍的信任也比较难。所以无论是两宋时期的书铺,还是清朝的代书,往往只是一个誊抄者,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先找讼师商量停当,讼师起草了诉状草稿,诉讼当事人再拿到书铺或代书那里,由书铺或代书誊抄,盖上木印,然后呈递。所以书铺、代书的收入很低,只是一个誊录费和一个官府特许木印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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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讼师的自律

《清稗类钞》里收录的清末民初人笔记中,有一条“讼师有三不管”。说是讼师的性质与律师略同,但在前清时是违法行业,所以讼师行业的从业者失败有十之八九。不过也有例外,说是在清末光绪年间,有一位宿守仁讼师,极其善于刀笔功夫,却是“一生无踬蹶”,从来没有失手过。

原来他的秘诀是“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第一是“无理不管”。宿守仁讼师认为“理者,讼之元气”,无理的诉讼从来不会有好结果,所以讼师不应该为无理的当事人写状策划。第二是“命案不管”。这主要是因为命案一般都非常复杂,“多隐秘繁赜”,动机、情节经常“在常情推测之外”,没有办法掌握全面的情况。死者果然是有冤的,天理肯定会有报应;如果死者是本身也有罪孽,“而我使生者抵偿”,这不是在结怨吗?所以还是不能去管这样的案子。第三“讼油子不管”。如果当事人很热衷于打官司,是所谓“积年健讼”的,那就是“讼油子”,那也是不能管的。讼油子自己打官司的经验足够,只是因为赢不了官司来“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讼师如果贪图一点钱财就去帮助,“是自取败也”。

可见讼师行业实际上是存在着自律的,清代觉罗乌尔通阿编辑的《居官日省录》收录了很多有关讼师的善恶报应事迹。编者认为,代人书写诉状的“代书”,是帮助“乡野愚民、孤婺老弱,身负冤抑,不能书写”,是在做好事。假如代书“察其事故,无甚紧要,即行劝止,一言之下,释嫌息讼”,那就更有辅导教化的作用了。为此,编者搜集了很多善恶报应的事例。

明朝时玉山有个叫萧兰的讼师。家里很穷,读书后无法参加科举考试。正好居住在县衙门口,因此就以帮人书写诉状为生,成了一名讼师。但他这个讼师与人不同,“逢人写状,先为苦口劝息”,劝告不要打官司。决意要打官司的,他必然要问清楚事实,然后才下笔。为此他的生意不佳,经常忍饥挨饿,曾经连续几天开不了伙。可他宁愿挨饿,“不为人妄造一语”。后来果然得善报,投笔从戎,官至总兵。

反面的事例是,苏州有个姓黄的讼师,善于“起灭词讼,荡人产业”。后来生了个儿子黄鉴,弱冠之时就考中进士。“以青年才美”,得到明英宗朱祁镇的宠爱。苏州人都想不通,都说这黄家“积恶若此”,却有这样的好运气的后代,天道何在!明英宗被蒙古部落俘虏后放回,被他的弟弟、群臣拥戴为皇帝的朱祁钰(明代宗)禁锢于南宫。直到朱祁钰病死,明英宗复辟,再登皇位。又想起黄鉴,将黄鉴升为大理卿。可是有一天,明英宗到内阁,看见有一个文件被风吹开,掉落地上。命令人拿来,一看,正好是黄鉴劝朱祁钰禁锢明英宗的上疏。明英宗大怒,下令找个罪名将黄鉴“族诛”。

另一个讼师,是湖州人蒋某。他“为人阴险”,而“有刀笔才”。凡是没有道理的事情,一经他的文笔修饰,“便足夺人之听”。平生害了很多人。后来得了一个奇怪的疾病,一旦发作就咬自己的手指,咬得鲜血淋漓才停止。十个手指都破烂不堪,最后破伤风而死。

有一个秀才,兼业讼师。结果有一次去参加科举考试,把一个诉状的草稿放在了随身的卷袋里。古代参加科举考试,都要经过搜身后才能进场。他被搜出这件诉状草稿,被怀疑是要“夹带”作弊。当时恰逢朝廷抓科举作弊,严肃处罚,当场将秀才身份褫夺,枷号示众。他自己想不通,活活被气死。

清朝乾隆年间,有个叫许胖子的衡州人,在云南昭通府充当代书。这里的老百姓很朴实,懂法律的人更少。许胖子一个人垄断这里的讼师业务,“颠倒是非,无恶不作”,一时暴发。时间长了,被人揭发,革去代书。家产早就被自己挥霍一空,没有了职业,又没有其他的手艺,也没有亲属照顾,只好在街上讨饭。晚上在城墙角落里睡觉,有一晚突然“肚腹胀破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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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笔功夫

中国讼师行业能够切入到国家体制的合拍点,就是书面诉状的制度化。因此,对于后代的讼师来说,最重要的业务就是为人书写合乎官府规定格式、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诉讼有利地位的诉状。这是讼师的看家本领,一般都叫做“刀笔功夫”。

1、刀笔由来

“刀笔”一词本义是指书写工具。古人记事,原来是“刻木”或者“结绳”。发明了文字,发明了笔,就开始用笔书写在竹木简上。有写错的地方,就要用刀将竹木简削去一层,重新书写。《后汉书•刘盆子传》李贤注解释“刀笔”,说“古者记事,书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笔”。这里的“刀”恰好相当于今天的擦字的橡皮、修正液的作用。

由于古代的政府职员“书吏”平时总是和官府文件打交道,刀和笔是随身携带的工具,他们也就逐渐被称呼为“刀笔吏”。“刀笔”吏相对于主管官员是下级,只是办事人员,所以后来“刀笔吏”就逐渐成为贬义的称呼。又因为诉讼案件里的办事人员被人们所痛恨,“深文巧诋,陷人于罪,使不得反其真,以胜为功”——利用法律条文千方百计要将人定罪,让人没有办法讲清事实、为自己辩护来,书吏以此显示自己的能力,算作自己的功绩,因此被大众痛恨。

《史记•李广列传》中记载说,西汉时,“飞将军”李广跟随大将军卫青出征漠北,由于向导领错路,未能及时赶到预定会合地点。这在当时是违反军法的重大过错,被传讯到法庭去对质。李广对自己的部下说:“我自从年轻时就一直和匈奴打仗,前后大小七十余战。现在有幸跟随大将军去直接向匈奴首领大单于挑战,受命远道迂回,想不到又因为向导错误而失误时机,这真是天意!而且李广现在年纪已经六十多了,毕竟不能再来对付刀笔之吏。”李广拔出佩刀自杀。

西汉时,很多官员都把“刀笔吏”当作鄙视词。比如汉武帝时大臣汲黯时常和廷尉张汤争辩。张汤就是书吏起家的,两人辩论问题,张汤总是深究条文,苛求细节。而汲黯出言刚直,不愿口头退让,有时怒不可遏,当面责骂张汤:“天下人都说绝不能让刀笔吏身居公卿之位,果真如此。如果非依张汤之法行事不可,必令天下人恐惧得双足并拢站立而不敢迈步,眼睛也不敢正视了!”

讼师是在背后操纵人打官司的,主要依靠的是写法律文书,所以很自然也被称作“刀笔”,讼师往往也被民间叫做“刀笔先生” 、“刀笔文章”。因为到了后来文书都是用纸张来书写的,所以后来的“刀笔”二字的意思也有点转换,按照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的说法,那是形容讼师“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笔锋锐利如刀,所以是叫“刀笔”,就是“像刀子一样的文笔”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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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状的标准格式

古代提起诉讼都必须具有书面的诉状,俗称“告状”,状就是文书的意思。人命、盗贼之类在重大案件可以到衙门的大门外“喊禀”,或可以击鼓、打锣,惊动长官出内衙来接受起诉。不过要是受理的话,当事人还是要补一张状子。

书面诉状的格式并无朝廷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各地官府以及地方长官都会制定很多的“土政策”,长久以后,约定俗成。一般来说要求“一事一状”,要有明确的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事实叙述应简明扼要,状后要有起诉人亲笔画押。一般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两百字。

朱熹知潭州时发布的“约束榜”,有一件“状式”。

状式

某县某乡某里,姓名。一、年几岁,有无疾荫,合为状首,堪任杖责,系第几状。一、所诉某事合经潭州。一、即不是代名虚妄、无理越诉,或隐匿前状,如违,甘伏断罪号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尽实。限二百字。】须至具状披陈,伏候判府安抚条撰特赐台旨。

李元弼的《作邑自箴》里也有“状式”,具体文字格式略有不同。

状式

某乡某村耆长某人、耆分第几等人户,姓某,见住何处,去县衙几里(如系客户即去,系某人客户)。所论人系某乡村、居住,至县衙几里。
右某年若干,在身有无疾荫(妇人即云有无孕及有无疾荫)。今为某事伏乞县司施行。谨状。年月日姓某押状

最典型的诉状格式可见明山西巡抚吕坤《实政录•风宪约》中推荐的28种“状式”,以下例举两种(括弧内为原文小字夹注):

人命告辜式

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为某事(多不过四字)相争,被某执拿(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手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顶心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若干,阔若干;耳根打有圆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若干,横若干。现今着床(或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伏乞相看,案后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告。
计开:告人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被告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见证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见证某某,年几岁,家住何处。

告婚姻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婚姻事。某年某月某日同媒人某人,将某人第几男某人,用财礼(或聘礼)若干,定某人第几女、小名某为妻。一向未曾行礼(行礼几次)。至某月、日不行知会,用某人某人为媒,改定与某人为妻,(未曾、已经)成婚。上告。
(以下同样以“计开”为首,开列原、被告,媒人、见证的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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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锤百炼的诉讼文字

诉状不过二百字,要能够吸引住法官的眼球,讼师就非得下工夫不可。总的原则是文字要夸张,重点要突出。

突出重点

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记载一个湖州的女讼师“疙瘩老娘”故事。疙瘩老娘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字数笔,就可以挽回,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问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按照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这张状子实际上就是在影射寡妇在这家再呆下去就会出事。所以一呈上去,县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

还有一次,江北地方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地方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也去向疙瘩老娘帮助,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一张状子呈上,第二天县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那张状子是骈文,里面有一联说的是:“列国分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实在是叫人拍案叫绝。

《清稗类钞》词讼类收集了很多的讼师写状故事。其中有一个“氏有子姑有孙”,也记录了讼师的能耐。

说是某地有父子先后去世,留下婆(姑)媳(妇或氏)二人在家守寡孀居。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一般,仅仅是个中户人家。时间久了,婆婆打算为自己的丈夫立一个嗣子,而媳妇也想为自己的丈夫立一个嗣子。在中国古代,普遍相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人没有儿子,就没有了接班人,将来死后就是做了鬼,也没有人按时祭祀,在阴间将冻饿受苦。所以凡是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无论家长活着还是死去,都可以为他立一个嗣子。立嗣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被选定为嗣子对象必须是同宗、下一辈份的男性。当然隐藏在这背后的是经济因素,家长有了嗣子,将来就是一个养老的劳动力。这个故事里的婆婆和媳妇实际上也都是为了自己将来养老有靠的考虑。可是一个无后的家庭,只能有一个嗣子,究竟是为公公立嗣、还是为儿子立嗣,婆婆和媳妇之间就起了矛盾。宗族里有的是帮婆婆的,有 的是帮媳妇的,“呶呶纷争,竟至涉讼”,一家人打起官司来。媳妇特意找到了一个老讼师,愿意多出银子,只要能够获胜。老讼师答应了,说:“这是很简单的事情而已。”于是老讼师为媳妇起草了一个诉状,其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为姑立嗣,姑有子而氏无夫;为氏立嗣,氏有子则姑有孙矣。”意思是,如果为婆婆立嗣,婆婆就有了一个儿子,可是媳妇却并没有丈夫(隐含的意思就是名分不正,而且会有新的矛盾发生);如果是为媳妇立嗣,媳妇有了一个儿子,而婆婆也就有了一个孙子,养老还是有依靠。这个状子呈递上去,县官一看到这句话,立刻就判决,要求宗族为媳妇立嗣。

另一个是湖南廖讼师的故事。这为廖讼师是当地著名讼棍,为人起诉或辩护,没有不胜的。有个寡妇,因为年纪还轻,想再婚,可是又顾虑小叔子反对。寡妇找到廖讼师商量,廖讼师要了一大笔钱才同意为她写状子。写的状子题名:“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就是点明小寡妇是想守节不嫁的,但是如果守节反而容易失节,不如改节方可保全名节。这样的标题很吸引眼球。下面的状子里最重要的几句和前述湖州“疙瘩老娘”那个状子相仿:“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官一看这状子,就受理案件,并宣判允许小寡妇改嫁。

还有一个苏州讼师陈社甫的故事。苏州人王某是个有钱人,但是性格懦弱。有一次借了一两银子改一个寡妇,寡妇一直没有偿还。王某派人把寡妇叫来责备了几句,寡妇又羞又恨,半夜里到王家大门口上吊自杀。当时正好有大雷雨,王家也没有人听见响动。天快亮时才发觉,王某害怕了,赶紧去找陈讼师商量。陈讼师说:“这样的案件报酬要五百两银子,才可以为你想办法。”王某只好答应。陈讼师叫他立刻回去将那个寡妇的鞋换掉。王某一走,陈社甫挥毫开写呈词,呈词中最重要的几句就是:“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县官来勘验现场时,陈讼师代王某起草的呈词也写完了,当场呈递。县官看了一遍,果然怀疑是有仇人“移尸图害”,并非是王某逼死寡妇,于是只判处王某出寡妇的棺材钱。

又有一件是讲皖南的一位何讼师。“以善讼名于时”。当时皖北大旱,可是芜湖户关(朝廷派出的税收机关)的道台衙门禁止皖南米谷出口皖北。有个米商私运粮米数千石,被户关的官吏拘捕,还要准备予以重罚。米商出了一大笔钱请求何讼师想办法。何讼师为米商起草了一个说明情况的“禀帖”,其中有几句和上述“疙瘩老娘”的用词相仿:“昔惠王乃小国之诸侯,犹能移河内之民,以就河东之粟;今皇上为天下之共主,岂忍闭皖南之粜,以乘皖北之饥?”道台见了这个禀帖,觉得很有道理,就免除了米商的处罚。

讼师并不仅仅为了诉讼当事人想办法,有时也会解官员之忧。有个浙江的知县,很受浙江巡抚的喜爱,可是却被杭州将军记恨。将军想要给这知县小鞋穿,可是知县不是他的下属。将军曾向巡抚表示这个意思,而巡抚却为知县辩解。有一年元旦,全省官员齐集行朝贺礼,回到府内,将军就起草了一个弹劾文件,弹劾那个知县“朝贺失仪”,是“大不敬”之罪。将军以为这样一来,就是巡抚也要承担“失察之咎”,不敢回护那个知县。奏报朝廷,果然朝廷有旨,责备巡抚失察。巡抚愤懑而无可奈何,巡抚的手下偶然在酒店里说起此事。有个杭州讼师听见了,说出大话:“了结这件事,只要八个字就够了。”巡抚的手下追问,那讼师说:“这可不能随便讲!给我三千两银子还差不多。”那人回报巡抚,巡抚很高兴,答应给讼师银子。讼师拿了银子才说:“可以在奏牍中加上‘参列前班,不遑后顾’八字,巡抚就可以无事了。”巡抚见了很高兴,果然在奏牍里加上这八个字为自己辩解。因为在朝贺典礼时,作为本省最高级官员的巡抚和将军都在前排,怎么可能回头看到排在官员队列后排的那个知县。果真回头,则是将军也犯了“失仪”之过。于是朝廷又下旨责问将军,将军因此失去职位,而巡抚与知县都安然无恙。

讼师惯写诉状,可是又不能公开代人写诉状。《清稗类钞》里收录一则讼师轶事。有个叫袁宝光的讼师,有一天为人写了诉状,完事时已经深夜,急着往家走。半路上正好遇到本州知州来巡夜,被喝住查问,袁宝光回答:“我是监生袁宝光。和朋友一起作文刚结束。”知州听说过这个讼师的名字,就故意追问:“你们作文是什么题目?”袁宝光回答:“君子以文会友。”知州再追问:“稿子在哪里?”袁宝光只好从怀中取出诉状原稿说:“在这里。”想不到知州还真要随从将提着的灯笼靠近,要读这个文稿。袁宝光没有办法,连忙乘着知州将文稿展开时,一把抢回来,塞到自己嘴里咬碎往下咽,一边说:“监生文章不通,阅之可笑。”知州也没有办法,只好放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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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情感,耸动视听

讼师的文字经常需要诉诸情感、耸动视听,来引起官府的重视、或者是博得官府的同情。

比如在清代笔记里,有这么一个讼师写的著名的状子。有一个讼师路遇一土豪把一个村妇活活踢死,土豪拿出十两纹银作偿命资,就想脱身。讼师路见不平,代拟一状词,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对偶句:“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yi),便将尽屠全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这个讼词写得铿锵有力,充满正气,利用语义逻辑的推理,把土豪的凶恶横暴淋漓尽致的勾画出来。果然使受害人家属得以伸冤。

当然反过来颠倒黑白的“恶禀”事例也是极多的。比如清代笔记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件。是说一个戚姓的家庭。大哥去世后,他的妻子何氏表面上只好守寡。何氏为水性杨花不安分之人,看中小叔戚乙。平时撩拨,戚乙都不搭腔。后来索性搬到牛棚里去住。何氏有一次潜入小叔子的牛棚想要偷欢,想不到小叔子梦中阳具不举,何氏愤然之下将小叔子阳具剪去,小叔在梦中嗥然一声而死去。后来有人报到官府,知县令要判定何氏杀叔之罪。何氏用积蓄的千两银子送给一讼师诸福宝,求为其开脱。诸福宝为她写的答辩状词中为其辩到:“氏志操柏舟,情甘守寡”,把脏水泼到小叔身上“乃叔也不谅,惹草沾花”,企图强奸何氏,“当在千钧一发之间,不剪不节,不节不剪。”于是水性扬花、下手狠毒的何氏在讼师的笔下却变为为守贞操、正当防卫的“节妇”,无辜而死的小叔变为惹草沾花、死有余辜之恶人,但一切已是死无对证。这刀笔确实是颠倒黑白、含血喷人的恶毒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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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不成词”

讼师如何写状子?在传统戏曲中有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京剧、汉剧、川剧等戏曲的传统剧目《四进士》。这出戏原来是连本台戏的剧目,京剧在早年富连成科班演出时,这个剧目名《节义廉明》,一共四本,每天演一本,四天演全。马连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编演此剧,改名《四进士》,剪裁了不必要的场子,精炼成为一日演全的剧目。后来周信芳改编这个剧目并拍成电影,大大压缩了剧情,改以主业开店、副业讼师的老头宋士杰为主角,直接以《宋士杰》为名。

剧目名称来自于剧中的四个人物。明朝嘉靖年间,同科的四个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在双塔寺海誓山盟:今后出任为官,决不贪赃枉法。几年过去,四进士之一的田伦家里出了件事,他的姐姐田氏,设计毒死小叔姚廷美,反诬指弟媳杨素贞谋杀亲夫,趁势将杨素贞赶出家门,卖给杨春为妻。杨春知道素贞的冤情,深表同情,与杨素贞结为兄妹。四进士里的另一位毛朋担任了“河南八府巡按”,微服私访,在路上遇到了告状无门的杨素贞。毛朋替杨素贞写了张状纸,叫她去信阳州伸冤。

剧中“柳林写状”一折,是讲化装为算命先生的毛朋在柳林中为杨素贞、杨春书写告发田氏的状子的故事。不仅交代了写状的过程,还让毛朋逐段宣读并解释状子的原文。简直就是一场活生生的“写状课堂”。

和现代起诉书的格式一样,毛朋写的状子一开头就是说明当事人:“具告状人孀妇杨素贞,年二十八岁,系河南汝宁府上蔡县四都八甲里姚家庄人氏。状告大伯姚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杨青等。”然后就是起诉的事由:“为害夫霸产,谋卖鲸吞事。”毛朋特意嘱咐杨春,“害夫霸产,谋卖鲸吞”这八个字,是本案“由头”,要杨素贞牢牢记住。后来在信阳州客店,宋士杰读到这个状子,也要杨素贞牢记这个八字“由头”。

毛朋边写边读:“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杨素贞一听大哭。毛朋只好停下来,问杨春:“她为何啼哭啊?”杨春说:“我哪晓得啊?”毛朋说:“你去问哪。”杨春问杨素贞:“贤妹,你为何啼哭啊?”杨素贞边哭边说:“那保童乃是我亲生儿子,被田氏所害,怎不叫人痛心哪……”杨春听了也随之大哭。毛朋莫名其妙:“客官,你怎么也哭起来了啊?”杨春:“先生,你有所不知,保童是她的儿子,岂不是我的外甥,被田氏害死,怎不叫我伤心,唉!外甥儿啊……”毛朋赶紧解释:“客官,这叫做‘牛吃房上草,风吹千斤石。状子入公衙,无赖不成词。’这是一句赖词,那保童不曾死呀!”杨春这才明白:“哦,这是一句赖词,保童不曾死?”毛朋:“不曾死。”杨春:“贤妹,这是一句赖词,保童不曾死。”杨素贞这才停止哭泣:“哦,不曾死。”

毛朋写成的状子全文如下:

具告状人孀妇杨素贞,年二十八岁,系河南汝宁府上蔡县四都八甲里姚家庄人氏,状告大伯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杨青等,为害夫霸产,谋卖鲸吞事。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胞兄推母有病,将小女子诓到柳林贩售。异乡人杨春闻听紫金镯之事,心中不忍,情愿将身价银子不要,婚书扯碎,二人结为仁义兄妹,替我申冤告报。闻得大人爱民如子,法不枉断。叩求青天,速提人犯到案,草民得生,哀哀上告,叩天上告。

这应该是当时社会讼师起草的状子的典型代表作。因此剧中人物讼师宋士杰,读了这张状子连胜叫好。“是一位算命先生写的?此人不得第便罢呀!若是得了第么,……少不得有八台之位。看这状子就看出此人的来头来了。”

“无赖不成词”,确实是明清时代的诉讼风气,在各地都广泛流行,一般写做“无谎不成状”。作为官府语言,这种现象称之为“驾词恶讼”。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总是用一些诬赖的重罪罪名作为“由头”,仅仅是债务纠纷的,偏要写成“仗势霸占”;明明是婚姻交涉,却要写成“灭绝人伦”;偶尔的口角打架的会写成“行凶杀人”,长年的地界纠纷会写成“霸产平坟”。

至晚从秦汉时候开始,历代法律都规定,这样的行为一直是作为诬告来处理的。告人重罪、实际被告只犯有轻罪的,原告就犯了诬告罪,要按照重罪与轻罪之间应判处刑罚的差额来处刑。至于毛朋这样替人写状子,故意在事实之外捏造罪名诬告对方的,按照古代法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有“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文,规定没有按照当事人意思写状子的,无论是何种后果,都一律处“笞五十”;如果像毛朋这样加重对方罪名的,就要按照诬告罪处理,反坐所告发的罪名,处刑可以减一等。在故事发生的明朝,法律规定为人作词状增减情节罪状的,按照诬告处罚,和当事人一样反坐诬告罪名,在处死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减一等处罚。而在《四进士》剧目形成的清朝,法律还特意对于毛朋这样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诬告被告人的,明确规定要以写状子的人为诬告罪的首犯,反坐全部罪名,没有减刑一等的待遇。因此从法律规定来说,像毛朋这样在原告人不知情诬告被告一项死罪(钢刀杀死保童),是要反坐死罪的。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禁止,可为什么当时民间会流行“无谎不成状”的习惯?连毛朋这样的官员为民写状,也要习惯性的给被告加上一个死罪?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中国古代司法的特性决定的。中国古代行政兼司法的基层政府,主要的任务是维持朝廷的统治,重视的是被认为挑战朝廷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图谋造反、强盗杀人、谋害父母等等。而处理一般的民间纠纷,对于官员来说,就是一件“不得已”的事项。清朝官员黄六鸿在其著作《福惠全书》中就是这样总结的,并认为民间起诉的事情,真的值得一判的“百无一二”,都只是出于一时性起而已。孔子以后的儒家学者都进一步发挥“息讼”。这就给地方官府不认真审理民间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口。

官府怠于受理民间诉讼,民间为了能够“说服”官府受理自己的案件,只能尽量把起诉的事项往官府注重的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上靠,“驾词告讼”的习惯也就这样形成了。尽管这样做是触犯了诬告罪名,但是由于这种现象实在太普遍,历代官府抓不胜抓,只好睁只眼闭只眼的不予理睬。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收录南宋著名地方官胡颖(号石壁)的一道书判“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开头就感叹:“大凡词讼之兴,固不能事事皆实,然必须依并道理,略略增加,三分之中,二分真而一分伪,则犹为近人情也!”显然,在当时官府也已经默认,民间诉状有个三分之二的真实性就算是可以了,也就是默认了“无谎不成状”,只是要求这个“谎”不要占据主要的内容、不要超过三分之一,是依照常理能够推导出的,就算是官府可以接受的“人之常情”了。

只是官府这种态度造成的恶性循环是,越是“驾词告讼”,官府越是不予受理,一般纠纷的受理可能性更小,就要写更耸听的“赖词”。就和“狼来了”故事相仿,结果是“无谎不成状”的风气愈演愈烈。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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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诉讼状都写得很强大,很搏人眼球~~
又见木匠那厮在洗洗体味-12 狠批包拯同志,替陈世美开脱罪名。
對高幹子弟拍拍馬屁,不是很正常嘛。
對高幹子弟拍拍馬屁,不是很正常嘛。
老爺叔 发表于 2012-4-27 17:03
这在燕谈发过的http://www.yantan.cc/bbs/viewthread.php?tid=96425&highlight=%B3%C2%CA%C0%C3%C0

实际上目前各类《秦香莲》故事的演出本是1953年文化部改定本衍生出来的,和原来的剧本差别很大

在原来各类包公戏里,秦香莲不是一个主要的戏目,只不过1950年后把其他的包公戏禁演了大半,才凸显了这个戏目

至于1953年为什么要这样改?为什么这么流行?这在CCTV和杂志里都不能登的。

实际上是土八路进城后,抛妻再娶、甚或直接包养二奶的情况是在是太普遍。52年彭德怀主持军委后,专门下文解散兵种以下单位的文工团,严惩乱搞男女关系的军队干部。这才使得这个戏有了鲜明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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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老木匠啊,聽君一席話,覺得有道理。以後要離老西安遠點。
5、刀笔本事的教习

从很早以前开始,古代社会就流传各种版本的讼师秘本,指导讼师如何写作诉讼文书。从朝廷的禁令可以得知,宋代就有《邓思贤》等等的讼师秘本流传,明朝有讼师秘本《萧曹遗笔》、《惊天雷》等几十种。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更多,讼师以外的“非专业”当事人也可以写出“高水平”的诉讼文书。很多日常家用百科全书性质的实用性书籍等也往往介绍一些写状的技巧。

古代的科举考试文体主要是排比对偶句式为主体的“八股文”,读书人从小开始学习作文的第一步,就是“对对子”。官府的公文、判词也以四六字对偶的骈体文来写作。讼师不是天生的,从小开始学习写字作文的习惯、和官府沟通的必要,都影响到讼师们使用的诉讼文书文体,也主要是这样的四六骈文。

诉讼文书要像八股文一样来做,有些明清讼师秘本如《折狱明珠》,具有《十段锦》或《做状十段锦》的内容,就是强调仿照八股文的要求来做诉讼文书。所谓:“作词之状,慎毋苟且,必须斟酌。机有隐显、奇正;罪有出入、重轻。譬如时文,自破题、破承、起挑、泛比、正讲、后股、小缴、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另外,就和官府把司法审判事务视为打仗一样,讼师也把诉状比做了兵法,“得其法,则如良将用兵,百战百胜,无不快意。不得其法,则有司不准,终致反坐”。

《做状十段锦》认为,状词尽管篇幅极其有限,仍然可以分为“朱(珠)语、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十个重要段落。在第一段“朱语”,是开篇文字,直截了当的提出诉求,“凡立此段,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此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要与第八段截语相应,始称妙”。

那么“截语”又是什么?作者是这样强调的:“截语乃一状中之总断,务要句句合局、字字精奇,言语壮丽。”也就是说,“截语”是当事人诉求的主要理由。这也有种种做法,一种是“闭门状”,就是正面提出理由,“府县见之,易为决断”。也有的可以采用“开门状”,因为一旦被泄露给了对方,“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对方就会相应而变,让起诉方扑空。什么情况下采用“闭门状”、什么情况下采用“开门状”,作者也提出一些原则:“都中之状,不可闭门,恐上司难辨;上司之状,不可开门,恐人犯乘隙瞰入有变。”作者提出的最高境界是:“大抵作状之法,不可太开门,亦不可太闭门,惟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按律便民折狱奇编》、《萧曹遗笔》之类的讼师秘本,更强调的是采取耸人听闻的控告方法,比如“图诈捏控”、“唆讼霸继”、“挺凶勒诈”等案由概述具有极强的视觉刺激,这些夸张的文词,既让人注意到案件的严重性、似乎是发生了诸如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侵犯刑事案件,实际上只不过是普通的房产、继承纠纷,但这些用词又留下了退路,没有很具体的行为指控,为自己避免诬告罪名。

即便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房产纠纷,在讼师秘本《透胆寒》里,就列举有“诬吞世业”、“群恶抄家”等等的案由陈诉。至于涉及婚姻类,起诉案由更多,比如“悖盟捏抢”、“势谋惑捏”、“贪心兽合”。田土类纠纷是农业社会的经常事态,可以利用的起诉案由也开列最多:“重契鲸吞”、“夺生憾死”、“灭继斩祀”、“计割人肉,以充己饱”、“大丧良心”等等。

另一讼师秘本《两便刀》收录的户部与礼部珠语有诸如“执占产业”、“炒(抄)家欺孤”、“立继乱法”、“强取节妇”等。

讼师的主顾是经常会转换的,所以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中,设计了不同的案由写法,比如弟告长兄霸业可以写“恃嫡吞孽”,反过来长兄诉弟则可以是“悖义殴兄”;叔逐侄产可以写成“夺继吞业”,反过来侄告叔殴可以写成“吞业杀命”。为田主起诉佃户抗租不缴写状,可以形容为“欺弱负租”;反过来为佃户起草答辩状,则可以指控田主“虎噬民膏”。起诉对方悔婚则是“悔姻绝宗”,为对方当事人辩解呈词则可以“法究人伦”。侄儿起诉堂叔侵夺产业可以写为“吞产杀命”,承租人未交房租被指控为“虎恶霸业”,如此等等,变化多端。

《警天雷》开列的“珥语”(即珠语),仅仅有关婚姻类纠纷预备的,就有“强赘慕家”、“谋赘吞业”、“负聘重婚”、“夺婚惨冤”、“谋妻灭子”、“逐婚嫁女”、“刀夺发妻”等等看上去骇人听闻的词语。

总的来说,讼师是八股文战场上的失败者,自然在士大夫看来,这些文字功夫属于“未入流”,登不了大雅之堂。明末时各位皇帝都信任太监,太监文化水平极其有限,有时就会找些混迹讼师之列的文人来帮助起草文件,大受文人的嘲讽。比如崇祯十二年(1639年),明朝末代皇帝朱由检派出太监到苏杭,发表的敕书应该是由太监自行起草、皇帝朱批,而太监找的捉刀者,文字太差。明末清初人徐树丕(号活埋庵道人)在他的笔记《识小录》里记录了这道敕书:

敕谕内官监太监崔林:兹以军兴费烦,财用孔棘,两浙盐务积运宜清,特命尔清理两浙盐务,总查起存钱粮。尔即星速前去,会同巡盐御史及运官查昭所辖省直地方,将岁办新旧引自常股及积盐割没等项各课银两起解,若干存留,若干彻底清查,严加厘剔,昭数总解,以济军需。仍与设法疏通,禆益国课。凡有势豪,专串假引,混冒狥情,宦舫粮艘,夹带私贩,书棍衙蠹,交通包揽等弊,俱尽行严加禁绝。抗违阻挠者,轻则竟自惩治,重则飞奏处治。沿江滨海,盐盗大船,列械集众,尤宜严督巡捕官司及谕将领兵丁协力擒拏,务绝根株。一切兴革未尽事理,俱听便宜酌行。至于浙直苏松等府起存钱粮,向来弊窦多端,尔等不时监查,如有神豪抗赋飞诡,官户吏书侵隐那移,及起解沉延、折干插和等弊,不拘军卫有司,轻则会同巡抚处分,重则指实纠参。其修炼储备各疑,平时并听稽核。特谕。

徐树丕抨击这种将太监当作全权钦差的政治状况,并讽刺道:“此敕所少,止提督学校四字耳”。尤其是嘲笑这道敕书里充斥的恐吓性语句:“大哉王言,竟以老讼师之笔,读之可胜浩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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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幕后调度

讼师除了刀笔功夫外,还需要具有幕后调度诉讼进程、把握诉讼发展方向的能力,把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转化性质。这包括了教导当事人如何在大堂上供述,如何鉴别证据,组织证据,必要时甚至“创造”证据,等等。

1、遍布疑阵

清末民初人徐珂所编的《清稗类钞》,收集了很多清代讼师遍布疑阵来左右诉讼进程或方向的故事。

铅山县有个富翁,原来是县衙里的胥吏。富翁的儿子要去参加县试,可是按照制度,胥吏儿子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虽然富翁出钱搞定了县衙门里的官吏,但是本县的那些秀才却无法摆平。富翁找了很多出入衙门的人商量,都想不出办法。后来有个讼师找上门来,说:“给我两千两银子,我可以帮你办成这事。”富翁大喜,满口答应。于是讼师在家门口张榜,上面写着:“某人是胥吏之子,居然敢参与县试,我们一定要効死与之理论,我愿意为首去告发。谁有藏得当年写有某胥吏(即现在的富翁)名字的差票的,全部拿来给我检验一遍,预备将来作证。一张差票我愿意给三千文铜钱。”全县的秀才都觉得这讼师有义气,都把保留的差票拿来给他。几天后没有人来送差票了,讼师又出榜把悬赏的价格提到每票五千,后来又增加到十千。直到没有人送来了,讼师去告诉富翁,“现在你的儿子可以去参考了”。县试头场,来观考的秀才都哗然,一齐涌到县衙门去抗议,说某人是胥吏之子,不应参考。而且有旧的差票为证据,他的父亲是胥吏。那富翁的儿子则为自己辩护,说自己身家清白,被人污蔑,请求县官检验,如果父亲确实曾为胥吏的,甘愿受罚。于是县官要那些抗议的秀才拿出差票来,所有出示的旧差票上,那个胥吏的名字都是挖补后填写的。县官沉下脸来,一拍桌子,说秀才们都是在诬陷。那些秀才再看一下差票,也无话可说,只好都退走,那个富翁的儿子顺利考完县试。讼师则得到了两千两银子的报酬。

浙江归安县有个知县,叫郑裕国,名声很好,民间称之为“郑青天”。邻近的乌程县有个乡下人要嫁女儿,到镇上采购嫁妆,在一个点心店吃了一碗汤圆。吃完才发现没有带铜钱,只好和店主打招呼,请店主先记个账,等办完事后再来付账。店主不同意,说:“我是小本经营,又不认识你,你想吃白食吗?”乡下人只好给了店主一个银元,说好回来时拿铜钱付账、赎回银元。想不到回来时店主不认账,说“汤圆才值几十个铜钱,谁会用银元付账?”乡下人气坏了,正好认识这里的一个赵讼师,就找赵讼师帮忙。赵讼师说:“此地为乌程所辖,打官司必输,要是遇上郑青天,才会成功。”乡下人哀求不已,赵讼师说:“你愿意挨几十下竹板吗?”乡下人也愿意。于是赵讼师把他带到归安县衙,等到郑知县回衙,立刻直冲上去。周围的皂隶赶紧扭住乡下人,可乡下人大喊:“我是乌程的,老爷是归安知县,不能打我。”郑知县说:“天下官管天下百姓,你是犯我,不能免。”还是打了乡下人一顿。打完了,乡下人掏出讼师起草的诉状呈递,郑知县说:“那是乌程地方,不该上乌程县去告。”乡下人说:“老爷不是刚说过天下官管天下百姓吗?”郑知县笑了,说:“姑且为你审一回。”郑知县一边叫人去传店主到庭,一边暗中派了衙役去店主家找店主老婆,说:“你老公已经供认了,赶紧把银元交出来,可以免受打。”店主老婆说:“我就劝他不可昧良心,现在怎么办!”立刻交出了银元。那个店主还在百般抵赖,郑知县拿到了银元也不说破,只是劝告乡下人,“你大概是在其他地方丢了银元,店主现在不承认,我也不能滥刑狥私,不如我赔你一个银元吧”。同时扔下去两个银元,乡下人一见,惊讶的说:“这一个就是小人的银元,怎么会在这里?”郑知县问有什么记号?乡下人说:“这是男方给小女的聘礼,上有双喜朱字。”郑知县叫店主识认,店主无话可说,只是磕头认罪,郑知县训斥几句也就算了,乡下人也磕头致谢而去。

有设计成人之美的讼师,也有设计成人之恶的讼师。某乡有个老汉,儿子出外贸易,留下媳妇在家。媳妇很贤惠,每日织布,赚点钱养家。老汉则无所事事,经常和村里人赌博,输了钱就问媳妇要,习以为常,媳妇也不计较。有一天媳妇身体不舒服,没有织布,未免有点抱怨,说老汉:“我的手工所入有限,补点家用还行,要供赌钱总是不够,以后是否节制一点?”老汉没有回答。当天有点下雨,老汉吃了饭,拿了把伞就出门了,晚上就没有回来。媳妇等了三天不见老汉回家,很是疑虑,告诉邻里前因,请求帮忙寻找。连续几天阴雨,河流暴涨,漂出一具尸体,旁边也有一把破伞。媳妇赶来一看,那尸体正是一个六十多岁老人模样,呼号欲绝,旁观的人代为捞尸,殡殓安葬。本来这事也就过去了,可是本乡有个监生,是个“虎而冠”的讼师,知道这户人家是没什么钱的,可是媳妇娘家很有钱,就打算以此诈钱。他写了个“媳妇逼翁投水”的状子,告发媳妇。县官也糊涂,把媳妇抓来拷打,媳妇不惯受刑,只得诬服。结果就定了个死罪。想不到处死媳妇那天,那个老汉却从外地回来了,还是拿着那把伞,奔到法场,媳妇已死。老汉痛哭,到上级衙门喊冤。后来监生讼师诬告反坐死罪,知县也被罢官。

到了清末时期,社会混乱,讼师势力更大。据说江西的讼师们结成所谓的“破鞋党”,“坏法乱纪,此其极也”。有个父亲要送儿子到官,告儿子忤逆。这是个死罪,儿子大恐,拿了一大笔钱去找讼师。讼师说:“儿子没有起诉父亲的道理,你这没得救了!”儿子赶紧取出银子,跪下恳求。讼师问:“你娶了老婆了吗?”那儿子说:“有老婆了,年纪还很轻。”讼师又问:“你能写字吗?”儿子回答:“我还曾应过童子试,写字不错的。”讼师这才收下了银子。说:“起来吧,你试着写几个字看看。”儿子写了几行字给讼师看,讼师仔细看了很久。说:“你转过身去,把手伸出来,我在你的手心里写几个护身符号,等字迹干了,你手握拳握紧了,一直到官府,给长官看这两手心的护身符,就没有事了,只是不准偷看,否则我这符就不灵了,还有莫大的祸害,小心了!”儿子答应了,等讼师写完,捏紧双拳,按照讼师的教导,直接就去衙门自行投案。长官果然立即审问,儿子按照讼师的教导,只是不停的痛哭,也不回话。长官火了,正要叫皂隶上前打这儿子,这儿子按照讼师教的,挪动膝盖前行,直到长官公案前,松开两手,翻掌给长官看讼师写的护符。长官看他的左手上写的是:“妻有貂蝉之貌”;右手上写的是:“父生董卓之心”。长官扔了一支笔、一张纸给这儿子,说:“写几个字来看看。”儿子写了几个字给长官,长官比对着看他的手掌,字迹相同。于是长官转过头去骂那个起诉的父亲:“老而无耻,还要告儿子不孝!赶紧走人,不要讨打!”

有个秀才,给同村一个有钱的表弟当会计。后来表弟死了,留下一个没有子女的小寡妇。很多族人都怀疑这个小寡妇是守不了寡的。果然那个秀才和小寡妇有了奸情,起先还是朝至暮归,到了后来就夜间留宿。那些好事的族人买通了小寡妇的丫鬟仆人,有天半夜里突然冲进小寡妇卧室,秀才和寡妇赤裸在床,被那些族人用床单被褥一卷,绑在一起,连夜送往县城。秀才妻子得知,连忙去找一个周讼师。周讼师说:“捉奸在床,还有什么好说的?只有你按照我的计策来试试看。”秀才妻子自然从命。于是周讼师要秀才妻子披发毁妆,找了个健壮的丫鬟扶持,周讼师也陪着,赶往县城。进城已经是半夜三更,衙门早已关闭,前面族人送来的裹在铺盖卷里的那对,已被衙役关在班房密室里,族人都在外边院子里等着天明报案。周讼师带着哭哭啼啼的秀才妻子而来,衙役也都熟悉,问:“先生为何暮夜至此?”周讼师指着秀才妻子说:“这是我的表妹,被抓的男的,就是她丈夫。她听说丈夫已被杀奸身死,因此痛不欲生,一定要我带她过来见丈夫最后一面。”一边说,一边就拿出银子给衙役。衙役落得做人情,笑着说:“既然是先生的表妹,那就进密室看一看,不要紧的。”那个丫鬟扶着秀才妻子进去。过了一阵子,天蒙蒙亮了,周讼师赶紧喊秀才妻子出来,还是那副披发掩面的样子,立刻叫了轿子把秀才妻子送回去。天大亮了,长官升堂,族人们上前禀告,长官命令将裹在铺盖卷里的那对男女上庭,要衙役们在四周围上布幔,让他们穿上衣服。然后开始审问。长官问:“儒者难道可以作奸犯科吗?”秀才说:“夫妻居室,人之大伦,何为不可?”长官说:“被捉住的是你妻子吗?”秀才说:“是呀。”长官说:“夫妻为什么要同宿在你表弟家里?”秀才说:“表弟死后,妻子少年守寡,我怕有嫌疑,所以和妻子一起去探望并住宿,没想到被族人们抓来。”长官叫布幔里的那个妇女出来,只见略为梳理,果真是秀才妻子。那些族人见了,也都无话可说。长官于是下令将好事的族人打了几板。放秀才夫妻回家。那秀才夫妻回家后,给了周讼师一大笔钱做报酬。

有个叫袁宝光的讼师,听说本地一个富商死了,就打算诈财。他前往吊丧,故意没有系上帽子的系绳,在面朝牌位行礼时,帽子突然掉了下来,他又故意做出一副狼狈样子,引得一旁的富商儿子窃笑。袁宝光回头看到,立刻发怒:“你身居血丧,竟敢灵前窃笑,其罪一;我来吊丧,你敢嘲笑,非敬客之道,其罪二。有此二罪,我一定要去告你,以纠正浇薄之风。”富商家也知道袁讼师名气,赶紧给了他几百两银子来摆平。另一家富商家的儿子好色,有一晚被人捉奸敲诈,身上的钱给完了,还不能脱身,只好说回家取钱,那几个敲诈的流氓怕他不守信用,就剪掉了他一半的辫子。富家子回家后怕那些敲诈者没完没了,去找袁讼师商量。袁讼师要了一大笔钱后,教他:“明晚西门外有演戏的,你带把剪刀去,躲在人丛中多剪几个人的辫子,然后扔掉剪刀和辫子,混在人群里高喊辫子被人剪了,大家都会一起摸辫子。以后你再出去,就没有人因为半根辫子来找你麻烦了。”富家子依计而行,果然无事。

讼师在安排案件时,最擅长的就是更换情节,倒换证据,从而达到改变诉讼性质的目的。清人笔记《梦厂杂著》提到吴江县的讼师郦允恭,也是称雄一地的名讼师。最著名的一件案件是:当地有个老头教训儿子,儿子以拳回殴,打落老父两个门牙。老头急了,跑到衙门去告儿子忤逆不孝。儿子也慌了,急忙来找郦讼师。郦讼师说:“你这是死罪,还能有什么办法?”儿子拿出一大笔钱,苦苦哀求。郦讼师见钱就有了办法,假装要和他说悄悄话,等那儿子靠近,一口咬下他半个耳朵,血流满面,然后再教他说词。那儿子也不包扎,就到衙门口去自首,嚎啕大哭,请求县官处自己死罪。县官升堂审问,那儿子说:“我惹恼了父亲,父亲责骂不止,咬我的耳朵,我疼痛难忍,挣脱时不小心头撞父亲,不料撞掉了父亲的门牙。”那县官于是就指责父亲说:“教训儿子打几下也就罢了,怎么可以咬他的肉?你这不是豺狼行径吗?”父亲无法争辩,那儿子居然只挨了几板子就没事了。郦讼师虽然名声大著,可是自己的妻子、女儿却先后和别人通奸,卷了他的钱财远走他乡。郦讼师年老后结果是“穷饿而死”。

这个故事源出于明代冯梦龙的《智囊补》,《清稗类钞》收录的湖南廖讼师事迹,也与之相仿。当地有个出名的不孝儿子,有一天竟然动手殴打父亲,打落了父亲的牙齿。父亲伤心之至,到官府告状,要官府惩治这个不孝儿子。那儿子请求廖讼师救命。廖讼师说:“脱身的办法我要晚上才能教你,晚上你到我家来,以手伸入我家的窗洞来接我起草的呈词,不然的话,这场官司赢不了。”那儿子晚上果然来到廖家,站在窗外,把手伸进窗洞。想不到廖讼师一把抓住他的手,猛然一咬,咬下来一个手指。然后廖讼师出来,教导这个不孝子,说:“审讯的时候,你就说是父亲咬你的手指,你拼命挣扎,想把手指拉出来,不小心把父亲的牙齿拉下来了。你这样说,官司就不会输了。”到了审讯的时候,县官果然没有追究不孝子的行径。

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也记有类似的手法事例。

有个小户人家,家境小康,家里的表兄老是来借钱,让人很是烦恼。因为表兄孑然一身,又穷又无赖,过去小户人家还经常周济周济他,可是他有借无还,没完没了,到了后来这户人家就感到厌烦了。这一年的冬季,表兄又狮子大开口,说要借一百贯铜钱还债,小户人家忍无可忍,就把表兄赶了出去,把大门关紧。谁知这次表兄却真是欠了人一大笔钱无法偿还,在外面叫骂了一阵子后,想想自己实在无以对债主,一时想不开,就在那小户人家的屋檐下上了吊。那小户人家起先以为表兄走了,过了很久,才从后门绕到前面来探看,一见尸体悬挂在门口,大惊失色,幸好天色已晚,也没人看见。赶紧揣了银子,去找讼师求教。

他找的那个讼师在当地很有名,那晚正在和几个朋友玩叶子戏(一种纸牌)。那小户人家向他叙说了来意,讼师却说:“我打牌打输了,哪里有空管你的闲事!”小户人家赶紧掏出银子,讼师这才说:“你这就回去把尸体解下来,别让人看见了。然后再过来,我再教你。”小户人家就回去按照讼师说法,把尸体放下来。回到讼师那里,讼师打牌正起劲,见他一到,只是吩咐他坐下观战。小户人家哪里有心思看打牌,连着追问下一步该怎么办,那讼师也不理睬。这样过了大约三个时辰,讼师说:“被你吵得烦死了,那你就回去把尸首再挂上去吧!”小户人家说:“你这不是在害我吗?我找你不就是为了请教怎么消灾躲祸吗?”讼师大怒,说:“你敢不按我说的办,就等着家破人亡吧!”那小户人家害怕,只得回去把那具尸首再挂到原处。心里七上八下,又回到讼师那里请教。这次讼师却像个没事人似的,笑着说:“你怎么这么不怕麻烦哪!回去好好睡觉吧,明天有人敲门也不要理睬,等听到县官鸣锣开道地来了,叫你出来时你才出来。如果县官盘问,你只要恳求青天大老爷检验就是了,一点不用争辩,我早安排好让你脱身的计策。”

小户人家回去后按照讼师的教导,紧闭大门。第二天一大早,地保看见他家门口的尸体,拍门叫他,他也不敢回答。地保就去官府报案。县官来检验了,衙役打门要他出来,他才出门。县官命令解下尸体,要仵作先初步检验,县官自己也上前亲自看了一下。然后县官问那小户人家:“你认识这人吗?”那小户人家假装也过去看一下,说:“这是小人的表兄,不知为什么死在小人家门口。”县官说:“他和你有仇吗?”那人回答说:“没有。”旁边的地保知道这户人家有钱,都想敲他一笔,连忙禀报县官:“启禀大老爷,这死者是他的亲戚,平时借过他钱,这肯定是他讨债威逼所致。”县官大怒,说:“我亲眼查看了这尸体的脖子上有两道缢痕,一浅一深,明显是有人移动尸体以图讹诈,想要索取钱财。你既然诬蔑这人威逼致死,这肯定就是你干的!”立刻下令将地保拿下,当场一顿杖责。转过头来对这小户人家吩咐:“既然是你亲戚,你就出一副棺材把这人埋了吧!这件事就这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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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巧计连环

清朝人王有光编写的《吴下谚联》以谚语汇编为名,收录了很多成为谚语来源的离奇故事。其中有不少就涉及到讼师,其中第二卷“龟头有痣终须发”一则故事简直是匪夷所思,充分表现出当时讼师的技巧。

这个故事说,苏南地方有一个有钱人家的寡妇忽然怀孕。族人都说是寡妇和小叔子通奸,告到官府。按规定妇女犯奸罪必须出庭受审,必要时还要刑讯。但是寡妇已经怀孕,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要等到生育后才能审讯。地方官受理案件后,就下令把寡妇交给本族的族长看管,等到产后再开始审理。

那个被怀疑的小叔子向外地一个有名的讼师求救,保证不惜重金报答。那讼师答应了,来到当地,却是整整一个月无所事事,只是每天都到澡堂子去洗澡,一泡就是一天。有一天那讼师在澡堂里遇到了一个卖豆腐干的,居然和这个卖豆腐干的一见如故,谈得十分投机。洗完了澡,讼师抢着会钞。又请卖豆腐干的到茶馆喝茶,把那卖豆腐干的姓氏、地址、生活景况、平时习惯都摸了个一清二楚。

讼师回去后,暗中叫来那寡妇的贴身丫鬟,要她传话给寡妇,如何在衙门审讯时供述。讼师起草了一整套的口供,要寡妇反复背诵,背到滚瓜烂熟。

寡妇产后,不得不出庭受审。当庭供认是和那个卖豆腐干的通奸而怀的孕。县官立刻把那个卖豆腐干的抓来讯问,卖豆腐干的大叫冤枉,坚决不承认。可那寡妇却一口咬定奸夫就是他,不仅讲了他的家境和种种习惯,最后还说他的龟头上有一颗痣。县官派人当场检验,果然如此。于是威胁要严刑拷打,卖豆腐干的只好认罪。族人怂恿卖豆腐干的到上级衙门申诉,可是卖豆腐干的却乖乖的认罚,于是寡妇与卖豆腐干的通奸成为铁案。

原来讼师事先已经找到卖豆腐干的,说已经为他在百里外置办了一处庄房,还有“水田廿亩,白金百两”,还准备将一个丫鬟嫁给他,所有的东西都已准备齐全。卖豆腐干的不过是挨了一顿板子,却能够得到这些好处,收益大大超过成本,自然发誓不愿翻案。王有光最后总结说“若非有此异相,终于卖腐干而已矣,安得此骤发也哉!”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讼师这样大费周折似乎并无必要。如果那个和寡嫂通奸的小叔也没有成婚,索性正式结婚,即使是“先奸后娶”名声有点不好听,可不也是人之常情吗?为什么还要找那个卖豆腐干的来顶缸呢?
原来按照当时的法律,叔嫂通奸是个“斩罪”的罪名。而且不要说是通奸,即使小叔尚未结婚的话,娶寡嫂为妻,也是个“绞罪”。犯了这两罪双方都是难逃一死。不仅象这样小叔子娶寡嫂为死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哥哥娶守寡的弟妇也同样是个死罪。而如果寡妇是和其他人“和奸”,就只是个杖一百附加枷号示众的轻罪而已,最多不过是男女出乖露丑,各挨一顿扳子,再同枷一块木枷游街示众而已,脑袋是绝对不会掉的。所以经过讼师这样一拨弄,寡妇和那个小叔子男女二人,“斩罪并脱”。卖豆腐干的虽然白白挨了顿打,可是有如此实惠,也就立刻“好了伤疤忘了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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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都有精彩的故事,真是好看。
俺是灭绝师太
現在的大學教授都像說書的,很有些蔣月泉、嚴雪亭的功夫,如北方于老師、南方易老師,都是當代著名說書藝人。想必郭老師口才,說、唱、表、演、做功也都不差。很想能在門口擺一小凳,與眾同樂。
58# 老爺叔

授课就是一门表演艺术,对于大多数智力水平的同学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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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招拆招

清代许仲元《三异笔谈》中专门有“讼师”一节,描写了清朝雍正年间,松江府一位正直的讼师吴墨谦的故事。作者说,法律严禁讼师,实际上现在社会上都是些讼棍,哪里能够称之为“师”。如果真有邓析那样的刀笔功夫,既是官府所畏惧的,但也是官府所需要的。因为正直的讼师实际上是在帮助官府实现治理。

作者认为吴墨谦才是真正的讼师。他从事这一行当认认真真,有很好的文笔,又精通律例。凡有人请他起草诉状的,他都仔细询问实际情况,如果明显是理亏的,他就会给当事人讲道理,力劝当事人不要起诉,实在劝不成的,他也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想方设法和对方达成和解;而如果当事人确实是理直的,他就会热心帮助,竭尽全力,非打赢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气越来越大。

本地有两个大户家庭为了嫁妆的事情打起官司。徐家的女儿曾与方家的儿子定亲,当时徐家的外祖母曾许诺要给方家儿子一千亩良田作为嫁妆“奁田”。可是后来徐家的女儿婚后不久就病死,方姓女婿也未能讨得外祖母喜欢,外祖母一直没有兑现这笔“奁田”,不久方家的儿子也病死。方家的长辈方虎,曾出任过布政使,年已八十,亲自来徐家索取这笔嫁妆,两家说得不愉快,索性打起官司来。方虎自然不必出庭,由方家的管家来应诉,提交了当初议婚时徐家的嫁妆清单,确实有那一千亩良田的“奁田”帐目,坐落位置、土地编号、佃农应缴纳的田租数额,历历在目。方家来头大,又有确凿证据,县、府两审都袒护方家,徐家败诉。吴墨谦为徐家写状子,向省按察使司再次起诉。诉状里剖明“婚姻夙好,冰玉相投”,才有嫁妆之议。现在“夫故家析,女已夭逝”,男方已死,男家兄弟也已分家,女方也已去世,嫁妆“不能给,亦不愿给也”。而且既然是叫“奁”,“则非翁之所得问”——这是给儿媳的礼物,就不是男家长辈应该来争的;既然是叫“赠”,“则非讼之所能争”——这是一项赠与,怎么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夺。尤其是吴墨谦在诉状中还为方家准备了退路,他写道方家长辈是见过世面、官至省级长官,肯定不会贪图这笔“奁田”,这肯定是主持家务的管家奴仆狡诈成性,试图从中牟利、并且败坏主人名声。“料明镜高悬,决不为所眩耳”。这个诉状递上去,按察使也觉得不好处置,和方虎商议,方虎只好自行撤诉。

当地有一户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已经出典了三十多年的田产,故意用一张旧纸,伪造一张“绝卖”的地契,地契上双方及中人、证人的签名画押一应俱全,墨色浓淡也呈现年代久远的样子,还雇了个刻图章的,刻了一个假官印盖上。等到那户穷人来赎田产时,就拿这张伪契作为证据,反咬一口,说是那户穷人无赖诬陷。那户穷人到官府起诉,可是地方官有目无珠,见那户穷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张没盖官印的“白契”,而那张伪契有官府的红印,就确认被告的伪契是真实的,反过来说原告是胡搅蛮缠。原告是老实人,一时不知如何辩解,被轰了出来。原告想想实在气不过,来找吴墨谦请求帮助。吴墨谦仔细盘问原告,觉得原告确实是个老实人,就想尽办法帮助,他找到衙门里的书吏,请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张契约。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绽,赶紧回去告诉原告,说:“那张契约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里收藏契约,为了防止遗失、折皱,都是对折后夹藏在书中的,时间长了,就会被蠹虫咬出洞来,那张契纸上虽然也有两个洞,可是和折缝对不齐。你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把那本夹藏契约的书本拿出来核对蠹洞,他拿不出来就说明是伪造的。”那户穷人依计而行,果然打赢了官司。

本地有一家徽州人开的当铺,被一些本地的地痞流氓敲诈。他们伪造了一张当票,款式、印戳、字迹都模仿得惟妙惟肖,记着典当夜明珠一颗,贷白银五百两。他们拿着这张当票要取赎夜明珠,当铺自然不会答应这没影的事。地痞流氓们就把当铺告到衙门,要求按照“值十当五”的惯例,要当铺赔偿夜明珠价值一千两。当铺老板也不是怕事的,当堂拿来了当铺的“月号簿”呈递长官,上面记载每日流水帐目,在伪造当票的那天,根本没有夜明珠入账。地痞仍旧嘴硬,说是老板见珠起意,指令伙计故意不入账,又将伙计列为被告。伙计是个老实人,一接到传票,惊慌失措。地痞找他敲诈,伙计就带了地痞一起来找吴墨谦帮忙。吴墨谦仔细查看当票,笑着安慰伙计:“不要怕,很容易分辨的!”他提醒伙计,各个当铺都有店规,习惯上都是以年纪较大的“小郎”写票,大的当铺有四个“柜伙”,传递当票,逐一检验,每一百张当票以一根木签插在一起传递,防止“落纸如飞,散同秋叶”。这个可以请长官吊验各当铺的当票来证明。地痞伪造的当票没有这个小孔,可见是伪造的。起诉的地痞听了,无话可说,赶紧就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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