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楼把那图在不同板块贴了两次,似乎是抓到了什么把柄或发现了什么很可笑的事。但该图的上下两部分并不矛盾。

高法说的是,应当告知罪犯有权要求亲属会见,如果人家真要求了并给了联系方式,就应该通知亲属。以及 ...
晓梦 发表于 2013-7-14 20:50
you有道理。。。。。。。。。。。
北美崔哥的我发现,全世界甭管多么正派的官员,怀里都有一颗红亮的流氓的心,比如克林顿,施瓦辛格和雷政富。在这颗心的指引下,好多女同志走上了情妇的工作岗位。



当官的男人通过情妇来证明自己牛B,女人则通过做情妇来证明自己不是傻B。男人通过征服女人来证明枪杆子里面出情妇;女人通过做情妇来证明“裆”最终还是要指挥“枪”。



在国外做情妇的门槛很低,只要年轻靓丽,肯于往后躺就可以了。在中国做情妇可事儿了:不但要年轻靓丽,肯于往后躺,还必须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因为你不但要负责打炮,还必须负责举报。



当党和人民决定该官员应该是贪官了,只有你,作为情妇才能举报出足够的证据。所以崔哥我认为:情妇就是贪官身边的女特务,也有人客气地称她们女流氓。



在国外做情妇,多多少少会得到一笔财产。在中国做情妇,不论得到多少财产,最后都有可能被没收,然后以同案犯的身份大义凛然地走进监狱。



在国外做情妇至少可以满足性要求,可以在婚外品尝性爱的果实。在中国做情妇,贪官大都是五十岁以上为人民做过许多贡献的老同志。他们虽然思想过硬,可是零部件相当疲软,不是起不来,就是挺不住。崔哥我要说“嘎悠”这个词,好多情妇都知道是什么意思。



和中国贪官做爱那完全是无私的奉献,自己捞不到什么快感,更别提享受革命成功后的那种高兴潮了。



当然,崔哥我必须说句公道话,当个男人也挺可悲的。年轻时候吧哪儿都硬,可是没钱,没地位,也就不配有情妇;现在有了金钱和地位,却又硬不起来了。你说做个男人多不容易呀这一辈子。费劲巴拉地入党提干要求进步,不就为了图这口吗?好不容易有这口了吧,又TM被双规了。唉,做官难,做贪官难,做个能勃起来的贪官更难。



在国外做情妇,不用担惊受怕被谁狂殴。在中国做情妇,时时刻刻要提防着大老婆带着娘家人来揪头发,踢裆和当众扒光衣服。因为是女人动手,所以比男人下手狠多了。比较之下,男流氓有时相当温柔。赶上男医生接生,动作可轻了,绝对比女医生耐心。崔哥结论:女人尽量别遭在别的女人手里。



在国外做情妇的,都是脑子简单的金发美女,崔哥教你一句英文:stupid blond (傻金娃)或者bimbo(肉弹)。在中国做情妇智商低的还真做不来。你必须懂财务,知道男人贪污了多少,转账多少,庭审的时候都得清清楚楚地报账。另外,你必须记忆力好,比如男人跟谁有来往,谁给送的礼,哪里是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最严重的地方,都得记得门儿清,不然你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身为情妇,你自己都不好意思。不过呢,情妇也清楚,有时知道太多可能要被灭口。要真到了那天,也是组织需要,不顾全大局可能会让人说不懂人事。



在国外做情妇,如果和男人翻脸了,大不了要一笔钱走人,想嫁谁嫁谁,随时可以从良。在中国做情妇,翻脸的时候你必须会动剪刀,在男人睡熟的时候,把他硬不起来的那块肉剪下来。上网看看,最近有多少情妇都在玩这手。国家其实有规定,不能在未经消毒的民宅里做切割手术。



中国情妇都知道,剪掉男人命根子必须要彻底,要不然剪不断理还乱,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斩草必须除根,要不改革的春风一吹,丫就又生出来了。



大部分情妇把男人的二两肉就随手扔进垃圾箱了,个别的突发爱心,想起好像有女人想做变性手术,可能想移植这二两肉做个纯爷们,就拿到医院问医生。医生说:还是扔了吧。砍树容易,栽树难,栽活了就更难。



北美崔哥以一个纯爷们的身份证明:剪掉男人鸡鸡是情妇最彻底的报复,因为对一个男革命者来说,即便给他花不完的钱,给他无边的权利和官衔,如果没有女人,也没有哪个男人愿意。由此可见,普天下的男人全是为女人这点事儿而活着的。好像有人说过,男人永远长不大。这句话应该写进宪法。



中国最著名的情妇就属赵红霞妹妹了。她通过录制做爱视频,传播到网上,把雷政富同志从书记变成了贪官。为了表彰红霞妹妹反贪的义举,北美崔哥的我把这首30年前脍炙人口的歌献给她,歌名叫“打靶归来!” (注:本歌歌词乃我稍加改写,向原作者致敬)。

(四二拍,演唱时面带微笑,表情活泼真挚。一二三,开始!)

日落西山红霞飞,

贪官打靶被双规,被双规;

反腐的英雄赵红霞,

做爱的视频满天飞。

咪骚辣妹骚,

辣骚咪倒来,

做爱的视频满天飞!



视频传到网上去,

全国人民看了心欢喜;

夸咱们红霞骚的好,

夸她抓贪官属第一,

咪骚辣妹骚,

辣骚妹倒来,

赵红霞妹妹最呀牛B。

一二三四!
今天,我就是高瑜
27楼把那图在不同板块贴了两次,似乎是抓到了什么把柄或发现了什么很可笑的事。但该图的上下两部分并不矛盾。

高法说的是,应当告知罪犯有权要求亲属会见,如果人家真要求了并给了联系方式,就应该通知亲属。以及 ...
晓梦 发表于 2013-7-14 20:50
本来呢,已很是佩服长沙法院的乌搞精神,读罢此段,怎么也得赞美赞美晓梦的对乌搞的执着!

四百二十三条说“在死刑执行前”,长沙法院就编排成“对犯人执行死刑时”,晓梦将之辩说为“并不矛盾”。

“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句话的“正确的说明”是什么呢?当着“亲人”的面,对犯人执行死刑?若非,这“中文水平和心态”又是如何?

这两天风传的说法是,法律没有规定,刑犯的骨灰“必须”交还给家属。
34# 自觉的梦游人
丫一个对了九千九百九十九,偏偏错了一个:打靶归来改成了这等烂歌,就该把歌名也一同改了,梦哥帮丫搓了一个——

打炮规来

(四二拍,演唱时面带微笑,表情活泼真挚。一二三,开始!)

日落西山红霞飞,

贪官打炮被双规,被双规;

反腐的英雄赵红霞,

做爱的视频满天飞。

咪骚辣妹骚,

辣骚咪倒来,

做爱的视频满天飞!



视频传到网上去,

全国人民看了心欢喜;

夸咱们红霞骚的好,

夸她抓贪官属第一,

咪骚辣妹骚,

辣骚妹倒来,

赵红霞妹妹最呀牛B。

一二三四!
今天,我就是高瑜
29# 封不怕

这么说你承认根据你的中文水平,解读出27楼图中高法的意思是,犯人行刑前“必须”和亲属见面?这还说不是文革受害者?这种语文水平不要说普法了,文字扫盲班都毕不了业。把这笔帐算到文革头上而不怪 ...
晓梦 发表于 2013-7-15 00:49
这么说你承认根据你的中文水平,解读出27楼图中高法的意思是,犯人行刑前“必须”和亲属见面?这还说不是文革受害者?这种语文水平不要说普法了,文字扫盲班都毕不了业。把这笔帐算到文革头上而不怪你没文化,你怎么还不满意。

别人要怎么说才不是zf发言人?你看不懂别人也必须假装看不懂?为了和zf做对不惜假扮成文盲?大家有那么傻吗?

凡是张贴或同意27楼最后一张图,认为中院对高法的解释错了的人,都是在展示自己的语文水平读不懂高法条文而已。

------------------------------------------------------------------------》》》》

认为“犯人行刑前‘必须’和亲属见面”——这就是文革受害者了?噢,原来按你的理解,只要中文水平不行就是文革受害者。

27楼只是贴了一张图,提出一种疑问,并没有给出文字观点或论断,你凭什么下结论这是“认为中院对高法的解释错了”?这是你在臆测,你在自设自答。你一贯喜欢这么干,然后移花接木栽赃陷害。本性难移啊,你痞啊你。
条文解释正确与否有p用,焦点在于中院对亲属的回应方式错了,中院凭什么认为——亲属认为“犯人行刑前‘必须’和亲属见面”?亲属可没这么说,亲属只是本能地为突然的死讯而震恐,为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而哀伤遗憾。她提出了质疑,而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执法者,却简单粗暴地对待这种质疑,没有给予当事人以应有的人文关怀。解释一下事情的详细过程,争加一点透明度就那么难?草菅人命的案例又不是没有。况且,即使罪犯罪有应得,法官若程序走错了也是不行的,兴许能延后一下时间能让人犯捡回一条命呢。法官老爷们咋就不能耐心点为自己撇清一下种种嫌疑?太懒惰太业余了!一句话几个字就打发一条人命,这才是公众憋闷愤怒的原因!糯康被处死时还搞了个直播,我们本国的公民却是可以使之蒙在鼓里的,几乎等同于秘密处决。谁让她老爸不是副省长副主席呢?刑不上大夫的。27楼的图片并无必定的矛盾,却正是某类低素质冒牌货执法者高高在上一贯蔑视人权漠视生命的映证。

你不是整天嚷嚷着要清算老毛和文革吗?为什么现实中一碰到强势的一方你就膝盖骨发软呢?我是不是也可以作如此臆断:你才是文革受害者,奴性未泯。别人说了几句批评揭示的话就是和zf作对了?就是心态有毛病假扮文盲要造反了?就需要你蹦出来主持正义维持和谐了?你还真幽默啊你。我不是宋江,你也不是黄文炳,大家也没傻到如你一般见识。 zg目前为止对文革的态度是躲避遮掩的,你要是真的想讨伐清算,那就请拿出实际行动来,写文章付诸报端。谅你也不敢。

29楼指的是“中院”,不要自己跳进去。你还不够资格给我骂,因为你只是个可怜的高烧病人,外带受虐狂。好心要你挂块牌子是为了你外出万一失忆迷路你亲属好辨认找回,这样才显得你文化高会写字不是文盲嘛。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3-7-15 15:08 编辑

法院都已经承认那条微博不妥,删掉了。
我知道什么?
28# 晓梦
法条是对的,中院在恶搞。

要害是中院是否通知、告知,而不是是否会见。

死刑前要告知犯人,而且还必须告知家属,否则法条最后一句就没有用了,但中院没有这样做却拿一个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见面的说法出来,是答非所问,是恶搞。
本帖最后由 老西安 于 2013-7-16 09:33 编辑

法院的回应虽然与第423条没什么矛盾,但人命关乎天,终结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大事,对于被执行人的近亲尤其重要,法院的说辞给人感觉是事前未尽人道责任,未主动想办法通知其家属,事后为自己未尽人道责任而用法律条文托词辩解,虽然这辩解是合法的,但从法院的被动辩解来看,法院在通知家属、安排家属见面这件事上是能不办就不办,有(故意?)不作为之嫌。法院要真心想找罪犯的亲属,找不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该罪犯的亲属是合法公民,没必要躲避法院或者藏匿起来,更何况其女儿还在大张旗鼓地为其父奔走呼号,要找到她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法院的所有行为不仅仅要合法【合法是对其最起码的要求,嘎嘎,说到这句话我都不好意思】,还有为社会作出道德表率的义务,对一个生命将被终结的人,任何一个那怕稍微还残存了一点人味的社会,都会想方设法满足他见一下亲人的愿望(除非法院能证明罪犯本人不愿意见,麻烦法院拿出证据。)但法院显然在这方面做得让人觉得蹊跷。如果是有意不通知,那么背后是不是有什么不可为外人所道的事情呢?法院最起码逃不脱不作为的嫌疑。
其实公众质疑的就一条,法院在对人犯执行死刑时,是否应该履行告知死刑犯在被行刑前有要求通知和会见亲属的权力,湖南法院相关人员对此的答复却是423条,答非所疑,故被抨击。无论从人道还是执法程序上,湖南法院均有失规范。
视为了给现今的张  周两位政委 当年的领导遮丑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3-7-16 11:38 编辑

那我是否可以虚构这样场景:

晓梦要被毙了。
法院:那谁啊,明天要毙你了啊。你有权要求见家属啊。
晓梦:我要见家属。
法院:我没义务主动通知家属。那谁啊,你就自个儿死吧。
晓梦:法院依法办事,点一万个赞!


晓梦说封不怕是文革受害者,自己倒是很可以当集中营的先进工作者,捧着正确的酒杯喝正确的酒听着正确版本的交响乐背着准确的法律条文,然后按下正确的毒气室按钮。
我知道什么?
42# 晓梦
看来分岐是出在对法条的理解上,我认为是可以理解为死刑执行前法院必须通知家属,只不过出于简洁的需要省略了主语,隐含了前提。

要不晓梦兄说说你是如何理解的?特别是最后一句,是否隐含了通知家属的这个前提?如果能说明理由那就更好了。
黎明前的舞蹈 于 2013/7/8 17:55:5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南方周末》调查:“艳照门”牵出神秘骗子机构

…… 在大部分的时候,党金国的神态、语气、谈话内容都很像一个乡镇大师,但一谈到鲁迅和胡适,他就会激动、焦虑,进而亢奋起来。……一觉醒来后,事态没有任何好转,党金国写了第三篇博文,《中国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会长党金国开设对骂擂台》,“再盲目无事实证据攻击党金国是骗子,党金国撕破脸皮也要骗死你爹,骗死你妈……”
……
歪弟 发表于 2013-7-8 20:58
啊哈哈哈,又找到一个使用“撕破脸皮”词汇的人。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423条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就是不能秘密处决犯人。
再扩大一点说,就是审判公开原则。
罪犯与亲属的会面权应该是均等的,犯人处于信息封闭的信息不均等状态,所以可以理解4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恢复会面权的均等原则,属于救济条款。
这样性质的条款,法院方负有积极保障的责任,否则立法就没有意义。
遗憾的是,法院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作出了相反的举动。
也就是说,法院的行为体现出强烈的反法治的倾向。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423条有着明显的重大缺陷,使秘密处决犯人成为一种可能。应当规定法院有主动告知或公告的义务。
谢谢你这种讨论问题的态度。我都有点受宠若惊了。

先把423条放上来: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 ...
晓梦 发表于 2013-7-17 05:57
谢谢你认真的回复。

换个角度来考虑,提一个问题,在哪种情况下才会出现“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呢?

我觉得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罪犯不愿见家属,但法院仍然通知家属,由家属提出会见申请,再来通知罪犯,不论最终见与不见,反正家属没有意见了。人道也好,维稳也好,总之了了一桩事。另一种情况,法院通知了律师,由律师告诉了家属,因此有家属提出申请。但不论哪一种,都必须以法院的通知为前提。如果没有法院的通知,那这句“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现在有这一句,是否可以说反证了通知这个前提的存在呢?
@南方日报【郑州各级干部办公室悬挂亲人寄语防腐败】“吃菜根淡中有味,守清廉梦里不惊”、“公家的钱不能动,平安就是最大的福”。郑州市纪委探索出“廉政亲情寄语”形式,在各级机关,几乎在每个党员干部办公室最醒 ...
歪弟 发表于 2013-7-14 22:24
“市纪委书记称亲人的话更能入脑入心。”,不知和谁比?原来“亲人的话更能入脑入心”还能超过党的话?怪不得那么多官员腐败了,都是听了亲人(包括二奶、小三)“入脑入心”的话。搞形式主义还要当经验来谈,这样的市纪委书记可以省心了、放心了、安心了。
55# 晓梦
现在回到423条。罪犯亲属申请会见,前提不必须是法院通知。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等单位查询。
============================
不可能!

先看法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那我们来看一下家属如何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查询?

1、法院的门都进不去。家属到了中级法院的门口,保安不让进;还好,家属还带了判决书来,上面还有主审法官的名字,保安电话打进去了,运气还好,主审法官刚好在还接了电话,但回答要么是没有接到命令要么是执行的事找执行庭。好嘛,遇见了好保安,又打到执行庭,问题是这个时候执行庭也是一头雾水,说了半天说清楚了也听明白了,就会有如下的对话:我们也没有接到上级的执行命令,啥子时候接得到不晓得。那能不能接到执行命令的时候通知家属一下呢?对方说的不得行,只有家属主动来问。看嘛,真的是没有进到法院的门。

2、进了法院还是没有用。天朝特色找了个熟人带进了法院,结果还是上面的对话,不过这个也确实是实情。更要命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居然没有期限,可以是三个月也可以是三年甚至更长。好嘛,家属反正都闲得蛋疼,在三个月或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每星期到法院去一次,而且还要保证每次都问对了人,死刑执行的命令在中级法院未必人人都知道。我也不知道中级法院是否有专门接待被判死刑罪犯的家属的窗口或人员,但即使有是否就可以保证万无一失呢?结果太悲摧了,还是不行。七天是指连续的七天而非现在常用的七个工作日,七天也不是第七天,法条规定的是七日内必须执行,也就是说是不能超过七天,有可能是三天、五天就执行了。完全有可能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家属周五上午去法院咨询,法院还没有接到命令,周五下午接到了,家属周一再去法院时,人刚被杀或正在杀,还提啥子会见申请呢?

所以,家属就算每天到法院主动咨询,仍有可能连提出申请的机会的都没有。

再站在中级法院的立场上考虑一下。接到命令之前只能无所作为,命令下达七天之内必须执行,再结合一般都是要会见的情况,并且出于安全和时间分配的考虑,我估计中院关于会见的准备工作很可能是倒过来,就是说首先是通知家属,家属在(看守所)外,有各种不能及时赶到的可能,所以要第一时间通知,然后家属申请,确定人选,再回过头来通知罪犯,再次确定人选之类。我觉得这样操作在时间上才不至于太仓促。而且罪犯与家属都同时申请会见,不重复不矛盾,是完全合理的。

所以,结论是罪犯家属提出会见申请,必须以法院的通知为前提。

我觉得你可能漏算了七天这个因素。
先梳理一下:
分歧在于对423条最后一句的理解上。
1、我说可以读出法院有通知的义务;你说读不出来。
2、我又说如果读不出来那最后一句就可以删了;你说不用删,家属和律师可以主动去问,问明白了然后提出申请。
3、我说家属和律师主动去问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说可以完成,本案中没有完成只是律师不敬业。
目前大概是这么个状况,我们纯粹是理论探讨,完全是建立在法院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通知只能通过在官方的正式渠道,啥子家属通过贿赂法官或者律师与院长是同学之类不在讨论之列。

我再说一下家属与律师主动去法院问,问明白了然后提出申请为什么是个不可能完全的任务。

1、问哪个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一般是中院,我们就以中院代替)。死刑复核只能由高法(最高法院)进行,完了以后下达给高院(省),然后再由高院到中院。高法只负责复核,高院只负责传达都不负通知家属的义务。所以你贴中提到律师电话打到高院,没有意义。

2、问谁?在中院接到命令之前谁都不知道。你说一下谁是你帖中的相关人士?

3、七天之内。你说我理解有误,但没有论述。你帖中提到的一个月时间,没有依据。合理想象,高法在复核中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但还有一些程序没有走完,比如要经过审委会通过,领导签发以及高法到高院再到中院文件的传递过程等等,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信息漏出来。但这个也是非官方非授权的,说不定还有泄密的危险。

4、三个月或三年。律师打电话是要简单些,打给谁?只能给中院打,打给中院负责死刑执行的人,谁负责本案的执行呢?本案命令来都没有来,又没有一个专门负责与家属或律师沟通的机构或人员,律师要确保不出错,只能打给院长或分管的院长,并且这个电话从什么时候开始打呢?从死刑复核开始就要打,因为死刑复核没有期限且不通知律师和家属。要打好久呢?要打三个月或三年,本案用了多少时间,我没有去查。而且要每周甚至每天打。这中间还不能有任何中院的工作人员向律师承诺命令到了我们通知你!

晓梦兄,我又说了不可能的理由。你也可以说一下可行的方案。
不是每个犯人都去请律师,或者必须请律师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每天,或者必须每天去询问的。
本帖最后由 冬瓜 于 2013-7-20 15:06 编辑

法院应该给出曾成杰“不想见家属”的证据,可别告诉我死无对证,没这么轻巧。
从今天起,做个坏人,背对大海,秋寒花败
一路看来,本瓜只有一个呆字了,乌搞文摘被整个搞成了较真文摘,抬杠文摘,也可算奇葩了,不得不服呀。
60# 晓梦

昨天临时有事没有及时回复,抱歉。

要说漏算,我确实漏算了律师可以向进行复核的高法法官主动询问,我当时只是考虑高法没有通知义务(不过未必影响我的观点。)本案中的康法官,如果他是承办本案复核的法官,那律师确实可以也有权利给他打电话,康法官虽然没有通知律师义务,但我认为却有义务回答律师主动提出的问题,这时的康法官与律师是正式的工作关系。但如果这位康法官不是承办法官,不论康法官与律师是什么关系,律师给他打电话都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毕竟我们不是讨论律师的工作技巧与人脉关系,这个区别不可不查。

我说一个月没有依据是指你说本案的律师有一个的时间没有依据。根据你引的资料,6月14日至7月12日是接近一个月,但律师如何应该在6月14日就这天就知道或者就应该给康法官打电话没有依据,因此律师没有一个月的时间。另外,你帖中提到的家属居然在6月13日就知道了复核结果,虽然可能是真的,但在我们的讨论中不说明任何问题。就象我们想知道某次政治局会议的内容肯定要以官方的正式文件或者正式的官媒的报道为准,北京的出租车司机说的不算,虽然的哥说的可能更真实、更生动。

另外,这个一个月时间,还有另一个问题,高法作出了复核决定,是没有及时下达?高院在中途耽误了?中院收到却延时执行了?中院收到命令只有七天是刑讼法的明文规定。细究起来还真有问题。不过这个是题外话了。

好了,“现在回到423条。罪犯亲属申请会见,前提不必须是法院通知。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等单位查询。”

这句话是你说的,现在还有一个比较著名的夏俊峰案,百度了一下: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目前,全国人民都知道此案还在高法进行复核,我们默认此案的律师打给高法负责复核此案法官的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沈阳中院也保证每次都热情接待夏的家属,已过去的两年不算,现在律师和家属该如何实现,在法院不主动通知的前提下,通过律师和家属主动查询,来确保及时地提出申请会见?

我想请晓梦兄告诉我们怎么办?律师的工作技巧我们不知道,但他的工作的渠道是可以从刑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到的。所以啥子我和你都不是律师,律师自然有办法的话请不要再提。也不要说律师从现在开始每周给高法的法官打一个电话哈,这个在我看来就是一个不可能完全的任务。
一路看来,本瓜只有一个呆字了,乌搞文摘被整个搞成了较真文摘,抬杠文摘,也可算奇葩了,不得不服呀。
呆瓜 发表于 2013-7-20 20:48
抱歉!保证下不为例。

我一向对文摘的几位主要发帖人佩服得紧,象歪弟、梦游人以及之前的老木匠等等,而且我也是文摘忠实的读者之一。

文摘一直都存在一个矛盾的问题,如果大家都跟帖来表达一下对发帖人的支持与敬意,确实就影响了版面,但如果都不开腔,没有互动,又有点影响长期在文摘上默默奉献诸位的热情。有些论坛有加分的设计,这些时候通过加分来表达一点心意到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一对奇葩情侣

     据英国《太阳报》7月17日报道,一位名叫艾比波尔的英国女子做出惊人举动,给自己的男友汤姆和其他女性“牵红线”,让男友在过去一年里与50多名陌生女性发生性关系,称观看男友和其他女性交媾是一种享受。

  家住博尔顿的艾比波尔今年22岁,是一名财务经理。在采访中,她说;“一年前,汤姆被我捉奸在床。当时,我很生气,不能理解为什么他要欺骗我,和别的女人上床。后来,他坦白告诉我,在过去的一年里,他一直在和陌生女人上床,这让他很兴奋,他已经迷上了那种感觉。当时,我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可后来,我发现自己离不开他。于是,我做出了让步,开始帮他约女人。”

  起初,看着男友和别的女人上床,艾比波尔还心有疑虑,担心男友会变心。但是,男友告诉她,他和别的女人之间只有性,没有爱。于是,她打消了自己的疑虑,开始享受观看的过程。在观看中,她自己也变得很兴奋。所以,每次陌生女人离开以后,她都会和男友好好“温存一番”。

  尽管她的朋友和母亲都不太理解她的做法,但艾比波尔觉得这样做使她和汤姆的感情更加坚实了。在她和汤姆看来,性只是性,和别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意味着爱上了别人。
68# 晓梦

为了叙述方便,姑且将高法做出复核决定到中院执行死刑这一段时间称为“有效期”。
====================
我认为这个有效期只有七天。

我所谓的不可能是指“现在回到423条。罪犯亲属申请会见,前提不必须是法院通知。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等单位查询。”这句话不对,是不成立的,通过正常的程序是实现不了。然后,我讲了各种原因与理由,但你并不认可。

不过这个不重要,我觉得重要的是你应该正面的阐述或者证明你的这句话是对的,是可行的。但不知你为何没有这样做?

我的前几帖都是我认为如果你说的那句话是对的,那么可能会出现哪些哪些问题,也许根本就误解了你的意思,所以不如你正面来说明一下你的思路,让我们来看一下分歧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美女,你好!】7月22日上午,习大大视察武汉市民之家 ,与市民郭婷婷握手时,竟然来了一句:“美女,你好!” 周围的人都笑了:没想到,习大大还真会聊天!回到单位后,郭婷婷对着同事高喊:“看你们以后谁还敢说我不是美女,习大大都说我是美女了!”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美女,你好!】7月22日上午,习大大视察武汉市民之家 ,与市民郭婷婷握手时,竟然来了一句:“美女,你好!” 周围的人都笑了:没想到,习大大还真会聊天!回到单位后,郭婷婷对着同事高喊:“看你们以后谁还敢说我 ...
迅弟儿 发表于 2013-7-23 13:10
哈哈,大老板失言了,是不是武汉的天气给蒸晕了?
建议大老板去江边的楼盘看看,有扯皮的业主被人往江里扔。
本帖最后由 冬瓜 于 2013-7-24 08:58 编辑

喜欢看LS640604和晓梦心平气和的辩论。
好律师首先要揣摩对方的论辩思路,这样才可能扬长避短立于不败之地。晓梦认为可质疑的是“法院没有告知罪犯有权要求会见”或者“罪犯要求见面法院却说没有”,从这一角度更易攻破对方。因此,可以要求法院出示曾成杰没有提出跟家属见面要求的证据,书面或视频都行,法院不得回避,否则,死刑犯的会面权就得不到保障,四二三条就成为一纸空文,法院只要不愿意让死刑犯见家属,就可谎称犯人没有提出见面要求。而从曾成杰写给儿女的长信中,完全看不出他不想见到子女的主观意愿,相反,他揭露在他被捕之后,被更名换姓秘密关押,致使家人无法找到他。
另一方面,既然条文规定“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那么,当然可以由此推出法院必须通知家属,这是最直接的官方途径,否则,就是故意刁难想要会见罪犯的家属,也客观上纵容了行贿受贿。

晓梦说:“423条最后一句只是保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会面必须批准,没有保证每个想会面的家属都在有效期内去申请,也就是没有保证每个想会面的家属都能如愿。”——我认为错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想见面的家属都有权提出会面申请并见到罪犯,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另外,晓梦说“但法律条文不能靠推理”,这一说法推翻了你们(包括你自己)所有的辩论,法律条文如果不能推理,那么,律师或者法官就不要工作了,案子也没法判了。
41# LS640604

你的意思大概是:“近亲可以提出申请会面,而提出申请的前提必然是提前告知!” 否则如果不是必须告知家属,法条最后一句就没有用了。逻辑上有点道理,但法律条文不能靠推理 (条文上写得明明白白的文字有人还认不全,你要是再来推理,申请的前提是提前告知之类,不是太难为人了。而且推理就不能保证唯一解了。怎么推都可以有理),423条文字上确实没有写明必须主动告知亲属。对于423条来说,我认为中院无论说不必须会面还是不必须告知,都不算恶搞。
晓梦 发表于 2013-7-16 02:57
高法说的是,应当告知罪犯有权要求亲属会见,如果人家真要求了并给了联系方式,就应该通知亲属。以及如果亲属要求会见应当准许。

从以上内容可以推出犯人不是必须和亲属见面(比如罪犯不想会见或没有联系方式)。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否则如果死刑前必须和亲属见面,那只要把亲属藏起来使双方见不成面,死刑岂不是就执行不了了。

晓梦 发表于 2013-7-14 20:50
从今天起,做个坏人,背对大海,秋寒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