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7月14、15日 微博集萃:秘密处死曾成杰引巨大反响

7月14、15日 微博集萃:秘密处死曾成杰引巨大反响
    作者:兰文娟选编     2013-07-15   


  @曾成杰之女
  这是7月14日中午在我父亲执行死刑两天后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邮寄邮戳时间是时间是7月13日,签发时间是我父亲被枪决的12日。难道长沙中院唐学平法官不知道刑诉法解释423条的法理以及犯人临终告别权和亲属临终会面权的人道吗?死刑也由注射改为枪决。人权何在?法理何在?天道何在?
  @郝劲松:注射死刑,毒剂通过血管进入全身各个器官,有毒的器官无法销售,有,而枪决,不会造成身体主要器官损坏.黑市价,一个肾脏50万元.

  @人民日报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详解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据我们了解,长沙市中级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
  @曾成杰之女: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法院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我父亲的临终告别权和我们的临终会面权,对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我们表示极大的愤慨!
  @邵建的微博:说了一个谎,就要用下一个谎来圆。请问高院,既然知道曾的女婿的联系方式,为什么执行前不告知呢。

  @苏小和
  把曾成杰杀了,不告诉家属,说没家属电话。这种谎言说明三点,第一,法院连最基本的调查都没做过,完全是草菅人命。第二,愚蠢的人总以为别人比自己更愚蠢。说话露洞百出,全世界都看到了,他们自己看不到。第三,谎言之后是恼羞成怒,接下来该是网上删帖的时候了,再不行,就抓几个造谣的人。

  @曾成杰之女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对#湖南省高院答复和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的答复:政府将曾成杰的三馆资产低价变卖给自己的独资公司,隐匿能够证明三馆公司可以还债的评估报告,把政府打压融资行为引起的后果全算在曾成杰头上,为了杀人灭口,竟然无耻到无视已经在卷的铁证而随意定案!

  @朱智勇-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处决必须依法被追究!最高法关于死刑通知的司法解释明确包含两个方面:死刑者和其家属!纵使曾成杰死无对证,你也狡辩不了!近亲可以提出申请,而提出申请的前提必然是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堕落成草芥人命杀人灭口的组织,这个国家还有司法正义?!还有司法信用?!

  @赵士林微博
  非法集资和巨额贪贿、曾成杰案和刘志军案,哪个影响更恶劣?显然是后者。前者是经济犯罪,后者是经济犯罪加政治犯罪。为何对前者一定要命,对后者法外施恩?是否因为前者是民,后者是官?为何对民和官搞双重标准?当局理应对民众作出交代!

  @旁观者马勇
  周强应该开个新闻发布会,好好解释一下最近几个案子,从河北到湖南,还有那个刘志军。
  @静娅:对,对这个民法专业硕士毕业的最高法官,我原本寄予希望。但这几案的判决依据和逻辑在哪,我看不懂。

  @张凯律师:看看这个多吓人!
   
  @赵士林微博
  曾成杰被秘密处死,死前未让家属诀别,长沙法院的做法已丧尽天良,事后一次次狡辩更是灭绝人性。最新的狡辩是没有电话号码,一听就是弥天大谎、应付舆论敷衍塞责。法院如此践踏天良人性底线,如何指望它公正执法?

  @雷颐
  湖南房地产开发商曾成杰因集资诈骗金额8.3亿昨天被执行死刑。既然刘志军不杀,曾成杰也不该杀;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支持要么废除死刑,要么废死缓。谷某某杀人也免死,如果一位平民毒杀外国人难免一死。因为权势者可以免死。平民百姓难免。

  @杨开亮
  曾成杰案昭示了什么?1、跟政府合作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当政府华丽转身时,个体就是最好的肉羹。2、中国不会出现比尔盖茨,因为中国不需要比尔盖茨。3、在利益集团眼里,商人只是一个没有任何防卫能力的软体蜗牛。4、没有宪政,任何一个商家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曾成杰。5、他们以法律的名誉可以让你的财产归零,生命归零。

  @茅于轼
  企业家曾世杰被执行死刑引起业界巨大反响。在废除死刑之前政府有权杀自己的老百姓。但是必须出于公心,因此要向公众公布案情充分说明理由。绝不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连家属都不通知。说是犯人不愿见家属,所以没有通知家人。这句话死无对证。犯人有没有遗言已不可知。更何况非法集资罪的条文有严重缺陷。

  @叶匡政
  曾成杰案就是新版的“打土豪”,过去“打土豪分田地”,老百姓还能得点好处,如今“打土豪”的收益,早被权贵们悄悄瓜分了。这也是急于悄悄处死曾成杰的原因。他们越这么做,越表明背后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如今一些地方官员通过介入企业纠纷,借司法权掠夺民间财富,已成为一种悄悄流行起来的贪腐方式。
  @幽壹:从当初的打土豪,到前两年的重庆黑打,再到现在的曾成杰案,其实都是一样的方式:罗织罪名,以所谓合法的手续,掠夺民营企业
  @幽壹其实你还漏了一次,五零年起的公私合营,使中国民营经济在一段时间的中国彻底消亡;曾成杰事件又让我们看到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垂涎。

  @老徐时评
  关于沸沸扬扬的曾成杰非法集资案件,看到参与调查的记者归纳出来的完整演变脉络就是:政府为政绩鼓励民间融资搞开发,缺乏监管实力,过程中政商勾结、人人逐利。失控后,以疯狂高息诱惑社会底层买单以掩护权贵(包括财政借款)资金撤离,随后社会动荡,于是抓商人、杀商人以平民愤。
  @牛文文:各地的大规模集资基本模式:先是政府官员或明或暗的支持集资商人,老百姓大规模参与;有风险苗头后官员及裙带先撤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老百姓大面积亏损找政府闹事,然后政府杀集资商人给百姓泄愤。其实,政府和官员不背书,民间集资难上规模。

  @范忠信
  【无耻的级别】我们的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可是,在一系列令国人痛苦和恐怖的司法案件中,国人不幸看到,这不仅仅是审判的级别,也是无耻的级别:基层无耻,中级无耻,高级无耻,最高无耻!

  @赵士林微博
  长沙中院院长无丝毫法学经历,为法盲法院院长,强烈要求执政党组织部门向公众交待,你们的用人到底根据什么标准?是不是用人唯坏、用人唯庸、用人唯媚、用人唯蠢、用人唯亲,就是没有用人唯贤?

  @李东生
  王安石变法时,很多利国利民的措施遭到同僚反对。宋神宗十分不理解,就问大臣文彦博:“既然你也认为那些措施是对国家有益,为什么还要反对呢?”文彦博回答:“陛下,您是与士大夫共天下,而不是与老百姓啊……”今天中国的改革,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新京报
  #京报评论#【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
  @贺卫方:【不仅如此】生前最后的见面可以由犯人提出,也可以由家属提出,两者都必须得到尊重。从基本的人道出发,甚至在相关人员没有提出此要求的情况下,司法当局也应努力促成这种会见。还有,行刑后的尸体也应经其家人验证后火化,否则人们不知道死者器官是否完整。

  @诗人潘婷
  曾看过一个电影,说一个死囚犯在刑前与家人共度最后一晚的故事。她的女儿因杀人犯母亲而常年蒙羞,因爱生恨,故一直未探监。在尊重人权的法规之下,母女得以最后的忏悔与道别。世间万物爱最大,杀人犯也是人。刑法效应绝不仅是惩处,更是防范。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不是死刑多少,而是死刑没有多少。

  @左春和
  曾成杰之死的教训在于:1,低估了未经束缚的权力之恶。2,忽略了后极权社会司法政治化的强盗逻辑。3,少数官员的承诺是靠不住的。4,过于放大了自己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5,与权力合作的两种极端,可随时判若云泥。6,对自己在野身份有登堂入室的幻想。7,一些意淫派法学家看见块抹布就当作自由之旗。

  @央视评论员
  【央视评论】不把死刑执行的机关、时间等内容在死刑执行前告知死刑犯近亲属,就是违法的。违法当然就是错误的,错了就应当认错,认错才能知错,知错才能改错!
  @胡紫微
  违法的就是错误的?违法的不是违法的么?是想说对于如此肆无忌惮的执法犯法,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么。呵呵。

  @王冉
  在商言商,如果是一种个人生存方式的选择,我百分之百尊重;但如果是商业领袖的召唤和忠告,我不敢苟同。越是需要商人们在商言商才能自我保存的社会,商人们如果只是在商言商越难以自我保存。这是因为,在商言商或许可以言出暂时的利益和清净,但言不出法治,言不出公平,更言不出长久的安全。




转发自影响力
当初国民党秘密枪杀共产党的那套玩艺都用上了!悲哉!彻底完蛋了!
移民公司又笑了。
我知道什么?
那谁咋不来为那谁逐条辩护呢?
直觉不相信这个曾老板~非法集资,社会动荡,金融管制,依律杀鸡...好像就这么回事,至于程序问题可以反思,阴谋论问题永远是个坊间说辞,茶余可能有饭后也可能没有。法律上说,拿不出证据来就是没有。

绅士说事,仆人说人。
按照胡扯之的话来说,一定是曾老板与政府撕破脸皮了,不然政府怎么会杀他呢?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